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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改10

2016-12-15 10:37:39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京发改10(共6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京发改〔2005〕1005号关于修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京发改〔2005〕1005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局,请按照执...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京发改〔2005〕1005号
京发改10 第一篇

关于修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

标准(试行)的函 京发改〔2005〕1005号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局,请按照执行。

各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按《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规定的收费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对重复检验、不检验只收费、不按检验规程检验等乱收费行为,各级发展改革委按规定予以查处。 各检验检测单位要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经批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

本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自6月20日起试行。

特此复函

附件:1.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

2.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1: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规定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的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检验内容、检验方法应提前告知被检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 定期检验必须按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不得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重复检验收费。当受检单位有特殊要求时,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原则下,可以双方协商收费。

四、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实际检验检测的内容进行收费。

五、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费由制造企业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特种设备安装检验费,由建设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在用、改造、重大维修的特种设备检验费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收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发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必须进行复检的,每次复检收费按首次检验收费标准的30%收取,在用设备复检费由使用单位支付,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复检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六、收费标准中不包括检验现场的准备、清理工作的费用(已列入的除外),如:除锈、除垢、焊缝打磨,管道及系统隔离,炉墙、保温层、容器内衬及填充料等内置件的拆装,脚手架的搭拆,耐压实验、气密试验所用介质,盛装易燃、有毒或窒息性介质压力容器的置换、中和、消毒、清洗、检测所需的水电费等费用。

七、耐压试验、气密试验和其它检验由受检单位提供试验设备、车辆和操作人员时,按收费标准的30%收费。

八、本办法中涉及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如果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需要进行必要的无损检测、力学性能试验、化学成分分析、金相试验、安全附件校验、安全保护装置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时,应当严格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上述专项检验检测,可以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另行收取专项检验检测费。

对于一台设备能够运用一种专项检验检测手段完成检验检测的,不得再增加其它专项检验检测手段重复进行检验检测收取费用。

九、对于检验检测工作量大、收费金额高的,在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金额。

十、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中涉及加价的,加价部分一律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础乘以加价系数计算。

十一、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减收50%的检验检测费。

十二、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检验检测机构应到市、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接受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附件2: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

一、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一)锅炉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注:(1)表中D为锅炉容量(t/h);

(2)热水锅炉按0.7MW相当于1t/h计算;

(3)单台锅炉监检费低于260元的按260元收取;

(4)散装及组装锅炉应扣除送引风机、烟囱、水处理设备、炉排、平台扶梯、钢架等部件的价格。

(二)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注:(1)散装锅炉安装监检收费按上表收费标准加收20%;

(2)台锅炉安装监检费低于260元的按260元收取。

(三)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注:(1)本表为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25MPa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工作压力大于

1.25MPa的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30%;

(2)强度校核收费,200元/台(D≤6)、300元/台(D>6);

(3)每四台模块锅炉( D≤0.2)为一组,每组检验费按上表D<1收取;

(4)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执行锅炉内部检验收费标准。

(四)锅炉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锅炉修理、改造监督检验费按材料费和工程施工费的3%收取。

注:单台监检费低于260元的按260元收取。

(五)电站锅炉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注:(1)电站锅炉本体出厂价格应扣除随锅炉供应的鼓、引风机、烟囱、除尘器、水泵、水处理设备、炉排、平台扶梯、钢架等附属设施;

(2)新产品试制及按国外标准制造在国内使用的电站锅炉,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10%。

(六)电站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京发改[2006]664号
京发改10 第二篇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04-30京发改〔2006〕6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新形势的要求,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配套规定,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制定《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的示范文本

2.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批复的示范文本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京发改10】

一、为贯彻依法必须招标制度,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配套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将招标方案报市或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方面的采购细项,每个采购细项是否招标,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三、核准项目招标方案的条件与标准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获得批准(核准)。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4.国内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赠的;

5.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6.有效投标或投标人不足3人,经依法重新招标后仍不足3人的;

7.项目单位自身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或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设备、材料的生产条件和能力,不需要另行采购的;

8.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9.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项目设计可以不招标;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三)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政府投资或国家融资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招标。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符合下列标准、相对招标成本过高、不适宜招标的,可以核准不招标:

1.勘察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2.设计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4.监理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四)项目单位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1.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2.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五)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申请邀请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资源或自然地域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3.项目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四、项目单位申报招标方案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及申报表;

(二)项目已经获得批准(核准)的有关批复文件(具有特殊情况拟提前招标的需提交有关说明材料);

(三)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拟不招标的,应当说明不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项目单位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交有关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内设的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情况、能够证明具备招标经验的有关材料;

(六)项目单位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提交其公司章程或股权结构有关证明文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性质及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还应当说明拟邀请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项目单位申报招标方案核准的程序

(一)国家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报送第四条规定的材料,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本市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报送第四条规定的材料,也可以单独申报。

(三)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拟邀请招标的,项目单位应当提交第四条规定的材料,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批准。

六、核准项目招标方案的时限

(一)项目单位单独申报招标方案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

(二)项目单位将招标方案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同

时申报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完成有关项目审批(核准)或初审工作的同时,完成招标方案的核准或初审工作。

(三)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招标方案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招标方案的核准情况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在“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公布。

七、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经核准的招标方案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原核准机关核准。

八、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核准招标方案。但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具有特殊情况拟不招标的,或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项目单位应当报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九、本办法所称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指达到《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9号令)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下三类项目: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十、本办法所称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包括: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

十一、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计政策字[2002]22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的示范文本

关于××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的请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现将××项目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贵委,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请予以核准: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

二、……

附:相关材料目录

(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报表(样式)

采购细项

备 注

注:

1.单项合同估算金额的总和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中所列项目总投资保持一致。

2.采购细项应当详细列明,其中拟不招标的部分和表中未尽事宜应当在备注中注明,并在申请书中具体说明。

4.其他是指除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重要材料之外的部分,如房屋拆迁拆除等。

(项目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批复的示范文本

【京发改10】

关于××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的批复

××单位:

你单位《关于××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9号令)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664号),经审查,核准××项目的招标方案。现就有关事

项批复如下:

一、请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依法开展招标工作。

二、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核准的招标方案的,应当

报我委重新核准。

三、本批复在本项目实施全过程有效。

附件: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件:

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

采购细项

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单位应当至少在一家政府指定媒介(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人民日报、中国日报、中

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上发布招标公告。

京发改〔2006〕171号
京发改10 第三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签发人:丁向阳

京发改〔2006〕171号 苏 辉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咨询 评估等工作付费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市属单位: 为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咨询评估等工作的质量,促进中介机构社会化、市场化,规范投资咨询评估等工作付费行为,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咨询服务费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们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咨询评估等工作付费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1-

特此通知。

(联系人:投资处

-2 -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刘松桥; 联系电话:66415588-0417)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咨询 评估等工作付费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咨询评估等工作的质量,促进中介机构社会化、市场化,规范投资咨询评估等工作付费行为,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咨询服务费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对外委托的各项咨询评估等工作费用的支付适用本规定,并由市发展改革委从项目前期准备费中安排。

从项目前期准备费中已安排的费用,不得在建设项目总投资中重复列支。

第三条 建设项目投资咨询评估等工作费用根据工作内容,分别采取以下方法计算(详见附件):

(一)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工作费用,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按原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规定执行;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按原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房)[1999]第487号文件规定执行。 计算费用时,行业调整系数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选取,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统一取值为0.8。

(二)资金申请报告评估费用,参照本条第一款中项目建议 -3-

书评估费用标准计算。

(三)项目申请报告评估费用,参照本条第一款中项目建议书评估费用标准计算。

(四)概算及预算审核费用,按财政部财建[2001]512号文件规定的单项委托概算及预算评审的基本付费额标准执行。

(五)代建单位、项目法人及贷款银行招标代理费用,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服务招标(以招标范围内资金额为分档计费基数)收费标准的40%计算。

(六)资产评估费用,按原国家物价局价费字[1992]625号文件及其它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产业项目公开征集费用,参照财政部财建[2001]512号文件及市发展改革委稽察费用标准计算。

(八)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的费用,按实际发生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及公杂费等费用并考虑一定比率的利润,在委托任务时确定。

通过市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介机构对外委托咨询评估等工作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向该中介机构支付委托管理服务费。委托管理服务费按通过该中介机构对外委托的建设项目投资咨询评估等工作费用总额的8%计算。

-4-

第四条 采取按建设项目投资额分档计费的,以市发展改革委下达委托任务时的项目投资额为计费基数,中介机构评估(审查、检查)后的投资额与原投资额发生增减变化的,工作费用不作调整。

第五条 中介机构提交的工作成果报告质量未达到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或者委托要求的,中介机构应负责修改完善。市发展改革委可按照有关中介机构管理文件规定,扣减应向中介机构支付的部分工作费用;通过市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介机构对外委托的,可再扣减应向该中介机构支付的部分委托管理费。

第六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投资咨询评估等工作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咨询评估等工作费用标准

-5-

京发改[2009]1293号
京发改10 第四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入推进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京发改[2009]1293号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02日【京发改10】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深入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

关于深入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近年来,本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市政府先后印发了京政发[2005]11号、京政发[2005]37号、京政办发[2005]43号、京政办发[2006]40号等4个改革实施文件,本市也先后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储备制、评估论证制、代建制、公示制、后评价制、贷款银行招标制等方面出台了14个贯彻落实文件,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目前已经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不断提高,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明显增强,投资体制改革工作取得显著进展。

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精神,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加快、简化、下放、取消、协调”十字工作方针,应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效率,扎实深入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一、总体改革方向

(一)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继续扩大和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二)扩大区县投资项目管理权限,推动投资管理重心下移。

(三)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办理,提高工作效率。

(四)进一步完善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五)加强投资项目监管,进一步改进投资调控方式。

二、扩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范围,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进一步放开企业投资,将《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2005年本)中的如下内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项目备案全部交由项目建设地点所在地

的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理。

(一)国家产业政策非限制类的中央在京建设项目。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类高新技术专项项目。

(三)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四)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企业引进技术项目。

(五)随路建设的信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等管线建设。

(六)公园及生态绿化建设项目。

(七)大气治理项目。

(八)不改变主体结构的装修改造项目。

(九)不增加建设规模的房屋翻建项目。

(十)原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电信、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三、扩大区县投资项目管理权限,推动投资管理重心下移

(一)进一步下放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

将《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2005年本)中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如下内资项目,下放给项目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核准:

1.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建设项目。

2.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会展设施。

3.各远郊区县5万平方米以下的商业设施。

4.在规划物流基地、物流中心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仓储物流项目。

5.在国家及市级各类工业开发区(产业基地)、乡镇产业基地(工业用地)内由区县政府实施的工业用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6.在国家和市级各类工业开发区(产业基地)内由区县政府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7.区县政府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集中建设项目。

8.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区县属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养老院、老年公寓、殡葬设施、广播电影电视、电子政务等公共事业建设项目。

9.社区管理中心业务用房。

10.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电子游戏厅(室)、网吧建设项目。

11.在区县风景名胜区、区县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的旅游基础设施和资源保护设施。

12.电压等级110千伏以下电网主体项目,以及区县内可独立实施的电网辅助项目(包括220至10千伏和低压各电压等级)的新建、改扩建。

13.由区县政府组织实施的主干路及以下的城市道路项目。

14.由区县政府组织实施的三级公路及以下的公路项目。

15.水环境治理、污泥处置项目。

16.区县属城市供水工程及配水管线项目。

17.不在水源地建设的区县属再生水厂及配套管线建设项目。

18.区县属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线建设项目。

19.区县属燃气设施及配套管线建设项目。

20.区县属热力管网、地热采暖设施、水源热泵采暖设施。

(二)进一步下放外资项目核准权限。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下放给项目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3000万美元以上的核准项目,要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信息。

四、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项目手续办理,提高工作效率

(一)压缩核准办理时限。

实行核准制管理的项目,将市与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核准的时限,由受理后20个工作日压缩为15个工作日。

(二)简化项目核准前置条件。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除有特殊要求的外,不再要求提供交通、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二级立项前,应办理完成交通、环评、能评、安评的审批意见。

五、完善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一)建立市政府投资项目造价指导制度。

依据国家规定的行业建设规范和本市实际,逐步建立起政府投资项目综合造价指导目录,完善各个行业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装修标准等方面的合理建设指导标准,相应确定其工程造价指导标准,实现精细化管理。2009年先从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启动。

(二)加快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

1.对市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在暂不具备立项审批的条件下,先行下发《重大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通知书》,同时安排部分项目前期费,促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开展。

2.对市委、市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明确任务分工、限定期限的分散小额资金项目(如全市标准化建设项目、“一揽子工程”、国家农业产业化等),市投资主管部门只审批专项建设任务,按照“制定任务、下达资金、检查验收”的方式管理,实现项目资金及时到位,尽早形成实物工程量。

六、加强投资监管,进一步改进投资调控方式

(一)利用网络化方式改善投资管理手段。

进一步完善市发展改革委与各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月报系统”、“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北京市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系统”、“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系统”、“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咨询任务委托管理系统”、“北京市房地产项目动态管理系统”等,加强对政府投资、重点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等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提高综合分析和投资管理能力。

(二)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监管。

1.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确定市与区县的监管责任。

2.加强对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咨询机构及专家的监管。通过成果质量验收、定期综合考评、业界通报批评、承担责任损失、动态选聘中介等方式,促进评审工作客观公正。

3.加强对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过程监管,建立“严审批、重监管”的监管机制。

(三)进一步改进投资调控方式。

1.加强重要行业和重要建设领域的总量、结构和布局研究,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交通、能源、生态、环保、战略资源开发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及近期专项建设规划,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提高重大项目决策及优化布局的水平。

2.建立投资项目按月信息报送和发布制度。区县投资主管部门要在每月月底前,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报送所批准项目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手续办理情况,确保全

(京发改[2004]736、737、901号)建设工程监理、勘察设计、材料设备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京发改10 第五篇

关于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04]737号)

颁布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4-4-26

市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审定“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京建经[2004]10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发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将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按以下收费标准收取

(一)项目投资额5千万元以下(含5千万元)的按每项5000元收费,5千万元至8千万元(含8千万元)的按每项7000元收费,8千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每项8000元收费,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的按每项9000元收费,3亿元以上的按每项15000元收费。

(二)以上收费中,招标方交纳70%,中标方交纳30%。

(三)项目投资额是指该项目建筑安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费用、拆迁和各种补偿费用以及设备费用的投资额。

二、大会议室(90平方米)每半天200元,中会议室(60平方米)每半天150元,小会议室(45平方米)每半天100元。以上会议室不足半天按半天计。

此收费标准为经营性收费,要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依法纳税。

本函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复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投标交易服务试行收费标准转正式收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04]901号)

市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审定“建设工程材料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京建经【2004】15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制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委所属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交易中心为招、投标交易双方提供服务时收取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 材料设备交易服务费

中标价在300万元以下的(含300万元)按每项1000元收取服务费。

中标价300万至1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按每项3000元收取服务费。

中标价1000万元以上的,按每项6000元收取服务费。

以上收费由委托方承担70%,中标方承担30%。

二、 其它服务收费【京发改10】

大礼堂(400平米)每次500元,小礼堂(200平米)每次300元,其它会议室每次200元,休息室每次140元。半天为一次,不足半天按半天计。

以上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依法纳税。

特此复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四年五月十七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京发改〔2004〕736号)

颁布机关:北京市物价局 颁布日期:2003-4-24

市规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函》(市规发[2003]429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中“对入场招标投标单位收取综合服务费和按交易额百分比收费的,要改为按服务项目定额收费”的规定,现将重新核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一)勘察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按计划部门批准的投资额5千万元以下(含5千万元)的按每项1200元收费,5千万元至1亿元(含1亿)的按每项1600元收费,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的按每项2500元收费,3亿元以上的按每项4000元收费。

(二)设计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按计划部门批准的投资额5千万元以下(含5千万元)的按每项6000元收费,5千万元至1亿元(含1亿)的按每项8000元收费,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的按每项20000元收费,3亿元以上的按每项30000元收费。

(三)以上收费中,招标方交纳50%、中标方交纳50%。

二、大会议室使用费每半天150元,小会议室使用费每半天100元,会议室使用不足半天按半天计。

此收费标准为经营性收费,要按有关规定明确标价,依法纳税。

【京发改10】

本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后另行审定。

特此复函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2015医院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京发改10 第六篇

第1篇:医院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增强我院医疗服务工作透明度,让患者和群众享有医疗知情权和监督权,向社会全面推行院务公开,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院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推行院务公开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把“以病人为中心”宗旨落到实处,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真实、公正、廉洁、敬业为基本要求,把群众最关心、最敏感的院务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对医疗服务的监督,进一步密切医患关系,使医院的各项工作更加贴近百姓、贴近社会,提高我院的社会承诺水平和信誉程度,促进医院快速发展。

2、推行院务公开的基本原则。(1)依法公开。院务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政策与规定进行。(2)真实公开。院务公开的内容真实可信、实事求是、办事结果公平公正。(3)注重实效。院务公开从医院的实际情况出发,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实实在在地开展各项工作。(4)有利监督。院务公开要面向患者、面向群众、面向社会,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方便患者就医,让患者与社会、职工对医院的工作全面地进行监督。(5)保密审核。凡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机关规定限制和禁止发布的信息,不得公开。凡涉及医院发展的核心机密、或需阶段性保密的事项,由承办科室报请院领导审核同意后,不予公开。凡不能确定是否应公开的内容,由承办科室同院办公室会商,报院领导审核批准后决定是否公开。(6)适时调整。医院将根据上级规定和医院工作的实际,不定期的对院务公开内容和形式进行适度调整,以确保公开的信息真实有效和完整。

二、向患者和社会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各类上岗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姓名、科室、职务、职称情况(标记在上岗佩戴的胸卡上);

2、入院须知及其他医疗服务管理制度等;

3、医疗服务项目名称、价格和药品名称、价格;

4、住院费用清单,出院时提供住院费用明细单;

5、医疗服务承诺,如病人选医生的信息、便民服务措施等;

6、医院应向患者提供的39种知情告知事项(详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7、医疗纠纷处理的程序规定,公安部、卫生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通告;

8、医德医风建设相关规定及“医务人员行为规范及处罚标准”;

9、其他应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三、向职工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医院的重大决策;

2、重要人事任免;

3、重大项目设备的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4、年度财务预、决算主要情况;

5、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重点监控的药品使用情况;

6、职工奖金、福利的分配和发放。

四、院务公开的形式

1、院务公开的文件在院内公示;

2、媒体公示;

3、病友告知书;

4、公示栏;

5、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6、电子网络公示;

7、医患沟通座谈会;

8、行风监督员座谈会

9、走访;

10、其他形式。

四、院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1、医院切实加强对院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成立医院院务公开领导小组,由院长段华汛任组长,副院长胡思荣任副组长,其他院领导、党办、院办、医务处、门诊部、外事部、群工部、财务科、审计科负责负责人为成员,党办负责院务公开日常协调工作。

2、医院把院务公开作为医院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将院务公开纳入医院管理和纠风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院务公开的实施方案和考评制度,定期检查、定期考核,将院务公开的具体要求分解落实到各科室,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将院务公开结果和成效作为评价医院工作的重要内容。

3、实行院务公开责任制。院务公开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医院各科室按各自工作职责,具体实施并落实院务公开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院务公开工作负主要责任。

4、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主人翁意识的培养,开展“假如我是病人”、“假如我是病人家属”、“假如我在诊疗中遇到困难”、“我将如何当家作主”等方面的换位思考,培养和激发医务人员对病人的关爱和感情。培养和激发广大职工参与医院管理,推动医院快速发展的热情和动力。

5、积极开展卫生进社区活动,组织医务人员到社区进行医疗服务,开展与患者心连心活动,使医务人员亲身了解群众医疗困难,增强医务人员与群众的情感交流。了解和掌握广大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

五、院务公开的监督

1、各科室的负责人对本科室的院务公开工作要真抓实干,医院分管院务公开工作的领导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及时总结经验,使院务公开逐步规范和完善,取得满意的效果。

2、医院院务公开领导小组的成员对医院院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要进行明查暗访,检查各项承诺和规定是否落到实处,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和完善。

3、经常性地组织医院的患者、患者家属和群众召开座谈会,及时听取各方面对院务公开的反映、意见、建议。

4、医院设立院务公开的意见箱和举报电话。对违反院务公开制度的投诉和举报,一经查实,要及时作出答复、处理,并视情节严重对责任科室和相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和进行处罚。

第2篇:医院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施行)》(卫生部令第75号),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张永利 院长

副组长:成军 副院长

张建利 副书记

张岩 工会主席

成 员:

王蕾 院办公室

陈明莲 宣传中心

赵香梅 医务处

李春梅 护理部

王桂爽 医保办

吴玉荣 物价办

张淳 器械科

田建华 工会

吕英伟 信息中心

梁卫真 纪检监察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院办公室办公。

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成军副院长主要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2、张建利副书记主要负责信息公开监督考评工作;

3、张岩主席主要负责院务公开工作;

(二)信息公开办公室工作职责

1、承办信息公开事宜;

2、组织公开的信息的维护和更新;

3、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

4、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三)各处室工作职责

各处室要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负责本处室制作和保存的信息的公开工作。

同时,下列处室还应承担相应职责:

1、院办公室:承担信息公开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审核申请人向提交的依申请公开申请并提出拟办意见,负责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负责受理当面提交给本单位的依申请公开申请;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电话咨询工作。

2、宣传中心:负责信息的新闻发布和相关宣传工作,负责涉及本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澄清工作;

3、医务处、护理部:负责组织诊疗人员、流程、项目、服务相关内容的信息录入与维护。

4、物价办:负责医疗收费项目的信息录入与维护,依申请公开收费工作。

5、医保办:负责医疗保险相关内容的信息录入与维护。

6、器械科:负责大型设备相关内容的信息录入与维护。

7、工会:负责院务公开工作;

8、纪检办:负责对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公开系统录入及信息公开专栏的维护工作;

(四)信息公开联络员工作职责

各处室分别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本处室信息工作联络员,主要职责是:

1、负责与本处室职能相关的信息的整理、提供;

2、维护和更新本处室公开的信息;

3、参与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

4、配合处室主要负责人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核处理;

5、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三、信息公开范围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应当公开的信息

1、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

2、卫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注册基本情况和卫生技术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的身份标识;

3、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诊疗科目、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

4、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名称、从业人员资质及其使用管理情况;

5、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内容、流程情况;

6、提供的预约诊疗服务方式及门诊出诊医师信息;

7、医疗服务、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及其在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报销比例;

8、纳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情况,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和补偿流程;

9、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10、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投诉咨询电话;

(三)应当事先告知患者或签署知情同意书的信息

1、患者接受的重症监护、介入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高值(千元以上)费用项目等诊疗服务及其收费标准;

2、患者接受的超声、造影、电子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CT)、磁共振成像(MRI)等主要辅助检查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3、医保患者使用的自费比例较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之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

4、法律法规和临床诊疗规范规定的其他知情同意事项。

(四)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属于本单位制作和保存、未主动公开并经保密审查不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信息。

四、本机关信息公开方式及程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方式

(1)医院网站。在地坛医院网页设立信息公开专栏,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本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

(2)新闻媒体。通过院报、《地坛之声》、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3)新闻发布会。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4)其他方式。通过电子触摸屏、LG电子屏幕、信息公示栏、门诊咨询台患者可以查询相关诊疗和收费信息。

2、公开程序

原则上,上级部门的公文,应确认上级部门已经公开后方能公开。信息的更新维护实行各处室负责制。各处室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检查、梳理网上与本处室职能相关的信息。对需要公开、修改或过时废止的信息应主动与信息公开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审查后,通知信息中心进行相应处理。信息中心应在收到该信息5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息属性分别编入信息公开信息系统“信息公开目录”或“依申请公开目录”。

(二)依申请公开

1、公开方式

(1)受理机构

在院办公室设立信息公开依申请受理点,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事宜。

(2)申请途径

①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院办公室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②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处理程序

(1)提出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申请人)以信函、传真等形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北京地坛医院信息公开申请表》。

(2)审核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内容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申请与自身相关的信息,必须当面递交有效身份证明,并当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审核的重点内容:

①申请要件是否齐备、真实;

②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是否明确;

③所获取的信息若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法和途径。

对于内容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受理申请。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并在回执中明确答复日期。同时,填写“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单”,提出拟办意见,将申请表和处理单送有关处室。

(4)办理申请。有关处室应根据申请内容查找相关信息,处室负责人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签。原则上,办理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申请信息的公开有异议或认为不能提供的,应注明不能提供的理由。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有敏感内容的,应提出具体意见,并送院办公室进行保密和法律审核。必要时提交分管领导审定签发。保密审核期限为3个工作日,领导审核期限为3个工作日。

(5)答复申请人。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如遇特殊情况,答复期限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但应向申请人发出“延期答复告知书”。

答复信息公开申请,应根据有关处室审核意见,使用相应告知书。告知文书原则上应采用信函(挂号)方式发出(当面领取的除外)。

(6)收取费用。按照《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XX]294号)要求,办公室在向申请人提供所需信息前,应指导申请人按本市统一标准缴纳有关费用。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可免收相关费用。

五、咨询方式

(一)电话咨询。可通过84322073或84322015咨询信息公开相关程序和方法。

(二)索取资料。可到门诊咨询台索取信息公开指南,了解信息公开的有关事项。

(三)网上查询。可从地坛医院网政府公开专栏查询信息公开相关内容。

七、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院没有按照《条例》的要求履行公开义务,可以向朝阳区卫生局举报,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3篇:医院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和《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根据《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院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为把医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落到实处,更好地维护职工的民主、政治权力,进一步密切我院党群关系和医患关系,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医院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医院院务信息公开对医院员工和社会公众的服务作用,更好地推进我院党风、院风、行风建设,在遵医附院党办发〔20XX〕31号文件的基础上,对我院院务公开信息实施办法作部分调整,调整后的全文如下:

一、本实施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医院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调整后实施办法进行公开。

二、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医院院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院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院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院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是医院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医院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研究制定信息公开方案及更新,确定信息公开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等事宜,以及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医院信息公开工作。

医院各部门、科室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要求主动公开本部门应当公开的医院信息,积极协助医院院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开展相应工作。

四、医院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医院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医疗安全稳定。

五、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六、医院各部门、科室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有关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医院稳定、扰乱医疗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七、严格执行院党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党委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定》和《关于重大事项党委决定的补充规定》文件精神,结合院务公开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对相关部门、科室的职责分工规定如下:

1、医院工作总结、计划和医院行政管理工作事项等由医院办公室负责组织材料及执行。

2、医院党建工作、改革方案及实施文件等由党办负责组织材料及执行。

3、党风廉政、行业作风建设等情况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材料及执行。

4、经济管理、业务收支、职工收入福利等情况由财务处负责组织材料及执行。

5、医院重大基建、大型医疗仪器设备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等情况由院办、设备处、后勤处负责组织材料及执行。

6、医院人事工作、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干部任免与考核等情况由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材料及执行。

7、医疗管理包括医疗及护理质控、医疗护理质量及服务动态等由医务处、护理部分别负责组织材料及执行。

8、医院重要药事管理工作由药剂科负责组织材料及执行。

9、职工继续教育、教育经费使用和重大科研项目情况等由科研部负责组织材料及执行。

10、有关门诊管理工作的情况由门诊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材料及执行。

11、有关教学管理工作的情况由临床学院负责组织材料及执行。

12、医院综合治理、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由保卫处负责组织材料及执行。

13、医院网站院务公开由宣传科负责组织材料及执行;院内业务信息公开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材料,信息科负责执行。

14、医院职工福利、困难职工补助情况等由组织人事处和工会负责组织材料及执行。

15、医院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等各项民主建设情况由工会负责组织材料及执行。

16、医院信息公开投诉电话、投诉程序,设置意见箱及反馈落实情况等由投诉处理办公室、纠风办负责组织材料及执行。

17、其他应公开的事项由院务公开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协调。

八、院务公开的内容:

院务公开的内容按照卫生部、卫生厅有关规定,分为向社会公开、向患者公开、向内部职工公开三个方面。详见附件《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院务公开目录列表》。

九、院务公开的形式、时限和程序:

(一)院务公开根据内容、要求采取多种形式:

1、向社会公开、向患者公开的内容,可通过医院网站、社会监督员座谈会、滚动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电视、报刊、宣传栏、编印发放各类就医指南手册资料等形式及时或定期公开。

2、向内部职工公开的内容,可通过医院内部院务公开栏、干部会议、院情发布会、党政工联席会、职工座谈会、全院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医院网站、院刊、文件及简报等及时或定期发布。

3、一些长期性、阶段性的重要事项,可通过全院职工大会、干部会议、医院网站进行公开。

4、设立“内部院务公开栏”,每季度首月10日前进行公示。部分内容(重要干部任免等)要适时、及时地在医院网站、公开栏进行公示。

5、凡制度性规定、情况通报、日常教育等内容利用医院网站、公示栏等进行公开。

6、干部考核结果利用年初或年终在干部会议上、院务公开栏进行通报。

7、医疗服务信息、医疗服务价格等可通过医院网站、滚动显示屏、信息栏、触摸屏等形式公开。对外公开内容如发生变化要及时更新。

8、经常性的事务对内采取院务会、院办公会、行政总值班交班会,对外采取医患工休座谈会、社会监督员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二)院务公开的时限:

政策性、制度性的内容实行长期公开,重大事项适时公开。公开时间应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对外公开的内容如发生变化要及时更新公开。

(三)院务公开的程序: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院务公开分为提出、审议、公开和反馈四个程序(对患者公开的除外)。

1、提出。各职能部门、科室根据院务公开实施方案中的职责分工(管理权限)规定,对本部门、科室负责公开事项提出公开的内容和时间,交院务公开办公室统一汇总。

2、审议。院务公开办公室审定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后,提交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3、公开。院务公开办公室根据公开内容确定公开形式予以公开。

4、反馈。对公开的内容出现疑问并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由院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作出解释或解答;对出现争议的,由院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科室调解,提出解决办法,并向当事人做出反馈。

十、院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部门设在党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审查和指导医院各部门科室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十一、医院将院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十二、医院纪委、工会负责组织对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及考评。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医院未按照本办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医院纪委、工会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十三、院务公开的组织与实施:

(一)院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或修订院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院务公开的各项工作,研究解决院务公开工作中遇到的较大问题。

(二)院务公开办负责院务公开工作的实施以及公开内容的建档管理和规范;公开办主任负责审定公开的内容。

(三)各部门负责人是院务公开内容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安排收集、整理、提供公开内容的书面或电子版材料。

(四)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小组负责院务公开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意见征集及信息反馈,具体工作由纪委、工会组织,分管纪委、工会的主要领导是院务公开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院务公开办与监督办要加强日常相互沟通、积极配合、共同负责。

(五)各相关职能科室要在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及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将院务公开活动纳入医院工作目标管理体系、运行机制之中,使院务公开活动在内容、程序、形式上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

(六)对违反院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科室,经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考核小组组织调查核实后,追究其部门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十四、由院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监督考核办公室负责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医院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十五、本次调整后的院务公开信息实施办法自20XX年1月1日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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