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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最新安全生产法条例解读

2017-03-08 14:59:42 编辑:huantt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2016年7 月29日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并将于2016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

  2016年7 月29日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并将于2016 年10 月1 日起施行。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江苏最新安全生产法条例解读,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江苏最新安全生产法条例解读

  7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会议通过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五章56条。条例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的监管责任,发挥科技对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充实基层执法力量,立足于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这次安全生产条例的制定属于废旧立新。原来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实施十年多,有不少规定滞后于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制定新条例是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需要,是适应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是健全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的需要。条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是根本。条例在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实际,作出以下几个方面重要规定:

  1、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四条第二款。

  2、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第十三条

  3、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4、明确我省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行业和领域内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安全总监制度。第十七条

  5、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6、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自主选择存缴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三十二条

  7、根据我省实际,将船舶修造、船舶拆解行业纳入高危行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应急救援等方面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二、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条例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及安委会的职能做了细化规定。

  1、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七条

  2、厘清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第五条、第三十四条

  3、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职责。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4、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为使先行先试的改革于法有据,保证安全监管执法有据,条例在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明确纳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执法职责;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受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或者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执法职责。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三、强化科技对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

  1、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第二十二条

  2、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快应用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条件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实现生产过程智能化控制和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第三十一条

  3、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包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监管执法等内容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第四十四条

  四、强化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按照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规定,条例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等,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设定了七条处罚条文,并在上位法幅度内提高了处罚下限,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加处罚款,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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