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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可非意的意思

2015-12-26 07:42:40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无可非意的意思篇一《意思表示》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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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可非意的意思篇一
《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既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那么,认识民事法律行为,便须从意思表示入手。只有将意思表示的要素予以厘清,方能真正理解和把握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法律要件。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意欲实现的私法效果发表的行为。意思存于内心,是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当事人要使自己的内心意思产生法律效果,就必须将意思表现于外部,即将意思发表。发表则须借助语言、文字或者表意的形体语汇。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不是寻常意思,而是体现为民法效果的意思,亦即关于权利义务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意思。

作为意思表示,其表示客体必须是意思,意思之外的表示,不能成立意思表示,如事实通知。事实通知又称观念通知,其表示的是某种事实,而非意思。合同法中规定的承诺迟到通知、债权让与通知等虽也都是表示,但客体却是事实,而不是意思。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是由当事人意思表示决定,如果虽有表示意思的行为,但法律效果不由该表示的意思内容决定的表示之意思,仍不能成立意思表示。如催告、拒绝要约等,虽然也是一定意思的表示,然而其效果却不取决于意思,而是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故民法上称之为意思通知,以与作为民事法律行为要素的意思表示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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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思表示的类型

(一)明示和默示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所以民事法律行为形式,就是意思表示形式。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即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发表的载体,可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形式。区分明示与默示的法律意义,在于若非法律特别规定,以民事法律行为处分权利的,须经当事人明示始得成立。

明示

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除常见的口头语言、文字、表情语汇外,还包括依习惯使用的特定形体语汇,如举手招呼出租汽车,即表示有租用该车之意。

(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即口头语言形式,如以口头语言洽谈并订立的合同,以口头语言委托代理人,以口头立遗嘱。口头形式的优点是便捷,但也具有不易保留证据的缺点。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即书面语言形式,主要指文字(文件、信函、电报)、图表、照片、技术工程用图、电子数据等形式。书面形式的特点是烦难不便,但却有郑重庄严和“白纸黑字,铁案如山”的优点。

书面形式又分一般书面形式和公证、登记等特别书面形式。公证形式即以公证书对民事法律行为加以证明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除法定必须公证的以外,是否办理公证,应依当事人意思决定。登记则是国家主管行政机关对于民事主体资格和物权变动等事实通过实质审查,予以确认并在专门登记簿上加以登录的管理手段。设立法人和个体工商户、取得和变更不动产物权、结婚等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必须登记。凡法定登记行为,只有依法完成登记才能发生效力。

默示形式

默示形式是含蓄或者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默示所包含的意思,他人不能直接把握,而要通过推理手段才能理解。因此,默示形式只有在有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允许时才被使用。按默示时的作为和不作为又可划分为:

(1)推定,即行为人用语言外的可推知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所谓可推知,是从该行为中,一般人能够容易地推知其意思的内容。例如租赁合同届满,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并为出租人接受,便可推知其表示要延展租赁期间。

(2)沉默,即行为人依法或者依约以不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不作为即缄默、沉默不语。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的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等,都属法定沉默形式。此外,当事人可以约定以沉默作为意思表示。

(二)有相对人的、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依其是否以向相对人实施为要件,划分为有相对人的表示与无相对人的表示。

向相对当事人作的意思表示,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要约与承诺、债务免除、合同解除、授予代理权等。意思表示有相对人时,如果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有传递的在途时间,则该意思表示以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捐助行为等,类似“自说自话”,该意思表示自完成时生效。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还可以作进一步的划分:

对特定人的表示和对不特定人的表示

须以特定人为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对特定人的表示,例如承诺、允许、撤销等;无需向特定人实施的意思表示是对不特定人的表示,例如悬赏广告等。区分的意义在于须以特定人为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于非特定人不生效。

对话表示和非对话表示

有相对人的双方表示,依其相对人是否处于可同步受领和直接交换意思表示的状态,而划分为对话表示和非对话表示。口头或者打电话直接订立合同是对话表示;相反,通过信函交往或者经使者传达而订立合同,则属非对话表示。区分的意义在于,非对话表示,意思表示有在途时间,而对话意思表示则无,法律对两者何时生效、撤回的规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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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意思表示的效果

(一)意思表示的拘束力

意思表示的拘束力,亦即意思表示的成立效力。意思表示一旦成立,表意人须受其约束,非依法律,不得擅自撤回或者变更的法律效力。意思表示作成后,将要影响表意人、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利益。如表意人作成订立合同的要约,相对人即产生承诺权,表意人抛弃某物的所有权,他人占有该物即不构成非法占有或者不当得利行为。再则,对于已作成的意思表示,表意人可否撤回或者撤销,也事关表意人本身以及相对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二)意思表示拘束力的发生

意思表示拘束力自何时发生,事关表意人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即该期间始期与终期的确定),以及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同时关涉非对话意思表示传达途中遗失或者迟到风险的负担。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而合同法第16、23条等就合同意思表示成立的时间做了进一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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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意思表示瑕疵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若意思表示有瑕疵,将要影响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使当事人的意思无法达成预定的目的。意思表示瑕疵究竟如何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民法通则的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有不同,因此,这里仅就意思表示瑕疵概念和类型作介绍,其效果如何,在无效、可撤销等部分再论。

(一)欺诈

所谓欺诈,是故意欺骗他人,使之陷于错误的行为。受欺诈而实施的行为,则是由于他人的欺诈行为陷于错误,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欺诈行为的法律要件是: 在欺诈人方面

(1)须有欺骗他人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表示给别人,无论虚构事实、歪曲事实或者隐匿事实均属之。欺诈往往呈现为积极行为,而消极行为,尤其是沉默,则必须是法律、合同或者商业习惯上有告知事实的义务,而未告知时才能构成欺诈。

(2)须有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指具有欺骗他人的故意,这种故意的含义包括两层:第一是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表示的情事不真实,并且明知相对人有陷入错误的可能;第二是有使相对人陷于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这两种故意从根本上妨碍了被欺诈人意思形成的自由。

在被欺诈人方面

(1)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被欺诈人陷于错误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如果被欺诈人并不陷于错误,或者虽然陷于错误,但该错误不是受欺诈而产生,则欺诈行为不能成立。

(2)须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须有因果联系。如果被欺诈人虽然陷于错误,但是并没有因之而作出意思表示;或者虽有意思表示,却不是因错误所致,欺诈行为也不能成立。

(二)胁迫

胁迫是因他人的威胁或者强迫,陷于恐惧而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威胁是指以预告未来的损害使相对人精神感到恐惧。强迫是指以对相对人或其亲属的身体强制或伤害。当事人因受胁迫而作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是胁迫行为。胁迫的法律要件是:

在胁迫人方面

(1)须有胁迫行为存在。胁迫是不正当地预告危害,以使他人陷于恐怖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2)须有胁迫的故意。胁迫人的故意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须有胁迫相对人使之产生恐惧的故意;第二,须有使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即胁迫的目的在于使相对人作出迎合性意思表示。

(3)须预告危害属于不正当。所谓不正当,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道德准则。违法当然属于不正当,但不正当却不一定都违法。例如,某甲对某乙说:“如果不签订合同,则告发你私拿回扣的事”,是很难说这预告是违法的,却肯定属不正当,因为它干涉了相对人的意思自由。

在被胁迫人方面

(1)须因受到胁迫而产生恐惧。如果胁迫人纵然施加胁迫,但被胁迫人并不因此恐惧,或虽有恐惧,但恐惧并不是因胁迫而生,就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无效民事行为。

(2)须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即胁迫人的意思表示与其恐惧须有因果联系。而且,其意思表示,又须迎合胁迫人的意思作出。这两个方面必须同时存在,如果被胁迫人并不因胁迫而恐惧,就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进一步看,即使被胁迫人产生恐惧,但是所实施的行为却不迎合胁迫人的意思,也还是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因为,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其实质在于行为人的意思形成和表示均受到不正当干涉。

(三)乘人之危

因危难处境被他人不正当利用,不得已而作出对自己严重不利的意思表示,是乘人之危而实施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危难人的意思形成和表示,都受到了乘危人的不正当干涉,违背了意思自由原则,因而不能被认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乘人之危的行为,须具备以下要件:

在乘危人方面

(1)须乘人之危。即对他人的危难处境加以利用。危难处境一般指经济上的窘迫,以及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自由等方面面临或者陷于危险或困难。

(2)须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即须有使危难人按照自己意思进行意思表示的故意。 在危难人方面

(1)须危难人被迫进行意思表示。即乘人之危与危难人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危难人进行意思表示是不得已而为之,是乘危人不正当利用的结果。如果危难人临危不惧,不为利诱所动,当然谈不上危难为人所用而实施的行为。

(2)须危难人迎合乘危人的意思进行意思表示。即危难人无奈而使自己的意思表示迎合乘危人的意思。如果危难人并不迎合乘危人的意思,那么他所实施的行为也就不构成危难为人所用而实施的行为。

(3)须后果对危难人严重不利,违反了公平原则。

(四)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所谓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解释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概括法律的规定,重大误解行为的要件可以分解为:

1.须有错误认识。所谓错误认识,既包括表意人方面的错误,也包括受意人的误解。前者是发动型错误,后者则是受动型错误。错误的形态很多,有把想要设定的

无可非意的意思篇二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概念

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的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1、意思表示的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因此认识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意思表示为切入点。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包括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效果意思是指当事人欲使其目的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要素。而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的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为行为相对人所了解的行为要素。表示行为可以采取明示或默示两种方式。因此纯粹的事实通知(观念通知),不成立意思表示,如合同法中的承诺迟到通知。

意思表示依其是否具有相对人、方式为何、直接沟通与否,可以区分为做出以下几种分类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等均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等行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必须当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才能生效。但《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则属于例外情况,即双方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以行为方式做出承诺的,虽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却是在行为做出时生效。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完成时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 意思表示依其做成之方式,可分为“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

 明示的意思表示即相对人可以直接借由表意人之言语、动作或文字等方

式直接了解表意人所欲表达之意思为何。

 默示的意思表示无法使相对人直接透过表意人之表示方法了解表意人之

意思,而仅能透过特定行为“间接”推知表意人所欲表达之意思。

 意思表示依其是否是以直接沟通的方式表达,可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 对话的意思表示,亦即表意人直接以对话之方式作成意思表示,其乃以

“直接”沟通的方式使相对人得以了解表意人之意思,至于是透过电话、网

络或其他方式皆可。

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非直接以对话的方式表示其意思,而是透

过信件、电报...等方式使相对人可以获知其意思表示。

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的,则由于传达人没有转达或者推迟转达意思表示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另外向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发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须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才能生效。当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作为的法律行为除外。

三、意思表示真实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合法行为。既然为合法行为,当然要求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做出符合其内在意志的表示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可以撤销或宣告无效。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1)意思表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2)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外在意思表示一致。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属于意思不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可以视情况撤消或宣告无效。

【历年试题】

(99.卷二.多.49)

下列民事行为中,哪些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A.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C.误将赝品作为真品出卖的行为

D.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的行为

答案:BC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见书上109页

法律效果编辑

拘束力

意思表示的拘束力,亦即意思表示的成立效力。意思表示一旦成立,表意人须受其约束,非依法律,不得擅自撤回或者变更的法律效力。意思表示作成后,将要影响表意人、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利益。如表意人作成订立合同的要约,相对人即产生承诺权,表意人抛弃某物的所有权,他人占有该物即不构成非法占有或者不当得利行为。再则,对于已作成的意思表示,表意人可否撤回或者撤销,也事关表意人本身以及相对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拘束力的发生

意思表示拘束力自何时发生,事关表意人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即该期间始期与终期的确定),以及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同时关涉非对话意思表示传达途中遗失或者迟到风险的负担。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而合同法第16、23条等就合同意思表示成立的时间做了进一步规定。

《民通意见》

66.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77.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

无可非意的意思篇三
《意思表示解释》

山东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意思表示解释

姓名:黄甦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

指导教师:秦伟

20070920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杰丝日期:!Z::::i

关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

本人完全了解山东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山东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保密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

论文作者签名:堕丝导师签名:盔生日期:

无可非意的意思篇四
《意思表示解释》

山东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意思表示解释

姓名:黄甦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

指导教师:秦伟

20070920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杰丝日期:!Z::::i

关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

本人完全了解山东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山东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保密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

论文作者签名:堕丝导师签名:盔生日期:

无可非意的意思篇五
《某些英汉短语的非直译意思》

lover 情人(不是“爱人”)

busboy 餐馆勤杂工(不是“公汽售票员”)

busybody 爱管闲事的人(不是“大忙人”)

dry goods (美)纺织品;(英)谷物(不是“干货”)

heartman 换心人(不是“有心人”)

mad doctor 精神病科医生(不是“发疯的医生”)

eleventh hour 最后时刻(不是“十一点”)

blind date (由第三者安排的)男女初次会面(并非“盲目约会”或“瞎约会”)

dead president 美钞(上印有总统头像)(并非“死了的总统”)

personal remark 人身攻击(不是“个人评论”)

sweet water 淡水(不是“糖水”或“甜水”)

confidence man 骗子(不是“信得过的人”)

criminal lawyer 刑事律师(不是“犯罪的律师”)

service station 加油站(不是“服务站”)

rest room 厕所(不是“休息室”)

dressing room 化妆室(不是“试衣室”或“更衣室”)

sporting house 妓院(不是“体育室”)

horse sense 常识(不是“马的感觉”)

capital idea 好主意(不是“资本主义思想”)

familiar talk 庸俗的交谈(不是“熟悉的谈话”)

black tea 红茶(不是“黑茶”)

black art 妖术(不是“黑色艺术”)

black stranger 完全陌生的人(不是“陌生的黑人”)

white coal (作动力来源用的)水(不是“白煤”)

white man 忠实可靠的人(不是“皮肤白的人”)

yellow book 黄皮书(法国政府报告书,以黄纸为封)(不是“黄色书籍”)

red tape 官僚习气(不是“红色带子”)

green hand 新手(不是“绿手”)

blue stocking 女学者、女才子(不是“蓝色长统袜”)

China policy 对华政策(不是“中国政策”)

Chinese dragon 麒麟(不是“中国龙”)

American beauty 红蔷薇(不是“美国美女”)

English disease 软骨病(不是“英国病”)

Indian summer 愉快宁静的晚年(不是“印度的夏日”)

Greek gift 害人的礼品(不是“希腊礼物”)

Spanish athlete 吹牛的人(不是“西班牙运动员”)

French chalk 滑石粉(不是“法国粉笔”)

2.成语类

pull one's leg 开玩笑(不是“拉后腿”)

in one's birthday suit 赤身裸体(不是“穿着生日礼服”)

eat one's words 收回前言(不是“食言”)

an apple of love 西红柿(不是“爱情之果”)

handwriting on the wall 不祥之兆(不是“大字报”)

bring down the house 博得全场喝彩(不是“推倒房子”)

have a fit 勃然大怒(不是“试穿”)

make one's hair stand on end 令人毛骨悚然—恐惧(不是“令人发指——气愤”)

be taken in 受骗,上当(不是“被接纳”)

think a great deal of oneself 高看或看重自己(不是“为自己想得很多”)

pull up one's socks 鼓起勇气(不是“提上袜子”)

have the heart to do (用于否定句)忍心做……不是“有心做”或“有意做”)

3.表达方式类

Look out! 当心!(不是“向外看”)

What a shame! 多可惜!真遗憾!(不是“多可耻”)

You don't say! 是吗!(不是“你别说”)

You can say that again! 说得好!(不是“你可以再说一遍”)

I haven't slept better. 我睡得好极了。(不是“我从未睡过好觉”)

You can't be too careful in your work. 你工作越仔细越好。(不是“你工作不能太仔细”)

It has been 4 years since I smoked. 我戒烟4年了。(不是“我抽烟4年了”)

All his friends did not turn up. 他的朋友没全到。(不是“他的朋友全没到”)

People will be long forgetting her. 人们在很长时间内会记住她的。(不是“人们会永远忘记她”)

He was only too pleased to let them go. 他很乐意让他们走。(不是“他太高兴了,不愿让他们走”)

It can't be less interesting. 它无聊极了。(不是“它不可能没有趣”)

无可非意的意思篇六
《非自然意义》

无可非意的意思篇七
《意思表示》

无可非意的意思篇八
《意思表示的分类》

08司法考试民法考点解析——意思表示的分类

关键词: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复习 民法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由的根本基点,整个民法的理念都立足与此,所以正确深刻的掌握这个概念,对于整个民法体系的学习和理解都是有很大帮助的。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的分类有如下四种:

一、 明示与默示。

区分的意义:有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示的,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示;默示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发生效力。

二、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区分的意义: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在到达相对人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完成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 对特定人的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表示。

前者如承诺、债务免除;后者如悬赏广告。

四、 对话表示与非对话表示。

区分的意义:二者的生效时间不同。对话的意思表示从意思到达对方,处于客观上可了解的状态时起发生效力。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我国现行民事法律采到达主义。

难点辨析:

第一、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问题。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在到达相对人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完成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对话的意思表示从意思到达对方,处于客观上可了解的状态时起发生效力。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我国现行民事法律采到达主义。

第二、默示形式包括推定形式和模式形式。推定形式是指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推定其具有某种意思表示。身份行为一般不适用推定,如结婚、收养。但财产行为可适用推定,如租赁期满以后继续缴纳租金,出租人接受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沉默形式是指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进行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来源:互联网

无可非意的意思篇九
《普遍意义》

普遍意义,即必然性,即一般意义,即共性,即正,有别于特殊意义。

特殊意义,即偶然性,即个别意义,即个性,即奇。

从普遍意义上讲,当我们在社会中求生存图发展时,要更注重普遍意义,而非特别意义;更注重必然性,而非偶然性;更注重一般意义,而非个别意义;更注重共性,而非个性;更注重正,而非奇。

“凡战者,以正合,以奇胜”。

最开始注意到这句话,是高中班主任给我们开班会的时候说的。张老师说:“最近不是要考试了吗?有些同学啊就问我要是状态不好发挥不出来怎么办,那今天在这里告诉大家一句话‘凡战者,以正合,以奇胜’。意思是说,打仗啊,拼的是实力,靠的是计谋。当对战双方的将军是‘将遇良才,棋逢对手’,士兵也都训练有素半斤八两的情况下,这时候,就该拼实力了;当对战双方的士兵在一个水平线而将军不在一个水平线上的情况下,这时候就该靠计谋了。所以啊,不要在意在不在状态,要注意提升自己的整体实力,当你实力越来越强时,状态对你的影响就越来越小了。比如说咱班的一号,就算他状态不佳发挥得不好,那也绝不会掉出前五去。”意思就是这么个意思,话有些出入。

“凡战者,以正合,以奇胜”,贯穿着整个人类的进化、发展进程。

远古时候,当人类意识到团体合作的重要性和对工具的运用的重要性后,成为万物之灵。 当时的自然界,就是一个弱肉强食的世界,在人们不知道团体合作和运用工具之前,和猴子没啥区别,随便碰到一个剑齿虎大野猪啥的就game over了,人类族群也一直发展不起来。这时候人类找食物时要是碰到野猪啥的,要真是跑不掉,那可真就是“狭路相逢勇者胜”拼实力了,赢的,站着,输了,成为赢者的食物(野猪是杂食动物)。

当然了,一个原始人中的原始人打一个野猪肯定是打不赢的,那两个呢?三个呢?十个呢?假如,人类和野猪的战力是4:1,当一头野猪发现四个人在一起觅食的时候,是不敢轻易进攻的,如果它发现有五个人,就很可能掉头逃跑了。这就是一个简单的实力对比,斗争,拼的是实力,五个人打一个野猪肯定能打赢,这就是实力,就是“以正合”。慢慢的,人类就懂得了团体合作。而人类懂得团体合作之后,生存环境有了一定提高(主要是生命安全得到相对保障),族群也有了一定的发展。

人类族群在发展的同时,人类的智力得到进一步开发,人类开始制作陷阱来防卫自己的山洞,这就是取奇了,而这只是刚刚开始。当人们开始使用工具后,人类才得到大发展,族群才得以繁衍开来。人类使用的最早的工具,是火。而火的出现,更是加快了人类的进化速度——据说熟食对大脑的发育有很大好处。火出现后,人们开始利用火来驱赶野兽,人们的生命安全进一步得到保证。随着时间的推进,人类发明了渔网,弓箭,这时候,只要好好布置一番,一个人就可以打一头野猪,但就战力而言,一个人肯定是不如一头野猪的,而一个人布置陷阱+网+弓箭,就可以轻而易举得猎获一头野猪,这就是“以奇胜”。而从此之后,人才可以说是站在食物链的顶层。

团体合作和运用工具让人们成为自然界的霸主,食物资源有了充分保证,人类至此已经暂时解决了生存问题,人类族群有了巨大的发展,开始开枝散叶。至于此后,就该是出现私有制,出现部落,出现国家了。

关于国家,没必要解释什么,《孙子兵法》本身就是为国战服务的。

事实上,这句话用于个人的发展也亦无不可。在个人发展中,很重要的两部分是爱情和事业。关于爱情,请去看《约会专家》。关于事业,也不想多说。我还想让自己心中多一份美好。

时2014年9月9日0:07

慕风

无可非意的意思篇十
《意思实现理论的梳理与评论》

第25卷第5期2007年5月

河北法学

HebeiLawScience

Vol.25,No.5May,2007

意思实现理论的梳理与评论

崔建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 要:意思实现在我国法上属于一种意思表示,承诺的缔约方法“,以

要约和承诺以外的方法成立的契约”关键词:意思实现;缔约方法;承诺;通知

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识码::(2007)052001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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