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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产假规定2017

2017-04-28 11:38:42 编辑:huangtingting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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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备生宝宝的准妈妈们都很关心产假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工资及津贴问题,那么国家规定的湖北省产假是怎样的呢?下面是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小编是为大家分享湖北省产假规定2017,欢迎参考!

  2017湖北产假国家规定

  湖北产假128天=国家规定的98天+地方增加30天。

  生育期工资及津贴的发放原则

  单位只要给员工缴纳了生育保险费,那么在员工生育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

  即在员工产假期间,只要企业在先前履行了缴纳员工生育保险费的义务,那么企业便可以不用再为员工支付工资,将来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为员工发放生育津贴。

  但在实务操作中,企业一般会照常支付员工工资,等生育津贴发放之后,根据员工工资核算之后多退少补。在法律上,企业并没有在生育期间照常发放员工(或提前垫付生育津贴)的义务。企业所发放的工资,严格意义上来讲,并不是“工资”,而是代为支付生育津贴,即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提前支付了生育津贴的行为。

  生育津贴的标准

  1、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根据2010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生育津贴的标准为该企业上年度的平均工资。

  在此规定下,实际上同一个企业的员工的生育津贴是一样的,对于工资收入较高的员工来说,生育津贴可能会低于工资;而对于工资收入低的员工则恰恰相反。

  而企业的生育津贴是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所支付的,那么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又是如何知晓该企业上一年度所有职工的平均工资呢。这里便涉及到《社会保险法》中规定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问题,规定了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应按照企业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即企业财务账面上所记载的所有员工工资性收入的总和作为企业下一年度缴纳的基数。员工的缴纳基数为该员工上年度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超过法定上限的按照上限进行缴纳,低于法定下限的按照下限进行缴纳。如果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职工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生育保险代办机构便掌握了该企业员工工资总和,随即便可以计算出员工的平均工资了。支付的生育津贴便可以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计算后进行发放。如果企业完全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缴纳所,而所发放的生育津贴低于员工工资的时候,企业便不必再为员工支付差额。也因此可以的得出一个论,在同一年份同一企业的所有女员工的生育津贴是一样的。这是法律规定下的理想状态。

  【相关阅读】

  湖北省卫计委通报,按照生育意愿调查的情况,考虑到“十三五”时期生育旺盛期育龄妇女开始下降,放开两孩生育,湖北“十三五”时期出生人口相比单独政策下多出生50万人左右,年均增加10万人左右,且逐年递减。

  2016年至2020年,出生人口分别为86.2万、103.5万、83.9万、71.9万、66.2万,生育释放主要集中在2016年至2018年间,这三年每年比“单独”政策下多出生9—29万人,其中2017年为生育高峰。

  明确再生育条件

  《条例》将再生育的条件修改为:(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子女数的计算。

  对于再婚的夫妻,按照《条例》规定有关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执行。再婚前夫妻合计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生育两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生育证件办理和违法生育查处

  根据《条例》,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我省对符合“全面两孩”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但对于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特殊对象,需要办理《生育证》。

  再生育审批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病残儿鉴定权限由市州鉴定组织鉴定下放由县级鉴定组织进行鉴定,违法生育亲子鉴定权限由省级下放到市(州)。

  “全面两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之前不符合原《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违法生育。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并执行到位的,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奖励政策的衔接

  《条例》规定,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并自申请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自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后生育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湖北将加强产科、儿科和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建设。在全省100所县级医院开展产科、儿科等专业科室建设工作,每年投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120万用于相关专业医师转岗儿科医师的培训工作,到2018年,省、市、县均建设1所标准化、规范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确保妇女儿童健康安全。

  修改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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