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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记录

2015-12-27 04:27:41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刑法学习记录篇一《刑法学学习笔记》 ...

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为大家整理的《刑法学习记录》,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更多资源请搜索成考报名频道与你分享!

刑法学习记录篇一
《刑法学学习笔记》

第一章 刑法概述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刑法学的概念、对象和体系

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发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学科。

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3.刑法学的体系就是将刑法学研究的对象具体化之后,对知识内容加以排列组合而形成的理论上的结构形式。

二.刑法学的作用和研究

刑法学的作用

1.指导刑事立法。刑事立法,包括制定、修订刑法典和单行刑法、附属刑法,除了总结实践

2.经验外,很重要的是必须有理论的指导。

3.促进刑事司法。刑事司法工作最重要的就是弄清犯罪事实,正确作用法律来认定罪名、确定责任和定量刑罚。

繁荣法学教育,丰富法学研究。刑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一向在法学教育中占有主要的地位。

三、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些说,也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即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事,实际上即刑法典。

特别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

1.刑法的阶段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2.刑法的法律性质。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刑法所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涉及经济基础,也涉及上层建筑。其二,刑法的强制力最为严厉。任何法律都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

第二节 刑法的创造和完善

刑法的创制

刑法的完善。1979年刑法典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刑事法治步入一个新的阶段。

修订的《刑法》的鲜明特点。第一,实现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第二,贯彻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第三,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

第三节 刑法的根据与任务

刑法的根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我国刑法制定和修订的法律根据。

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和修订的实践根据。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我国刑事立法的根本指导原则。

刑法的任务

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包围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第2条规定表明,刑法惩罚的对象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这是刑法任务不同于其他部门法任务的特殊性之一。

《刑法》第2条规定的保护方面的任务,概括说就是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有四个方面: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前提。

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马克思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是由我们国家的人民民主性质决定的。

维护社会秩序。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是全国工作的大局

第四节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刑法的解释。

按解释的效力分类

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按解释的方法分类

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伦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与字面意思的解释。

第二章 刑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一、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二、 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它既然是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和刑罚适用中的准则,是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它们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所具有的巨大指导意义便是毋庸置疑的。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含义: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第三节 使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是 :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行刑上一律平等。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二、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立法体现。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 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二、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三、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使身在国外,也仍然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四、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使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五、 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

二、 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的失效时间

三、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四、 与刑法时间效力有关的若干问题的法律适用,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归根结底是解决新、旧刑法如何选择适用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是对行为人有利还是不利。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概念

一、 犯罪概念的类型

二、 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总的来说,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三、 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或者说,是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四、 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

五、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六、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这种行为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

二、

三、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第二节 犯罪构成

一、 犯罪构成的历史沿革

二、 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一、 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是包括许多要件的,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就形成某种罪的犯罪构成。

二、 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有许多事实特征来什么,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构成与案情这两个概念虽有联系,但不是同一个意思。犯罪构成是案情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基本的案情;然而,还有些案件情况不一定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三、 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的。 四、

五、 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六、

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

七、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

八、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有些罪的犯罪构成还要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或动机。

九、 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刑法学习记录篇二
《刑法学习笔记》

刑法学习笔记

一.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1.刑法的基本原则:

A.罪刑法定原则:

B.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C.罪刑相适应原则:

2.刑法的空间效力:

A.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属地管辖原则(补充原则:旗国主义): a.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b.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c.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B.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属人管辖)

b.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保护管辖)

c.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普遍管辖)

d.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e.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交管辖)

3.刑法的时间效力(1949.10.1—1997.9.30):从旧兼从轻原则(例外:当事人逃避追捕或行为延续至今)指定教材P6

4.刑法分则法条竞合原则:以特殊法条优于一般法条为原则,重罪优于轻罪为例外。

二.犯罪

1.犯罪的主观方面:

2.犯罪主体:

A.完全责任能力: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B.相对责任能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强奸包含奸淫幼女,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C.减轻责任能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无责任能力:

a.不满十四周岁的公民。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E.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F.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G.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刑事责任年龄认定:

A.周岁从生日第二天开始计算。

B.刑事责任年龄应当从出生之日计算至行为之日而不是结果发生之日。

C.跨年龄犯罪:指定教材P21

4.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某些犯罪除了故意以外,还需要特定的目的。

5.认识错误:指P29—P30,案例很重要。

A.法律认识错误:

a.误认为非犯罪行为是犯罪行为

b.误认为犯罪行为是非犯罪行为

c.对犯罪行为的罪名、罪数、量刑等的错误认识

B.事实认识错误:

a.对行为性质认识错误:把不是正当防卫的行为认为是正当防卫 b.对行为手段认识错误:(1)本来会发生危害的误认为不会发生危害:农药案例。此时不成立故意犯罪,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没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2)本欲使用会发生危害的手段,结果使用了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毒药错为白糖。成立犯罪未遂。

(3)使用的手段根本不能导致危害,而行为人误以为可以。使用盐水杀人。不得认定为犯罪。

c.对行为对象认识错误:(1)误把甲当作乙,甲乙为相同社会关系:错杀。成立犯罪既遂。

(2)误把甲当作乙,甲乙为不同社会关系:错盗。认定原罪。

(3)误将非犯罪对象认为是犯罪对象:将野兽当成人杀。成立犯罪未遂。

(4)误将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将人当成野兽杀。此

时不成立故意犯罪,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没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d.因果关系认识错误:通常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6.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刑讯逼供时是否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A.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无过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a.针对暴力犯罪。麻醉抢劫不能适用。

b.还包括其他暴力犯罪。如劫持航空器等。

c.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结束后,行为人将犯罪人杀害的,属于事后防卫。

刑法学习记录篇三
《刑法学习笔记》

刑法学习笔记

——部分内容据柏浪涛课整理

总 则

1、刑法解释的效力。立法解释的效力大于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并不是刑法的立法解释,是刑法典本身的内容。

2、解释的方法。(扩大、类推、缩小、补正、当然、反对解释)

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法律效果不同,扩大解释不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类推解释是被禁止的,除非其是有利于嫌疑人的解释。区分两种解释的根本方法是解释的结果是不是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是否能为国民接受。

缩小解释是解释后含义小于字面含义,但前提是此种解释是正确的,乱缩小不算缩小解释;

补正解释是指纠正解释,指刑法条文出现了硬伤,没法解释了,只能纠正过来。

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反对解释(反过来推——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杀人不用负刑事责任)。

3、罪刑法定原则。(2个思想基础+8个要点)

一、应当、可以从轻或减轻,(应可从减)

应当从轻或减轻,遗憾你我不年轻

可以从轻或减轻,自首立功样样行。

教唆犯罪未遂心,半疯半癫不免刑。

二、应当、可以减轻或免除(应可减免)

应当减免防避胁,(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考虑此三种没有主观恶性或主观恶性较小)

自首兼加立大功。(立大功是可以减免,加上有自首,“可以”变为“应当”是情理之中)

犯罪中止视后果,(鼓励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

无损免除损减轻。可以减免大功扛,(要重大立功,不是一般立功)

行贿介贿快声张。(要抢在被追诉前声张—主动交待,晚了白搭;介贿是指介绍贿赂)

贪污受贿别超限,悔改过后就退赃。(数额在5000—10000元之间者方可考虑本情节,悔改并积极退赃)

(注:对在国外犯罪已受处罚的,依本法需追究时先考虑免除,其次才是减轻)

三、应当、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应可从减免)

应当从减或免除,只有从犯享此“福”。(犯罪时注意别抢主犯当)

可以从减或免除,聋哑盲人预备族。(指聋哑人或盲人以及预备犯这一族人)

四、可以免除(可免)

可以免除这样做:只犯轻罪并自首。(犯罪较轻同时还要自首) 种植毒物别逃走,未收获前铲根蔸。(主动铲,等公安来叫你铲时就晚了)

从轻从减和从免,要看情节和表现,

第一等,应当免,没有损中止犯,

第二等,可以免,自首罪行轻,毒品收前铲,

第三等,应减与应免,两个过当胁从犯,自首立功双表现, 第四等,可减免, 国外犯罪已判,重大立功表现,贿赂双方交待,小额贪污退款,

第五等,是从犯,从轻从减和从免,

第六等,可轻可减又可免,聋哑盲人预备犯,邪教良心有发现,

第七等,应当减,造成损害中止犯,

第八等,应当从轻和从减,不满十八坏少年,

末一等,可以从轻和从减,教唆未遂精神病,自首/立功未遂犯。

记忆34种从重情节

情节加重犯,罪名多又乱,读过此口诀,记忆不困难:

幼女跟儿童,索贿与累犯; 内外勾结犯国安,利用武/警搞叛乱;

四个未成年, 教唆毒品与贩黄,引诱聚众搞淫乱;

四个国家干, 失职造成破产,掌握机密逃窜,非法拘禁和诬陷;

三个司法员, 伪证毁证妨作证,逼供又起人命案,非法搜查进房间; 拘禁殴打又侮辱,利用卖淫促三产,

假币制造运与卖,保护区里树乱砍,邮政人员搞偷窃,个人挪用特殊款,

走私武装掩,冒充警察骗,缉毒人员护毒犯,

毒犯二进宫,制黄又乱传,监管虐待死与残,

骗汇伪造报关单,有关人员帮着干,

战时破坏与阻碍,军队装备与人员。

虽然有口诀,别忘把书看,苦干加巧干,司考要过关。

关于结果加重:

1.抢劫: 入户上车抢银行,多次巨额有伤亡,冒充军警持着枪,特殊物资不能抢。

2.强奸: 当众轮奸,多人伤亡,情节恶劣。

4、关于刑罚。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管制:323,3个月到两年,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拘役:161,1个月到6个月,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不得假释(可以减刑);

有期徒刑:615,6个月到15年,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

无期徒刑:最低关押时间不低于10年;

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两年,标准是是否故意犯罪,犯的执行死刑,不犯的减为无期徒刑,不犯且有重大立功的,减为15年至20年的有期徒刑;

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罚金:可以单独适用,法律没有规定最低1千元,未成年人最低5百元;如果和没收财产并科,只执行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对象是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可以没收全部,也可以没收部分,没收时民事优先;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单独适用,内容为“不准举手、不准说话、不准当官”,即剥夺选举与被选举权,剥夺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六大权利,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和担任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必须剥夺,对于严重暴力犯罪可以剥夺;主刑为管制时,刑期与管制期限相同,主刑为拘役、有期徒刑时,刑期为1-5年,主刑为无期减为有期徒刑时,刑期为3-10年;

剥夺权利的起算方式:管制的,从判决之日起算,也就是说此时剥权的时间肯定小于等于刑期;独立适用的,从判决之日起算;适用拘役、有期徒刑的从假释或者刑满之日起计算,被关押期间当然剥夺政治权利,只判处徒刑没有附加剥权的,被关押期间享有政治权利。

累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从重处罚,不适用假释,不适用缓刑。特殊规定: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之罪的,一律从重处罚。

分则各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间谍罪

一般主体参加或者受雇于间谍组织,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一般主体明知或应当知道可能是国家秘密,而故意为境外组织非法提供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通过非法渠道获取;非法泄露国家秘密罪:可能是合法取得的,但非法公开披露)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从事分裂国家、颠覆政权、武装叛乱等罪。

叛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普通人逃跑,可能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

既遂是独立燃烧说,且形成了危险。此处的独立燃烧要往烧毁方向去理解,例如放火独立燃烧了,也形成危险了,保安冲进来抓住了并灭火了——未遂。

失火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劫持航空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交通肇事罪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等相关人员指使、强

刑法学习记录篇四
《刑法考点重点学习笔记 155页》

专题一 刑法概说

考点提要

重点与难点

二、刑法解释的方法与原则

1、刑法解释的方法

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两大类。

(1)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来阐明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文理解释是一种基本的但并非简单的解释方法。 (2)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

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主要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论解释等方法。

2、刑法解释的原则

(1) 文理解释优先,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不合理或产生多种结论,则必须使用论理解释。 (2)任何解释方法所得的结论都不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如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

四种管辖原则的适用顺序应该是: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且不可重叠适用,因为它们之间是相互排斥的。在适用时:

首先,看地点,本国内——属地管辖原则;如果是外国,则: 看主体,中国人——属人管辖原则;如果是外国人,则: 看利益,我方利益——保护管辖原则;如果是非我方利益,则: 是其他国家利益(包含国际共同利益)——普遍管辖原则。

五、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专题二 犯罪概说

考点提要

重点与难点

一、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其中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的犯罪称为隔时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场所间隔的犯罪称为隔地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场所间隔的犯罪,则是非隔隙犯。

二、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其中又可以分为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减轻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的犯罪。

刑法学习记录篇五
《刑法学笔记整理》

刑法笔记

第一章 刑法概述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 罪责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 概念和原则 (概念:对地对人的效力 解决刑事管辖的范围问题)(原则:各国社会政治和历史传统不同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四个各有缺陷,各国予以综合采纳)

二、 属地管辖

《刑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涉及两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是指我国领域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领陆、领水、领空(空气空间,非外层空间),此外,依国际条约和惯例,我国领土的自然延伸(a、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b、我国的驻外使馆)

属于领域内的犯罪情形有a、犯罪行为与结果都发生在我国境内。b、行为国内,结果国外。c、行为国外,结果国内

2、“法律特别规定除外“,是指即使我国内犯罪,法律特殊规定,此不适用我国刑法。法定情形:a、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b、90条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补充变更规定。c、刑法施行以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特别刑法的规定。d、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例外规定。

三、属人管辖 7条1款规定

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适用,但最高刑3年以下可以不追究。7条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适用。

四、 保护性管辖 刑法8条“外国人 领域外 对我国国家或公民 按本法规定最低刑3年以上,可适用,犯罪地法不认犯罪的除外“

五、 普遍管辖 9条规定,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国际惯例规定的罪行,依此所承担的义务范围行驶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生效时间:1、公布时。2、公布后一段。

二、失效时间:1、国家立法机关宣布失效2、自然失效

三、 溯及力: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生效的

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适用,有溯及力,如不适用,无溯及。各国刑事立法规定不同,概括有以下几个: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新兼从轻:即新法原则溯及,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按旧法。4、丛旧兼从轻原则(套3)

此外,新刑法具有溯及力只是 刑法生效时 未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已经生效的判决,继续有效

第四章 犯罪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一、(概念)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形式与实质统一的概念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

1、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这样或那样的损害的特征。如果根本不可能造成损害,不犯罪,不处罚,如果有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也不犯罪。由此,只有相当危害程度才犯罪。

2、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犯法,并不是一般的法,刑法才犯罪。

3、应受惩罚性,即犯罪是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后果,因此应受惩罚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如果不应受惩罚,即无罪。不应受惩罚与不需要惩罚不同:前者是,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当然没处罚问题。后者,构成犯罪,本应处罚,但考虑到自首、立功等表现免于处罚。

三个基本特征紧密联系。

第二节 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考研)

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具有三个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任何一个犯罪都有很多要件。包含主体、主观、客体、客观,它们有机统一构成某种犯罪构成。

2、犯罪构成的要件是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犯罪可以用多种事实特征来明,但,只有对社会危害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事实特征,才是构成要件。

3、构成要件法定性。换言之,„法律规定。诸多事实特征,经法律选择,才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刑法关于犯罪构成规定,由总则、分则共同实现。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有顺序)

三、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考研)

1、犯罪概念、犯罪构成概念

2、二者是即联系又区别的范畴。

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首先,作为犯罪基本特征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其次,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及其特征的具体化,通过主客观要件反映。

区别:功能相异。犯罪概念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及其特征有哪些,揭示犯罪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从而从原则上区分此罪彼罪:而犯罪构成的功能是解决构成犯罪的具体规格和标准的问题,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构成犯罪需具备哪些要件。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概述(概念、意义)略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

一、试述犯罪客体的概念和分类(论述)

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某种行为,如果没有或不可能危害任何一种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刑法理论依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对犯罪客体做不同层次概括,划分三个层次: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三者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1、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我国《刑法》2条、13条中对于刑法所保护的各类社会关系的规定,是犯罪一般客体的主要内容。犯罪的一般客体是刑法所保护客体的最高层次,反映了一切犯罪客体的共性。

2、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是我国刑法分则体系建立的基本依据。

3、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保护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理论上对犯罪的直接客体进一步分类

第一、根据具体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概念(简单谈一下)+举例。

第二、(在复杂客体中,各客体有主次,不能等量齐观)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受危害程度、机遇、受刑法保护的状况,可以对复杂客体再分。分为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

1、主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比较严重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主要客体决定了具体犯罪的性质,从而也决定了该犯罪在刑法分则中的归属。

2、次要犯罪,程度较轻的、刑法一般保护的

3、随机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可能由于某种机遇随机出现的客体,也称为随意客体、选择客体。

第三、以具体犯罪侵犯的社会关系是否是物质性为标准,分为物质性犯罪客体和非物质性犯罪客体。对物质性犯罪客体侵害的标准是产生物质性损害或危险,如经济关系、财产关系以及生命健康权:对非物质性犯罪客体的侵害标准是不具有直接的物质损害形式,可能成为非物质性客体的社会关系,如政治制度、社会秩序、人格、名誉等。

第三节 犯罪对象

一、 概念;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啊具体人或具体物。基本含义:1、是具体的人或物。2、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3、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考研)

答:概念(略)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是既有区别又又联系的。

联系: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社会关系的主要参加者。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

区别:其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其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只是某些犯罪的必备要件。 其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犯罪对象未必。

其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其性质、范围是确定的,故可以为犯罪分类的基础。我国刑法分则10类犯罪,正是基于其划分的。犯罪对象则无法进行分类。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客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三、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又称为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因素,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 特征:客观性、具体性、多样性、法定性。

二、意义 1、区分罪与非罪。2、此罪与彼罪。3、分析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基础。4、量刑。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概念和特征(简答)

概念: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

特征: 1、主体特定性。是自然人或单位实施的。

2、有意性。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必须受人的意识和意志所支配。非受、、支配,如反射动作,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注意:欠缺有意性的行为(简答时不用展开,但论述时应加入)

a、反射动作,是指人在受到外界刺激时,瞬间做出的身体本能的反映。

b、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c、身体受暴力强制情况下的行为。客观上,行为人对身体受强制状态无法排除:主观上,行为违背其主观愿望。但是,如果行为人仅仅是精神上受到强制(如威胁、胁迫)而实施了或不实施了某种行为,是否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应具体分析。

d、不可抗力引起的行为,即不是处于行为人的意识、意志,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外力作用而实施的某种行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身体动静并不表示行为人的意志,甚至往往违背其意志的。

3、有害性。危害行为是对社会危害的行为。无害与社会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因此,某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关键是是否具有危害行为。

4、刑事违法性。危害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此为其法律特征。

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

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种类多样。理论界依不同标准,分类不同。例,依与危害结果的关系分为

广义行为、狭义行为,实行行为、危险行为:依行为人多少分为,单人行为、共同行为:依身体动静分作为、不作为。如果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彼罪角度,危害行为基本形式应区分作为、不作为-----通说 作为

(一)、作为(此比较常见,课考性不大)

所谓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作为,即“不当为而为之”。除具备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外,特殊性在于:1、作为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2、作为不是仅指单个的举动,通常是一系列积极举动组成。3、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 作为的实施方式1、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为:身体条件、自然人身份、法定身份。2利用外力条件的作为:利用他人、利用动物、利用物质工具、利用自然力

(二)、不作为(重点)

1、论述犯罪不作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考研)

概念: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构成刑法中的作为,客观上应具备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犯罪不作为的前提条件。此特定义务为法定义务,非普通的道德义务。来源有三个:第一、法律规定的。第二、职务或业务要求的。第三、先行行为引起的。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性。如果没能力,、、、、。只有在、、、、。至于能否履行,则应从当时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判断。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在不作为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动作,但其基本点是未履行特定义务。此为,作为与不作为根本区别。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的危险状态。危害结果有一下特征:

1、可以是实际损害,也可以是现实的危险状态。

2、产生危害结果的原因只能是危害行为。

3、危害结果具有客观性,他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

4、危害结果具有法定性。

二、我国刑法关于危害结果的规定

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我国刑法总则、分则分别不同情况对

刑法学习记录篇六
《刑法考点重点学习笔记,超经典总结》

专题一 刑法概说

考点提要

重点与难点

二、刑法解释的方法与原则

1、刑法解释的方法

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两大类。

(1)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来阐明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文理解释是一种基本的但并非简单的解释方法。 (2)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

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主要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论解释等方法。

2、刑法解释的原则

(1) 文理解释优先,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不合理或产生多种结论,则必须使用论理解释。 (2)任何解释方法所得的结论都不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如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

四种管辖原则的适用顺序应该是: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且不可重叠适用,因为它们之间是相互排斥的。在适用时:

首先,看地点,本国内——属地管辖原则;如果是外国,则: 看主体,中国人——属人管辖原则;如果是外国人,则: 看利益,我方利益——保护管辖原则;如果是非我方利益,则: 是其他国家利益(包含国际共同利益)——普遍管辖原则。

五、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专题二 犯罪概说

考点提要

重点与难点

一、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其中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的犯罪称为隔时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场所间隔的犯罪称为隔地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场所间隔的犯罪,则是非隔隙犯。

二、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其中又可以分为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减轻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的犯罪。

刑法学习记录篇七
《刑法的学习复习内容》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科学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刑法的性质:阶级性质、法律性质但书:是前段的补充、例外:限制刑法的解释:1、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概念:指贯穿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形势法治的基准刑法的基本原则有:1、罪刑法定原则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空间效力:属地、属人、保护、普遍原则、犯罪的基本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法惩罚性犯罪客体概念: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的概念: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联系: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会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危害行为概念: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特征: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 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作为的概念: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不作为的概念:指行为人负有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相对性、时间的序列性、条件性和具体性、复杂性、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犯罪主体的概念: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热人和单位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

事责任能力犯罪主题特殊身份的类型:1、自然人身份与法定身份 2、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未成年犯罪人的形势处遇:1、从宽处理、不适用死刑、不成立累犯、从宽适用缓刑的原则,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犯罪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过失的类型: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的过失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正当防卫概念: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紧急避险中,避险的限制是: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实施避险禁止: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消防、战士)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客观特征: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主观特征:1、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为两人以上(其两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形势责任能力) 2、共同的犯罪行为(必须两人或以上)共同犯罪形式的划分:1:任意的共同犯罪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刑事责任解决的四种方式:1、定罪判刑方式 2、定罪免刑的方式 3.消灭处理方式 4、转移处理的方式刑罚功能的具体内容:1、剥夺内容 2、威慑功能 3、改造功能 4、教育功能 5、安抚功能5、鼓励功能主刑有几个: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刑法学习记录篇八
《xx社区市民法制学习记录薄》

刑法学习记录篇九
《12 普法教育学习记录》

普法教育学习记录

时间:2006年3月13日

地点:五楼会议室

参与者:全体教职工

主持:莫莉

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学习笔记: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国务院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时间:2006年6月12日

地点:五楼会议室

参与者:全体教职工

主持:胡伦

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学习笔记: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五章 考 核

第六章 待 遇

第七章 奖 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简介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时间:2006年9月18日

地点:五楼会议室

参与者:全体教职工

主持:刘先锋

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学习笔记: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时间:2006年12月11日

地点:五楼会议室

参与者:全体教职工

主持:游坤

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学习笔记: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 时间:2007年3月19日

地点:五楼会议室

参与者:全体教职工

主持:莫莉

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学习笔记: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时间:2007年6月11日

地点:五楼会议室

参与者:全体教职工

主持:刘先锋

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学习笔记: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

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时间:2007年9月17日

地点:五楼会议室

参与者:全体教职工

主持:徐德智

学习内容:《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

学习笔记: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均须面向全体学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二章 就 学

第三章 师 资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五章 实施保障

第三十六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收取杂费的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

时间:2007年12月17日

地点:五楼会议室

参与者:全体教职工

主持:胡伦

学习内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

学习笔记: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四章 考试办法

刑法学习记录篇十
《个人总结的刑法笔记》

刑法总论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判断有关说法是否违

规定模式无关,与司法解释确定的罪名是否准确或者科学无关,与司法解释是否合理无关。禁可以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保证一般正义的实现;设定一定的法定刑幅度,可以适应不同案件的特殊性,保证个别正义的实现。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

2.立法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是两高所作的法律解释。学理解释是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所作的解释。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属于正式的刑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而学理解释属于非正式的解释,没有法律效力,但对刑事司法乃至刑事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但不是法律本身。所以,立法解释不是法律的渊源,但刑法修正案属于刑法典的组成部分,

属于刑法的渊源。

3

4

5.刑法的解释。①平义解释,即为看山是山,看水是水。最基本的解释。②扩大(缩小)(只考虑影响效果一样)。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的允许的。 6.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平等保护法益;平等地认定犯罪;平等地裁量刑罚;平等地执行刑罚。

7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与罪质、犯罪情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8

1

境外:普遍管辖--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如贩毒、洗钱)

刑罚处罚的,我们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9

档的,那么最高刑重的就是重,最高刑一样的就看最低刑来确定轻重。如果有几档的,先确10能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不管其内心多么邪恶,也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法益侵犯性(违法性);非难可能性(有责性)。 犯罪:

法律禁止的行为--有无正当理由--有则性(选择性) 11 ①侮辱罪(侮辱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②诽谤罪(毁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③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该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④虐待罪(

虐待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⑤侵占罪。

12.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正面的表明犯罪成立的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反面的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

构成身份等。

的、动机、刑事行为能力等。

2

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如果理解为主观的话,行为人给钱的时候不是为了谋取利益,所以

要理解为客观的要件,就是说行为人客观是已经谋取到了不当利益,构成行贿罪。

13.诈骗罪与抢夺罪的区分,要看受害者是否是基于被骗而处分失去了财务。 14.盗窃枪支弹药罪与妨害公务罪、盗窃罪的区别,要看行为人是否是基于非法占有枪支弹药为目的,是就是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不是的话盗窃警察的枪构成妨害公务罪,盗窃他人的枪支就是盗窃罪。

15.抢劫罪和盗窃罪,都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6

17

18.第一,影响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分:如果已经着手实行行为,绝对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19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等。

20.不真正不作为犯: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不作为与作为 3

21

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阻止义务。第二,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

22

果不发生的可能),而行为人误以为具有回避可能性,但没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因为其不作为不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而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比如某人正常驾驶,将从路边上窜出的行人撞飞了,看到行人还在抽搐,驾车逃跑的,事后证明即使行为人履行救助义务,该行人也救不活了,这里行为人就是客观上没有可能使行人不死的结果不出现,所有不构成犯罪。

23.非法持有毒品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支配、占有、控制。遗弃罪的行为是不扶养的行为,即只能以不作为方式构成。侵占罪客观行为是变占有为所有的行为,因为行为人对遗忘物、埋藏物或者代为保管物建立起占有关系本身并不构成犯罪,而只有行为人以所有人身份自主处理该财物,才意味着侵犯了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才能成立犯罪。所以,“ 变占有为所有”的行为既可以作为方式实施(行为人直接出卖、赠送、消耗代为保管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也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行为人妥善保管相关财物,但明确表示不退还或者不交出

)。法条中“拒不退还的”或者“拒不交出的”规定表达的就是“变占有为所有”的意思。

24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1)原则上结果加重犯应是对基本犯罪行为对象造成加重结果,但发生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不影响判断。(2)加重结果是基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在程度与性质上重于基本犯罪结果的结果。一方面,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加重结果;另一方面,必须是和基本犯罪结果在性质上相关联,。并在程度上更严重。如果不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也与基本犯罪结果没有关联,难以认定为结果加重犯。(3)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致死类型的结果加重犯要求基本犯罪行为有导致加重结果的危险性。如果是之后其他行为或者其他因素导致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缺乏直接性关联的,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具体来说,结果加重犯的责任构造有几种情形:(1)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对加重结果只能是过失。例如故意伤害致死,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妇女致使被害妇女死亡,拐卖妇女、儿童致使被拐卖的妇女、 4

儿童死亡等。(2)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对加重结果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例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换言之,行为人为了抢劫财物,为了压制他人的反抗,故意伤害或者杀害他人的,仍然成立抢劫罪,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不另外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3)对基本犯罪具有过失,对加重结果也是过失。例如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

《3》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个犯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而不能以数罪论处。

25.遗弃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没有规定结果加重犯。如果遗弃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理,从一重罪处罚。

果关系有无的判断跟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因果关系无关。

怜悯等心理或者出于配合警方抓捕行为人的需要而处分财产给行为人,那么,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取得财产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最多只能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

人而处分财产,那么,行为人的敲诈行为与取得财产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最多只能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果行为人取得对方的财物并不是基于压制反抗强行取得,那么抢劫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 28.实行行为合法则(符合客观规律必然)地造成了结果时,结果就是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应当直接肯定因果关系归属于实行行为。(1)假定的因果关系。甲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甲行为,由于其他原因也会导致结果发生。甲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2)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两个行为单独都足以导致结果发生,又没有合意,各自同时发生作用,两个行为竞合导致了结果发生,这两个行为就都有因果关系。(3)重叠的因果关系。两个条件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发生,相互之间没有意思联络,

结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两者对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步,看事实上有因果关系,条件说(没有前面的行为就没有后面的结果)。条件说是为了解决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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