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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 等级制度

2016-01-29 10:23:30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礼 等级制度篇一《周的礼乐制度就是等级制度》 ...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礼 等级制度》,供大家学习参考。

礼 等级制度篇一
《周的礼乐制度就是等级制度》

周的礼乐制度就是等级制度

西周春秋时代所讲究的“礼”,是贵族根据原始社会末期父系氏族制阶段的风俗习惯加以发展和改造,用作统治人民和巩固贵族内部关系的一种手段。目的在于维护其宗法制度和君权、族权、夫权、神权,具有维护贵族的世袭制、等级制和加强统治的作用。当时许多经济和政治上的典章制度,常常贯串在各种礼的举行中,依靠各种礼的举行来加以确立和维护。

到春秋后期,就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这些卿大夫在夺取国君权力的同时,不但僭用诸侯之礼,甚至僭用天子之礼。按礼,天子的舞用“八俏”(“佾”是“列”的意思,每列八人,八佾六十四人),这时季孙氏也用“八佾舞于庭”,孔丘斥责说:“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按礼,天子祭祖唱《雍》诗来撤除祭品,这时鲁的三家都“以《雍》撤”,孔丘认为这种事不该出于“三家之堂”。按礼,只有天子可以“旅”(祭祀)于泰山,这时季孙氏“旅于泰山”,孔丘又指责他不懂礼(《论语·八佾篇》)。卿大夫这样“僭礼”,实质上就是夺取政治权力的一种表现。

礼乐制度主要用来维护宗法制度和君权、族权、夫权、神权。《荀子·礼论篇》说:“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族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所说“礼之三本”,天地代表神权,先祖代表族权,君师代表君权。后来统治者以天、地、君、亲、师作为礼拜的主要对象,就是根据这个理论。

西周春秋时代贵族讲究的礼是比较多的,有籍礼、冠礼、大搜礼、乡饮酒礼、乡射礼、朝礼、聘礼、祭礼、婚礼、丧礼等等。籍礼是用来监督平民在“籍田”上从事无偿的集体劳动,以维护称为“籍”的办法的。冠礼是授予成年贵族种种特权,以维护贵族的利益和巩固贵族成员之间的关系。大搜礼具有军事检阅和军事演习性质,起着整编军队、检阅兵力和加强统治的作用。乡饮酒礼在于维护一乡之内贵族的宗法制度和统治秩序。乡射礼具有以乡为单位的军事训练和军事学习的性质。朝礼在于尊重国君的权力和地位。聘礼在于维护贵族内部的等级和秩序。祭祀天地和祖先在于维护神权和尊重族权。婚礼和丧礼在于维护宗法制度和族权。

到了战国时代,由于农田制度的变革,“籍”的方法废除不用,这时籍礼只是统治者用来表示关心农业生产的礼仪。由于军队成分和战斗方式的改变,原来的大搜礼就失去作用。由于地方组织的改变,乡饮酒礼和乡射礼的性质也不同了。这时由于中央集权政体的建立,执政者统治的需要,重视的是即位礼、朝礼、祭礼和丧礼。《荀子》的《礼论篇》着重讲究祭礼和丧礼,对丧礼讲得特别详细,就是为当时的礼乐制度制造理论根据的。

礼 等级制度篇二
《礼品登记制度》

TO: 集团总部、各公司 版 本 号:V1

发文部门:集团人资中心

发文形式: Notes CC: 董事长 总监

批准 会签 会签 执笔

张亮

孟桓

李茂军

金雪娟

关键词 礼品登记 制度 通知

关于发布《礼品登记制度》的通知

集团总部、各公司:

为加强员工职业道德修养,规范商务交往活动,特对商务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现正式发布,请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礼品登记制度》

礼品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职业道德修养,规范商务交往活动,特对商务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以确保员工在商务交往中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第二条 各分公司的行政部门为礼品登记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三条 员工在商务交往中应尽可能不接受对方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需分管总监确认。

第四条 员工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到公司之日起)3日内到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一) 填写《礼品登记表》,经分管总监签字确认; (二) 将礼品和《礼品登记表》交行政部门;

(三) 行政部门保管好实物,并根据《礼品登记表》及时更新《礼品汇总表》。 第五条 礼品的处理程序:

(一) 由行政部门对礼品的市场价值和纪念价值进行评估;

(二) 价值在100元以下的,直接返还部门处理,在《礼品登记表》中备注,

不需要在《礼品汇总表》中记录;

(三) 价值在500元以下的,填写《礼品处理表》,经分管总监批准后处理;

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同时经分管总监和内控总监批准后处理。 第六条 礼品的处理方法:

(一) 适宜办公用的物品,登记后,可在公司内部分配使用; (二) 高级工艺品等经登记后,可留公司陈列或作公司礼品使用;

(三) 一般的日用品、食品、衣物等登记后,可用作奖品、慰问品、捐赠品。

第七条 《礼品汇总表》应准确反映礼品的登记、汇总、处理情况,每月月底提报行政分管总监,每季度第1个月10日提交集团备案。

第八条 按规定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受礼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按规章制度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负责受理登记的行政部门违反本制度,对上交礼品私分、挪用、调换的,按规章制度对当事人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一:《礼品登记表》 附件二:《礼品处理表》 附件三:《礼品汇总表》

附件一:礼品登记表

登记人 礼品名称 送礼人 送礼单位 登记部门 估价(元)

职务 规格 送礼时间 分管总监确认经办人 备 注

部门 数量 送礼地点

登记日期

附件二:礼品处理表

礼品名称 提交人

规格和数量 岗 位

估值(元) 部门

处理意见

分管总监 经手人

内控总监 填表日期

附件三:礼品汇总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礼品名称

数量

估值(元) 提交部门

提交人

提交日期

处理结果

处理日期

填表人: 审批: 填表时间:

礼 等级制度篇三
《单位礼品礼金登记制度》

XXX有限公司(公司、筹备组)礼品礼金登记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有限公司(公司、筹备组)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有效预防工作交往中的不廉洁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礼品礼金是指在日常交往中收受他人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和金银制品、工艺品、收藏品、电器等各种具有商品价值的物品。也包括个人交款低于实际价值一半的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

二、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在与项目建设的施工、监理、设计以及物资设备供应等发生直接或间接经济关系单位或个人的日常交往中,均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

三、在日常交往中收受馈赠的礼品礼金,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或退回的,必须在收受礼品礼金之日起十日内登记上交,在规定期限内未登记或未如实登记上交的,按受贿处理。

四、礼品礼金处理程序。采用“登记上缴、接收保管、组织处理”的办法,建立明细账目,逐人、逐项、逐次登记,并为上交人开具接收手续。上交礼品礼金由专人保管,保证安全。礼品礼金的上缴或变现处理须经指挥部(公司、筹备组)党组织负责人批准。

五、礼品礼金登记工作由指挥部(公司、筹备组)党组织负责人负责,综合部负责日常工作,专职或兼职纪检监察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礼品礼金登记相关人员的保密常识教育。

附件: 礼 品 礼 金 登 记 表

单位: (编号: )

礼 等级制度篇四
《ICkey会员等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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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累计采购金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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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50万元

3.礼品兑换享受8.5折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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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钻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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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礼品兑换享8折优惠

年度累计采购金额超1.每笔订单最高免46元顺丰运费

三钻会员

过150万元2.国内交货万元以上订单免代购费,

会员等级制定万元以下代购费8折优惠

3.国内交货订单可享受1%返利

4.礼品兑换享8折优惠

会员等级制定

礼 等级制度篇五
《礼》

一“礼”的含义

1.《辞海》中的解释

1.中国古代的等级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和社会规范:~制|封建~教。

2.由风俗习惯形成或人为规定的仪式:典~|婚~|观~。

3.表示尊敬的态度或言行:行~|敬~|有~貌。

4.敬重,以礼相待:~贤下士。

5.表示庆祝、感谢或敬意的赠品:~物|~品|献~|一份~。 【礼拜】①宗教仪式:做~|~堂。②星期:~天|~一|下~。

2 礼可以指:

礼 - 儒家使用的一个概念,指上下有别,尊卑有序等。主要推崇西周的社会观念。 礼记 - 儒家经典著作,,《诗经》、《尚书》、《仪礼》、《乐经》、《周易》、《春秋》。(秦始皇“焚书坑儒”,据说经秦火一炬,《乐经》从此失传; 3 礼在《论语》中的含义

(一)礼制,指全社会的等级制度和伦理秩序。

(二)礼仪,指具体的礼节仪式。

(三)礼貌,指个人在待人接物时所表现出来的道德修养(如恭敬、和顺、谦让)。

二。礼的介绍

礼在中国古代是社会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规范。作为典章制度,它是社会政治制度的体现,是维护上层建筑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人与人交往中的礼节仪式。作为道德规范,它是国家领导者和贵族等一切行为的标准和要求。在孔子以前已有夏礼、殷礼、周礼。夏、殷、周三代之礼,因革相沿,到周公时代的周礼,已比较完善。作为观念形态的礼,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是同“仁”分不开的。孔子说:“人而不仁,如礼何?”他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德治,打破

了“礼不下庶人”的限制。到了战国时期,孟子把仁、义、礼、智作为基本的道德规范,礼为“辞让之心”,成为人的德行之一。比孟子更为重视礼,他著有《》,论证了“礼”的起源和社会作用。他认为礼使社会上每个人在贵贱、长幼、贫富等等级制中都有恰当的地位。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礼作为中国社会的道德规范和生活准则,对中华民族精神素质的修养起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发展,礼不断被赋予新的内容,不断的发生着改变和调整。

在封建时代,礼维持社会、政治秩序,巩固等级制度,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和权利义务的规范和准则。礼既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渊源之一,也是古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孔子(见孔丘)说,殷因于夏礼,而有所损益,周因于殷礼,而有所损益。由此可知夏、殷时代已有礼。孔子又说,他能讲述夏礼和殷礼,但由于文献不足,他虽能言之,却不能“征之”。也就是说礼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改变的,不能当作绝对不变的僵化的内容而一味复古。 周公制礼,典章制度较前代更为完备,发展到了“郁郁乎文哉”(《论语·八佾》)的程度,使孔子赞叹不已,宣称“吾从周”。周人本以“尊礼”著称,到了春秋时代,王室衰微,礼乐征伐自诸侯出,陪臣执国命,等级制度破坏,统治者内部对于礼任意僭用,礼崩乐坏,所以司马迁说,“孔子之时,周室微而礼乐废”(《史记·孔子世家》)。但由于周代礼制非常完善、周密,仍为士大夫所向往,力图予以恢复。春秋时代,孔子以前的人,如师服、内史过等,与孔子同时的人,如叔向、晏婴、游吉等,论礼的很多。但论礼最多,并自成体系的首推孔子。他一生以诗书礼乐教弟子,《论语》中有34处记载孔子论礼。他从理论上说明礼的重要性,立身治国都非有礼不可。礼与仁义是儒家学说的核心。礼的本质 儒家鼓吹的理想封建社会秩序是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要求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符合他们在家族内的身份和社会、政治地位,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行为规范,这就是礼。礼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差别性。所以古人指出礼的特征为“别异”(《荀子·乐论》)或“辨异”(《礼记·乐记》)。春秋、战国和汉代论礼的人,一致强调礼的作用在于维持建立在等级制度和亲属关系上的社会差异,这点最能说明礼的涵义和本质。荀子(见荀况)云:“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又云:“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贤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礼记》云:“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又云:“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韩非子(见韩非)云:“礼者……君臣父子之交也,贵贱贤不肖之所以别也。”董仲舒云:礼者“序尊卑、贵贱、大小之位,而差外内远近新故之级者也。”《白虎通德论》云:礼所以“序上下、正人道也。”这些话都证明礼是有差别性的行为规范,决非普遍适用于一切人的一般规范。

礼既是富于差别性、因人而异的行为规范,所以“名位不同,礼亦异数”(《左传·庄公十八年》)。每个人必须按照他自己的社会、政治地位去选择相当于其身份的礼,符合这条件的为有礼,否则就是非礼。举例来说,八佾舞是天子的礼,卿大夫只许使用四佾,鲁季氏以卿行天子之礼,八佾舞于庭,孔子认为非礼,愤慨地说:“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树塞门和反坫是国君所用的礼,管仲采用,孔子批评他不知礼。历代冠、婚、丧、祭、乡饮等礼,都是按照当事人的爵位、品级、有官、无官等身份而制定的,对于所用衣饰器物以及仪式都有繁琐的规定,不能僭用。在家族中,父子、夫妇、兄弟之礼各不相同。夜晚为父母安放枕席,早晨向父母问安,出门必面告,回来必面告,不住在室的西南角(尊者所居),不坐在席的中央,不走正中的道路,不立在门的中央,不蓄私财,是人子之礼。只有通过不同的礼,才能确定家族内和社会上各种人的身份和行为,使人人各尽其本分。“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礼记·曲礼上》),便是此意。

统治阶级内部和庶人都受礼的约束。所谓“礼不下庶人”,并非庶人无礼,只是说庶人限于财力、物力和时间,不能备礼,更重要的是贵族和大夫的礼不适用于庶人。例如庶人无庙祭而祭于寝。

三.礼的范围

礼的内容繁多,范围广泛,涉及人类各种行为和国家各种活动。《礼记》说“以之居处有礼故长幼辨也,以之闺门之内有礼故三族和也,以之朝廷有礼故官爵序也,以之田猎有礼故戎事闲也,以之军旅有礼故武功成也。是故宫室得其度……鬼神得其飨,丧纪得其哀,辨说得其党,官得其体,政事得其施”,可见其范围之广,“君子无物而不在l礼矣。”

四。礼的作用

儒家认为,人人遵守符合其身份和地位的行为规范,便“礼达而分定”,达到孔子所说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境地,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的理想社会秩序便可维持了,国家便可以长治久安了。反之,弃礼而不用,或不遵守符合身份、地位的行为规范,便将如周内史过所说的:“礼不行则上下昏”,而儒家所鼓吹的理想社会和伦常便无法维持了,国家也就不可得而治了。因此儒家极端重视礼在治理国家上的作用,提出礼治的口号。孔子说:“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礼记》云:“礼者君之大柄也……所以治政安君也”,可见礼是封建统治阶级维持其统治的重要工具。“为政先礼,礼其政之本欤!”儒家认为推行礼治即是为政。师服云:“礼以体政”;孔子说:“为国以礼”;晏婴说:“礼之可以为国也久矣”;《左传》引君子曰:“礼经国家,定社稷”;女叔齐云:“礼所以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者也”;荀子云:“国之命在礼”。从这些话里可以充分看出礼与政治的密切关系,国之治乱系于礼之兴废。所以荀子说:“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总也,王公由之所以得天下也,不由所以陨社稷也”;《礼记》云:治国以礼则“官得其体,政事得其施”,治国无礼则“官失其体,政事失其施”,结论是:“礼之所兴,众之所治也;礼之所废,众之所乱也”。显而易见,放弃礼和礼治,儒家心目中的理想封建社会便无法建立和维持了。

五.礼的原则

“尊重”原则:要求在各种类型的人际交往活动中,以相互尊重为前提,要尊重对方,不损害对方利益;同时又要保持自尊。

宋刻本《礼记》

“遵守”原则:遵守社会公德,遵时守信,真诚友善,谦虚随和。

“适度”原则:现代礼仪强调人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一定要把握适度性,不同场合、不同对象,应始终不卑不亢,落落大方,把握好一定的分寸。

“自律”原则:交流双方在要求尊重自己之前,首先应当检查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礼仪规范要求。

六.以礼入法

儒家主张礼治,以差别性的行为规范即礼作为维持社会、政治秩序的工具,同法家主张法治,以同一性的行为规范即法作为维持社会、政治秩序的工具,原是对立的。在先秦百家争鸣的时代,儒、法两家各自坚持自己的主张,抨击对方的学说,互不相让。秦、汉法律都是法家拟订的。商鞅的秦法渊源于魏李悝的《法经》,萧何定汉律又承秦制,为法家一脉相承的正统,完全代表法家精神,为儒家所不能接受。汉武帝标榜儒术,法家逐渐失势,儒家抬头后,开始以儒家思想改变法律的面貌。汉儒在这方面的努力,主要表现在撰写法律章句来解释法律和以经义决狱两件事上。据《晋书·刑法志》,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断罪所当由用者合26272条,7732200余言。以经义决狱者有儿宽、董仲舒、应劭等人,将儒家经典作为判罪量刑的标准,说明儒家思想在司法上发挥了实际作用,意义重大。自魏以后,儒家参与制订法律,他们更有机会将体现儒家中心思想的礼糅杂在法律条文里,使法律发生了重大变化,影响深远。商鞅定异子之科,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与“父母在,不有私财”的礼背道而驰,为儒家人物贾谊等所深恶痛绝。魏时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周礼》有八议之说,魏始以八议入律。自魏、晋、宋、齐、梁、陈、北魏、北齐、北周直至隋、唐、宋、明,皆载于律,到了清代才不复引用。《礼记·王制》:“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儒家自来主张亲亲,重视尊卑、长幼、亲疏之别。晋律“竣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开后代依服制定罪之先河。北魏定犯罪留养祖父母、父母之条。为了体现刑不上大夫的精神,又有以官爵当刑的规定。留养之法为历代所遵行,官当亦为隋、唐、宋所沿用。《周礼》不孝为乡八刑之一。《孝经》云:“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北齐列不孝为重罪十条之一,犯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隋采用,并置十恶条,自唐迄清皆沿用。北周完全模仿《周礼》,法律全盘礼化。但因《周礼》不合实情,不能适应当时环境,所以隋承袭北齐律,兼采魏、晋刑典,而不采用北周之制。翻阅因袭隋律而修订的唐律,更可完整地看出有关礼的内容。除八议、官当、十恶、不孝、留养、按服制定罪等条外,还有不少条文是来源于礼的。礼,子当孝事父母,于是子孙违犯教令、供养有缺成为专条,徒二年;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徒一年,并免所居官。礼,父母之丧三年,于是匿不举哀、释服从吉、冒哀求仕、居丧生子、嫁娶、兄弟别籍异财皆有罪。《大戴礼》有七出、三不去(见封建婚姻制度)之文,于是成为法定的离婚条件,应去应留皆以礼为根据。儒家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于是律许容隐,不要求子孙作证,更不许告祖父母、父母,告者绞。荀子云:“礼者养也”,《礼记》云:“礼节民心”。欲望的满足,物质的享受,都区别贵贱而有所制约,详细规定于礼书中。唐律于是规定营造舍宅、车服、器物及坟茔石兽之属于令有违者杖一百,并令改正。以上种种规定,都足以说明礼在法律上的重要性。故《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云:“唐律一准乎礼。”以礼入法的过程亦即法的儒家化过程。始自魏、晋,历南北朝至隋、唐而集其大成。《宋刑统》沿用唐律,明、清律亦深受唐律影响,除官当外,上述有关礼的规定大体保留在法典中,只是处分有所不同而已。

以礼入法,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一件大事,法律因此发生了重大的深远的变化,礼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法律为礼教所支配的局面。古人所谓“明刑弼教”,实质上即以法律制载的力量来维持礼,加强礼的合法性和强制性。礼认为对的,就是法认为合法的;礼所不容许的,也就是法所禁为、所制载的。诚如东汉廷尉陈宠疏中所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明丘濬《大学衍义补》云:“人心违于礼义,然后入于刑法”。礼与法的关系极为密切,这是中国封建法律的主要特征和基本精神。

“礼”原是宗教祭祀仪式上的一种仪态,《说文解字》就说:“礼,履也,所以事福致福也。”可知,“礼”原来并没有等级制度的伦理道德方面意义,在阶级社会出现后,人类开始有等级之分,宗教祭祀也随之出现了身份的限制和区分,于是,作为宗教祭祀仪态的“礼”便开始具有了社会身份区分的内容。逐渐转化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一种身份制度。 自从有了人类社会,礼就产生了,它是现实生活的缘饰化,用外之物以饰内情,它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礼物,就是行礼所用的宫室、衣服、器皿及其他物质的东西。二、礼仪。就是使用礼物的仪容动作。三、礼意。它是由礼物和礼仪所表达的实实在在、明明白白的内容、旨趣或目的。这就要求礼物和礼仪必须适当,在逐渐完善的礼曲实践中证明为无过不及、恰到好处。

“礼”具有社会身份制度方面的意义,最迟在殷商时代已经存在;但是,作为一种较为严格的社会制度,则是周朝初年的事情。周朝初年,周武王伐纣灭殷,为着巩固自己的统治,周公便在殷礼的基础上,重新制订礼乐,将作为社会身份意义的“礼”制度化,系统化。 我们说的封建礼数的“礼”有着作为政治的等级制度和伦理道德两个方面的属性,作为等级制度的“礼”,强调的是“名位”。也就是孔子所谓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作为伦理道德的“礼”的具体内容,包括孝、慈、恭、顺、敬、和、仁、义等等。 在“礼”两个方面的属性中,等级制度为“礼”的本质。而伦理道德方面的属性则为等级制度的外在显现。封建礼数实际上是通过向人们灌注孝、慈、恭、顺、敬、和、仁、义等,把这些外在于人的伦理道德观念变为人的内在需求,去束缚人们的思想,限制人们的行为,把人们变为统治阶梯的忠实奴仆,以达到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目的。正因为如此,所以中国封建社会的历代统治者都把封建礼教作为维护其统治的不二法门。

自从民国以来,我国的礼仪制度在不断变得简单化、人性化,吸收了西方一些可以借鉴的模式。“礼”,只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所必需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已经脱离了原先为封建时期森严的等级制度服务的本质,而是维系社会良好风气的道德规范。但这并不是意味着我们就可以不再受到“礼”的约束,甚至把儒家文化等一味地看成是陈腐的,而把西方文明看成是完美无缺的。实际上,我们所鄙弃的只是“礼”中的糟粕,对于儒家文化中占据相当分量的高尚的东西,我们还是要继承并发扬;而在另一个方面,西方的文明也不见得完全像我们所见所闻的那样人性。随着中国的一步步发展,“礼”无与伦比的魅力必将会再度大放异彩,使世界眼中的中华民族,是一个文明、开放的民族,而中国当然就是一个文明、开放的国度。可以说,中国的形象,将会因为“礼”而更加亮丽,清新。

礼 等级制度篇六
《试论北宋皇陵的等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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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北宋皇陵的等级制度

!!宋代是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的社会,与前代相比,皇权极大地膨胀,不论是中央政府的三权分立,还是皇帝对地方控制的加强,到科举选官制度的完善,都使皇帝获得了统领一切的个人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强调皇权的神圣性,制定严格的等级制度就变得十分重要。丧葬制度是隆礼制乐的重要方面,皇权和等级制度的重要体现。因此,宋王朝从建立政权之始,就在帝陵,包括-葬的后陵和宗室陪陵墓的建造和神主的下葬等方面建立了一整套的礼仪制度和严格的等级制度。在宋代的文献当中有不少相关的记载;同时,现代考古学在中国产生以后,学者们就不断地对宋陵进行勘察、发掘和研究!,特别是北宋皇陵在被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后,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对宋陵进行了全面的勘察",使我们今天可以对照文献来探讨宋陵陵区各类墓葬所体现的等级制度。本文拟在这方面作一些资料梳理和排比,以期能够初步揭示宋陵区的等级差别。鉴于南宋帝陵权殡的特殊情况,本文不讨论南宋陵。

宋代是埋葬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在陵墓制度上,表现为帝陵的规模比较唐陵有了明显缩小,这是由于北宋的制度,皇帝生前不营“寿陵”,都是在死后才营陵,而且限定“七月葬期”,有学者对北宋皇陵中陵垣面积最大的永昭陵与位于偃师的唐高宗太子李弘(追封为孝敬皇帝)的恭陵进行比较,恭陵的陵垣面积是永昭陵的&’"倍,封土高度是永昭陵的(倍,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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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大树(北京大学中国考古学研究中心!教授)

土面积是永昭陵的&’&$倍。足见宋陵之卑微#。尽管如此,北宋皇陵和皇族墓葬,却表现出与一般士庶墓葬很大的差别,无论从陵垣的规划及营建,墓室的装饰及丈尺,到墓内的随葬品等,都是一般品官,甚或是高官重臣所无法比拟的。迄今发现的宋代等级在一、二品的高官重臣墓葬,如四川华蓥南宋资政殿大学士、四川制置大使安丙家族墓地$,安徽合肥北宋枢密副使赠礼部尚书包拯家族墓地%,河南方城北宋尚书左丞范致虚家族墓&,江西永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工部尚书刘沆墓’,河南密县北宋宣徽南院使冯京夫妇墓(,和洛阳北宋彰德军节度使、北京留守王栱辰墓等),这些墓葬尽管本身有不同的特点,规模也比较大,但尚未见到在某一方面僭越而达到或超过皇室墓葬的情况,即便是与同为一品的某些亲王墓葬相比,这些墓葬也都有所不及,如目前在北宋皇陵区清理勘察过的陪陵墓有魏王赵

,+-+.+

,燕王赵颢墓*和兖王赵俊墓等*,这三座頵墓*

墓均为正一品的一字亲王的陪陵墓,相比于前述的重臣墓葬,魏王赵頵墓在丈尺上达到)’*米以上,有石门和长达%米多的甬道,长+(’*米的长斜坡墓道。而燕王墓的丈尺达到了$米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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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有石椁室(在盖石上自铭“寿堂”),前述0+

。这的品官墓葬与其在规模上都有一定的差距*

一点与唐代陵墓中出现的某些号墓为陵的特殊情

1+

况不同*,表现出皇权更加突出。

同时,从文献记载和考古勘测数据也可看

#本研究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中国考古学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宋

・#・

到,在皇陵的内部,不同身份地位的人都有不同的规定和制度,表现出皇家陵墓对等级制度的高度重视,而且有较严格的执行。所谓“尊崇祖.

#"!

务极孝思,营奉陵园必遵典制”。通过对北宋皇$"陵的考古勘察和研究!,可以初步总结出几点。

*’

。而皇太(!%#’年)的英宗宣仁圣烈皇后高氏!

后可能则需特旨才能改称山陵。仁宗葬真宗章献明肃皇太后刘氏时,特旨将园陵改称山陵(亦

+’!

可称山园),但并非自此以后摄政的皇太后陵

都可以称为山陵,而依然需要特别下诏认定。如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年)崩的神宗钦圣宪

,’肃皇太后向氏,就是特旨改称山陵的!。表明太

!"对于陵墓称谓的确定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但根据不同的情况又有一些变化。总体的称谓沿用唐代之制,帝陵称山陵,各陵均有陵名;皇后陵曰园陵,不另起陵名。但对于一些特别情况还另有规定,在一些具体细微的方面也体现了较严格的等级差别。

帝陵称山陵,但陵名有所不同。太祖建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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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九月追尊四代先人为皇帝!,陵名

皇太后和皇太后陵本身就还有差别。称为山陵的皇后陵依然没有陵名,但从慈圣光献皇后以后,各种制度都通过特别下诏,比一般园陵增高了一些。

("帝、后陵及陪陵墓等陵墓各处的丈尺存在着明显的等级差别。根据《宋会要辑稿》、《宋史・礼志》及其它相关文献的记载,我们可以了解到安陵、永熙陵、永定陵和永厚陵等帝陵,以及太祖孝明皇后王氏,真宗章献明肃皇后,仁宗宣仁圣烈皇后和哲宗钦成皇后朱氏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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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后园陵和山陵各部分的丈尺!。由此比较出

均为两字,分别是:僖祖赵脁,陵名为钦陵;顺祖赵珽,陵名为康陵;翼祖赵敬,陵名为定陵;宣祖赵弘殷,陵名为安陵。这几位先人均未实际就任皇帝,为追尊,因此陵名均为两字。从太祖赵匡胤开始埋葬在宋陵的&位皇帝的陵名皆加永字。分别是太祖永昌陵、太宗永熙陵、真宗永定陵、仁宗永昭陵、英宗永厚陵、神宗永裕陵和哲宗永泰陵。实际上,不仅在陵名上,而且在陵墓的各部的丈尺制度上追尊的皇帝与实际在位的皇帝也有不同,容当后述。同时,追尊的皇帝因为世系的远近,还会有差别,真宗咸平三年改卜传葬于保州的顺祖康陵,翼祖定陵于西京白马寺时,礼官议定了陵墓制度,如皇堂深、陵台高、陵垣边长和石作制度等等。这些制度由于顺祖、翼祖世系较远,就明确规定“比安陵减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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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因而均比安陵要低,如明令“其石作比

帝、后和亲王、公主们陵墓制度上的差别。

(!)皇堂(地宫)的深度与大小。皇堂,即汉唐陵墓所称的玄宫,宋因避先祖讳改称皇堂。在北宋一朝从早到晚有较大的变化,有学者将宋陵地宫的变化分为三个阶段,根据考古资料和文献记录,证明宋陵的墓室从形制和材质上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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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变化!,尤其是从营建英宗永厚陵时开始建造$’石藏,这些变化必然会影响皇堂的丈尺!。因

此,尽管文献数据相对比较多,但难以通盘进行比较。不过,如将时间相近的陵墓进行比较,可以看出较明确的等级差别。如宣祖安陵“皇堂下深五十七尺,高三十九尺,陵台三层正方,下

%’!层每面长九十尺”。而-葬安陵的太祖孝明皇

安陵减三分之一”。后因与《太宗实录》等文献记载不符而罢修,最终以一品礼葬于河南县。另外,英宗的生父濮安懿王,虽初为陪陵墓,但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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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继位后改“茔”称“园”,并特建园庙!,亦

后的园陵“皇堂之制,下深四十五尺,上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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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尺。陵台再成,四面各长七十五尺”。北宋

为等级制度上的特制。

皇后称园陵,一般皇后的谥号为两个字,园陵不起陵名。但对于一些地位特殊的皇后,还有不同的等级安排。如曾/临朝听政的皇太后、太皇太后谥号加两字,在崩死之日已为太皇太后的,陵墓自然改称为山陵。如仁宗慈圣光献皇后曹氏,死于神宗元丰三年(!%&%年),尽管她遗诏称园陵,但从一开始,治丧活动中就君臣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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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在位的皇帝山陵的资料,有太宗永熙陵“皇堂深百尺,方广八十尺,陵台方二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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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真宗永定陵“皇堂之制,深八十一尺,).!方百四十尺”。-葬永定陵的章献明肃皇后山*.!陵“皇堂深五十七尺”。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有

追尊的皇帝山陵,在位皇帝山陵,皇后山陵和皇后园陵四个等级,但丈尺却显得很杂乱,尤其是帝陵,同为北宋前期,有百尺和八十一尺两个丈)

表达。我们知道,宋陵的营建始于太祖乾德四年(!""年)改卜安陵,这时一切制度都在探讨当中,制度尚很不健全。安陵之后,太祖驾崩之际,礼臣们都不知以何为据。有两个事件可以说明这种情况。第一,太祖陵位的选定,并不像后世那样,由司天监按照“国音”选择陵位,而是另一个故事,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七,“开宝九年三月庚辰”条记载:“庚辰,上谒安陵,奠献号恸,左右皆泣。既而登阙台,西北向发鸣镝,指其所曰:‘我后当葬此。’赐河南府民今年田租之半,复奉陵户一年(小注:《谈苑》载上自西京还,乃谒安陵,盖误也。今从

#"!《实録》、《正史》。)”。此事为《实録》和《正

《宋会要辑稿》的记载看,永定陵坟穴的开挖几经周折,第一次开修时,由于入内内侍省押班雷允恭与邢中和等,依仗与宰相兼山陵使丁谓的交结,擅自将司天监选定的陵位“移向东南二十步”,不仅土石参半,开挖困难,而且一个月后在皇堂东南隅挖通泉水。事发后又是重新勘定陵位,丁谓又庇护允恭等等一通忙乱,最终以仗死允恭,丁谓贬窜而告终。改地再挖因按规定深度又要遇到泉水,因此特权宜采用了一行葬经所用的八十一尺之制。而上引文献明确指出“吾葬经”之制为九十尺。由此可见,天子皇堂下深应为!#尺,英宗永厚陵的深度大体与此相符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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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小!,比前述孝明后皇堂深度$%尺整深了一

史》所载,应该是可信的。这种明显与后世制度不符的行为,表明了太祖时当制度草创阶段,带有初创时期的特点和帝王个性张扬的特点。第二,在安排太祖丧礼时,所能依据的只是安陵的制度。《宋会要辑稿》礼三七之四,“太祖永昌陵条”记载:“(开宝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卤簿使言:诸司吉凶仗,周世宗庆陵及改卜安陵人数有异,未审何从。照(诏)并依安陵例,用三千五百三十人”。周世宗是前朝君主,自然不再适合作为宋朝仿效的对象。安陵虽然可作故事,但赵宏殷并非真正的帝王。这件事情从一个侧面说明,在太祖去世的时候,宋朝并没有严格的山陵制度。到了太宗下葬的时候,人们意识到以改卜安陵例来葬太祖是不合“礼”的:“(至道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礼仪使言:永昌陵仪仗用三千五百三十人,考之礼令,全不及大驾卤簿之半,今若全依礼令,则用万八千九百三十六人,必虑道涂往复为难,今请除太仆车辂仍旧止用玉辂一、革车五外,凡用九千四百六十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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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大驾卤簿半数。诏依。”因此,永熙陵皇堂深

倍。章献明肃皇后的皇堂深%&尺应为皇后山陵特制,等级上高于一般的园陵。同时,其又与安陵的制度相同。而真宗咸平六年(’##(年)议从保州迁顺祖、翼祖的康、定二陵到西京白马寺,太常礼院本请“依改卜安陵例,诏,比安陵减省制度。”据此,有司议定出的制度是:“外皇堂深四十五尺,灵(陵)台高三十三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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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与一般的皇后园陵同制,尽管后来罢

修康定二陵,但仍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制度的样本。可见,在皇堂的深度方面,帝、后陵之间的丈尺差是很明显的。目前,在宋陵区正式发掘过的陵墓有元德李皇后陵和魏王赵頵夫妇(正一品)合葬墓。元德李皇后陵从墓底到当时的地

’"面深度为’$米左右!,按宋一太府尺约合今("(#)!’厘米计算!,则这个深度刚好为$%尺。魏

王赵頵夫妇墓的发掘报告并未报告墓葬的深度,但从所附线图及比尺实测,墓底到当时地面的深

)"度推测为&*+米!,折合为宋尺约为,,)"*

,%)!、大体为$%尺的一半。慈圣光献皇后陵根

+*据钻探结果推测墓道的深度为’%米左右!,笔

百尺,如果不是文献记录之误,则也可视为太宗时期建立制度时的拨乱反正之举。而真宗永定陵用下深八十一尺的制度,也是特例。《宋会要辑稿》礼三七之七,“真宗永定陵”条记:“(乾兴元年六月)十六日,王曾等上言,得司天监主簿侯道宁状,按,由吾葬经,天子皇堂深九十尺,下通三泉,又一行葬经皇堂下深八十一尺,合九九之数。今请用一行之说。旧开上方二百尺,今请止百四从之。”实际上,从・,・

者以为,报告测算的墓道可能不准,且仅达陵台边缘,实际还应更长,加上地表的破坏,这个深度应该是’&米多,就符合文献的记载了。由此我们根据文献记载和考古发现实例可以看到,皇堂下深大体可以分$个等级,皇帝山陵深!#尺,皇后园陵(包括世系较远的追封皇帝陵)深$%尺,为帝陵的一半;一品的亲王坟为,(尺左右,又为后陵的一半;其间还有一等为追封的皇帝山

间。关于皇堂的大小,文献上仅有少量记载,而且互相抵牾,难以说清问题。前引《宋史》记太宗陵“方广八十尺”,真宗陵“方百四十尺”。论者以为其间“差距甚大,很可能是墓室砖石

#"!结构不同的缘故。”实际上,前引《宋会要辑

高度上有明显的差别,帝陵陵台三层,高$(、底边长)$’尺;后陵两层,高(’、底边长!$、高度相差%(尺,底边则相差一倍;安陵和皇后山陵的陵台为三层,高(#、底边长#’尺;一品官坟高)&、三品官坟高)*尺。则亲王坟(一品)又低于后陵)%尺,一品以下每品降低%尺,六品以下不得过&尺。在考古勘察实测中,安陵的陵台较小,顶长(、底边长%!、高+"#米(帝陵各部的实测丈尺参见表一);而各帝山陵的丈尺较一致,永定陵的陵台进行了考古试掘,根据试掘结果对其进行了复原,底边长$)"!、合

+"

)+!"(尺,高约)$"(米!,合*#"%尺,考虑到

稿》“真宗永定陵条”的记载提到“旧开上方二百尺”,我门现在还不清楚“开上方”是什么意思,而真宗以前的“旧”只能是指永昌和永熙二陵,很可能是指永熙陵。因此,永定陵是比前代减小了丈尺的。笔者以为,“方广八十尺”较为可信。《宋史》卷一二三,《礼二六》,“神宗钦圣宪肃皇后向氏”条记:“皇堂之制,下深六十九尺,面方二丈五尺,石地穴深一丈,明高二

$"!

丈一尺。”宋陵发掘的元德李皇后陵,圆形砖砌%"墓室,直径!"#$米!。换算成宋尺为%$"!尺,

千年的侵蚀,大体合于$(尺之制;永昌陵陵台保存较好,顶边长)&(以最长的一边为准),底边长*&(这个丈尺与文献记载最接近,合)$$"%尺),高)*"*米;永厚陵陵台顶边长)*、底边长$$,$!(顶部塌陷,而底部变宽)、高)*"&米。鉴于陵台的自然侵蚀和人为破坏最严重和明显,我们大体可以认为当政各帝帝陵的陵台大体

-,

是相同的!。不过,现存陵台的大小和高度从考

与文献大体符合。如果方&’尺,换算成今制约为%$米。有学者从盗洞进入过永熙陵地宫:“系青砖砌成,七横砖七平砖,共十四层厚,极

&"!

其坚固,……整个墓室轮廓下方上尖。”表明永

熙陵为方形墓室,四面攒尖顶,七券七",这样的墓室很难达到%$米的边长,因为墓顶的要求就会很高,因此很可能皇堂指的是开挖的土坑。如果无误,则早期元德李后陵的皇堂可能略大于钦圣宪肃皇后陵,因为李后陵是圆形砖室墓,而向太后的陵是“石地宫”,砖墓室毕竟比石墓室易建造。

(%)陵台的高度与大小。陵台高度的数据也有一些,安陵“高三十九尺,陵台三层正方,下层每面长九十尺。”英宗永厚陵“陵台三层,

’"!高五十三尺”。关于帝陵陵台的底边长,《宋

古勘查中已难以与前述的文献严格对应了,但帝陵陵台的高度和底边长大体与文献记载相符。

(()陵垣的大小。在北宋皇陵中,陵垣的大小,神墙的高度等丈尺相对比较固定,也是反映等级制度最严格的方面,并可与考古实测能够较好地对应。神墙边长,即文献所说的上宫的围墙,文献记载安陵“神墙高九尺五寸,环四百六十步”,则边长为))$步;永厚陵为“上宫方百五十步,卷四重,共高八尺,厌木者二重。”太祖孝明后的园陵和真宗章献明肃后的山陵均为

#,!

“神墙高七尺五寸,四面各长六十五步”,皇后

史》卷一二二《礼二十五》记载永熙陵:“陵台方二百五十尺”,这个丈尺让人很难理解,如周长%$’尺就太小,如边长%$’尺则过大,因此疑衍“二”字,应为“百五十尺”。后陵的高度仅存太祖孝明、孝惠二后的记载;“上高三十尺,

("!

陵台再成,四面各长七十五尺”,而陪葬永昌

山陵陵垣的边长从慈圣光献太皇太后开始变

$,

化!,随后的宣仁圣烈太皇太后和钦圣宪肃皇太

后都依慈圣光献山陵之例特旨加十步,为!$

%,步!,形成了皇后园陵和皇后山陵等级差别的一

个最明显、直观的表现。实测情况是,安陵陵垣已残不可见,依地形推测约为)#!米左右,大体合于))$步之数。其它帝陵的神墙边长比较一致

&,地均为%*’米!,应均为)$’步;经过实测的各

陵的许王及夫人李氏、魏王夫人王氏、楚王夫人冯氏和太子亡妻潘氏(至道三年追册为庄怀皇后)按一品官例,“坟高一丈八尺,墓田方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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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将军惟正亡妻“裴氏比三品例,坟高一*"!丈四尺,墓田方七十步”。由此可见,北宋皇

皇后园陵的神墙边长也比较一致,长)’’,))’

’,(,

米!,按)’$米正合+$步之数!,看来各陵的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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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帝陵相关丈尺实测数据表

陵名

上宫神陵台底陵台到鹊台到乳台到谥号陵台高

墙边长边长神门乳台南神门

两鹊台两乳台

东西东西间距间距

鹊台高

(单位:米)乳台高

出处《北

宋皇陵》、%’页

安!陵宣祖约"#$米永昌陵太祖永熙陵太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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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陵真宗约%(,+*’"+$永昭陵仁宗约%,*永厚陵英宗永裕陵神宗永泰陵哲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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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凡称约..米的,为报告中未介绍或有误,据线图测量所得数据。

表二!!!!!!!!!!!!!!皇后陵相关丈尺实测数据表后陵名太祖孝惠贺皇后太祖孝章宋皇后太宗淑德尹皇后太宗元德李皇后太宗明德李皇后真宗章怀潘皇后真宗章穆郭皇后真宗章懿李皇后

袱葬

位置永安陵永昌陵永安陵永熙陵永熙陵永昌陵永熙陵永定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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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宗章献明肃刘皇后永定陵真宗章惠杨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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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昭陵永厚陵永裕陵神宗钦慈陈皇后神宗钦成朱皇后哲宗昭怀刘皇后徽宗显恭王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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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 等级制度篇七
《礼》

礼是敬

敬君身影

笑相迎

礼是雅

雅出风情

好风景

礼是净

静吾言行

行致远

礼是静

静我心灵

心相映

花儿脸上开

礼从笑中来

头儿点一点

礼从爱中来

手儿牵一牵

有朋自远方来

笑开怀

礼 礼在中国古代用于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释名》曰:“礼,体也。言得事之体也。”《礼器》曰:“忠信,礼之本也;义理,礼之文也。无本不立,无文不行。”礼是一个人为人处事的根本。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一个标准。故《论语》曰:“不学礼,无以立。” 目录

但论礼最多,并自成体系的首推孔子。他一生以诗书礼乐教弟子,《论语》中有34处记载孔子论礼。他从理论上说明礼的重要性,立身治国都非有礼不可。礼与仁义是儒家学说的核心。

编辑本段礼的本质

儒家鼓吹的理想封建社会秩序是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要求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符合他们在家族内的身份和社会、政治地位,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行为规范,这就是礼。礼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差别性。所以古人指出礼的特征为“别异”(《荀子·乐论》)或“辨异”(《礼记·乐记》)。春秋、战国和汉代论礼的人,一致强调礼的作用在于维持建立在等级制度和亲属关系上的社会差异,这点最能说明礼的涵义和本质。荀子(见荀况)云:“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又云:“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贤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礼记》云:“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又云:“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子(见韩非)云:“礼者……君臣父子之交也,贵贱贤不肖之所以别也。”董仲舒云:礼者“序尊卑、贵贱、大小之位,而差外内远近新故之级者也。”《白虎通德论》云:礼所以“序上下、正人道也。”这些话都证明礼是有差别性的行为规范,决非普遍适用于一切人的一般规范。

礼既是富于差别性、因人而异的行为规范,所以“名位不同,礼亦异数”(《左传·庄公十八年》)。每个人必须按照他自己的社会、政治地位去选择相当于其身份的礼,符合这条件的为有礼,否则就是非礼。举例来说,八佾舞是天子的礼,卿大夫只许使用四佾,鲁季氏以卿行天子之礼,八佾舞于庭,孔子认为非礼,愤慨地说:“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树塞门和反坫是国君所用的礼,管仲采用,孔子批评他不知礼。历代冠、婚、丧、祭、乡饮等礼,都是按照当事人的爵位、品级、有官、无官等身份而制定的,对于所用衣饰器物以及仪式都有繁琐的规定,不能僭用。在家族中,父子、夫妇、兄弟之礼各不相同。夜晚为父母安放枕席,早晨向父母问安,出门必面告,回来必面告,不住在室的西南角(尊者所居),不坐在席的中央,不走正中的道路,不立在门的中央,不蓄私财,是人子之礼。只有通过不同的礼,才能确定家族内和社会上各种人的身份和行为,使人人各尽其本分。“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礼记·曲礼上》),便是此意。

统治阶级内部和庶人都受礼的约束。所谓“礼不下庶人”,并非庶人无礼,只是说庶人限于财力、物力和时间,不能备礼,更重要的是贵族和大夫的礼不适用于庶人。例如庶人无庙祭而祭于寝。

编辑本段礼的范围

礼的内容繁多,范围广泛,涉及人类各种行为和国家各种活动。《礼记》说“以之居处有礼故长幼辨也,以之闺门之内有礼故三族和也,以之朝廷有礼故官爵序也,以之田猎有礼故戎事闲也,以之军旅有礼故武功成也。是故宫室得其度……鬼神得其飨,丧纪得其哀,辨说得其党,官得其体,政事得其施”,可见其范围之广,“君子无物而不在礼矣”。

编辑本段礼的作用

儒家认为,人人遵守符合其身份和地位的行为规范,便“礼达而分定”,达到孔子所说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境地,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的理想社会秩序便可维持了,国家便可以长治久安了。反之,弃礼而不用,或不遵守符合身份、地位的行为规范,便将如周内史过所说的:“礼不行则上下昏”,而儒家所鼓吹的理想社会和伦常便无法维持了,国家也就不可得而治了。因此儒家极端重视礼在治理国家上的作用,提出礼治的口号。孔子说:“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礼记》云:“礼者君之大柄也……所以治政安君也”,可见礼是封建统治阶级维持其统治的重要工具。“为政先礼,礼其政之本欤!”儒家认为推行礼治即是为政。师服云:“礼以体政”;孔子说:“为国以礼”;晏婴说:“礼之可以为国也久矣”;《左传》引君子曰:“礼经国家,定社稷”;女叔齐云:“礼所以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者也”;荀子云:“国之命在礼”。从这些话里可以充分看出礼与政治的密切关系,国之治乱系于礼之兴废。所以荀子说:“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总也,王公由之所以得天下也,不由所以陨社稷也”;《礼记》云:治国以礼则“官得其体,政事得其施”,治国无礼则“官失其体,政事失其施”,结论是:“礼之所兴,众之所治也;礼之所废,众之所乱也”。显而易见,放弃礼和礼治,儒家心目中的理想封建社会便无法建立和维持了。 编辑本段礼的原则

“尊重”原则:要求在各种类型的人际交往活动中,以相互尊重为前提,要尊重对方,不损害对方利益;同时又要保持自尊。

宋刻本《礼记》

“遵守”原则:遵守社会公德,遵时守信,真诚友善,谦虚随和。

“适度”原则:现代礼仪强调人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一定要把握适度性,不同场合、不同对象,应始终不卑不亢,落落大方,把握好一定的分寸。

“自律”原则:交流双方在要求尊重自己之前,首先应当检查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礼仪规范要求。

编辑本段以礼入法

儒家主张礼治,以差别性的行为规范即礼作为维持社会、政治秩序的工具,同法家主张法治,以同一性的行为规范即法作为维持社会、政治秩序的工具,原是对立的。在先秦百家争鸣的时代,儒、法两家各自坚持自己的主张,抨击对方的学说,互不相让。秦、汉法律都是法家拟订的。商鞅的秦法渊源于魏李悝的《法经》,萧何定汉律又承秦制,为法家一脉相承的正统,完全代表法家精神,为儒家所不能接受。汉武帝标榜儒术,法家逐渐失势,儒家抬头后,开始以儒家思想改变法律的面貌。汉儒在这方面的努力,主要表现在撰写法律章句来解释法律和以经义决狱两件事上。据《晋书·刑法志》,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断罪所当由用者合26272条,7732200余言。以经义决狱者有儿宽、董仲舒、应劭等人,将儒家经典作为判罪量刑的标准,说明儒家思想在司法上发挥了实际作用,意义重大。

自魏以后,儒家参与制订法律,他们更有机会将体现儒家中心思想的礼糅杂在法律条文里,使法律发生了重大变化,影响深远。商鞅定异子之科,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与“父母在,不有私财”的礼背道而驰,为儒家人物贾谊等所深恶痛绝。魏时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周礼》有八议之说,魏始以八议入律。自魏、晋、宋、齐、梁、陈、北魏、北齐、北周直至隋、唐、宋、明,皆载于律,到了清代才不复引用。《礼记·王制》:“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儒家自来主张亲亲,重视尊卑、长幼、亲疏之别。晋律“竣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开后代依服制定罪之先河。北魏定犯罪留养祖父母、父母之条。为了体现刑不上大夫的精神,又有以官爵当刑的规定。留养之法为历代所遵行,官当亦为隋、唐、宋所沿用。《周礼》不孝为乡八刑之一。《孝经》云:“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北齐列不孝为重罪十条之一,犯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隋采用,并置十恶条,自唐迄清皆沿用。北周完全模仿《周礼》,法律全盘礼化。但因《周礼》不合实情,不能适应当时环境,所以隋承袭北齐律,兼采魏、晋刑典,而不采用北周之制。翻阅因袭隋律而修订的唐律,更可完整地看出有关礼的内容。除八议、官当、十恶、不孝、留养、按服制定罪等条外,还有不少条文是来源于礼的。礼,子当孝事父母,于是子孙违犯教令、供养有缺成为专条,徒二年;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徒一年,并免所居官。礼,父母之丧三年,于是匿不举哀、释服从吉、冒哀求仕、居丧生子、嫁娶、兄弟别籍异财皆有罪。《大戴礼》有七出、三不去(见封建婚姻制度)之文,于是成为法定的离婚条件,应去应留皆以礼为根据。儒家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于是律许容隐,不要求子孙作证,更不许告祖父母、父母,告者绞。荀子云:“礼者养也”,《礼记》云:“礼节民心”。欲望的满足,物质的享受,都区别贵贱而有所制约,详细规定于礼书中。唐律于是规定营造舍宅、车服、器物及坟茔石兽之属于令有违者杖一百,并令改正。以上种种规定,都足以说明礼在法律上的重要性。故《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云:“唐律一准乎礼。”以礼入法的过程亦即法的儒家化过程。始自魏、晋,历南北朝至隋、唐而集其大成。《宋刑统》沿用唐律,明、清律亦深受唐律影响,除官当外,上述有关礼的规定大体保留在法典中,只是处分有所不同而已。 以礼入法,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一件大事,法律因此发生了重大的深远的变化,礼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法律为礼教所支配的局面。古人所谓“明刑弼教”,实质上即以法律制载的力量来维持礼,加强礼的合法性和强制性。礼认为对的,就是法认为合法的;礼所不容许的,也就是法所禁为、所制载的。诚如东汉廷尉陈宠疏中所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明丘濬《大学衍义补》云:“人心违于礼义,然后入于刑法”。礼与法的关系极为密切,这是中国封建法律的主要特征和基本精神。

“礼”原是宗教祭祀仪式上的一种仪态,《说文解字》就说:“礼,履也,所以事福致福也。”可知,“礼”原来并没有等级制度的伦理道德方面意义,在阶级社会出现后,人类开始有等级之分,宗教祭祀也随之出现了身份的限制和区分,于是,作为宗教祭祀仪态的“礼”便开始具有了社会身份区分的内容。逐渐转化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一种身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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