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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扬州市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棚户区改造)

2017-02-24 15:08:25 编辑:huantt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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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扬州市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棚户区改造)的相关资料整理以供大家点击阅读!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国有扬州市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棚户区改造),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国有扬州市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棚户区改造)

  按照现行政策并结合《意见》的规定,各类棚户区改造可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征涉及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3、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个人所得税。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4、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第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5、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

  6、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第三,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行政策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用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一规定调动了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起到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新的政策中,

  7、将允许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范围,取消了仅可为国有企业的限制。

  2016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如下: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保障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吉林省、白城市的棚户区改造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对市区内市政府确定的老城区(棚户区)房屋进行拆迁时,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按本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五条:拆迁人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全额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专用帐户。待回迁安置结束后,剩余资金一次性返还给拆迁人。

  第六条: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选择回迁安置的,其附属物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文件规定执行补偿。

  第七条:有如下情况的不做回迁安置,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的房屋及附属物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文件规定评估计价补偿,—次性付给被拆迁人。

  (二)拆迁中涉及国有、集体所有制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三)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一律回迁安置,附属物由拆迁人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文件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后的住宅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属不变,并由原承租人承租,房屋产权所有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八条:拥有私有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选择回迁安置的,按建设部建住房(2005)178号文件规定并结算结构差价,结构系数为砖混楼房、平房1;砖瓦0.98;砖平0.95;砖土0.92;土平0.90。 非住宅房屋是指拆迁时正在用于生产、经营的且按有关规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正常缴纳各种税费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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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市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计划已确定。市区计划开工建设8300套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其中江都区1300套。市区计划供应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43.33公顷。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开工8300套,基本建成6700套

  据悉,今年我省下达扬州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12000套,基本建成10800套。市区开工建设8300套,其中江都区1300套;今年市区基本建成6700套,其中江都区基本建成700套。

  根据部署,我市从开始启动超腾仓期安置工作。经过两年努力,共解决超腾仓期未安置房屋29659套。其中,2015年,主城区累计为8140户拆迁户解决了超腾仓期安置问题,共安置房屋13429套。

  住房供地总量近200公顷

  超七成建保障房和中小套型

  市区在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上,对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进行优先安排。今年计划供地43.33公顷,全部用于建设中小套型住房。

  据了解,在今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市区用地供应总量为947.34公顷,其中住房供地总量194.34公顷。从使用用途上看,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57.67公顷,商品住房用地136.67公顷。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中,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用地89.07公顷。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57.67公顷中,除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43.33公顷外,保障性住房用地9.34公顷,其中廉租房用地0.67公顷,经济适用房用地8.67公顷,均为新增用地。此外,计划划拨土地4公顷用于公共租赁房建设。数据显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占住房供地总量比为75.38%。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四)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计不再做调整。

  (五)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所需建设资金,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燃气外网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按每户700元交纳。安置房住宅建筑面积(户)相关配套费用(含电力外网改造费和燃气外网改造费)免缴。

  (六)对确实难以实施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七)市政府已经明确优惠政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不执行此政策;对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执行此政策。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三:以建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

  (一)住宅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二)住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三)住宅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减半收取。

  (四)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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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由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7-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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