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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办事指南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一、缴存对象和范围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在职职工(指在用人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
二、办事程序和提供资料
新设立的单位和单位新增职工或单位发生合并、分设、撤销、解散、破产或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办理缴存登记或变更登记。
(一)新设立单位:填写《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需盖章)、《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需盖章),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行政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或批准设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新增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申请登记后,单位到开户行办理小额委托付款建档。
(二)新增职工:填写《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需盖章)、《温州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表》(需盖章),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明。每个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只能开设一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本市区户籍人员)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