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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2015-12-28 03:59:45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篇一《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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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篇一
《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5000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5000-50000元,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50000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1)弥补上年度亏损:(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3)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4)向投资者分利。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1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员账户,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单独核算。

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十四、本制度从2012年4月18日起执行。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篇二
《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一、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二、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30日财务定期公制度。

三、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四、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五、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六、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1、成员出资

2、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3、未分配收益

4、其他资金

七、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为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八、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一个月内缴清。

九、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

员。

十、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十一、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印章和理事长印章。

十二、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10%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十三、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2%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致使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5%。

十四、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十五、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60%。

2、近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十六、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

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十七、执行监事或者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本社委托县级审计机关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转向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篇三
《农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农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保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预决算制度

为增强财务收支的计划性,做好财务日常收支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1、预算编制内容

(1)年度内各项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土地、山林果园等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2)年度内各项支出。主要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福利支出、农业发展支出、资产购建支出、其他支出。

(3)年度可分配收益。包括:年度收益,年初未分配收益。

(4)年度收益分配。收益分配顺序:上缴国家的各项税费;计提公积金、公益金;股东所得。

2、预算编制程序

(1)每年年初参照上一年的财务决算报告和当年的生产经营计划,坚持“统筹兼顾、量入而出、增收节支、留有余地”的原则,董事会负责编制预算草案。

(2)草案编制完毕后,召集村三委会,对草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3)完善后的草案,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村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签章后,向全体股东公开,报镇经管站和会计服务站备案。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

3、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

(1)执行日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村集体每季度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3)预算内的各项开支原则上不得突破,遇特殊情况需要突破的,按规定程序追加预算。

4、财务决算

(1)年终根据当年财务收支预算具体执行情况,编制当年的财务决算报告。决算报告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村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签章后,向全体股东公开,报镇经管站和会计服务站备案。

(2)财务决算与当年的财务收支预算进行对比分析,查找变动原因,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意见,以指导下一年预算的编制。

5、财务预算、决算的监督

(1)财务收支预决算列入财务公开内容。

(2)村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定期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纠正和改正。

6、本村重要工程项目实施,实行单项预决算。

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严格实行帐款分离管理。一切货币资金(包括有价单证、存单)和银行支票只能由村出纳保管;村出纳不得兼管各类账务。

2、严格遵守财政纪律,不准有坐支现金、挪用公款、设帐外帐、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行为。库存现金执行限额管理,不得超过3000元限额,超过限额需及时送存银行。

3、严格控制出借资金。村干部不得擅自出借村集体资金或利用集体资金为

村干部或少数人办私事。

4、出纳人员应及时盘点库存现金,定期核对银行存款。实行按月报账制度,与代理会计进行账面余额核对,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代理会计每季一次下村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并将盘点清单附入当月凭证备查。

5、村干部因工作需要预领集体资金的,须经董事长批准;若董事长需预领资金,自身不得审批,由董事会其他成员审批。因办事需要预领资金,一般在公务处理完毕后三天内结清,严禁个人借故拖欠或占用。领取公款长期不清,超过六个月的,视情况可作挪用公款论处。

6、严格按《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结算,不准出租、出借帐户,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

7、银行存款实行支票户管理,在春晓农村信用社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8、严格执行支票、财务印鉴分开保管,支票由出纳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由镇会计服务站代理会计保管,法人章由出纳保管。

9、本村经济业务往来结算,除按规定可使用现金支付部分外,各项收付款项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三、财务审批及收支结报制度

1、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规范财务审批手续,实行董事长(社长)和董事会限额分档审批制度。

2、对预算内1000元以内的开支,由董事长(社长)审批;1000至2万元的由董事会集体审批;2万元以上开支,事先必须征得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动用5万元以上资金的,除上述程序外,必须用联系单征求镇经管站意见。

3、对预算外或超预算开支,原则上应从严从紧控制,金额较小的,参照预算内程序审批;金额在5000元以上,董事会应事先讨论好并说明原因,报经股

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审批程序参照预算内。

4、帐务事项发生,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各项支出凭证,必须写明用途,并有经手人签名、证明人证明、财务监督小组审核盖章、审批人审批,做到原始凭证规范、用途明了、手续齐全。严格限制白条凭证的使用,对外购物品或外包业务不得用自制凭证支付。

5、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村干部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应根据区、镇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超定额标准发放;招待费支出应从紧从严,全面推行公务零接待,切实规范商务接待;严禁超规订阅报刊杂志;严格控制各类外出参观考察活动,确需外出的,必须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同意,报镇批准。

6、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不真实、不合法、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未经审批的票据,代理会计不得入账。

7、本村财务实行每月一次结报制度。

四、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组织或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和抵押;村集体组织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如确有特殊情况需经借贷办事的,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报上级批准。

2、发生应收应付经济业务必须全部纳入账内核算,村文书应建立应收应付分户明细登记簿,详细登记应收应付单位名称和应收应付业务发生的时间、金额、原因及经手人、证明人等内容。

3、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对各类应收拖欠款项,采取措施进行催收,限期归还;对各类债务要及时收回,逐步化解。

4、及时做好债权债务的公开工作。

五、票据管理制度

1、各类票据必须落实专人保管,设立领用登记簿,严格保管和规范使用手续。

2、向单位或个人收取款项,使用区指定的统一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外购、自制的收款收据。收款收据原则上每次只能领用一本,用完后以旧换新。

3、收款收据要求整本连号有序使用,严禁转让、出借、赠送、代开、代用、盗用。

六、资产管理制度

1、财产物资要通过建立总帐、明细帐进行核算。

2、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登记保管制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盘盈或盘亏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处理,做到帐实相符。

3、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提取折旧,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和更新。

4、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根据年初预算办理。报废、核销、拍卖、转让、入股,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价格,应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提请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确认。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集体财产。

6、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及出让、物资采购等事项,须经村董事会集体讨论,群众较为关注或金额较大的项目,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

7、各类集体资产发包、租赁、出让及物资采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篇四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合作社财务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和有关 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合作社章程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合作社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开展财务工作,做到帐务日清月结。

(三)严格控制合作社现金支出数量,合作社一次支出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理事长直接审批;2000元至5000元的,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再由理事长签字后支付;5000元以上的开支,应经合作社成员或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理事长签字后办理支付业务。

(四)支出的会计凭证,应当写明用途,经手人、证明人、执行监事审核、审批人签字、手续齐全,才能报销入帐。

(五)合作社理事会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对通讯、交通、订阅书刊、办公费、差旅费等实行限额控制。

(六)合作社会计、出纳岗位分设,严格实行账、款收支分开管理的原则。一切现金收付业务由合作社出纳员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分别保管。

(七)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平调、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存。不瞒报收入,收入现金及时入帐。

(八)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合作社库存现金限额由其开户行确定。超过库存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信用社或者银行,以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九)合作社会计、出纳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统一规范的收付款票据,有关原始凭证要及时传递,及时记帐。

(十)合作社与外单位的往来款项结业务,金额在支票结算起点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十一)合作社出纳要及时盘点库存现金,每月与支取会计核对现金帐一次,发现差错,及时纠正,做到帐帐、帐款、帐物相符。

(十二)对合作社的经济活动情况,每季要向合作社社员公布一次,对大的经济活动要在业务办结后随机公布,充分接受社员的监督。年度做出财务公开总结。

(十三)财务人员自觉接受县乡业务部门的财务审计及业务指导,配合合作社执行监事做好内部审计监督。

(十四)按照财会档案管理要求,严格财会档案管理。

(十五)本制度经2007年9月24日设立大会讨论通过并执行。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篇五
《农村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XXX农民专业合作社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 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合作社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二章 资 产 管 理

第六条 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八条 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账户,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需要。

第九条 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定期清点备用金和银行对帐, 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条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成员有权参与合作社盈余及财产分配,并以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因此对合作社成员与非成员的交易应分别设置明细账簿。成员账户应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记录成员出资情况,二是记录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三是记录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础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列为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使用年限。

第十三条 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每年年底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 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1000元以下由理事会决定,1000元(含1000元)以上由社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存货入库时,保管员清点验收入库,填写入库单;出库时,由保管员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批准后的出库单出库。

第十六条 合作社对存货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1000元以内的,由理事会讨论研究,并决定处理方式;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由理事会提交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讨论,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必须于年底对社员大会上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 合作社接受捐赠、扶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并分摊到成员账户上。

第十八条 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章 财会人员

第十九条 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和财产物资保管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第二十条 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 2月3 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二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对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账簿,开设账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做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收集、整理、装订和管理好会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出纳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序时登记,日结日清,保证现金的安全与完整,收入现金应于当日存入开户银行,不得“白条”抵库现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现金。

第二十四条 财产物资保管员负责合作社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日常管理及核算,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账卡,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根据出、入库单进行存货管理、盘点、核对。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 财务收支

第二十六条 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七条 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六要素,即:原始凭证的名称,日期,交易双方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经办人员的签名、盖章。原始凭证若须带附件的,必须具备。

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由合作社理事长签字审批。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性开支。金额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不含3000

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理事长审批;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条 非生产经营性开支。合作社应本着勤俭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非生产经营性开支,不得高于利润的5%。凡金额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金额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理事长审批;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由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合作社财务支出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经办人出具合法的开支原始凭证,并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

2、出纳员和会计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理事长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

4、对不规范原始凭证必须退回,按要求具备全部要素后,方可审批、支付。

第五章 民主理财

第三十二条 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保证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 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通过社员会议的形式,征得社员同意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 合作社社员对财务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权利: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篇六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监利县团渔洲水产养殖合作社

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管会计岗位职责

(1)、根据审核无误的手续,办理银行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业务;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时根据银行存款对收单,在月末做出相应调整,做到与银行对账单相符。

(2)、登记现金和银行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清更正。

(3)、认真审查临时借支的用途、金额和批准手续,严格执行财政纪律,控制使用限额的报销期限。

(4)、正确编制现金、银行的记账凭证,及时传递给财务登账。

(5)、配合对应收款的清算工作。

(6)、对银行存款的回款要立即向总经理或董事会报告。

(7)、配合董事长做好银行存贷款业务。

(8)、配合财务进行月度、季度和年度的统计、审核工作。

二、会计岗位职责

(1)、负责对报销单据的审核和已报销单据的复核

(2)、负责编制各种费用报表

(3)、负责对生产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进行分析

(4)、负责对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的核算、管理与清算

(5)、负责销售数据、金额的统计确认工作,负责人工工资费用成本的计算确认工作。

(6)、负责对原始凭证的审核、记账凭证的填制,总账及明细账的登记,会计报表的编制并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说明,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7)、严格审核报销单据、发票等原始凭证,按照费用报销的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做到合法准确、手续完备、单证齐全。

(8)、配合财务进行月度、季度和年度的统计、审核工作。

三、出纳岗位职责

(1)、根据已审批的各种收付款票据办理现金首付款

(2)、每天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

(3)、每天对库存现金进行账实核对

(4)、每周配合财务部做好不定期的库存现金盘点

(5)、按已审批好的程序,及时、准确、安全、到位的发放资金,如报销、预支付、工资结算等。

(6)、配合财务进行月度、季度和年度的统计、审核工作。

四、财务注意遵守事项

(1)、开票和收费必须由两人分工完成,严禁一人既开票又收费。

(2)、财务单据(特别是报销单据)审核、签字与现款支付必须由两人分工完成,严禁一人操作。

(3)、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定额,不坐支,不挪用,不得用白条抵顶库存现金,保持现金实存与现金账面一致。

(4)现金的收取、入库、发放要符合相应的程序,必须有现金支付与收取双方的签字确认。

五、资金安全条款

(1)避免大额现金交易,大额销售款或大额支付款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

(2)大额现金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及时存入公司银行账户,避免个人保存,影响资金安全。

(3)公司财务室需要做好安全防备工作,随时保障现金和票据的安全,避免遗失和盗窃的发生,平时财务室应禁止一切闲杂人等的出入进出。

(4)保障银行资金安全,随时掌握银行账户资金流动情况,定期与银行进行对账。建议开通手机银行短信通报业务,并保障网上银行的安全。

六、对帐 ( 参考项目)

(1)、.帐证核对:是指各种帐簿(总帐、明细分类帐以及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等)的记录与会计凭证(记帐凭证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的核对,这种核对主要 是在日常编制凭证和记帐过程中进行。月终如果发现帐帐不符,就应回过头来对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进行核对,以保证帐证相符。

(2)、.帐帐核对每月一次,主要是总分类帐各帐户期末余额与各明细分类帐帐面余额相核对,现金、银行存款二级帐与出纳的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相核对,会 计部门各种财产物资明细类帐期末余额与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保管帐相核对等。

3.帐实核对分两类:第一类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额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与开户银行对帐单相核对,要求每月核对一次。

七、应股东和董事会的要求,根据需要,定期公布公司财政状况。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篇七
《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xx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以下简称合作社),为规范财务行为,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按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 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参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合作社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二章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

第八条 合作社银行开设帐户。

第九条 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的情况,资产管理 第六条 合作社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

做到帐款相符。

第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十一条 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二条 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三条 合作社接受捐赠、扶持的资金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十四条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1万元以下理事会决定,1万元(含1万元)以上由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财务人员

第十五条 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人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共同办理。

第十六条 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七条 合作社理事长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会计人员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八条 总帐会计负责按规定设置帐簿、开设帐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正确运用会计报表。做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九条 现金会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银行结算业务,设置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做到序时登记,日结月清;不得“白条”抵库存现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现金,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

第二十条 合作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 财务收支

第二十一条 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必须开具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票据。

第二十二条 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三条 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财务支出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经办人出具合法的开支原始凭证,并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

2、现金会计和总账会计要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理事长根据审批权限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合作社理事会研究决定成员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保证成员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六条 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通会议的形式,征得合作成员代表同意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七条 合作社成员对财务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权利。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解答;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监督权:

有权对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和监督;

(一)有权代表成员查阅审核有关帐目、反映有关帐务问题。

(二)有权对财务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三)有权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五章 利润分配

第二十九条 利润,是指合作社在一个会计年度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第三十条 合作社按年计算利润。

(一) 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它业务利润,减去营

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余额。

(二)

(三) 利润总额,是指主营业利润加上投资利益,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金的净额。 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的余额。

第三十一条 合作社当年实现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或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合作社公积公益金;

(二)合作社风险调节金;

(三)合作社股金分红。

第三十二条 合作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代表大会酌情规定恢复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合作社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合作社章程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6月十五日通过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篇八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一)关于合作社

合作社是农民和城乡其他劳动者以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组成的经营性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的特点是民办、民管、民受益。合作社是农民和城乡其它劳动者自我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的作用主要是经营作用,同时,能够对农村社区建设起到促进的作用,对政府调控农村经济起到载体的作用。

合作社在经营方面的作用:

1.提高生产的计划性。合作社能够研究市场,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社员进行生产。

2.解决生产对资金和劳动等方面的需求。合作社能够进行资金和劳动的联合与筹措,解决生产经营中对生产要素的需求。

3.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合作社能够组织社员进行批量化、标准化、多样化、均衡化的农产品生产,提高市场竞争力。

4.进行农产品加工增值。合作社能够利用组织起来的力量兴办加工企业、销售企业,进行农产品加工、运输、销售等经营活动,提高农产品的价值。

5.发展二、三产业。合作社能够利用获得的资金、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组织社员发展二 、三产业,转移农村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

合作社在社区建设方面的作用:

1.教育农民,提高农民的思想文化素质。

2.关心社区,投资社区物质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3.参与社区活动,促进社区民主法制建设。

合作社在政府调控农村经济中的作用:

1.调控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载体。政府可以通过合作社,实施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调控政策。

2.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政府可以通过合作社,了解农民对政府的要求和建议,传递政府的意图。

3.加强村民自治的重要形式。合作社可以组织社员更好地参与村民自治。有组织的农民能够更有效的参与自治活动。

(二)党支部、村委会与合作社

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党员群众搞好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搞好村民自治。

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依照法律法规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村委会的主要职能是组织村民搞好自治,管理村集体资产,为村民提供生产和生活方面的服务。村委会提供的服务是社区性服务,这种服务是民营企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不可替代的。

1.组织村民自治活动。组织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2.组织村民发展经济。村委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管理村集体资产。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4.组织村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教育和推动农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合法的权力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委会与合作社作用的互补性:

1.在为村民提供经营服务上,互相补充、互相促进。

2.在对村民进行思想文化教育上,互相补充、共同促进。

3.在加强社区物质、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上,共同投资、共同利用。

4.在村干部带领群众共同致富上,合作社起到抓手的作用。随着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动、农业税费改革,以及其它社会改革措施的实施,农村干部的社会事务越来越少,其主要责任将转变为发展经济,自己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合作社是村干部带领群众发展经济的基本组织形式。

5.村干部带领群众发展合作社,对村“两委”和合作社工作可以起到促进作用。村干部担任合作社负责人,可以更直接的发挥带领群众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的作用。村干部的收入可以通过合作社实现。村干部的收入有了比较稳定的来源以后,村干部管理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误工补助,可以向无偿或者象征性补贴转变。

合作社的组织者

多年来,山东逐渐形成了四支领头发展合作社的主导力量:

1.农村党员干部,善于经营的农民。村“两委”干部经过党组织和政府部门的多年培养教育,在农民中有比较高的威信。大部分村“两委”干部和善于经营的农民,办事公道,为人正派,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有发展经济的思路和社会联系,他们领头发展合作社,群众放心。从去年9月开始的全省村“两委”换届,目前已经基本结束。全省共选出新一届“两委”干部283581人,较换届前减少109657人。28万多人的村“两委”干部,这是发展合作社的主要力量。善于经营的农民,数量就要更大,这是发展合作社的重要力量。

2.农产品加工、运输、销售企业。为了获得优质、批量、稳定的原料,不少农产品加工和运销企业已经参与发展合作社,特别是一些大的加工出口企业,他们更重视通过合作社发展原料基地。

3.农业部门的经营服务机构。全省农林牧水事业单位16.4万人,扣除财政负担的执法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人员,需要转向经营服务的,估计不会少于10万人。这部分人应该积极参与发展合作社,通过合作社为农民搞好服务,通过合作社发展壮大自己。

4.原国合企业。粮食、商业、供销合作社等国有和集体企业,为了发展自己,为了履行国家赋予的一些社会职能,应该积极带头发展合作社。在粮食、水果、蔬菜、畜产品等经营领域,这些部门是可以发挥很大作用的。

(三)当前,发展合作社应该重视的几个问题

1.多种力量发展合作社。

2.多种形式发展合作社。

3.抓住重点发展合作社。重点:一是农民增加收入的项目。畜禽饲养,经济作物种植,

二、三产业方面的项目。二是有关国家政策方面的项目。粮食生产是个大事情,既关系广大种粮农民增收,也关系国家粮食稳定,应该作为发展合作社的重点。

4.加强对发展合作社工作的领导。党中央、国务院,山东省委、省政府,对发展合作社都是充分肯定的,都有明确要求和扶持政策。近些年来,不少省市合作社事业发展很快。我们的任务是作好具体安排和落实工作。从抓典型开始,有计划、有安排、有组织、有步骤的加快展开。要依靠骨干力量。县乡机关改革精简分流的干部、县乡事业单位改革转向经营服务的干部、农村党员和“两委”干部,这是我们发展合作社的骨干。要对这部分干部进行培训,使他们明白发展合作社的意义和做法,指导他们带领农民发展合作社。

后记:在本刊即将付梓印刷之际,陈延明副省长对本文作出重要批示:慕永太同志提出的观点和思路对面上的工作很有指导意义,建议将此文转发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分管领导参阅。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篇九
《农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农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合作社财务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合作社章程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合作社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开展财务工作,做到帐务日清月结。

(三)严格控制合作社现金支出数量,合作社一次支出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理事长直接审批;2000元至5000元的,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再由理事长签字后支付;5000元以上的开支,应经合作社成员或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理事长签字后办理支付业务。

(四)支出的会计凭证,应当写明用途,经手人、证明人、执行监事审核、审批人签字、手续齐全,才能报销入帐。

(五)合作社理事会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对通讯、交通、订阅书刊、办公费、差旅费等实行限额控制。

(六)合作社会计、出纳岗位分设,严格实行账、款收支分开管理的原则。一切现金收付业务由合作社出纳员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分别保管。

(七)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平调、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存。不瞒报收入,

收入现金及时入帐。

(八)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合作社库存现金限额由其开户行确定。超过库存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信用社或者银行,以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九)合作社会计、出纳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统一规范的收付款票据,有关原始凭证要及时传递,及时记帐。

(十)合作社与外单位的往来款项结业务,金额在支票结算起点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十一)合作社出纳要及时盘点库存现金,每月与支取会计核对现金帐一次,发现差错,及时纠正,做到帐帐、帐款、帐物相符。

(十二)对合作社的经济活动情况,每季要向合作社社员公布一次,对大的经济活动要在业务办结后随机公布,充分接受社员的监督。年度做出财务公开总结。

(十三)财务人员自觉接受县乡业务部门的财务审计及业务指导,配合合作社执行监事做好内部审计监督。

(十四)按照财会档案管理要求,严格财会档案管理。 (十五)本制度经2014年7月4日设立大会讨论通过并执行。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篇十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一、本社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建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

二、本社会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分类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和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三、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奖金和其它社会捐赠,按接受时的现值入帐。开成财产的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损赠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本社每年从当年盈余中提取20-30%的公积金(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决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后的余额,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帐户;

五、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当年的可分配盈余。要公配盈余的60%以上,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剩余部分按成员帐户中记载的资本份额比例分配。上述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理事会在每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财务报告,并按期向有关部门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七、财会人员实待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家属不得不担任财会人员。

八、监事会负责本社财务的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并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也可心委托审计部门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农民专业合作社权力机构职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决定重大财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其它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报告,盈余公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听取理事长或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职责

一、遵守本社章和及各项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定,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二、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三、根据社内工作分工,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四、服从理事长、监事长领导、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性设施。

五、严格操作程序,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六、认真学习科技,不断改良和引进新的品种。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入、退社制度

依据合作社章程规定,制定入、退制度

一、入社条件

1、承认本合作社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

2、认购股金;

3、符合专业社各(植)养(殖)要求的农户或经营户;

4、经纪人;

5、农产品科技研究工作者或新品种专利者。

二、入社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入社申请表;

2、理事长对其进行资格审核;

3、认购股金;

4、理事会三公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向成员核以社员证。

三、退社程序

1、本人提出退社申请,填写退社申请表;

2、成员出具责任承担字据;

3、理事会讨论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4、注销社员证。

四、其它

1、社员退社后,股金于本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合作社公共积累不能分配。

2、社员死亡,共其社中资格和股金,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由其具有入社条件的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不愿意入社或难以继承的,可按本社制度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权利和义务

一、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规定、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理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5、章和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成中承担下列义务:

1、执行成中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5、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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