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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的钱怎么处理

2016-12-20 10:52:11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集资诈骗的钱怎么处理(共6篇)戳穿各非法集资及集资诈骗团伙的所谓自救戳穿各非法集资及集资诈骗团伙的所谓自救自救,本意是自己救自己,这才叫自救。客户是出借人、也是债权人和借款人、非法集资及集资诈骗团伙是完全对立的两个方面。哪有出借人和赖账违约的借钱人搞自救的。各非法集资及集资诈骗团伙的自救完全是伪自救,是在违约、赖账的情况下想继续...

戳穿各非法集资及集资诈骗团伙的所谓自救
集资诈骗的钱怎么处理 第一篇

戳穿各非法集资及集资诈骗团伙的所谓自救

自救,本意是自己救自己,这才叫自救。客户是出借人、也是债权人和借款人、非法集资及集资诈骗团伙是完全对立的两个方面。哪有出借人和赖账违约的借钱人搞自救的。

各非法集资及集资诈骗团伙的自救完全是伪自救,是在违约、赖账的情况下想继续绑架广大客户的万恶行为。你非法集资及集资诈骗团伙自救别拿我们客户的血汗钱,去救你私人的公司。我们和你非法集资及集资诈骗团伙自什么自?救什么救?谁跟你自呀?你是你!我是我!我们每一个客户也有我们自己一家男女老少要救、要急救呢!

请问大家,客户出借人的血汗钱是非法集资及集资诈骗团伙的吗?回答,不是!而且有详细的合同,你就是你,我就是我。你非法集资及集资诈骗团伙违约、赖账先且不说,你非法集资及集资诈骗团伙自救赖着我们每家男女老少的血汗钱干嘛?

你非法集资及集资诈骗团伙说,有客户愿意为你非法集资及集资诈骗团伙自救。那好,你非法集资及集资诈骗团伙就把愿意、相信你非法集资及集资诈骗团伙的客户的钱留下来和你非法集资及集资诈骗团伙合作搞自救吧。把不愿意给你自救的客户的钱还给出借人,你非法集资及集资诈骗团伙到期不还钱,这不是赖账、赖皮是什么?

所以,非法集资及集资诈骗团伙的自救是伪自救=赖账、赖皮、不要脸。是继续欺骗广大客户血汗钱的卑鄙伎俩。自救=伪自救!!!

所以,非法集资及集资诈骗团伙的自救就是——就是想继续绑架广大客户每家的血汗钱去救赖账的老板(因为是他私人的公司和救他们家的男女老少)。还有那帮吃了大量反点、提成的客户经理(因为她们怕立案后吐出来她们大量的提成、反点)。

请问,有那一个客户愿意把自家男女老少的血汗钱,去救违约赖账的私人公司(和他们家的男女老少)呢?

马永顺律师

对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该如何理解
集资诈骗的钱怎么处理 第二篇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赵红霞辩护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对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该如何理解

首先,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诈骗方法,集资诈骗中的诈骗方法应当具有其特定的内涵,具体来说,应当仅指行为人“虚构集资用途或者隐瞒真实的资金意图”两种手段,而不是所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这也是集资诈骗罪不同于其他类型诈骗犯罪之显著特征。其中,虚构集资用途是指行为人向投资人宣称自己有真实的集资用途,而事实上根本不存在其所称的集资用途。至于隐瞒真实的资金意图则指行为人以已经真实存在集资用途,欺骗投资人向其投资,但实际上并未将集资款用于该集资用途,而是非法据为已有的情形。【集资诈骗的钱怎么处理】

对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该如何理解

其次,从刑法设立集资诈骗罪系基于侧重保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立法意旨来看,行为人虚构的集资用途应当仅及于实体生产经营或者证券投资等金融领域,而不应涉及到日常的生活或消费领域,否则很难突出该罪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客体特征。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其2011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以列举加兜底的形式将虚构集资用途的范围限定在房产销售、转让林权等生产经营项目或发行股票、债券、销售保险、投资入股等投资项目。

对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该如何理解

再次,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否要求同时具备“采用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或高回报率为诱饵这三种特征。大量的司法实践表明,行为人在实施集资诈骗时并不需要向投资人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来证实其存在真实合法的生产经营或者投资项目,以及该项目的盈利情况,而是通过媒体、广告、项目展览、项目开业剪彩等商业手段向社会公众大力展示其虚假的生产经营项目,及该项目的广阔前景和可以给投资人带来丰厚资金回报的预期,或者采用类似“空手道”的欺骗手法,拆东墙补墙,借前还旧,流动吸资,即可让投资人对其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的真实性,以及丰厚的资金回报预期深信不疑,从而从这些人手中源源不断地骗取到资金。

对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该如何理解

第四,司法解释界定的诈骗方法中包含“以高回报率为诱饵”不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是认定行为属于非法集资的一个重要特征。因此,在集资诈骗罪的非法集资行为本身即具有欺诈性且以“承诺资金回报”为其不可或缺之特征的情况下,再将“以高回报率为诱饵”规定到“诈骗方法”中未免有些画蛇添足。需要指出的是,司法解释将回报率限定为“高回报率”似乎也不无问题。一般情况下,集资诈骗承诺的回报率与一般非法集资承诺的的回报率几无不同,但也不能从根本上排除行为人以略高于银行利率,甚至与银行利率持平的回报率作诱饵实施集资诈骗的可能性,将回报率限定为“高回报率”会缩小集资诈骗罪的打击范围。

最后,行为人虚构“非法”的集资用途是否影响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并不排除行为人虚构的集资用途本身即是非法的情况。

关于传销模式下集资诈骗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
集资诈骗的钱怎么处理 第三篇

关于传销模式下集资诈骗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 案例:2012年11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伙同王某在成都密谋利用传销方式进行集资,为骗取集资者信任。他们虚构香港富商邵逸夫投资成立江苏省扬中市逸夫实业有限公司的事实,谎称政府特批了12000亩土地,市场价达500亿以上,该公司以此地块作抵押面向社会集资。投资者须缴纳6600元会费注册成为会员,取得投资资格,然后每名会员按1000元至1000000元进行投资,会员投资每日按3%返利。会员介绍新人入会后,新会员会费的20%作为推荐奖直接返还给介绍人,以此逐级发展会员。【集资诈骗的钱怎么处理】

从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窜至阆中、苍溪、广元、成都、泸州、重庆、广西、安徽等地宣传发动人员进行投资,涉案金额上千万元。其中,王、扬、张三犯罪嫌疑人在阆中、苍溪发展43人入会,层级结构达六级。

该案例是一起以传销方式实施的集资诈骗案。

对于传销模式下的非法集资法律适用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案件的定性问题

上述案例,既是典型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又是一种集资诈骗犯罪。这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属于想象竞合犯,即: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对于想象竞合犯,应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很明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轻罪,最高刑在5年以上,而集资诈骗罪是重罪,最高刑在10年以上,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应按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

二、关于数额的认定问题

关于集资诈骗的数额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认定方式,一是犯罪嫌疑人实际占有、控制、支配的金额;二是受害人实际损失的金额。

犯罪嫌疑人实际占有、控制、支配的金额是指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个人或单位的控制之下,具体表现为将资金转为己有、或任意挥霍、携款潜逃等。这其中也包括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犯罪嫌疑人实际占有、控制、支配的资金,应是非法募集的资金总额减去返还被害人的资金总额。返还的资金中,包括本金和利息。这种计算方式看似简单,其实非常复杂。一是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制裁,往往不会有详细的资金往来帐,资金的往来都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完成的;二是各种资金往来交织在一起,要理清这些资金往来不容易。比如有多个帐户或银行卡,帐户与帐户之间、卡与卡之间、卡与帐户之间相互转帐,其他资金与募集资金混在一起。

受害人实际损失的金额,是指被害人因诈骗分子的诈骗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可能增长的潜在价值,尚需要通过其他活动才能进一步实现,不易计算,因而不宜认定,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情节予以考虑。被害人的直接损失是比较容易确定计算的,应予以全部认定。

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应是投入的资金减去收回的资金。但在传销模式下的集资诈骗案中,被害人收回的资金中多半是犯罪嫌疑人返还的资金利息,再次投入的资金又是以返还的利息作为本金。比如,被害人投入资金10万元后,犯罪嫌

疑人返还利息1万元,再将这1万元作为本金投入,再没有得到投资回报。我们在计算被害人的损失时是按10+1计还是按10+1–1计?若以10+1计,则被害人投资本金为11万元,损失也是11万元;若以10+1–1计,被害人投资本金为10万元,损失还是10万元。站在被害人的角度,当然是希望按10+1计,而站在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则是希望按10+1–1计。我个人认为,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出发(主要是量刑),兼顾被害人利益(实际损失),还是按10+1–1计较妥。

理论上,应该是按犯罪嫌疑人实际占有、控制、支配的资金来确认集资诈骗金额,但该办法往往难以计算和确认。在办案实践中,当不能用此办法来确认时,只好采用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来计算。当然,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可能小于犯罪嫌疑人实际占有、控制、支配金额,主要是所有被害人不可能全部查清,还有犯罪嫌疑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未计算在内。

三、关于犯罪嫌疑人的确认和定性问题

在集资诈骗案中,我们往往只对实施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策划者作为犯罪嫌疑人予以追究。同样,在传销模式下的集资诈骗案中,我们办案人员也沿袭了这一思路。

在传销案件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因此正确理解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集资诈骗的钱怎么处理】

人员。

在传销案件中,除了处于顶层的组织者、领导者、策划者外,处于第二、三层级的组织者、管理者和实施者等骨干人员,在犯罪中起了积极推进作用,都应受到法律追究。

但在传销模式下的集资诈骗案中,这些处于第二、三层级的组织者、管理者和实施者等骨干人员,却成了案件的受害人,往往容易忽视其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如果没有他们在其中积极宣传、鼓动、游说他人参与并发展下线,就不会有更多的人上当受骗。

因此,我个人认为,对于在传销模式下的集资诈骗案中,处于第二、三层级的组织者、管理者和实施者等骨干人员,至少是第二层级的骨干人员,同样应受到刑事追究。至于如何定性,我认为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定性较为合适。这是因为,这些人员他们本身并没有明显的诈骗犯罪故意,他们的积极参与、实施,其主要目的还是想从顶层人员和下线处得到回扣、返利等好处,将他们作为集资诈骗的共犯来处理,罪行不相适应。当然,如果他们在参与、实施的过程中,知道或应该知道,顶层人员是在通过传销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则应作为集资诈骗的共犯处理。

所谓知道,就是在参与、实施过程中,顶层人员已明确告知其犯意——诈骗他人钱财。

所谓应该知道,就是在参与、实施过程中,通过顶层人员的行为举止、言语表达、资金流向、财务管理等方面,能明显判决出其主观故意就是诈骗他人钱财。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陈鉴)

浅谈集资诈骗案件的特点及侦查方法
集资诈骗的钱怎么处理 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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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集资诈骗案件的特点及侦查方法

作者:贾明飞 陈滋浚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1期

【集资诈骗的钱怎么处理】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经济水平日益得到提高,更多的人参与到了金融活动中来,股票、期货、债券等金融专业领域被越来越普遍的群体所了解,金融活动成为了人们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金融相关的话题也逐渐被大众所关注。本文将就集资诈骗为切入点,对集资诈骗案件的特点进行阐述,分析集资诈骗的定义、要件、特点以及这类案件的侦查方法,以期能对集资诈骗案件有一个更深层次的了解和把握。

关键词 集资诈骗 特点 侦查方法

作者简介:贾明飞、陈滋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78-02

一、集资诈骗案件的特点

(一)案件的客观特点

1.虚构经营业绩,隐瞒财务真相

虚构经营项目、业务,编造虚假业绩,制造虚假繁荣,隐满财务状况,拆东补西是集资诈骗的基本手法。集资诈骗行为人要使人们自愿地将钱投给他们,就必须利用人们趋利的心理,诱之以高额利息(或分红)作为回报。他们的高额利息从何处来?当然只能从投资者投人的集资款中来支付,但这一点是万万不能暴露的,于是他们就必须编造自己虚假的经营业绩,制造公司、企业兴旺发达,繁荣昌盛的假象,以此证明付给投资者的高额利息,是他们合法经营所得利润的回报,使投资者产生信任感,从而“非常自愿”地把钱交给他们。

2.高利诱惑,形成“金字塔”式诈骗结构

何谓金字塔骗局”呢?是以根本不可能支付的高利息作诱饵,进行诈骗。

“金字塔”式其运作规则是用后一批投资者存入的资金,支付给前一批投资者作为投资的投资,以此循环往复。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投资公司”必须不断提高利润水平。

3.编织权利网络,同时兼有其他犯罪

集资诈骗犯罪分子为了支撑门面,同时也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他们都精心编织—个权力网络,使金钱和权力结亲,大搞权钱交易。于是集资诈骗犯罪中,往往又伴有行贿受贿犯罪和

16种集资诈骗案
集资诈骗的钱怎么处理 第五篇

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犯罪体现在我国的刑法中主要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目前社会上非法集资案件呈集中爆发的态势,各种各样的非法集资模式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给人民群众特别是中老年群众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市江干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在前期侦办诸如“吴建梁集资诈骗案”、“史晓晶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荣鑫洋非法经营黄金期货案”、“邦家租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一系列非法集资案件的基础上,结合所掌握的其他类型的非法集资案件,对常见非法集资案件的模式进行了梳理,目前已作为江干区预防非法集资的素材在各种场合进行公开宣传。

常见的非法集资模式有以下几种: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储蓄业务;

2、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的;

3、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给付回报实物等方式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和利率吸收存款的;

4、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发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存款的;

5、以兴办实业,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等名义,承诺回报进行非法集资的;

6、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代管、代养、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

7、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的;

8、以合作经营、投资入股、入股分红或加盟为名,承诺回报,收取定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的;

9、组织民间“抬会、合会、标会”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向社会公众集资;

10、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集资诈骗的钱怎么处理】

11、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13、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14、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5、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6、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犯罪分子诈骗的手段不断翻新,常使普通百姓防不胜防。为此警方提示:

一、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在投资时,应向工商等相关部门全面了解对方公司的经营、法人等情况,辨析真伪,尤其是对那些“高额回报”“快速致富”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切勿轻易相信,以防上当。

二、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固定

的高额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2016非法集资承诺书
集资诈骗的钱怎么处理 第六篇

非法集资承诺书

株洲市房产局开发办:

在今后的开发、建设、经营活动中,我公司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在未得到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之前,绝不从事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各种非法集资活动,绝不参与、支持或者协助该类活动,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防止非法集资违法行为发生。 特此承诺。

xx-xxx-xx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远离非法集资活动承诺书(定稿)

申请人已收到《非法集资风险告知书》,对告知书中的法律、法规和内容不存在任何疑问,现郑重承诺:

一、不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活动,不使用非法集资资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信自律,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

二、积极响应政府部门开展的反对非法集资培训和宣传活动,关注和了解反对非法集资知识。

三、积极参与、支持政府部门所倡导的反对非法集资活动,坚决抵制并检举非法集资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单位查处非法集资工作。 如果违反以上承诺或发生直接、间接参与非法集资的行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全部责任。

特此承诺

申请市场主体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承办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全体投资人(盖章、签名):

年 月 日

(市场主体公章,设立除外)

拒绝非法集资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条款,依法合规经营,信守行业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准则,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

二、积极响应贵单位开展的反对非法集资培训和宣传活动,关注和了解反对非法集资知识

三、积极参与、支持贵单位所倡导的反对非法集资活动,坚决抵制并检举非法集资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单位反非法集资监督工作。

本人如果违反以上承诺或发生直接、间接参与非法集资的行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全部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时 间: 年 月 日

无非法集资承诺书

市开发办:

在以前和今后的开发、建设、经营活动中,我公司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在未得到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前,绝不从事以任何方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各种非法集资活动,绝不参与支持或者协助该类活动,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防止非法集资违法行为发生。

特止承诺!

承诺单位:

2016年0月0日

不参与非法集资承诺书

全县广大市民:

我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在未得到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之前,绝不从事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各种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活动,绝不参与、支持或协助该类活动,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防止非法集资违法行为发生。本公司经营范围为:小额贷款。特请广大市民予以监督. 特此承诺

单位: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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