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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城镇居民养老金

2016-12-15 11:28:55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嵊州市城镇居民养老金(共9篇)嵊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问答嵊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问答1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参保对象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须同时具备:本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全日制在校学生除外、居保政策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人员不用缴费),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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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问答
嵊州市城镇居民养老金 第一篇

嵊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问答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参保对象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须同时具备:本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全日制在校学生除外、居保政策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人员不用缴费),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均可参保。

2.领取基础养老金有什么缴费条件?

居保制度实施前即2010年1月1日前,年满60周岁(1950年1月1日前出生),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不需要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1950年1月1日(含)后出生,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参保缴费。如不参保并缴费的,到年满60周岁时不能领取基础养老金,也就是说至少要缴费1年,最低缴100元以后方可领取基础养老金。

3.60周岁以下人员(1950年1月1日后出生)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缴费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10日,其中2010年从4月1日起办理参保缴费。参保人员随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就近就便到市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办理参保登记和缴款手续。开具活期银行账户(对已有邮政储蓄银行存折的,可使用原存折),填写《参保登记表/代扣代缴授权书》,按选定缴费档次足额存入养老保险费,由邮政储蓄银行代扣代缴。如账户中资金不足造成不能足额扣款的,由参保人自己负责。

4.个人缴费档次有哪几档?选择缴费档次后能否变更?

个人缴费档次共有七档可供自主选择,分别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和2000元,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如需改变选定的缴费档次,须在每年11月20日前,到邮政储蓄银行网点重新签订代扣代缴协议书方能生效。当年已扣缴成功、同一年度不允许变更缴费档次。

5.对参保人正常缴费财政如何补贴?补缴年限及折算年限财政能否补贴?

正常缴费的,市财政对七个缴费档次补贴分别为:每年30元、30元、30元、40元、50元、80元、160元。

根据嵊政„2010‟23号文件转发的省财政厅文件规定:对补缴年限和其他险种折算到城乡居保的年限均不享受财政的缴费补贴。因此,为保证待遇不受影响,参保人应按年正常、及时并足额缴费,以防止因中断缴费不能享受财政补贴而降低待遇。

6.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2010年1月1日年满45周岁以上人员,应按年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允许补缴。不按年缴费的,可补缴年限为15年扣除应按年缴费而未缴年限后的年份,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7.重度残疾和低保对象如何参保?有什么补助政策?

对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应正常参保并缴费。在次年1月份待相关部

门审核后,对上年度缴费按最低缴费100元/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并划入其缴费存折。

8.居保待遇如何计算?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有何优惠政策? 1950年1月1日前出生人员按政策享受基础养老金。

1950年1月1日(含)后出生人员的养老金月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缴费年限养老金(详见附表一)。

符合居保规定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在上述待遇的基础上,军龄视同缴费,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并加发优待养老金(详见附表二)。

9.参保缴费人员年满60周岁前有哪些手续需要及时办理?

参保缴费人员在年满60周岁一个月前,需及时办理如户籍变更确认、一次性到龄补缴、险种折算等手续,否则可能影响养老待遇,具体办理如下:

一次性补缴: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邮政储蓄银行网点申请并存入足额资金。社保局从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发放待遇。该手续逾期将不再办理。

险种折算: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相关保险手册到社保局业务受理窗口办理折算手续。该手续逾期将不再办理。

户籍变更确认:凭最新的户口簿原件到社保局业务受理窗口办理户籍变更确认手续。已享受待遇人员若办理户籍或军龄变更确认的,从办理变更确认手续的次月起按新标准享受有关待遇,已发待遇不补。

10.符合享受城乡居保待遇条件的人员,那些待遇可同时叠加享受?

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的人员,可同时叠加享受城乡居保待遇条件。

11.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缴费部分如何处理?

个人缴费金额和财政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并按一年期同期存款计息。如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缴费的积余额全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因此,城乡居保既有存款利息,还有政府补贴,是没有风险的保险。

12.已领取居保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有何待遇?如何领取?

已领取居保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后,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1200元。如有个人缴费积余额的,一次性退还。

领取流程如下:(1)申领人需随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①死者身份证(或户口本);②火化证明(或医院死亡证明、公安户籍死亡证明);③申领人身份证;(2)到死者所属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申请;(3)由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核定死亡信息。具体做法为,由经办人核实申领材料(审核后原件还给申领人,复印件留下备案),并及时在网上上传死亡信息;(4)社保局根据上传的死亡信息,审核享受资格,并核定个人缴费积余额和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于办理次月发放到死者生前居保待遇的发放账号。

13.咨询电话:嵊州市社保局业务受理科:83184392、83109511、83111095,5月1日后改打8278016、83278015、83278013 待遇核算科:83111083、83184439,5月1日后改打83278025、83278022

嵊州市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分布及联系号码一览表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3月26日

附件一:

⑴ 60周岁以上(1950年1月1日前出生)按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 单位:元

⑵ 60周岁以下正常参保缴费满15年待遇计算表(以正常缴费,不含补缴和制度间折算为例): 单位:元

附件二:

⑴ 复员退伍军人60周岁以上(1950年1月1日前出生)人员待遇:

⑵ 复员退伍军人:60周岁以下正常参保缴费的待遇计算表 单位:元/月

嵊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嵊州市城镇居民养老金 第二篇

嵊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精神,结合嵊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要求,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城乡统筹,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让全市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推进,制度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相互衔接。

【嵊州市城镇居民养老金】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乡居民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退职)人员;

(二)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

(四)具有本市户籍。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和2000元,共七档,参保人自主选择相应缴费档次标准,多缴多得。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

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市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缴费补贴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参保人员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档次缴费的,财政相对应缴费标准档次补贴30元、30元、30元、40元、50元、80元、160元。按平均缴费额(即缴费档次标准的平均额为642元,下同)补缴或折算的财政补贴标准为10%。

第六条 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

第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方式,缴费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0日。其中2010年从4月1日开始缴费。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八条 社保机构应按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其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或社会保障卡。

个人缴费、集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市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本实施意见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九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参保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账户由社保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刑满释放回原籍继续缴费的,服刑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第十条 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章 待遇享受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从核准享受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2010年1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60周岁至89周岁的人员,农村居民60元/人,城镇居民70元/人;90周岁及以上人员100元/人。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除以139,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贴部分同比例支出,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不足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嵊州市城镇居民养老金】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目前暂定为:缴费5年(含)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 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以上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第十二条 2010年1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符合本实施意见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允许其按本市当年平均缴费额进行补缴,也可选择按其他档次缴费标准进行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财政按补缴时当地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年龄不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三条 按本实施意见规定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省定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第十四条 参保人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应在30日内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20题
嵊州市城镇居民养老金 第三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20题

1、哪些人属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多少?

3、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需要哪些手续?

4、什么时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如何缴费?

5、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待遇如何计算?

6、缴费到60周岁,仍不足15年缴费年限,该怎么办?

7、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如何参保缴费?待遇如何?

8、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保险制度如何衔接?

9、哪些对象可以申领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

10、哪些人员不列入领取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对象?

11、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标准是多少?何时开始享受?

12、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如何申请?

13、城乡居民老年生活补贴具体受理流程如何?

14、城乡居民老年生活补贴的发放形式如何?

15、城乡居民老年生活补贴享受人员户籍发生变更怎么办?

16、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待遇?

17、怎样对待遇享受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18、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缴费档次和待遇标准如何调整?

19、哪些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其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可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有何好处?

20、一人能否同时参加、享受两种及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障)?

1、哪些人属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

答:具有嵊州市户籍年限连续满5年,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其他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对象之外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下列人员不列入参保对象:

(1)按规定应参加机关事业、企业养老保险或已享受机关事业、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已参加农婚知青养老保险人员。

(2)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已按月享受各类生活补助(补贴)待遇的人员,包括享受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划归企业人员养老统筹待遇等人员。

(3)外地参加或享受各类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多少?

答:缴费标准分为A、B两档。个人缴费费率为8%,全部计入个人帐户;财政按参保缴费时缴费基数的5%给予补贴,其中4%计入补贴帐户。A档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即2006年的7308元)为缴费基数,2008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585元/年,市财政的补贴标准为365元/年,其中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账户标准为292元/年。B档以上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2006年的19207元)为缴费基数,2008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1537元/年;市财政的补贴标准为960元/年,其中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账户标准为768元/年。农村户籍参保人员按A档缴费,非农户籍参保人员可在A、B两档中任选其中一档。

3、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需要哪些手续?

答:参保人员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近期一寸免冠照1张,向所在行政村或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嵊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表》。符合计生奖励条件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参保申请手续的,需提供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什么时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如何缴费?

答:(1)每年9月1日至11月20日为申请参保时间。其中2008年从7月1日开始办理。

(2)每年9月1日至12月10日为缴费时间。

16至60周岁参保人员凭《申请表》或《养老手册》,在缴费期内到指定银行开设活期帐户并存入足额资金,签订代扣代缴协议,由银行按规定代为扣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并提供嵊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一票据。如个人活期帐户中资金不足无法扣缴的,其责任自负。

5、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待遇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满15年及以上,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就可以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直至死亡。享受的养老待遇与缴费标准相对应。

养老金月领取金额=(个人帐户本息+补贴帐户本息)÷156

6、缴费到60周岁,仍不足15年缴费年限,该怎么办?

答: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个人可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满15年,财政按照2008年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并按上述规定享受养老待遇。不补缴的,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如非农户籍参保人员2008年12月恰好年满60周岁,且一次性在缴费期内缴足15年,则其养老金月标准为:

(1)按A档缴费标准:

养老金月标准=(585+292)×15÷156=84.32元/月

(2)按B档缴费标准:

养老金月标准=(1537+768)×15÷156=221.63元/月

7、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如何参保缴费?待遇如何?

答:对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户籍迁入年限连续满5年及以上、无社会养老保障(农村养老保险除外)的城乡居民,可一次性缴费,并享受对应的财政补贴。缴费年限为本人实际年龄计算至75周岁,不足5年或75周岁以上人员按5年计算。

养老待遇按个人月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帐户标准之和发放。如非农户籍参保人员2008年年满65周岁,且一次性在缴费期内缴10年,则其养老金月标准为:

(1)按A档缴费标准:

养老金月标准=(585+292)÷12=73.08元/月

(2)按B档缴费标准:

养老金月标准=(1537+768)÷12=192.08元/月

该类人员须在2008年12月10日前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从一次性缴费的次月起享受,不再享受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

8、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保险制度如何衔接?

答:(1)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条件的,停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不间断计息,但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的待遇;本人要求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也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2)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仍保留的人员,达到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允许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本人不要求折算或不符合折算条件的,应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3)与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后,原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不再受理。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

人员可退还原缴费储存额,也可将缴费储存额按参保当年确定的个人缴费标准折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财政补贴部分按2008年标准给予补贴。不愿转换及不愿退还缴费储存额的,仍按原办法规定计发和享受养老待遇。

9、哪些对象可以申领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

答:申领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嵊州市城镇居民养老金】

(1)具有嵊州市户籍年限在10年以上(中间有间断的可累计计算),且申请(发放)生活补贴时向前推算,户籍迁入本市年限连续满5年(属政府统一安置迁入或因区域调整划入的人员不受户籍年限限制)。

(2)年满70周岁(当年度12月31日前)。

(3)无任何社会养老保障(农村养老保险除外)的城乡居民。

10、哪些人员不列入领取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对象?

答:(1)已享受机关事业、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农婚知青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已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各类生活补助(补贴)待遇,包括享受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补助、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划归企业养老统筹待遇人员等。

(3)已享受外地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11、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标准是多少?何时开始享受?

答:符合条件的老年居民按下列标准享受生活补贴,直至死亡或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

享受标准为:70周岁至89周岁的人员,非农户籍居民每人每年500元,农村户籍居民每人每年300元;90周岁及以上人员,不分户籍每人每年800元。

享受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定年龄的人员,从2008年度起享受待遇;2008年1月1日后达到规定年龄的人员,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享受待遇。本办法实施后死亡人员按实际月数计算待遇(本办法实施前已死亡人员不享受待遇)。

应享受待遇在次年2月底前一次性发放。

12、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如何申请?

答:符合享受本市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条件的人员,可随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向所在行政村或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嵊州市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申请表》。行政村或社区负责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于每年的10月底前报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复审。

委托他人办理待遇申请手续的,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3、城乡居民老年生活补贴具体受理流程如何?

答:1、个人申请,行政村或社区进行初审。

2、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进行复审,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将拟享受待遇人员名单录入社保信息系统,统一打印《嵊州市城乡老年成民生活补贴享受待遇人员公示单》,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行政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公示后无异议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填报《嵊州市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申报表》,连同申报资料一并上报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由市社保局作待遇核算,从到达规定年龄的次月起享受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

14、城乡居民老年生活补贴的发放形式如何?

答:生活补贴委托指定的银行统一打入存折发放。由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将新开户存折发放到享受待遇人员,由本人自行修改存折密码,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个人自负。生活补贴在次年的2月底前发放。

15、城乡居民老年生活补贴享受人员户籍发生变更怎么办?

答:由于户籍迁移变更,生活补贴标准需变动的人员,须提供有关户籍变更材料并填写《嵊州市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标准变动核定表》,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到市社保局办理变更手续,从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按新标准享受有关待遇。

16、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待遇?

答:(1)享受待遇人员被判刑、劳教的,判刑、劳教期间暂停享受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待遇,期满后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到市社保局办理恢复手续,自办理手续的次月起享受有关待遇。

(2)享受待遇人员户籍迁往外地、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等的,不能再享受老年居民生活补贴。

(3)享受待遇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应在30日内持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报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汇总后及时报市社保局办理待遇注销手续。

17、怎样对待遇享受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答:行政村或社区应掌握享受待遇人员享受资格变化动态,并及时上报所属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享受待遇人员应参加每年按规定开展的待遇享受资格认证。对未按规定认证的,社保机构可

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
嵊州市城镇居民养老金 第四篇

【嵊州市城镇居民养老金】

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嵊劳社〔2010〕16号

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死亡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更好服务百姓,现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申领办法明确如下:

一、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且2010年1月1日(含)后死亡的人员,其死亡后相关待遇申领发放流程如下:

1.申领人带申领相关材料到死者所属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

2.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核定申领信息(死者姓名、身份证、死亡时间、所属乡(镇)/街道、村/社区、申领人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与死者关系),并登录嵊州市劳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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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服务网(),及时录入申领信息,申领材料复印件由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存档备案。

3.市社保局对申领信息进行复核,对符合申领条件的,核定相关待遇,并于次月将待遇发放到死者原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邮政储蓄账号;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将相关信息反馈回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嵊州市城镇居民养老金】

4.申领人可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通过劳动保障服务网查询待遇的申领进度、明细、发放情况等。

二、2009年死亡且未领取2009年度70周岁以上老年生活补贴人员(农村户籍300元/年,非农户籍500元/年,90周岁以上不区分户籍800元/年),其死亡后相关待遇的申领发放流程如下:

1.申领人随带申领相关材料到死者所属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

2.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核定申领信息(死者姓名、身份证、死亡时间、所属乡(镇)/街道、村/社区、申领人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与死者关系),并录入《嵊州市2009年度死亡人员老年生活补贴申领表》,申领材料复印件由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存档备案。

3.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汇总后,由专人持介绍信、身份证和加盖公章后的《嵊州市2009年度死亡人员老年生活补贴申领表》(并带电子文档)到市社保局待遇核算科统一办理。

4.市社保局审核后,按死者死亡前实际应享受月数核定待-2-

遇,并打印《嵊州市2009年度死亡人员老年生活补贴发放表》,由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统一领取相关待遇并发放给申领人。发放时须由申领人签字,并存档备查。

5.《嵊州市2009年度死亡人员老年生活补贴申领表》电子表式统一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三、死亡人员待遇申领时,申领人需携带以下材料:

1.死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火化证明(或医院死亡证明、公安户籍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办法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市社保局不再直接受理上述个人业务。

附1:《嵊州市2009年度死亡人员老年生活补贴申领表》 附2:《嵊州市2009年度死亡人员老年生活补贴发放表》

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城乡居民 死亡待遇 申领发放 办法

报: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赵祥军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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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嵊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嵊州市城镇居民养老金 第五篇

嵊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发展,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发〔2012〕43号)及国家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第三条 居民医保应遵循“城乡统筹、全面覆盖、多方筹资、合理分担”的原则。

第四条 居民医保实行绍兴市级统筹、属地管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医保运行情况,确定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和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为:

(一)本市户籍且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

(二)非本市户籍的本市学校、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儿童)以及本市在职的宗教教职人员。

第六条 城乡居民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学生)。

(一)成年人是指:本市户籍且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障的18周岁及以上人员(不含在校生)。

(二)未成年人(学生)是指:本市学校、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儿童),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且未入本市学校、幼儿园就读的人员。

第七条 居民医保的医疗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次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管理

第八条 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为每人600元,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纳180元,财政补贴每人420元。

第九条 持有《嵊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嵊州市城乡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中的人员、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持有《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的重点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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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乡镇(街道)以户(指符合参保条件人员)为单位参保,缴费期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学校、幼儿园在册的本市户籍未在乡镇(街道)参保的学生(儿童)以及非本市户籍的本市学校、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儿童),以学校、幼儿园为单位参保,缴费期为12月10日至12月20日。参保人员按年一次性足额缴费后,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超过缴费期后要求参保的,其费用按筹资标准600元(含财政补贴420元)缴纳,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当月起的三个月后享受。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或终止)后的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且按全年个人缴费标准180元缴费,中间连续无间断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缴费后因故中(终)止居民医保的,其所缴费用不再退还。

第十一条 新生儿需参加出生当年度居民医保的,可在出生2个月内,由其父母持新生儿户籍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街道)办理参保手续,其费用按全年个人缴费标准180元缴纳,财政按全年标准420元补贴,医疗保险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负责办理户籍在本乡镇(街道)内可参保人员的登记申报、缴费(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再通过“社保一本通”扣缴)和社会保障卡发放等工作,社区(村、居委会)协助乡镇(街道)办理上述人员的登记申报、缴费和社会保障卡发放等工作。

学校、幼儿园负责协助办理本校(幼儿园)学生(儿童)的登记申报、缴费和社会保障卡发放等工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办理非本市户籍的本市在职的宗教教职人员登记申报、缴费和社会保障卡发放等工作。

社区(村、居委会)、学校和幼儿园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将参保人员缴纳的资金一次性缴入指定银行的嵊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银行在缴费期结束10日内一次性缴入嵊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财政补助资金在5月31日前将补助资金的40%、7月31日前将补助资金的60%分二次划入市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居民医保基金当年不足支付的,由历年结余基金支付,历年结余基金仍不足支付的,由风险基金支付,风险基金不足支付的,由财政补贴。

第三章 基本医疗待遇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符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除自费、自理费用外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政策范围内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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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及所辖服务站(以下简称基层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400元。

(一)同一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起付标准以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二)参保人员在不同级别医院住院的,个人自付费用必须达到高一级医院起付标准额度(包括家庭病床)后方可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从低级别医院转往高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院计算;从高级别医院转往低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不再调整。住院期间跨医保年度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等均以出院结算日为准;

(三)设立家庭病床以后住院的或出院以后设立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均应分别计算。家庭病床的设立不跨年度,每半年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按住院规定支付。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起付标准以下部分不予报销。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其报销标准为:市外特约医疗机构报销55%,市外非特约医疗机构报销45%,市内定点市级医疗机构报销75%,市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报销85%。未成年人(学生)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未刷卡报销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需在次年6月30日前,凭医疗发票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销。

第十七条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指政策范围内费用)为18万元。

第十八条 门诊特殊病种的种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参照绍兴市的相关规定执行。门诊特殊病种的起付标准为400元,其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的报销标准与住院相同。

第十九条 重大疾病包括尿毒症、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和直肠癌,其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80%;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在定点救治医院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规定报销80%。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标准:

(一)市内基层医疗机构报销35%,其中一般诊疗费报销70%、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报销45%;

(二)经基层医疗机构首诊,7天内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10%;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报销20%;

3【嵊州市城镇居民养老金】

(三)每人每年累计净报销限额为600元。

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即时刷卡报销的办法,不凭医疗发票报销。

第二十一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第四章 其他医疗待遇

第二十二条 建立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和校园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

上述两项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居民医保工作。制定居民医保配套政策,负责对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特约医院居民医保服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会同财政、教育部门负责校园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负责居民医保“一卡通”工作,协调处理居民医保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发改局负责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涉及居民医保的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建立相应的财政保障机制,确保财政补贴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市教体局负责协助校园学生(儿童)的参保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办理非本市户籍的本市在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参保工作。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药服务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市审计局对居民医保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审计。市民政、残联、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提供相关人员信息,配合做好居民医保实施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本市居民医保的日常经办工作。具体负责居民医保的参保和医疗费用审核、支付结算等工作,与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外特约医院签订服务协议,具体做好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卡及“一卡通”实施工作,指导和督促乡镇(街道)做好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缴费和社会保障卡发放等工作,承担居民医保其他配套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做好辖区内居民医保工作,负责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参保缴费、资金筹集、身份确认及其他组织管理工作,确保辖区内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规定要求。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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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患瘫痪、恶性肿瘤晚期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专职医生填写《设立家庭病床申请表》,经该医疗机构同意,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费用相同办法支付。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需转绍兴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的,应由本市定点市级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开具转院建议书,每次转绍兴市外医疗机构就医只限一家医院。参保人员长期居住绍兴市外在当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时需提供外地居住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居住证明。参保人员临时外出绍兴市期间患急病在当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时需提供就诊医疗机构的急诊病历或急诊证明等急诊依据。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患特殊病种需门诊治疗的,应按规定持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手续,办理后特殊病种人员可选择一至两家绍兴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病种门诊指定医院。

第三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有关规定,对参保人员就医用药选择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按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掌握中西药处方量,特殊病种范围内疾病的药品不超过一个月量,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的,药品剂量参照上述执行,不包含医疗服务项目。

第三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居民医保结算制度改革,实行总额控制下的多种结算方式,有效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减轻参保人员负担。

第三十二条 居民医保基金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三十三条 实施居民医保政策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违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费用是指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规定完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项目费用。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外药品、诊疗项目和伙食费,空调费,中药煎药费等。

自理费用是指虽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但按规定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如乙类药品、检查、治疗中按比例自理部分,床位费超过规定标准以上部分,材料费中超过最高限额部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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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工作总结
嵊州市城镇居民养老金 第六篇

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工作总结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市委、市政府为保障城乡居民老年人基本生活的一件实事,是关系广大城乡居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好事!凡是符合条件的参保者年满60周岁每月都可以领到不少于70元的养老金。2016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已近尾声,自元月份启动至今已顺利超额完成任务,**中心参保人数共计12568人,其中,共有4150名60岁以上老人已领取养老金。

二、全力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为个人创业和企业融资提供贴息政策。为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充分贯彻创业指导、项目开发、税费减免、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从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就业援助政策。半年来共向高新区推荐8名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带动就业提供强有力保障。

三、创业培训:随着高新区重大项目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怎样引导失地农民就业和创业这个问题就成了当前工作重点,围绕高新区经济发展布局和社会安定稳定,(

四、超额完成医保任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覆盖我**中心大部分农村群众,使绝大部分人有了基本的医疗保障,缓解了"看病难、看病贵"、"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7.1-9.30为参保为参保缴费日期。针对部分年老群众无子女或子女在外地打工的高龄人群,行动不便加上高温天气出行危险,村居发动网格员、村名组长开展医保上门服务,老年人足不出户直接在家中就能买到医保。目前我中心已全面完成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任务,参保人数18553人,其总金额达186万多。

2016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介绍
嵊州市城镇居民养老金 第七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被称为新农保,是相对于以前各地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胡晓义表示,过去的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有三个筹资渠道。“新农保在支付结构上分两部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这意味着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

目前新农保仍处试点阶段,根据规划,将于2020年前全部实现所有农民都享有新农保。新农保的缴费、领取条件等相关规定如下:

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以当地县级行政区上一年农民人均收入为缴费基数,原则上费率为4%~8%,农民自愿多缴不超过15%,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主要参考了农村低保的水平、贫困线标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农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由国务院确定最低限标准,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适时调整,各地可视财力适当提高。

而据人保部有关负责人透露,根据目前的试点草案,基础养老金底线为55元。“但是上不封顶,根据地方财力而定。”

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其间因特殊情况可以间断,只要累计满15年即可。地方可采取按年缴费方式收缴保费。

养老金计算方式

基本计算方式:男(60退休).工资=上缴总额/139+工资基数*工资平均浮动系数*上班年限%

女(55退休)=上缴总额/170+工资基数*工资平均浮动系数*上班年限%

新农保(一律60岁)= (上缴总额+30*上缴年限)/139+基础养老金55元

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2015县社会保险局年终工作总结
嵊州市城镇居民养老金 第八篇

县社会保险局年终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部门的具体指导下,紧密围绕发展改革稳定大局,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和“优化发展环境”活动,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各项条例,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为目标,以规范业务经办流程和完善内控制度为重点,以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提高队伍素质为抓手,全体干部职工真抓实干、团结协作、锐意进取,全部超额完成各级各部门下达的22项任务指标。现将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及各项任务目标完成情况

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任务为**人,截止**月底,实际完成**人,占全年任务的105.7%;扩面新增任务为1800人,实际完成3076人,占全年任务的171%;征收企业养老保险金任务为9668万元,实际完成**万元,占全年任务的151%;年度支出总额任务为*万元,实际发放15697.1万元,占任务的*%,较好的完成了全年控制指标。

事业养老保险征收任务为6100万元,截止**月底,实际完成9179万元,占全年任务的150%。发放事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万元。

2、工伤保险

企业工伤保险参保任务为19805人,截止**月底,实际完成19874人,占全年任务的100.3%;扩面净增任务为2400人,实际完成2882人,占全年任务的103%;征收基金任务为425万元,实际完成675万元,占全年任务的159%;支付工伤保险费902.67万元。

事业工伤保险参保任务为*人,截止**月底,实际完成9525人,占全年任务的100.3%;扩面新增任务为100人,实际完成575人,占全年任务的575%;征收基金任务为100.1万元,实际完成168.7万元,占全年任务的169%;支付工伤保险费121.6万元。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截止到12月底,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际参保187969人,征收养老金1643万元;领取养老金人数48381人,累计发放养老金3089.6万元。

4、稽核工作

企业养老保险稽核任务为4070人,截止**月底,实际完成4351人,占全年任务的107%。企业工伤保险稽核任务为3668人,实际完成3765人,占全年任务的103%。事业养老保险稽核任务为4623人,实际完成4715人,占任务的102%。事业工伤保险稽核任务为4623人,实际完成4715人,占任务的102%。

5、离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

截止**月底,新增企业退休人员1075人,全部办理了移交社区手续,接收退休人员档案1075份,已全部装订完毕。全县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共接收企业离退休人员7500人,其中市本级离退休人员888人。居住在石家庄其他23个县市区的300余名企业离退休人员也已纳入当地管理,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99%。9月底前分两次对本辖区管理企业离退休人员进行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上半年应认证7192人,实际参加认证7177人,未认证15人;下半年应认证7500人,实际参加认证7479人,未认证21人,对未认证人员已做出了暂停发养老金的处理。10月*日至10月31日,对全县*名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进行了领取养老金资的格认证,认证率达100%。我局于10月9日至10月25日,对年满68周岁至7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进行了免费体检,参加此次体检的共733人。

6、档案工作

根据人社部要求,今年年底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要达到国家人社部档案验收标准。为了实现其目标,我局严格执行“谁主办,谁立卷”的原则。综合档案室及业务科室,认真学习《**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市城镇养老、工伤保险业务材料立卷目录及保管期限明细》,由局长带队档案室组织养老科、工伤科、财务科科长及档案管理人员共计十余人对市局档案管理进行参观学习并对业务档案的整理达标升级进行安排部署,使我县的档案管理工作更加正规化、规范化。截止12月底,共整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档案111卷,工伤保险档案815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4908卷。12月18日,全省社保业务档案达标验收组到我县检查业务档案工作,检查组对我县业务档案工作给予专职人员编制到位、档案库房装备标准化、档案制度流程规范化的高度评价。

二、主要工作措施

1、深入贯彻学习十八大精神。

十八大期间,我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收听收看了十八大会议盛况,十一月九日召开了学习十八大精神动员会。刘霄峰局长提出,要把贯彻学习十八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好,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八大精神的重要思想上来。同时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与社保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学以致用,创新思想,开创社保工作新局面。

2、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我局注重加强理论学习,认真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行为准则》,时刻警醒和严格要求全体干部职工。成立了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实行一岗双责切实将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到各个科室。一是加强学习用反腐倡廉的理论武装头脑,提高认识,增强了廉洁自律、拒腐防变的能力。二是以身作则,坚决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用党纪政纪约束自己,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干部职工,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三是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干好本职工作,自觉接受上级领导和群众的监督。针对我局类似准金融机构的特点,教育职工自觉按程序办事,严格内控制度,实行精细化管理,实现零差错、零失误。在基金支付和资金使用上严格审批,层层把关,建立审核、稽核机制,对于大额支出实行集体研究并严格按财务纪律办事。

2、掌握社会保险政策,依法经办。

社会保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社保法》的出台为社会保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我局坚持利用每星期五下午的学习时间,将社保法的法律知识与社会保险政策结合起来讲解,认真学习政策,准确把握和掌握政策,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规范业务经办行为,使全局干部职工法律意识和政策观念得到很大提高,依法经办各项社保业务。一是办理依据合法,严格按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办;二是办理程序合法,严格按操作流程操作;三是建立制度措施,按照初审、复审、批准上报等约束制度办事,以保证准确、规范,让政府放心、群众满意。

3、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合并实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合并实施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后统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今年是国家确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第一年,也是我县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第三年。全面推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顺民意、谋民利、得民心、解民难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也是广大城乡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体现。我局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政府引导,自愿参保”的基本原则,准确把握参保对象、养老金待遇组成和领取条件,准确把握缴费方式和相关政策的配套衔接问题;强化措施,全力组织做好参保缴费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努力形成工作合力,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扎扎实实做好群众发动和个人参保缴费的工作。12月12日,城乡居民保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化验收工作小组到我县检查工作,深入了解了我县城乡居民保规范化管理工作,李清海副书记指出正定县的新农保工作在全省都名列前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也做的很好,我们对正定的工作是放心的、安心的、有信心的。

4、积极探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由于我省尚未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省人社厅根据省政府指示精神和被征地农民强烈要求,决定在我县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试点。我局依据省人社厅《关于**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场改扩建项目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请示〉的复函》和《**机场改扩建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会议纪要》精神,在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探索性地制定了具体参保办法,规范了参保条件、筹资规模、筹资方式、待遇标准、待遇调整以及新、老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基金转移接续等业务,为顺利完成试点工作提供了操作依据。截止目前,已为符合参保条件且自愿参保的2394人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其中: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1526人,自愿参加新农保的868人。共收缴养老保险费4502.1万元,其中:政府负担 2413.6万元,个人负担2088.5万元;为达到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523人办理了领取待遇手续并补发了自**年1月起的养老金864万元,有力地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省人社厅、财政厅到我局进行了认真的考察和调研,我县的经验做法得到了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也为全省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和操作模式提供了借鉴。

5、积极落实各项社保政策,确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今年3月份,按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县**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工作全面启动。我局经办工作人员加班加点,高效完成全县调待工作。增加后的养老金已经于4月15日通过银行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此次调待工作涉及我县6412名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人均月增资181.2元,补发养老金**万元。这是自2015年以来,连续八年为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待遇,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

6、积极配合、圆满完成审计工作。

今年2月份,我局迎接了国家审计署对社保基金的专项审计工作。局领导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召开工作会议,成立迎审工作小组,并要求各科室、全体干部职工要高度重视迎审工作,自觉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站在事关社保体质机制走向、社保事业发展大局的高度看待这次审计。我局全力配合这次审计工作,及时、完整地提供各种所需的资料、数据,实事求是地反映有关情况,没有推诿、隐瞒现象,确保了审计工作在我局的顺利开展,得到了审计署工作人员的高度赞扬。同时此次审计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学习提高的平台,通过审计署特派工作组专业人员高水平的审计督导,我局的各项工作都得到了很大的完善和提高。

7、“金保工程”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全覆盖。

“金保工程”是以中央、省、市三级网络为依托,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涵盖县、乡等基层机构,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等核心应用,覆盖全国的统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子政务工程。今年2月份,我局率先实现了“金保工程”信息网络系统全覆盖,信息化管理水平及业务经办能力有了一个新的提升。我局信息化工作走在了全省社保系统的前列。

8、信息宣传工作

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明确信息通讯员,及时向各级领导通报工作动态及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在宣传时效上,及时地将月度、季度和年度完成的工作情况进行宣传报道,让各级领导随时随地了解掌握活动进度和成效。在宣传内容上,关系民生问题、关系单位长远发展的问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都分重点、分批次、分类别进行了报道。

9、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我局始终把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放在首位,财务人员坚持正确履行职责,行使会计权限,严守职业道德,及时报送各项财务和统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准确无误。无论月报还是季报,都能做到认真填写,及时上报,为领导及上级各部门的决策奠定基础。同时积极做好新农保个人账户管理工作,对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全部进行了建账、记账及利息的结算工作,并通过了省局组织的全省个人帐户检查,省、市社保局给予的高度评价。

三、下一步工作谋划

1、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提高养老保险费征缴率、清欠率。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实现社会化发放率100%。

2、继续开展养老、工伤扩面工作,以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

3、加大社会保险稽核力度,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做好各类企业的参保工作。

4、加强信息宣传工作。及时将日常工作中掌握的重要情况以信息形式上报,继续宣传贯彻《社保法》,增强各参保单位及个人的参保意识,营造参保缴费的社会舆论氛围,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养老保险工作的良好局面。

5、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学习,健全制度,改善服务,全面提升经办机构服务水平。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会面临更大的挑战和压力,全面贯彻落实社保各项政策,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指导下,在社会各界的监督关心和支持下,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为促进我县又快又好发展,建设幸福正定作出更大贡献。

2015年上半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总结
嵊州市城镇居民养老金 第九篇

2015年上半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总结

上半年,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社局的直接指导下,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为目标,以推进医疗费用即时结算为突破口,求真务实,开拓奋进,克难攻坚,奋力拼搏,多数工作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部分工作走在了全省前列。现将2015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运行情况

(一)三项保险参保覆盖情况。截止6月底,全市三项保险参保1628458人,参保率99.9%。就三个险种分项参保情况来看,医疗保险参保1248597人,参保率99.9%。其中,职工医疗保险参保337711人,参保率99.9%;居民医疗保险参保 910886人,参保率99.9%。工伤保险参保241000人,参保率100%;生育保险参保132000人,参保率100%。从市本级来看,三项保险参保284879人,参保率99.6%。就三个险种分项参保情况来看,医疗保险参保201587人,参保率99.4%。其中,职工医疗保险参保68385人,参保率99.5%;居民医疗保险参保132902人,参保率99.3%。工伤保险参保51821人,参保率100%;生育保险参保31771人,参保率100%。

(二)三项保险基金入库情况。截止6月底,全市三项保险基金入库45742万元,年度入库率50.3%。就三项保险基金分项入库情况来看,医疗保险基金入库43572万元,入库率50.1%。其中,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入库27759万元,入库率50.1%;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入库15813万元,入库率51 %。工伤保险基金入库1511万元,入库率50.3%;生育保险基金入库659万元,入库率50.6%。从市本级来看,三项保险基金入库11344.5万元,年度入库率52.2%。就三项保险基金分项入库情况来看,医疗保险基金入库10623.1万元,入库率51.6 %。其中,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入库 8364.1 万元,入库率51%;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入库2259万元,入库率52.2%。工伤保险基金入库517.4万元,入库率52%;生育保险基金入库204万元,入库率53%。

(三)三项保险待遇落实情况。截止6月底,全市三项保险基金支出22478.5万元,支出率49.1%。就三项保险基金支出分项来看,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14434.6万元,支出率51.9%。其中,住院21853人次,政策范围内综合报销率75.9%。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出7013.4万元,支出率44.3%。其中,住院18402人次,政策范围内综合报销率70.6%。工伤保险基金支出786.2万元,支出率52.8%;生育保险基金支出244.3万元,支出率37.1%。从市本级来看,三项保险基金支出5855.6万元,支出率51.6%。就三项保险基金支出分项来看,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4344.42万元,支出率40.9%。其中,住院 5334人次,政策范围内综合报销率76.2%。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出1191.52万元,支出率52.7%。其中,住院3120人次,政策范围内综合报销率71.1%。工伤保险基金支出258.53万元,支出率50%;生育保险基金支出61.08 万元,支出率30%。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应核尽核,三项保险基金规模得到巩固扩大。2015年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托结算中心,积极主动参与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并通过应核尽核,力促单位缴费,在巩固三项保险参保覆盖面的同时,进一步扩大了基金入库规模,效果明显。经测算,2015年,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局核定应参保单位7985家,应缴基金5.54亿元。居民应参保数 人,筹资总额达到 万元(含财政补助)。工伤保险核定应缴基金 万元;生育保险核定应缴基金 万元。三项保险基金合计预计总收入将达到9.09亿元。市本级2015年职工医疗保险局核定应参保单位1000家,应缴基金20906.4万元。居民应参保数143533人,筹资总额达到4613.1万元(含财政补助)。两项合计预计三项保险总收入将达到25519.1万元。工伤保险核定应缴基金 万元,生育保险基金应缴 万元。三项保险基金合计预计总收入将达到 万元。为保证基金缴费进度,开年以来,汉川市组织人员采取电话催、上门催的办法,向200多家机关事业单位、200多家企业发出核定通知单,催促单位企业按时核定缴费,效果明显。 (二)二次补偿,全面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孝感政办发【2015】138号和孝政发【2015】31号文件“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二次补偿制度。在年底结余超过10%以上部分基金,用于对参保职工、参保居民大病患者住院医疗费用进行再补偿”的精神,市本级结合2015年度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于今年年初启动实施了2015年度市直城镇职工和居民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二次补偿。据统计,享受职工医疗费用二次补偿的人员219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出总费用为280.9万元;享受居民医疗费用二次补偿的人员199人,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费用为257.5万元。安陆市从2015年5月27日开始,对2015年度城镇职工和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进行第二次补偿。据统计,城镇职工173人,支付金额1379453.48元。城镇居民161人,支付1806430.98元。孝昌县根据孝昌政发〔2015〕6号文件有关规定,为2015年度参保患者住院报销后政策内自付累计超过3000元、低于13000元的部分给予补偿,共为475名参保患者支付补偿款63万元。孝南区根据基金结余情况与市本级同时开展了职工、居民住院医疗费用二次补偿。上述县市区二次补偿的开展,进一步提高了基金使用效率,减轻了大病患者住院医疗费用负担,赢得了参保人员对医保制度的进一步理解与支持,增强了医保政策服务效应。

(三)落实政策,启动门诊统筹和慢性病审批工作。2015年上半年,全市根据《孝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管理管理暂行办法》(孝人社发【2015】40号)关于首诊签约、费用包干的精神,启动实施了新一轮居民门诊统筹工作。截止6月底,全市在各定点医院门诊签约人数 人,就诊已达 人次。其中,市本级在各定点医院门诊签约人数121452人,就诊已达 人。同时,根据《关于城镇职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支付管理的通知》(孝人社发【2015】13号)精神,全市开展了2015年度慢性病患者就医认定工作。据统计,至2015年全市已通过审批纳入慢性病管理的患者 人。其中,2015年组织专家评定纳入慢性病管理的患者 人。从市本级来看,纳入慢性病管理的患者 人。其中,2015年组织医疗专家对慢性病资料进行评审,整理,建档、输微后,纳入慢性病管理的患者,职工691人,居民198人。纳入慢性病管理的全部患者都可享受慢性病门诊就医购药定点服务。

(四)集中宣传,全力推进工伤保险扩面覆盖工作。根据国家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158号)及省人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5】33号)的有关要求,为抓住《工伤保险条例》颁布10周年的有利契机,切实做好我市《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宣传工作,进一步增强广大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用人单位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营造扩面征缴的良好舆论环境,我市于2015年5月2至5月15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这次集中宣传活动,全市各地在5月9日安排工作人员在人员集中的主要街道、社区等公共场所,采取拉横幅和设置宣传点的办法,宣传政策、发放资料、开展现场咨询,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政策,收到了较好地效果。市本级与孝南区联合开展宣传活动,(

(五)先行探索,将行政单位女职工纳入生育保险。为解决行政单位女职工生育待遇问题,今年以来,市妇联、市财政、市人社等三部门多次协商,从维护行政单位女职工权益,切实解决行政单位女职工生育待遇问题出发,我们在国家和省政府生育保险办法未出台前,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和2015年湖北省人社厅《湖北省生育保险办法》(送审稿)的精神,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工作实际,于今年上半年出台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孝人社规【2015】1号),规定“孝感市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及其职工或者雇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明确将行政单位纳入生育保险。其主要政策内容:一是享受条件。规定“凡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半年且所在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二是支付标准。规定“凡在生育保险协议服务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湖北省生育保险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流产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按80%报销。”参保单位女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2015年按本标准执行。该办法的实施,不仅解决了长期以来未得到解决的行政单位女职工生育待遇问题,而且扩大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为我们进一步推动生育保险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六)完善政策,拟出台大病医疗保险等三个办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6号)和《关于印发2015年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服务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鄂医险函【2015】12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三项保险政策,建立健全委托商业保险承办三项保险的工作机制,今年上半年,我们组织人员起草了《孝感市城镇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孝感市城镇意外伤害保险办法》和《孝感市工伤保险工亡补充保险办法》。经过征求意见,近期,《孝感市城镇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通过,正式文件正待下发执行。其他两个文件正在征求意见阶段。与此同时,各县市区与人保健康保险公司的大病医疗保险合作正有序开展。孝昌县协助人保健康公司做好大病医疗保险赔付测算工作,并督促其按时足额发放待遇,根据2015年11月签订的大病保险协议,赔付132名患者近200万元,有效减轻了重特大疾病患者负担。孝南、应城、安陆、云梦等地根据政策要求,与人保健康公司签订协议、招聘办公人员,推进大病医疗保险的各项准备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各地大病医疗保险的实践,确保了《孝感市城镇大病医疗保险办法》的落实。

(七)克难攻坚,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已取得初步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解决医疗费用控制难点,从2015年开始,各地按照省厅关于推进医疗费用付费方式改革的要求,克服各种困难,组织开展了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并取得初步成效。一是确定部分病种结算标准,实行按病种结算。市本级在大量测算的基础上,通过与定点医院谈判,确定了部分病种结算办法,开展了按病种结算试点。部分病种结算标准为:二级综合医院及二三级专科医院结算标准:1、结节性甲状腺肿手术5400元;2、老年性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4000元(单眼,人工晶体另加800-1500元);3、急性单纯性阑尾炎 2750元;4、腹股沟疝手术治疗 3000元(含修补网);5、血栓性外痔2850元 。二是实行包干、定额付费和特殊病种集中管理、定点销售服务办法。孝南积极探索特殊患者的管理方式收到了较好地效果。具体表现:1、对伤残军人医疗费实行总额包干办法,发挥医院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其伤残军人医疗费支出2015年(120万元)较2015年(180万元)节省60万,今年上半年较去年同期减少10万元支出。2、对肾透析患者的治疗实行定额付费,统一为450元(原600)。3、对癌症用药实行集中采购、定点销售。这些办法的实施,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控制了不合理费用的支出。三是结合医院改革试点实际,明确医保付费方式。应城、孝昌两地根据改革试点医院启动药品零差价销售政策的实际,在完善医保支持公立医院改革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实施方案》,确定了城镇医保付费方式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总之,各地医保付费方式改革上的探索,为我市付费方式改革的深入推进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八)优质服务,医保住院费用即时结算全面实施。为切实推进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即时结算,今年以来,全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市人社局党组的部署,进一步加大了网络平台的联网力度,加快了即时结算的推进步伐。一是依托省平台,与武汉18家医院实行住院费用即时结算。截止2015年6月底,市本级依托省医保异地就医结算平台,与武汉18家医院开通了住院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平台,至此,孝感参保人员转武汉住院治疗,可享受异地就医费用即时结算。二是先行先试,启动市本级城区医院住院费用即时结算。据经过近半年的努力,孝感城区实现了24家定点医院和69家定点药店的网络全覆盖,并于今年5月1日在全市率先实行了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即时结算。与此同时,市本级社会保障卡制作发放工作正稳步进行。截至6月底,市医保局与信息中心协作,共发放学生、居民社会保障卡3万余张。其中,学生1万余张,临空经济区居民1万余张。近期,市本级已启动实施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一卡通”。三是以全省会议为契机,全面实施孝感辖区内主要医院住院费用即时结算。截止今年6月底,全市医保服务网络已全部联网开通。市本级与孝南(含乡镇医院)全部定点医院已实现联网即时结算;孝昌、云梦、应城、大悟、安陆、汉川等地主要定点医院已实现前台即时结算,并与市本级中心医院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全市主要医院前台联网即时结算的实施,保证了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培训班在孝感的成功举行,加快了我市住院就医费用结算“一卡通”的实施步伐,为今年年底前,让参保人员享受到快捷方便的就医结算“一卡通”优质服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主要问题

(一)扩面工作难。如大悟主要体现在大部分国有集体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部分事业单位也无力参保,招商引资企业也未启动社会保险工作。

(二)支付压力大。一是离休干部医疗费用挤占基本医保基金情况严重。如安陆到今年5月底,挤占1346万元;云梦每年离休人员医疗费的缺口在150万元左右。二是原改制破产企业缴纳医疗保险费过低。原改制破产企业缴纳医疗保险费过低,加上现有医疗费价格上升幅度较大和报销比例的不断提高。加大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如安陆、云梦等地。三是财政配套资金难以到位。如云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由双基数改为单基数,退休人员满缴费年限后不缴费,没有满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需补缴,目前县财政难以拨付。主要有两笔账:(1)2015年乡镇退休教师一次性清算应缴纳医疗保险费470多万元。但资金没有到位。(2)国有困难企业退休职工纳入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数1700多人。现在个人每人每年只缴纳100元的大额医疗保险费。2015年至今,县财政配套资金没有到位(每年53万元,累计金额:370万元)。四是医疗费用增长过快。特别是医疗费用的刚性增长。

(三)待遇水平低。如大悟:尽管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医疗保险财政配套资金也在逐年增加,但限于大悟的经济水平,尚未达到全市平均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参保对象的待遇。而且《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等文件的出台,需要单位和财政另外缴纳和配套资金,大多数单位的确困难和财政难以承受。因此,县政府一直未出台相关政策,从而导致参保人员待遇水平相对其他地方较低。

(四)监控手段欠缺。如安陆,虽然“金保工程”上线运行已近一年多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与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对接,医疗管理不能实现从事后监管到实时监控的转变。

四、下步打算

根据2015年三项保险工作目标任务,按照省、市两级人社部门的要求,下一步,我们将紧紧围绕今年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在着力解决上半年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基础上,再添措施,再鼓干劲,以确保今年三项保险工作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一)加大网络建设力度,确保就医“一卡通”的全面实施。在此基础上,全面加强医保与地税的联网工作力度,加大就医监控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医院监控网络体系。

(二)加大政策完善力度,确保大病保险办法的顺利实施。

(三)加大经办能力建设力度,为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优质、方便快捷的医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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