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招生考试网 专题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相关文章

烟花美文网专题频道“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相关文章,提供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工作报告范文三篇

02-20

标签: 工作报告 范文 关键词:
 工作报告范文三篇   工作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工作报告主要是在汇报例行工作或临时工作情况时使用,是报告中常见的一种,除工作报告之外,报告还有情况报告和答复报告两类。工作报告具有主动性和阶段性,是一种最基本的告知性上行文。工作报告写作属于应用写作中的公文写作范畴。下面是www.chinazhaokao.com中国招生考试网小编整理的工作报告范文三篇,供大家参考!   工作报告范文一   进公司一年以来,在陈总的领导与支持下,在各位同事的密切配合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较好地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现简要回顾总结如下:   “忙并收获着,累并快乐着”成了心曲的主旋律,常鸣耳盼。对我而言,XX年的工作是难忘、环境记最深的一年。工作内容的转换,连环境着工作思想、方法等一系列的适应与调整,(包括工作上的适应与心态上的调整)压力环境来了累的感觉,累中也融进了收获的快乐。   一、进公司一年来的工作表现   (一)正确处理苦与乐,得与失、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坚持甘于奉献、诚实敬业,经过一年的学习和锻炼,我们在工作上取得一定的进步,细心学习他人长处,改掉自己不足,并虚心向领导、同事请教。   (二)一年来我对自身严格要求,始终把耐得平淡、舍得付出、默默无闻作为自己的准则,始终把作风建设的重点放在严谨、细致、扎实、求实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上。在工作中,以制度、纪律规范自己的一切言行,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尊重领导,团结同志,谦虚谨慎,主动接受来自各方环境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二、工作中的不足与今后的努力方向   一年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思想解放程度还不够,学习、服务上还不够,和有经验的同事比较还有一定差距,与客户沟通还在基本格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52号,临高县人民政府与林成国与琼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5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52号,临高县人民政府与林成国与琼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第一篇 第1篇: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_____,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15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15)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______对被申请人__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已于2002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7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法释[2002]39号 为保障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查阅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对诉讼代理人查阅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作如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每日一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第一篇 【每日一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出如下意见。 1.遵循司法规律推进繁简分流。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根据案件事实、法 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选择适用适当的审理程序,规范完善不同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得当,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 法律效果。 2.推进立案环节案件的甄别分流。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科学制定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采取随 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方式,确保简单案件由人民法庭、速裁团队及时审理,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对于繁简程度难以及 时准确判断的案件,立案、审判及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会商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亮点

最高院关于财产保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亮点 第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保全,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财产保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保全,司法解释 第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 第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法释〔200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日公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实施对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措施,避免重复保全,现就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

最高院关于财产保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 第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依法及时处理财产保全事项,切实发挥财产保全制度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诉讼保全、仲裁保全和执行前的保全。 第二条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保全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申请保全的理由、保全金额、保全标的物及财产线索。申请人提供的保全标的物及财产线索应当明确、具体。 第三条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和仲裁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其保全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新规

最高院关于财产保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新规 第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