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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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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最新版

01-03

标签: 医疗机构 管理规定 最新版 关键词: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分享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最新版,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最新版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目录   卫医政发〔2011〕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四章 药剂管理   第五章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卫医政发〔2011〕11号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   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

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09-15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综 合 门 诊 部   一、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M2。   二、科室设置   ㈠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   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 医技科室   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选设电诊检查室(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病案资料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   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   所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   ㈢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   1、X光室不少于60M2 (包括投照室、洗片室、阅片室等)。   2、集中输液的每个单元不少于16M2。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M2,手术室(间)不少于20 M2。(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M2。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M2。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M2。   ㈣每治疗床、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M2。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注:重点部门的卫生学要求:   1、手术室   ⑴ 内部布局合理,符合功能流程;洁污分开,区域间标志明确(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刷手间和医生更衣间要独立,手术室入口处设缓冲间。   ⑵ 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及使用药品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   (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四)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自查报告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   第二章 药品购进和储存   第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017

05-04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下面是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小编为大家分享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017,欢迎参考!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017   综 合 门 诊 部   一、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M2。   二、科室设置   ㈠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   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 医技科室   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选设电诊检查室(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病案资料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   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   所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   ㈢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   1、X光室不少于60M2 (包括投照室、洗片室、阅片室等)。   2、集中输液的每个单元不少于16M2。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M2,手术室(间)不少于20 M2。(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M2。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M2。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M2。   ㈣每治疗床、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M2。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注:重点部门的卫生学要求:   1、手术室   ⑴ 内部布局合理,符合功能流程;洁污分开,区域间标志明确(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刷手间和医生更衣间要独立,手术室入口处设缓冲间。   ⑵ 天花板、墙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7

05-03

  2017年最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7年4月1日正式实施,其主要对原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以及第三十八条进行了内容修改。下面是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小编为大家分享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7,欢迎参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 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 疗养院;   (五)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 村卫生室(所);   (八) 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 临床检验中心;   (十) 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 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 其他诊疗机构。   (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第四条 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计生行政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6

  随着经济发展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为加强管理,保证病历资料真实、完整并满足现代化医疗管理需要,卫计委对《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最新修订。下面是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小编为大家分享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6,欢迎参考!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6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第九

医疗机构管理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的细则。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医疗机构管理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供大家参考选择。   医疗机构管理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部署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工作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该实施细则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第十三项改为第十四项。   三、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四、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将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六、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管。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决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的细则。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供大家参考选择。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部署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工作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该实施细则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第十三项改为第十四项。   三、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四、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将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六、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管。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决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013年11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该《规定》分总则、病历的建立、病历的保管、病历的借阅与复制、病历的封存与启封、病历的保存、附则7章32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公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予以废止。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的细则。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 妇幼保健院;   (三)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 疗养院;   (五)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 村卫生室(所);   (八) 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 临床检验中心;   (十) 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 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 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 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