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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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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人身伤害陪付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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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赔偿,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最高法院关于人身伤害陪付若干规定,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最高法院关于人身伤害陪付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20号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法院文书排列顺序的规定

法律文书格式规范最高法院文书排列顺序的规定 第一篇 法律文书格式规范 1.0 总则 1.1 为了统一法律文书格式,提高法律文书质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维护法律文书严肃性、权威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标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制定本规范。 2.0 法律文书的制作 2.1 裁判文书正本的制作标准 2.1.1 文书字体 法院名称,应当用2号宋体字;文书名称,应当用1号大标宋体字;案号、正文、落款应当用3号仿宋GB-2312字体。

最高法院关于财产保全

最高院关于财产保全规定最高法院关于财产保全 第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版

最高院关于财产保全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版 第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依法及时处理财产保全事项,切实发挥财产保全制度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诉讼保全、仲裁保全和执行前的保全。 第二条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保全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申请保全的理由、保全金额、保全标的物及财产线索。申请人提供的保全标的物及财产线索应当明确、具体。 第三条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和仲裁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其保全申请。

最高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格式

执行异议申请书最高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格式 第一篇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曹树勋,男,汉族,1937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9371127073,住址:重庆市永川市胜利路48号,联系电话:13983800425 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2005)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07)永民执第00020--4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07)永民执第00020--4号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