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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岁高龄补贴政策
陕西省老年人高龄补贴政策,陕西老年人补贴政策发放标准
根据《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省政府令第157号规定,为认真做好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简称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特修订本办法。
一、总则
建立高龄补贴制度,是省委、省政府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积极方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
二、范围
凡具有陕西省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依据本人申请,均可享受高龄补贴。
三、标准
年满70-7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各地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继续执行当地已经出台的老年人优待政策。
四、申报
凡具备享受高龄补贴资格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原件及两份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两张),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高龄老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须提供本人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
1、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进行初审评议,并在辖区内张榜公布7日,接受群众监督和评议。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2、社区居委会或本人(受托人)将申请材料及申报对象本人身份证原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
3、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及时进行审核、登记、造册,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通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把申报对象的基本信息录入《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系统》。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须出具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居住证明。对无身份证号码及有异议的年龄信息,须出具辖区内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
4、县(市、区)老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核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经审定后,应在县(市、区)老龄部门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分别留存备案。
五、发放
高龄补贴的发放,原则上按人逐月发放。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县(市、区)老龄部门审批,设区市老龄部门备案的程序进行,实行三级把关、张榜公示、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发放。
1、各县(市、区)老龄、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调金融机构,为发放对象办理银行卡(农合卡),通过金融机构实施社会化发放。个别地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的,可委托乡、镇政府代为发放;
2、高龄老人户籍跨县(市、区)迁移的,应在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老龄部门办理高龄补贴发放变更手续,户籍迁出的当月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高龄老人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
3、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文件有关规定,积极履行为老服务的责任与义务,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标示牌,切实发挥网点“绿色通道”和大堂经理的作用,提供便捷服务,协助民政、财政、老龄部门做好高龄补贴社会化发放工作。
六、管理
高龄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确保进出合理有序,不漏发一人、不多发一人。
1、各级民政部门做好对高龄老人补贴审批和发放的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2、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高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落实,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老龄部门发放高龄补贴所需工作经费,要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做好监督和管理;
3、各级老龄部门负责高龄补贴的审批和发放。从2012年起,在县(市、区)老龄部门逐步建立高龄补贴发放信息平台和高龄老人信息数据库,不断完善申报和发放程序;
4、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每月20日前将本地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县(市、区)老龄部门;各县(市、区)老龄部门每月25日前将本辖区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汇总后,报本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制定下一月的发放计划。同时,将本辖区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设区市老龄部门备案;
5、各设区市老龄部门应于每年的9月20日前,将本地区享受高龄补贴的变更、注销等情况,以及次年享受高龄补贴的人数按年龄段汇总上报省老龄办;省老龄办汇总全省情况后报民政厅备案,并向省财政厅协商编制下年度发放计划,省财政厅于每年年末将下一年度高龄补贴补助资金提前通知各设市、区,请各市、区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
七、监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全面监督。
1、各级老龄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高龄补贴的发放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3、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4、人民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补贴的人员有异议的,可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县(市、区)老龄部门举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县(市、区)老龄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情况属实的应由县(市、区)老龄部门予以纠正。
八、惩处
从事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轻者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
2、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补贴的;
4、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补贴的。
九、各地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高龄补贴发放细则。
十、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2016-2017年重庆市老年人高龄补贴政策,重庆老年人补贴政策发放标准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帮助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解决养老服务困难,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补贴对象: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
上述补贴对象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补贴。
第三条补贴标准: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200元。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四条执行时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五条发放方式: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由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1)和《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2),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代发至符合条件对象的社保卡(银行卡)。
第六条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须提交以下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农村五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诊断证明、残疾人证(第二代)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3)。
申请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须提交以下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农村五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4)。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可由其所在供养机构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申请办理。
(二)审核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派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对重病失能老年人,可邀请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调查,对失能状况进行评估)并组织民主评议,将评议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村(社区)或所在供养机构公示7天。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供养机构在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公示结果。经审核和公示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上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
(三)审批。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并将审批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动态管理。对象不再符合补贴条件或死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核准后,从次月起停发养老服务补贴。
(五)档案管理。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补贴对象档案,包括补贴对象申请审批材料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等材料,做到对象基本信息完整、申请审批手续完善、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工作人员审查签章完备。
第七条资金来源: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由区县(自治县)财政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市财政对区县(自治县)给予适当补助,其中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补助20%、城市发展新区补助50%、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补助70%。
第八条各区县(自治县)民政、老龄工作部门要对高龄、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机构养老服务主要为高龄、失能老年人购买机构托养和护理服务;居家养老服务主要为高龄、失能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上门服务。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可根据实际需求自行选择机构养老或居家养老服务。
第九条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老龄工作部门要摸清底数,精心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补贴审批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所需工作经费。残联和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合做好失能老年人评估工作。
第十条养老服务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委办将不定期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情况,对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各区县(自治县)民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级民政、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汇总表》(附件5)。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老龄委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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