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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中股东关系部分证明页

2015-12-26 02:44:21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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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中股东关系部分证明页篇一
《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纪要》

XXXXXXXX有限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XX出资设立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XXXX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X。(以工商登记核准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XX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身份证号码 认缴额 实缴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条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第五章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权并转让;

(5)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6)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9)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3)不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

(12)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一致同意选举XX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XXX为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XXX为经理。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经理不是股东的,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XXX为监事,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在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监事有进行调查的权利,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 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未依照前

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规定事项,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执行,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10年10月12日

公司章程中股东关系部分证明页篇二
《公司章程中自行确定的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可以自行规定的内容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八项。大部分内容应该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在章程中规定,只有公司法允许章程另行规定的才能由公司股东自行协商在章程中另行规定。如:

1、股东会职权。公司法第三十八条中列出十一项,第十一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在章程中将此条删除。

2、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同时公司法还授予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的权利,即公司也可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

3、召开股东会会议。公司法规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同时,公司法还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4、定期会议。按股东自行确定的时间定时召开。

5、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规定的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决议外,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6、董事长产生方式。由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7、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

8、董事会职权。公司法第四十七条中列出十一项,第十一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在章程中将此条删除。

9、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10、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自行确定。

11、经理职权。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12、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13、监事会职权。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中列出七项,第七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在章程中将此条删除。

14、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自行确定。

15、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均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由章程规定。任期由股东自行确定。

16、转让股权。章程可以自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办法。

附章程参考格式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 产生。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公司章程中股东关系部分证明页篇三
《股份公司章程样本》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或者由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公司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六条 公司的股东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构的核准内容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经批准的股份总额为________股普通股,每股面值______元。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__________股,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

第十七条 持股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公司应向股东签发由公司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持股证明。持股证明应标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代表股份数、编号、股东名称。发起人的持股证明,应当标明发起人字样。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七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公司章程中股东关系部分证明页篇四
《不设董事会的多股东公司章程范本》

沈阳XX建材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及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许可项目:建筑外墙轻质水泥板产品生产。一般项目:建筑外墙轻质水泥板产品研发、销售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XX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公司实收资本为 XX 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出资及其增减变更事项。在股东退股或股权全额转让、公司解散时由公司收缴股权证明书。

第七条 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第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

第十条 股东的名称或姓名如下:邢一、邢二、韩广

义。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交付时间

第十一条 出资方式、出资额(单位万元)和交付时间如下: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

(一) 产生办法: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二) 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由非股东担任的执行董事和非股东、执行董事担任的法定代表人或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担任的法定代表人、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都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议事规则

(1)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体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议的也可

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待命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2)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公司监事召集并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对股东会负责。

(一) 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二) 执行董事姓名:邢二

(三) 职权:

<1>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定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 每届任职期限: 三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一) 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二) 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9>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公司章程中股东关系部分证明页篇五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梧州市高效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梧州市工商局龙圩区分局登记注册。

名 称:梧州市高效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住 所: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西南大道5号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企业管理咨询(不含职业介绍及人才中介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代理记账,财务人员上岗培训,国内贸易,电子商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条 公司永续经营。

第七条 公司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存放在公司,以备查阅。

第二章 股 东

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2个:

1、股东姓名或名称:深圳市高达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股东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凤凰南区2号401房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6108222856

2、股东姓名或名称:梁丽

股东住所: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华街8号

居民身份证号:450421197810020016

第九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 股东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各股东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深圳市高达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1、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万元

出资比例:50 %

出资方式:现金

2、股东姓名或名称:梁丽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万元

出资比例:50 %

出资方式:现金

第十三条 经全体股东一致约定,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出资计划,但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到位时间自公司成立起最长时间不得超过5年。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各股东应当按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或由全体股东协商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可将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第四章 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 依照前两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四)由股东会约定的其他情形。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一般由股东按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除上述情形的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同意。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会依法议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公司的监事提议,应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二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应当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情况、出席情况、表决情况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执行董事

第三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3 年。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公司应当根据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及经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按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年度报告;

(九)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公司章程中股东关系部分证明页篇六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经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QINGHAI SALT LAKE INDUSTRY CO.,

LTD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青海省人民政府青体改[1997]第035号〖关于同意设立“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630000100009557。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经青海省人民政府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5000万股,与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Qinghai Salt Lake Industr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路28号。 邮政编码:816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伍亿玖仟零伍拾万玖仟贰佰零叁(RMB 1,590,509,203.00)圆整。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合理利用资金、人力、物力,优化公司资产结构,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科学的管理方法、灵活的经营手段,开发盐湖资源,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增加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氯化钾(化肥)、硫酸钾、碳酸钾、金属镁、氯化镁、氧化镁、氢氧化镁、纯碱、PVC、合成氨、尿素、氯化铵、氯化锂、碳酸锂、钠浮选药剂、ADC发泡剂、乌洛托品、光卤石、低钠光卤石、联二脲、氢氧化钾、甲醇、次氯酸钠、盐酸、液氯、硫化钠、农用硝酸钾以及塑料编织品的制造和销售;钾盐露天开采;建设监理,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不含特种设备),出口自产的化学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要的原材料、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酒店和物业管理;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杂货、仓储、计算机系统工程建设、软件开发、硬件销售、维护、计算机耗材销售、技术培训、有色金属、建材、钢材的销售、房屋租赁、劳务服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北电力实业总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成都公司、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湖北东方农化中心、化工部连云港设计研究院、化工部长沙设计研究院发行一亿五千万股,占公司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出资方式均为现金出资。

公司章程中股东关系部分证明页篇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作协议及公司章程书 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作协议

及公司章程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公司在 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二年。

第二章 公司名称及性质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六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七条 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_________万。(¥ RMB)。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足额出资。 第十一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十二条 本公司由 名股东组成,所有股东出资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 姓名: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____ %。

第十三条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_____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_____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成立后,应置备股东名册,并向股东签发股东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十三条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2)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4)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5)参加制定公司章程。

(6)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7)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9)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11)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12)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合同;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股金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5)公司登记注册后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逃其出资。

(6)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7)有义务为公司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依照《公司法》第三章)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注:两个股东不允许全部转让)或者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

(5)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依据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6) 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九条 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利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为每年2月份召开一次,监事或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召开,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代表主持;

(4)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6)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7)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部门的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八章 经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七条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诀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其它需要明确的职权。

第九章 监事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1名监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可要求执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6)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9)列席股东会会议;

(10)其它需要明确的职权;

第十章 公司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规定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 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三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偿责任。

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后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十五天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诀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或执行懂事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十条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执行董事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第四十二条 公司当年有盈利时,分红可以一年一次,如分红,则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进行,如果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可以暂不分配。但经执行董事提议、股东会决议,公司可进行中期分红,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公司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不足以按单位股份面值百分之六的比率支付股利时,亦可按上款办理。 公司普通股股利,应按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按税务部门规定代扣并缴纳个人股东红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比例由股东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章程中股东关系部分证明页篇八
《公司章程》

北京福瑞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4

第五章 董事会 ..................................................................................................... 9

第六章 总经理 .................................................................................................... 15

第七章 监事会 .................................................................................................... 1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1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19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 1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福瑞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

公司在北京昌平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北京福瑞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北京昌平区沙河镇松兰堡 ;邮政编码: 102206_。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2000万___________元。

第六条 公司的股东为:

程建

身份证:__100001197902072127__

住所: (略)

身份证: (略)

住所: (略)

中国机械进出口 公司

注册地址: (略)

法定代表人: (略)

中国集装箱出口 公司

注册地址: (略)

法定代表人: (略)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宗旨是:建立和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依靠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实现公司经济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主要从事机械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构的核准内容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经批准的股份总额为 20000000_股普通股,每股面值___1___元。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__20000000__股,其中, 程建 持有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10___%; 中国机械进出口 公司持有_10000000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第十七条 持股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公司应向股东签发由公司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持股证明。持股证明应标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代表股份数、编号、股东名称。发起人的持股证明,应当标明发起人字样。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七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公司章程中股东关系部分证明页篇九
《公司法练习题及答案》

公司法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无须办理的事项是( )。

A.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B.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C.召开股东会作出修改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记载的决议

D.申请变更工商登记

【答案】C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2.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变更登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B.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4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C.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D.公司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答案】D

【解析】(1)选项A: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无需变更登记,只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即可

(2)选项B: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选项C: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3.甲、乙两公司与郑某、张某欲共同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并在拟订公司

章程时约定了各自的出资方式。下列有关各股东的部分出资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2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30万元出资

C.郑某以其享有的某项专利权评估作价40万元出资

D.张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权的某房产作价50万元出资

【答案】C

【解析】 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因此选项AB.D中所述的出资方式是错误的。

4.甲、乙、丙、丁四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草拟的公司章程记载的下列事项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公司由甲同时担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

B.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乙担任监事

C.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D.甲乙丙丁首次出资额各为5万元,其余部分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足

【答案】D

【解析】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本题中,选项D的首次出资额正确,但是总的出资期限不符合规定。

5.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100万元,甲公司对乙企业负有200万元的合同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仅以100万元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B.甲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C.如果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由全体股东清偿

D.如果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6.下列公司组织机构中关于公司职工代表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B.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C.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D.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答案】A

【解析】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包括公司职工代表,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选项BCD的组织机构中,均应包括职工代表。

7.甲、乙、丙于2008年3月分别出资60万元、40万元、30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9月查实甲的机器设备60万元在出资时仅值30万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甲的行为属于出资不实

B.甲应补交其差额30万元

C.如果甲的财产不足补交差额的,必须退出有限责任公司

D.如果甲的财产不足补交差额的,由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本应由乙和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8.下列选项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是( )。

A.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B.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C.要求董事和经理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D.监督董事在执行职务时违法的行为

【解析】本题A选项是董事会的职权;

C.D选项是监事会的职权。

9.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对下列事项作出的决议中,不用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有( )。

A.修改公司章程

B.减少注册资本

C.更换公司董事

D.变更公司形式

【答案】C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通过以下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合并、分立、解散

(3)变更公司形式

(4)修改公司章程。

10.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对其所作特别规定的是( )。

A.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C.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

【解析】根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11.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A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行为损害了公司股东B的利益,那么B( )。

A.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B.必须通过董事会提起诉讼

C.必须通过监事会提起诉讼

D.必须通过股东会提起诉讼

【答案】A

【解析】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某股份有限公司共有甲、乙、丙、丁、戊、己、庚七位董事。某次董事会会议,董事甲、乙、丙、丁、戊、己参加,庚因故未能出席,也未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该次会议通过一项违反法律规定的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该次会议的会议记录记载,董事戊在该项决议表决时表明了异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的董事是( )。

A.董事甲、乙、丙、丁、戊、己、庚

B.董事甲、乙、丙、丁、戊、己

C.董事甲、乙、丙、丁、己、庚

D.董事甲、乙、丙、丁、己

【答案】D

【解析】 根据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责。

13.某股份有限公司共有甲、乙、丙、丁、戊、己、庚七位董事。某次董事会会议,董事甲、乙、丙、丁、戊、己参加,庚因故未能出席,也未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该次会议通过一项违反法律规定的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该次会议的会议记录记载,董事戊在该项决议表决时表明了异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的董事是( )。

A.董事甲、乙、丙、丁、戊、己、庚

B.董事甲、乙、丙、丁、戊、己

C.董事甲、乙、丙、丁、己、庚

D.董事甲、乙、丙、丁、己

【答案】D

公司章程中股东关系部分证明页篇十
《某某公司章程》

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一一年三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股东会 执行董事 经理 监事

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 财务会计制度 利润分配 合并及分立

营业期限、解散和清算 修改章程 附则

2

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系依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为:郑州市某某区某某路15号 第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享有股东出资形成的全部资产,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相关事项,但应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八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其它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九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资质证经营。

第三章 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名称、出资额、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3

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

单位: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股东必须足额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足额缴付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股东在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或出资总额;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十七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编号;

4

(2)股东的出资方式; (3)股东的出资额; (4)股东的出资比例;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

第十八条 股东名册是记载股东出资的充分证据,当发生以下事项时,股东名册必须进行变更:

(1)出资额变更; (2)注册资本变更; (3)股东变更; (4)法定代表人变更; (5)出资证明书变动;

(6)股权被依法冻结、查封或质押; (7)董事会认为需要登记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均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公告形式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

公司减少资本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节 股东出资的转让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也可以向股东会同意的个人或组织转让出资。股东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其出资。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须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方能实施。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三条 当股东转让其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既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也不同意转让出资,则视为同意股权持有人自由转让股权。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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