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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车辆年检

2016-12-20 10:13:45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国家规定车辆年检(共9篇)最新机动车年检规定最新机动车年检规定【6年以内私家车免检】公安部、国家质监总局两部门发布,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在用私家小汽车免予上线检验:①2010年9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免检。②每2年按规定提供交强险、车船税证明,将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直接领取检验标志。③发生过伤人事故的不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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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机动车年检规定
国家规定车辆年检 第一篇

最新机动车年检规定

【6年以内私家车免检】

公安部、国家质监总局两部门发布,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在用私家小汽车免予上线检验:①2010年9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免检。②每2年按规定提供交强险、车船税证明,将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直接领取检验标志。③发生过伤人事故的不在此列。

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后,机动车延缓报废期限的规定将被取消,并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将被强制报废。”。

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连续3年

据介绍,新规中“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规定,并不是指连续3年未获得检验合格标志。现行机动车年检规定是,非营运的全新机动车前6年是两年一检,第6至15年是一年一检,15年之后就是半年一检。按照这个计算标准,一辆全新的私家车,连续3次即连续6年未年检就会被强制报废。而对于超过15年的老旧车,连续3个检测周期(即1年半)未获得合格标志,就将被强制报废。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8年至30年不等

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实施后,原先国家各部委关于机动车报废的规定将同时废止。按照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 (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等无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张延军介绍,按照这条规定,私家车是没有使用年限限制的。 同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其中,私家车行驶60万公里、 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公里、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公里,将引导报废。

私家车免年检条件:

①2010年9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免检。

②每2年按规定提供交强险、车船税证明,将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直接领取检验标志。

③发生过伤人事故的不在此列。

机动车可直接在车辆所在地进行检验

新规还规定:

①机动车可以直接在车辆所在地进行检验,领取检验合格标志,取消事先在登记地车管所办理委托检验的环节。②大型客车、校车除外。③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也将试行。

面包车和7座以上车辆暂不纳入免检范围今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在用私家车免检,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车主只需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船税证明,将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违法处理完毕后,可以直接领取检验标志。注意:①在此期间车辆未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②面包车和7座以上车辆,此次暂不纳入免检范围。

私家车报废年限新规定

2013年5月1日起,国家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正式开始执行。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这就意味着,自下月起,连续3个周期内未年审合格车辆将被强制报废。根据新规,小型私家车将再无使用年限限制,行驶里程60万公里后引导报废。新规对车辆的环保方面提出了新要求,消费者购车时将更看重节能环保。

私家车报废年限取消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提出了更高要求。新政中私家车自注册登记后的第15年起车辆需要一年进行两次年检,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年检中对高龄车辆进行了严格规定,在私家车在进行功率检验时,底盘输出功率不得低于发动机额定功率的60%或最大净功率的65%。同时,新标准提出,在一个机检周期内的车辆,安全不合格、环保不达标将强制报废。功率检验项目也将取代现有的油耗项目,用以淘汰性能指标较差的车辆。

国家车辆年检标准年检流程
国家规定车辆年检 第二篇

审车时间:

1、6年以内,每2年检验一次;

2、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一次;

3、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

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交警新的审车模式规定,一旦错过审车时间,车主要到交警市车管所审验车辆,其间不仅要到车辆登记的各区分所填复审表,还要拓印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真是好不麻烦。今年审车的时间,是企业或个人去年审车时就提前选定的月份,交警车管部门按照每天的满负荷工作量安排审验车辆数量、规定具体时间。假如错过审车的日期,可在当月向交警大队车管分所提出补审要求,一般情况下都会得到补审。错过

月份只能办理复审手续。

假如你的车辆进行了改装、更换了发动机或者变更了颜色等,现在的车辆已经与登记注册的内容不相符,一定要在审验车辆前,向市交警车管所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变更颜色要提前申报批准后才可变更。许多个体车主在变更住址和联系方式后,不愿意在审车时向交警部门通报,这种做法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没有固定的联系方式,在交通肇事、车辆被盗、车被套牌等情况下,很容易给车主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麻烦,车主合法的权益也不能得到及时保护。

验车流程:

1、首先到业务大厅交200元押金,请保存好收据。

2、到停车场找检测尾气外观检验员办理登记手续,添检测表(有的检测场是由检验员查看登记)。

3、上尾气检测线用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检测合格后,领取环保标志(免费)

4、到检测外观处交《尾气检测合格表》、机动车行驶证、交强险保单正本、身份证复印件(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手续齐全后到窗口查验该车是否有违章记录。

5、检查外观,检验员检查车辆外观,检查的内容包括:车身外观和发动机号、车架号是否与行驶本一致,各种灯光齐全有效;查看灭火器、三角牌,左右轮胎花纹是否一致;

6、上检测线,主要检查的项目有:前后轴重、侧滑、速度表差值、

前、后刹车力、手刹车力、灯光、喇叭、底盘等项目。小型车检测费是36元。

7、人工调试近光灯。费用是20元。

8、全部项目合格后到业务大厅结帐,各种检测表格交总检审验签字,

9、交民警审验签字,如无违章记录,行驶本盖年检章,发年检合格证。有违章记录,则到交通支大队接受处理,到银行交纳罚款后24-48小时以后,带着所有手续和所年检的车辆再回到检测场领取年检合格证。

(2013更新版)我国机动车检测主要相关标准及法规
国家规定车辆年检 第三篇

机动车检测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主分安全检测、综合性能检测、环保检测三大类,分属公安部、交通部、环保局监管。

1)安全检测:属公安监管,对所有社会车辆实施年检、事故检等,检测项目有: 安全项目:速度表检验、制动检验、侧滑检验、前照灯检验;

环保项目:机动车尾气排放、喇叭噪音

外检项目:车身、底盘、动态检验。

检测项目与方法:执行GB 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检测项目和方法》和GA 801-2008《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检测标准: 执行GB 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2013.1.1执行)

2)综合性能检测:属交通监管,对所有营运车辆实施二级维护、技术等级评定等检测,检测项目有:外检、安全、环保、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等

检测项目、方法、标准:执行GB 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部分引用GB 7258-2004 。GB18565-2012(送审稿)现在审批中,将部分引用新规GB 7258-2012。

【国家规定车辆年检】

联网标准: JT/T 478-2002 《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 技术等级评定: JT/T 198-2004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建站能力要求: GB/T 17993-2005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

3)环保检测:属环保局监管,用工况法或尾气双怠速法等检测机动车排放。 执行标准见本文引用的各有关机动车排放的标准。

一)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2011.5.1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管理目录(国质检[2006]145号公告)

4、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2013.1.1执行)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监(2009)121号,替代

2006—87号]

6、国质检监(2009)521通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替代2007第369号]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替代2006第378号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替代2006第379号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替代2006第380号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管理规范[国质检监(2009)521]

7、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第13号)

8、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9第11号)

二)技术方法

1、安全检测

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代替GB 7258-2004及第1、2、3号修改单)

GB 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012送审稿 审批中)

GA/T 134-1996 《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条件》

GA/T 123-1995 《移动式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条件》

2、排放检测

GB 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3847-2005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4621-201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 GB 19758-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8322-2002《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HJ/T240-2005 《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汽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

HJ/T241-2005 《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

3、综合性能检测

GB 18565-2001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正修订)

GB/T 17993-2005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

JT/T 478-2002 《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国家规定车辆年检】

JT/T 198-2004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正修订)

GB/T 18344-2001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正修订)

GB/T 18276-2000 《汽车动力性台架试验方法和评价指标》

GB/T 12480-1990 《客车防雨密封性试验方法》

QC/T 476-1999 《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

JT/T 497-2004 《乘用车悬架特性检测和评定方法》

JT/T 510-2004 《汽车防抱死制动系统检测技术条件》

GB/T 16739.1-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1-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GB/T 16739.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2-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JT 711-2008 《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JT 719-2008 《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三) 产品制造

1、安全检测:

JT/T 507-2004 《汽车侧滑检验台》;

JT/T 508-2004 《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

GB/T 13564-2005 《滚筒反力式汽车制动检验台》

GB/T 13563-2007 《滚筒式汽车车速表检验台》

JT/T 633-2005 《汽车悬架转向系间隙检查仪》

GA/T 485 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

2、排放检测

JT/T 386-2004 《汽车排气分析仪》

JT/T 506-2004 《不透光烟度计》

HJ/T 289-2006 《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HJ/T 291-2006 《汽油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HJ/T 290-2006 《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HJ/T 292-2006 《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HJ/T 395-2007 《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自由加速法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HJ/T 396-2007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3、综合性能检测

JT/T 445-2008 《汽车底盘测功机》

JT/T 448-2001 《汽车悬架装置检测台》

JT/T 503-2004 《汽车发动机综合检测仪》

JT/T 504-2004 《前轮定位仪》

JT/T 505-2004 《四轮定位仪》

JT/T 632-2005 《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

JT/T 638-2005 《汽车发动机电喷嘴清洗检测仪》

JT/T 634-2005 《汽车前轮转向角检验台》

JT/T 649-2006 《多功能制动性能检验台技术条件》

四) 计量检定

注: JJG(交通)为交通部门制定的交通部门计量规程,JJG为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国家计量规程. 相应标准有JJG后,JJG(交通)不再在下面列出,技术监督部门优先使用JJG 标准.

1、安全检测

JJG 745-2002 《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检定规程》

JJG 1014-2006 《机动车检测专用轴(轮)重仪检定规程》

JJG 906-2009 《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检定规程》

JJG 908-2009 《滑板式汽车侧滑检验台检定规程》

JJG 909-2009 《滚筒式汽车车速表检验台检定规程》

JJG 1020-2007 《平板式制动检验台检定规程》

JJF 1169-2007 《汽车制动操纵力计校准规范》

【国家规定车辆年检】

JJG 188-2002 《声级计检定规程》

JJG 910-1996 《摩托车轮偏检测仪》

JJF 1196-2008 《机动车方向盘转向力-转向角检测仪校准规范》

JJF 1168-2007 《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校准规范》

JJF 1193-2008 《非接触式汽车速度计校准规范》

JJG 144-2007 《标准测力仪检定规程》

JJF 1225-2009 《汽车用透光率计》校准规范

2、排放检测

JJG 847-2011 《滤纸式烟度计》

JJG 976-2010 《透射式烟度计检定规程》

JJG 688-2007 《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检定规程》

JJF1221-2009 《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用底盘测功机》校准规范

JJF1227-2009 《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检测系统》校准规范

3、综合性能检测

JJF1141-2006 《汽车转向角检验台校准规范》

JJG 653-2003 《测功装置》

JJF1151-2006 《车轮动平衡机校准规范》

JJF1154-2006 《四轮定位仪校准规范》

JJF 1192-2008 《汽车悬架装置检测台校准规范》

JJG(交通)009-1996《四活塞联动式油耗仪检定规程》

JJG(交通)012-2005《汽车发动机曲轴箱窜气量测量仪检定规程》

JJG(交通)013-2005 《汽车发动机检测仪检定规程》

五)GB7258、GB21861、GB18565引用标准:

GB 1589—2004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及第1号修改单 GB 4785-2007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11567.1-2001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GB 11567.2-2001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

GB 15084-2006 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GB 16735-2004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 18100.1-2010 《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13094-2007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18986-2003 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T21085-2007 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GA36-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GA37-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GA801-2008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GA802-2008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

GB/T16887 卧铺客车技术条件

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

GB 4094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 4599-1994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5948-1998 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 9656 汽车安全玻璃

GB 10395.1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 安全技术要求 第一部分:总则

GB 1039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 GB/T 11381—1989 客车顶部静载试验方法

GB/T 12428 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

GB 13057 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T 13594 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

GB 13954 特种车辆标志灯具

GB 15365 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GB 1735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

GB/T 17676 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 标志

GB/T 18411 道路车辆产品标牌

GB/T 18697—2002 声学 汽车车内噪声测量方法 (eqv ISO 5128:1980)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GB 19151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GB 19152 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A 406 车身反光标识

QC/T 659—2000 汽车空调(HFC-134a)用标识

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

五、其它

GB/T 11798.1-2001《滑板式汽车侧滑检验台检定技术条件》

GB/T 11798.2-2001《滚筒反力式汽车制动台检验台检定技术条件》

GB/T 11798.3-2001《汽油车排气分析仪检定技术条件》

GB/T 11798.4-2001《滚筒式车速表检验台检定技术条件》;

GB/T 11798.5-2001《滤纸式烟度计检定技术条件》

GB/T 11798.6-2001《对称光前照灯检测仪检定技术条件》

GB/T 11798.7-2001《轴(轮)重仪检定技术条件》

GB/T 11798.8-2001《摩托车轮偏仪检定技术条件》

GB/T 11798.9-2001《平板式制动试验台检定技术条件》

GB/T 27025-2008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代替GB/T 15481-2000

我国机动车检测主要相关标准及法规
国家规定车辆年检 第四篇

我国机动车检测主要相关标准及法规

发布时间:2012-4-18 11:48:52 浏览次数: 797381 评论次数: 87

文件下载: 《我国机动车检测主要相关标准及法规》

我国机动车检测主要相关标准及法规

陈南峰

(石家庄华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最后一次修改日期:2013年5月7日

编者说明:

(1)目前机动车检测相关法规标准数量众多,编者根据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汇编,供同行参考。望有关掌握最新动向的朋友积极提供信息与建议,以便不断更新完善此文,与广大同行们共享。

(2)本文为阅读与理解方便,对法规标准作了分类:

法规文件: 收集机动车检测有关部门法规、文件。

方法标准: 收集机动车检测有关项目、方法、合格性评价标准。

产品标准: 对检测设备制造制定的产品制造标准。

计量标准: 技术监督部门对检测设备定期检验用标准。它应该是根据产品制造标准中对设备检测精度的相关要求,专门制订的定期检验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其 它: 本文所列GB/T 11798.(1-9)-2001系列标准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归口的设备检定技术条件,在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设备检定时首先是执行计量标准JJG、JJF ,无JJG及JJF标准规程的设备,参考其它标准执行。

(3)检测方法与标准:

目前我国主分安全检测、综合性能检测、环保检测三大类,分属公安部、交通部、环保局监管。

a、安全检测:属公安监管,对所有社会车辆实施年检、事故检等,检测项目有: 安全项目:速度表检验、制动检验、侧滑检验、前照灯检验;

环保项目:机动车尾气排放、喇叭噪音

外检项目:车身、底盘、动态检验。

检测项目与方法:执行GB 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检测标准: 执行GB 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b、综合性能检测:属交通监管,对所有营运车辆实施二级维护、技术等级评定等检测,检测项目有:

外检、安全、环保、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等

检测项目、方法、标准:执行GB 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部分引用GB 7258。

联网标准: JT/T 478-2002 《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 技术等级评定:JT/T 198-2004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建站能力要求: GB/T 17993-2005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

C、环保检测:属环保局监管,用工况法或尾气双怠速法等检测机动车排放。

执行标准:GB 18285-2005、GB3847-2005等,见本文引用的各有关机动车排放的标准。

一)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5.1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管理目录(国质检[2005]145号公告)

4、机动车登记规定(修订稿)(公安部令2008第102号)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监(2009)121号,替代

2006—87号]

6、国质检监(2009)521通知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替代2007第369号]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替代2006第378号文]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替代2006第379号文]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替代2006第380号文]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管理规范[国质检监(2009)521]

7、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10〕126号),3.20发

8、关于印发《交警系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通知2010年201号

关于印发《交警系统落实社会管理创新九项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2010年238号

9、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第13号)

10、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9第11号)

二)方法标准

1、安全检测

GB 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2012.9.1实施)

GB 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2008.5.26批准,2009.6.1实施)

GB/T 26765 -201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

2、排放检测

GB 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3847-2005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4621-201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

GB 19758-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8322-2002《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国家规定车辆年检】

HJ/T240-2005 《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汽污染物排放限值

的原则和方法》

HJ/T241-2005 《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

3、综合性能检测

GB 18565-2001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正修订) GB/T 17993-2005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

JT/T 478-2002 《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

JT/T 198-2004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正修订) GB/T 18344-2001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正修订)

GB/T 18276-2000 《汽车动力性台架试验方法和评价指标》

GB/T 12480-1990 《客车防雨密封性试验方法》

QC/T 476-1999 《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

JT/T 497-2004 《乘用车悬架特性检测和评定方法》

JT/T 510-2004 《汽车防抱死制动系统检测技术条件》

GB/T 16739.1-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1-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GB/T 16739.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2-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JT 711-2008 《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JT 719-2008 《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GB/T 18566-2011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评价方法》

三) 产品标准

1、安全检测:

JT/T 507-2004 《汽车侧滑检验台》;

JT/T 508-2004 《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

GB/T 13564-2005 《滚筒反力式汽车制动检验台》

GB/T 13563-2007 《滚筒式汽车车速表检验台》

JT/T 633-2005 《汽车悬架转向系间隙检查仪》

GA/T 485 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

GB/T 28945-2012 《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

GB/T 28946-2012 《移动式摩托车安全技术检测线》

GB/T 28529-2012 《平板式制动检验台》

2、排放检测

JT/T 386-2004 《汽车排气分析仪》

JT/T 506-2004 《不透光烟度计》

HJ/T289-2006 《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HJ/T291-2006 《汽油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HJ/T290-2006 《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HJ/T292-2006 《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HJ/T395-2007 《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自由加速法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HJ/T396-2007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3、综合性能检测

JT/T 445-2008 《汽车底盘测功机》

JT/T 448-2001 《汽车悬架装置检测台》

JT/T 503-2004 《汽车发动机综合检测仪》

JT/T 504-2004 《前轮定位仪》

JT/T 505-2004 《四轮定位仪》

JT/T 632-2005 《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

JT/T 638-2005 《汽车发动机电喷嘴清洗检测仪》

JT/T 634-2005 《汽车前轮转向角检验台》

JT/T 649-2006 《多功能制动性能检验台技术条件》

四) 计量标准

注: JJG(交通)为交通部门制定的交通部门计量规程,JJG为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国家计量规程. 相应标准有JJG后,JJG(交通)不再在下面列出,技术监督部门优先使用JJG 标准.

1、安全检测

JJG 745-2002 《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检定规程》

JJG1014-2006 《机动车检测专用轴(轮)重仪检定规程》

JJG 906-2009 《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检定规程》

JJG 908-2009 《滑板式汽车侧滑检验台检定规程》

JJG 909-2009 《滚筒式汽车车速表检验台检定规程》

JJG1020-2007 《平板式制动检验台检定规程》

JJF1169-2007 《汽车制动操纵力计校准规范》

JJG 188-2002 《声级计检定规程》

JJG 910-1996 《摩托车轮偏检测仪》

JJF 1196-2008 《机动车方向盘转向力-转向角检测仪校准规范》 JJF1168-2007 《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校准规范》

JJF 1193-2008 《非接触式汽车速度计校准规范》

JJG 144-2007 《标准测力仪检定规程》

JJF1225-2009 《汽车用透光率计》校准规范 2009-07-10批准 2009-10-10实施

2、排放检测

JJG 847-2011 《滤纸式烟度计检定规程》

JJG 976-2010 《透射式烟度计检定规程》

JJG 688-2007 《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检定规程》

JJF1221-2009 《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用底盘测功机》校准规范 2009-07-10批准 2009-10-10实施 JJF1227-2009 《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检测系统》校准规范 2009-08-18批准 2009-11-18实施

3、综合性能检测

JJF1141-2006 《汽车转向角检验台校准规范》

JJG 653-2003 《测功装置》

JJF1151-2006 《车轮动平衡机校准规范》

JJF1154-2006 《四轮定位仪校准规范》

JJF 1192-2008 《汽车悬架装置检测台校准规范》

JJG(交通)009-1996《四活塞联动式油耗仪检定规程》

JJG(交通)012-2005《汽车发动机曲轴箱窜气量测量仪检定规程》

JJG(交通)013-2005 《汽车发动机检测仪检定规程》

五)GB7258、GB21861、GB18565引用标准:

1、 GB 7258-2012 引用标准

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T 2408-2008 塑料燃烧性能的测定水平法和垂直法

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

GB 4094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 4599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5948 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

GB/T 8196 机械安全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GB 8410-2006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 9656 汽车安全玻璃

GB 1039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总则 GB 11567. 1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GB 11567.2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

GB/T 12428 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2676 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

GB 13057 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 13365 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T 13594 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

GB 13954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

GB/T 14172 汽车静侧翻稳定性台架试验方法

GB 15084 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GB 1536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GB 16735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GB 1735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GB/T 17578 客车上部结构强度的规定

GB/T 17676 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

GB 18100.1 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第1 部分z 两轮摩托车 GB 18100.2 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第2 部分z 两轮轻便摩托车 GB 18100.3 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第3 部分z 三轮摩托车 GB/T 18411 道路车辆产品标牌

GB 18447.1 拖拉机安全要求第1 部分z 轮式拖拉机

GB 18564.1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 部分z 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 18564.2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 部分z 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 18565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T 18697-2002 声学汽车车内噪声测量方法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国家标准现行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规定
国家规定车辆年检 第五篇

国家标准现行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规定

附注及依据有关文件文号:

注:

1、使用年限超过4年的营运客车转为非营运客车后,仍按营运客车 8年有效期执行。4年以内营运转转非营运,按非营运车辆报废期执行。

2、距报废年限2年的车辆,不得进行改装改型。

3、延缓报废使用的车辆,一律不得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依据:

1、《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和做好2001年检审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1]20号。

2、《转发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粤公通字[2000]325号。

3、《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

4、《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

5、《关于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实施日期的通知》公交管[1998]201号。

6、《转发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公通字[1998]27号。

7、《关于制订大中型拖拉机报废标准的通知》[1992]物机字191号。

8、《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

9、《摩托车安全基准》。

10、《关于转发〈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经贸贸易[2002]541。

2016车辆年检授权委托书
国家规定车辆年检 第六篇

车辆年检授权委托书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兹委托 作为委托人的全权代理人,办理委托人拥有的机动车 (号牌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业务,代理人在办理上述事项内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表格,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对本委托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已核实委托人的有关情况。

本委托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委托书不得转委托。

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或单位公章: 代理人/经办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为单位的,由经办人签字,填写经办人身份证号码加盖单位公章,代理个人机动车登记业务的需对委托书进行公证。) 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签署日期:日

车辆年检授权委托书 [篇2]

南昌市交管局车辆管理所:

兹委托 作为委托人的全权代理人,代理委托人办理 (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为 的机动车的 业务,代理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本委托书的有效期为日 至 年月不得转委托。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被委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代理单位经办人签字:

签署日期:

注:

1、被委托人指机动车所有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代理单位指经公安车管部门备案、有代理资质的汽车销售商或中介代理机构。

2、被委托人或经办人应核实有关的委托人情况,保证该委托书的真实性,并亲自提交本委托书。

3、委托人、被委托人和代理单位的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作为本委托书的附件附后。

4、授权委托书填写应该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车辆年检授权委托书 [篇3]

xx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兹委托xx-x作为委托人的全权代理人,代理委托人办理委托人拥有的机动车 : 审车年检事宜,代理人在办理上述事项内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表格,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对本委托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已核实委托人的有关情况。

本委托书的有效期为:

2016年2月20日至 2016年2月25日止。

本委托书不得转委托。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代理人为单位的,由经办人签字,填写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年 月日

车辆年检授权委托书 [篇4]

兹委托 ,男,身份证号码为 ,办理我单位号牌号码为 苏m09906 的机动车年检、年审等业务,受托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提供的手续,均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本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 15 天内有效。

委托人: 受托人:

(签名或盖公章) (签名或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车辆年检授权委托书 [篇5]【国家规定车辆年检】

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大)队车辆管理所: 兹委托 作为委托人的全权代理人,代理委托人办理委托人所有的 (品牌型号/车牌号码)的业务,代理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委托均予以承认。

本委托书的有限期为:①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②本委托书不得转委托。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注:1、本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代理人应保证该委托书的真实性,并核实有关的委托人情况。

2、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作为本委托书的附件附后。

3、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除外。

2016车辆定点维修合作协议
国家规定车辆年检 第七篇

车辆定点维修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平等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

一、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注明的甲方和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

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完全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3)“维修”系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车辆一、二级维护正常维护、维修等保养服务。

(4)“配件材料”系指乙方可提供维修服务时向甲方提供的零部件及耗材。

(5)“配件价格”系指乙方提供的车辆配件价格(车辆维修维护的配件费用,双方另行商议)。

二、服务范围

乙方负责甲方50台“的士”车辆的各级维护、维修(或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

三、甲方车辆在乙方定点维修期间,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优惠:

1、修理工时费优惠10%;

2、甲方有权享有配件优先自行选择使用权。

四、车辆送修

1、新车营运年/10万公里内,上海大众公司规定甲方的维护保养期间,甲方有权选择维护保养厂家的权利。

车辆定点维修合作协议 [篇2]

甲方(托修方):山西晋煤集团晋圣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承修方):晋城市大金华汽车修理厂

为了规范双方行为并保持彼此良好的合作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公平、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暂定乙方为甲方所属车辆维修事项的指定企业(厂)。

2甲方所管理的驾驶员在乙方所填制的结算单及其他任意凭据中的签字均不代表甲方对乙方任何行为(包括维修项目、价格、用料质量等)及凭据(单)记录内容的确认。

3甲方应当根据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支付甲方所属车辆在乙方发生的车辆维修费用。

4甲方对乙方所实施的维修项目、更换部件及乙方维修车辆所使用材料均应当拍照存档,且该照片为乙方向甲方申请费用结算时甲方核定乙方维修项目的有效依据。

5乙方由于对车辆故障诊断错误或选用配件质量问题或质量瑕疵导致甲方车辆经维修出厂后,甲方驾驶员所描述故障没有彻底消除的,甲方不负担乙方本次维修甲方车辆的任何费用(含材料费)。

6甲方根据乙方维修工作的需要积极履行协助义务。

7车辆维修出厂后,经鉴定机构认定,确属乙方维修项目的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修理厂维修要求,或未达到合理的使用期限,及使用假冒伪劣的零配件、燃润料,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车辆损害、人身损害及相关损失的,乙方应全部赔偿。

二、乙方权利义务

1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本厂维修要求实施汽车维修作业,保证维修质量。

2对甲方送修车辆进行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和竣工检验。

3乙方在竣工交付车辆前,对该车辆负有保管责任。除维修检验试车外,乙方不得因其他任何原因使用该车辆。【国家规定车辆年检】

4乙方维修车辆使用的配件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如使用修复配件或旧配件的,经甲方书面同意,该配件应达到相关产品的质量标准。

5乙方将车辆交由第三方维修,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第三方造成甲方车辆损害或他人损失及经第三方维修后的维修质量原因造成的所有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汽车无法正常使用,且乙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汽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7乙方愿为甲方提供维修让利和优惠服务。

三、维修类别与项目

1、乙方应当对送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预定维修项目并估算费用。

2、乙方预定的维修项目、内容,预计的维修费用,应当经甲方以书面形式或签章认可。

3、维修过程中确需追加作业项目和费用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形式或签章认可。

4、实际维修项目和费用以经双方签章的“晋圣公司车辆维修使用材料(更换配件)清单”为准。

四、维修配件与材料

1、乙方针对甲方车辆所需更换的配件或使用的材料,应当提供两种以上不同品牌(产地)同型号备件(材料)供甲方选用。

乙方承诺其提供的维修配件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示配件性质并明码标价。

2、乙方应当提供维修所用材料的清单,明确材料名称、标识、规格、型号、产地、类别、数量、提供方式、单价、金额等。

3、更换下配件处理方式:经甲方拍照存档后委托乙方处理。

五、维修竣工检验及检验质量标准

乙方维修的车辆完工经乙方检验合格具备出厂条件后,乙方应当通知甲方车辆出厂。

经由乙方维修的项目在合理的质量保证期限内负有质量保证义务。

乙方应当为甲方车辆建立维修档案。

六、维修费用及结算方式

1、收费标准双方约定工时单价:40元/工时

工时时长以行业标准规定的维修项目工时定额或各维修项目假定连续作业所需时间的累加。

2、维修费用计算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维修费用=工时费(工时单价×工时定额)+配件与材料费+税金。

3、实际结算费用应以经双方确认后的维修结算清单为准。

4、结算方式

乙方应当在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次将该期间间隔甲方所属车辆在乙方维修的相关有效票据和经双方确认后的维修结算清单提供给甲方,经甲方汇总核对后,以转账方式支付于乙方。

双方确认后的“晋圣公司车辆维修使用材料(更换配件)清单”是乙方结账的凭据。

晋圣公司车辆维修使用材料(更换配件)清单样表做为本合同的附件附后。

七、汽车交付与费用确认

汽车维修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提取车辆。车辆出厂7日内,双方应当确认维修项目和费用。逾期甲方则以乙方各该次实际发生的维修项目,依照乙方各项目预计费用合计金额的70%做挂帐处理,乙方对该挂帐行为及挂帐金额不再争议。

八、维修质量保证期

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并交付给甲方之日起一年或三万公里计算(电子元件不受此限,但应当保证合理的使用期限),保证期以行驶里程或日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保证期从返修后交付给甲方的当日重新算起。

由于甲方所属驾驶员操作不当或遭遇不可抗力造成乙方维修甲方车辆的维修项目及更换部(配)件损毁,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质量保证责任。

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如低于有关法规、规章或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则以有关法规、规章或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为准。

九、合同变更及解除

1、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内容经双方同意,变更事项双方约定按照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2、变更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以变更后内容为准。但变更续订(立)合同的有效期间超过一年的约定无效。

3、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非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定事由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4、在质量保证期内,甲方送修的汽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车辆交由第三方维修的,甲方有权本解除合同。

6、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其中,双方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六个月为合作试运行期间。

合作试运行期间任意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前一个月,经由双方协商后可以以书面形式续订(立)合同有效期间,但该有效期间不超过一年。

7、经由双方确认的维修费用依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处理。

十、争议及纠纷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纠纷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以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晋城市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或以诉讼方式解决本合同争议。

十一、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经由甲方或甲方授权的部门(人)签章后的“晋圣公司车辆维修使用材料(更换配件)清单”为乙方同甲方结算的有效依据。

3、就甲方所属车辆,乙方已经发生的维修事项适用本合同的约定。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车辆定点维修合作协议 [篇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方(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注明的甲方和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 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完全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3)“维修” 系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车辆大修、一、二级维护和小修、中修、车辆年检以及其它有关汽车的维修服务。

(4)“配件材料” 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必须向甲方提供的零部件及耗材。

(5)“乙方”系指提供汽车定点维修服务的汽车维修厂家。

(6)“甲方”系指接受维修服务的甲方。

2.服务范围

车辆大修、各级维护、小修、中修、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

3.送修手续

3.1送修车辆时,甲方经办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乙方的“车辆维修派工单”(以下简称“派工单”)。派工单上应填写清楚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维修项目,经甲方经办人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项目的接修。

3.2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

3.3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4.维修费用

4.1乙方应按照不超过《广东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算维修费,优惠幅度及标准见附件报价表。

(1) 维修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2)工时费包括小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小修、大修的含义在“维修工时费报价一览表”中的备注已作说明)

(3)材料费即材料价格,在乙方开具的正式维修发票中须单独列出。

5.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5.1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填写“车辆维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及质量保证期,注明优惠事宜后交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此单多联复写备查。

5.2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5.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甲方。

5.4乙方在向甲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 “结算清单”联和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一同交甲方。

5.5如甲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问题,而又不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结算清单”中的内容。

6.结算方式

6.1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

6.2乙方凭下列单据与甲方直接结算:

(1)正式发票;

(2)有甲方验收人员签章的“结算清单”。

6.3付款。

每月30日为当月截止日期,乙方应于次月5日前将全部结算清单(并打印总报表)和汽车维修专用发票交由甲方经办人核对后签名,后由甲方财务部门审核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手续。

7.质量保证

7.1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广东省机动车维修和技术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7.2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7.3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

7.4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如确需使用付厂产品或旧拆车件的,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等,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7.5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8.索赔

8.1甲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

车辆维修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8.2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任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免收该次维修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些损失和费用。

(2)乙方必须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3)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如发生故障时,甲方车辆驾驶员应及时进行补救,避免损失扩大,如未采取措施,乙方可以仅对初步损失进行赔偿。

8.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不足部分乙方需用现金补足)或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9.乙方交货延误

9.1乙方应按送修通知单上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项目,并将竣工车辆交付甲方验收使用。

9.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完成维修项目和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延长维修时间。

10.误期赔偿

10.1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维修时间或没有按照送修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以及不按期办理车辆交接手续, 除合同第11条规定外,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车每天叁佰元收取,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壹万元整,一旦到达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11.不可抗力

11.1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乙方不应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1.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下列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甲方、甲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

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和甲方。除甲方和甲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20天以上的,甲方、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2.税费

12.1政府税务部门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13.履约保证金

13.1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13.2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14.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解决不了,则应申请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5.违约终止合同

15.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经乙方维修出厂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达3次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维修厂家修理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零部件用于送修车辆的;

(4)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部件的;

(5)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6)每月不认真、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送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15.2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甲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15.3甲方未按规定与乙方结算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甲方追究经济赔偿。

16.乙方服务

16.1乙方应实行24小时全天候服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16.2乙方应严格执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维修工时费定额和收费标准及配件价格,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汽车配件、维修质量、车辆档案、服务承诺等的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累计三次的,甲方将扣除其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其定点维修厂的资格的处理。

17.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自_______年_______ 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18.合同生效及其他

18.1合同应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8.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18.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8.5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甲方(单位盖章):_______乙方(单位盖章):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定点维修合作协议 [篇4]

甲方:

乙方:

甲方为 单位,乙方为浙江戴德正基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桐乡卡马特店。

甲方考虑到乙方所拥有的维修实力和服务水平,甲方自愿在乙方定点维修其在附表中所列车辆。

乙方考虑到甲方为固定消费的大宗客户,愿为甲方提供优惠服务。

为规范双方行业并保持彼此良好的合作关系,在自愿、公平、平等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方车辆在乙方定点维修期间,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优惠 1. 车辆维修工时费执行会员价,材料费优惠10%。

2. 享有配件优先使用权。

3、为甲方车辆建立车辆安全档案,为 甲方车辆提出安全养护方案。 4、合同期间甲方的车辆(包括员工车辆)在乙方消费任何项目均可享受乙方提供的会员专享价。

二、车辆送修

1. 甲方车辆到乙方维修时,需持有甲方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车辆维修通知单,乙方见单后方可按此协议维修车辆。

2. 甲方车辆维修通知单上须注明送修项目和经办司机姓名。 3. 乙方保证甲方维修车辆的的质量,对使用的配件质量负责。

三、维修项目

1. 维修项目由甲方在车辆维修通知单上注明,车辆维修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报修单位和财政局公章。

2015关于车辆年检的规定
国家规定车辆年检 第八篇

5月16日,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包括18条改革措施。《意见》明确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6年以内在用私家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将免去上线检验。车主无交通违法记录的情况下,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车船税完税证明即可直接领取检验标志。

这对车主来说无疑是个非常省时省力省事省钱的新规定,下面我们来看看新规实行后,车主年检将发生哪些新变化。

1、进一步扩大新车免检范围

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客车,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免于检验(出厂后2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需安全技术检验)。

2、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

2015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在此期间,每2年提供交强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征证明后,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

3、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

地市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推广机动车在全省范围内异地检验。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

4、推行机动车预约检验

有条件的检验机构,允许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预约检车。开设预约通道和窗口,公布每日检测能力和实际业务量,方便车主自主选择检车时间,减少排队等候。预约服务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5、创新检验工作便利措施

推行周六日、节假日检验机构不停休制度,实行延时检验服务。推行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验车提醒服务。

由上可以看出,今后汽车年检将减少年检次数,可以跨地域年检,年检的时间和方式也将更加自由。而在验车的流程上,则不会有太大的变化。

机动车验车流程

国家规定,机动车必须定期通过尾气检测、汽车外观、车灯、刹车、底盘等检测合格,并以无违章记录的情况下,发放检验合格标志。所有年检日期按行驶证上登记的日期为准,机动车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般统称为“年检”或“年审”。

以北京本市车辆年检为例,在任意检测场都可以定期检验,也可以网上提前预约验车场及验车时间。

【验车流程提示】:

处理违章(事先)→(预约检测场)→自检车辆备齐相关证件物品→前往检测场→领表、填表、缴押金→检查外观→上线检测(底盘、刹车、大灯)→尾气检测→检查交强险等→领取合格标志

第一步 处理违章记录

验车前,先查询一下,看看自己的车有没有违章记录。有违章记录者需要先行处理违章。

以北京为例,验车可在网上预约,如有违章将有提示。

第二步 准备相关证件及资料

检车时需要准备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以及200元(正常的花费200元以内)。

到检车线后,填写年检申请表,要有交通部门盖章、单位公章或私人签字及身份证复印件。如有违章记录一定要处理,否则不予受理。

必备工具及物品:灭火器、三角标志。

第三步 验车场检测

车身外观不要根据自身喜好让车身太“花哨”,否则外观通不过。而不必要的改装,不仅让你多花钱也通不过年检。更有“验明正身”,切勿私自换车壳、换发动机。更不要买“来路不明”的车,否则是“自讨苦吃”,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接下来就是安全检测,前后轮轴重、脚制动、手制动、悬挂、侧滑等都是以精确的数据显示你爱车是否合格,还有灯光,大灯亮度、角度。

友情提示:检车前有哪些项目需要自检?

机动车年检中刹车、手刹、灯光亮度这三项是否决项,意味着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全车即为不合格。为此,从以下几个方面下手:

轮胎气压检查:把轮胎气压尽量调到车辆标定气压(看说明书,千万别听轮胎修理部),四个轮胎气压一致。

路试刹车:急刹时不能有甩头或甩尾的情况。如果新换了刹车片或刹车盘,一定要跑过500公里以上再去检车。另外刹车片尽量左右同时换,避免刹车力量不均匀。

手刹的调整:找个熟悉的修车店,把手刹调到3个牙,即使“咔咔咔”三响,手刹几乎不动了。特别注意,检车合格后,再调回正常状态,否则会费手刹。

灯光的调节:灯光亮度要正常,把灯罩擦干净。找个夜间,大灯打远光,距离车灯5米的距离,一般要照在人的腰带位置稍下点。左右和上下偏移不是否决项目,属于建议调整。

检车前尽量保持车容整洁,轮胎上没有泥污,特别是灯罩干净。

按照以上提示去做的有车一族,您基本可以高效的完成检车了。

2015机动车年审新规定
国家规定车辆年检 第九篇

根据公安部、国家质监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安、质监等政府部门不得开办车检机构,已开办的,9月底前必须彻底脱钩;自9月1日起,试行非营运轿车6年内免检;不得指定检验机构,推动机动车异地年检。18项新政摘要如下。

1、加快检验机构建设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质检部门对符台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一律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

2、严格检验机构从业人员条件检验机构要依法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承担检验法律责任。

3、禁止政府部门开办检验机构公安、质检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开办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监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参与检验机构经营。

4、规范检验机构审批程序省级质检部门对符台条件的申请人,要依法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严格许可的审查和批准工作。

5、加快推进系统联网监管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在各检测工位安装视频、数据监控设施和系统,实现检测数据实时采集、实时上传。2015年5月1日前,须全部接入统一联网监管平台。

6、强化检验机构主体责任对检验机构已检验台格井出具了台格报告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核发台格标志(新标志注明检验机构,式样另发)。

7、规范机动车检验工作程序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需提交申请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强险凭证。捡验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数据。

8、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标准检验机构要将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作为检验重点,增强检验工作在源头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方面的效能。

9、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检验机构要在明显区域公布检测流程、人员姓名和照片、纪律要求、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群众监督。

10、进一步扩大新车冤检范围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客车,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免于检验(出厂后2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需安全技术检验)。

11、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冤检2015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在此期间,每2年提供交强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征证明后,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

12、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地市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推广机动车在全省范围内异地检验。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

13、推行机动车预约检验有条件的检验机构,允许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预约检车。开设预约通道和窗口,公布每日检测能力和实际业务呈,方便车主自主选择检车时间,减少排队等候。预约服务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14、简化检验工作流程对安全检验和环保检测在同一检验机构的,要整台工作流程,业务一次性办结。不在统一检验机构的,不得强制先进行环保检测。

15、创新检验工作便利措施推行周六日、廿f段日检验机构不停休制度,实行延时检验服务。推行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验车提醒服务。

16、严格查处违法违规检验问题检验机构如被认定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由公安交管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井依法撤销检验资格。检验机构如存在计量器具或检验设备未依法检定或检定不台格、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或保养、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等问题,由质检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17、完善检验机构联网监管平台自2015年5月1日起,不使用全国统一的监管系统的,公安交管部门不核发检验台格标志。

18、建立联台监督检查机制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和质检部门联台采取联网监查、明察暗访等手段,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经鉴定,死亡交通事故涉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将严格倒查检验机构的检验情况,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6年以内私家车免检】

两部门今天发布,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在用私家小汽车免予上线检验:

①2015年9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免检。

②每2年按规定提供交强险、车船税证明,将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直接领取检验标志。

③发生过伤人事故的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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