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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公司能否主张善意取得制度

2015-12-30 11:20:32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丙公司能否主张善意取得制度篇一《民法试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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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公司能否主张善意取得制度篇一
《民法试题》

李建伟:最新研发民法试题(续更新至18题)时间:2011-12-14 23:01来源:刘泽林 作者:挑战者 郑州律师 点击:11555次 李建伟最新研发民法试题(11):张三花去10余万港币购得一块名表,友人李四爱不释手,张三对其说,你就戴上3个月再还我吧。李四高兴戴走手表辞别。未几,李四财务窘迫,于是将手表以自己名义卖与王五,得款10万元人民币并交付之。王五后来又转赠给马六,分文不取。3个月后,张三向李四讨要手表未成,发现以上事实,大怒,诉至法院要求追回手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A 李四与王五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B 张三诉至法院后,李四与王五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但王五原始取得手表所有权C 王五与马六之间的赠与合同原则上无效,但如果张三追认之,可以有效D 马六继受取得手表所有权,张三不得追讨之答案解析:无权处分的合同在效力形态上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合同按照无效来处理.在合同确定无效的前提下,如果受让人想取得所有权,只能依据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不依据原权利人的意思而取得所有权,所以属于原始取得.这样,AB正确.既然王五已经取得所有权,所以再进行处分(赠与)的话,属于有权处分,合同合法有效,不再依赖别人的追认,所以C错误.马六既然依据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而取得所有权,当然就属于既受取得,D正确。李建伟最新研发民法试题(12):下列各情形,丙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权的有(多选)A 甲乙之间买卖一头牛约定所有权保留买卖,在保留期间买方乙以自己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丙B 甲乙之间买卖一只手提电脑约定试用一周,再由后者决定是否购买,在试用期间乙以自己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丙C 甲遗失手表一块,乙拾得后交给一家拍卖行拍卖,不知情的丙竞买成功取得手表D 甲乙为父子关系,甲被宣告死亡后乙继承珠宝一件,乙卖给丙后,甲又回来并申请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E 甲将一幅名画交给朋友乙保管,期间甲遭遇财务困难,乙为帮助甲筹钱款擅自做主以甲的名义将名画卖给第三人丙F 甲出售一台汽车给乙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甲借用该车期间又以自己名义质押给自己的债权人H 甲购买房屋一栋,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基于某种原因委托登记在乙名下,后乙以自己名义抵押给自己的债权人并登记G 甲合法建造房屋一栋,乙通过不正当手段强行登记在自己名下,后乙以自己名义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丙答案解析:抢占2楼,5天后回答。能做对此题者,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与适用情形基本过关了。现公布一下答案吧,AFH.理由:首

先,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必须先发生无权处分行为,才有善意取得的适用,据此,无权代理、有权处分的,与善意取得无关。据此排除E、D。其次,善意取得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必须是基于无权处分人的有权占有或者受托登记才可以,否则也不行。据此排除CG。再次,在试用买卖的情形下,试用人在试用期间出卖的,视为其有购买的意思,不视为无权处分而属于有权处分。排除B.最后,善意取得的对象包括他物权。李建伟最新研发民法试题(13):住在郊区的甲、乙因合伙经商向丙借款3万元,某晚,甲于约定时间携带3万元现金前往路程很远的位于市中心丙家还款,丙因忘却此事而外出。甲苦苦敲门无人答应,站在门口处等待丙归来。不料一个多小时后遭遇路过此地的持刀流窜作案的丁某,甲怀中的钱款被抢劫。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丙仍有权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B丙丧失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的权利C丙可以另行请求乙偿还3万元借款D丙不仅不可以请求甲、乙还款,还要赔偿此款被抢夺的其他损失答案解析:抢占2楼,3天后解答,大家先做并讨论。先公布答案吧,选择B.理由:这道试题改编自09年的卷三真题,但已经有了天壤之别。关键是,此处的甲并无过错而被抢劫,3万元的损失构成风险。既然属于风险,适用合同法143条的规定,由违约在先的丙承担即可,因为之所以没有完成交付,乃在于丙的过错所致。李建伟最新研发民法试题(14):甲乙兄弟分别享有35、65%的份额共有某市区的一栋楼房,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乙在外地居住,甲未与乙协商擅自将楼房出租给丙3年,尚未到期。现甲未经乙的同意,又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乙还有一出嫁姐姐戊离婚后,近期想回甲乙居住的城市定居。关于以上五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不正确的是(多)A 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待定B 甲丁之间的合同即使事后经过乙的追认,丙也可以向法院主张宣告无效C 如甲乙决定将楼房出卖给戊,需要提前15日通知丙,丙在15日内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D丁已经构成善意取得,可以主张对楼房的所有权答案解析:很难喔,大家先试试身手,四天后答复。这道题所涉及的考点倒不难,就是丰富。首先,租赁行为属于物权法上的第96条的管理行为而不是97条的处分行为,所以任何一个共有人都有权将共有房屋出租出去,该行为有效,而不是效力待定。民法通则。A错误。按照租赁合同解释的最新规定,承租人的优先权被侵害的,并不能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所以B错误

。按照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的规定,所有人出卖房屋需要提前15天通知承租人,承租人的犹豫期是15天。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之规定,卖给近亲属的,承租人不得注重优先购买权。所以,若甲、乙将房屋卖给近亲属戊,则免去通知义务,承租人丙亦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C错误。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以无权处分为前提,且已经完成登记才可以。所以D也错误。最后选择ABCD.附租赁房屋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李建伟最新研发民法试题(15):甲从某乙商场购买一个实为国内丙公司生产、但标注为外国某著名电器商丁公司生产的电饭锅一个,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后甲在使用中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甲上肢严重烫伤。随后甲与商场交涉一年多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关于甲的诉讼,叙述正确的是(多)A 甲可以对乙提起合同撤销之诉,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B 甲本可以对乙提起违约之诉,要求赔偿损失,但因为违约之诉的诉讼时效其间为一年,所以违约诉讼请求可能不受法院支持C 甲可以对乙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D 甲可以将乙丙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且诉讼时效期间还没有经过答案解析:四天后答复解说。选择CD,理由两天后。理由: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买方对于买方构成欺诈,按照合同法54条、55条,甲可以提起撤销之诉要求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但该诉讼的出吃期间为1年,本题甲错过了这一期间了。同时,在甲乙之间还构成了加害给付,甲可以追究乙的或违约或侵权责任。按照民法通则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违约之诉的诉讼时效期间1年;侵权之诉的期间为2年。虽然违约之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好像是经过了,但期间甲一直在与商场交涉,所以一直在中断,并没有经过。

AB 都错误。按照侵权责任法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CD都是正确的。选之。李建伟最新研发民法试题(16):甲4年前遗失手表一只,被乙捡到,乙出租给丁获利若干,将近1年后委托一拍卖行出卖给丙,丙支付5万元价款,后丙出租手表给戊。2年零一个月前甲得知了丙购买自己手表的事实,现在甲向丙请求返还该手表,遭到拒绝。下列叙述正确的是(多)A 设乙没有卖给丙的话,甲有权请求乙返还手表,且不受任何时间限制B 在乙出租给丁期间,甲也可以直接请求丁返还手表C 丙构成善意取得,所以丙戊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D 设甲提前两个月向丙提出支付5万元并请求丙返还手表,应当受到法律的支持答案解析:按照物权法107条,遗失物的遗失人并没有丧失所有权,所以甲对于乙、丁的物上请求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受任何期间的限制,是正确的。AB正确。遗失物的出卖,任何人不得主张善意取得,这是物权法第107条的本意,所以C的前半句是错误的,尽管后半句正确。后半句正确的原因:丙不是所有权人,属于占有人,而占有人自己享有使用权(物权法242条),所以也就享有出租权允许别人使用。按照107条的规定,如果拾得人将遗失物转让给第三人,民法通则全文。第三人属于善意的话(比如在拍卖机构买得的),保护该善意第三人的方式是失主追回遗失物但需要支付对价给第三人,但这个追回权受到2年的期间的限制。所以D是正确的。本题答案选择abd.李建伟最新研发民法试题(17):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多)A死亡、地震等事件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包括无行为能力人C 物、智力成果、不作为都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当事人决定答案解析:从今往后,要进入系统的有阶梯的研发命题阶段。三天后答复。这道试题很简单,入门级,送分的,每年的司考都有。A死亡、地震等事件,属于法律实施的一种,当然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 ,正确。B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都是民事主体,此处的 自然人包括无行为能力人,如3岁儿童成为赠与合同或者侵权当事人。正确。C物、智力成果、不作为分别是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的客体,正确。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的是法定的,如侵权、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等;但也有由当事人决定的如合同。即使在合同中,也不是全由当事人决定,毕竟在现代民法上意思自治是受到法律的限制的。错误。选择abc李建伟最新研发民法试题(18):关于民事权利

的叙述,错误的是(多)A甲手中持有乙出具给自己的借条一张,此表明甲乙之间存在一种不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义务关系B乙对丙享有某项派他性的民事权利,该项权利的客体可能不限于物,但并无对应义务C丙对丁主张为一定的交付行为,丁对此主张丙应该先为相应的交付,丁的该项权利需要适用除斥期间D丁对戊享有某项以其单方意思表示决定法律关系变更与消灭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行为不限于事实行为,也不限于明示答案解析:A借条表明二者之间存在关系,债权为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正确。B乙对丙享有某项派他性的民事权利,该项权利可能是物权、人身权或者知识产权,三者的的客体分别是物、人格与智力成果,所以这句话前半句是对的,错在后半句,物权等也有对应义务的啊,只不过是消极义务而已。错误。C丙对丁主张为一定的交付行为,丁对此主张丙应该先为相应的交付,表明丁的该项权利属于抗辩权,抗辩权没有除斥期间,形成权有。错误。D丁对戊享有某项以其单方意思表示决定法律关系变更与消灭的权利,表明该权利属于形成权,形成权的行使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如在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保持沉默意味着拒绝。正确。所以,选择BC(责任编辑:admin)

丙公司能否主张善意取得制度篇二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一定要与无权处分挂钩,无权处分也是其前提。但不是所有的无权处分都能善意取得。(图一)

图二

例一: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

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2~93题。

92 )

A.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

C.D. AB项错误。

C项正确,D项错误。

答案:C

93、关于该玉石的返还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戊已取得了该玉石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返还该玉石

B.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请求己返还该玉石不受时间限制

C.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戊与己的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D.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解析】本题考核拾得遗失物的返还。

《物权法》第109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可知,玉石的真正所有人请求已返还玉石的请求是受时间限制的,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因此,B 107条的规定可知,玉石的真正所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C项错误,D项正确。

答案:D

由于《物权法》对于盗赃物的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根据为: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盗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而且,盗赃物若适用善意取得

制度也会纵容购买赃物的行为。所以对盗赃物的追回可以参照遗失物的追回

例二:甲在街上碰到乙,乙称父亲病重,急需用钱,自己又下了岗,没有生活来源,想把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卖了应急,请求甲购买。甲见其可怜便花3000元钱将该电脑买下。2日后,丙找到甲,说电脑是她的,1个月前被人偷走,已应该属于善意,同时,甲也支付了3000故司法考试不会就这个问

丙公司能否主张善意取得制度篇三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苏佰林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善意取得是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取得原因。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如果他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第三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而原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行使物上还请求权,只能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最大限度的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关系,保护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促进社会经济秩序之稳定,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有序地发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在第九章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无处分全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适用善意取得,我们归纳起来主要以下四个要件:

(一)让与人对让与的财产无处分权。所谓无权处分,是指让与人无处分权而从事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财产所有人,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如果让与人有权处分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常见的无权处分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无所有权的情形即占有委托物的情形,如承租、保管或借用人对承租或保管、借用的财产而将该财产出让给他人;二是所有权受到限制的情形,如某一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将共有财产处分给他人;三是代理人擅自处分被代理人的财产的情形,如代理权终止、超越代理权、无权处分的情形下,也有可能发生无权处分的情况。

(二)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善意取得以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主观上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为其必备要件。所谓善意,是指第三人于受让时,不知出让人为非所有人,也不知出让人无权处分。财产的善意取得以受让人的善意为条件,如果受让人具有恶意,则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当然,我们不能要求受让人自始不知道该物为善意取得,因此,善意的适用时间应为物权变动行为发生之前,在此之后即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不得以受让人恶意要求返还原物。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这种善意应为“推定善意”,这一原则已为德国民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明文确认。第三人和占有人(无权处分人)进行交易行为时,根据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以及占有的公信力,我们应推定第三人为善意,如果原权利人主张权利,则负责举证第三人为非善意,如不能举证,第三人则为善意而取得财产所有权。

(三)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基于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行为。善意取得是以有偿取得为前题条件,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向出让人支付相应对价。因此受让人取得的财产必须是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来实现,如果通过继承、赠与等无偿行为取得财产,则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四)已作出了物权变动行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的物权变动必须作出了交付行为,交付可以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及占有改定。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生产要件,如果受让人没有为权利的变更登记,也就没有实现物权的变动,即使受让人占有财物,财产的物权仍属于原权利人。因此,只要符合以上四个条件即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原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而不能向受让人行使物权请求权。

车辆生产商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马二斌

一、案情简介

2009年7月2日,李某从销售商处购买一部农用三轮汽车跑运输,购车不久就发现该车脚刹车时有时无、制动不灵,于是多次打电话找销售商反映情况,销售商告知其要加装“滴水器”降温。2009年9月16日即事发前一天晚上,李某自行安装了后轮的滴水管,连接的皮管和水龙头因未购买当晚也就未安装上。次日上午,李某驾驶该车在运输过程中,在下坡时发生了单方交通事故,李某被摔到路面上,该车侧翻到公路边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李某的亲属作为原告将生产厂家起诉到法院,认为该车无车门车窗,产品说明书中没有刹车制动总泵中制动液过低会有何风险的说明,这些都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明确要求的,由此认为该车不合格,要求生产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法院对该车有无质量问题及有无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鉴定。安徽某鉴定机构经鉴定认为,李某自行安装的给制动部件喷水降温的装置位置不当,制动总泵储油罐内制动液低于最低标线、制动踏板自由行程过大导致该车的制动效能降低,从而导致该起事故的发生。也就是说,该鉴定机构只是从因果关系方面给出结论,但对质量是否合格未下定论。审理过程中,生产商家坚持认为车辆质量无问题,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车是合格产品。

二、车辆质量是否合格的判断标准。笔者认为,车辆质量是否合格,当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鉴定结论来确定,可是本案中,该车鉴定报告并没有直接给出车辆是否合格的认定结论,只有有无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此笔者认为该案首先应该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来作为判断是否合格的依据,因为法律是一种规则,是一种判断人们行为是否符合规范的标准,其次应依据鉴定报告判别是否合格及有无因果关系,原因是鉴定结论是认定产品是否合格的直接证据。

首先从法律层面上看。笔者这里所称的法律当然是指专门法即《产品质量法》。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㈠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㈢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本案中李某所购车辆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李某所购车辆不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关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1、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国家标准《农用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GB18320-2001)

第七章第四条规定,产品使用说明书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必须与农用运输车一起提供给用户。使用说明书中必须有提醒操作者的安全注意事项。由此规定可知,产品与说明书是配套一起使用的,生产商必须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示安全注意事项,这是法定义务,违背此规定,就是产品存在瑕疵。本案中生产商提供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既没有明示操作者制动总泵中制动液的最低标线的位置,也没有警示操作者低于最低标线会导致什么后果,这是其一;其二,国家标准第四章危险一览表,在有关危险表1中序号为4.1.9明确列明与机械有关的滑倒、倾倒、跌倒、危险。生产商在产品说明书的《安全守则》中,只有“行驶时车锁应锁止,严禁车门未关闭时行驶”的警示,并无危险后果的警示,更主要的是,既然国家标准对车门车窗有安全要求,那么该产品就应当有车门和车窗,这是安全的前提,没有车门车窗安全就得不到保障;其三,国家标准第5章安全要求和措施,在第一条第一款中规定,农用运输车的设计、制造应保证车辆安全运行。在按制造厂产品说明书正常操作和维护时没有不合理危险。本案中生产商除了上述车门车窗危险未作说明外,在设计制造时居然没有车门车窗,显然该产品是不符合该条要求的。

2、不符合行业标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JB/T7236-2001)》(下称行业标准)第5.2.3不合格分类一款规定,被检项目不符合第3章规定要求的均称为不合格(缺陷),按其对产品质量特性影响的重要程度分为A类不合格、B类不合格和C类不合格,各项目名称见表4。A类项目不合格称A类不合格,其余类推。该条表4中,明确说明车门和车窗安全要求(序号为A7)和使用说明书安全注意事项等要求(A49)不符合就是A类不合格。由此规定可知,李某所购车辆无车门和车窗,使用说明书中安全注意事项未作相应警示说明,显然该车就是A类不合格产品。

由以上标准规定可知,李某所购车辆不符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当然是不合格产品。

丙公司能否主张善意取得制度篇四
《05年07月金融法参考答案》

2005年7月金融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20小题,每题1分,共20.0分)

1.下列行为人需要承担票据责任的是

A 票据背书人

B 为支票签记“承兑”的人

C 伪造他人签名而签发票据的出票人

D 收款人

【正确答案是】:A

2.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的是

A 汇票金额的付款请求权

B 汇票承兑人的抗辩权

C 汇票时效届满后的利益返还请求权

D 继承票据的权利

【正确答案是】:A

3.本票的绝对应记载(必须记载)事项是

A 付款日期

B 票据代理付款银行

C 出票日期

D 委托付款的文字

【正确答案是】:C

4.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不属于票据行为的是

A 汇票的出票

B 汇票的承兑

C 以书面保证合同形式为汇票提供担保

D 汇票保证

【正确答案是】:C

5.我国《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规定的信用证是

A 可撤销信用证

B 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C 光票信用证

D 可转让信用证

【正确答案是】:B

6.除公安检察审判税务等机关外,有权对单位存款按照法定程序查询和扣划的机关还有

A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B 海关

C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D 民政部门

【正确答案是】:B

7.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对债务已经到期的客户账户中的资产行使抵销权,必须

A 以同一银行同一客户的账户为前提

B 以同一银行中的关联客户之间的关联账户为前提

C 以客户事先的书面许可为前提

D 经过银行监管部门批准

【正确答案是】:A

8.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下列业务中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是

A 投资人股于制造企业

B 股票承销

C 企业债券承销

D 同业拆借

【正确答案是】:D

9.下列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的是

A 商业银行设立审批制度

B 政府采购的资金支出

C 商业银行上市融资

D 中央银行基准利率政策

【正确答案是】:D

10.下列有关中国货币法规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携带人民币出入境,每人每次不得超过限额1000元

B 中国公民因为探亲旅游出访等短期离境,携带黄金饰品的限额为5000克

C 发现出土无主金银及时上交的,可在金银变价款中提取50%的奖金予以奖励

D 违反国家规定在邮件中夹带人民币出入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是】:D

11.下列与责任保险有关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责任保险的标的为被保险人的人身

B 刑事责任可以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

C 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D 被保险人因给第三人造成损害而被起诉的,诉讼费用由被保险人负担

【正确答案是】:C

12.下列有关保险合同生效时间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是】:D

A 法律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有规定的,依法律规定确定

B 法律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无规定的,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C 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既无法律规定,又无当事人约定的,以合同成立时间确定

D 以保险人确定的时间为准

13.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如果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将会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下列有关选项中正确的是

A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决定提高保险费率

B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无权解除保险合同

C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D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正确答案是】:C

14.在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中,一般不属于保险范围内的财产是【正确答案是】:C

A 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装修设备

B 交通运输工具

C 违章建筑

D 账外财产

15.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遵守一定的经营规则,下列有关选项中,正确的表述是

【正确答案是】:A

A 对委托人确定用途的资金信托,信托公司对信托本金的损失及最低收益不必提供保证

B 信托公司不须提取赔偿准备金

C 受托人可以从委托财产中获益

D 信托公司经营的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可以合并管理

16.信托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下列与信托分类有关的选项中,不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是】:B

A 依合同而成立的信托为设定信托

B 股票的信托为金钱信托

C 委托人为了自己和其他特定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信托为私益信托

D 以他人为受益人的信托为他益信托

17.甲公司一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得知本公司将收购乙上市公司,便购入乙公司股票5000股。该董事的行为属于 【正确答案是】:C

A 操纵市场行为

B 合法行为

C 内幕交易行为

D 证券欺诈行为

18.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属于【正确答案是】:A

A 核准制

B 注册制

C 登记制

D 备案制

19.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的标准是收购人持股数达到已发行股数的【正确答案是】:B

A 50%以上

B 75%以上

C 80%以上

D 90%以上

20.下列选项中,属于间接金融关系的是 【正确答案是】:D

A 证券发行关系

B 证券交易关系

C 产权交易关系

D 金融机构与自然人之间的存款关系

二简答题:(本题共3小题,共20.0分)

1.什么是证券信息公开制度?证券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正确答案是】:信息公开,又称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发行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将自身财务经营等情况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的活动。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规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间方式程序等事项的法律规范。我国证券法规定了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信息公开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简述商业银行接管的条件与终止接管的情形。

【正确答案是】:接管的条件: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注:因教材衔接问题,考生若答“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也给分) 接管在下列情形下终止:第一是接管期限届满;第二是商业银行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第三是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破产。

3.什么是票据的背书?什么是背书的连续?票据转让背书产生什么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是】:票据的背书是指持票人为了实现转让票据权利和其他相关目的,在票据背面或者在粘单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背书的连续是指票据上所记载的背书;自出票时的收款人到最后的被背书人或者持票人,在背书形式上前后相续,没有间断的记载。票据背书分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在转让背书的情形下,产生如下法律效力:第一,权利转移效力。票据权利经过背书行为转让给被背书人。第二,权利担保责任效力。背书人背书的,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后手有担保承兑与担保付款的效力。第三,权利证明效力。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如果背书是连续的,应当认为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依据此票据主张权利的,不需要其他证据证明自己?票据权利的存在。

三案例题:(本题共5小题,共100.0分)

1.2001年3月,甲公司为乙公司代理进,汽车发动机。甲公司要求在自己作为进口代理商对外开立信用证的同时,乙公司应当交付金额相当的银行承兑汇票。于是,乙公司向开户银行丙银行申请办理相应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同意办理,开要求乙公司交付相当于票据金额40%的保证金。2001年4月11日,乙公司交付保证金后,丙银行办理了相应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为收款人,丙银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上进行了“承兑”签章,票据记载的付款B期为2001年6月25日。丙银行将汇票交给乙公司,乙公司途中丢失了票据。

乙公司在当地报纸上登报声明作废,并与甲公司一同到丙银行确认已经办理过银行承兑汇票的事实。应甲公司的要求,丙银行将该银行承兑汇票存根联复印一份,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证明,并写了一份便函:“如果票据到期没有人主张汇票权利,甲公司可以凭此复印件向我银行要求支付票据款项。”2001年6月26日,甲公司凭此复印件向丙银行要求付款,丙银行拒绝付款。甲公司于是向丙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银行承担票据责任。

(1)乙公司属于何种票据当事人身份?其行为对收款人产生什么效力?

【正确答案是】:乙公司在票据上签章,成为票据的出票人。 汇票出票后,对收款人的效力是,收款人取得了票据权利,即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2)如果承兑有效,承兑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正确答案是】:承兑人成为票据主债务人,应当依票据记载的文义,承担到期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3)盖章后的票据存根联复印件有无票据效力?为什么?

【正确答案是】:在票据存根联复印件上加盖银行签章不能产生票据行为效力。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上进行。任何在票据以外的其他文本上的“票据行为”,都不能发生票据行为效力。丙银行加盖签章的纸张尽管其内容与票据基本一致,但是不符合票据行为要式要求,不能产生票据行为效力。

(4)丙银行是否已经完成承兑行为?为什么?

【正确答案是】:丙银行已经完成承兑行为。 丙银行作为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在完成出票的票据上进行了“承兑”签章,并交付给出票人,符合票据承兑的构成要件,应当认为已经完成承兑行为,产生承兑的效力。

(5)丙银行如果付款是否存在重复付款的风险?为什么?

【正确答案是】:丙银行如果付款,存在重复付款的风险。 丙银行签发的票据被乙公司遗失,在发生票据相对灭失的情形下,就有可能被他人善意取得票据。在此情形下,即使丙银行事先向票据复印件的持有人支付过票据金额,也不消灭其票据责任,仍须承担向真正票据权利人付款的义务。因此,丙银行存在重复付款风险。

2.甲公司以自己的一台购买价为70万元的汽车吊车为保险标的向乙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投保,乙公司以该汽车吊车的市场价值已经降到50万元为由,最终确定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甲公司认为自己的汽车吊车价值应为70万元,而乙公司仅按50万元承保,一旦该汽车吊车出事,公司不能得到全部赔偿。于是甲公司又到丙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就该汽车吊车投保了一份保险金额50万元的保险。在两份保险合同同时有效期间,汽车吊车在车库停放时遭遇火灾完全被毁。甲公司分别请求乙公司和丙公司赔偿5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在了解到甲公司为同一台汽车吊车两次投保的事实后,认为甲公司有保险欺诈的嫌疑,拒绝赔偿,并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费。甲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甲公司能否就同一财产向两家保险公司投保?其行为是否属于重复保险?

【正确答案是】:甲公司可以就同一财产向两家保险公司投保。 属于重复保险。即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构成重复保险。

(2)甲公司的保险行为是否构成保险欺诈?能否请求乙公司和丙公司赔偿?

【正确答案是】:甲公司的重复保险行为不构成保险欺诈,其目的并非故意骗取保险金。 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和丙公司按照保险法中的重复保险比例赔偿的规则赔付。

(3)甲公司的汽车吊车完全被毁后,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全损?

【正确答案是】:甲公司的汽车吊车完全被毁后,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全损。

丙公司能否主张善意取得制度篇五
《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及其完善建议

摘 要:在介绍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条件基础之上,指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 度还存在登记制度不够完善、城乡物权变动模式不统一以及善意认定困难等问题,最后提出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不动产;善意取得;完善;建议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占有人以转移动产的所有权或设定其他物权为目的,即使占有人是无权处分,只要受让人是善意的,就可以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均衡善意受让人利益和所有权人利益的特别制度,当两者利益发生冲突时更侧重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从而达到维护交易安全和鼓励交易的目的。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条件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特别规定,《物权法》中第一百零六条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当满足以下三个情形时,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①受让人是善意的②受让人付出了合理的价格③转让的财产已经完成了登记,不需登记的则已经完成了交付。如果受让人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则原权利人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条件中可以发现:一方面,转让人是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无权处分人,同时为了保证受让人的行为是有效的,受让人应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另一方面,受让人获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应该是善意的,同时也付出了合理价格,并完成了登记或者交付。所谓善意,主要是指不知情,而没有恶意取得或者窜通取得。值得一提的是,盗窃物、赃物、毒品、贵重金属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物权变动的主要模式是债权形式主义,也就是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仅需要当事人债权合意,还需要完成登记才能生效。对于地役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则适用于物权意思主义模式,即只需要当事人债权合意即可。不难发现,我国物权法中物权变动采取了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物权意思主义为辅的模式[1]。

三、善意取得制度尚需完善的地方

《物权法》在我国颁布实施的时间并不长,一些内容还处于立法的初步阶段。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还有一些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

1、不动产的权属主要依靠登记确定,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利人的重要凭证,因此,人们完全可以信赖不动产登记簿而进行交易。由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还不够完善,还未形成统一的登记管理体制,不动产登记的种类不健全以及登记的法律效力不明确,与此同时,在实践过程中又可能出现登记错误或者登记瑕疵等方面的问题,一旦第三人充分信赖不动产登记簿而发生了权属纠纷,法律应该保护善意的第三人,所以《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的权属确定还需进一步完善。值得一提的是,《物权法》对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进行了规定,却没有对抵押权的善意取得进行明确规定[2]。

2、目前我国物权法中物权变动采取了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物权意思主义为辅的模式,长远来看,这种特殊的物权变动模式恐怕难以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长远需要。意思主义为辅的物权变动模式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农村登记制度落后的现状所造成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农村城市化进程速度的加快,即使在农村,不动产交易也会变得更加频繁,不建立城乡统一的物权变动模式,势必会损害第三人利益。

3、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要件是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是善意的,是否为善意,带有一定的个人主观性。如何判断受让人为善意,往往带有一定的困难。目前,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采用了“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的善意标准,即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为非法转让,而在实践过程中要证明自己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往往比较困难。

四、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建议

为了更好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实现交易安全的目标,笔者提出如下一些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建议。

1、由于不动产的金额一般较大,一旦发生不动产的权属纠纷给相关权利人带来的后果往往是非常严重,所以在不动产权属确定的立法过程中,要更加严格、规范和完善,需要充分考虑到登记瑕疵或者登记错误等方面的问题。另外,出于对不动产权利人的利益保护,可以适当考虑善意第三人受让不动产之前应保持谨

[3]慎的考察义务,否则,可以认定善意第三人存在着一定的过失。

2、城市和农村要尽快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管理模式,进一步健全登记类型和明确登记的法律效力。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我国农村的客观现实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向落后妥协的制度安排也应该与时俱进,不远的将来也应该在农村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而不能仅仅寄希望于合同法,要尽快纠正通过合同法来同时达到债权变动和物权变动的立法观念。

3、进一步完善善意的认定标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善意标准采用“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倘若登记簿上权利人和不动产实际占有人一致或者登记簿上权利人能向受让人完成不动产的交付,则受让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登记簿的准确性。因此,可以依据交付情况和占有情况判断受让人是否为善意。至于第三人是否为善意的举证责任问题,也应该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究竟应该由善意认定的受让人负责还是由否定善意的权利人负责,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登记的推定力和社会效果加以判断。

参考文献:

[1] 甄增水.双轨制:我国善意取得制度设计的应然路径[J].法商研究,2014(4).

[2] 王亚男.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J].人民论坛,2013(14).

[3] 姚艳.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J].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12(6).

丙公司能否主张善意取得制度篇六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的要件分析

法律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是对社会需求——保护交易安全作出的回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若要求每一个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民事主体,都对财产的来源情况进行详细考察,无疑会滞缓交易进程,影响社会经济效益,不利于信用经济的建立,也会从根本上破坏市场经济的存在基础。善意取得制度为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尚不完善,因而加强对这一制度的比较研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于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学者们多从善意取得之对象即财产角度和财产主体方面论述也即所谓能引起善意取得实际发生的要素或条件。以我总结,善意取得须具备:(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三)、须是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

(四)、无处分权人须是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而处分之物(五)、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六)、必须是有偿取得标的物(七)、善意取得之物乃是合法流通之物(八)、标的物须交付(九)、标的物须为动产九个要件 。

(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事法律规范所应调整的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规范也对其有指导作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对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之,则还需要其监护人同意或追认等,因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复杂的民事关系认识不够,不能全面的认识自己的行为性质和行为结果。

(二)、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

若转让人为有处分权人,则其转让为有权行为,不欠缺法律依据,自然无法适用善意取得。转让人为无处分权人,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转让人本来就无处分财产的权利。另一种情形是转让人本有处分权,但嗣后因各种原因又丧失了处分权。因法律行为的效力自始归于无效,从而使转让人在其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前所为的处分行为自始成为无权处分行为。以上二种情形,都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注意的是,后一种情形,在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国家和地区,不发生善意取得问题,因为作为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当然推论,债权行为的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财产权利的取得,此时转让人已取得财产权利,并非无权处分人。)

(三)、须是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

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交易安全。因次唯有在受让人和转让人之间存在交易行为,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所以,对于当事人因先占、继承、抢夺、抢劫等方式而来的财产自然不能称为善意取得的标的。另外,同一个民事主体内部的财产流转关系也不能视之为交易的存在。如:总公司与分公司间的财产流转行为,这些都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四)、无处分权人须是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而处分之物

司法实践中,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善意第三人取得财产必须是依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的无处分权人而形成的无效买卖、出租、出借、保管、寄存等活动,而将财产给予第二人占有,第二人再将非法财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如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是基于被偷、被抢或者其他非法原因的而来的物则不适用于善意取得。但是我们国家的立法上有例外的情况,如被偷、被抢或者其他赃物在系公共场所或者拍卖场所以相对等值的对价进行交易,则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五)、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指行为人在为某种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即:不知或不应该知道或无重大的过失,知道该处分权人为

无处分权人。在通常情况下,采推定善意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为善意,而由主张其为恶意的人提出证明,负举证责任。善意取得以受让人善意为成立条件,让与人是否为善意则在所不问 。善意取得中善意之标准,应以受让人不知或不应知让与人无让与权且无重大过失即为善意为标准。至于受让人何时为善意,因善意取得为即时取得,故善意的准据时点原则上应以法律行为发生时为标准,至于事后知情与否,都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

(六)、必须是有偿取得标的物

转让人与善意第三人必须是通过交易的方式有偿并对价取得标的物。如为无偿的转让与善意第三人,在很多情况下无偿的获得财产,本生就有可能表明财产的来源,可以不正当的。则原所有权人可以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向第三人进行物上请求权,以恢复其自身的物权的完满状态。 (七)、善意取得之物乃是合法流通之物

在交易过程中,交易须成功而且受到国家的保护,因此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标的物须合法有效、可能确定。不能是国家限制流通、禁止流通或者专营的国家商品。如:枪、毒品、烟等一旦标的物是这些物之一,便不可能受到国家的保护,还应受到国家的制裁。因此当然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八)、标的物须交付

善意取得的必须以交付为条件,这也是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的体现。而动产的交付方式有: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自不待言,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三种。观念交付的前两种方式在适用善意取得上并无太大争议,唯对占有改定适用善意取得上引起不小的争论。

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转让人直接占有标的物而善意第三人为间接占有。因此对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方面有着不同的意见,我认为不适用。首先,善意取得为物权取得的一种方式,而对物权的保护只有经过公示,才能获得公信力。其次,在物权变动未经公示前,物权并未发生实质上的转移,受让人并非取得该物权,拥有的只是请求出让人交付财产的请求权,故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必须发生占有的转移,亦即转让人向受让人实际交付的财产,受让人实际占有了该财产。最后,只有通过交付,才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双方仅仅达成了合意,而并没有发生标的物占有的转移,则并没有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而双方当事人仍然只是一种债的关系。

(九)、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传统善意取得制度认为,善意取得的对象应只针对动产。让与人首先是动产的占有人,受让人正是基于此可以信赖的占有而受让该动产。但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物权法》颁布以来,我认为不动产也可以善意取得。

动产物权的存在,以占有为其公示方法,以占有之变动为其变更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的存在与变更则以登记及登记变更作为公示方法。二者只是形式的不同,实质是相同的。特别是对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变更、转移、消灭等事项均以登记薄上的记录为准,即使无处分人因错误登记而成为登记薄上的权利人,那么他的一切处分权力应以公示公信原则而有效,原权利人不得再向善意第三人追索。此即也应看作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与动产善意取得所不同的只是,动产要求让与人占有标的物,不动产要求让与人为登记册上记载的权利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份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它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从这一司法解释出台的实践需要来看,此处的“共有财产”包括共同共有的不动产。这一解释说

明司法实践中承认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因此,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应包括不动产在内。

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民法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清楚准确把握善意取得的要件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和日后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丙公司能否主张善意取得制度篇七
《物权法案例分析题演练》

物权法案例分析题演练

【案例1】(2008年)

【解释】本题根据2013年教材进行了删减。

甲公司于2007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同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同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07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以利于交通方便;使用期限为20年;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8万元费用。该合同所设立的权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2008年1月28日,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该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手续。此后,甲公司依法办理了各项立项、规划、建筑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之后开工建设厂房。

2008年5月,因城市修改道路规划,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取得的尚未建设厂房的部分土地,用于市政公路建设。甲公司因该原因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发现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尽一致。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于何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拟设立的是何种物权?该物权是否已经设立?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在建造的厂房已经完工,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是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建造的厂房是否属于丙银行抵押权涉及的抵押物范围?并说明理由。丙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5)在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丙银行能否就甲公司获得的补偿金主张权利?并说明理由。

(6)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以何为准?

【案例1答案】

(1)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在本题中,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因此,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2)甲、乙公司设立的是地役权,该地役权已经设立。根据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2007年11月21日)设立。

(3)甲公司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建造的房屋已经完工,即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甲公司自合法建造完成之日起就取得了所有权。

(4)①厂房不属于抵押物的范围。根据规定,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②丙银行在实现自己的抵押权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

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的变价所得,丙银行无权优先受偿。

(5)丙银行可以就甲公司获得的补偿金主张权利。根据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6)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以登记簿为准。

【案例2】

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2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双方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12年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2012年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2012年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自何时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2)张某是否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3)李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并说明理由。

(4)2012年5月10日,王某是否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李某自2012年2月1日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在本题中,李某基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自2月1日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张某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张某未经登记,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3)李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4)王某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王某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善意、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办理了不动产的变更登记)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在本题中,4月1日吴某将该房屋卖给王某时,吴某属于无权处分,但王某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李某则丧失了所有权。

【案例3】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辆汽车跑长途运输,四人各占1/4的份额。2011年2月1日,丁拟将自己1/4的份额作价10万元转让给戊。丁将该事项通知了甲、乙、丙,三人均表示反对,但无人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于是丁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

2011年3月1日,甲驾驶该汽车在运输途中不慎将路人王某的耕牛撞死,给王某造成2000元的经济损失。王某要求乙赔偿其损失,遭到乙的拒绝。

2011年4月1日,甲提出将该汽车卖给张某,乙、丙同意,戊反对。张某支付了50万元的货款后,甲、乙、丙于4月10日将该汽车交付给张某,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2011年4月20日,甲、乙、丙、戊四人以该汽车作抵押,向不知情的叶某借款30万元。当事人于4月20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4月2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未经甲、乙、丙的同意,是否有权将自己1/4的份额转让给戊?并说明理由。

(2)王某是否有权要求乙赔偿其损失?并说明理由。

(3)甲、乙、丙未经戊的同意,是否有权将该汽车卖给张某?在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张某是否已经取得了该汽车的所有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4)叶某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如果甲、乙、丙、戊不能清偿叶某的债务,叶某在行使抵押权时,张某能否以其所有权对抗叶某的抵押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丁有权将自己1/4的份额转让给戊。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2)王某有权要求乙赔偿自己的损失。根据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3)①甲、乙、丙有权将该汽车卖给张某。根据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乙、丙同意后,其份额超过了2/3,因此,甲、乙、丙有权将该汽车卖给张某。②张某已经取得了该汽车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

(4)①叶某的抵押权自2011年4月20日设立。根据规定,以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②张某不能以其所有权对抗叶某的抵押权。根据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4】

2012年4月1日,甲公司将其小汽车作价20万元卖给乙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乙公司已经付款,但甲公司尚未将该车交付给乙公司。

2012年4月3日,甲公司又将该车作价2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丙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甲公司于2012年4月5日将该车交付给丙公司,并于2012年4月8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2012年4月10日,丙公司将该车出租给丁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6个月。

2012年4月20日,丙公司又将该车抵押给戊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2012年4月2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2年5月10日,丁公司擅自将该车质押给不知情的庚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丁公司于2012年5月12日将该车交付给庚公司。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由于乙公司不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自何时起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3)戊公司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

(4)对于该汽车的拍卖价款,戊公司的抵押权和庚公司的质权哪一个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

【案例4答案】

(1)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2)丙公司自2012年4月5日起取得该车的所有权。根据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

车等动产,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

(3)戊公司的抵押权于2012年4月20日设立。根据规定,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4)戊公司的抵押权优先。根据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案例5】

甲有一块价值10000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下列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

【答案】BD

【解析】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占有改定)。

(2)关于丙、丁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答案】C

【解析】(1)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2)甲将该玉石卖给丙时,属于无权处分;(3)由于丙知情,丙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4)丁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3)关于该玉石的返还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己已取得了该玉石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返还该玉石

B.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请求己返还该玉石不受时间限制

C.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戊与己的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D.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答案】D

【解析】(1)选项A:遗失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己并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2)选项BCD: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丁)有权向无处分权人(戊)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己)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己)请求返还原物。

【案例6】

2009年11月1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用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

登记。2009年11月3日、5日,甲分别向丙、丁借款10万元,同样以该汽车抵押,并分别于11月7日、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9年11月15日,甲向戊借款10万元,也用该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戊要求甲再提供其他担保,甲的好友己交给戊一份文书,表明自己愿意为甲和戊的借款合同作保证人,戊收下后未做任何表示。2009年12月1日,甲的各项借款均已到期,但甲均未偿还,乙、丙、丁、戊均对该汽车主张抵押权。另查明,甲在2009年10月29日已经将该车租给了庚,租期2年,每月租金15000元。2010年4月,因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该汽车被依法扣押,经过法院拍卖,该汽车由辛拍得。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关于甲的汽车上各抵押权的实现先后顺序,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①乙、②丙、③丁、④戊

B.①丙、②丁、③戊、④乙

C.①丙、②丁、③乙、④戊

D.①丙、②丁、③乙和戊

【答案】D

【解析】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丙优先于丁);(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丙、丁优先于乙、戊);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乙、戊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者没有先后顺序)。

(2)关于辛、庚的法律地位,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辛买得该车后,可以立即请求庚返还该车

B.辛买得该车后,只能在2011年10月29日后才有权请求庚返还该车

C.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庚支付到期租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D.抵押权人无权请求庚支付到期租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答案】BC

【解析】(1)选项AB:如果出租在先,抵押在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2)选项CD: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3)假设戊对甲表示放弃抵押权,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由于戊收到己的文书后没有做任何表示,因此保证合同不成立

B.由于戊放弃了抵押权,己在其放弃的抵押权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C.由于戊放弃了抵押权,也就无权请求己承担保证责任

D.戊放弃抵押权,对己的保证责任不产生任何影响

【答案】B

丙公司能否主张善意取得制度篇八
《2013年万国真题解析班民法段波讲义》

2012年真题解析班讲义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次数

2

2

1 考点 民事权利 民法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民事法律关系 真题检索 08—3—51,09—3—01 12—3—01,12—3—51 08—3—01

▲本章比较重要但是近五年没有考察过的考点包括:民事责任 有价证券

1.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对此,周围多有议论。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12—3—01,单选)

A 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多此一举

B 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

C 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账处理。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

D 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

2.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42条就“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12—3—51,多选)

A 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进行征收,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B 征收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

C 对失地农民须全面补偿,对失房市民可予拆迁补偿,合理考虑不同诉求

D 明确保障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保护正当利益和民生

第3章 法人

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2—3—02,单选)

A 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B 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C 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D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次数

4

3

3

1

1 考点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民法上的撤销权 附条件法律行为 真题检索 12—3—03, 11—3—01,11—3—53,10—3—05, 12—3—52,11—3—02,09—3—14, 12—3—54,11—3—58,10—3—02 09—3—56 08—3—06

▲本章比较重要但是近五年没有考察过的考点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2—3—03,单选)

A 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

B 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 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

D 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

丙公司能否主张善意取得制度篇九
《试卷三参考答案》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参考答案 受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中国普法网现予公布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以下各题所列A、B、C、D选项中,下划黑线的即参考答案。未经许可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

一、单项选择题。

1.

A.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多此一举

B.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

C.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账处理。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

D.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

2.

A.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B.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C.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D.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3.

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

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

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

4.

A.甲的悬赏属于要约

B.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

C.乙归还电脑的行为是承诺

D.乙送还电脑是义务,不能获得奖金

5.

A.甲借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

B.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C.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甲为乙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

6.

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7.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8.

A.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

B.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C.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9.

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10.

A.无效,因甲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对外销售

B.不成立,因合同内容不完整

C.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D.甲公司须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11.

A.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B.因显失公平而可变更

C.因情势变更而可变更

D.虽违背教育规律但属有效

12.

A.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然有法律效力

B.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对甲公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

C.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的,甲公司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丙公司可就该违约赔偿金向甲公司追偿

13.

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

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14.

A.甲机构构成违约行为

B.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C.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D.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15.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16.

A.甲公司有权自己实施该专利技术

B.甲公司无权要求分享改进技术

C.乙公司改进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D.乙公司改进技术属于违约行为

17.

A.被选编入论文集的论文已经发表,故出版社不需征得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

B.该论文集属于学术著作,具有公益性,故出版社不需向论文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C.他人复制该论文集只需征得出版社同意并支付报酬

D.如出版社未经论文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

18.

A.甲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后,许可其子公司乙公司实施该专利

丙公司能否主张善意取得制度篇十
《毕业论文 -论善意取得制度》

大学毕业论文

目 录

【内容摘要】„„„„„„„„„„„„„„„„„„„„„„„„„„„„„第3页

【关键词】„„„„„„„„„„„„„„„„„„„„„„„„„„„„„„第3页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述 „„„„„„„„„„„„„„„„„„„„„„„第3页

(一)善意取得的含义„„„„„„„„„„„„„„„„„„„„„„„„„第3页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过程„„„„„„„„„„„„„„„„„„„„„第3页

(三)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依据„„„„„„„„„„„„„„„„„„„„„第4页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第4页

(一)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第4页

(二)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第5页

三、关于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探讨„„„„„„„„„„„„„„„„„„„„第6页

(一)不动产应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6页

(二)遗失物及盗赃物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 第7页

论善意取得制度

【内容摘要】 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物权法》中关于所有权取得的一项特别规定,是基于对善意第三人利益和安全考虑的一项法律规定。因此在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中对善意取得制度作出了特别的规定。本文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入手结合国内外立法例、民法理论,剖析“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依据、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并对不动产、遗失物及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提出自己的一些浅显看法,以期实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善意 构成要件 不动产 遗失物 盗赃物

作为物权法乃至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对两种价值进行利益权衡之后的产物,即兼顾所有权静的安全保护和交易动的安全保护。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善意取得制度在现代市场交易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促进交易安全,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在物权法中明确此项制度是一大进步,但关于善意取得制度正确地理解和运用,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善意取得制度仍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述

(一) 善意取得的含义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不动产或动产的人在将该财产不法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二 ) 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过程

通说认为,大陆法系的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 ”制度。该制度认为任意将自己的动产交付与他人者仅能向其相对人请求返还,若该相对人将动产让与第三人时,原动产所有人仅可对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得向受让人请求返还,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以此为基础。[1]

我国民法通则并未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但若干的民法特别法,如我国《拍卖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

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八十九条指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这些规定实际上认可了善意取得制度。[2]

历经七次审议,我国立法史上最为慎重的一次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了。《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人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一是受让人受让的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该条规定正式确立了我国法律上的善意取得制度。

(三) 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依据。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依据向有争议主要观点有:一是“取得时效说”,认为善意取得因特别时效的经过而取得权利。二是“权利对象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所有人的公信力规则,既是占有动产的人既应推定为该动产的所有人,从占有表征上就可以找到善意取得的理论依据。三是“法律赋予说”,认为法律赋予无处分权人的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利。四是“占有时效说”,认为善意第三人是由于占有效力从而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五是“法律特别规定说”,:认为善意取得依据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我国学者梁慧星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的认识就很能表明该说的合理性,他认为:“将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理论根据解为法律的特别规定,确实为正确的解释”。 [3]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一)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为公开和善意,这是善意取得制度最基本的特征。所谓公开即非隐私,所谓善意,是恶意的对称,指不知情、非恶意者就是善意,关于恶意的证明方法,实务中一般认为包括:一是以不当的低廉价格买受财产的。二是让与人属于可疑身份人,例如从有寄藏赃物嫌疑的旧货店买去其物。三是接受其转让行为,且转让是发生在于近亲尤其亲属之间,得确定其让与人为恶意。四是善意取得人通常应对由谁受让及在何种情形下取得其物有所记忆,如经原告要求,被告拒绝告知陈述的,则被告的取得应推定为恶意。五是取得人确知让与人非所有人,认为应推定其为恶意。

2、善意取得标的物主要是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对动产的适用在承认善意取得制度的国家,尽管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但对此都是承认的,对此需作出以下几点说明:一是货币与无记名证券作为特殊动产,当然也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二是依证券所记载表现的动产,如提单、仓单等依物权证券所记载和表现的动产,其所有权也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三是对于不动产的出产物在与不动产相分离后,即可承认其可依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

3、受让人有偿取得财产的占有,亦既受让人与让与人之间发生了交换行为,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如果受让人是无偿取得某项财产的,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所有人都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多数国家的善意取得立法是以“有偿”为要件的,在我国善意取得财产一般只要求“有偿”受让。如互易也可,有偿受让应主要体现在价格的合理上,如果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4、转让人表面上系合法占有人,但事实上对财产无处分权,合法占有人是相对于非法占有人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所有人的授权而实际管领,控制财产的人,非法占有人将非法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所有人仍然有权向第三人主张返还财产。

所谓无处分权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权利或在他人财产权利上设立他物权,如果不是无权处分,则无适用善意取得的余地,这种无权处分大体包括:一是非所有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如果保管人、承租人将保管或承租他人的财产转让第三人,或在他人财产上设立他物权,质权人在债务清偿期尚未到来前,将质物出让等。二是虽然享有所有权,但该所有权受到限制。如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所有权人的非法处分该财产。三是某人或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其共有财产或在其共有财产上设立他物权。

5、转让合同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善意取得中,由于转让人是无权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决定了这种转让行为属于不法转让,自无意义。但对第三人而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主观上认为这一转让合法,因此从善意取得的角度来看,转让应具备起码的法律行为要件:一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具备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转让人与受让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三是内容合法,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财产已经转移的,既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4]

(二)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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