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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医疗优抚政策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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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保障法全文大全

12-05

标签: 保障法 退伍军人 大全 全文 关键词:
  2018年11月,《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区、市)政府及军队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各单位意见已反馈并完成梳理汇总。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分享的退伍军人保障法全文大全,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退伍军人保障法全文   《退役军人保障法》透露6项主要内容和4大创新制度   10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正式开通官方政务微信,首篇发布4条消息,其中第三条《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正征求中央和地方有关单位意见引起广泛关注,该条消息首次权威透露《退役军人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6项内容,公布4大创新制度,均涉及退役军人切身利益、回应了退役军人关切。   原文表述如下:草案坚持继承与创新有机结合,对退役军人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服务保障、优待抚恤等作了整体设计和系统规范,建立了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发放退役军人证、实行退役军人安置责任制和考核评价等一系列创新制度。   这段话信息量很大,基本回答了三个大家十分关心的问题。   一是《保障法》内容架构已经完成   从退役军人事务部官微发布消息来看,《保障法》已经完成向中央和国家机关,完成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军队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正在收集梳理汇总,说明《保障法》内容早已完成。退役军人事务部还明确指出,会适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也就是说在根据前期征求意见进行修订后,会在年底前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组建大半年以来,通过艰苦卓绝努力,大家可以从钱锋副部长脸上读出些许轻松,因为《保障法》架构终于搭建完毕,基本框定为六项主要内容(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服务保障、优待抚恤),在征求各意见单位的建议后,这些内容还在得到不断完善和充实,下步重点是广大退役军人的意见建议。   退役军人是一个巨大体量的群体,是人民群众重要组成部分,《保障法

退伍军人保障法全文3篇

  《退役军人保障法》即将出台,退伍老兵的福利到了,赶快来看看。军人是国家的立国之本军人是国之利刃当百姓和国家需要他们的时候,他们总是在第一时间出现他们令人敬佩。看下面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退伍军人保障法全文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退伍军人保障法全文1   7月27日,全国退役军人工作会议在北京圆满落幕后,释放出重要的信息,而对《退役军人保障法》的立法也加快了,在会议中针对创新政策制度体系涉及到《退役军人保障法》,是这样说的:   加快《退役军人保障法》立法步伐,坚持统筹协调,主动衔接国家和军队相关政策制度改革,从“碎片化” “打补丁”方式向整体设计、重塑再造推进,加快构建以《退役军人保障法》《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为主干,涵盖就业安置、待遇保障、抚恤优待、荣誉激励、教育管理等各领域的退役军人工作政策制度体系。   可以看出,《退役军人保障法》,将是完善退役军人各项政策的“法宝”,也是关乎所有退役军人的福祉。但同样可以看出的是,所有退役军人对《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关注很期待。   1   问题的提出   2017年10月18日,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旗帜鲜明地提出:“组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构,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2018年4月16日,担负军队转业干部、复原干部、退休干部、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和自主择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待遇保障等使命任务的退役军人事务部在北京正式挂牌,彰显出我国政府在更好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上迈出了一个台阶,对军人退出现役顺利重回社会生活越来越重视。   然而,重视并不代表着退役军人权益保障不存在问题。近年来一些退役军人集体上访的事件时有发生,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这一系列的问题出现

退伍军人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起草的法案。下面是本站为大家整理的退伍军人保障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退伍军人保障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   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精选

05-18

标签: 退伍军人 补贴 精选 政策 关键词: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中国招生考试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一、士官退役费   1、基本复员费   按月工资基数(军衔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2、安家补助费   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3、回乡生产补助费   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4、医药生活补助费   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5、奖励工资   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6、住房补贴和公积金   退役腾退军产住房后,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发放。服役期满后,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总数,下士约为1.6万元,中士约为2.7万元,上士约为4.3万元,四级军士长约为6万元。具体金额因个人军衔工资档次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7、伤亡保险金   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

退伍军人待遇最新规定

05-17

标签: 退伍军人 待遇 规定 最新 关键词:
  退伍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了保障他们的一些利益,有了一些政策。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分享的退伍军人待遇最新规定,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退伍军人待遇最新规定   一、2019农村退役军人待遇最新政策   第一,增加对转业干部、退役安置、优抚对象等补助经费:2019年国防支出预算11899亿元,增长约7.5%。将重点支持国防和军队改革,全面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围绕加快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做好资金保障。完善优抚安置制度体系,落实退役军人待遇保障,完善退役士兵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接续政策,增加对转业干部、退役安置、优抚对象等补助经费。   第二,扎实做好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国家将拿出1000亿元,用于1500万人次以上的职工技能提升和培训,通过完善高职院校考试办法,鼓励更多的毕业生、退伍军人、农民工等报考,今年大规模扩招100万人。   第三,全国省级退役军人事务机构全部组建完成。   第四,3月底前,省级以下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建完成。   第五,国家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挂牌组建,省及以下的市、县、乡、村五级服务管理体系,将在5月份完成。   第六,《退役军人保障法》有望在下半年提交审议。   第七,《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等11部法规和17个政策文件,将陆续出台。   第八,《退役军人保障法》相配套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也在制定和修订当中,计划今年完成。   第九,动员社会力量为退役军人服务的政策措施正在研究制定,将陆续出台。   二、退役军人就业举措   一是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各地特别是边疆地区、深度贫困地区结合实施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战略,设置一

医疗废物暂存管理制度

04-15

标签: 废物 管理制度 医疗 关键词: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分享的医疗废物暂存管理制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医疗废物暂存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暂存场所管理制度   一、医疗废物暂存场所应远离医疗区、食堂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应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防无关人员进入,以及有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二、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识。   三、医疗废物暂存场所要设专(兼)职人员管理。贮存设施和设备应定期消毒。   四、医疗废物暂存场所只能用于存放医疗废物,不得混放其他物品。   五、贮存的医疗废物应及时清运。常温下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病理性废物应低温贮存。   六、盛装医疗废物的容器应完好无损,发现破裂、开裂,应及时更换、修复。   七、医疗废物暂存场所内应备用应急设备和工具,包括个人安全防护装备、消防灭火设备、泄露物清理工具、消毒剂、备用容器等。   八、医疗废物暂存场所停用或转作他用时,应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九、医疗废物暂存场所的管理人员对各科室集中收集的医疗废物要按照规定进行检查、登记并和运送人员做好有关的交接记录。   十、医疗废物暂存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记录应保留三年。   十一、医疗废物暂存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制止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01-03

标签: 医疗纠纷 处理 程序 关键词: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是怎样的呢?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分享的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最新医疗纠纷处理程序(详解)   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双方自行协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都不是必经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接待医疗纠纷投诉的规定及处理程序   1、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科室必须保管好病案,不得丢失、涂改、外借。   2、科主任对本科内出现的医疗纠纷负责,医疗纠纷出现后科主任首先负责接待投诉的病人或家属,了解投诉内容,进行调查。能够当时答复者,给予准确的解释。当时无法答复或需调查后答复的应明确告知病人或家属下一次的接待时间和地点,同时向医教部报告。   3、患者死亡后出现医疗纠纷时,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会同上级医师,必须向家属明确提出是否做尸体解剖及48小时内完成,并在病程记录中完整的将家属是否同意做尸体解剖的意见记录在案,请家属签字。如家属拒绝做尸体解剖,必须请直系亲属在病历中写明“不同意尸检”并签字。   4、当患者家属提出封存复印病历时,正常上班时间报医教部,非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最新版

01-03

标签: 医疗机构 管理规定 最新版 关键词: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分享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最新版,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最新版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目录   卫医政发〔2011〕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四章 药剂管理   第五章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卫医政发〔2011〕11号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   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

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09-15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综 合 门 诊 部   一、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M2。   二、科室设置   ㈠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   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 医技科室   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选设电诊检查室(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病案资料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   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   所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   ㈢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   1、X光室不少于60M2 (包括投照室、洗片室、阅片室等)。   2、集中输液的每个单元不少于16M2。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M2,手术室(间)不少于20 M2。(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M2。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M2。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M2。   ㈣每治疗床、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M2。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注:重点部门的卫生学要求:   1、手术室   ⑴ 内部布局合理,符合功能流程;洁污分开,区域间标志明确(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刷手间和医生更衣间要独立,手术室入口处设缓冲间。   ⑵ 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

医疗鉴定分级

09-15

标签: 分级 鉴定 医疗 关键词: 医疗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医疗鉴定分级,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医疗鉴定分级   医疗鉴定分级标准是什么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下面几级内容。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四)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