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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被告是饭店还是老板

2016-01-01 12:56:53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起诉状被告是饭店还是老板篇一《应用文写作——诉状文书》 ...

起诉状被告是饭店还是老板篇一
《应用文写作——诉状文书》

第六章 诉状文书

第一节起诉(反诉)状

“标语”式投诉说明维权素质缺失

20××年8月21日上午,一辆贴着“××区城管局长‘保护’违章建筑”标语的汽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将自然维权行为变质为泄愤、诽谤,从某一角度说明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和维权素质的缺失。

一、工作任务

邓主任请陈林代公司起草一份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李××支付违约金20万元,赔偿4年房租及经济损失92万元。

基本情况:20×4年8月17日,公司与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将其位于本市新民路83号488平方米的第四层楼房租赁给公司经营KTV歌厅,年租金20万元,租期自20×4年8月18日至20×8年8月17日。如李××违约,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赔偿4年的房租;如公司违约,向李××支付违约金20万元,房屋装修部分归李××。合同签订后,公司向李××支付一年租金,将房屋装修成歌厅经营。20×5年8月,公司依约支付第二年租金。但从20×5年10月12日起,李××经常去歌厅撒泼,还打伤客人曹×,致使公司无法经营,被迫于同年12月底退出歌厅,造成营业损失12万元。

二、文稿审核

文稿1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①

原告:刘××(仲裁申请人),女,××岁,汉族,××市人,原新天恒大有限责任公司清洁工,住××街××号,电话:139××××××××。

委托代理人: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提示:其授权委托书见第三章第四节)

被告:新天恒大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彭乐平,住所地××市××路×号,电话:××××××××。②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40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240375元,补发20××年11月至20××年6月加班工资11397元,合计2520075元。

二、判令被告补缴原告20××年11月至20××年6月的五险一金。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③

事实与理由:

20××年11月26日,原告入职被告单位,任写字楼1-3楼保洁工。自入职工作至20××年6月7日,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工资×00元,高位作业保健费80元。20××年6月7日,被告将原告无故辞退,但未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在原告为被告工作的近9年里,被告长期让原告超时加班但从未支付加班工资。在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按法律法规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五险一金,但被告拒绝任何补偿。原告于20××年7月21日向××市劳动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但该委明显偏袒被告。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10条之规定,诉请贵院依法裁决。④

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和证据来源:

1劳务合同,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

2证人李×的书面证言,证明原告20××年11月入职被告单位的事实。证人李×现住××市××区××路×号。(特别提示:其证明信见第三章第五节)

3证人赵×的书面证言,证明原告在职期间每天工作11小时、做六休一、从未领取加班工资的事实。证人赵×现住××市××区××小区×栋××室。⑤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⑥

附:本起诉状副本1份⑦

起诉人:刘××

20××年×月×日⑧

实训任务:审核民事起诉状

①标题。文书名称“民事起诉状”,居中编排。

②原告和被告基本情况。分别写原告、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联系电话;被告单位名称、住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③诉讼请求。分项表述请求法院解决的问题。

④事实与理由。摆事实讲道理引用法律条款,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

⑤证据名称。依主次和先后顺序提供3份证据,依次排序。

⑥受诉法院名称。顶格编排。

⑦写明起诉状副本1份。

⑧编排起诉人签名、成文日期。

文稿2刑事自诉状

刑事自诉状①

自诉人:彭××,男,××岁,回族,××市人,新天恒大有限责任公司装饰工程部职员,住××街××号,电话:136××××××××。

被告:周××,女,××岁,汉族,××市人,××市××酒吧业主,住××街××号,电话:135××××××××。②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周××犯侵占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③

事实和理由:

20××年×月×日约20时,自诉人和合作伙伴鲁××在被告开办的酒吧洽谈业务,签订合同之后,鲁××依约付给自诉人5万定金。约22时,我们买单离去。10分钟后,自诉人突然想起内装58000多元现金(其中有鲁××付的5万定金)、3张发票,一张借条、一份合同的小提包遗忘在××酒吧吧台。自诉人立即和鲁××返回酒吧询问,被告声称未见到小提包。自诉人当面表示,如交出小提包,愿意重谢,被告仍坚持说没有捡到。通过调查,酒吧当值服务员李×告知自诉人见老板捡到了一个黑色小提包。第二天晚上自诉人拜托被告的朋友文××前去劝说,被告再次否认。自诉人无可奈何,于第三天向××派出所报案,民警反复询问,被告再三否认,直到民警要调看酒吧录像时,被告不得已才交代了拾包事实,民警将小提包及58000多元现金等物归还给自诉人。

自诉人认为,被告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已构成侵占罪。为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特请贵院依法判决。④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证人鲁××(自诉人合作伙伴)的书面证言,证明5万元定金及被告非法侵占财物属实。鲁××住××小区2栋606房。

2证人李×(被告的酒吧当值服务员)的书面证言,证明被告拾到黑色小提包的事实。李×住××小区5栋303房。

3××派出所讯问笔录1份,证明被告非法侵占自诉人财物属实。⑤

此致

××区人民法院⑥

附:本诉状副本1份。⑦

自诉人:彭××

20××年×月×日⑧

实训任务:审核刑事自诉状

①标题。文书名称“刑事自诉状”,居中书写。

②自诉人和被告基本情况。分别写原告、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联系电话。

③案由和诉讼请求。写明请求根据什么罪判决周××。

④事实与理由:摆事实讲道理引用法律条款,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 ⑤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⑥受诉法院名称。

⑦附件,写明刑事自诉状副本1份。

⑧起诉人签名和成文日期。

文稿3 民事反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周××,女,××岁,汉族,××市人,××市××酒吧业主,住××街××号,电话:135××××××××。

被反诉人:彭××,男,××岁,回族,××市人,新天恒大有限责任公司装饰工程部职员,住××街××号,电话:136××××××××。

反诉请求:

1.被反诉人彭××犯诽谤罪,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驳回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3.判定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3万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共计4万元。 反诉的事实和理由:

20××年×月×日22时许,反诉人在吧台拾到一个黑色小提包,包中有现金58000多

元、几张单据、1份合同。因为不知是谁遗忘的,反诉人遂将该包暂放店里等待失主领取。约10分钟左右,被反诉人与其伙伴来酒吧索要小提包,后来又找我朋友文××出面索要钱款。反诉人因无法确认对方身份而没有将钱物交出,直到派出所对被反诉人身份予以确认后,反诉人即主动交出。不料,被反诉人在两次索要未果后,竟四处散布谣言,说反诉人开黑店,导致客源骤减,反诉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采取散布流言蜚语的手法,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败坏了反诉人的名声和酒吧的信誉,影响了酒吧的正常营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之规定,已构成诽谤罪,请人民法院从重惩处。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证人向××证言1份,证明被反诉人污蔑诽谤反诉人。向××暂住××饭店。 2××酒吧最近两月营业台账1份,通过比较证明酒吧营业额受损。

此致

××区人民法院

附:本反诉状副本1份

反诉人:周×× 20××年×月×日

实训任务:审核刑事附带民事反诉状

三、知识链接

(一)起诉状的概念

起诉状是指当事人认为自身权益遭受侵害需要维权时,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

温馨提示:刑事自诉状适用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案件重大或需要侦查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行政起诉引起争议的对象必须是专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只能是受国家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被告的国家行政机关不能是原告也不能提出反诉。

反诉状是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的与本诉相反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反诉中所提出的反诉内容,一定要与本诉有关联。如果是完全不相干的两件事情,仅仅是当事人相同,则不能以反诉的形式提起诉讼,而应另行提起诉讼。

(二)起诉状的结构内容

结构模块:标题+原告(自诉人、反诉人)和被告(被反诉人)基本情况+正文+受诉法院名称+附件+起(自、反)诉人签名(印章)+成文日期

1标题。直接写文种“民事起(反)诉状”、“刑事自(反)诉状”、“行政起诉状”,居中编排于文稿首页第一行。

2原告(自诉人、反诉人)和被告(被反诉人)基本情况。依序写明原告(反诉人)和被告(被反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温馨提示:原被告无工作的,写无业。被告的情况不一定很清楚,但联系方式要尽可能写明,以方便法院送达。因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有管辖的范围,行政起诉状的被告情况要写明被告机关或组织的全称、地址,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单位的电话。原告、被告是未成年人或者无诉讼能力的成人的,应在其信息栏目之下写明其法定代理人。需要列出第三人的,在被告之下列出第三人。

3正文。内容模块:诉(反)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诉(反)讼请求。即请求法院解决什么问题。因为都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故诉讼请求必须周全、具体﹑明确、扼要。如有多项要求,可分项表述。诉讼请求的第一条应依案由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应在最后一项列出。诉讼请求凡涉及财产内容的,一定要有具体数字,以便确定诉讼标的。行政诉讼的原告可以针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以及自己的权益受损害的程度,依法提出部分或全部撤销处罚决定、变更处罚决定、提出赔偿损失等请求。

温馨提示:刑事自诉状写案由和诉讼请求。案由是对案件性质的概括,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来指控被告人构成了什么罪名。诉讼请求是指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要求。写时只须提出主张,不要拟写具体刑罚,因为刑罚是在罪名成立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如果在请求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应当写明请求由被告人赔偿的项目和具体数额。

(2)事实与理由。理由与事实应与诉讼请求相呼应。

民事起诉状:事实是指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结果。重点应突出被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实质性分歧。理由应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分析被告侵权或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适当地援引提出请求的政策和法律依据,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

刑事自诉状:事实是指自诉人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应当具体写明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手段、侵犯的客体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如果犯罪行为涉及有关的人和事,也应一并叙写清楚。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内容,还应写明因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害情况。叙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时,要列举有关证据予以证明。理由是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侵害行为进行分析,指明犯罪的性质和罪名,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行政起诉状:事实是指被告侵犯起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经过、原因及造成的后果,指出行政争议的焦点。如果是经过行政复议后不服提出起诉的,还要写复议行政机关作出复议决定过程和结果。理由是根据案件事实,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分析。或者论述被告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真实、证据不充分;或者证明被告违反了法定程序,所适用的法律有错误;或者指出被告超越职权范围、滥用职权;或者说明该行政处罚过重,侵害了原告正当权益等,目的是论证自己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

民事(刑事)反诉状应当针对本诉,提出被反诉人方侵犯反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相关理由和证据,提出反讼请求的依据和适用的法律条款等内容。

(3)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案件事实是否存在,需要证据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特别规定的项目之外,提起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这部分主要包括证据信息和证人信息。其中证据信息应当包括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名称及其所要证明的问题。如果证据比较多,应当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编号,以便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核对查实。如有证人证言,应当写清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之类的联系方式,以备法院调查核实,或者要求其出庭作证。

4受诉法院名称、附件、起诉人签名(印章)、成文日期。受诉法院名称要顶格写,以示尊重。附件要写明起诉状副本×份(向法院提交诉状时,应同时按被告及第三人数量提交起诉状副本)。起诉人签名盖章,成文日期:如原告为公民,起诉人×××签名或盖章(有的按手印),提行写年、月、日;如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写明起诉人××××(单位全称),提行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签名或盖章),再提行写年、月、日,在年、月、日上加盖公章。

(三)写作注意事项

1诉讼请求要合法可证,明确周延,言简意赅。

2陈述事实要客观真实,突出重点,与理由及诉讼请求一致。

3理由阐述要以事实为基础,援引法律要准确、适当。

四、完成任务

(一)讨论起诉状的框架结构应包含哪些要素,理出写作思路,独立完成本节“一、工作任务”。

(二)展示工作成果

民事起诉状

原告:新天恒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彭乐平,电话:××××××××

委托代理人:胡××,新天恒大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李××,女,××岁,彝族,××市人,无业,住××小区×栋208房,电话:138××××××××②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4年房租及经济损失72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③

事实和理由:

20×2年×月×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李××将其位于本市新民路83号488平方米的第四层楼房租赁给原告经营KTV歌厅,年租金20万元,租期自20×2年8月18日至20×6年8月17日;原告必须于每年8月18日前交清全年房租。如被告违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赔偿4年的房租;如原告终止合同,向被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房屋装修部分归被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一年租金,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随后,原告将房屋装修成歌厅经营。20×3年8月,原告依约支付第二年租金。但从20×3年10月12

日起,被告经常去歌厅撒泼,还打伤客人曹×,致使原告无法经营,被迫于同年12月底退出歌厅,造成营业损失12万元。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诉请贵院依法裁决。④

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和证据来源:

1.租赁合同原件1份、原告付款凭证2张

3. 装修合同原件1份、原告付款凭证4张

3.被告阻挠经营的照片5张

4. 证人曹×的书面证言,证人曹×现住××市××区××路×号。⑤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1份

原告:新天恒大有限责任公司

20××年×月××日

(三)工作评价

五、拓展训练

情景描述:

李××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副本,认为本诉原告歪曲事实,准备提起反诉。

基本情况:20×4年×月×日,李××与新天恒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李××将自己位于××市新民路83号488平方米的第四层楼房租赁给公司经营KTV歌厅,年租金20万元,租期为4年,装修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如李××违约,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赔偿4年的房租;如公司违约,向李××支付违约金20万元,房屋装修部分归李××。

签订合同后,公司依约支付了一年房租,将房屋装修成歌厅开始经营。20×5年8月,公司依约支付了第二年租金。20×3年9月,公司为增设大包间,在未经李××同意之情形下拆除了一面长36米高28米的承重墙。

写作任务:

请你结合以上案情,代李××起草一份民事反诉状。

参考答案: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李××,女,××岁,彝族,××市人,无业,住××小区×栋208房。电话:138××××××××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新天恒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彭乐平,电话:××××××××

被反诉人起诉反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反诉人私自将房屋承重墙拆除,造成出租房屋严重受损,反诉人现提出反诉如下:

反诉请求: 

1.请求判决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违约金20万元,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装修部分归反诉人。

2.判令被反诉人对出租房屋恢复原状,赔偿反诉人损失4万元。

3.由被反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

20×2年×月×日,反诉人与新天恒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反诉人将自己位于××市新民路83号488平方米的第四层楼房租赁给被反诉人经营KTV歌厅,年租金20万元,租期为4年,装修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如反诉人违约,向被反诉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赔偿4年的房租;如被反诉人违约,向反诉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房屋装修部分归反诉人。

签订合同后,被反诉人依约支付了一年房租,将房屋装修成歌厅开始经营。20×3年8月,被反诉人依约支付了第二年租金。20×3年9月,被反诉人为增设大包间,在未经反诉人同意之情形下拆除了一面长3.6米高2.8米的承重墙,严重破坏了房屋的结构,造成了楼板可能塌陷的隐患。

鉴于以上事实,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未经反诉人同意,非法对出租房屋进行破坏性的改造,其行为违背了合同的约定,严重损害了反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223条之规定,恳请贵院依法裁决。

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和证据来源

起诉状被告是饭店还是老板篇二
《法学专科大作业》

新疆电大学历教育专科 法学专业毕业作业

学生姓名: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 入学时间:_____________ 分校:________________ 指导教师:_____________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

2013年6月

毕业作业说明

1、本作业占5学分

2、本作业基本涵盖了法学专科阶段的主干课程。涉及法理学、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的内容。

3、作业分为四部分,分别是基础知识、案例分析、文书写作和法律评论。基础知识部分共30道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案例分析共4道小题,每小题8分,共32分;文书写作1题,18分;法律评论1题,20分。

4、答题要求:

(1)学生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作业量完成作业;

(2)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格式规范,事项齐全;

(3)分析论证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准确;

(4)文字简练流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5、评分标准:

(1)基础知识部分,答对得分,答错或不答不得分;

(2)案例分析部分,每题运用法律知识准确,分析正确,逻辑严谨,论证充分,文字通顺的可以得8分;仅对问题做简单的回答,没有结合理论知识展开分析的过程,得分不得超过4分。

(3)文书写作部分,格式正确完整,事实清楚,要素齐全,请求合法有据,文字通顺,无语法错误,无错别字的,可以得10分以上;格式错误或者正文部分照抄所给材料的,得分不得超过5分。

(4)法律评论部分,能够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运用部门法知识及法理学知识进行论述,并且观点明确、逻辑合理、说理充分、表述清晰的,可以得10分以上;没有运用法律知识或拼凑成篇的,得分不得超过5分。

6、成绩评定:作业满分100,60分及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不及格:

(1)多数答案有错及有重大知识性错误的;

(2)基本功太差,写作能力低下,答案完全不符合题目要求或文字量太少;

(3)敷衍成篇,且层次混乱,条理不清;

(4)代抄、代做、复印、打印粘贴;

(5)雷同(主观性题目与他人答案三分之一相同)。

第一部分 基础知识

第一部分得分_______

本部分题目均为不定项选择题,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每小题1分,共30分。请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填入题目后的括号内。)

1、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最本质的重要特征是( )

A 法律具有规范性

B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C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D 法律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下列属于部门法的是( )

A 民法通则 B 民法

C 物权法 D 侵权法

3、并未规定行为规则,而规定参照、援用其他法律条文或其他法规的法律规范称之为( )

A 权利性规范 B 义务性规范

C 确定性规范 D 准用性规范

4、下列哪一种或哪一项情形可能导致法律责任?( )

A 大风吹毁某甲自盖的新房

B 某甲与某乙吵架,某乙心脏病发作猝死

C 某甲与某乙约定砸饭店吃饭,乙未赴约,某甲自杀

D 在我国,十岁以下的人致人伤害

5、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该解释是学理解释

B 该解释属于有权解释

C 该解释和刑法本身具有同等效力

D 该解释所采用的是文义解释的方法

6、与民事行为相比,以下不属于行政行为的特征的是( )

A 从属法律性 B 裁量性

C 双方意志性 D 效力先定性

7、某村村民胡某生产假酒进行销售,致使邻村村民多人喝其酒后中毒,受害人亲属向当地县工商局举报。县工商局调查后认为,胡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那么县工商局应当 ( )

A 对胡某进行行政处罚

B 不予处理

C 不予处理,但应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

D 对胡某进行行政处罚,然后移送司法机关

8、某区公安分局与工商局共同对李某作出处罚决定,李某不服欲提起行政赔偿请求,本案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 ( )

A 某区公安分局 B 某区工商局

C 某市公安局 D 某市工商局

9、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享有管辖权的是( )

A 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

B 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协商确定

C 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D 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中的一个人民法院

10、张某因殴打刘某受到公安局处罚,公安局鉴定刘某为轻微伤。刘某认为自己是重伤,以公安局对张某处罚过轻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诉讼期间对刘某的伤势重新鉴定,结论为轻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 维持公安局对刘立的处罚决定

B 直接变更公安局对刘立的处罚决定

C 中止审理此案,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刑事侦查机关

D 撤销公安局处罚决定

11、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是( )

A 甲父与乙子间继承关系。

B 自然人甲与乙合伙企业之间的债务关系

C 某税务机关与其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D 美国公民甲与中国公民乙订立的婚约关系

12、甲下落不明满6年,其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其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应当( )

A 先宣告失踪,再宣告死亡

B 只按其父的申请宣告失踪

C 只按其妻的申请宣告死亡

D 让其妻和其父商量,如协商不成驳回申请

13、某贫困山区14岁中学生陈英的作文《我要上学》在全国获奖,北京大学教授王林深受感动,写信给陈英表示愿意资助陈英读完高中,陈英回信表示感谢。王林随即将5千元钱汇给陈英。陈英的母亲谢惠贞为一优秀党员,她认为这笔钱应用来帮助更困难的孩子,决定把钱转捐给当地希望小学,并写信将此一决定告知王林教授。王林教授回信表示赞同,并向谢惠贞致以崇高的敬意。关于此事的法律分析,正确的是( )

A 谢惠贞转捐钱的行为无效

B 陈英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生效

C 谢惠贞转捐钱的行为已得到赠与人王林教授的同意,因而有效

D 陈英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无效

14、甲是乙公司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乙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随时对外签约。后甲因收取回扣被乙公司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予收回。甲以此合同书与丙签订买卖合同,而丙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悉丙被乙公司除名,在乙公司不追认的情况下,该买卖合同的效力( )

A 不成立 B 无效

D 有效 C 效力待定

15、张某因病住院,医生手术时误将一肾脏摘除。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关

起诉状被告是饭店还是老板篇三
《张婷与罗云、张永清、雷玉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婷与罗云、张永清、雷玉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平民初字第1154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婷,女。

委托代理人张建忠,信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云,女。

被告张永清,男。

委托代理人张威,男。

委托代理人刘雪红,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玉琴,女。

原告张婷诉被告罗云、张永清、雷玉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婷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云、被告张永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威、刘雪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玉琴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婷诉称:2010年4月24日中午,原告张婷应朋友之邀,在位于楚王城南京路两被告经营的“东北人家”餐厅吃火锅时,被告提供的瓷酒精炉发生爆炸,燃烧的液体酒精溅到张婷的身体上,将原告的脸部和手臂部大面积烧伤,原告随即被送往信阳市中心医院治疗,次日转入驻马店解放军一五九医院治疗,诊断为:身体多处酒精烧伤5%II度。现原告左面部两条纵形皮肤色素沉着2.5cm2,右面部色素沉着2cm2,双手腕部右皮肤色素沉着,后原告在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医治和整容。事故发生后,被告不仅拒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且准备转让饭店,企图逃避法律制裁。两被告从事餐饮业,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就餐用具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由于两被告管理不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身体多处烧伤,并构成伤残,损害和侵犯了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伤共计46810.88元。

被告张永清辩称:在2010年4月24日中午,王全海来被告店里吃饭,并请雷玉荣、雷玉荣妹妹(称四妮)(即被告雷玉琴)、张婷等人在被告店里二楼单间就餐,在就餐过程中,四妮往炉里加酒精,张婷在一旁端火锅,当时火锅里有余火,引起酒精炉爆炸,将原告张婷脸部烧伤,被告妻子将原告张婷送往最近的肿瘤医院挂号救治,值班医生做了简单处理后建议去中心医院烧伤科救治,去往中心医院的途中,他们无一人过问,随后,原告张婷报警拨打了110。到中心医院后,被告罗云挂号后发现原告张婷去向不明,被告罗云找了近两个小时后回到店里。楚王城民警赶到现场,请客人王全海都在,他们做了详细的调查。原告在烧伤时我们积极送往医院救治。被告店里二楼单间里有对讲门铃,原告他们自己加酒精没有经过我店任何人允许。原告张婷在起诉状中没有说真话。

被告雷玉琴辩称:我姐姐雷玉荣的朋友王全海在被告罗云、张永清经营的“东北人家”餐厅二楼包间请客,被告雷玉琴和女儿应邀前去,吃火锅时,酒精炉内的酒精燃烧完了,王全海喊饭店老板和服务员上楼来添加酒精,喊了几声没有人答应,也没有人到包间来,这时我们看到房间墙边放着一个塑料壶,王全海拿过来拧开壶盖一看是酒精,我顺手接过塑料壶往酒精炉内到酒精,不知何故,听到“澎”的一声瓷酒精炉突然爆炸,燃烧的液体酒精溅到原告张婷的身上,将原告张婷的脸部和手臂部大面积烧伤,张婷被及时送往医院治疗。综上,被告罗云、张永清共同经营“东北人家”餐厅,从事餐饮业,不仅不提供及时、周到的优质服务,还应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由于其经营不善,疏于管理,正常营业时间无人在顾客就餐包间服务迫使顾客自己动手添加酒精,因此,造成原告张婷被烧伤并构成伤残的严重后果,

其责任应由两被告人全部承担,答辩人雷玉琴主观无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4日中午,王全海来被告位于楚王城南京路的“东北人家”店里吃饭,并请雷玉荣、雷玉荣妹妹(称四妮)(即被告雷玉琴)、张婷等人在被告店里二楼单间就餐,在就餐过程中,酒精炉里酒精没有了,王全海就在窗户旁叫服务员上来加酒精,服务员没上来,这时就餐的人看到房间墙边放着一个塑料壶,王全海拿过来拧开壶盖发现是酒精,被告雷玉琴接过酒精,往炉里加酒精,张婷在一旁端火锅,当时火锅里尚有余火,引起酒精爆燃,将原告张婷脸部、手臂部位烧伤。原告张婷送往附近的肿瘤医院做了简单处理后,原告张婷即转往驻马店解放军一五九医院治疗,诊断为:身体多处酒精火焰烧伤5%深II度。原告张婷于2010年4月25日住进驻马店解放军一五九医院烧伤科治疗,2010年5月1日出院。原告张婷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59中心医院治疗共花费治疗费4104元。原告张婷提供交通费票据17张,住宿费票据9张。

上述事实有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楚王城派出所询问笔录三份,中国人民解放军159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费用票据、出院证,证人证言、交通费票据、住宿费票据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罗云、张永清的餐馆用餐,被告作为餐馆的经营管理者有义务为其消费者提供安全、适宜的用餐环境。而在本案中,原告在正常的用餐时间,被告罗云、张永清没能为顾客提供周到的服务,对酒精管理不善,导致顾客自己添加酒精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两被告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原告有权利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雷玉琴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没有熄灭酒精炉内的火而直接添加酒精,虽然没有主观故意,但是仍然存在着主观错误,并且客观上确有实行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因此,三被告雷玉琴、罗云、张永清均对原告张婷的人身损害负有赔偿责任。其中被告人罗云,张永清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赔偿责任的60%,被告人雷玉琴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赔偿责任的40%。原告请求的医疗费

4104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误工费为23481÷365х7=450.32元,护理费22438÷365х7=430.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х7=210元,营养费10元х7=70元。交通费酌定为400元。住宿费为1000元。原告张婷烧伤并没有构成伤残等级,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的各项损失为6664.63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罗云、张永清承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的60%即6664.63х60%=3998.78元。

二、由被告雷玉琴承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的40%即6664.63х40%=2665.85元。

三、被告雷玉琴,及被告罗云、张永清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相应的赔偿数额。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的诉讼费300,由被告罗云、张永清承担150元,被告雷玉琴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勇 智

审 判 员 吴 顺 军

审 判 员 周 先 炳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睿

起诉状被告是饭店还是老板篇四
《昌平法院:饭店洗手间摔伤 起诉索赔获支持》

饭店洗手间摔伤 起诉索赔获支持

作者:王雪

王女士在北京某餐厅用餐,在使用该餐厅的洗手间时,因被告洗手间台阶设计不当,加之灯光昏暗,造成王女士摔伤。王女士将该餐厅起诉至法院,昌平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王女士诉称,其在被告北京某餐厅用餐,在使用被告处的洗手间时,因被告洗手间台阶设计不当,加之灯光昏暗,原告摔伤。摔伤后被告带原告到医院检查,因需要做手术交纳手术费,被告不愿意支付,致使双方发生争执。原告认为,因被告餐馆洗手间台阶设计不当,灯光昏暗,致使原告受伤,被告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现原告起诉要求该餐厅赔偿原告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17000余元。

庭审中,被告餐厅未到庭进行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对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对其自身损害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等各项费用8000余元。

起诉状被告是饭店还是老板篇五
《原告赵宗尧与被告陈明强、卫红军、单保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宗尧与被告陈明强、卫红军、单保保道路交通事故人

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济民一初字第523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宗尧,男。

委托代理人田卫国,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明强,男。

被告卫红军,男。

被告单保保,男。

原告赵宗尧与被告陈明强、卫红军、单保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9年2月20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后向三被告分别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2009年4月9日,由审判员鲍东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宗尧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卫国、被告陈明强到庭参加诉讼。2009年7月1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宗尧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卫国、被告陈明强、卫红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保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宗尧诉称,被告陈明强、卫红军共同经营一“啤酒批发中心”,被告单保保系陈明强、卫红军雇工。2008年8月24日12时许,被告单保保受陈明强、卫红军指派送啤酒返回途中,与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受伤。该事故经交警支队事故科认定,被告单保保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陈明强、卫红军在事故当天交500元医疗费,后其与三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现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8231.54元。

被告陈明强辩称,单保保不是其雇佣人员,也不是受其指派工作的,肇事车辆系单保保本人的,其临时找单保保送货,送到指定地点后,支付单保保运费。

被告卫红军辩称,其与陈明强合伙经营啤酒店,单保保系临时找的人,车辆系单保保自己的,平时批发啤酒自己卖,其生意忙时,让单保保帮其送啤酒,不开工资,支付运费。

被告单保保未答辩。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执焦点为:三被告应否赔偿原告损失及损失数额的确定。

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交通事故事实。

2、原告与刘××谈话录音一份,证明:陈明强、卫红军合伙经营啤酒配送中心,雇佣单保保、刘××送啤酒,肇事车辆系陈明强的。原告称刘××系刘××父亲。

3、原告与陈××的谈话录音一份,证明:单保保是挣工资的,每月500-600元。原告称陈××系东轵城村一群众。

4、原告与刘××的谈话录音一份,证明:单保保送啤酒的车系陈明强的。

5、原告与赵××的谈话录音一份,证明:赵××和单保保先后在陈明强处打工,在一起干有一月左右,每月的工资600元,平时根据老板的指派送啤酒。

6、原告和陈明强及陈明强妻子的谈话录音,证明:单保保是陈明强雇佣的人员。 7、2009年2月4日,单保保出具的书面材料一份,内容为:其于2008年8月24日在赵礼庄撞人,是在给陈明强、卫红军送啤酒途中出了事,其给陈明强、卫红军打工,每月工资600元,老板让其往哪送就往哪送,车是老板的,当初交警问车是谁的,是老板让其说车是自己的,和其送啤酒的还有刘江营,都是挣工资的。原告在济源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时,老板陈明强交了钱。

8、对张××(济东饭店老板)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张××的饭店所用的啤酒系单保保送的,要啤酒时和东轵城老板联系。

9、医疗费单据2份,金额15813.5元;

10、原告妻子翟××户口本一份,证明翟××系城镇户口。

11、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证明及出院证明各一份。

被告陈明强提供如下证据:1、2008年8月27日,济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单保保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单保保在询问时认可电动三轮车系自己的。

2、2008年10月14日,济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返还车辆凭证一份,证明单保保领回肇事车辆。

3、赵××的证明一份,内容为:2008年,其在啤酒配送中心帮忙至5月中旬,后不干了,当年年底时,原告到其家问干不干了,其说不干了,谈话中,其告诉原告不干之后的情况不清楚,原告断章取义的偷录了音,并许诺给点钱叫其写一些材料,被其拒绝。

4、刘××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其于2008年5月至11月在啤酒配送中心上班,因天热生意较好,其一人忙不过来,老板又找了社会上的车辆,有时面包车,有时三轮车,其中单保保干的最多,有时也批发点啤酒往外卖,单保保自己有一辆电动三轮车,有时单保保不知道路,其也经常和他在一起送货,包括2008年8月24日出事那次。出事后,赵宗尧多次找其和其家人,说给其找工作、给现金,要求其写单保保是啤酒配送中心的工作人员的证明,均被其拒绝。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陈明强认为与其无关,卫红军无异议;对证据2陈明强、卫红军认为听不出是谁的声音;对证据3陈明强、卫红军均认为,不知道是录谁的音,不知陈××是谁,与原告何关系;对证据4陈明强认为原告与刘××认识,其听刘××说,原告在其家聊了一、二个小时,但提供的录音时间短,不知道原告与刘××何关系,卫红军认为其

不认识刘××,录音可以攥改;对证据5陈明强、卫红军认为不是两个人的对话,3、4个人引诱着说的,录音中不是赵宗尧本人说的;赵××没有分清单保保和单二保;对证据5认为赵宗尧在引诱着其说话,单保保不是其找的,既然是“寻”的,可以是临时找的,其当时不知原告在录音,卫红军认为啤酒店是合伙还是其个人干,与本案无关;对证据7陈明强认为不是单保保所写,单保保在推脱责任,其未向医院交钱;对证据8陈明强无异议,对证据9、10、11陈明强、卫红军认为与其无关,陈明强另提出原告在济源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2008年8月27日仍在该院,同日接受事故处理大队的询问,原告当天又出现在郑大医院,提供了假证据。

原告对陈明强提供的证据1认为系陈明强让单保保这样说的;对证据2认为系复印件,对证据3、4认为证人未到庭,不能证明系本人所写,赵××所写与录音内容完全相反,应以录音为准,刘××所写证明与其父亲所述不一致,证据3、4不予认可。卫红军对陈明强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根据原告申请,调取交通事故卷宗,出示对刘××的询问笔录一份,刘××称,事故当天中午,其和单保保去济东饭庄送完啤酒后返回,单保保骑电动三轮车,其坐在电动三轮车上。

原告对刘××的询问笔录认为可证明单保保系送啤酒返回途中发生的事故,单保保受陈明强、卫红军雇佣;陈明强、卫红军认为不能证明单保保系其雇佣的。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可以证明交通事故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3、4录音中不能确定谈话人的身份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本院不予认定;证据5赵××在录音中的陈述虽与其后来出具的证明中所述不一致,由于录音并非原告以非法手段取得,赵××在录音中所述较为客观真实,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6并不能证明陈明强与单保保系雇佣关系,不能证明原告主张,本院不予认定。证据7陈明强否认系单

保保所写,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单保保系本案的被告,其所写材料中陈述的其给陈明强、卫红军打工,每月工资600元,老板让其往哪送就往哪送的事实与赵合群的录音中的陈述相互印证,该部分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证据8陈明强无异议,可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证据9、10、11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1、2,虽然单保保陈述系车辆系自己的且车辆由其领回,但在此后所写材料中否认,况且该车辆的所有权并非认定是否存在雇佣关系的标准,该证据不能证明陈明强的该主张,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3与赵合群在录音中所述不一致,应当以录音为准,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证据4证人未到庭,且其所写的证明与赵合群录音陈述相矛盾,本院不予认定。本院根据原告申请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单保保送啤酒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8年2月,被告陈明强、卫红军合伙经营一啤酒配送中心,2008年11月,卫红军退伙。合伙经营期间,被告陈明强、卫红军雇佣单保保送啤酒,每月工资600元。2008年8月24日,单保保驾驶电动三轮车送啤酒返回途中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当天原告到济源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8年8月27日转至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同年9月10日出院,住院18天,共计支出医疗费15813.5元,被告单保保与卫红军各垫付医疗费200元。2008年9月28日,济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济公交认字(2008)第107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单保保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宗尧不承担该事故责任。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妻子翟××护理,翟××系城镇户口。

本院认为:被告单保保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济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济公交认字(2008)第1070号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单保保送啤酒的行为,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其在返回途中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陈明强、卫红军作为雇主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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