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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灾后,重建的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吗?

2016-12-15 11:33:32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农村灾后,重建的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吗?(共9篇)一`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政策灾后恢复重建相关政策摘要汇编一、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政策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526号令)、《甘肃省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补助办法》(甘财政„2008‟49号)等文件规定:1、对倒塌和严重受损(需拆除重建的)农村住房需要重建以及一般损坏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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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政策
农村灾后,重建的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吗? 第一篇

灾后恢复重建相关政策摘要汇编

一、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政策

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526号令)、《甘肃省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补助办法》(甘财政„2008‟49号)等文件规定:

1、对倒塌和严重受损(需拆除重建的)农村住房需要重建以及一般损坏住房需要维修的,均按每户三间补助。

2、对倒塌和严重受损(需拆除重建的)需要重建住房的,按每户2万元补助(其中中央重建基金1万元,省财政补助1万元);房屋一般破坏需要维修的,按每户3000元补助。

省财政依据上述标准和办法将补助资金下达市州,由市州包干使用并下达市县区。市州和县市区政府要通过预算安排、调整支出结构、社会捐助等途径多渠道筹集资金,配套用于灾区农民住房重建维修。具体到乡镇、村组和受灾户的补助办法,由县区政府根据房屋受损程度、家庭收入等因素确定。对家庭条件较好、有固定收入来源和积蓄的,可适当降低补助标准;对重灾乡、村以及优抚对象、低保对象、政 策照顾对象等,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给予重点扶持。五保户的住房重建维修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集中供养或分散安置的方式。

各县(区)结合实际合理制定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具体办法,确保重建补助及时、准确发放,支持农村居民住

房恢复重建健康有序推进。

二、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贷款政策

(一)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政策

根据甘肃省金融办《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住房贷款贴息管

理办法》(甘金办„2008‟1号)、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陇南市农村信用社“5.12地震”受灾农村居民住房重建贴息贷款管理办法》,农信社农户住房重建贴息贷款发放按以下规定执行:

1、贷款性质 农村居民住房重建贷款不同于政府重建补助

资金,依法按商业银行贷款进行管理。借款人必须按贷款合同约定做到“有借有还、到期归还”,依法履行相关贷款偿还责任。

2、贷款原则 自愿申请、主体合法、按户发放、符合条件、

风险可控、保证安全。

3、贷款对象 凡“5〃12”地震中受灾的我市常住户口农民,

对倒塌和严重受损(需拆除重建的,含维修)需要重建的农村住房,在享受2万元住房重建政府补助后按三间房建设仍有困难的,经村级民主评议、公示,乡政府审核确认,农户可以联户担保或农信社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办理受灾农户住房贷款。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②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③在本地有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以及受灾重建证明;④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或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归还本金的能力;⑤无

不良信用记录;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⑦申请人住房已被当地政府摸底确认为需拆(迁)重建,已列入政府部门同意建房的相关表册,并经农村信用社调查认可;⑧自筹资金(不含政府支持其重建家园的补助资金)达到重建(含维修)总投资的30%以上;⑨担保机构或担保人愿意提供担保。

4、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农户住房贷款额度每户控制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农村信用社可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在3万元以内合理掌握发放。期限最长为3年,农村信用社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在3年内合理确定期限。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贷款逾期按人民银行逾期加罚息的规定执行。

5、贷款方式 符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条件的,可采取信用贷款方式。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组合担保方式:①由有固定收入的农户、公职人员或同等条件的其他自然人提供贷款保证;②多户担保或联保(整体重建的不得交叉互保);③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固定资产或所购商品住房作抵押(唯一的居住用房除外);④用存单、国库券等权利凭证作质押;⑤经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长期保持一定资金的政府有关账户(不包括明文禁止担保的资金账户)担保;⑥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6、贷款程序 ①贷款申请。受灾农户向农村信用社提交书面的《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申请书》,同时提供政府部门同意

贷款并承诺贴息的证明及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担保书》。②签订清收承诺。贷款农村信用社与当地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签订含有“该农户属当地政府纳入灾后重建范围的农户,同意贷款,到期协助收回”等内容的清收承诺书。③贷前告知。农村信用社收到受灾农户贷款申请后,应主动履行告知义务。详细宣传“有借有还”的信贷政策、贴息事宜和违约责任,使借款人熟悉和了解贷款发放及归还的相关程序。④确定贷款方式,按程序签订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办理贷款手续,办理手续时必须由借款人和担保人亲自办理。

7、贷款贴息 贷款数额3万元以内(含3万元)由省财政按同期同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贷款数额超过3万元的部分不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依实际贷款时间贴息,贷款期限3年以上的按3年贴息。贷款贴息落实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农信社按季度逐级向上申报,最后由省财政统一受理并向农信社发放贴息补助资金。

8、违规责任 借款人出现以下行为的,应限期要求借款人或责成担保人督促借款人进行纠正,对借款人拒绝纠正或担保人不作为的,农村信用社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清收贷款期间内产生的利息,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①借款人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而取得贷款的;②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③借款人拒绝或阻碍农村信用社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9、到期责任 贴息贷款到期,财政贴息承诺终止之日起利息由借款人自己承担支付。借款人在贴息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农村信用社有权向担保人追索或直接通过行使抵(质)押权清收贴息贷款本息。

(二)受灾农户住房重建委托贷款政策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陇南天水甘南三市州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项目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96号)规定,以省工业交通投资公司为融资平台,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32亿元,用以解决陇南、天水、甘南两市一州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缺口。在运作方式上,省工业交通投资公司通过委托代理方式,委托省信用联社承办转贷业务,省信用联社根据两市一州政府的审核意见,将贷款直接拨付县区信用联社,再由县区基层信用联社按贷款程序直接办理受灾住房重建户贷款业务,通过县区与乡镇、乡镇与村社、村社与农户逐级签订捆绑式还款责任书(或还款合同),确保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及时发放到位、按期有效偿还。

《陇南市农村信用社受灾农户住房重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对农信社承办的受灾农户住房重建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做出了以下具体规定:

1、贷款对象 因“5.12”地震房屋倒塌或严重受损需要拆除重建的本市常住农村受灾户,通过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后建房仍有困难的,经县(区)民政部门审定,所在乡镇政府审批,可

灾后(关于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实施意见)
农村灾后,重建的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吗? 第二篇

【农村灾后,重建的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吗?】

都府发[2008]73号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政府《关于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意见》(成府发[2008]46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实施意见》(成国土资发[2008]332号)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5.12大地震”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建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总体要求: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全力支持和帮助农村受灾群众积极开展住房重 -1-

建,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建成配套比较完善、具有产业支撑、人与自然相和谐、传统文化和地方风貌特色突出的农村新型社区,尽快恢复农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总体目标: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农村原址重建2008年底力争建成和在建达到60%以上,建成入住率达到40%,2009年底全部建成入住;统规自建的项目2008年底力争建成和在建达到50%以上,建成入住率达到40%,2009年底全部建成入住;开发性重建和统规统建的项目2008年底开工率达到40%,2009年上半年全部开工,2010年全部建成入住。

二、重建对象及补助标准

(一)因地震致使房屋灭失、垮塌或房屋虽未垮塌但经有关部门安全评估为严重损坏不能再居住(以下简称灾毁房屋),且在当地有正住户口的农村村民。

对房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农户可自行聘请具有鉴定资质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由市建设局确认。鉴定结果与原房屋评估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因地震造成村民住房受损,经维修加固后能够安全居住的,按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补助标准:

1、一般农户:对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一般农户,1-3人家庭的补助16000元,4-5人家庭的补助19000元,6人及-2-

以上家庭的补助22000元;

2、困难农户:对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困难农户,1-3人家庭的补助20000元,4-5人家庭的补助23000元,6人及以上家庭的补助26000元。

3、家庭及家庭人口的界定:

补助家庭指完整家庭户,一个完整家庭涉及多个户籍的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家庭人口按2008年5月11日户口和档案记载为准,家庭成员中有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服现役的义务兵(国家政策不予安置的士官) 和两劳人员的均计入该户家庭人口数。

4、一般农户与困难农户的界定:

一般农户为除农村低保户外的其他农户,困难农户为2008年5月11日前民政部门已确认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即农村低保户。

5、完整家庭户、家庭人口、一般农户与困难农户由村组核实公示后,乡镇人民政府确认。

(二)房屋虽能居住但经过评估确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村村民(当地正住户口)房屋必须异地重建,其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自愿申请集中居住的非灾毁住房户,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参与重建,无重建永久性住房补助费。

-3-

三、重建永久性住房补助资金的发放

根据房屋安全评估意见及市建设局确认意见,以村组为单位对灾毁住房的农村家庭、人口、补助费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经乡镇政府审核,在受灾农户拆除灾毁房屋排除危险后,由市民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以“一折通”服务系统逐户发放,并建档备案。

四、重建方式

(一)原址重建

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户,鼓励村民原址自建或引进社会资金联建。

1、申请原址重建的,应符合以下的基本条件:原宅基地点位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安全隐患;原宅基地点位不影响该集体经济组织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

2、1987年土地管理法颁布以前已建成房屋的宅基地,重建面积将按照人均30平方米重新划定(3人以下含3人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含5人户按5人计算),原宅基地面积大于人均30平方米的,按原有面积核定,但每户增加面积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3、凡符合原址重建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市规划局备案后,按照现行农房建设标准规定及简易审批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其用地规模、建设质量、外观风貌等须按照国土、-4-

建设、规划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在自行拆除危房后进行自建或引进社会资金联建,其建筑面积控制在已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2-3倍。

4、确因地质灾害危险避让,可就近易址重建,原宅基地除因地质灾害灭失外的必须还耕。

(二)统规自建

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户,集体经济组织引进社会资金参与重建的或已立项由市土地整治中心拟组织实施的土地综合整理项目可以选择统规自建方式。

1、规划集中自建点,按照规划,原则上以村为单位设置一个中心村或一个聚居点,山区乡镇因地制宜设立中心村或聚居点。

2、灾毁住房农户与非灾毁住房农户均可自愿申请选择在中心村或聚居点集中自建。

3、每户宅基地面积按30平方米/人划定(3人以下含3人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含5人户按5人计算)。

4、集中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用地,原则上不超过20平方米/人配置。

5、申请按规划统规自建的农户,由集体经济组织以村为单位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国土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5-

关于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意见
农村灾后,重建的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吗? 第三篇

关于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意见

龙政综〔2010〕2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推进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帮助灾区群众早日重建家园,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加快新农村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0〕22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迅速开展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通知》(岩委〔2010〕34号)等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政府引导、政策驱动,自力更生、互帮互助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农村住房灾后重建作为小城镇、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安全环保。科学制定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选址要有利于防灾避灾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规划要体现科学合理、配套完善、美观适用、节约用地和保护生态环境。

2、政府组织,群众自愿。当地政府认真负责组织选址、规划、设计、确定重建方式、政策扶持、建设管理等方面工作,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尊重群众意愿,统一认识,集思广益,完善工作方案。

3、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农村住房灾后重建要与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地质灾害点搬迁、造福工程相衔接,与当地自然条件、人文风貌相协调,与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相统一,完善公共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4、统一政策,分类指导。既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程序和统一的扶持政策,又要结合实际,针对不同的重建方式、重建对象及其承受能力,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对集中重建户和特困对象给予重点帮扶。

二、重建对象

重建对象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严重危房和受地质灾害威胁导致房屋无法居住且无其它住房的农户。重建户分为特困户和一般户两类。特困户是指无经济能力或经济能力较弱的五保户、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家庭,一般户是指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农户。

三、目标任务

工作目标:(1)确保受灾户在今年国庆节前完成重建住房第一层;

(2)2011年元旦前所有重建户搬入新居(实行异地搬迁公寓式安置的

2011年春节前搬入新居)。具体重建任务由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另行签订责任书。

四、重建模式

围绕突出“一个有利”、推广“四种模式”,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即重建家园要有利于推进小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引导重建户向县城周边、小城镇、工业园区、新村集中;大力推广整体搬迁异地建设公寓、集中安置建设新村、就近或就高分散重建、货币扶持安置四种模式。

(一)整体搬迁异地建设公寓模式。对受灾地区进行整体搬迁,在附近城镇中规划建设集体公寓。

(二)集中安置建设新村模式。参照新罗区龙门镇洋畲村新村建设模式,按新村建设要求,集中统一规划建设。

(三)就近或就高分散重建模式。对受灾人数较少、较为分散的地区或不宜集中重建的,可由群众在规划范围内原拆原建或异地重建。

(四)货币扶持安置模式。采取一次性货币扶持补助方式,由受灾群众自主进城(镇)购买商品房。

五、工作程序

(一)过渡安置。全力保障受灾群众特别是全倒房户过渡安置期的生活,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住所、有干净水喝、有伤病能及时得到救治。主要通过投亲靠友、群众互助等方式进行安置,有条件的要尽量利用学校、村部、敬老院等空闲公房安置,确实无法找到固定场所居住的,积极通过搭盖竹木房等简易性用房进行短期安置。新粮收获前(9月30日前),对全倒房户、因灾无粮户,按照每人每月30斤救济口粮、100元生活费实施临时生活救助,保证救助政策不重不漏、落实到位。

(二)调查摸底。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灾害过程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核查农房全损等情况,全倒房户由民政部门负责,建设、财保部门及当地政府配合,进行核查认定;严重危房户由建设部门负责,民政、财保部门及当地政府配合,进行核查认定;受地质灾害威胁户由国土部门负责,当地政府配合,进行核查认定。对重建对象按照“一户一档案一照片”的要求登记造册,建立恢复重建台账。建立重建对象公示制度,对拟上报的重建户名单,在村务公开栏、镇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报批程序。因灾倒损房屋的分散重建对象,由本人申请,村委会申报,经乡镇(街道)审核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集中重建对象由村委会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后,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搬迁点及其重建对象,由村委会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后,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批。分散重建和集中重建审批结果均要在村级张榜公布。属造福工程搬迁的重建对象,按造福工程有关规定办理。各县(市、区)政府应于7月15日前将重建户数和集中重建点规划情况上报市政府。

(四)科学选址。按照有利于防灾避灾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搞好重建选址。平原和丘陵地区要避开洪水和风雹走向,山区要防范山洪、

山体滑坡和泥石流,避开分洪区和易发洪涝的低洼地,严禁在行洪道周边建房。选址要尽量靠近县城、集镇和工业园区,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资源。重建选址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由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负责,选址涉及农用地(含耕地)由乡镇(街道)、村负责调整,县级政府负责解决土地补偿费用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对每个集中重建点补助5000元,用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各地可依法先行安排农村住房灾后重建用地,在灾害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审批手续。

(五)统一规划。县(市、区)政府组织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发改、农办、民政、交通、老区与扶贫等部门,抓紧编制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重建规划要与县城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坚持一次规划、逐步到位,充分考虑水、电、路、广播电视、通信、排污、社区服务场所等基础设施配套,为今后的新农村建设留有余地。

(六)精心设计。重建房屋按照每户人口3人以下的80平方米宅基地、4-5人的100平方米宅基地、6人及以上的120平方米宅基地的标准设计,一般2层半,不超过3层,每户增加附属用地20平方米、畜禽养殖用地4平方米。规划建设部门无偿提供3种以上,符合经济、安全、实用、节能、抗震要求的标准房屋设计图,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外观。鼓励在县城、集镇建设多层公寓楼,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

(七)实施重建。一是因地制宜确定重建模式。强化政策导向作用,以优惠政策倡导集中重建,鼓励统规统建,允许统规自建和分散重建,引导到城镇购买住宅。倒房五保户原则上安排入住当地敬老院,也可在集中重建点建设联排单间公寓供其居住。二是责任主体。集中重建由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支持;分散重建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由重建户自行组织,乡镇(街道)、村在安排土地、办理手续、采购建材等方面给予协助。三是施工队伍。统规统建的项目工程要由具备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建,队伍可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确定。

(八)质量监督。建设部门安排质量监督机构,无偿提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服务,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集中重建工程实行全程跟踪、指导、督促,还可以发动村干部、群众参与监督,保证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九)竣工验收。统规统建的房屋重建完工1个月内,县(市、区)政府组织规划建设、民政、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农办、老区与扶贫等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建立完整档案。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确保质量。

(十)登记发证。集中重建的房屋竣工验收后,重建户依法分别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房屋登记,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

六、优惠扶持政策

(一)政府补助

1、对重建户的补助。(1)省政府对一般户给予每户1万元补助,对特困户给予每户1.5万元补助。(2)市政府对一般户给予每户6000元补助,对特困户给予每户8000元补助。县(市、区)政府按1:1配套补助,即:对一般户给予每户6000元补助,对特困户给予每户8000元补助。(3)对受地质灾害威胁居民搬迁集中重建和受灾倒房户异地集中重建户,省政府给予每户5000元补助。

2、对集中重建点的补助。市政府对集中重建点(10户以上,下同)给予公共基础设施补助,补助标准:50户以上(含50户)的,公寓式安置15000元/户、新村式安置10000元/户;50户以下的,公寓式安置12000元/户、新村式安置8000元/户。补助资金实行县(市、区)统筹,专项管理使用。

3、对乡镇(街道)的奖励。市政府对按时完成重建任务的乡镇(街道)按每户3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规费减免

1、国土方面。免收耕地开垦费、土地管理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证书工本费、土地测量费、土地放样核样费等。使用集体土地由县、乡(镇)、村自行调剂解决的,免收征地补偿费。

2、规划设计方面。免收规划设计费、放样核样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竣工验收费、图纸资料费和证照工本费等。

3、林业方面。使用林地的免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经上报省林业厅批准调整后可使用生态林地。农民自用材指标在非商品材限额中解决,允许县内调剂使用,免收林业金费;无偿援助灾区的木材免收林业育林基金。

(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受灾的农户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搬迁后,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组织实施旧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指标有偿转让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43号)执行,新增耕地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有偿转让,所得收益用于农村住房灾后集中重建。复垦方案经当地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即可在全省交易平台提前对接,使用指标的县(市、区)及时拨付资金。结余的宅基地指标有偿使用费的最低标准按该县(市、区)城市等别确定(新罗区不低于15万元/亩,漳平市不低于12万元/亩,永定县、上杭县不低于11万元/亩,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不低于10万元/亩),保底不封顶。

(四)鼓励复垦农村旧宅基地。受灾农户搬迁重建后退出的旧宅基地,由村委会组织开展整治。对复垦为耕地的,每亩补助1.8万元,在复垦方案经当地县(市、区)政府批准后从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中安排。

(五)造福工程搬迁补助。集中重建全部列入造福工程,重建户按每人2700元(省级2500元、市级200元)的标准补助建房资金。对少数民族搬迁对象,省按每人600元的标准增发补助资金。对符合计生部门认定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省按每户2500元的标准予以增发补助资金。

受灾点范围内,大部分村民灾后重建外迁后,剩下的极少数不属于全

倒房、也不属于危房的土木结构老房,群众愿意到新村集中安置或采取公寓式安置的,可列入造福工程,按每人27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同时计入集中重建点安置户数享受公共基础设施补助,但不享受政府对重建户的资金补助政策。对规模较大的集中重建点,可以列入造福工程省级示范点,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上予以扶持。

【农村灾后,重建的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吗?】

(六)配套设施。小区配套设施建设采取当地政府组织、部门支持、企业让利、社会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多渠道解决。交通运输部门把小区外道路列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进行补助;水利部门把小区通水列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补助;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小区通广播电视信号,受灾户安装、修复有线电视,免收一切费用,集中重建点全部列入村村通计划给予扶持;电力部门综合考虑变电站选址和电力线路走廊建设规划,集中重建点的供电设施,当地供电部门负责无偿架设至安置点,入户费用按成本收取;通信部门尽快完善小区通信设施,集中重建户安装、迁移固定电话的免收工料费。

(七)保险理赔。财保公司要集中充足的人力、物力投入农村住房保险理赔工作,尽量简化理赔程序和环节,及时把理赔款足额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全倒房重建户按投保金额全额予以理赔。经建设、财保等部门认定的因灾导致房屋无法居住且无其它住房的农户,其危房在规定时间内整体拆除后视同全倒户,按投保金额每户全额理赔。

(八)教育减免。对重建对象的子女就读龙岩区域内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给予减免1年(2010—2011学年)学费。

(九)其他优惠政策

1、烟草公司对烟农及卷烟零售客户重建户每户补助1000元。

2、因灾无房五保对象安置到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其应得的建房补助款由民政部门划拨到所在的敬老院,用于建房和购买生活用具。

3、对集中安置点建设“一池三改”沼气项目的,在原有扶持政策的基础上,由市级财政每户增加补助200元。

4、建安企业承建重建家园工程的,按规定报批,减免有关税费。

5、对货币扶持安置的重建户,市农办给予每户1000元劳动技能培训补助。

分散重建和到城镇购买住宅的,除不享受地质灾害点居民搬迁补助、造福工程搬迁补助和公共基础设施补助的扶持政策外,其他政策与集中重建户同等享受。集中重建、分散异地重建和到城镇购买住宅的重建对象,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与其签订退宅还耕协议,在享受相关政策后原宅基地收归村集体所有。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灾后恢复生产暨重建家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政策研究、重建指导、资金筹措、宣传和监督检查5个工作组,全面负责全市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强化领导,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从四川农房灾后重建模式看农村产权制度
农村灾后,重建的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吗? 第四篇

从四川农房灾后重建模式看农村产权制度

虞晶

 2012-03-09 09:35:43 来源:《当代经济》2011年第10期下

摘要:自“5.12”汶川大地震发生以来,灾区人民在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帮助下重建家园。本文探讨了四川省农房灾后重建的几种模式,通过农房重建的模式透视四川省的农村产权制度并提出看法。

关键词:灾后重建,模式,农村产权

一、前言

近年来自然灾害频发,从汶川大地震、玉树大地震、舟曲泥石流到最近的盈江地震等等,我国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了严重损害。据四川省国土管理部门统计,在“5.12”地震中,四川全省近16万农民失去宅基地,面积达1.2万亩,损毁灭失的耕地总面积达17.6万多亩。因此,农房的安置和重建是一个摆在党和政府面前的重大问题,是对“以人为本,民生为先”的执政理念的严峻考验,也是我国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产权制度变革的关键。

二、农房灾后重建的几种模式

1、国家征地拆迁

国家征地拆迁,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

愿,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一般而言,重大国家建设项目是由国土资源部进行征地拆迁的组织和安排工作。国家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配合与支持。

国家征地拆迁要协调好多方面的关系:一是人地关系。要征用的土地大多是群众赖以生存的耕地,征地的难度可想而知,在做好政策讲解工作的同时也要对农民的后续产业发展进行安置;二是人人关系。人人关系主要是指征地地区的干群关系,干部要做好人民群众的协调工作,权衡人民利益和国家利益,做好说服和劝解工作,避免强硬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式,密切干群之间的联系;三是利益关系。征用群众赖以生存的土地,一定要考虑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明确补偿标准,落实补偿资金,兑现对人民群众的承诺。

2、政府统一建设

2009年是汶川大地震的第二年,也是灾后重建的关键年,是实现过渡和转变的一年。在中央确定的“4万亿”拉动内需的投资计划中,灾后恢复重建占到了1/4,其中仅成都市预计投资额就为1000亿元。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重建已经成为扩大内需、促进增长的重要经济手段。这些都决定了灾后建设的方向必须以政府为主导、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模式。事实证明,政府统一建设的模式的确有利于短期内集中资源和力量,强有力地推进大规模建设进程。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初,农房开工比例超九成,建成比例达84%。这种超快速的建设速度一方面来自于灾后的现实压力,另一方面也来自于政府的统一指导建设。

3、社会资金联建

据四川省政府初步统计,初步估算四川省灾后重建总投资额将超过1万亿元以上。这么庞大的资金需求,单靠国家和政府的投入是远远不能实现的。社会资金联建,尤其是以企业为主导的代建模式应运而生。社会资金联建是在政府统—规划前提下,社会资金可与受灾的原住民所有权人进行住房联建,解决了农村受灾群众重建资金瓶颈问题,也解决了农村受灾群众的居住问题,提高了重建水平。企业联建,既能促使地方政府按照中央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效组织灾后重建工作,又能满足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灾后重建的愿望,具有操作性和实用性,对地震灾后重建模式是一种创新。

4、村民自主建设

由于农村居民特定的生活习惯和社会风俗,有不少居民选择了自建的方式。自建是在政府的扶持之下,中央政府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统筹和引导地方财政、社会捐赠、对口支援、银行贷款等各种资金的力度,对参与自建的村民给予一定程度的自建补贴,提供合理的设计方案,发挥群众参与重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在国外灾后重建非常强调公民参与,而在我国的建设都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民众参与很少。灾民对自己生活的区域区情最了解,最有发言权,因此鼓励灾民自建,按照适合于本人、本地区的模式进行设计和改良,充分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积极自找门路筹措资金,加快重建进度。

三、不同模式下的农村产权制度

1、国家征地拆迁

【农村灾后,重建的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吗?】

国家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规定来施行的。国家征地的适用范围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指向的标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征地拆迁的直接后果就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归国有。

将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农民对土地的用益物权不受影响,被收缴的仅仅是“集体所有”之虚名。中、外法律几乎都规定,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我国现行宪法、法律虽将农村和城郊土地的所有权赋予农民集体,但现行关于土地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都规定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对自己所占有、使用的土地都没有处分权,都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连土地被征收时的征地补偿价高低也只有政府决定之后听证一下的权利。所以,在宪法、法律、法规层面都规定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全部收归国有,将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及其合法收益权仍然无限期地赋予农民,农民群众的实际利益并不受到损害。即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农民失去的仅仅是—个他们本来就不曾享有、却常常使他们心理失衡的虚名。

2、政府统一建设

2004年10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地震导致四川省灾区部分房屋和土地所有权的灭失,而实施挂钩项目将新建住房、新增耕地,土地权属从法律的角度,经法定程序予以明确,加快了农村土

地制度在法律上的确认并资本化,有利于丰富土地的流转形式。挂钩项目以城乡建设用地周转指标作为城市反哺农村的纽带,将±地极差地租收益投入到农村住房建设中,加快了灾区住房重建。同时,还将改善传统的农地利用格局和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3、社会资金联建

社会资金联建是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对外包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颁证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农户将符合规划的剩余宅基地交给集体经济组织,经由集体组织与联建户签订协议,收益由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分配。可以成立专门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到永久性农房的建设中来。这种模式可实现的前提就是农村产权的明确和可抵押。通过农村产权的抵押方式获得资金,缓解农房重建的资金压力,实现受灾农户的多渠道融资。农村产权的改革不仅加快了农房重建的进度,也改善了受灾农户的居住水平,为他们以后的生产生活预留了很大的发展空间。

4、村民自主建设

对农村宅基地,《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按《物权法》等规定,房屋所有者对房下土地仍享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原址重建房屋,但重建应当符合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如果不在原址上重建的房屋所有权人按照《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灾后村民自建的房屋符合规划原址重建或按照规划集中自建的,农户可以重建房屋产权作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

关于加强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村灾后,重建的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吗? 第五篇

【农村灾后,重建的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吗?】

关于加强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建建[2010]4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是省委、省政府实施民生工程战役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全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正在紧张实施,有序推进。为确保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外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洪捷序副省长在《关于全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上重要批示精神和《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闽政文〔2010〕228号),现就加强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性

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程质量,关系到灾区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住有所居、安居乐业政策的有效落实。各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重建,认真组织、精心建设,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使命感、责任感,继续发扬连续作战、不怕疲劳的作风,扎实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为实现省委、省政府灾后重建工作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二、严格控制建筑间距

各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间距问题,从源头上把好规划设计关,严格控制两栋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建筑间距应不小于1:1,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控制在30%左右,确保农村住房的舒适性和安全性,集约节约用地。对于省厅农村住房灾后重建项目规划和建筑设计检查中发现的建筑间距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各地要督促规划设计单位整改到位。各施工单位在建筑放样时要严格按照设计总平面图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筑间距和山墙间距,确保满足日照、通风、采光、消防等各项要求。

三、确保主体工程和建筑外观装修施工质量

各施工单位要切实加强农村住房灾后重建项目施工现场组织管理,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确保主体工程和建筑外观装修施工质量。要做好工程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技术标准,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要强化建筑材料进场检验,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检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防止使用不合格材料。要在建筑设计外观统一、色彩协调的基础上,严格控制外观装修施工质量,切实提高集中重建项目的建设档次和水平。

四、建设完善的住宅小区配套设施

集中重建的农村住宅小区和配套设施,要坚持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的原则。

各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住宅小区规划方案审批时加强监管,综合考虑道路、燃气、供水、排水排污、环卫、绿化、电力、通信等配套设施建设。要加强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环节的监管,对于配套设施建设不完善的住宅小区,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确保配套设施与住宅小区同步建设。

五、着力抓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农村灾后,重建的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吗?】

各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保证质量、好中求快”的原则,加大监管力度,严把质量安全关。重点是设计、施工是否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套用省厅编制的《福建省灾后重建农村住宅施工图》的项目,其场地地质条件是否与施工图要求相符。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全程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要立即责令改正。各对口支援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积极配合灾区各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省厅派驻南平、三明、龙岩的工作组,将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继续加强质量安全巡查和现场指导。

对于分散重建的农民住房,要引导农民执行省厅免费发放的《农村房屋灾后重建技术指导重点》。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6号)的规定,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加强现场指导和服务,对重要环节提供技术支持,确保农房建设质量。

六、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为确保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程质量安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迅速部署开展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检查,督促各施工单位迅速对已开工项目进行自查自纠。要制定具体的检查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把责任落实到基层、企业和现场。一把手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带队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到位。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省厅将于今年10月组织抽查,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2016农村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灾后,重建的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吗? 第六篇

6农村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做好“6.20”以来暴洪灾害农村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两年时间,从2016年8月到2016年8月全面完成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使受灾群众住上符合规划标准、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美观漂亮的永久性住房。

二、工作原则

㈠坚持安全、经济、实用、省地的原则;㈡坚持科学规划、分类指导、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建新还旧、群众自建、政府补助、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㈢坚持立足当前、兼顾长远、体现特色、保护环境的原则;㈣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资金筹集和补助标准及办法

(一)、重建维修资金来源: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重建维修的主体是受灾农村居民。应鼓励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同时,通过政府补助、邻里互助、帮工帮料、社会捐助等形式,动员全社会力量帮助受灾群众重建维修住房。重建维修要结合农村民居防洪、防震安全工程、生态文明、新农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民房搬迁、扶贫整村推进、异地扶贫搬迁、农村饮水安全和沼气建设等支农惠农项目的实施,统筹各类项目资金捆绑使用。

(二)重建补助标准原则上每户补助x万元,维修户每间补助xx元,每户最多补助维修x间即xx元,结合农户住房受损程度和家庭经济情况,并适当考虑家庭结构,通过村评议小组评议,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张榜公示;乡镇政府审核、抽查并张榜公示;县民政局审批并公示的程序实行分类补助,不得搞平均分配。

(三)重建维修补助资金按照,现金一户一折,分步支取使用”的原则,实行一次定标,分步给付的办法,由乡镇出具重建户花名册和身份证号码,并与信用社签订《灾后重建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协议书》(一式三份),在信用社统一办理灾后重建补助资金专用存折。由户主或家庭成员领取,并签字盖章,他人不得代领。

1、重建标准及资金补助办法:建房户按照乡村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按进度拆除危房与乡镇政府签订《灾后农村居民住房重建协议书》(一式三份)后预付补助资金的20%;整平地基,毛石基础,打地圈梁后,兑现补助资金的30%;完成主体工程经质量进度检查组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助资金的30%;剩余20%补助资金待房屋建成验收合格,并健全档案、照片等资料后全部付清。

2、维修加固标准及资金补助办法:所有房屋维修工程必须按照乡、村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高起点、高质量进行加固维修,本着安全、实用、美观大方的原则,与村容村貌亮化相结合。要求大门大窗,水泥地板,抹平墙面后室内外墙体粉白,打顶棚、吊檐板,室外墙裙并勾地角线,打水泥台阶,房顶要求用砖压脊,整理四带,在2016年底前完成,补助资金分两次发放,按照乡村统一规划设计和具体要求,在10月低前,完成外墙和屋顶处理的,经户主申请、村组验收、驻村干部核实后给付第一批补助资金1500元;11月底前全面完成维修加固工程,经本人申请,村组验收,驻村干部签字核实,上报乡(镇)验收合格,并健全档案手续后,兑现剩余补助资金。

四、重建规划选址与住房设计

农村住房重建应根据各村自然地理条件和村镇总体规划,与生态文明、新农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小城镇建设、旅游产业开发、移民搬迁、扶贫开发、农居防洪、防震安全工程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相结合,彻底改变高、大、空等不实用的住房环境,改变落后的生活方式,科学规划,合理选址。

(一)因滑坡、泥石流等需异地整村(自然村)搬迁的,要因村施策,制定重建规划和方案,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县灾后重建领导小组审批。

(二)农村零星住房重建

1、乡(镇)政府所在地重建的要结合小城镇建设要求,立足长远,科学规划,经县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县灾后重建领导小组审批。

2、公路沿线重建要长远规划,充分考虑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原址重建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远离公路;选址新建的根据“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的要求,制定重建规划和方案,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经县公路、交通部门审核,报县灾后重建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3、河道两侧重建要按照河道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规划和方案,经县水务部门审核,报县灾后重建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4、旅游景区灾后重建要与旅游景区建设规划相衔接,制定重建规划和方案,报县旅游局审核,报县灾后重建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5、其他零星重建户规划和方案,要遵循适度集中的原则,由乡镇按照村、社总体规划由驻村干部审核,乡镇审批后实施。

(三)重建选址

农村灾后重建要严格坚持以集中连片建房为主,分散建房为辅的原则,新建户均占地2-2.5分,就地原址重建的不能超过原址地基,异地新建的农户原宅基地必须退出,恢复耕地。原址整村重建和异地整村新建的农村住房应进行必要的工程地质勘察,勘察报告应有地震安全性评估结论。严禁在易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洪涝、泥石流等次生地质灾害的危险地段进行建设。分散零星重建的要综合考虑水、电、路、通讯等因素,尽量集中连片,康南、康中尽可能在基础设施条件相对较好的区域集中修建,避免单庄独户建房。

(四)住房设计

整村重建、异地搬迁及公路沿线和乡(镇)政府所在地零星重建的要统一设计,统一标准,设计低成本、易就地取材、既坚固实用、又美观大方的不同户型和多种样式的砖混结构住宅设计图供农户选择。不通公路村社零星重建户要根据当地住房整体水平、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充分尊重当地民俗,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也可设计砖木结构的多种户型,供农村居民选择。灾后重建工作要做到没有科学规划审批的不建,没有达到防地震、防地质灾害、抗8级烈度地震的不建,没有落实重建选址审批和土地的不建,不是砖混(木)结构的不建。决不允许以重建为名乱占耕地、乱砍滥伐、乱修乱建。

五、重建维修评估认定

1、评估的范围仅限于灾区农村居民的居住用房。对长期不居住人的房屋,因灾损坏的;有新住旧,旧房因灾损坏的;老人单独住房因灾损毁,但其子女的住房有共同居住条件的;因灾损坏的独立厨房、牲畜圈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列入评估范围。

2、对于暴洪前老人和成年子女、成年兄弟共同居住的家庭,原则上以暴洪前户口登记为准,不得分家多算户数。

3、重建维修以村为单位,以重建维修评估小组评估和群众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村委会负责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重建或新建规划、选址及房屋户型的选择等事宜。村重建维修评估小组负责评定重建维修对象,提出补助标准,监督重建维修施工质量等工作。

4、重建维修评估小组由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一般应由村干部、老党员、群众代表、本村技术工匠、县建设、国土、水务、地震部门技术人员和驻村干部组成,人数在11-15人之间为宜。评估小组成员民主推荐产生一至二名召集人。

六、重建维修评估的程序

1、受灾家庭申请;

2、村重建维修评估小组在入户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受灾群众住房损失程度和灾前家庭收入状况,对申报家庭逐个进行评议表决,经2/3成员同意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3、经村民代表会议与会人员2/3表决通过,张榜公示后,上报乡镇政府;

4、乡镇政府要对上报的重建维修户进行严格审查,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并上报县民政局;

5、县民政局审批,并向社会公示。

七、补助资金的管理监督

农村住房重建维修补助资金统一纳入“重建维修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按照《甘肃省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真正把资金用到受灾群众住房重建、维修上。

1、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开重建维修款物来源、数量、发放使用情况,公布补助人员名单、补助资金数额(含社会捐赠款)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及时、公开、公平、公正。

2、加强重建维修补助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重建维修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要及时向审计、监察部门报告,主动接受审计监督检查,定期公布重建维修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对违反救灾物资使用有关规定的要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八、重建维修的管理和验收

1、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建维修工作的质量、进度和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确保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2、村重建维修评估小组代表村民对统一重建维修的工程质量、用材质地标准和建设进度,进行民主监督。

3、重建维修工作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建维修过程中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质量安全隐患问题的参建各方,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查处。

4、全县的农村居民重建工作在两年内完成。维修加固工作必须在2016年底前完成。

5、重建维修完成后,由乡镇政府组成工作组进行初验,并及时向县灾后重建领导小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上由政府领导牵头,发改委、民政、财政、国土、建设、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竣工验收。检查验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村重建维修评估小组和村民的意见建议。凡群众意见大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准交付使用,并责令限期整改。

6、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对重建维修后的住房进行拍照,连同重建维修前的原住房照片以及农户的基本情况、补助标准等相关资料,按照“5.12”重建档案标准(一式三份)建档,统一保管。

九、加强组织领导

1、县上成立2016年暴洪灾害重建维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实施全县重建维修工作,协调解决重建维修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乡镇、村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重建维修工作的组织协调,随时处理重建维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

2、要层层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一般干部包户的责任制。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对本乡镇重建维修工作负总责,乡镇主要领导和联村单位一把手为重建维修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年终考核时要将重建维修工作完成情况作为衡量各级、各部门和帮扶工作队员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确保重建维修进度和工程质量。

3、政府有关部门应明确责任、通力协作,全力支持和配合重建维修工作,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采取最优惠的服务措施,支持灾民搞好重建维修工作。财政部门要千方百计筹措落实政府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民政部门负责重建维修资金争取、政策指导、工作协调,指导乡镇规范建立重建工作档案。发改委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重点村的有关公用基础设施和移民搬迁项目的报批工作。建设部门负责重建房屋的规划设计、质量监督和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争取及乡镇政府所在地重建规划审批工作;水务、水保部门负责规划过程中的防洪河堤、护坡处理和农村人饮工程;环保部门负责环境评估;国土部门负责建房用地的调整审批和规划选址过程中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作;监察、审计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资金监督,搞好跟踪检查。物价、工商、质监部门负责建材市场价格和质量的监管;林业部门要解决好重建林木使用计划审批;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价格的监管;公路、交通部门要加强交通运输价格的监管和整村重建、异地搬迁村内道路的规划设计及公路沿线群众重建规划审批工作。凡属异地重建的村要求扶贫、水利、交通、电力、通信、农牧、科技、文化、广电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支持,确保重点村水、电、路、通讯、广播电视、沼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进行,一次安排到位。金融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对重建困难户简化手续落实3年1—3万元贷款。

4、各有关职能部门对重建中涉及的服务性收费一律免收,属于向上交纳的收费项目,及早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减免,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涉及的各项审批,可边开工,边完善手续,以确保重建维修工作如期完成。6

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农村灾后,重建的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吗? 第七篇

天元区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开展农村危房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区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问题,按照《湖南省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构建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和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以农户自筹为主,通过政府补助、政策扶持和社会参与等措施,有序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要从农村

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确保改造的住房符合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不搞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公开扶助政策、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坚持自愿自主的原则。农村困难群众是农村危房改造的主体,要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要把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环保的要求贯穿农村危房改造全过程。新建的住房要符合乡村规划,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地闲地、闲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进行建设。

坚持整合资源的原则。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整合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社会可用资金和新农村建设资金,集中安排用于农村危房改造和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目标任务

按照省统一安排,2016年全区第一批危房改造任务是120户,第二批任务待省下达后再另行安排。各镇要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实施方案,11月底前全面完成国家下达建设任务,到“十二五”期末,全面完成分散供养五保户的危房改造,农村贫困群众危房得到有效改善,农村贫困群众居住条件明显提高。

二、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管理

(一)补助对象

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或无房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和因灾倒房户。对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应优先帮助改造。

(二)补助标准

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无建房能力的分散供养五保户、除政府救济外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农村特困对象新建房屋,每户补助2万元。

2、农村低保户新建房屋,每户补助1万元。

3、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新建房屋,每户补助6000元。

4、其他贫困户新建房屋,每户补助3000元。

5、修缮加固根据房屋破损修缮程度每户补助2000-5000元。

6、因灾倒房户新建房屋整合倒房重建资金,根据贫困类型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新建两层楼房以上或建筑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建房户每户补助3000元。补助标准由镇根据农户自救能力、危房改造方式(新建或修缮)与其签订协议。

(三)资金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严格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原则上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区民政局通过镇一次性直接发放给农户。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三、危房改造实施要求

(一)改造方式

农村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民自建为主,以分散分户建设为主。选址尽量避免洪水、泥石流、干旱、雷击、冰雹等气象地质灾害多发的地点。危房改造任务比较集中并具备一定条件的村,可将危房改造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通过整合新农村建设等方面资金,定点连片建设。对无房或者居住在危房的分散供养五保户可以以村为单位建“五保之家”。

(二)改造标准

1、建筑面积: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纳入政府补助危房改造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为1人户30平方米左右,2人户40平方米左右,3人户60平方米左右。

2、墙体结构:住房主体为砖(木)瓦结构,室内地面硬化、平整、防滑,墙面粉饰,房屋顶部至少要用竹(木)板封闭。

3、配套设施:有厨房、卫生间;有进出道路;照明用电入户;饮用水方便;家具及其他生活设施基本齐全,能满足居住对象生活需要。

4、设立标识: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住房,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全省统一设计的“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标识。

(三)技术服务

各相关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农村了解情况,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房设计图和施工方案,免费发放给农户参考。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

(四)档案管理

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2016]168号)和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的通知》(湘民办函[2016]247号)要求,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有关信息管理。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竣工验收表等材料,其中档案表必须按照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确保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系统。各乡镇接到下达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危改对象基本信息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系统,并按工程进度及时更新进展情况,确保及时、全免、真实的反映工程进度。2016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录入工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从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中随机抽查各地信息录入、进展、和完成情况,定期通报。

四、项目实施和管理

按照省下达的2016年危改任务,切实抓好落实实施。

(一)调查摸底,登记造册

各镇政府要组织人员深入村组,对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其他贫困户无房和危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此项工作于5月20日前完成。

(二)严格程序,确定对象

各镇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具体补助对象的确定,严格按照“本人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张榜公示、镇政府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对象确定工作要在5月底前完成,于6月10日前将危改对象基本信息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系统。各镇要组织与获批准危房改造的农户签订协议,明确具体建设要求、补助标准、和开工、竣工时间,让户主签字,做好施工准备。

(三)制定方案,组织实施

各镇要制定工作方案,将改造任务落实到户,工作责任细化到人,组织人员于6月10日前完成与危房改造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及时组织补助对象开工建房或维修加固房屋。

(四)检查验收,总结工作

要加强对建房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监督检查。实行项目半月报制度,各镇于每月底和中旬将改造进度报区民政局。10月初,各镇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检,并向区民政局上报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完成情况,区民政局根据下达的建设任务对各镇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兑现建房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建房户要于2016年11月初竣工,确保建房户春节前入住新居。

五、完善工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构

成立天元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民政的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建设局、区发改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镇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工作的领导,由一把手负总责,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

(二)加强规划编制

各镇要根据当地农村住房现状、危房改造对象底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助标准,明确建房要求,认真编制危房改造规划。当前重点组织编制2016-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国土部门、住建部门要参与村镇规划、土地规划的审查和实施,确保农村危房改造规划落实。

(三)明确工作职责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是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内容之一,已纳入对各级政府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搞好政策衔接,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安居工程、灾后重建等工作结合起来,整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各镇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将任务分配到人,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在11底初全部完工,竣工率达到100%。对任务不能按时按质完成或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建设资金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拓宽筹资渠道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通过银行信贷、社会捐助、政策减免、邻里互助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开展社会互助,动员机关单位、工商企业、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帮助农村困难农户进行危房改造。

(五)加强宣传引导

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动员,使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大力宣传报道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市民政局。

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各群团组织。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2日印发

以上这篇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能够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范文尽在:工作计划,希望大家多多支持第一公文网网,谢谢。

2016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工作方案
农村灾后,重建的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吗? 第八篇

一、工作思路

以股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县场运作、部门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我县农村住房保险业务。通过各级财政分别出资补贴保费资金的形式建立我县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以下简称农房统保)制度,形成与政府救助互为补充的灾害救助保障体系,保证财政资金预算的计划性、合理性和稳定性,着力减轻自然灾害对农民倒房恢复重建的经济压力,从而实现参保农户灾后能及时重建家园、恢复正常基本生活的目标。

二、组织机构

(一)为加强对全县农房统保工作领导,指导全县农房统保工作的推进与实施,成立县民政局农房统保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救灾救济股股长、局办公室主任、计财股股长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协调、组织、开展。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救灾救济股,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县、乡民政部门和人保财险分公司为农房统保的经办机构。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农房统保工作已列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县乡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房统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把农房统保办成“政府放心,农民满意”的惠民工程,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协调。县民政局要积极争取本级财政解决农房统保配套资金,同时,主动与人保财险公司统一协调辖区内农保住房普查登记和保险理赔等工作,确保把实事办好,好事办实;其次,要切实加强保险费使用和安排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要做好宣传工作。要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各种形式和途径,通过大力宣传农房统保工作的重大意义,向广大参保农户宣传农房统保政策措施,让这一惠农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四)民政部门要将保险理赔工作列入政务、村务公开的内容,确保保险赔款真正用到受灾农户的灾后重建上。

(五)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县、乡民政部门务必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好倒房农户的切身利益;同时,建立完善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杜绝违规违纪现象发生。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和那些因措施不力,导致工作被动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导致严重后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016房屋买卖合同
农村灾后,重建的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吗? 第九篇

##第1篇: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________。

第二条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_________。

商品房座落: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路、道、街。

设计用途_________;建筑结构_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____层。

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万元)

2、分期付款。

(1)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2)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3)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__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第五条房产交付

1、房产实物状况、权利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方可交付;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不得交付。

2、出卖人须于_________前,将该房产及相关证明交付买受人。如遇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处理方式:_________。

3、上述相关证明包括:_________。

第六条产权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登记

1、协议订立后,买卖双方应在30日内,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按照有关规定,其他相关设施应办理登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3、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相关设施登记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_________日内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买受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支付买受人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的实际损失超过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时,出卖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处理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_________日内的,出卖人有权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出卖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买受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一)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_________(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二)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三)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四)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五)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六)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七)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条出卖人关于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若出售的商品房设有他项权利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征得他项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知买受人。

第十一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二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_________m2,位于_________幢_________单元_________房号_________,轴线范围_________。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水;

2、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电;

3、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气;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三条风险责任的转移

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如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出卖人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买受人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四条保修责任

自买受人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出卖人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1、墙面,保修_________月;

2、地面,保修_________月;

3、顶棚,保修_________月;

4、门窗,保修_________月;

5、上水,保修_________月;

6、下水,保修_________月;

7、暖气,保修_________月;

8、煤气,保修_________月;

9、电路,保修_________月;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五条质量争议的处理

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买卖双方产生争议时,以_________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六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第十七条房屋的用途

1、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2、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

该商品房移交后,买受人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出卖人指定_________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买受人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声明及保证

出卖人:

1、出卖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卖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卖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卖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卖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买受人:

1、买受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买受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买受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买受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买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条保密

买卖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二十一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买卖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六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买卖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出卖人、买受人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卖人(盖章):_________买受人(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_____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_________区/市(县)_________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土地用途为:_________。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_________》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_________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_________层,地下层数为_________层。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现房产权登记备案号为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_______路_______幢(号)______层_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_________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是非封闭式。

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建筑层高为_________米。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2;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3;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资料关系、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见本合同附件4;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5、

第三条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暂定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3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青岛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2、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_____%(包括_________%),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_____%(包括+-_________%),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上述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第六条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已建设到_________。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房款交付于甲方的预售款监管帐户(预收款监管机构:_________、帐户名称_________、帐号:_________)。预收款按政府规定监管使用。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附件1中约定明确。

第七条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万分之______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______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______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1、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_________%,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甲方如行使上述解除合同权的,应当自合同约定之乙方应交付房款期限届满止的3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没有通知或逾期通知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八条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2),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_________天内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_________%违约金。

第九条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见附件4),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____%违约金

第十条甲方应当在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将取得的商品房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以及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不可抗力发生时采取了适当救护措施,并在_______日内书面告知乙方的;

第十一条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_____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____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1、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______天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______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_________。

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

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所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第_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未按期接收房屋,从甲方通知的乙方应当接收房屋之日起承担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并承担该房屋毁损灭失的全部风险;如果由此导致甲方承担其他连带责任,甲方除按照承担连带责任的实际损失进行追讨外,另可以按日追究乙方合同总价款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_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甲方的责任,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项处理:

1、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赔偿乙方损失【农村灾后,重建的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吗?】

2、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在产权登记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成就的,应当向乙方发出办理产权登记的书面通知,自乙方接受通知之日起_____日内,若乙方不履行其在办理产权登记中所应履行的义务,导致产权登记迟延办理或无法办理,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至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接收催告书后,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至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赔偿乙方。

第十六条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3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_________倍给予补偿。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3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赔偿乙方。

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应当共同委托本市(或者国内)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共同检测的书面意见后______日内,另一方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对方可以单独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同意该机构做出的书面鉴定意见。

第十七条该房屋交付后,房屋权属证明办妥前,乙方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第十六条第二款的方式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赔偿乙方。

第十八条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起_____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_________%,在退还房价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房价款是包括乙方直接支付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十九条自该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参照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规定,在本合同附件5中约定。

第二十条甲方已选聘_________物业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附件五)。因该房屋规划用途为_________用房,甲乙双方已签订了《_________使用公约》(见附件5)。

第二十一条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甲方与_________订的编号为_________的_________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本合同甲方的)与该房屋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权益(房屋期权),乙方可以依法转让、抵押。乙方依法行使上述权利时,甲方应予协助。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采用用书面形式,且首先采用直接送达方式送达,直接送达不能、或者另一方在省外、国外的可采用挂号邮寄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第______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若邮件被退回的,可以使用我国法律所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

第二十四条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的正文、补充条款、附件以及补充协议中的填空部分,手写体与铅印或者固定格式(如图章条款)不相一致的,以手写体为准。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变更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索赔。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商定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甲方负责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若甲方逾期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如发生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_______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第二十九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1、向_________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本合同壹式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_________各执壹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第3篇:个人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出卖方: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买受方: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出卖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_层,共____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出卖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_%(不包括±_____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_%(包括±_____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买受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总金额为(币)______亿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买受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卖方支付定金(币)______亿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出卖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交付期限。

出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买受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买受方。

第七条买受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出卖方对买受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_天后,即视为买受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出卖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出卖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买受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买受方据实赔偿。

2、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出卖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出卖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

限将该房屋交给买受方使用,买受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出卖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____个月内按_____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_____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___个月,则视为出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买受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出卖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买受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出卖方协助买受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出卖方的过失造成买受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_____%赔偿买受方损失。

第十条出卖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出卖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出卖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买受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________页,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_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卖方(签章):______________

出卖方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买受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买受方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4篇: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__________(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买房:__________(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概况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房屋占地面积约为______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______平方米,房屋为___楼,一楼为___个门面,2、3楼为套房,中间有楼梯间,房屋总面积约为______平方米,一楼门面为框架结构,二、三楼住房为砖混凝结构,二、三楼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整(¥______);

第三条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别约定

1、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产证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今后如房屋重建,甲方应承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

第七条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附二、三楼平面图;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签印):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乙方(签印):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第5篇: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村委会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街道________小区拆迁安置房________栋________室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_元整的价款出售给乙方。乙方首付人民币________元整需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给甲方____________,余款分期按月支付,每月人民币为________元,需于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____月壹年内付清,每个月的支付期限为月底的最后一天。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___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乙方交付首付款后年内甲方和村委会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生效之日,甲方和村委会保证乙方享有居住权利和使用权并通电通水,甲方保证签订合同之前该房屋与任何个人和组织没有债务和利益纠纷,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或《出租合同》;

六、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甲方应当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收到乙方的首付房款即时将房屋的钥匙交给乙方确保其居住权和使用权,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___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元。

3、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___%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4、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5、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6、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年内,产权证和土地证因为甲方的原因不能办理,甲方应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土地证和产权证因为甲方的原因仍然不能办理,每逾期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7、如果因为本合同第五条的原因,造成乙方损失或不能居住的,甲方必须向乙方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人民币为元,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后,侵权仍在继续的,每逾期___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__元。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起诉或仲裁。

八、本合同自乙方支付首付款给甲方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见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范文(2)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村证房位于____市_______区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仟____佰_____拾____万_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__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含地下室______号_______平方米)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________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_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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