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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公安民警是否调工资

2016-01-08 08:23:17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16年公安民警是否调工资篇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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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公安民警是否调工资篇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8号)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就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为警员职务后的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执行警员工资政策的人员,仅限于列入人社部发[2009]178号文件规定实施范围的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中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员。 二、基本工资标准

各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一级警长760元,二级警长590元,三级警长480元,四级警长440元,一级警员410元,二级警员380元,三级警员340元。 警员的级别工资标准,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相同。 三、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和级别工资。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警员职务后,由办事员套为二级警员、科员套为一级警员、副主任科员套为三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拟任警员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一个级别;由副主任科员套为四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四级警长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晋升级别时,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四、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晋升警员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

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由一级警员晋升为四级警长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和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按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政策

(一)、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套改警员职务后,对按职务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对其他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人民警察,一级警长和二级警长执行县处级的标准,三级警长、四级警长和一级警员执行乡科级的标准,二级警员和三级警员执行科级以下的标准。规范后津贴补贴的执行办法,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分配到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如所任科员职务低于和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综合管理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相同的警员职务,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和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综合管理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相同的警员职务确定。

(三)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在警员职务序列与公安机关综合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之外相互交流的,按照在接收单位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

(四)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新录用的警员的试用期工资,仍按国人部发[2006]58号文件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合格后的工资待遇,另行规定。 六、执行时间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的工资政策,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七、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及相应的工资政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基层一线人民警察的关怀和重视。各地区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会同公安部门认真抓好工资兑现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监督,严明政策和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警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表

警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表

十二 一级警长 十三 十四 二级警长 十五 十六 三级警长 十七 四级警长

级别 警员职务

十八 一级警员 二级警员 十九 三级警员

二十 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 二十五 二十六 二十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转载)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实施《意见》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警、从优待警、以人为本,体现公安特色,倾斜基层一线,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力争在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并

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完善公安民警分类管理制度和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圆满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

(一)下列单位在编在职、已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各级公安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2.各级公安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列入评授人民警察警衔范围的机构;

3.已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海关缉私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4.其他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的机构。

面试,工资,福利,薪水

上述机构中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以及尚未完成司法体制改革、未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人员,暂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

2.已批准离休、退休或者在2008年9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

3.正在办理调离公安机关和辞职、辞退手续的;

4.被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实施范围的。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从2008年10月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确定实施范围: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梳理确定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规范分类、称谓。以省级公安机关为单位,按照《意见》规定,对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进行分类并规范称谓。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凡机构分类与《意见》不一致的,以《意见》为准。其中,县级公安机关已根据2006年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调整归并的相关职能,如文秘、信访、督察等,原则上按照其目前归属情况确定机构分类,即:办公室已归并入指挥中心,以及信访部门已归并入法制室的,均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县级公安机关政工监督室内部仍保留有相对独立督察机构及其人员的,该督察机构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

2.除监管所、车管所外,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并以此规范其机构、人员称谓。其中,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在对外交流中需要实行“局”称谓的,可以继续保留。3.内设执法勤务机构的下设单位,均作为执法勤务机构,所属人员按照执法勤务机构人员管理。同时,有关机构及其警官职务称谓暂保持不变。

(三)实施职务套改。

.公安部及其内设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官、警员职务称谓,按照《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

2.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上下同步、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1)警官职务按照所在机构名称套改称谓。其中,内设队建制执法勤务机构的警官职务称谓主要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监管所、车管所、派出所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所长。副所长。上述机构中主管政治工作

16年公安民警是否调工资篇二
《公安民警工作调动申请范本》

公安民警工作调动申请范本尊敬的县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中审阅我的申请! 我叫 ,男,28 岁,汉族,中共党员,籍贯 县,系 市公安局 森林分局民警,大学文化程度, 年 7 月毕业 于 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7 月被市人事局分配至市公安局 森林分局工作至今。 参加工作 9 年来,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曾担任过治安大队、派出所内勤、外勤工作, 年 1月至今负责办公室工作, 年连续两年被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为优秀公务员,3 次被市 林业局, 森林分局评为先进工作者,也熟练的掌握了森林公安的各项业务工作,本人感觉能够完全胜任森林公安工作。现因婚后两地分居,家庭各种事务及老人、孩子无法照顾,以及我与家人长期分开两地生活导致心理不适等实际困难,特向领导申请,调换本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工作。 为了解决以上所述种种家庭实际困难,免除后顾之忧,我迫切希望调回家乡,就近参加工作并同时担当起照顾家的重任,再次恳请领导考虑到我的实际困难,批准我的工作调动。

公安民警工作调动申请范本尊敬的县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中审阅我的申请! 我叫 ,男,28 岁,汉族,中共党员,籍贯 县,系 市公安局 森林分局民警,大学文化程度, 年 7 月毕业 于 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7 月被市人事局分配至市公安局 森林分局工作至今。 参加工作 9 年来,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曾担任过治安大队、派出所内勤、外勤工作, 年 1月至今负责办公室工作, 年连续两年被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为优秀公务员,3 次被市 林业局, 森林分局评为先进工作者,也熟练的掌握了森林公安的各项业务工作,本人感觉能够完全胜任森林公安工作。现因婚后两地分居,家庭各种事务及老人、孩子无法照顾,以及我与家人长期分开两地生活导致心理不适等实际困难,特向领导申请,调换本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工作。 为了解决以上所述种种家庭实际困难,免除后顾之忧,我迫切希望调回家乡,就近参加工作并同时担当起照顾家的重任,再次恳请领导考虑到我的实际困难,批准我的工作调动。

公安民警工作调动申请范本尊敬的县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中审阅我的申请! 我叫 ,男,28 岁,汉族,中共党员,籍贯 县,系 市公安局 森林分局民警,大学文化程度, 年 7 月毕业 于 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7 月被市人事

局分配至市公安局 森林分局工作至今。 参加工作 9 年来,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曾担任过治安大队、派出所内勤、外勤工作, 年 1月至今负责办公室工作, 年连续两年被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为优秀公务员,3 次被市 林业局, 森林分局评为先进工作者,也熟练的掌握了森林公安的各项业务工作,本人感觉能够完全胜任森林公安工作。现因婚后两地分居,家庭各种事务及老人、孩子无法照顾,以及我与家人长期分开两地生活导致心理不适等实际困难,特向领导申请,调换本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工作。 为了解决以上所述种种家庭实际困难,免除后顾之忧,我迫切希望调回家乡,就近参加工作并同时担当起照顾家的重任,再次恳请领导考虑到我的实际困难,批准我的工作调动。

公安民警工作调动申请范本尊敬的县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中审阅我的申请! 我叫 ,男,28 岁,汉族,中共党员,籍贯 县,系 市公安局 森林分局民警,大学文化程度, 年 7 月毕业 于 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7 月被市人事局分配至市公安局 森林分局工作至今。 参加工作 9 年来,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曾担任过治安大队、派出所内勤、外勤工作, 年 1月至今负责办公室工作, 年连续两年被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为优秀公务员,3 次被市 林业局, 森林分局评为先进工作者,也熟练的掌握了森林公安的各项业务工作,本人感觉能够完全胜任森林公安工作。现因婚后两地分居,家庭各种事务及老人、孩子无法照顾,以及我与家人长期分开两地生活导致心理不适等实际困难,特向领导申请,调换本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工作。 为了解决以上所述种种家庭实际困难,免除后顾之忧,我迫切希望调回家乡,就近参加工作并同时担当起照顾家的重任,再次恳请领导考虑到我的实际困难,批准我的工作调动。

公安民警工作调动申请范本尊敬的县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中审阅我的申请! 我叫 ,男,28 岁,汉族,中共党员,籍贯 县,系 市公安局 森林分局民警,大学文化程度, 年 7 月毕业 于 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7 月被市人事局分配至市公安局 森林分局工作至今。 参加工作 9 年来,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曾担任过治安大队、派出所内勤、外勤工作, 年 1月至今负责办公室工作, 年连续两年被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

为优秀公务员,3 次被市 林业局, 森林分局评为先进工作者,也熟练的掌握了森林公安的各项业务工作,本人感觉能够完全胜任森林公安工作。现因婚后两地分居,家庭各种事务及老人、孩子无法照顾,以及我与家人长期分开两地生活导致心理不适等实际困难,特向领导申请,调换本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工作。 为了解决以上所述种种家庭实际困难,免除后顾之忧,我迫切希望调回家乡,就近参加工作并同时担当起照顾家的重任,再次恳请领导考虑到我的实际困难,批准我的工作调动。

16年公安民警是否调工资篇三
《把握工资制度改革趋势 改进公安机关绩效管理》

16年公安民警是否调工资篇四
《人社部关于公安机关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8号)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就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为警员职务后的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执行警员工资政策的人员,仅限于列入人社部发[2009]178号文件规定实施范围的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中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员。

二、基本工资标准

各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一级警长760元,二级警长590元,三级警长480元,四级警长440元,一级警员410元,二级警员380元,三级警员340元。警员的级别工资标准,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相同。

三、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和级别工资。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警员职务后,由办事员套为二级警员、科员套为一级警员、副主任科员套为三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拟任警员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一个级别;由副主任科员套为四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四级警长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

变;其他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晋升级别时,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四、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晋升警员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由一级警员晋升为四级警长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和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按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政策

(一)、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套改警员职务后,对按职务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对其他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人民警察,一级警长和二级警长执行县处级的标准,三级警长、四级警长和一级警员执行乡科级的标准,二级警员和三级警员执行科级以下的标准。规范后津贴补贴的执行办法,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分配到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如所任科员职务低于和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综合管理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相同的警员职务,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和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综合管理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相同的警员职务确定。

(三)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在警员职务序列与公安机关综合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之外相互交流的,按照在接收单位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

(四)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新录用的警员的试用期工资,仍按国人部发[2006]58号文件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合格后的工资待遇,另行规定。

六、执行时间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的工资政策,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七、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及相应的工资政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基层一线人民警察的关怀和重视。各地区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会同公安部门认真抓好工资兑现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监督,严明政策和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警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表

级别 警员职务

十二 一级警长

十三

十四 二级警长

十五

十六 三级警长

十七 四级警长

十八 一级警员 二级警员

十九 三级警员

16年公安民警是否调工资篇五
《单方调岗并降低工资是否违法》

单方调岗并降低工资是否违法

【案例回放】

李某于2007年6月应聘到湖北某私企担任技术部经理,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是4500元。2008年10月,李某所在部门上级领导欲任用他人担任该部门经理,所以解除了李某的经理职务,只让其负责部门的一般技术工作,并且工资降为2300元。对此李某不服,多次与领导和人事部交涉,但均未能解决。

2009年4月,人事部通知李某,按上级要求决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李某不再担任经理职务,可以继续从事现在所做的工作,并且工资定为2800元/月。对于这样的决定,李某仍然不认可,坚持要求公司按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

由于协商不行,公司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也同意。但是李某要求,公司要按其担任经理时的工资标准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并且补足今年4月前工资差额(任经理时的4500元与降低的工资2300的差额)以及此部分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公司说,只能按现在的2300元的标准支付李某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于是李某向仲裁提出了申诉。

【专家点评】

1、李某要求按照4500元补足工资差额的要求合理。这是因为,劳动报酬约定是劳动合同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义务向劳动者明示劳动报酬,该劳动报酬一旦确定下来,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的情况仅包括:

(1)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

(2)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依法调岗后根据薪随岗动的原则降低劳动报酬;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沈斌倜律师认为,除了以上这三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擅自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本案中,公司仅以不再需要李某担任的经理职务为由,单方调岗并降低李某的工资是违法的。李某有权要求公司恢复原工作岗位并要求公司补发差额工资,还有权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向公司追偿差额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2、在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和征得李某的同意的情况下,李某要求公司按照担任经理时的工资4500元标准计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有道理。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首先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征得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为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李某离职前最后4个月公司单方降低了李某的工资待遇,降低后的工资没有征得李某的同意,是违法扣发工资的行为。因此,李某有权要求公司按照正常工资标准补齐,并要求按照补齐后的工资数额向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16年公安民警是否调工资篇六
《公安民警心理健康与心理调适》

16年公安民警是否调工资篇七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公安干警实行值勤岗位津贴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公安干警

实行值勤岗位津贴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部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国务院工资改革小组

【颁布时间】1987-07-31

【实施时间】1987-07-31

【时 效 性】有效

  对《关于公安干警实行值勤岗位津贴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7]9号)执行中的一些问题,经与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研究,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不参加值(备)勤、办案的干警,不得享受值勤岗位津贴。备勤:系指各级公安机关中除治安、交通、侦察、看守四个警种以外的其他干警,为保卫大型集会、群众游行、文体活动,以及抓捕、堵截逃犯等特殊临时性任务而待命出发的,其待命出发期间为备勤。这些干警,在本岗位从事日常工作或值班的时间不算备勤。市、县公安机关备勤的干警,其值勤岗位津贴每人每天按四角发给;行署以上公安机关备勤的干警,其值勤岗位津贴按每人每天三角发给。

  二、公安派出所设有治安、户籍两个警种,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直接或协助上级公安机关办案的,其值勤岗位津贴每人每天按五角发给;负责户籍管理工作的,其值勤岗位津贴每人每天按四角发给。

  三、市、县公安机关除治安、交通、侦察、看守四警种以外的其他干警,在他们直接参加一线值勤、办案时,其值勤岗位津贴每人每天按四角发给。

  四、执行劳人薪[1987]9号通知遇到的有关问题,由劳动人事部负责,商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后,进行统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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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公安民警是否调工资篇八
《16年政治大纲原文》

2016年政治考研大纲原文

Ⅰ.考试性质

思想政治理论考试是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招收硕士研究生而设置的具有选拔性质的全国招生考试科目,其目的是科学、公平、有效地测试考生掌握大学本科阶段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以及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评价的标准是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能达到的及格或及格以上水平,以保证被录取者具有基本的思想政治理论素质,并有利于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专业上择优选拔。

Ⅱ.考查目标

思想政治理论考试涵盖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等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要求考生:

1.准确地再认或再现学科的有关知识。

2.准确、恰当地使用本学科的专业术语,正确理解和掌握学科的有关范畴、规律和论断。

3.运用有关原理,解释和论证某种观点,辨明理论是非

4.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比较和分析有关社会现象或实际问题。

5.结合特定的历史条件或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背景,认识和评价有关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

Ⅲ.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二、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约24%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约30%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约14%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约16%

形势与政策以及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 约16%

四、试卷题型结构

单项选择题 16分(16小题,每小题1分)

多项选择题 34分(17小题,每小题2分)

分析题 50分

Ⅳ.考查内容

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

(一)马克思主义是关于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的科学

1.马克思主义的创立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的含义。马克思主义产生的经济社会根源、实践基础和思想渊源。马克思主义的创立。马克思主义在实践中的发展。

2.马克思主义的鲜明特征

马克思主义科学性与革命性的统一。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基础、政治立场、理论品质和社会理想。自觉学习和运用马克思主义。

(二)世界的物质性及其发展规律

1.世界的物质性

世界观、方法论和哲学。哲学基本问题及其内容。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可知论和不可知论,辩证法和形而上学。

马克思主义的物质观及其理论意义。意识的起源和本质。物质和运动,运动和静止,物质运

动与时间、空间。社会的物质性。物质和意识的辩证关系。世界物质统一性原理及其意义。 实践与人的存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分化和统一。人和自然的关系。社会生活的实践本质。 规律及其客观性。意识能动作用及其表现。主观能动性与客观规律性的关系。正确发挥主观能动作用。社会历史趋向与主体选择的关系。

2.事物的普遍联系与发展

联系的内涵和特点。事物普遍联系原理的方法论意义。联系与运动、变化、发展。发展的实质。发展与过程。联系和发展的基本环节。

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及其相互关系。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原理的方法论意义。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含义及相互关系。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原理的意义。

事物存在的质、量、度。事物发展的量变和质变及其辩证关系。事物发展过程中的肯定和否定。辩证否定观及其方法论意义。否定之否定规律及其意义。

3.唯物辩证法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

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唯物辩证法与认识方法和工作方法。唯物辩证法与“四个全面 ”的战略思想。

(三)认识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1.认识与实践

实践的本质、基本特征与基本形式。实践和认识活动中的主体、客体与中介。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及相互作用的过程。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认识、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唯物主义反映论与唯心主义先验论的对立。辩证唯物主义能动反映论与旧唯物主义直观反映论的区别。辩证唯物主义能动反映论的主要内容。

认识过程中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及其相互关系。从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的飞跃。认识过程中

的理性因素和非理性因素。从理性认识到实践的飞跃。认识的反复性和无限性。认识和实践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2.真理与价值

真理的客观性、绝对性和相对性。真理与谬误、成功与失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标准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

价值及其特征。价值评价及其特点和功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真理和价值的辩证统一关系。

3.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

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和解放思想。在实践中坚持和发展真理。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必须勇于创新。自由与必然。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党的思想路线。

(四)人类社会及其发展规律

1.社会基本矛盾及其运动规律

两种根本对立的历史观。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含义、构成及作用。物质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的基础。

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辩证关系原理的内容及其意义。

生产力的含义和结构。生产关系的含义和内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关系。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规律的原理及其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内涵。国家的起源和实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相互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及其规律。

社会形态的内涵。社会形态更替的统一性和多样性。社会形态更替的必然性与人们的历史选择性。社会形态更替的前进性与曲折性。

2.社会历史发展的动力

社会基本矛盾的内容。社会基本矛盾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阶级的产生和本质。阶级斗争的根源和作用。阶级分析方法。

社会革命的实质和根源。革命对社会发展的作用。

改革的性质和作用。

科学技术的含义。科学技术革命的作用。科学技术社会作用的两重性。

3.人民群众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

两种历史观在历史创造者问题上的对立。现实的人及其活动与社会历史。人的本质。唯物史观考察历史创造者问题的原则。人民群众在创造历史过程中的决定作用。群众观点与群众路线。

个人与社会历史。历史人物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评价历史人物的科学方法。正确评价无产阶级领袖。

(五)资本主义的本质及规律

1.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

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生的历史条件。商品的二因素。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二重性。商品价值量的决定。价值形式的发展与货币的产生。货币的本质和职能。价值规律及其作用。私有制基础上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科学认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

2.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资本的原始积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

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基本条件。劳动力商品的特点与货币转化为资本。

所有制和所有权。资本主义所有制及其本质。

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两重性。剩余价值的实质。资本的本质。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区分及

16年公安民警是否调工资篇九
《人社部公务员基本工资每年或两年一调 离退休人员先涨》

人社部:公务员基本工资每年或两年一调 离退休人员

先涨

2015-05-24 07:13 来源:华夏时报 我有话说

2015-05-24 07:13:47来源:华夏时报作者:责任编辑:张璋

本报记者 王晓慧 北京报道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全国范围内的涨薪步伐正明显加快。

近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了39项年度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其中明确提出了“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等内容;同时,国务院对此改革给出了时间表:今年6月底前,各地工资调整一定要落实到位。

“需要注意的是,6月底不是机关事业单位调薪的启动时间,而是全面落实到位的时间,部分地区已经先行。”5月21日,一接近人社部的业内人士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并非是孤立进行,而是为了配合已落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据人社部称,按全国平均水平计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月人均实际增资300元左右。引人注意的是,下一步要建立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原则上,今后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将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

离退休人员待遇先涨

早在1月14日,国务院就公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官方明确,配合这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也将同步调整。

紧接着的1月19日,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国务院已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已经下发到各单位,明确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但是,至于相关人员的工资调整何时落地,此后并未有明确消息。

直到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调整确定了落实时间表,这意味着,在今年6月底前,将有接近4000万名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1500多万离退休人员因此受惠。

改革方向已经明确,部分地区纷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如辽宁省人社厅近日已将形成的初步实施意见上报省政府研究,广州市财政局也已为工资改革预留了相应资金,而湖南省甚至已经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进行调整。同时,部分相关部委的离退休人员也早于3月份就拿到了第一笔调薪后的工资。

“今年3月份,我的退休工资一下子涨到了9000多元,比之前多了几百元。”5月21日,某正局级退休人员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退休人员的工资都是按级别进行调整,上涨比例都不一样。

据记者了解,离退休人员除了调薪先行,去年至改革前的补发工资也已到位。 记者从《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中明确看到离退休人员每月增加离退休费的标准,以离休人员为例: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

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不过,相应级别退休人员增加的额度标准分别低于离休人员。

“一增一减”

依据人社部此前透露的信息,此次调整并非简单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涨工资,而是着重体现对于工资结构的优化,提高基本工资比重,规范津贴补贴的发放。据悉,公务员工资分为三部分——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也是三部分组成的,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组成的基本工资比重太小,占比仅30%多一点,其他60%为津贴补贴,这从理论上、历史上以及和国外公务员工资结构的比较上看都是不合理的。”5月21日,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强调,此次改革,事业单位和公务员的工资比重将是“一增一减”,即减少津贴补贴的额度转给基本工资,从而增加基本工资的占比,而此前所述的月人均实际增资300元的额度属于绝对的增加额。

也就是说,这是在抵消掉工资中的养老缴费后计算出来的数字。

“我们的工资暂未进行上调,但工资结构在1月份曾有过一次调整,也就是将部分奖金纳入了基本工资科目,从而增加了基本工资的比例。”5月19日,北京市某机关单位一位要求匿名的公务员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结构调整之后,基本工资占比已接近工资总额一半。

记者了解到,这次工资调整还将冻结规范津贴补贴工资增长,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同时,今后将通过建立基本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等措施,逐步实现基本工资在工资中占主体,且重点向基层倾斜。

具体来看,本次基本工资普涨中,像公务员中最低级别的办事员,基本工资标准是由630元提至1320元;事业单位中最低级别的工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分别由610元、630元、3150元,提升至1280元、1320元、6940元。

基本工资占比高了,缴纳的社保也就多了。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基本工资实行全国统一标准,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因各地工资水平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因此,对工资收入水平较高地区的部分人员,这次增加的工资可能不足以完全弥补个人缴费,当期收入还会有所下降。

“公务员的薪酬改革,不管怎么做都至少应该遵循两个原则:公务员工资应该公开透明、调整机制能够公开透明。”5月21日,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执行院长李实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强调,建立正常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尤为重要。

对此,在年初下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方案》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原则上,今后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将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主要依据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结果,并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来确定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

[责任编辑:张璋]

16年公安民警是否调工资篇十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

讲义

2007年11月·乌鲁木齐

第一部分

2006年工资套改中的几个重要指标

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工资套改时,首先要注意几个重要指标的计算和确认办法,其中较为重要的是,工改实施范围、套改年限(含工作年限、不计算工龄在校学习时间)和任职年限。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1、2006年7月1日(注:不是6月30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今后新增的调动人员、军转干部等,按照2006年6月30日的职务和年限进行套改。

二、工资套改年限的计算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的年限。

(一)工资套改中的工作年限

1、按照国家规定可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例如,在高海拔地区及从事井下、高温、高空、有毒、有害等岗位工作的折算工龄,不能作为套改工资的套改年限。

2、1993年以来计算工龄的临时工时间不能计算为套改年限。

3、工作人员套改工资时,在规定的初期、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期间计算为套改年限。对因个人原因延长初期、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的,其延长期不能计算为套改年限。

注:计算工龄的时间不能一概确认为套改年限。

(二)工资套改中的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

1、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少数民族学生在大专院校预科部补习汉语的时间,视为在校学习时间,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套改年限。

2、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五大”毕业生和自学考试毕业文凭的毕业生,上大学期间未计算工龄的,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时,大学本科毕业生学习时间按四年合并计算套改年限;大学专科毕业生按两年合并计算套改年限。

在广播电视大学、职业大学等院校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否计算为套改年限?

列入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计划,参加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录取的人员,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可计算为套改年限。(如,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统一招生计划自1986年起。)

3、各类学校的大专以上结业生和肄业生,未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否可计算为套改年限?

各类学校的大专以上结业生和肄业生,未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不能计算为套改年限(不含按新党组字

[1985]008号文件规定,补办了中专及以上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的人员)。

4、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此规定同样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

注:以上5条解释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和国家规定的学制年限的计算问题

三、工资套改任职年限的计算

1、任职年限,在机关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在事业单位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计算至7月1日,即7月1日之后新任的职务不能计算。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2、工作人员初期、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期间不计算任职年限。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年度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不合格)的年限,可计算为任职年限。

例如,1996年任处长的公务员,如其任该职务的实际任职时间没有间断,2003年考核不计等次,截至2006年的任职

年限为11年。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套改工资时,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例如,高校的讲师到研究机构被聘为助理研究员,其讲师与助理研究员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十三级岗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年限可从执行技术员工资标准的当年起计算(1993年之前的正式工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技术员的任职时间);十级岗位管理人员任职年限可从执行原六级职员工资标准的当年起计算(1993年之前的正式工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办事员的任职时间);九级岗位管理人员任职年限可从执行原五级职员工资标准的当年起计算。但见习期、初期、学徒期期间不计算任职年限。

注: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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