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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的工作机构

2016-12-27 10:16:46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反家庭暴力的工作机构(共9篇)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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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
反家庭暴力的工作机构 第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

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

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

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反家庭暴力的工作机构】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016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反家庭暴力的工作机构 第二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反家庭暴力的工作机构】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反家庭暴力法.doc
反家庭暴力的工作机构 第三篇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5-12-27

【生效日期】2016-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新华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

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解读试题及答案
反家庭暴力的工作机构 第四篇

 1、(单选题)下列关于反家庭暴力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    A.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B.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C.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D.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正确答案:A  2、(单选题)关于家庭暴力的预防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    A.村委会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 B.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C.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D.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正确答案:A  3、(单选题)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说法正确的是( )。     A.口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一律不受理 B.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C.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D.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正确答案:B  4、(单选题)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告诫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    A.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 B.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C.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D.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 正确答案:A  5、(单选题)下列关于家庭暴力的处置说法不正确的是( )。  A.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   B.人民法院不应当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免收诉讼费 C.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D.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诉讼费 正确答案:B  6、(单选题)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 ) 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     A.人民政府 B.民政部门 C.司法机关 D.村委会 正确答案:B  7、(单选题)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 )。     A.一年 B.五个月 C.三个月 D.六个月 正确答案:D  8、(单选题)下列哪一机关可以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     A.国务院 B.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C.乡级人民政府 D.省级的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B  9、(单选题)    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 )形式作出。 A.决定 B.判决 C.通知 D.裁定

正确答案:D  10、(单选题)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 )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    A.适当 B.部分 C.可以 D.应当 正确答案:D  11、(多选题)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 )。      A.中止 B.终止 C.撤销 D.延长 正确答案:CD 12、(多选题)下列家庭成员之间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      A.残害 B.限制人身自由 C.捆绑 D.经常性谩骂 正确答案:ABCD 13、(多选题)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所在的( )投诉。      A.居民委员会 B.上级单位 C.妇女联合会 D.村民委员会 正确答案:ACD 14、(多选题)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  A.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

    B.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C.有具体的请求 D.有确凿的家暴证据 正确答案:ABC 15、(多选题)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的是( )。      A.法院 B.妇女联合会 C.共产主义青年团 D.工会 正确答案:BCD 16、(判断题)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 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 17、(判断题)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 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 18、(判断题)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 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 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 19、(判断题)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 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 20、(判断题)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 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 5、(单选题)下列哪一机关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     A.各级人民政府 B.人民团体 C.居民委员会 D.司法机关 正确答案:A  17、(判断题)人民法院只能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诉讼费用。  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 20、(判断题)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 院管辖。  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 2、(单选题) 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 )。     A.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B.加害人、受害人 C.受害人、近亲属 D.加害人、法定代理人 正确答案:B

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反家庭暴力的工作机构 第五篇

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11月25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将家庭暴力明确为“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法律如获通过,将成为中国反对家庭暴力的一项全面综合法案。目前全球已有125个国家将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罪行。以下是关于反家暴法征求意见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反家庭暴力的工作机构】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 本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第三条 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五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六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保护受害人的安全和隐私,尊重受害人的意愿。

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七条 国家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开展公益性的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职工的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反家庭暴力的舆论宣传。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教育内容。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向婚姻登记当事人宣传反家庭暴力的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小学校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

第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系统的业务培训和统计。

医疗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家庭暴力受害者诊疗、处置要求及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与转介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预防工作,组织和支持社会工作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家庭关系指导等服务。 第十一条 各类调解组织应当及时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二条

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应当对被判处刑罚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家庭暴力加害人依法进行法制教育、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治。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有关组织投诉和求助。有关单位、组织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和求助后,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四条 下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

(三)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并根据情况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一)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

(二)及时询问受害人、加害人和证人,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书面记录;

(三)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应当协助联系医疗机构救治,

并根据需要委托伤情鉴定;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组织伤情鉴定并妥善安置。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进行询问时,应当将受害人与加害人分开询问。

公安机关询问未成年受害人,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防止造成进一步伤害。 需要将未成年受害人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拒绝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加害人的,可以通知未成年受害人的成年近亲属,也可以通知所在学校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家庭暴力受害人,做好诊疗记录。

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回家的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救助。

第十九条 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

第二十条 对于应当通过自诉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未代为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告诉。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确有困难但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受害人,减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务费用。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人民法院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减收、免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二十四条 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方面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反家庭暴力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依法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自监护资格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办理家庭暴力案件工作进行法律监督。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家庭暴力受害人在提起诉讼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受害人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裁定。

受害人无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第二十八条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016关于妇女法律维权工作的实践与探讨
反家庭暴力的工作机构 第六篇

文章标题:关于妇女法律维权的实践与探讨

__市__法律服务所妇女维权站坚持以“发展落实维权,以维权促进发展”的理念,发挥社会维权优势,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在群众中得到了广泛赞誉,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__法律服务所妇女维权站于2016年3月成立,从2016年7月起,妇女维权站的人员作为__人民广播电台“妇女维权热线”栏目的特约嘉宾,通过“维权热线”为广大妇女姐妹解答疑难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帮助。自妇女维权站成立和妇女维权热线开通以来,__法律服务所免费解答法律咨询980人次,代理300余件,其中援助案件36件,减免费用8000余元。

在妇女维权实践中,__法律服务所妇女维权站人员也遇到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为什么经过法院判决的非法侵害出嫁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件,却在村子里执行不下去?在立法和决策的过程中,妇女群体是应该被看作一个需要加以特殊保护的弱势群体,还是应该作为平等参与的主体?一个表面上看起来性别中立的法律政策,比如土地承包政策或流动人口政策,男女都可以同样受益吗?为什么在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有《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的今天,侵害妇女权益的事件却屡见不鲜?如何顺应社会的变革,提升妇女维权的水准,是目前面临的一项新课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和研究、思考与解决。

一、查找问题,寻求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途径

1、男女平等问题。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到现实中的男女平等,妇女的政治权利、经济地位、教育机会、发展环境和法律保护等合法权益的实现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历史进程,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及几千年封建意识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加上妇女自身素质及旧价值观的影响,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外来人口中,妇女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意识较差,法制观念相对薄弱。

2、妇女受侵害问题。家庭暴力是危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主要问题。婚外恋、包二奶、第三者插足是引发夫妻矛盾、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拐卖妇女儿童、强奸、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屡打不绝,屡禁不止;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仍占一定的比例,妇女在离婚案件中仍处于弱势。

3、教育问题。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和“春蕾计划”的实施,女性的受教育程度得到一定的提高。但由于“春蕾计划”有一定的局限性,受到高中、乃至大专以上教育的女性数量远远不如男性。

二、经验,在具体实践中得以创新

1、建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机构。2001年12月,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司法部等14个部门共同组成了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以下简称全国维权协调组)。这是加强部门协调,实现社会化维权的有效机制和组织保证。全国维权协调组成立以来,在进行调查和宣传,跨部门协调解决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典型案件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

2、建立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和创新。妇联干部作为特邀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不仅能够发挥妇联群团的优势,而且强化了法院审判人员的性别意识,有利于改善妇女在诉讼中的相对弱势地位。各地在实施中创造了法院挂牌成立“妇女维权专门法庭”,法院在审理有关妇女儿童的案件时专门组成“妇女维权合议庭”,邀请妇联干部担任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有效地促进了法院及时公正地处理有关妇女儿童的案件。

3、公安部门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公安部门反家庭暴力的职责。公安机关不再把家庭暴力当作家务事管不得,而应积极的介入,在第一时间内制止家庭暴力,并且可以有效地震慑施暴人,防止家庭暴力的升级和恶化。建议公安部门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包括“110”反家庭暴力指挥中心,在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村治保委挂牌成立维权投诉站等。【反家庭暴力的工作机构】

4、构架家庭暴力法,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律。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也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在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并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也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其中,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5、建立多种形式的妇女法律援助和服务机构,构筑法制化维权模式。针对妇女发展中

不断显现的各种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注重源头参与,要积极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贯彻、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加大依法维权力度。发挥女党代表、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的作用,拓宽妇女利益的表达渠道,各地因地制宜建立多个妇女法律援助机构,为求助妇女提供法律服务。目前__市已建立了专门的妇女维权热线,通过电话咨询开展投诉受理。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心理疏导。

构筑社会化维权格局。各级妇联组织要抓住“五五”普法的重要契机,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继续普及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知识,增强妇女群众依法自主维权的能力和水平。要认真履行妇儿工委办公室的职责,协调社会各方力量认真实施两个“规划”。要加强维权阵地和队伍建设,健全妇联信访制度、继续发挥妇女儿童法律服务中心、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妇联干部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积极推动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受侵害问题的进一步解决,促进__的社会稳定与发展。

6、建设维权志愿者队伍。妇女儿童维权志愿者队伍应不仅包括法律界女法官、女检察官、女律师、女公安、还应当包括院校和科研者以及其他志愿为妇女维权事业服务的机构和个人。随着维权深入社区,社区志愿者在维权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三、积极探索和思考,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任重道远。要用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和思考妇女合法权益维护的有效途径,以统一思想认识为着力点,组织领导到位,营造浓厚的维权氛围;以务求实效为出发点,方法措施到位,开展扎实有效的维权;以完善制度为落脚点,维权机制到位,努力提升维权水平。

1、转变机制,形成维权的社会化格局

妇联组织是维护妇女权益的代表,首先要由说服教育式的妇联独家维权向依法维护的社会维权转变。妇女的权益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妇联要走出自己的围城,拿起法律武器,充分利用各级人大、政协、政府等各方面力量,争取和依靠党和政府及人大、政协的支持,善于协调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力量,建立各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维权问题,实现维权社会化,形成社会化维权大格局。

2、建立维权网络,形成新时期维权新体系

维权的创新,不仅仅是需要出台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更重要的是需要通过健全维权网络,将信访维权进一步落到实处。那么,要建立怎样的维权网络,才能更好地维权?本人认为:

(1)、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发挥各级妇联组织信访接待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妇女的倾向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做好信息的反馈。以便及时掌握妇女权益动向,争取超前维权,为领导决策和立法提高依据。

(2)、建立健全服务网络。打破妇联坐等妇女来访的传统方法,设立妇女法律、心理咨询热线电话等,组织妇联干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值班,解答妇女提出的问题,目的是让妇女能够不出家门就能方便快捷地解决问题,消除心理障碍。

(3)、建立健全法律保护网络。与基层人民法院配合健全妇女维权合议庭,组织人民陪审员和特邀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在法院中建立女子法庭或维权法庭等。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为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的妇女服务,让她们在法律公正的保护下生活和。

(4)、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网络。首先与公安部门配合,成立家庭暴力报警中心、社区暴力投诉站,使家庭暴力事件有人管,并及时得以解决。其次是成立妇女救助中心,解决受害妇女无处栖身、流落街头的问题。

(5)、建立健全妇女帮教网络。与综合治理办配合对失足、犯罪妇女进行帮教,与看守所、监狱、禁毒所等联合,设立帮教信箱,逐一落实帮教人员,尤其是那些没有人探视的妇女,逐一登记,连续帮教,让这些人走向社会不再重新犯罪,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6)、建立健全维权监督网络。与人大、政协配合,对妇女权益的突出问题提出议案、提案,调动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力量进行监督。目的是使关于妇女权益的法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总之,只有创新维权机制,拓宽维权渠道,建立法制化、社会化的维权网络,整合社会资源,依靠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形成维权合力,才能有效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关于妇女法律维权的实践与探讨》来源于网,欢迎阅读关于妇女法律维权的实践与探讨。dA8

不断显现的各种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注重源头参与,要积极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贯彻、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加大依法维权力度。发挥女党代表、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的作用,拓宽妇女利益的表达渠道,各地因地制宜建立多个妇女法律援助机构,为求助妇女提供法律服务。目前__市已建立了专门的妇女维权热线,通过电话咨询开展投诉受理。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心理疏导。

构筑社会化维权格局。各级妇联组织要抓住“五五”普法的重要契机,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继续普及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知识,增强妇女群众依法自主维权的能力和水平。要认真履行妇儿工委办公室的职责,协调社会各方力量认真实施两个“规划”。要加强维权阵地和队伍建设,健全妇联信访制度、继续发挥妇女儿童法律服务中心、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妇联干部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积极推动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受侵害问题的进一步解决,促进__的社会稳定与发展。

6、建设维权志愿者队伍。妇女儿童维权志愿者队伍应不仅包括法律界女法官、女检察官、女律师、女公安、还应当包括院校和科研者以及其他志愿为妇女维权事业服务的机构和个人。随着维权深入社区,社区志愿者在维权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三、积极探索和思考,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任重道远。要用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和思考妇女合法权益维护的有效途径,以统一思想认识为着力点,组织领导到位,营造浓厚的维权氛围;以务求实效为出发点,方法措施到位,开展扎实有效的维权;以完善制度为落脚点,维权机制到位,努力提升维权水平。

1、转变机制,形成维权的社会化格局

妇联组织是维护妇女权益的代表,首先要由说服教育式的妇联独家维权向依法维护的社会维权转变。妇女的权益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妇联要走出自己的围城,拿起法律武器,充分利用各级人大、政协、政府等各方面力量,争取和依靠党和政府及人大、政协的支持,善于协调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力量,建立各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维权问题,实现维权社会化,形成社会化维权大格局。

2、建立维权网络,形成新时期维权新体系

维权的创新,不仅仅是需要出台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更重要的是需要通过健全维权网络,将信访维权进一步落到实处。那么,要建立怎样的维权网络,才能更好地维权?本人认为:

(1)、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发挥各级妇联组织信访接待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妇女的倾向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做好信息的反馈。以便及时掌握妇女权益动向,争取超前维权,为领导决策和立法提高依据。

(2)、建立健全服务网络。打破妇联坐等妇女来访的传统方法,设立妇女法律、心理咨询热线电话等,组织妇联干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值班,解答妇女提出的问题,目的是让妇女能够不出家门就能方便快捷地解决问题,消除心理障碍。

(3)、建立健全法律保护网络。与基层人民法院配合健全妇女维权合议庭,组织人民陪审员和特邀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在法院中建立女子法庭或维权法庭等。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为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的妇女服务,让她们在法律公正的保护下生活和。

(4)、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网络。首先与公安部门配合,成立家庭暴力报警中心、社区暴力投诉站,使家庭暴力事件有人管,并及时得以解决。其次是成立妇女救助中心,解决受害妇女无处栖身、流落街头的问题。

(5)、建立健全妇女帮教网络。与综合治理办配合对失足、犯罪妇女进行帮教,与看守所、监狱、禁毒所等联合,设立帮教信箱,逐一落实帮教人员,尤其是那些没有人探视的妇女,逐一登记,连续帮教,让这些人走向社会不再重新犯罪,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6)、建立健全维权监督网络。与人大、政协配合,对妇女权益的突出问题提出议案、提案,调动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力量进行监督。目的是使关于妇女权益的法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总之,只有创新维权机制,拓宽维权渠道,建立法制化、社会化的维权网络,整合社会资源,依靠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形成维权合力,才能有效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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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街道年妇联工作计划
反家庭暴力的工作机构 第七篇

今年,我们将继续紧紧围绕街道服务为大局,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体妇女继续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开拓进取,为推进街道健康和谐发展,作出新的贡献。根据区妇联的工作部署,结合我街道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积极争创市级妇联工作先进街道。

二、工作措施

(一)搭建妇联工作平台

1.资源共享,拓展妇联工作服务平台。以劳动社会保障平台为主线,街道设立了妇女创业就业服务站。在对各社区深入展开调研的基础上,详细了解辖区下岗失业妇女情况,积极帮助她们实现再就业。

【反家庭暴力的工作机构】

2、借助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设立妇女维权站,积极为妇女儿童提供司法维权,并设立了妇女心理咨询室,认真做好妇女来信来访,耐心听取陈述,做好后续调解工作,为她们解惑释疑,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3、借组民政和人大政协工作平台,为妇女儿童民生,谋福祉争取各方资源,扶贫帮困,惠及于民。

4、争取市妇联“多机构合作与识别和干预家庭暴力案件”项目在我街启动,维护辖区和谐稳定。

(二)开展妇联相关工作

1、紧紧围绕街道提出的打造“财富、幸福、高效”的奋斗目标,凝聚力量,真抓实干,认真开展“巾帼建功”创建活动,动员和号召妇女为地区发展作出新贡献。

2、开展女性再就业和帮扶单亲母亲行动。积极宣传引导帮助妇女享受政府扶持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扶持女大学生就业。

3、实施和谐家庭行动,加强和谐文化建设。

充分利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5.15国际家庭日”、“六一儿童节”等重要节庆活动,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群众文化活动,深化“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和“反家庭暴力”主题活动,倡导健康、积极向上的婚姻家庭理念和伦理道德观。

4、实施帮困关爱行动,深化帮扶救助活动

争取各方资源,积极为困难妇女家庭排忧解难,关注辖区困难妇女儿童民生,对社区弱势群体和单亲母亲进行帮扶救助,在第一时间内,为她们解难题,为她们多办实事和好事,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做好来信来访登记。

5、继续争取领导支持,为单位女职工和家属购买“健康天使,女性安康”保险,为妇女健康服好务。

2015年妇联工作计划
反家庭暴力的工作机构 第八篇

2015年妇联工作计划一:

西漾渔业社区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镇妇联的精心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和谐社区的发展思路,坚持服务大局,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为根本任务。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推动广大妇女在学习中提高,在参与中发展、在共建中共享。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做了一些工作,现将一年工作做如下总结:

基本情况

我们社区现有户籍人口633人,总育龄妇女207人、已婚育龄妇女182人、党员33名(女党员1人)。在校学生63人、28岁以下社会青年48人、特困户学生1人、单亲(离异)学生2人、外来工子女11人。

第一、提高女性自身素质,完善文化阵地建设。

在镇妇联的带动和倡导下,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主要提高广大妇女群众的文明礼仪的认识,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以切实的自身行动展现妇女的综合素质的提高,另外,我们还为提高妇女整体素质,充分利用现有条件,今年我们社区新增了大量的书刊,以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为载体,寓教于乐,用丰富的文化生活来达到逐步提升妇女素质的目的。一是利用“三八”妇女节,开展生动现实的座谈会,召开社区妇女、畅谈生活、工作、学习、理想,以生动的实例来激发全社区妇女们的思想和创业精神。用身边的典型事来感染、带动全社区妇女热情,促进她们思想认识的提高。二是利用人口学校素质教育,加速推进妇女素质提高进程。促进家庭妇女学知识、用知识,学科学、用科学的热情,推动了素质教育向家庭延伸。三是积极组织广大妇女群众积极参与业余娱乐生活。

第二、开展各类活动

社区组织妇女工作实际,采取各种形式多样化的活动,以提高妇女自身素质,维护合法权益,倡导健康文明、向上、奋发的良好氛围前提下。(一)家庭文明。以开展百名好母亲、十佳好母亲、百名孝儿女、等活动,使妇女成为我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二)未成年人。开展了春蕾行动、0—3岁幼儿早期培训、青少年生殖健康培训等,切实加强社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三)生殖健康中。在4月份开展了宫颈癌筛查,共筛查34人,并回访了筛查育龄妇女,对病情严重通知及时到医院进行了复查,做到有病早治,无病早防。(四)扶贫帮困。以帮助每一户需要帮助人家。如:沈小芳,父母双亡,现本人患红斑狼疮,现家庭无收入。顾阿胜,妻子患有精神病,女儿有严重忧郁症。沈明林,双目三级视力低下,儿子在苏州就读大专,妻子在市场上做零工。社区一一上门了解情况后,帮他们申请低保或低保边缘。并在传统节日里,走访独生子女贫困户和孤寡老人并发放慰问金,及时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心中去,让他们不在为生活发愁。

第三、加强维权,保护合法权益。

在维权当中,社区认真接待每一位来访者,妥善处理每一项纠纷,直到来访者满意为止。在具体的纠纷调处中,我们充分运用新《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法》等法律法规为广大妇女、儿童伸张正义,打击邪气,消除偏见。全年没有出现上访恶劣案件发生。

以上是我们西漾渔业社区一年来的主要工作,但离上级计生部门要求及社区群众需求还相差甚远。在今后的工作我们要不断的创新工作思路,不断的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质量,让广大社区群众满意。

2015年妇联工作计划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xx大精神,把妇女群众的思想统一到党的xx大精神上来,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围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进一步明确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方向和妇联工作重点,带领广大妇女积极提高发展经济的能力。

1.充分发挥妇女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认真开展“双学双比”活动加大新农村建设,重点加强妇女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对妇女实用技术培训。全面提高妇女素质,不断激发她们参与推动经济发展的创造活力。

2.努力促进妇女创业成才。深入推进妇女“巾帼建功”活动,与劳动保障所配合为妇女富余劳动力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发展帮助困难妇女儿童的公益事业,引导妇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科学有效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机制,扎实开展“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妇女增强公民意识、强化公民责任,提高妇女依法行使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能力,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的合法权益在各个领域中真正得到落实。

4、继续加强群众来信来访和反家庭暴力工作,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扫黄打非、禁毒、防邪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

5、加强未成年人工作。深入开展家庭道德教育宣传实践活动,着力实施家庭教育与性别平等,推广科学家庭教育指导,建设高素质的家庭教育队伍。

6、开展妇女健康关爱行动。一是贫困母亲免费体检。二是抓好艾滋病综合防治对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三是是抓好爱心公益行动。

充分发挥妇女的优势和作用,共同做好新形势下的妇女儿童工作。进一步提高妇联工作实效性,增强妇联社会凝聚力。

以上是我2015年的工作计划,如有不足,望指出为感!

2015年妇联工作计划二:

社区妇女工作在新的一年中,将总结XX年妇女工作经验,继往开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精神,围绕党的中心,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全面提高妇女的整体素质,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以崭新的面貌全面推进妇女工作。在 XX年我们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理论研究,增强工作指导性

加强对妇女工作的理论研究。围绕新形势下制约妇女儿童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和妇联组织自身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研究,加强对妇联工作新观点、新思路、新举措的研究和探讨,探索和把握妇女工作的前瞻性和科学性,创新工作方法,增强工作指导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妇女群众能动性,扎实推进妇联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独特优势,在服务大局、服务妇女儿童事业中建功立业。

二、以创先争优活动为结合点,促进妇女就业、参与社区活动

XX年,xx社区妇联将要进一步提高统筹协调能力,围绕解决广大妇女的各类实际问题,紧紧抓住维护妇女职工合法权益、帮助待业、失业妇女就业、促进社区下岗失业妇女创业与再就业等重点工作,积极扩大服务领域,创新工作机制,切实为广大妇女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1)积极帮助失业及待岗妇女,提供各方面就业信息的同时帮助她们提高自身素质、为其成长发展创造条件。引导她们在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领域中开辟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创建“巾帼文明岗”,鼓励更多的妇女就业、创业,参与到哈南新城的建设之中。

(2)加强和落实社区各阶层的妇联组织建设,扩大组织覆盖,深入到企业和流动人口当中,加企业职工妇女和流动妇女群众与社区妇联的联系,定期召开妇女代表会议,把握不同妇女群体最迫切的发展愿望,把妇女的呼声和建议“送上去”。

三、以创建平安和谐家庭为主导,大力推进和谐文化建设

家庭是妇联的传统工作领域,在构建社会主义社会的新时期,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肩负着不可替代的作用。XX年,我社区妇联组织要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主线,不断拓展思路,创新方式,使“家庭文化建设”活动常办常新。积极培育家庭文明建设精品。要以“平安和谐家庭 ”为主题,进一步丰富和拓展五好文明家庭、学习型家庭、绿色家庭、诚信家庭等各类特色家庭创建内涵,不断提升家庭文明建设水平,促进家庭与社会的平安和谐。

四、加强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1)XX年,我们将继续认真搞好“三八”节庆祝活动,突出我社区妇女工作的发展进程和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涌现出来先进人物和集体。大力表彰一批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和文明家庭,弘扬正气树新风,努力营造学先进、比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

(2)深入开展“孝敬长辈、创建和谐家庭”系列活动。以感恩母爱、孝敬长辈为基点,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以孝心促大爱,激发人们爱人、爱家、爱岗、到爱社区、爱党、爱国的大爱情怀,为“超越自我,建设新哈南”宏伟目标的实现,营造和谐社会氛围。

五、开展妇联维权活动,增强妇女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

(1)开展庆“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以开展法律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形式,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加强妇女维权服务,建立社区服务站,大力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妇女的法律法规,要以社区文化活动和宣传栏为依托大力宣传法律知识,让社区妇女知法懂法,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举办妇女卫生健康知识讲座,开展妇女常见疾病义诊、咨询和普查等工作,鼓励妇女积极参与、增加健康保障。形成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逐步形成法律知识进家门,法律求助在社区的互助机制。

(2)进一步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机制。要积极参与党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制建设,密切与公检法司等部门的联系,整合社会资源,使社会化维权机制发挥整体效应。要把“平安和谐家庭”与创建“无家庭暴力社区”、“不让毒品进我家”、“拒绝黄赌毒、远离艾滋病”等主题特色活动融为一体,有效保障妇女儿童的平安和谐。

XX年,xx社区妇联在街妇联的领导下,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创先争优活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面向基层、服务妇女,办好实事、力求实效,团结带领社区内广大妇女为实现社会和谐目标而努力奋斗,共同推进妇女事业的发展。

2015年妇联工作计划三:

一、加强理论研究,增强工作指导性

1、加强对妇女工作的理论研究。围绕新形势下制约妇女儿童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和妇联组织自身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研究,加强对妇联工作新观点、新思路、新举措的研究和探讨,探索和把握妇女工作的前瞻性和科学性,创新工作方法,增强工作指导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妇女群众能动性,扎实推进妇联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独特优势,在服务大局、服务妇女儿童事业中建功立业。

二、统筹推进城乡妇女发展,为广大妇女就业创业搭建平台

2、深化“双学双比”竞赛活动。依托种养能手和基地大户带动等多种形式,大力发展设施农业、林海经济等重点产业,做大特色经济品牌,为广大妇女增收致富拓宽渠道。进一步推进“巾帼示范村”建设,发挥妇女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叫响“巾帼示范村”品牌。

3、大力推动“巾帼建功”活动。开展结对帮扶和城乡对接活动,扩大“巾帼建功”活动的覆盖面,发挥妇女手工编织、家政服务等方面的优势,激励广大妇女自主创业,投身创新实践,为加快静海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三、深化维权活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搞好妇女儿童两个发展规划的终期监测评估。2015年是两个规划的终期年,进一步发挥县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职能作用,协调职能部门着力推动女干部比例、女性就业、妇儿健康等难点指标的落实,确保各项指标如期达标;搞好调查研究,为起草“十二五”期间,妇女儿童两个发展规划做好充分准备。

5、全面落实静海县妇女儿童(2015——2015年)健康行动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两癌筛查和妇科疾病定期检查等工作,确保妇幼保健项目的落实工作。

6、继续加大贫困单亲母亲、困难学童的帮扶救助力度,及时提供有效服务。继续呼吁社会各界为困难学生、贫困母亲奉献爱心。全面推进女性安康保障计划的实施,引导符合条件妇女自愿参加投保,为她们生活解除后顾之忧。

7、积极配合司法等部门搞好6.26禁毒日、12.4法制宣传日、“三八维权周”等宣传咨询活动和法律法规培训工作,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8、扩大“半边天家园”建设覆盖面。在现有基础上,达到家园建设全覆盖,实现“一家园一特色”,进一步规范家园管理,丰富家园活动内容。

四、加强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和谐静海建设

9、认真搞好“三八”节100周年大庆活动,突出我县妇女工作的发展进程和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涌现出来先进人物和集体。大力表彰一批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和文明家庭,弘扬正气树新风,努力营造学先进、比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

10、深入开展“孝敬长辈、创建和谐家庭”系列活动。以感恩母爱、孝敬长辈为基点,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以孝心促大爱,激发人们爱人、爱家、爱岗、到爱静海、爱党、爱国的大爱情怀,为“苦战三年、打造崭新静海”宏伟目标的实现,营造和谐社会氛围。

11、深化“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努力做好受受害妇女儿童的救助工作,以家庭的平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搞好平安家庭的评选表彰工作。

五、加强妇联组织建设,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

12、进一步加强机关内部软环境建设,提高服务质量。要求每位机关干部做到为人坦诚谦和,待人真诚热情,办事率真稳妥,工作务实创新,增强工作自觉性和主动性,着力提高服务妇女群众工作的本领,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创造良好的机关工作环境,建立文明、高效、和谐的服务型机关。

13、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坚持“党建带妇建、妇建促党建”的原则,紧跟党建,主动作为,不断扩大基层组织覆盖面,做到哪里有妇女,哪里就有妇女组织,特别是加大在“两新”组织中创建妇女组织的工作力度,凝聚各界力量,把妇联基层组织建设成为带领广大妇女参与新农村建设、和谐静海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更好地发挥“半边天”作用。

14、加强教育培训。年内与组织、人事部门联合举办优秀女干部、三级妇女干部培训班,通过学习培训,使妇女干部开阔思路,提高素质与能力,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提升工作质量。

15、继续深入开展入户谈心活动,架通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服务社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

一、坚持宣传教育,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做出新贡献

各级妇联组织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总书记关于新疆稳定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在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中,党中央对人民团体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充分认识做好加强民族团结、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的关系,团结与稳定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妇联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为改革发展、团结稳定贡献力量。

以宣传教育为重点,强化各族妇女对全区社会稳定大局的认识。认真落实自治区妇联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要加强对各族妇女的正面宣传教育,引导各族妇女自觉做深化改革、科学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促进者和实践者。要持续开展爱国主义、民族团结、“三爱”、“四个认同”、“六好”的宣传教育,把引导各族妇女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提上重要议程,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在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进步所给予的高度重视和巨大投入,教育各族妇女要常怀感恩之心,常思感恩之情,激发她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的热情,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要以庆祝“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0周年为契机,上下联动举办一系列重大纪念活动,尤其是认真组织开展和田地区第三届“十大杰出母亲”评选等有意义的大型活动,推出一大批体现时代精神的妇女先进典型,奏响党领导下的妇女事业发展进步的时代最强音;要在各族妇女姐妹中开展以“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为主题的宣讲活动,引导各族妇女用最真挚、最细腻的情感,巩固各民族团结友好的基础,进一步提升和扩大各级妇联组织的号召力和影响力。

以家庭建设为阵地,引领各族妇女自觉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社会稳定。以学习宣传贯彻《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为契机,重点实施“母亲素质教育行动”,将母亲素质教育培训纳入妇联组织的各项培训规划中,更好地发挥母亲在构建和谐家庭、教育未成年人方面的特殊作用。不断提高“和谐家庭创建”工作水平,开展“五好文明家庭”等各类特色家庭创建活动,深入实施“巾帼民族团结工”,引导各族妇女自觉讲团结、促和谐。要切实把“平安家庭”创建工作作为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载体,注重巩固创建成果,提高“平安家庭”知晓率,建立月创、季评、年审的动态管理制度,为平安建设打牢基础。

以“双合格”教育为抓手,推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认真落实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经验交流会议精神,把家庭和社区作为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主阵地,把指导、推进家庭教育和解决流动、流浪及贫困儿童生存发展问题作为主要任务。深化“双合格”家庭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推动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的规范化建设,力争完成“两纲”指标中规定的社区家长学校组建率达到70%的目标,在各县(市)必须建立一个以上街道或社区建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的基础上,全地区争取建立起1-2个街道或社区(村)示范性“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加大对家庭教育骨干师资的培训力度,创新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在“六一”期间举办以民族团结为主题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系列活动。

以维护稳定为己任,配合党委、政府做好重点人群的教育帮扶工作。继续坚持“三无一落实”等有效工作方式,切实落实好女党员与女洗尸人员联系谈话制度,在加强人员培训,强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上下功夫,同时做好蒙面妇女揭面纱的工作,引导她们崇尚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她们积极参与社会生产劳动。要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做好在“7•5”事件中被羁押人员家属的思想教育转化工作,帮助她们学技术、提高她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生存能力。配合党委、政府以“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为依托,切实打牢维护稳定的社会基础。

2015年妇联工作计划四:

一、以教育培训为根本,进一步增强女性自身综合素质

一是加强教育培训。围绕宣传贯彻中国妇女“十大”精神,通过专家授课、参观学习、座谈讨论等形式,引导广大妇女干部认清自己的特殊身份,提高广大妇女的政治理论素质;要通过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客观实践等培训,进一步增强各级妇联干部服务基层、服务妇女群众的能力与本领。

二是着力培育和开发女性人才。全面实施《区2015—2015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规划》,大力培育女领导干部、女性经营管理者和女专业技术人员三支队伍;配合组织部门不断推进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努力适应竞争上岗、公推公选等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动的女性走上领导岗位。

三是加强失业妇女的创业就业技能培训。结合社会需求和她们的实际需要,重点进行家政、插花等技能培训,帮助她们实现就业,解决自身及家庭生活问题。

2016活动合作邀请函
反家庭暴力的工作机构 第九篇

活动合作邀请函

“开放式语文教学”是改革开放前沿深圳近年来教育改革的一个标志,是继丁有宽“读写结合”实验后,广东省又一个对全国产生广泛影响的作文改革实验,它的成效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为进一步深化“开放式习作教学”研究,让更多一线教师走进、了解“开放式习作教学”,由《小学语文教师》编辑部组织主办、深圳市宝安区坪洲小学承办、教育科学出版社协办的“新体系作文”进校园第四站活动,将于2016年4月24日走进美丽的坪洲小学。

一、会议内容 1##.开放式校园文化展## (1)参观富有创意和审美趣味的校园文化环境。(23日下午) (2)开放式教学系列校本课程展示和学生习作成果。(23日下午) (3)欣赏坪洲小学“读书的女人最美”专场晚会(23日晚7:30—9:00) 2##.研讨活动(24日全天)## ##(1)观看教育专题片

《开放式语文教学探索纪实》(15分钟)。

##(2)开放式习作教学课例展示

梁敏瑜老师执教“剪贴画式”教学课例(40分钟);

叶素珊老师执教“推理式”教学课例(40分钟);

陈树民老师执教“话题式”教学课例(40分钟);

3##、专题讲座

“开放式习作教学”倡导者、全国著名特级教师、坪洲小学校长张云鹰就“开放式习作教学”作专题讲座(50分钟)。

4##、专家教师互动研讨

作文教育专家、编辑部老师与授课教师、听课教师现场互动评课

5##、活动成果整理

教育科学出版社协助《小学语文教师》与坪洲小学共同组织好全程活动的拍摄工作,会后整理剪辑拍摄内容,制作“开放式语文教学研究”精品礼盒套装(内含新修订《开放式习作教学》、此次活动精彩课例、讲座及互动研讨)。

二、会议时间:

2016年4月23日(周三)报到,下午参观校园,晚上参加晚会,24日(周四)全天研讨活动。

三、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海城路237号坪洲小学一楼展示厅 四、注意事项

会议不收会务费,交通费、食宿费自理,学校可代订酒店。

联系人:张红华主任 电话:13714735004

报名邮箱:#url#

热烈欢迎全国各地老师参与活动! 活动合作邀请函 [篇2] 活动背景:

中国培训行业自诞生以来,由于市场潜力巨大,发展十分迅速,大量与培训相关产业如雨后春笋般纷纷诞生,造成了现在培训市场混乱不堪,特别是在讲师授课水平方面更是鱼龙混杂。大量优秀讲师、培训师,企业以及培训机构茫然,花费大量时间去考察讲师的授课质量,而且在极少数人故意哄抬讲师课酬情况下,给企业以及培训机构造成极大负面影响。

中国讲师经纪联盟(##trainer broker association简称:tba)以“打造中国最优秀的培训讲师与培训讲师经纪人”为目标,致力于推动全球华人圈优秀管理思想和技术的总结、研究、沉淀与传播,促进优秀知识向生产力的持续转化,倾力帮助中国管理工作者建立规范完善的培训管理体系。

tba专注于讲师经纪服务,作为讲师经纪服务的缔造者,tba一直秉承专注、专一、专业的原则,为讲师提供最专业的经纪服务,通过多年以来不懈的努力tba建立了完善的讲师经纪服务体系,打造了中国讲师经纪服务的行业标准。

面对现今培训市场状况,2016年7月在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工信部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商务委信息中心、北京品牌协会等政府领导的指导下,由tba联合中国教育培训协会等百家知名机构共同发起“认证讲师”活动,由tba主办。目的在于打造一个值得信赖的师资团队。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公益的原则,以实现标准化、信息化、透明化为目标。共同打造培训行业标准,引导中国培训行业正确发展,与国际行业标准接轨。

活动主题:tba“认证讲师”活动 指导单位: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工信部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商务委信息中心、北京品牌协会 发起单位:中国讲师经纪联盟(tba)、中国教育培训协会 主办单位:中国讲师经纪联盟 联合主办:培训在线、《职业指南》频道、中华培训网 协办单位:招集! 媒体支持:新浪、腾讯、新华网、凤凰网、我行网、第一财经周刊、培训在线、《职业指南》频道、中华培训网、外经贸大讲堂等 认证对象:hr、培训讲师、大学教授、企业家、有意投身培训讲师行业的同仁。 认证费用:免费 认证说明:tba主办的讲师认证活动,邀请知名讲师经纪人、各行业企业总裁、经理、总监、hr以及培训机构经理、总监、师资负责人、职业讲师、企业大众组成的评委会,从不同角度为报名讲师进行评分,综合平均分在80分(百分制)以上即可获得“认证讲师”证书。(所有评分表、评估报告tba均存档备案,供查询) 合作方式:

1、tba所举办的“认证讲师”活动,媒体合作伙伴作为“认证讲师”活动的“战略合作媒体”,在自己的媒体平台上给与全程报道。

2、利用自身平台为tba举办的“认证讲师”活动提供宣传:包含相关介绍、文字、图片等方式。

3、双方网站交换链接。

合作伙伴收益:

1、免费参加tba系列课程、论坛、会议等活动;

2、免费赠送tba年度课程光盘一套;

3、免费获取正版专家课件;

4、聘请“认证讲师”按市场价的9折优惠;

5、“认证讲师”活动现场发放合作媒体资料(发放方式商定);

6、“认证讲师”活动现场摆放合作媒体易拉宝(1个);

7、“认证讲师”活动现场背景板出现合作媒体名称;

8、参加tba战略合作单位主办活动免费或折扣服务(根据每年合作伙伴而定);

9、tba网络服务平台(#url##url#)重点推荐合作媒体及活动:

联系方式:

tba认证讲师媒体合作部:010-59795210

“认证讲师”活动详情:#url#

专注·专一·专业 中国讲师经纪联盟 ####2016##年1月1日 活动合作邀请函 [篇3] 一、背景

2016年7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正式实施,中国合作经济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而网络经济的发展和成熟,无疑给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良好的发展契机。

网络营销具有低成本、及时性、互动性、针对性、全面性、灵活性等优点,胡-锦-涛总书记与网友交流也表示了中国最高领导层对网络影响力的首肯。网络不仅可以帮助合作社扩大产品的销售市场,还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全程营销的目标。网络的价值与日俱增,尤其在“汶川大地震”后,网站更是以其灵敏的反应速度和三维的传播效果以及良好的传播互动效果,凸显了网络的传播优势和价值优势。

为大力宣传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合作经济的发展经验,促进合作社信息化的发展进程,进一步加深全社会对合作经济事业的认识与认同,推动我国合作经济事业的全面发展,农博网联合众合作伙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合作社网络专题大型推广活动”。本次活动将大力推介各合作社的优秀产品和发展经验,对特色资源进行网上展销;并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多渠道推介;还将对合作经济领域的先进人物进行宣传报道,宣扬他们发展合作经济、共同致富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同时还将联合国内外合作经济领域的专家对合作社进行经营思路分析,优化经营模式,提升合作社的市场持续竞争力。

二、目的

1、搭建合作社网络发布平台,促进合作社产品的生产流通;

2、利用网络营销,提升合作社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品牌持续发展;

3、加强区域各合作社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合作经济发展;

4、宣传合作社先进人物发展合作经济、共同致富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5、总结改革成果,推广合作社发展经验;

6、推动合作社信息化的应用和发展;

7、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三、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

青岛农业大学合作社学院、农博网

承办单位:

农博财经、青岛农业大学合作社学院信息中心

支持单位

:青岛农业大学国际合作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安徽财经大学合作经济研究中心、日中农协组织研究会、农业媒体联盟

媒体支持:

cctv7农业节目、农民日报、南方农村报、中国村讯、知识创新农业、新华网、人民网、央视国际、农博网、联村村网、百强农业网站等媒体。

四、宣传方式 (一)、宣传内容:

1、合作社的概况/农产品特色/深加工展示。

2、特色资源展示/特色产品网上展销。

3、合作社的发展经验和成果。

4、合作社招商引资项目推介。

5、合作社的经营思路、经营模式、在当地的发展和影响力。

6、合作社的负责人采访等系列专题宣传报道。

(二)、宣传方式 1、新闻发布(免费)

形式:相关频道的简单图文新闻发布

2、图文专题制作

以专题的形式整体宣传合作社的品牌和产品。

(如需采访,则对方需负责采访人员的往返差旅费用和当地食宿费用)

3、宣传推广:

根据合作社发展情况,我们还将量身打造不同的宣传推广项目,详情请咨询活动组委会。

4、其他媒体推荐

其它媒体推荐(央视七套农业节目、农民日报、南方农村报、中华合作时报、中国合作经济、百强农业网站)

合作社可根据需求自由选择。 五、其他

1、农博网可为合作社建立紧急情况网络信息发布通道。

2、推荐网站建设完善的合作社免费加入中国互联网协会农村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

3、可以邀请国内外专家,对合作社进行营销诊断指导,明晰发展模式,提升合作社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农博网和专家团队可长期对合作社进行技术、品牌、运营和公关的指导。相关内容需另行签订协议。

4、善于利用网络信息推动合作社发展的优秀单位可参加“中国农业信息化年度峰会”;并推荐参评“合作社信息化应用优秀单位”;推荐带动地方致富的个人参评“十佳信息致富先进个人”。

5、对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参加“农业媒体高层论坛”,充分利用媒体平台宣传合作社,扩大流通领域和提高品牌价值。

6、对表现突出的合作社,可建立农博信息站,作为农博网友好合作伙伴,优先参与农博网的各项活动和宣传活动。

7、对付费宣传单位的产品信息优先在《知识创新农业》以及农博网联盟网站上免费发布。

8、推广单位可优先得到青岛农业大学合作社学院的指导,运行规范、条件成熟的合作社,还可以申请成为合作社学院重点建设基地。

9、推广单位可以应邀参加青岛农业大学合作社学院举办的各种研讨会、经验交流会、论坛等等,获得与国内外专家学者面对面交流的机会。

六、诚征合作

为最大限度的促进合作经济发展,完善网络共建合作社的发展机制,建立长期多方合作并共赢的平台,农博网诚邀各合作社相关指导单位、培训机构、科研院所和网站进行推广合作。所有合作单位将免费获得农博网的部分推广业务。

诚挚的邀请合作经济领域和各专业技术领域的专家加入“中国合作社发展专家团队”,为合作社进行技术、品牌、运营和公关的指导。

七、报名方式

1、下载并填写报名表:发电子邮件到#url#,并注明“合作社推广”。

2、将报名表邮寄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中关村大厦14层 农博网新闻中心 收 邮编:100080

3、将报名表传真至010-82856429 并注明“合作社推广”。##报名表下载

联系方式:

农博财经频道主编 孙海英 电话:010-82856458转8119

青岛农业大学合作社学院信息中心主任 高 强 电话:0532-86080409

青岛农业大学合作社学院、农博网

2016年7月15日

活动合作邀请函 [篇4]

各会员单位:

按照广东数字出版产业联合会(简称联合会)2016年工作计划,配合省新闻出版局大力发展电子书产业的工作部署,以落实联合会“加强交流、促进创新、积极探索、互利共赢”的宗旨,现定于2016年6月23日15:00-17:00开展首个会员走访日活动,将走访我省首个荣获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电子书从业资质证的企业——广州金蟾软件研发中心有限公司(简称金蟾软件),进行参观、考察,并围绕通过整合资源加快发展我省电子书产业的主题进行座谈交流,搭建我省电子书产业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平台,加强电子书产业链内容、技术、制造、运营等各环节的交流与合作,为成立联合会电子书工作委员会打下基础。

首个会员走访日活动由联合会主办,金蟾软件承办,特邀省新闻出版局领导参加。现诚邀贵单位有关人员参加首个会员走访日活动,走访人员名单请于2016年6月20日前报联合会秘书处。

广东数字出版产业联合会秘书处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附: 会员走访日活动报名表 活动合作邀请函 [篇5]

尊敬的领导、社团负责人:

我们长年联合各学校、社区、单位、民政部门、有关公益机构开展手工公益活动,诚挚邀请并衷心希望你们加入这个行列。

手工公益活动,手脑结合,发挥创意,有助于丰富集体文化生活,发挥大家关注社会、乐于奉献的精神,同时可以向有需要的朋友传递关爱,从而促进社会和-谐。这一切,只需要您为我们提供两次或以上活动场地(第一次为学习制作,第二次及后续用作回收捐赠作品)、发动若干名志愿者协助就可实现。

我们来自香山手工基地,一家致力于手工文化传播的刚起步的企业。作为热爱生活、热心公益的当代青年,作为“10000women巾帼圆梦”全球女性创业计划(由高盛集团、清华大学、巴黎hec商学院联合发起)首批成员,我们有志于在创业之初,就把手工与生活、经营与公益结合起来,实现自我,回馈社会。

我们的手工公益主题包括:

*织围巾,我为同胞送温暖*缝香囊,我为同胞送健康

*做小灯,我为同胞送光明*做文具,我助孩子好学习

*做玩偶,我为孩子送欢乐

目前正在开展的是“织围巾”和“缝香囊”两大主题。

手工基地刚刚出发,虽然步履蹒跚,但我们知道,一路上都有支持,有鼓励。这一次,也不例外。我们、喜欢手工乐于奉献的朋友们、有需要的同胞们都需要您的支持,需要您的鼓励。

期待合作并愉快!

此致

香山手工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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