当前位置: 首页 > 实用文档 > 知识 > 深圳罗湖夜场女被杀案件

深圳罗湖夜场女被杀案件

2016-12-14 10:17:59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深圳罗湖夜场女被杀案件(共6篇)深圳:两男子半年劫杀肢解3夜店女被判死刑深圳:两男子半年劫杀肢解3夜店女被判死刑原标题:两男子深圳半年劫杀肢解3夜店女被判死刑中新社深圳9月12日电(郑小红王东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2日对抢劫、杀害3名年轻夜店女子的被告人林鹄、谢秉佑一审公开宣判,两人犯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均被裁定死刑,并各处罚...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深圳罗湖夜场女被杀案件》,供大家学习参考。

深圳:两男子半年劫杀肢解3夜店女被判死刑
深圳罗湖夜场女被杀案件 第一篇

深圳:两男子半年劫杀肢解3夜店女被判死刑

原标题:两男子深圳半年劫杀肢解3夜店女被判死刑

中新社深圳9月12日电(郑小红王东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2日对抢劫、杀害3名年轻夜店女子的被告人林鹄、谢秉佑一审公开宣判,两人犯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均被裁定死刑,并各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宣判后,两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上诉。

同时,一审法院还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裁定,裁定两被告向被害人袁某、谭某、宋某的家属分别赔偿29505元、102990.4元、44867元。

法院审理查明:林鹄、谢秉佑系在监狱服刑期间认识,两人出狱后,先后来深圳务工,2011年12月中下旬,两人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某住所内,合谋抢劫、杀害夜总会工作的年轻女子。

2011年12月到2012年6月期间,两被告人先后分别对宋某等6名年轻女子实施抢劫或者杀害。两人2012年5月专门租下位于罗湖区春风路某小内的一套出租屋,并购买相关的作案工具存放该处,直至2012年6月21日,先后抢劫、杀害多名女子,共劫得现金人民币近4万余元、手机7部、首饰若干。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鹄、谢秉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对6名被害人采取暴力的方法,劫取财物,数额巨大。为防止罪行暴露,杀人灭口,将其中三名被害人捂死、肢解、抛尸,其手段特别残忍,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法院认为,林鹄、谢秉佑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林鹄、谢秉佑积极实施抢劫与故意杀人之行为,并起到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

女护士注射死男友 女护士注射杀死男友被判死刑
深圳罗湖夜场女被杀案件 第二篇

女护士注射死男友 女护士注射杀死男友被判死刑

2016-04-13 16:57:08来源:四海网综合

女护士注射死男友 女护士注射杀死男友被判死刑!2016年1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颇为特殊的杀人案件,杀人者是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的一名女护士,被杀者是她的男朋友,两人本来打算在不久之后结婚,没想到却最终以悲剧收场,女护士趁男友熟睡之时对其注射胰岛素,导致男友中枢神经功能和呼吸衰竭死亡。

时隔两个多月后的今天,本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名杀害男友的女护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同时,记者在庭审现场获悉,该护士在杀害男友前,早已蓄谋已久,之前从网上搜索过类似砒霜之类的剧毒物品,而在把男友杀害后,竟还用男友的手机给亲友发微信,称自己很好,不用找他云云……【深圳罗湖夜场女被杀案件】

庭审宣判纪实

江西籍女子王琳(化名)因男友李明(化名)将两人婚礼延后,而对李明产生怨恨。2014年底至2015年3月间,王琳先后在自己工作的医院开取大量氯硝安定安眠药,又通过网络寻找砒霜等剧毒农药。随后又利用职务之便,从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取得胰岛素及注射工具。 2015年4月1日,王琳在自己的住处将事先准备好的氯硝安定安眠药粉末掺入水中,给李明饮用。待药效发作李明昏睡之后,王琳使用注射器将大量胰岛素注入李明体内。 期间,王琳还冒用李明微信欺骗其亲友,告诉他们自己没事,不要找他云云……以此来拖延时间,导致李明因摄入氯硝安定和胰岛素致中枢神经功能和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 事后,李明家属向警方报案称,李明死于王琳住处。警方经调查认定,王琳有重大作案嫌疑,王琳在接受警方询问时谎称李明是自己服食安眠药而死,后经进一步审讯,王琳才交代作案事实。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王琳身为医护人员,利用专业知识实施杀人犯罪行为,犯罪后果严重,因此判处被告人王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庭作出宣判后,在法庭旁听的王琳家属顿时嚎啕大哭,而在王琳被法警带下法庭的刹那,王琳也多次回头,用留恋的眼神看向自己的家人,表现出种种不舍。 之前报道:【深圳罗湖夜场女被杀案件】

拖延婚期引发矛盾

之前媒体在报道中称,现年29岁的女护士王琳(化名)是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的一名护士,她与男友李明(化名)是同事。2012年,李明与王琳交往一年后,便把王琳介绍给了母亲。李明母亲证言显示,当时看王琳这个小姑娘还不错,而且儿子很喜欢她,就没有说什么。之后,自己家亲戚朋友聚会,李明母亲都会让儿子带着王琳一起参加,实际上已经把王琳当

成了自己家人。2014年5月,李明和母亲还曾经去过王琳老家与王琳父母见面,双方父母将二人的婚期定在了2015年1月。

李明母亲还将房子腾了出来,准备给二人做婚房。此后,在婚房的装修上,李明和王琳产生了分歧,二人开始为了装修争吵,原本定在2014年7月的装修,拖延了两个月才开始。这件事情之后,王琳母亲曾提出拿出20万元为李明购买一辆汽车,当作女方的嫁妆,但李明看好了一辆39万元的奔驰SUV,遭到了王琳家人的反对。

真正让李明母亲对王琳的看法发生改变的,是此前王琳一直帮助李明患肺癌舅舅注射止疼药,但经几次与李明的争吵后,王琳就不再帮助李明舅舅注射了。此后3周,李明的舅舅过世,就此,李明的母亲十分生气,认为王琳脾气太大,因为争吵的事情就对病人置之不理。 在2014年10月,李明的母亲与王琳的母亲再一次见面,李明的母亲提出,希望将子女的婚礼延后,无奈之下,王琳母亲只好点头同意。婚期被取消后,王琳始终感觉自己被李明耍了。

怀疑不忠最终下毒手

2015年3月31日,李明留宿在王琳家。4月1日,王琳在翻阅对方手机时,发现男友还在和其他女性联系,怀疑对方不忠,趁李明不备在水中掺入事先准备好的30多粒氯硝安定安眠药粉末,喝了带有安眠药的水后,李明打了一会儿游戏,便昏昏沉沉地睡着了。 随后,王琳拿出从医院带出的胰岛素和针筒,在将胰岛素导入针筒后,王琳瞄准李明的左手手臂外侧,想进行注射。当时她犹豫了一下,并没有将胰岛素注入李明的体内,又将针筒拔了出来。

当天傍晚,王琳下定决心,她将胰岛素打入李明的腹部,而当时的李明没有一点儿反应。4月2日早上醒来,王琳发现李明脸色发白,没有了呼吸。

报道中还称,2016年1月27日,王琳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在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受审。但经上海法治报记者核实,该案实系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有部分不实之处。

【深圳罗湖夜场女被杀案件】

女护士注射杀死男友 专家称人格偏差或难以发现

2016-2-22 16:10:38 来源:东方网 作者:刘轶琳 选稿:李佳敏

东方网记者刘轶琳2月22日报道:因婚房装修、送嫁妆等事宜产生分歧并推迟婚期,女护士王琳(化名)将男友李明(化名)注射死亡。该案件于今年1月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心理专家认为,王琳人格存在偏差,但在日常交往中,家人朋友却很难发现。

案件回顾:婚期推迟女护士注射杀男友

根据媒体报道,2015年4月,王琳将事先准备好的安眠药粉末倒入白开水中。李明饮用了掺有安眠药粉末的白开水后,进入昏睡状态。王琳遂对李明腹部注射了事先准备好的胰岛素,导致李明中枢神经功能和呼吸衰竭死亡。

犯案后,王琳购买农药企图自杀,但又认为喝了农药后未必能死,因此打消了这个念头。据报道,王琳曾在网上购买氰化钾,但等到毒死李明后,王琳服用了网上购买的氰化钾却发现自己没有反应。王琳称,自己是买到了假氰化钾,但卖家表示药是真的。

东方网记者今天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今年1月,该案件在该院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庭审结果。据了解,当时,被害人母亲情绪非常激动,并出现过激表现。东方网记者了解到,该案件将择日宣判。【深圳罗湖夜场女被杀案件】

网友批判:利用专业知识杀人更恶劣

女护士因婚期推迟注射杀死男友事件在网络上曝光后,一时间引起各方关注,成为网络热议话题。而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女方是一名“白衣天使”,却对自己的爱人伸出了“魔手”,而她使用的杀人手段,竟是原本应当用来治病救人的专业知识。

事件的发生,也令不少医务人员唏嘘,有护士指出,利用专业知识杀人更恶劣。沪上一家三级医院护士小金告诉东方网记者,胰岛素在医院不少科室都是公共药物,“放在冰箱里,随时随手可取”,但为病人注射时,一般使用做皮试使用的针筒,使用剂量不会超过1毫升。

据药剂科医生介绍,当正常人注射超过1毫升胰岛素,就有可能发生休克,剂量再大时,就会因低血糖造成死亡。“我们都知道打过量胰岛素可以致人死亡,但是没有人会想到这样杀人。”金护士说,“这和用菜刀杀人一样,菜刀本不是用来杀人的。太可悲了。”

除了对王琳没有医德的批判,在不少没有医学背景的网友看来,这样的犯案手法实在可怕。有网友说,“护士女友不能找,天使与魔鬼化身,心里的恶发作,专业技术可以瞬间取人性命。”网友小新说,“利用专业技术杀人,罪加一等!”

心理专家:仅为极端案例

曾经的恋人最后因恨仇杀,最后生死相隔。是怎样的心理过程造成悲剧的发生?这样的悲剧是否有可能避免?在接受东方网记者采访时,华东师范大学应用心理系副教授张麒

说,这只是一个极端案例,但如果王琳能在此前的求学或工作中学习一些心理学或相关知识,就可能帮助她在“走投无路”时多一些选择。

张麒告诉东方网记者,这个案件之所以令人感到惊讶,特殊性在于女方是医务工作者,却使用职务之便杀死了男友。“没有医学背景的人绝对不会想到用这样的手法杀人,所以这样的犯罪手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这名护士可能还存在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

张麒说,此类罪犯的人格往往存在偏差,在遇到问题时总会认为是别人有问题,不会认为自己有问题。“人格形成是长期与人互动、与人交流等行为的结果,在其人格形成的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一些事物影响,由此也形成每一个人在处理问题时的特殊性。”

张麒认为,王琳很可能在无意识中性格出现了偏差,但可悲的是,在最初交往与接触时,身边的朋友甚至家人很难发现她个性中存在的问题,更不会提防她出现过激行为。而在生恨到决意杀人的心理过程中,此类人不会主动尝试寻求心理干预。“其实解决问题的办法有很多,如果这名护士在此前能学习一些心理或相关知识,学习处理积极的人际关系,学会情绪调节,那么出现问题时即使她觉得无人帮助,也能想到除杀人之外其他解决的办法。”

东莞大一女生校外被杀 疑猥琐男强奸未遂
深圳罗湖夜场女被杀案件 第三篇

郑涵之,原名盛涵韦,安徽省太湖县人,父母离异,从小与母亲一起生活。2010年进入东莞职业技术学院酒店管理专业。2010年9月30日11点被奸杀,发现尸体时间已是10月1日早上6时。10月19日,记者从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和松山湖公安分局证实了这一消息,警方也初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并在案发路段附近张贴举报犯罪嫌疑人的悬赏,接受群众举报。

刚入学即遭遇不测

记者从东莞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相关负责人处确认,该校酒店管理专业一名大一女生在9月30日中午到晚上的时间段被杀,尸体在距离东莞理工学院正门约一公里处某个路段(该位置离东职距离约一公里)被发现,发现尸体时间已是10月1日早上6时。

据了解,东莞职业技术学院今年招进了3300多名新生,这也是该校招进的第二届新生,该校为东莞市政府拨款新建的职业技术学院,为公办专科院校。今年新生9月11日开学,酒店管理专业也是该校今年新开的专业,主要面向外省招生

被杀害女生为安徽人,9月28日军训后,进行辅助教育到9月30日,该女生考上大学还没有正式走进大学课堂就遭遇了不测。9月30日,新生开始放国庆节假, 学校要求学生登记留校或不留校。“如果登记留校,出校门我们是要登记的,但她(受害女生)登记了‘不留校’,所以我们没有做登记。”该校保卫处有关负责人 称,9月30日中午,该女生说要去清溪姑妈家走亲戚,出门后到了下午她远在安徽的父母说打不通她手机,到了晚上,预感到有不测,学校出动

了几十名男生分成 几组沿着学校周围去寻找,但没有找到,在次日(10月1日)早上发现了女生尸体。

校外遇害学校无责任

据悉,该女生的父母也于第二天从安徽赶来东莞,该负责人表示,“该女生是在校外遇害,学校没有责任。”而悲痛的女孩父母在学校安排的住宿点苦苦等待了十来天 也没有等待到调查消息,“女孩父母10月13日走了,因为我们学校没有责任,所以我们只是出于人文关怀给了他们点爱心帮助。”

警方初步锁定嫌疑人

该案件已经发生了将近20天,凶手依然逃离在外,该凶手的特征在坊间也有些说法。据东莞理工学院一名学生透露,在案件发生后,有次坐K 2路公交车(该车经 过东莞理工学院和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听到司机与售票员谈起嫌疑犯,说曾在9月30日傍晚目击一名身穿黑衣、全身湿漉漉的男子,举止鬼鬼祟祟,长相猥琐。

而松山湖公安分局表示,案件正在侦查中,据南都记者辗转从有关警方人士处了解,根据初步侦查,女生疑被强奸未遂,在反抗中被凶手杀害。据了解,警方已初步锁定犯罪嫌疑人,并在案发路段附近张贴举报犯罪嫌疑人的悬赏,接受群众举报。

学校安保

学校开设门禁

19:30后禁止出校

据知情学生透露,该校管理科学系有号召学生进行捐款,说是给遇害学生。而东职副院长李奎山也表示,遇害女生家庭比较困难,学校号召捐款出乎爱心。

女生被杀案发生后,东职已加强了学校巡逻,凶案发生后没有限制学生出行,但尽量不要晚出。东莞理工学院和广东医学院也对安全问题予以重视。东莞理工学院对学 校出校时间严格规定,周一到周五晚7:30后禁止出校,周六日晚8:30后禁止出校,如有要事,需经学院辅导员同意并出示本人学生证才可以出校。

而广东医学院也就此事召开了三次教职工会议,要求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出校门最好结伴而行,有关门禁时间调整也在进一步制定中。

死者郑涵之生前照片

石景山八女被杀案
深圳罗湖夜场女被杀案件 第四篇

案情概要

1999年5月30日凌晨,某市某区石景山路23号大院2号楼一单元二层3号发生一起特大凶杀案,同住在此的福建某工艺品手饰公司来京工作的八位女青年惨死在刀下,其中一人被杀死在楼下,其余七人被杀死在室内。这是建国以来该市发生杀死人数最多的特大凶杀案件。

现场勘查

经现场勘查,在北卧室床上、南卧室、东南卧室的东南床上铺和下铺、南卧室地面及西南床下铺共发现七具女尸,楼前停着的一辆“面的”车头前也发现一具女尸。屋内门窗完好,翻动不大,死者书包里报纸包的两万余元钱以及包内的手机等贵重物品没拿走,地面有两种足迹,一是血袜印,一是血拖鞋印。技术人员在房间、楼道共提取了80多处血迹。

2号楼一单元东侧地面上有一具女性尸体,尸体斜横在楼与车牌号为×A68064的面包车之间,头靠近楼一侧方向,脚向车头方向。死者前方有拖动留下的血迹,在血迹前端有大量喷溅状血迹。1单元1号门外南墙上有血手印和血迹,门上有血迹;一层楼梯缓步平台上遗留一双黄色红纹拖鞋,上有卡通图案,鞋周围有滴溅状血迹以及穿袜血足迹,楼梯上有成趟的双向血袜印,缓步平台通往二层的楼梯扶手上遗留有血迹,室外过道中提取到三枚残缺的血袜印。屋内为三居室,对着门的办公室发现一名女尸,尸体位于办公桌前方,头靠在墙上,脚着拖鞋被血浸染,尸体周围有血足迹。隔间里有大量血泊。办公桌上有血迹,并无翻动痕迹。在办公室与北卧室之间的地面上有成趟血足迹,靠墙床上有一俯卧女尸,衣服床单已被血染红,房间地面上横有一只红色拖鞋。屋内摆设较乱,并无翻动痕迹。南卧室发现四具女尸,靠门口有一具仰卧女尸,脚朝向门方向,身下被褥浸有大量血迹,周围散落报纸等杂物。阳台的地面上有血袜印、拖鞋印,靠阳台的地面有一具仰卧女尸,周围有大量血迹;西南床下铺发现有两具仰卧女尸,其中一人身上盖着染有少量血迹的被子。柜子有翻动迹象,南卧室柜橱内女式提包中2万元现金完好未动。东卧室东南床下铺发现一具仰卧女尸,被子盖在尸体上部。死者身上都身中数刀。

三、现场重建

技术人员对现场提取的血迹进行DNA检验,确定每一处血迹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对现场留有的血袜印、血拖鞋印进行足迹检验,确定案件是否为同一人所为。检验中发现了几条重要线索:中心现场的两种血足迹和外围袜子和拖鞋的足迹为同一案犯所留;在中心现场发现有一处死者血迹的方向与死者被害前的活动不吻合,所以认为作案人身上可能沾有死者的血迹;同时楼道上发现被害人的血迹,其中一处血迹与其它血迹方向相反,可以证明作案人有来回走动的现象;现场发现了除八名受害者以外第九人的血迹。

根据检验结果,技术人员对犯罪现场进行了重现:作案人先穿着袜子作案,他穿着袜子进屋,杀人时脚上沾满了血迹,由于沾血太多袜子湿滑,他穿上了死者的拖鞋在中心现场和楼道来回走动过,结果鞋上才沾上了6种血迹,楼道里出现了方向不同的受害人的血迹。

【深圳罗湖夜场女被杀案件】

犯罪现场重建对侦查方向的确定起了重要作用。经过摸底排查、调查走访抓获了犯罪嫌疑赵连荣(男,37岁,就住本楼二层的4号是住在3号的被害女子的邻居)。专案组选取了赵某的足迹样本(见照片8),经检验,他的足迹与发案现场、楼梯处以及室外滞留的血足迹吻合。经过DNA比对,发现赵某正是出现在现场留有血迹的那第9个人,为破案认定罪犯提供了可靠的证据。

案情分析

在这起案件中,足迹和DNA检验技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中心现场的两种血足迹和外围现场遗留的拖鞋,经技术人员分析认为是同一案犯穿袜行凶后又穿着拖鞋作案,确定袜子和拖鞋的足迹为同一案犯所留,从而确定为一人作案。血袜印是穿着细线袜踩在血迹上然后于走动中形成的。现场室内的血袜印因与受害人的足迹杂乱重叠,模糊不清;室内过道中提取

【深圳罗湖夜场女被杀案件】

到三枚残缺的血袜印;楼梯上有成趟的双向血袜印,比较清晰,显然为作案人在追杀那名外逃的受害人时所留。因此,侦查人员在发案现场附近的居民中采集了六十多份足迹,经比对,检材的左足印与犯罪嫌疑人赵连荣的左足印认定同一。而右足二趾部位存有明显的差异,油墨袜印见不到二趾,而现场楼梯上的右脚血袜印却是二指趾印清晰。出现在二层过道的残缺血袜印无二趾,与样本接近,可又缺少其他部位特征。而且赵连荣的足迹在大小和形态上与案件现场足迹基本重合。技术人员经过周密研究,又将楼道的血足迹用四-甲基联苯胺药液显现,这样,一个个清晰度被大大强化了的血袜印便被显现了,那几枚缺少二指的血袜印在化学药品的作用下,或多或少地显现出二趾的印痕来,其他部位也比以前清晰了许多。所有显现结果均被拍照下来,所有右脚照片被排成一排,差异点立刻清楚许多——二趾部位确实大小不一。在同一只脚上出现这种变化,只能有一个解释,即由于作用于脚上的重力不同所造成。当脚落地重时,二脚趾便挤开一三趾,压了下来。技术人员经过反复比对检验,又让犯罪嫌疑人赵连荣在现场反复走动,发现赵连荣平时走动足迹无二趾,上楼用力时二趾便反映出来。从而得出现场的血袜印是犯罪嫌疑人赵连荣所留,现场足迹得到同一认定。同时,侦查人员细致的现场勘查,共提取了80余处血迹,与8名受害人尸体血样同时检验和比对,确定每一处血迹是谁所留,终于找到了非受害人的第九种血迹,也就是案犯所留血迹,因此判断案犯在作案时受伤出血,经DNA比对,与赵连荣的DNA相同。为破案认定罪犯提供了可靠的证据。

【评析】

这是利用现场物证进行现场重建的一起成功案例。

17岁女孩被发现裸死邻居家 疑遭强奸未遂被杀
深圳罗湖夜场女被杀案件 第五篇

17岁女孩被发现裸死邻居家 疑遭强奸未遂被杀

小陈的爷爷常年拄着拐杖

小陈平常与爷爷同住一屋

2月27日下午6点多,本是一家三口吃晚饭的时间,但17周岁的小陈却迟迟没有回家吃饭,经过亲戚和邻居的寻找,当晚9点多,小陈全身赤裸死亡,被发现在邻居家中,这一幕发生在漳浦县六鳌镇鳌东村。

昨日下午,东南网记者前往漳浦六鳌镇鳌东村受害者小陈家中,小陈家属正在商量后事。据介绍,17周岁的小陈是家中养女,与父亲、爷爷三人住在一起。父亲是残疾人,家中靠低保和亲戚接济维持生计。小陈读了两三年书后,便一直在家中照顾患有风湿的80多岁爷爷。

“前天下午4点多的时候还在帮邻居挑菜,6点多吃饭的时候却找不到人。”小陈的堂叔陈添坤向东南网记者介绍说,小陈的爷爷马上便托邻居给小陈的姑姑打电话。

随后,亲戚和邻居们一起四处寻人,找了几个小时都没找到人。小陈的姑姑听人说,小陈曾在邻居陈某家里哭。

陈某家距小陈家只有50米左右,当晚九点多,小陈的姑姑和几个亲戚到陈某家中找人,当推开陈某家中的一个房门时,在床边发现了已受害的小陈。

“她被两条被子盖住,衣服也被脱光了。”发现小陈的姑姑向记者介绍说,当时房间没有开灯现场很黑,警察来到现场把灯打开了后,发现小陈的后脑勺位置有一个窟窿,脖子都快被砍断了。

“小陈平常在路上遇到陈某时便会害怕,但并没有当一回事。”小陈的家人介绍说。据相关人士介绍,杀害小陈的是46岁的邻居陈某,陈某是无业游民,在村里人并不受人待见,与其妻子离婚,育有一子。

据小陈的邻居介绍,小陈的智力虽然比正常人低,但为人勤快,也经常帮邻居的忙,很受邻居们的喜爱。

据知情人透露,事发当晚陈某在鳌东村一村民家中被民警抓捕,疑似强奸未遂,将其杀害。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2015人民陪审员制度
深圳罗湖夜场女被杀案件 第六篇

第1篇: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团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参与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当代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一个重要体现,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更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

作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司法制度建设中占有极具意义的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这人民陪审团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相关工作人员也对这项制度的价值也进行了高度评价。如我国最法院院长肖扬就曾说过:"一次陪审经历,胜过十次法治宣传"。在他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消除司法腐败给人们群众带来的不良影响。除此以外,还有很多中央领导在各种场合强调了人民陪审员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都对陪审员制度作了明文规定;1979年通过、1983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79年通过、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重申了过去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有关规定;1982年试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和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也都对人民陪审制度作了规定。另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等有关部委以及一些地方人大,专门就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但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未作规定。作为一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其内容应当是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而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就其地位和重要作用而言,都应当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前三部宪法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规定,只是在不同的时期语言表述有所不同。现行的1982年宪法却未规定人民陪审制度,迄今为止对宪法进行了3次修正,也均未提及人民陪审制度。在当今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治国方略、以民主政治建设为基本纲领的形势下,这种情况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陷。

(二)现行法律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表述混乱。我国现行的涉及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四部法律——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表述相当混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否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表述不清。1979年的法院组织法第九条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但1983年修正时却删除了这一规定,其对应的关于合议庭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这样在第一审案件中由人民陪审员必须参加合议庭就成了可参加可不参加,从而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由“应当”变成了“可以”,进而使该项制度成了“可有可无”。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仍然把它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而在其第一百四十七条审判组织中,又把原来(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修改为“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与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保持了一致,使这项制度也成了“可有可无”。在同一部法律内这两条的表述似乎有前后相互矛盾之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把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制度来规定,也都只是在审判组织中作了“可有可无”的规定。由此看来,现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地位的规定确实有些尴尬。

第二,关于在哪一审级的审判中可以采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不一致。在现行的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在行政诉讼法中却没有规定。有学者认为,这是法律赋予行政诉讼以更大的灵活性,即行政诉讼的第一审和第二审案件均可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些学者持不同看法,他们认为法律并未明文规定行政诉讼的第二审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并且如果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二审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话,也是与法院组织法的基本规定不相符,在立法上是相互矛盾的。因此这是行政诉讼法在立法上的一项差错。

第三,现行各部法律对“人民陪审员”的表述不尽一致。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都表述为“人民陪审员”,而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都表述为“陪审员”。法律语言应当是高度严密和统一的,出现这样的问题有损法律语言表述的严肃性,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瑕疵。

第四,现行各部法律对于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表述不一。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而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只规定有同等的权利,没有“义务”二字。行政诉讼法对此干脆不作任何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不相同呢?当然不是。从法理上讲,任何时候权利义务都应当是一致的。这些问题都应当在立法上进一步修正完善。

(三)现行“聘请特邀陪审员”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现行法律中,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同时赋予了其职权:“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这说明,人民陪审员是经选举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表参加审判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力的人。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作为合议庭的成员与审判员一样对案件的处理行使同等权力。审判权是国家的重要权力,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该项权力的行使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现行的法院组织法只规定依法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有权行使审判权,没有规定“聘请特邀陪审员”可以行使审判权,也没有授权人民法院可以自行“聘请特邀陪审员”参加诉讼。因此,目前一些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聘请特邀陪审员制度”,虽然在实际审判工作中起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这种做法却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亟待从立法上予以完善。

第2篇: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对陪审制的认识存在偏差,陪审制的建设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对陪审员的重要性和职业特点基本上没有顾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陪审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缺陷,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情况是:

(一)、陪审员制度缺乏宪法依据,修改后的法律只是作出选择然性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种基本的审判制度,一个国家是否实行陪审制度,需要由宪法来加以规定,50年代末期,由于受否定法律、轻视法制思想的影响,一些已经被立法所确立的重要法律原则和制度受到批判和废弃。人民陪审制度当时也成为发动群众进行阶级关斗争、夺权整人的工具,1975年颁布的宪法中不再规定人民陪审制度,文革结束后,1978的宪法重提“实行群众代表陪审制度”,1982年宪法又取消了陪审制的规定,从而使得我国现阶段实行陪审制缺少了宪法依据。1983年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将原规定第一审应实行陪审制度,改为较为灵活的选择性规定,即“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刑事诉讼法》作了与《人民法院组织法》完全相同的规定,而《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在“基本原则”中却都没有规定陪审制度,我国法律对陪审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统一,导致审判实践中适用的随意性比较大。

(二)、缺乏严格的陪审考核、录用程序及任职标准,资格条件和产生方式混乱。《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2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此规定除了对年龄和政治权利有必要的限制,对陪审员必须具备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文化层次、专业特长等任职条件均未作出规定,缺乏严格的考核、录用程序,很难保证陪审的高水平和高质量。就我国的陪审抽的现状而言,一方面,由陪审员法律专业知识欠缺,文化层次不高,使其并不具备监督专业法官的能力和水平和真正参与审判工作。尤其在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司空见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最终往往成了由主审的审判员一个人唱“独角戏”,自始至终包揽了整个庭审过程,这样反正造成庭审方式单一,合议庭的整体职能难以发挥。同时,也由于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欠缺,面对案件事实,一般只能就案说案,难以从法理上对案件进行质证和认证,难以对案件做出独立的评析,只是追随、复议主审法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出现议而不决的现象。

对陪审员的聘请随意性大,大多法院处于办案经费紧张及聘请在职人员比较困难等原因,往往就地聘请退休人员和居委会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忽视了对这些人法律知识的审查,且大多是按需要临时聘请,甚至有些陪审员并没有经过合法的程序选举产生。聘请的随意性造成了陪审员组成中,缺乏固定的高素质的陪审员。

(三)、陪审员参与案件范围和职责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于什么样的案件必须适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什么样的案件不适用人民陪审员尚无法律明确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是否采用陪审员完全处于被动的状态下,不利于其发挥对审判的监督职能。

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笼统地规定陪审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力,如审阅案卷材料、参与案件调查、参与开庭审理、参与案件评议。但实际上陪审员法律素质上和职业法官毕竟是有差距的,二者的职权和职责也不尽相同,所以应对二者进行科学分工。

(四)、缺乏对陪审员的监督机制(

(五)、陪审员的培训、保障制度不健全。如在身份保障方面,人民陪审员的地位和待遇都比较低。《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9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这在原则上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明显义务化,不利于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积极性。在任职保障方面,由于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行使的国家审判权,但目前,在陪审员的人身财产等任职保障方面,尚无具体的规定和可操作性的程序,以至于在不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受到严重的干涉,当人身、财产受到严重侵犯时,权利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在陪审员培训上,人民陪审员作为一支不固定的职业队伍,应由法院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和培训,但是实践中却少有法院对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

这些问题造成了陪审员制度不能很好也在审判实践中得以落实。陪审员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司法价值,但目前由于陪审制度的不完善,一些素质不高陪审员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又没有错案责任的制约,置审判监督职能于不顾,在参与审理过程中,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徇私枉法,影响了司法公正,与陪审员制度的设立初衷背道而驰。所以对陪审制度进行改革成了当务之急。

第3篇: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缺陷

1、人民陪审员的职责错位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在第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明确地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于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即行使审判权。这使陪审员成为“二法官”、“编外法官”有了法律依据。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在法庭上与法官并肩而坐,在法庭上可以发问,在合议庭里行使独立表决权,俨然就是一个法官,这很容易就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判决形成“统一思想”。这就为案件的当事人行贿法院有了可能,因为合议庭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成了“一家人”。

其实“jury”一词翻译成“陪审团”是不准确的,应该翻译成“裁决团”或“公正团”。因为“jury”一词来源于拉丁语和法语“jurer”的过去分词juré,意思是“向上帝发誓公正裁决”的意思。由于翻译的错误,所以,我国一说陪审员就认为也要和法官一样审案子。其实“jury”是不审的,就是凭自己的良心和正义感对案件事实给予裁决,美英法系陪审团只对事实问题进行独立判断,如《美国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对一切罪行的审判,除了弹劫案以外,均应由陪审团裁定。”12名陪审员必须对案件裁决“一致”,只要有一名陪审员与其他人的裁决不一致,则整个案件就要重审。如一致同意被告有罪,即由法官依法量刑,如一致同意被告无罪,则当庭释放。也就是说罪与非罪不是法官说了算,而是陪审员说了算,人民说了算,这就让当事人不可能把法官当作贿赂的对象。

2、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偏窄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由基层推举、法院审查、人大任命,相对固定。这势必造成人民陪审员的“专业化”,使控诉双方贿赂陪审员有了明确的目标。深圳市罗湖区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何俊杰上任一年来参审242件案件,帮法院义务整理上诉卷400多宗,并在法院有阅卷办公室。可见,这名人民陪审员已经失去了“人民”的性质,完全成了一名专业法官。

而美英法系陪审员由法院在辖区选民名单随机抽200多名陪审员,供控辩双方挑选出公正的陪审员。在挑选过程中,控辩双方各有20次否决权,否决一名陪审员不需讲出任何理由。陪审员履行的是“公民义务”(civicduty),参加陪审团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在英美法系中,对陪审员贿赂根本不可能,因为这么多选民,你事先根本不知道会挑选到谁,除非你有足够的钱,贿赂所有选民。

我国人民陪审员的待遇和美国相仿。《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美国陪审员在听审期间,原工作单位应保留该名陪审员的工作职位,但不发工资,由法院支付津贴,大约是每天50美元。

3、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过高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二款特别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这就造成了人民陪审员的选择范围过窄,有失“人民”本色。

而美英法系陪审员没有任何学历要求,只要求能看、读英文。

4、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比例过小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三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在审判实践中,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人数勉强达到合议庭中人数的三分之一,这就使人民陪审员成了聋子的耳朵,发挥不了多大的作用,因为合议庭中的大多数还是法院的法官。这就使法院受贿徇私枉法有了可能,因为法官能够左右对案件的事实认定。

所以,要想杜绝审判过程中的腐败和不公,避免人民法院成为被告,必须修改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不应该由法官制定,因为它是限制法官的权力的制度,如果由法官制定该制度,必然是拐弯抹角地保护法官的权力。要求人民陪审员来源广泛,不要限定学历标准,所有选民都是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一定要做到一案一选,防止陪审员“专业化”。严格区分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的责任,人民陪审员是给案件定性,法官是给案件量刑。把人民陪审员的人数定为12人,这点可以和国际接轨。人民法院的最主要的特质是:对一个案件,由人民定性,由法官量刑。只有让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起到审判民主、限制法官权力的作用,才能使使中国的法院不愧为人民法院。

相关热词搜索:罗湖区的高端夜场 龚琪被杀案件

最新推荐成考报名

更多
1、“深圳罗湖夜场女被杀案件”由中国招生考试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欢迎参与中国招生考试网投稿,获积分奖励,兑换精美礼品。
3、"深圳罗湖夜场女被杀案件" 地址:http://www.chinazhaokao.com/zhishi/774254.html,复制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
4、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