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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病假规定

2016-01-07 09:55:56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公务员病假规定篇一《公务员病假规定》 ...

公务员病假规定篇一
《公务员病假规定》

公务员病假规定

《公务员法》没有对公务员病假做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以及对公务员的辞退有明确规定。

国家对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休假的规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六)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七)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九)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人员,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所在单位批准修养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为: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人员在病休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病休人员要求恢复工作的,需出具医院关于病愈的证明。恢复工作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否则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公务员病假规定篇二
《公务员请假条例》

公务员请假条例

一、请假的程序

(一)机关公务员因事、并休假、探亲、婚丧、生育等离岗,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如因急病或紧急情况确实不能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事后补办请假手续,享受公休假的,可以直接在公休单上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即可。

(二)因事、因病请假半天的,可口头向处室分管负责人请假。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的,一般须书面请示,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交处室负责考勤的同志记录。

(三)病假3天以上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

(四)对确有急事或急诊事先无法请假的,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口头请假,上班后补办请假手续。

(五)非领导职务请假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关键性岗位离岗时应告知分管领导)同意;副职负责人请假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及局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须经局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二、请假期间的待遇

(一)公务员并事假、哺乳假等期间其生活性补贴计发比例参照国家关于病假、事假、哺乳假等期间计发基本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性津贴停发。

(二)公务员病假、事假、哺乳假、探亲假期间,交通补贴停发。

(三)公务员公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为了加强公务员管理,我市有关部门就公务员请假事宜作了明确规定。

事假:事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来不及履行手续的事后必须补办。凡未经批准占用工作时间或事假期满擅自延长的,按旷工处理。事假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超过5个工作日的须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部门正职请假由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部门副职请假,3个工作日以内的,由部门正职批准;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部门科级干部请假,由部门分管领导批准。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个工作日以内的,由本人所在(处)室领导批准;1个工作日以上的,由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因私申请出国出境事假,从严掌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领导研究报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同时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假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事假每次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本人工资照发;超过5个工作日的,按实际工作日发放月工资。当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年终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病假:病假应履行请假手续,同时出具合同医院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因情况特殊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如需继续延长假期的,要重新办理有关手续。病假期满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部门正职请假由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部门副职请假由

部门正职批准,部门科级以下人员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由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并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病假期间待遇按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苏人通[1998]130号)规定执行。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婚丧假:婚丧假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部门领导批准。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婚假13天。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丧假3天。婚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产假:产假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部门领导批准。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婚育女职工产假延长30天,丈夫可请护理假10天。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给予20―30天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公务员病假规定篇三
《公务员请假制度》

公务员请假、休假制度

一、请 假

(一)病假、事假无伦时间长短都必须向有关领导请假告知,绝不能不告而别,不请自走。无人知晓去向,无故不按时上班者视为旷工。

(二)请假的时限与准假权限

1、请假半天的向本股室负责人请假;

2、请假一天的向分管副局长请假;

3、请假超过一天的向局长请假;

4、请假期满,尚需再续者,应当向有关领导请示续假;

5、请假期满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

(三)局领导请假

1、副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办公室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局长请假。

2、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分管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分管考勤副局长通告,并按有关规定向县有关领导请假。

(四)请假的方式

1、实行请假条制度。无伦请假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请假条,分别按权限批示并留存备案。

2、请假者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请假条,按权限分别由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审批。请假条由办公室负责设计、印制。

(五)对违犯制度的处理

1、对于偶尔发生的违犯请假制度的人不予追究;

2、对于违犯2次以上者,原则是批评教育,提高认识,自我改正;

3、对于长期不请假、擅离职守、无故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

4、请假逾期、又不续假、又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中。

二、休 假

(一)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5天;

4、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员工,每年休假20天;

5、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下列人员不享受公休假:

1、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员。

2、当年连续病假两个月或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3、当年事假累计达到1个月以上的人员。

4、超出国家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

5、当年从外单位调入公司系统的人员。

6、病、事假人员中如果当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达到90%以上,则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

7、员工在受处分期间。

(三)休假的方式

1、休假可串不可占,根据工作需要可分别串休,也可零休,但累计天数不可超过规定休假期。

2、集体休假,由局领导议定。

3、个人休假,须提前7天向分管领导申请,报局长审批后执行。

4、加班补休的,由个人提出申请、股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示、局长审查批准后执行。

5、休假应按规定时限休假。期满后要按时上班,逾期不归的按无故旷工论处。

(四)对违纪问题的处理

1、对轻微的违纪以教育为主,令其自觉改正;

2、对未经领导批准,又未通报给任何人,擅自休假的,视对工作影响的程度,给予警示教育、或通报批评;

3、对休假逾期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公务员病假规定篇四
《机关事业单位病假的相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病假的相关规定(2009年)

为了适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

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待遇按以下规定发给:

一、机关工作人员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 1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

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三、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试用期、见习期和熟练期间的病假待遇,分别按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

四、工作人员患病以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天工作半天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相关政策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1、国家公务员退休的条件 《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和 2

机关工勤技能人员退休条件:正常退休: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和机关工勤技能人员退休的政策条件仍执行"国发

[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其中:--------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

休。 --------工勤技能人员和机关工勤技能人员:男年满60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

提前退休: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有以下情况者可以提前退休:(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干部和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1979年3月自治区劳动局贯彻国发[78]104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从事井下、高温和居住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9年的可以退休;从事有害健康和居住在海拔

3

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8年的可以退休。

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 (1990年)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退休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甘肃允许公务人员提前退休去创业

兰州晚报 2012-10-29 15: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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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出台。 《意见》提出未来五年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标:到2016年,全省非公经济增加值达到5400亿元以上,占全省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0%以上,每年提高2.3个百分点。非公企业销售收入100亿元以上的企业达到10户以上,50亿元以上的企业达到20户以上,10亿元以上的企业达到50户以上。非公企业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年均增长20%以上,非公经济从业人员达到500万人。

《意见》明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经组织批准,可停职、离职、辞职、提前退休创办企业。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条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 4

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民工返乡从事个体经营,按照相关规定免缴各种收费。科技人员可以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对重大科研成果和市场前景好的应用型技术,可突破企业注册资金总额70%的限制,允许职务类成果作为出资资本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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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病假规定篇五
《各个单位工作人员病假》

各个单位工作人员病假、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和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9‟2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规范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考勤和请假休假制度,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均应按规定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并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二、工作人员因病住院治疗(或病后短期休养),确需请病假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病历、疾病证明、医疗票据和出院小结(工作单位在乡镇辖区的,可以由乡镇卫生院出具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批准,病假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一)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发放办法:

1.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9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

(二)病假期间规范津贴、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当月病假、事假累计或超过11个工作日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1.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按本人职级标准80%发给。

2.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停发,只发生活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三、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及本人年休假期间内进行。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需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事假期间工资、规范津贴(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一)全年累计事假在8个工作日及以内的,其工资和规范津贴(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二)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规范津贴(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日减发工资基数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

金管理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四、病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或超过批准时间的,按旷工处理。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长期不上班。对违反纪律者,应予以相应处理。

五、各单位对请病假、事假的工作人员,要认真按规定对其工资待遇作相应处理,应及时到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病假、事假工资待遇审批,否则,将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未尽事项,按国发„1981‟52号和闽人发„2009‟284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公务员病假规定篇六
《最新劳动法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

最新劳动法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 [提要]如何计算病假工资,是一个不能疏忽的问题。本文提供一份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的详细内容,为广大职工解答疑难,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推荐阅读: 病假工资 劳动法 ? 劳动者的病假工资应如何认定?? 私营企业职工病假工资怎么发?? 试用期病假工资的计算标准? 最新劳动法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 ? 病假工资应该如何计算?? 【税收动态】四大垄断行业工资总额管理见成效?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问题? 拖欠工资应如何处理 最新劳动法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   如何计算病假工资,是一个不能疏忽的问题。本文提供一份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的详细内容,为广大职工解答疑难。  一、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

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635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四、病假天数的确定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计薪日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冯单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单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统一的国家规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数。 相关链接:人事司关于公务员病假的规定  为加强机关管理,严肃公务员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节假日休假  根据国务院1999年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新年(一月一日)放假一日;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三日;劳动节(五月一日、二日、三日)放假三日;国庆节(十月一日、二日、三日)放假三日;妇女节(三月八日)女同志放假半日...【全文】病假的规定的问题  我因病请假几天,可是后来发工资的时候我才发现原来,请病假那几天是没有工资,我觉得单位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所以想问一下劳动法关于病假的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中顾网律师解答:  劳动法关于病假待遇的规定...【全文】法律上有关病假的规定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

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全文】劳动法关于病假的规定病假在劳动法规上称作“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劳动部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一年中病假休息的时间有以下规定...【全文】试用期病假计算标准  1)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基本工资×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基本工资×30%÷21.75)×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 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 >>详情  试用期病假工资计算基数公式及病假工资  1、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1)其可以由劳动合同进行约定,但是不得低于相应的岗位工资;  2)如果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商约定标准高的,取其高 >>详情相关阅读病假工资应该如何计算?最新劳动法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 试用期病假工资的计算标准私营企业职工病假工资怎么发?劳动者的病假工资应如何认定?如果您也有相关法律问题请点击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公务员病假规定篇七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制度》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

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为了维护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管理,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事假、休假作如下规定。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执行此规定,形成制度,同时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

一、病假规定

(一)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提供医疗机构相关证明和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同志备案。

(二)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7、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8、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间工资

照发,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见习期时间相应顺延。

9、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10、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1、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2、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二、事假规定

(一)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由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三)有关事宜

1、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21.5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2、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3、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4、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见习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见习工资,并相应延长见习期。

6、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

7、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单

位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

8、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

9、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10、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三、休假规定

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年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各单位无特殊原因,应强制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公务员病假规定篇八
《公务员病退规定》

【公务员病退规定】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02-18 21:04:42 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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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工作,根据《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和病残处理暂行办法》(潍人字[2005]100号)文件规定和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工作的通知》,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工作由集中受理审批改为日常受理、分期审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条件

自2010年起,凡我县县镇(街道)两级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正式工作人员、经县委县政府及县编委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中的正式工作人员、原为事业编制因改革改制原因移交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管的人员,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因病完全丧失工作和劳动能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申请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提前退休(职)手续。

二、程序和材料

1、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上述范围与条件的人员,根据自身身体情况,向所在单位提出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审核与上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人员所在单位根据申请人员的实际情况,研究同意后,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组织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报名情况,适时集中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4)公示。鉴定结束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人员所在单位将鉴定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办理退休(职)。经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和劳动能力的,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提前退休(职)手续。

2、材料

(1)个人申请书及单位报告;

(2)《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

(3)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一年以上联网住院病历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近期的检查结果、光片以及住院发票等(因急病或病情危重人员除外);按规定不需联网或因客观情况限制无法联网的应如实说明原因。因先天残疾等原因无住院病历的,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报名;

(4)本人档案(审后退回)、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1)—(4)项材料请用档案部门印制的“档案袋”盛装,每人一袋,叠放整齐,封面填写准确、完整。

三、精心组织实施,搞好监督检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残鉴定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涉及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认真组织好、实施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事业单位病假,长期病假是怎么规定的?工资怎么核发?有何依据规定? 2012-08-29 17:19 eminhe | 分类:法律 | 浏览3784次

提问者采纳

以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相关条文,你可以对照条文得出结论。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公务员病假规定篇九
《公务员请休假制度》

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原请假制度作了修订,具体规定如下:

一、 各种假期规定

1. 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请假须出具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

病假期间待遇:

(1) 工作人员累计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

(2) 工作人员累计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不同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月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原基本工资照发。

(3) 工作人员累计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不同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5%。

(4)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达到3个月的,当年年终奖金不再发给。

(5)其他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条件的,病假期间按规定待遇执行。

2. 事假:

事假是工作人员因家务事必须办理,经领导批准给予的假期。请事假者,一般需事先请假,因急事未能事先请假的,应主动打电话直接向分管领导请假,事后补办手续。

请事假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按"先用假期,后用事假"的原则掌握。

(1)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原工资照发。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规定处理;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按以下标准计发工资: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从第15天事假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发给;

(3)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从第23天事假起停法本人事假期间的职务与级别工资和当年年终奖金。

(4)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矿工处理;

(5)工作人员因私事短暂出境申请事假的,其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上述规定执行。

3. 婚假:

婚假是工作人员本人结婚而给予的假期。婚假一般为三天。对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晚婚者,按照规定给予十八天奖励假期,假期内工资、奖金均照发。

4. 产假:

产假是女工作人员生育子女而给予的假期。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其产假按下列情况确定:

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5. 丧假:

丧假是工作人员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丧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如需去外

省市料理丧事的,假期可酌情增加,但除路程外一般不得超过7天。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6. 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 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子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探亲假期间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出国探亲由本人提出申请,人事处按有关规定掌握办理审批手续。

7. 休假:

机关干部的年休假时间为: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5年的机关干部,每年休假10天(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下同);参加工作满1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不享受休假待遇。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

安排机关干部休假,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机关干部发放和变相发放钱物。如有违反,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8. 其他公假:

(1) 凡组织上推荐读书的,假期按有关规定办。

(2) 凡因工作需要,参加业余学校读书者,经分管领导批准,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适当给予一定学习时间。

2014年9月1日早晨,迎着清晨的朝阳,实验小学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在七

点之前来到学校统一着装,在校门口迎接新同学,祝福升入高一年级的同学们,实验小学师生开始了开学第一天的工作、学习生活。校门口的LED大屏上滚动播出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有道德的人”宣传标语、校园内的“核心价值观记心中”“牢记党的嘱托”两块展牌鲜明而醒目。全体学生身穿校服,佩戴着鲜艳的红领巾,从清晨的卫生打扫干净整洁、第一次升旗、第一声上课铃声清脆响亮,一切都井然有序,实验小学的各项工作在开学第一天就全部走上正轨。

大队辅导员带领队员们来到展牌前为队员们讲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以及作为一名少先队员应该如何按照习爷爷的十六字要求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开学第一课”开始了。56个班级在老师和同学们的精心准备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记心中”为主题的开学第一课精彩呈现。五四班的“祖国,我爱你”紧紧围绕公民层面的“爱国”展开讲述,同学们表示要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爱家乡、爱学校、爱班级、爱家庭做起,不乱扔垃圾,不乱刻乱画,用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六二班的学生们则重温了习总书记在六一儿童节来到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小学看望少年儿童的视频,习总书记的“记住要求、心有榜样、从小做起、接受帮助”的24字要求回响在队员们的耳畔;三九班通过暑期特色实践作业展示让同学们知道“敬业”对于我们学生来说就是好好学习,认真做好每一件事。开学第一课让老师和同学们深深感受到:不我们从身边做起,做好身边的每一件小事,就是落实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表现。

今天也是新生入学第一天,为了让新生能快速的融入新的学习环境,适应新生活,在8月31日上午,学校为一年级班主任发了《当好一年级班主任的43个点子》,召开了一年级班主任培训,从习惯养成到家校沟通,学校做好的充分的工作准备。9月1日,整洁舒适的教室,摆放整齐的桌椅,精心设计的班级文化,为新同学营造了温馨

的学习生活环境。同时,开学第一天,老师们从认识同学、参观校园,到如何坐、站、听等方面进行指导,可以说面面俱到,细致入微,一切工作紧张而有序地进行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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