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工作制度隐患排查工作机制 第一篇
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其所属各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生产和辅助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公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