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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2015-12-24 12:59:53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篇一《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完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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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篇一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完整版》

济南中医肝病医院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目录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与验收制度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与保管制度

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与调配制度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7.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8.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

9.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与销毁制度

10.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报告制度

1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登记制度

1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值班巡查制度

1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1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知识培训考核制度

15.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患者随诊复诊制度

一、我院建立了麻醉、精神药品管理部门,该管理机构主要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济南中医肝病医院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残、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我院医疗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本院各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护理部门负责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使用过的

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安瓿、废贴的回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

五、药品管理部门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审核和管理工作,配合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工作。

六、保卫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夜间医院值班巡视和保卫,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件(报残损、丢失、被盗等)。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一、我院根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二、我院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医学、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定期参加专项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专项检查内容为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和制度是否健全,采购、储存和安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调配和使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流失。

四、药品管理部门定期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防火、防盗等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及时解除安全隐患。

五、务必切实加强对麻黄素、咖啡因、杜冷丁、二氢埃托啡、丁丙诺啡、氯胺酮、三唑仑等重点品种的日常监管。

六、对因特殊药品监管责任不落实,管理出现疏漏而导致特殊药品重大流失案件的,依法追究相应领导责任。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与验收制度

一、我院药学管理部门根据本院临床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填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卫生局审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一式二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单位和本院各执一份。

二、药学管理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填写下年度《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表》和本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表》,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市卫生局审批。批准后,到济南市药品采购供应站购买。因医疗需要追加或减少年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时,应在当年6月底前填写《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表》,并在其备注栏填写“追加或减少”原因,然后报送市卫生局核准后方可购买。

三、药学管理部门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须按临床用量报送,保证合理库存。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付款必须执行银行转帐手续,不得以现金交易。

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入必须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采购人员不能自行提货。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须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篇二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完整版》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与保管制度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存放要设立专库或专柜,专库和专柜要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

二、专柜要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三、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四、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与销毁制度

一、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二、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三、患者无偿交回的不再使用的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上述规定销毁处理。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现骗取、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进,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内容变更情况应当及时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变更备案。

四、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一、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向时应回收空安瓿、废贴,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二、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核对批号和数量,详细记录。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值班巡查制度

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门窗有防盗设施。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二、门诊、急诊和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周转柜的,应配备保险柜并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

三、保卫人员值班期间要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和处理,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安全。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

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追回。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处方保管、发放、回收、销毁由专人负责。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篇三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

人员的相关制度

1、医院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2、医院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医院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4、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5、医院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6、医院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制度

1、医院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4、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5、医院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院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院销毁行为。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制度

1、医院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2、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3、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4、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5、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6、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7、医院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

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5年。

8、医院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院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9、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1、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2、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4、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5、医院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6、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7、医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8、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篇四
《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法》以及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为了严格麻醉药品管理,保证临床的安全使用,制定本制度。

(二)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麻醉药品品种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机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麻醉药品具体品种另列)

(三)使用麻醉药品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所在科科主任填表审请,考核合格,院长批准,医务科将审批表副页及签名字样送药剂科备案,方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四)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冲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开方医生名章清楚可见;配方时应严格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亲属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五)因工作需要,留存指定基数麻醉药品的科室,其管理均应按本制度执行。因治疗而使用麻醉药品后,须补充基数时,应持处方(如为注射剂应随带空安培)送交药剂科换药;注射剂处方和空安培二者缺一不得换药。

(六)对晚期癌症病人因剧痛而需麻醉药品止痛者,凭“麻醉品专用卡”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由医院保存,病人凭身份证道医院挂

号,开方取药;发药部门应详细记录发药的数量及发药时间。专用卡的使用期限为二个月,过后仍需使用者,须重新办理换卡手续。

(七)严格麻醉药品管理。禁止非法使用、转让或租借麻醉药品。麻醉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红色)、专册登记。麻醉药品要实行交接班制度。处方保存三年备查。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医院领导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药品监督部门汇报。对利用工作方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滥用麻醉品的直接负责人,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篇五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l、为贯彻《药品管理法》,进一步做好麻醉药品的管理工作,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2、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的药品;

3、医师必须掌握医疗用药原则,根据病情需要,正确合理使用麻醉药品,严防病人成瘾。

4、医院药剂科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精神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

5、麻醉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科研需要,医院制备含有麻醉药品的制剂,需当地SDA批准方可自行配制,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配制。

6、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必须具有助理执业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7、药剂科及医疗科室对本类药品必须认真执行“五专”制度: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做到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

8、麻醉药品必须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并加盖医师处方章方可调配,药剂人员调配麻醉药品时要严格审核处方;如教学、科研需要使用麻醉药品,需写申请单,报分管院长审批,方可调配。如有发现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人员有权拒配,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9、麻醉药品应用:药剂科调配这类药品凭专用处方。针剂为2日常用量,片、酊、糖浆剂等为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日(晚期癌症病人治疗使用麻醉药品控、缓制剂时,每张处方量按规定不得超过l 5日常用量)。

10、对于医疗科室诊断需使用麻醉药品止痛的危重及晚期癌症病人,由药剂科根据医疗诊断书,该患者户籍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代办人户籍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如需使用针剂麻醉药,还需到患者户籍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患者可凭有效专用卡到本院或指定医疗单位:

(1)按有关规定开方配药。一卡最长使用2个月,期满后凭旧卡和户籍簿、身份证原件换卡。

(2)连续换卡2次后,如需继续使用,凭复诊证明,该患者户籍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代办人户籍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继续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病人痊愈或死亡之后,应将卡交回。

11、凭《麻醉药品专用卡》或病区使用备用针剂麻醉药品的,当再次使用或补充备用药时,必须交回先前使用的空安瓶,由药剂科有关班组人员核查并销毁。

12、麻醉药品应有专人负责,并做好麻醉药品使用的日清登记工作。保管者

调动工作要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

13、麻醉处方应完整保存3年备查(包括经批准的教学、科研使用的申请单)。

14、药剂科主任应定期检查本院的麻醉药品管理使用情况,发生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15、麻醉药品的报损制度:对变质、破损的麻醉药品,每年由所在部门上报,当事人签字,经有关院领导审核,再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在药监部门监督下按“药剂科医疗用废物处理规定”进行销毁,并做好记录。医疗科室和药剂科各班组若剩余麻醉药品,应及时办理退药手续,交药剂科,不得自行保存。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篇六
《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汇总[1]》

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汇总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和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为严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医疗安全使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内容如下: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定期检查制度

(一)科室主任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小组成员对药剂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环节进行检查、督促。检查内容包括:验收采购计划、入库药品、出入库登记、调剂使用等环节中的各种登记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等;并作好检查记录。

(二)定期对各药房、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全面检查;检查使用数量及基数是否相符,各种记录是否完整、药品质量保管等情况。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验收管理制度

(一)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凭《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按照年度采购计划,到具备麻醉药品经营资格的指定单位购买。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保持合理库存。

(三)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自行提货且付款要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四)库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做到双

人验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且清点到最小包装,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作好验收登记。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做到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六)在验收中如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要求双人清点登记,及时上报医院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保管、发放管理制度

(一)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第二类精神药品严加管理,单独保管,专柜专锁。

(二)药库应加强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每月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三)药房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人员要作好出入库登记。要做到两人复核。

(四)药房管理麻醉药品人员每月对所管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盘点,要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查找或者追回。

(六)按照规定保管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各种登记。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

(一)门诊调配使用管理

1、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开具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

2、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短期镇痛门诊患者,每张处方注射剂为一次常用量,只限患者就诊时使用,严禁交患者自用。缓控释制剂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3天。

3、对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量不得超过3日用量,缓控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且必须在院内使用。

4、医生开具的所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由开具处方医生派本科室护理人员到药房办理取药手续,在院内给病人注射后将空安瓿送回药房并做好空安瓿登记。病人不在医院内而又必须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时,由开具处方医生联系门诊部出诊至病人家中使用并及时将使用过的空安瓿送交药房进行登记。

5、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署姓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员拒绝发药。

6、门诊药房对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处方医生、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7、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办理退药。对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将剩余麻醉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的,医院应做好回收记录,按规定集中销毁,不得再次使用。

(二)住院药房及病房使用管理

1、住院病人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嘱、病历、应与处方相符。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2、住院病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具备手写处方与医嘱单时,才能发放。由病房护理人员办理取药手续。调配好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核对人核对无误后,发给取药护理人员,并要求药护理人员在处方上签收。

3、住院部药房设专用帐册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日期、领用部门、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生产批号、疾病名称、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处方医生、发药人、复核人,领药人、原存数、发出数、现存数。空安瓿数。

4、病房使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设立基数,专柜加锁,专册登记,登记表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基数、日期、床号、患者姓名、性别、疾病名称、数量(支/片)、处方医师、执行护士、核对护士、药品批号、原存数、补充数、现存

数、空安瓿数。病房交接每班清点,每班有专人签名负责。

五、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

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制度

(一)对使用过程中残损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要认真保存好,及时填写破损登记,双人签字。并通知本科室麻醉药品主管人员确认后,由主管人员保管,等待处理。

(二)对由于特殊情况造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超过有效期限而不能正常使用的,应上报院主管领导审批后,可作过期报损处理。

(三)药剂科对待报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认真填写销毁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品名、规格、单位、数量、有效期、生产单位、销毁原因、批准部门。

(四)对已填写报损登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剂科集中管理,再次确认无误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到现场监督销毁。

(五)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要求,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库房、调剂室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安装防盗设施。

(六)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交接班记录。每班次认真清点数量,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对不能确认正常消耗的,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七)临床科室所存放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实行专人管理,建立交接班记录。临床科室要将本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名单上报药剂科。

(八)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现丢失、被抢、被盗的、骗取或冒领的,要及时、严密保护现场,立即逐级向医院主要领导及分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篇七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病房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修定日期:2011年5月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种类,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一类精神药品和二类精神药品。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印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3、病房毒麻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借用。

4、按需保持一定基数,设专柜存放,加锁、专人管理。

5、班班严格交接,交接时,必须认真清点,双方用正楷签全名。

6、医生开医嘱及专用处方后,方可给该患者使用,用后保留空安瓿。

7、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登记本,注明患者姓名、床号、使用药名、剂量、使用日期、时间,护士正楷签名。

8、如遇PRN医嘱且当患者需要使用时,仍需有医生所开的医嘱、专用处方,保留空安瓿。

9、未保留安瓿的情况,须经科主任、护士长签名后,向药房说明原由,方可领药。

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2011年5月修定

病房药品管理制度

1、病房内所有公用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使用。

2、病房内共用药品,应指定专人管理,负责领药、退药和保管工作。

3、每日清点并记录,检查药品数量及质量,防止积压、变质,如发现药品有沉淀、

变色、过期、标签模糊时,立即停止使用并报药房处理。

4、病房内存放的药品要定期检查,并核对药品种类、数量、检查药品有无过期变

质现象。

5、抢救药品必须放置在抢救车内,定量、定位放置、标签清楚,班班交接,确保

应急使用。

6、特殊及贵重药品应注明床号、姓名,单独存放并加锁。

7、需要冷藏的药品(如:冰干血浆、白蛋白、胰岛素等)要放在冰箱冷藏室内保

存,以保证药效。

8、患者的药品专药专用,停药后及时退药。

病房药品保管要求

1、药柜与服药车随时保持清洁。

2、内用药与外用药分开放置,静脉与非静脉用药分开放置,并按有效期时限的先

后,有计划使用,定期检查,防止过期和浪费。

3、药瓶标签明显清晰。内服药标签为蓝色边;外用药为红色边;剧毒药为黑色边。

标签上标有药名、浓度、剂量。凡标签不清、过期、破损、变色、混浊等均不得使用,需及时更换。

4、与药房配合,及时清理公用药。口服药保留于磨口瓶内,药品于每年12月31

日前全部更换,有效期一年,疑过期或变色不得使用。

5、高浓度电解质(包括氯化钾、磷化钾及超过0.9%的氯化钠等)、肌肉松驰剂与

细胞毒化等高危药品,必须单独存放,禁止与其它药品混合存放,且有醒目标志。

6、胰岛素、肝素、疫苗、血制品及稀释后的抗菌素等放冰箱内保存。定期检查,

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避免过期。

7、易被光线破坏的药物应避光保存。如维生素C、氨茶碱、硝普钠、肾上腺素等。

8、抢救药放在抢救车内,每日清点有签名,用后补齐,便于紧急时使用。

9、易燃易爆的药品放置在阴凉处,远离明火,如乙醇、甲醛等。

10、 患者个人专用的特殊药物,应单独存放,并注明床号、姓名。

病房药品分类管理基本要求

(一) 药物分类

1、药物种类:内服药、外用药、注射药、新型药剂(如贴剂、胰岛素泵等)。

2、管理分类:公用药、毒麻药、抢救药、贵重药、高危药。

(二) 药品分类管理要求

1、公用药:设有专用清点本,每班清点有签名。患者用后第二天请领及时补充。

2、贵重药:设有专用登记本,每班清点交接有签名。请领药物依据大夫医嘱及处方,

取回的各种药物要有数目登记,上锁保管。

3、抢救药:设有专用清点本,每班清点有签名。患者抢救时及时记录用药情况,以

免遗漏,抢救结束及时请领补充。

4、毒麻药:设有专用清点本,每班交接并由交接班护士两人签名。遵医嘱使用,用

后有登记,并保留空安瓿。药疗护士持医生处方及空安瓿到药房请领。药柜上锁,钥匙由专人保管。

5、高危药:高浓度电解质(包括氯化钾、磷化钾及超过0.9%的氯化钠等)、肌肉松

驰剂与细胞毒化等高危药品,必须单独存放,禁止与其它药品混合存放,且有醒目标志。

(三) 病房毒麻药品管理规定

1、病房毒麻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借用。

2、设专柜存放,专人管理,严格加锁,并按需保持一定基数。

3、每班交接班时,必须交接点清,双方用正楷签全名。

4、医生开医嘱及专用处方后,方可给该患者使用,使用后保留空安瓿。

5、建立毒麻药使用登记本,注明患者姓名、床号、使用药名、剂量、使用日期、时

间,护士正楷签名。

6、如遇PRN医嘱且当患者需要使用时,仍需要医生所开的医嘱、专用处方,保留

空安瓿。

(四) 胰岛素使用规定

1、胰岛素领取后放冰箱内保存。

2、胰岛素第一次开瓶使用时要注明开启日期时间。

3、胰岛素开启后使用期一个月。

4、使用时查看有效期及开启日期;有一项过期均不得使用。

(五) 抢救物品、药品管理规定

1、抢救车清洁、规范、整齐、放置于固定位置。

2、抢救仪器设专人管理,定期保养,每周清洁、检查并有记录。

3、所有药品及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无过期。

4、急救药品、物品由专人请领、保养及保管。

5、急救物品齐全,处于良好状态,每班清点有记录。

6、抢救药品保证基数,标签清晰,无过期,用后及时补充,每班清点有记录。

7、抢救物品如:舌钳、开口器等用后需高压灭菌。

8、抢救药品及物品使用后应及时补充。

9、护理部质控组定期检查抢救物品、药品。

发药、用药的管理要求

1、按医嘱规定的时间配药及给药,提前或推后不得超过30分钟,以免影响药效。

2、用药时严格三查八对,准确掌握给药剂量、浓度、方法和时间,认真核对患者

姓名、床号、药物名称,必要时让患者说出自己的姓名。

3、口服药做到发药到口,及时收回空药杯。

4、注射及静脉药物在药瓶(药剂瓶及加药瓶)上应注明患者姓名、床号、药物名

称、药物剂量及用药途径。

5、用药后应观察药效和不良反应。如有过敏、中毒等反应,立即停用,并报告医

师,必要时做好记录、封存及检验等工作。

6、做好用药知识的健康教育。患者应了解使用的药物名称、作用及注意事项,掌

握正确的用药方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篇八
《卫生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新乡县翟坡镇卫生院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是国家的特殊药品。根据国家《药品管理法》的管理规定,我院特制定《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如下:

一、成立《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并进行人员分工,责任到人。

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应做好年度计划,按规定逐级申报,经批准后,到指定地点医药公司采购。

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入库,由保管双人验收,清点到最小包装,并填写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四、《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应由专人双人保管,专柜加双锁。

五、《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要建立专用帐册,专用处方,购入登记账目清楚。

六、《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1、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具有中级职称,执业医师资格的开具处方。

2、每张处方:一次剂量不得超过常用剂量,注射

剂处方一次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其他剂型的处方一次不得超过七日量。

3、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按日做日做消耗统计。做到日清日结,按月汇总。处方保存三年备查。患者用完的空安瓶需回收,并做记录。按上级规定销毁。

七、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储存柜存放处,根据我

院的情况放入药方内。24小时有人值班,预防被盗。

新乡县翟坡镇卫生院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篇九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管理麻醉药品,保证医疗、教学、科研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第三条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第四条国家严格管制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种植和麻醉药品的生产、供应、进出口,非医疗、教学、科研需要一律不得使用麻醉药品。

第二章麻醉药品的种植和生产

第五条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种植单位,必须经卫生部会同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并抄报公安部。麻醉药品的生产单位,必须经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麻醉药品的生产活动。

第六条麻醉药品原植物的年度种植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农牧渔业部审查批准,麻醉药品的年度生产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并联合下达执行,种植和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计划。对成品、半成品、罂粟壳及种子等,种植或生产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严加保管,严禁自行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麻醉药品的生产,要加强质量管理,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第八条麻醉药品新品种的研究试制,必须由研制单位编制计划,报经卫生部审定批准后,方可进行。研究试制完毕后按有关新药审批的办法办理,并要严格试制品的保管与使用手续,防止流失。

第三章麻醉药品的供应

第九条麻醉药品的供应必须根据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全国麻醉药品的供应计划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指定的部门提出,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条麻醉药品经营单位的设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医药管理部门提出,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核批准。经营单位只能按规定限量供应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使用单位,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供应。

第十一条药用罂粟壳的供应业务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经营单位办理,其他单位一律不准经营。罂粟壳的分配必须根据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共同审查批准的计划调拨。罂粟壳可供医疗单位配方使用和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经营

单位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配方使用,不准零售。药品生产企业为配制中成药所需罂粟壳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具有相应储藏条件的专用仓库或专柜,并指定专职人员承担麻醉药品的储运和供应工作。

第四章麻醉药品的运输

第十三条运输药用阿片时,必须凭卫生部签发的国内运输凭照办理运输手续,原植物的种植单位调给国家医药管理局仓库的药用阿片由发货单位派人押运,由仓库调往药品生产企业的由收货单位派人押运。押运员人数,按照运输部门的规定确定。运输凭照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运输麻醉药品和罂粟壳,除药用阿片外,生产和供应单位应在运单货物名称栏内明确填写“麻醉药品",并在发货人记事栏加盖“麻醉药品专用章",凭此办理运输手续。

第十五条运输单位承运麻醉药品和罂粟壳,必须加强管理,及时运输,缩短在车站、码头、机场存放时间。铁路运输不得使用敞车,水路运输不得配装仓面,公路运输应当苫盖严密,捆扎牢固。

第十六条运输途中如有丢失,承运单位必须认真查找,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查处。

第五章麻醉药品的进出口

第十七条麻醉药品的进出口业务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指定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外贸的规定办理,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办理麻醉药品的进出口业务。麻醉药品进出口的年度计划应当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八条因医疗、教学和科学工作需要进口麻醉药品的,应报卫生部审查批准,发给《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后,方可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九条出口麻醉药品,应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交验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准许证,经卫生部审查发给《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第二十条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六章麻醉药品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麻醉药品只限用于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设有病床具备进行手术或一定医疗技术条件的医疗单位,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核定供应级别后,发给“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该单位应按照麻醉药品购用限量的规定,向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用。教学、科研单位所用的麻醉药品,由需用单位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用。限量单位的级别标准由卫生部制定。

第二十二条麻醉药品使用单位在采购麻醉药品时,须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填送“麻醉药品申购单"。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在供应时,必须详细核对各项印章及数量。供应数量按照卫生部规定的麻醉药品品种范围及每季购用限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麻醉药品使用单位采购麻醉药品,除直接到麻醉药品经营单位采购外,也可邮购。但往来单据、证件均须挂号寄发。邮寄麻醉药品时,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应在包裹详情单上加盖“麻醉药品专用章"。并凭盖有“麻醉药品专用章"的发票作为向邮局办理邮寄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凡麻醉药品管理范围内的各种制剂,必须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用。管理范围内没有的制剂或因医疗单位特殊需要的制剂,有麻醉药品使用权的医疗单位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自行配制,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自行配制。

第二十五条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务人员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在进行手术期间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第二十六条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写开方医生姓名,配方应严格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第二十七条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止痛的危重病人,可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凭医疗诊断书和户籍簿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专用卡到指定医疗单位按规定开方配药。由于持《麻醉药品专用卡》的病人用药增加,医疗单位每季度供应限量不足时,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增加供应量。

第二十八条医疗单位应加强对麻醉药品的管理。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医疗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三年备查。医疗单位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因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的,有关医疗单位和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应立即迅速办理,但只限于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手续不完备的,可事后补办。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条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全部麻醉药品和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非法所得的金额五至十倍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的处罚:

(一)擅自生产麻醉药品或者改变生产计划,增加麻醉药品品种的;

(二)擅自经营麻醉药品和罂粟壳的;

(三)向未经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供应麻醉药品或者超限量供应的;

(四)擅自配制和出售麻醉药品制剂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的;

(六)擅自安排麻醉药品新药临床,不经批准就投产的。

第三十一条对利用工作方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滥用麻醉药品的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种植罂粟的,或者非法吸食麻醉药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有关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制造、运输、贩卖麻醉药品和罂粟壳,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处罚决定不服而逾期又不起诉的,原处理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卫生医疗单位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由卫生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由卫生部、农牧渔业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7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发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篇十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新》

临涣中心医院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满足医疗需要,安全使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特制订本规定。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

1、组成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主管医务、药剂工作的业务院长、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后勤相关人员组成。

2、职责

2.1 积极宣传和认真贯彻执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2 根据国家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供应、保管、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2.3 结合本院医疗需要,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应品种范围和新品种的引进审批。

2.4 指导、监督本院各科室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定期考核本院各科室对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科室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2.5 负责本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报残损、丢失、被盗、使用纠纷等)和事件处理。

2.6 组织全院医、药、护、技等相关人员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和考试工作。

3、各成员科室日常工作职责

3.1 医务科

负责医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患者《麻醉药品专业卡》办理工作;各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备用基数审定和备案工作;协调、解决医、护、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出现的问题;组织医、护、药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本院各科室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各科室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3.2 护理部

负责各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使用过的麻醉药品安瓿、废贴的回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

3.3 药剂科

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审核和管理工作;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和《计划申报表》的办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空安瓿废贴的回收销毁工作;药品库房和各药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为临床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介绍、使用咨询;配合医务科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工作。配合医务科、后勤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保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事件上报。

3.4 后勤

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夜间医院值班巡视和保卫;参与协调解决医患之间用药纠纷;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报残损、丢失、被盗等)和事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和保管制度

1、药剂科每年定时根据医院临床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填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报市卫生局门审核批准发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和“印鉴卡”一式三份,市卫生局和药剂科各留存一份,另一份送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备案。

2、 药剂科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于每年10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的购用计划表,报市卫生局审批,经批准后,到辖区内或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因医疗需要追加或减少年度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计划时,应在当年5月底前报市卫生局批准后,方可购用。

3、 药剂科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须按临床用量定时报送。保证合理库存。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付款必须执行银行转帐手续,不得以现金交易。

4、 麻醉、精神药品购入必须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采购人员不能自行提货。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须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等。验收发现短少、破损应及时清点登记,并报科主任作及时处理。所有登记帐册须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2年备查。

5、 因医疗需要,经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并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准许配制的制剂所用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购进后交制剂室管理,制剂室必须严格执行“三专”管理,做好入、出库验收记录、使用记录。记录和帐册须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2年备查。

6、 所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一律不得擅自调剂给其他单位。凡私自调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 药品仓库所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严格遵守出库验收登记制度,记录包括: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使用单位、领货人签字、发货人签字。仓储保管必须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按季度盘点,

做到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对回收的空安瓿、废贴和过期、失效、破损、患者退回的药品须妥善保管,每年集中登记造册,由市卫生局统一监督销毁。

8、经常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仓库的门、窗、柜、报警器等安全设施完好无损,确保安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管理制度

1、药房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麻”)。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册登记、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精1”)。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精2”),专册登记。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3、药房须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门诊药房须设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固定发药窗口,并有明显标记。调剂时,收方后对处方认真执行“四查十对”制度,审查无误后方可调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是医务科备案的有麻醉处方权的本院医生处方,麻醉药品须使用专用处方。如处方内容不妥或错误时,应与处方医师联系更正后,方可调配,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对需要回收的空安瓿、废贴的麻醉、精神药品发药时除处方外,还须同时回收安瓿、废贴。

4、发药后,应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生、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需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

5、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或首诊病历的患者取药时,药房应将《麻醉药品专用卡》或首诊病历押存,每次取药必须及时在《麻醉药品专用卡》或首诊病历上填写发药记录。《麻醉药品专用卡》有效期二个月,超期应让患者换卡。对于用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退药。患者不再使用剩余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无偿交回药房,药房须认真做好记录,并上交药库作为回收药品封存,统一销毁。不得再次使用。对于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废贴收回,并记录回收数量。

6、药房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对领用和发放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账卡相符、账物相符。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专用帐册最少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2年备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制度

1、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市卫生局授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须由医务科将名单和签字式样交药剂科备案。药剂科发药时必须凭有处方资格的医师签名处方调配。医

师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2、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并要求患者签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患者,一份随病历或专用卡留存)。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和亲属开具处方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开具麻醉药品必须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啶为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4、临床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癌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治疗。门诊不宜为持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患者开具盐酸哌替啶注射剂处方。

5、临床科室需要备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须报医务科核定备案后,由药剂科统一配备,并登记上册。每日使用的麻醉、精神药品必须及时填写使用登记表。使用回收的空安瓿、废贴应妥善保存,连同处方一起到药房兑换药品。

6、临床科室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册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7、临床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三查: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查。七对:对床号、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剂量、使用方法、使用时间。注意用药后反应,加强观察,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药品库房应设立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库房,并安装防盗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终端应与后勤门卫连线。药房、制剂室应配备麻醉、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各临床科室应有相应防盗措施。对于麻醉、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须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记录。

2、对麻醉、精神药品的购入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以减少中间环节,杜绝运输中可能发生的差错和事故。麻醉、精神药品的储存、发放、调剂、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应能及时查找或追踪。

3、严格麻醉药品处方管理,处方按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印制,

且应加上患者身份证号填写栏目,统一编号,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应有登记。

4、对于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过期、失效、破损、患者退回的药品,应由专人负责计数、保存,须经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验证后,监督销毁,并做好记录。

5、后勤门卫人员应将麻醉、精神药品储存作为重点关注安全点,确保24小时值班制,每晚必须定时巡查,严防被盗事件的发生。

专项检查制度

1、专项检查小组由院领导、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后勤的相关人员组成,专项检查小组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专项检查。

2、专项检查情况、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各相关科室年度工作考核。

3、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此办法者,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二〇〇六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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