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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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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6篇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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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6篇一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计委(计经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3号文件有关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建设标准进行了改革、调整和重新规范,制定了新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办公用房 建设标准 通知

抄送: 全国人大常委会、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 人民法院,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 附: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五章 装修标准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七章 附则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

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另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第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第十二条中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

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警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人防设施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场和汽车库。汽车停车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确需建设独立汽车库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需要或者按规定设置的其他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择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应避免建设在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库和高层办公建筑的消防水池、水泵房等用房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间。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按照本建设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置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等。办公用房建筑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使用方便、布局合理。办公用房区应与机关住宅区分开设置。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0%,高层建筑不应低于57%。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需设置分隔单间办公室的,标准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以12-18平方米为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会议室宜以中、小会议室为主,小会议室宜采用1-2个标准间,中会议室宜采用3-4个标准间。大会议室应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并结合机关内部活动需要设置。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宜建多层;一级、二级办公用房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注可建高层。

第二十七条 多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超过3.3米,高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6米;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米。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50-100年);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五章 装修标准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材料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应进口装修材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外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宜采用中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宜采用普通装修,主要入口部位可适当采用中级装修。外门窗应按当地城市规定的节能指标要求采用密封和保温、隔热性能好的产品。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的门厅、电梯厅、贵宾接待室、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员办公室等重要部位可采用中、高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的上述重要部位宜采用中级装修。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其他房间和部位应采用普通装修。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参照本建设标准附表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装修选用材料,参考本建设标准附表二《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下列数值控制:

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5%;

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25%。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直接采光。办公室照明应采用普通节能灯具,门厅、会议室可根据需要采用节能装饰灯具。 第三十六条 采暖地区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统。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应采用自然通风换气方式。夏季需要进行人工降温的地区,可设置空调,包括采用分区或集中空调系统。 第三十八条 新建的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设置电梯或预留安装电梯的空间。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通讯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能满足办公自动化的需求,并应根据办公自动化及安全、保密、消防管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口。

第四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卫生间应设置前室,卫生间洁具应采用易于清洁的卫生设备,并应设置机械排风设备和垃圾收集存放设施。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的采暖设备、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及卫生设备均应采用国产设备。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建设标准发布后,国家计委原颁布的《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试行)》(计标[1987]184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6]2984号)停止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建设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6篇二
《20141127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附件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 第三章 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五章 建筑装修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七章 智能化系统 第八章 附则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进行建设。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 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其适用对象见表1。

表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

类 别 中央机关

适 用 对 象

中央部(委)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市(地、州、盟)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县(市、旗)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乡(镇、苏木)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机关。

省级机关

市级机关

县级机关 乡级机关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

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

办公用房

包括内容

办公室 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基本 办公 用房

服务用房 设备用房

附属用房

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注:表中所称领导人员是指独立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一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类 别

适用对象

部级正职 部级副职

中央机关

正司(局)级 副司(局)级 处级 处级以下 省级正职 省级副职 正厅(局)级

省级机关

副厅(局)级 正处级 副处级 处级以下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54 42 24 18 12 9 54 42 30 24 18 12 9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6篇三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贯彻落实中办发〔2013〕17号文件

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面积超标问题

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和17号文件精神,领导干部超标办公用房按如下原则整改:办公用房(含休息室,不含卫生间)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50%及以上,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房管部门及时安排整改。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参照市(地、州、盟)级正职标准执行。

二、关于领导干部两处占用办公用房问题

按照17号文件精神,领导干部原则上只能占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办公用房的,须严格审批后,由领导干部兼职单位提供小于标准面积的适当工作用房。其中,省区市和中央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批;其他相关负责同志由省区市和中央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各地市州和各司局级以上单位参照执行。

三、关于企事业单位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问题

1.在立项批复中已明确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的事业单位,可继续使用行政办公用房,但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进行核定。

2.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总体思路及实际情况,对其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做如下处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和事业单位业务用房需求进行核定,超出部分应予以清理腾退;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原则上予以清理腾退,确有困难的,由上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整安排,实行有偿使用,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其他事业单位应将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及时清理腾退。

四、关于非独立配置的食堂、汽车库、人防、警卫用房等设施的面积是否计入人均建筑面积指标问题

非独立配置的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不计入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

五、关于危房、灾后重建、行政区划调整、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情况下贯彻落实17号文件精神问题

1.确因办公用房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严禁以危房为由新建、改扩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标准。

2.关于自然灾害造成办公用房损毁需要恢复重建的项目,按照‚特事特办、从严掌握‛原则,不纳入停建清理范围。具体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执行建设标准,并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3.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因素需要新建办公用房的项目,根据17号文件‚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的规定精神,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等理由新建办公用房。

4.关于已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部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超标的整改,应采取符合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不破坏文物的措施进行整改,并依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关于是否修建政务服务中心、信访部门接待群众来访的场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窗口等项目,政务服务中心、信访部门接待群众来访的场所、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窗口用房属于业务用房,不属于17号文件停止建设的楼堂馆所范围,但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和搭车建设办公用房。

6.关于原办公用房拆除后无新办公场所问题,按照17号文件‚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规定执行,对于原办公用房已拆除但新建办公用房项目尚未开工的一律停建。

7.关于图书馆、剧院、体育馆、科技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公益性楼堂馆所建设如何把握的问题,17号文件明确规定,‚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馆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因此,图书馆、剧院、体育馆、科技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公益性楼堂馆所不属于17号文件停止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但应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执行建设标准。

8.关于已列入国家‚十二五‛规划和经国家批复用于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设中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照17号文件‚已批准但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情况外的特殊性楼堂馆所建设和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精神,由省、部级党政机关报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六、关于办公用房与技术用房界限问题

1.合理区分办公用房项目和技术业务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明确规定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四类。除此之外,为开展各类业务设置的特殊技术业务场所属于技术业务用房,如公安机关的审讯室、法院的审判法庭等。

2.已有国家建设标准的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对于已颁布国家建设标准的技术业务用房,有的在建设标准中已明确规定不包含办公用房(如公安、法院、检察院的办案业务用房),这类项目不存在业务用房和办公用房界限不清的问题。有的建设标准规定建设的内容中需设置少量的办公用房、管理用房等行政办公类用房(如博物馆、科技馆、档案馆),但根据建设标准设置的行政办公类用房一般所占比例较小,不是项目主体内容,考虑到功能完整性,可按标准建设,但不得扩大行政办公类用房规模或用办公用房挤占业务用房,也不得在标准之外合并建设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6篇四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1999)2250号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2013-09-23 08:35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6篇五
《201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可编辑打印》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进行建设。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 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其适用对象见表1。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 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第十一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其组成部门的正、副局(司)级人员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级机关或中央机关相应的正、副厅(局、司)级标准执行。副市(厅)、副县(处)级单位以此类推。

2、中央机关司(局)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省级机关厅(局)级单位标准执行,

处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省级机关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其他以此类推。

3、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

室。

4、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第十二条 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

第十三条 设备用房使用面积应根据地理位置、建设规模以及相关设备需求确定,宜按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9%测算。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5%,高层建筑不应低于60%。

第十五条 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1、 食堂: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为3.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 平方米。

2、停车库: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

可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自行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1.8平方米/辆;电动车、摩托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2.5 平方米/辆。

3、警卫用房:宜按警卫编制定员及武警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

4、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本着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的原则,在平时可以兼作地下车库、物品仓库等。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可按下式计算得出:

S=[A+B+(A+B) ×9%]/K+C

式中:

S—总建筑面积;

A—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总使用面积;

B—服务用房总使用面积;

K—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

C—附属用房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 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选择位置适合、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基础设施和地质条件良好、有利于安全保卫的地点。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在城市中的布局宜相对集中。联合建设时,其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等应统一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总平面布置应遵循功能组织合理、建筑组合紧凑、服务资源共享的原则,科学合理组织和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包括:建筑主体及其附属建筑用地、道路及停车用地、绿化用地等。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增用地。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建造与办公无关的居住或商用建筑等,不得占用风景名胜资源。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容积率不应小于表5的规定,并应满足所在地城乡规划与建设的相关控制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建设要求,地面停车场面积指标为:汽车25 平方米/辆,自行车1.2 平方米/辆,电动车、摩托车1.8 平方米/辆。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宜低于30%,并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和建设有关绿地的控制要求。绿化植被应采用本土植物,不得移栽大树、古树,以降低绿化成本。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

第二十七条党政机关基本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小于(等于)表6的规定时,不宜单独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6篇六
《最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09》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

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取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第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第十二条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

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警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人防设施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场和汽车库。汽车停车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确需建设独立汽车库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需要或者按规定设置的其他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择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应避免建设在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库和高层办公建筑的消防水池、水泵房等用房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间。

第四章 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按照建设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置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等。办公用房建筑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使用方便、布局合理。办公用房区应与机关住宅区分开设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0%,高层建

筑不应低于57%。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需设置分隔单间办公室的,标准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以12~18平方米为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会议室宜以中、小会议室为主,小会议室宜采用1~2个标准间,中会议室宜采用3~4个标准间。大会议室应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并结合机关报内部活动需要设置。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宜建多层;一级、二级办公用房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可建高层。

第二十七条 多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3米,高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6米;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米。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50~100年);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五章 装修标准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材料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应进口装修材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外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宜采用中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宜采用中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宜采用普通装修,主要入口部位可适当采用中级装修。外门窗应按当地城市规定的节能指标要求采用密封和保温、隔热性能好的产品。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的门厅、电梯厅、贵宾接待室、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办公室等重要部位可采用中、高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的上述重要部位宜采用中级装修。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其他房间和部位应采用普通装修。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参照本建设标准附表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装修选用材料,参考本建设标准附表二《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费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下列数值控制:

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5%;

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25%。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直接采光。办公室照明应采用普通节能灯具、门厅、会议室可根据需要采用节能装饰灯具。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6篇七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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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 第三章 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五章 建筑装修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七章 智能化系统 第八章 附则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进行建设。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 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其适用对象见表1。

表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

类 别 中央机关

适 用 对 象

中央部(委)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市(地、州、盟)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县(市、旗)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乡(镇、苏木)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机关。

省级机关

市级机关

县级机关 乡级机关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

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

办公用房

包括内容

办公室 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基本 办公 用房

服务用房 设备用房

附属用房

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注:表中所称领导人员是指独立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一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类 别

适用对象

部级正职 部级副职

中央机关

正司(局)级 副司(局)级 处级 处级以下 省级正职 省级副职 正厅(局)级

省级机关

副厅(局)级 正处级 副处级 处级以下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54 42 24 18 12 9 54 42 30 24 18 12 9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6篇八
《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

[2014]2674号)

1. 【颁布日期】2014-11-24

2. 【时效性】

3. 【实施日期】11/24/2014

4. 【文 号】发改投资[2014]2674号

5.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有关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6篇九
《最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附件)》

附件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 第三章 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五章 建筑装修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七章 智能化系统 第八章 附则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进行建设。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 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其适用对象见表1。

表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

类 别 中央机关

适 用 对 象

中央部(委)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市(地、州、盟)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县(市、旗)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乡(镇、苏木)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机关。

省级机关

市级机关

县级机关 乡级机关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

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

办公用房

包括内容

办公室 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基本 办公 用房

服务用房 设备用房

附属用房

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注:表中所称领导人员是指独立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一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类 别

适用对象

部级正职 部级副职

中央机关

正司(局)级 副司(局)级 处级 处级以下 省级正职 省级副职 正厅(局)级

省级机关

副厅(局)级 正处级 副处级 处级以下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54 42 24 18 12 9 54 42 30 24 18 12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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