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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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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心得体会

篇一:司法解释心得体会学习两高司法解释的体会 学习体会 通过学习最高法、最高检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若干问题的17条解释,对与此有关的法律规定有了明确的了解。1、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企业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犯罪主体。2、危害安全生产的,死亡1人,重伤3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为入罪标准。3、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等行为均应认定为重罪,属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4、国家公务人员贪污、受贿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 个人应做到,遵守企业安全规定,对发现身边的安全隐患和违章指挥行为及时提报或制止,同时在进行设备现场维修时,严格按规范流程和标准执行,尊重科学,保证安全。 设备处李洪波

司法解释,2016

篇一:司法解释,20162016.2.1两高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经两院通过已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这里着重讲一下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 首先是《解释》出台的背景 安全生产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其中,2015年8月12日发生的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爆炸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大批房屋损毁和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涉及行业领域广泛,行为方式复杂多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