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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办法

2018-08-10 11:01:56 编辑:huantt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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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办法

  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办法

  一、明确规定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所需具体条件

  办法规定,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安全和消防要求的相关场地;

  (三)具有与所申请鉴定职业(工种)等级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并符合安全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四)具有不少于6人的符合相应条件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每个申请职业(工种)具有不少于3人的自有考评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包括:鉴定工作规程、考评考务人员守则、考场规则、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安全应急制度、设备设施管理等规章制度,并承诺遵守鉴定工作规定。

  二、申请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所需准备资料

  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须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州市职业(工种)鉴定资格申报表》(一式2份);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三)自有鉴定的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证明;非自有鉴定的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租用协议(合同)(租赁期不少于2年)等证明(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四)拟任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考评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

  (五)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三、明确职业技能鉴定所职能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业技能鉴定所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二)实施许可范围的职业(工种)和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按照统一命题管理要求,使用市题库试题组织实施鉴定,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

  (三)应在鉴定或收费场所,全面公示其经批准承担的鉴定职业(工种)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范、程序和标准,公平公正鉴定,保证质量;

  (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负责对本所人员、设备设施、财务和各项鉴定工作的管理,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体系建设;

  (六)每年按规定参与年检评估;

  (七)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它职责。

  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的鉴定行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确保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劳动法》、《行政许可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 〔1993〕134号)、原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5〕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鉴定所是指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评价服务、实施职业资格鉴定考核的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设立审批、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和省的部署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检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以及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安全和消防要求的相关场地,其中:

  1.专门用于鉴定的办公场地:不少于30平方米且配套相关办公设施。

  2.理论考评场地:不少于50平方米且与申请鉴定职业(工种)等级设置标准相适应,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装有视频监控设施。

  3.实操考评场地: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与申请鉴定职业(工种)等级设置标准相适应,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装有视频监控设施。

  (三)具有与所申请鉴定职业(工种)等级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并符合安全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四)具有不少于6人的符合相应条件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每个申请职业(工种)具有不少于3人的自有考评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包括:鉴定工作规程、考评考务人员守则、考场规则、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安全应急制度、设备设施管理等规章制度,并承诺遵守鉴定工作规定。

  第六条 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须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州市职业(工种)鉴定资格申报表》(一式2份);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三)自有鉴定的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证明;非自有鉴定的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租用协议(合同)(租赁期不少于2年)等证明(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四)拟任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考评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

  (五)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包括:鉴定工作规程、考评考务人员守则、考场规则、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安全应急制度、设备设施管理等规章制度,并承诺遵守鉴定工作规定。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名称由承办单位全称冠职业技能鉴定所组成,审批后同时按序号统称为“××市第××职业技能鉴定所”。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审批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设立”的原则,部分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设立。 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延长10日。以上时间不包含专家实地核查及评审时间。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审批建立专家制度,由本职业(工种)专家组成第三方评估组,评估组依据相关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设置标准和相关规定对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的鉴定资格条件进行实地审查评估,提出书面评估意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资格审查评估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批复,明确鉴定所名称、机构编码、鉴定职业(工种)范围和等级,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制度。 经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有效期二年)和鉴定所标牌,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文件,到财政部门申请收费编码,按物价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需增加职业(工种)、提高鉴定等级的,应提交《广州市职业(工种)鉴定资格申报表》(一式2份),并附新增鉴定职业(工种)的考评场地、设施设备和考评人员资格等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有关审批流程按第九条办理。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申请变更名称或地址,凭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提交变更申请函,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变更。职业技能鉴定所变更所长,应及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停止鉴定业务或因条件变化不能开展正常鉴定的,应提交注销申请函,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注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注销后,鉴定所应将按规定需长期保存的资料、鉴定所印章、《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鉴定所标牌移交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处理。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委托人担任。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二)实施许可范围的职业(工种)和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按照统一命题管理要求,使用市题库试题组织实施鉴定,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

  (三)应在鉴定或收费场所,全面公示其经批准承担的鉴定职业(工种)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范、程序和标准,公平公正鉴定,保证质量;

  (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负责对本所人员、设备设施、财务和各项鉴定工作的管理,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体系建设;

  (六)每年按规定参与年检评估;

  (七)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承担任务:

  (一)受理报考申请、资格审核,并负责将申请报考人员名单等有关信息录入报考系统,材料报送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

  (二)发布鉴定公告,安排监考人员,负责考务组织。组织报考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试,考前核对参加鉴定人员的准考证和身份证件;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并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查;

  (三)协调处理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整理、保存鉴定考务档案,包括申报材料、试卷、考评人员评分原始记录等,保存期不少于1年;享受财政补贴的鉴定资料,按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保存;

  (四)鉴定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成绩汇总,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后对外公布;

  (五)在鉴定成绩公布后40个工作日内提供鉴定成绩查核,考生对鉴定成绩有疑问的,由鉴定所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复查;

  (六)负责向成绩合格的报考人员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七)按规定到市财政部门申领财政票据,按照发改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鉴定费,足额及时缴交市本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定期组织相关考务人员、考评员参加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的培训考核,实施“持证上岗”;

  (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实行权责一致管理原则。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实行鉴定申报制度,由职业技能鉴定所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

  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培训与鉴定考试分离原则。职业技能鉴定所或职业技能鉴定所所依托的法人单位及下属单位培训或参与组织培训的报考人员不得在本职业技能鉴定所进行鉴定。职业技能鉴定原则上必须在相应职业(工种)、鉴定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进行。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批准,对符合考场设置标准的报考单位,职业技能鉴定所也可采用上门设考点进行考核鉴定的方式,除场地或设备维护人员,报考单位人员不得参与与考务有关的任何活动。

  开展企业人才评价工作的企业按企业人才评价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不得擅自跨地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不得擅自设立分考场(点)。

  第二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派,考评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评人员行为守则。

  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阅卷、评分,实行考评组长负责制,考评组长由鉴定所指定。考评组长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一年以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验,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并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考评人员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考核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更改鉴定结果。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实行年检评估制度。年检评估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进行,连续两年年检评估不合格,不予换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年检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开展鉴定工作情况、考务管理、鉴定规范、设施设备、鉴定收费、档案管理、社会效果等。

  第二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凡不执行公示制度的,一律不得收费,违者由物价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具有下列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处理。

  (一)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范围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二)转让或出租《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标牌;

  (三)擅自异地开展考核鉴定;

  (四)擅自设立分考场(点);

  (五)没有按照统一命题要求,使用市题库试题组织鉴定;

  (六)试题泄密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

  (七)弄虚作假、骗取、协助骗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八)乱收费,损害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者利益;

  (九)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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