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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

2016-01-08 08:27:18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篇一《关于新修订《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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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篇一
《关于新修订《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政策解读》

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篇二
《国家对失独的父母最新政策 国家对失独家庭的待遇(补助标准)(二)_娱乐八卦》

国家对失独的父母政策

国家对失独的父母最新政策 国家对失独家庭的待遇(补助标准)

“如果我们不解决好这个问题,就是对人民的不负责任。”7月16日,国家计生委原巡视员、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原理事长苗霞如是说。这段铿锵有力的话,反复被媒体在报道中援引。

2007年8月,中国出台了一项特别扶助制度,也叫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当年在全国10个省市试点,并于此后向全国推行。但当时补助的曜急冉系停咳嗣磕晡1200元。

近年来,“失独家庭”开始逐渐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中国多地政府也在探索逐步加大对“失独家庭”的扶助力度。

重庆市作为中国首批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地,率先出台了“失独家庭”特别扶助金制度。目前,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可得到3120元扶助金,独生子女残疾家庭父母则为2760元。国家对失独的父母最新政策 国家对失独家庭的待遇(补助标准)

北京市政府透露,未来三年,将通过“暖心计划”,每年为每位失独父母出资2800元,购买涵盖养老、医疗、意外、人寿、女性安康等险种在内的综合性保险。该方案最快今年年内就将实施。

在深圳,“失独”家庭每月最高可领取政府补助770元。

2001年12月份出台的《中国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但对于这个“必要的帮助”究竟是什么样的标准且如何实施并没有明确说明。

2007年,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当年开始,在全国开展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

根据这一通知,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符合相应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和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随后,各地制定不同的扶助实施标准。宁波从2008年开始对这一群体进行补助,规定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待满60周岁以后,享受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对象仍发给每人每月150元,其他对象扶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

在北京,这项补贴自2008年开始发放,数额为每人每月200元,直至亡故。 此外,根据北京各区县情况,独生女子亡故后,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可一次性领取5000元到10000元不等的补贴。

2012年起,郑州符合条件的失独者扶助金,从100元调整到270元。[1] 杭州失独家庭关怀政策

1、鼓励失独家庭再生育或领养。对于有再生育意愿和能力的失独家庭,计生部门要及时告知相关政策,提供各种优质服务。对有领养意愿的失独家庭,民政部门要优先提供收养机会,并提供相关便捷服务。

2、适度提高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标准。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上涨等因素,建议特别扶助金标准可由现行的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00—400元,并实行全市统一标准。

3、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建议出台相关规定,对失独老人要求入住养老机构的,各类养老机构特别是公办养老机构要给予优先入住。对选择居家养老的失独老人,民政部门要确保他们优先进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评估范围,并通过发放家政服务券形式,提供完善的居家养老服务。

4、加强对失独家庭的心理疏导工作。以社区为平台,组织或引导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关心关爱失独家庭,给予科学的心理干预,加强心理疏导服务。[3]

河北省失独家庭政策

5000多“失独”等计生特殊家庭一次性救助金,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三级以上残疾家庭的父母每人每月市县两级财政给予生活补贴不低于150元。到法定退休年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到达退休年龄独生子女三级残疾家庭的父母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到达退休年龄独生子女二级以上残疾家庭的父母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等。发生独生子女死亡或重大残疾的,由市、县级财政给予15000元一次性救助金。石家庄失独家庭每月每人635元,全年7620元。各项补助加起来,失独家庭父母达到退休年龄后仅是从政府领取的补助金每年每人约有8000元,不少县区达到人均每年1万元以上,基本达到当地人均中等生活水平。[4]

山东省失独家庭政策

2014年山东省将“失独家庭”扶助标准从目前的每月135元提高至400元,同时,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标准由每月110元分别提高到270元和150元。[5]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失独家庭补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提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加大经济扶助力度,做好养老保障工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广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通知提出,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6]

通知明确,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通知要求,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通知强调,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此外,还要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逐步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7]。 5经济补助

国家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住建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将城镇“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提到了每人每月340元,并享受一系列关怀政策。

国家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从2008年起,国家全面实施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2012年,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2013年,全中国领取特别扶助金的特扶对象共67.1万人,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的特扶对象40.7万人。

2014年起,中国加大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经济扶助力度,城镇特扶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特扶对象,参保给补贴,医疗享救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支付范围;申请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优先安排。[8] 6各方评论

中国社会正在快步进入“老龄社会”,从传统来看,家庭养老一直是中国的最主要的养老方式,但是对于失独家庭来说,这“最主要”的养老方式失去之后,他们的就只能依赖国家和社会。但是,对于失独家庭的帮扶制度并不完善。

在2001年颁布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涉及失独群体社会保障的条款为该法的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但是有法律专家分析,这里的“帮助”不是“责任和义务”,而且“给予必要的帮助”这个概念很模糊。在法律上没有一个具体的量化标准,执行起来也有很大的伸缩性。

针对失独家庭,现行的国家计生特别扶助政策,对独生子女伤亡家庭进行补贴每月每人一至两百元,但在年龄方面要求女方年满49周岁时,夫妻双方才能同时纳入扶助范围。而这样的经济救助和年龄门槛对于数量庞大的失独家庭来说只能是杯水车薪。 2012年6月,施行16年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迎来首次修订,中国的养老问题再次提上国家议程。而这份大规模扩容的修订草案并没有给予数量庞大“失独老人”特别的关注。

对于失独群体困境,中国社会科学院老年科学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伊密认为,现在最需要的就是开展对失独家庭的调查,了解他们实际困难和诉求,政府部门要出台失独帮扶政策,只有政策才具有稳定性和普惠性。

伊密表示,失独家庭是整个中国老龄工作中的新问题,国家的老龄政策也应该面对这个特殊的群体出台相应的帮扶方法。

“由于情感方面的受伤,很多失独老人并不愿意入住现有的养老机构,他们喜欢抱团取暖,希望有专门的失独者养老机构,失独者在一起生活,他们彼此心里才会消除芥蒂,但是具体怎么组织实施这就需要政府的探索和磨合。”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原副会长苗霞说,如果把失独群体的养老问题研究好,解决好,对于中国的全民养老就有开拓意义。

北京大学人口所教授乔晓春则从政策层面给出建议。他认为,中国实行计划生育结合了当时的国情,主要是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水平相适应,亟需做的是完善保障制度,“不论是对失独家庭还是丁克家庭,政府应当做的是建立良好的养老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在人们因为政策限制或面临生育选择时,没有后顾之忧”。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王海涛:加强对失独家庭的分类指导,如果是经济能力较强的,可以重点在精神慰藉上予以帮助,比如开展心理辅导、义务巡诊、临终关怀等多元化服务。如果是经济上有困难的,应该加大扶助力度,保证他们老年衣食无忧。当他们需要入住养老院时,应当为其提供优先入院的机会。通过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让失独群体过上幸福生活。

不管怎样,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养老问题已不单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伴随家庭规模缩小和子女相对减少,必须改变家庭养老的传统模式。对那些失独家庭,政府和社会更有责任及时采取措施,完善社会化养老和救助机制,合力帮助他们在社会的关爱中找到心灵的慰藉,安度晚年。

浅议国家对“失独家庭”的责任

近来,不少“失独家庭”的困囧走进了人们的视野,我的身边也有多家失

去独生子的家庭,听他们痛苦的呻吟,看他们一夜白头的绝望,感知他们无人

分担的精神痛苦,每当节假日,冷冷清清的房间已和快乐绝缘,每当别人的孩

子从他们的眼前走过,他们会痛苦地扭过脸。他们的遭遇给同样是独子家庭的

人们造成不小的心里负担。

我们是和共和国一同成长的一代人,上世纪50年代,还是幼儿的我们和国

家一同的经历了百废待兴、艰苦创业的艰辛;60年代初刚开始长身体就遇到自

然灾害的摧残;60年代后期正当学习知识时遭遇‘文革’浩劫的毁灭;70年代

被红色狂飙所裹挟,离开父母上山下乡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好不容易回城参

加工作,又赶上“计划生育”只生一胎、90年代又遭遇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孩

子刚上大学,又遭遇教育改革学费高涨,难坏了不少下岗分流失业的家长;磕

磕绊绊地在动荡年月中苦苦挣扎地把孩子拉扯大,然而,在即将步入暮年之时,

他们中有一部分人又失去了唯一的孩子“独苗”没了,他们的天塌了、地陷了,

原本想在晚年安享平静的人们,不得不面对失去独子的悲痛,有一位失独母亲

曾说:“坟墓里如果是我,该多么幸福。”的悲怆呼唤,失独了,与社会失去

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篇三
《2014失独家庭补助标准最新政策》

2014失独家庭补助标准最新政策

国家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住建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将城镇“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提到了每人每月340元,并享受一系列关怀政策。

国家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从2008年起,国家全面实施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2012年,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2013年,全中国领取特别扶助金的特扶对象共67.1万人,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的特扶对象40.7万人。

2014年起,中国加大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经济扶助力度,城镇特扶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特扶对象,参保给补贴,医疗享救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支付范围;申请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优先安排。

2014失独家庭补助标准最新政策

一、经济扶助

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五部委发出《通知》提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加大经济扶助力度,做好养老保障工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广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二、保障房优先安排

开展社会关怀活动,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三、城乡医疗

《通知》提出,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四、养老保障

优先入住养老机构

《通知》要求,做好养老保障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篇四
《单独二孩最新政策》

单独二孩最新政策 【“单独二孩”政策各地明年初开始实施】卫计委相关负责人称,明年第一季度有关省、市、区将启动“单独二孩”政策。①符合政策夫妇可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材料到街道乡镇计生办申请再生育。②双方只需一方户口所在省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就可去申请。

“单独二孩”政策是我国生育政策的一次调整。40多年来因计划生育我国累计少生4亿多人,使世界70亿人口日推迟5年,控制了人口过快增加。(央视记者李斌)

相关报道:

全国人大今起将审议“单独两孩”政策

今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召开。本次会议,将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草案”。在人口结构加速老龄化的压力下,“只生一个好”的生育政策,正被“单独二胎”新政替代。与此同时,当年“旨在让公众更好理解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仍存在着。这一奖励费,因大多省份三十多年来维持在每人每月5—30元左右,已渐渐被年轻夫妇遗忘。

有专家提出,该奖励与“单独”放开二胎,以及将来普遍放开二胎的政策趋势“相拧”,到了取消的时候。但对于业已形成的老年独生子女家庭,应提高相关扶助标准,减轻其养老负担。

近日,贴在楼道里的通知吸引了刘先生的注意。

通知提醒,档案放在街道的人可去街道办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

在京工作的刘先生三十多岁,孩子已上幼儿园,这是他第一次知道“独生子

女父母奖励费”这么个概念。

后来,他了解到,当初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交到单位,每月会有5元钱打入工资,这就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根据新京报记者的调查,像刘先生一样,不知道、更没领过奖励的年轻夫妇不在少数。

而由于奖励标准跟不上时代发展,近年来不少人呼吁大幅提高其额度。 如今,中央已放开“单独”二胎,有专家提出,这种鼓励“只生一个好”的政策显得不合时宜。可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鼓励育龄夫妻按政策生育,同时提高对老年独生子女家庭的帮扶。

独生子女费有的不知道有的不愿领

钱云(化名)和丈夫是“双独”夫妇。想生二胎的他们,办理手续时,曾一度被“独生子女奖励费”难住。他们被告知,领过奖励费的,需将其退还,未领取过的,需开具相关证明。

钱云在事业单位,一直有相关奖励。丈夫在外企,从未领过独生子女奖励费。 就是丈夫这份“从未领取奖励”的证明,比钱云的退费还要麻烦。

因为外企没办理过此类证明,怀孕的钱云,从石景山的单位往朝外的北京外企人力服务中心往返多趟,甚至自己提供证明格式,才最终拿到相关证明。

“来回打车的钱,已比我这几年从单位领的独生子女费高了。”钱云向朋友诉苦。

鉴于钱云等人的经历,一些计划生二胎的夫妇,生头胎时干脆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不办理了,这样在申请生二胎时,就可以不开“未领取奖励”的

证明。

但更多的人,是对“奖励费”不了解,或者想领取程序又比较繁琐,“性价比太低”。

林红(化名)是北京一家传媒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她介绍,上千人的公司,10年里仅有60人在单位领取过独生子女费。一个原因,是公司没有独立档案人事权,员工档案只能集中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员工在生孩子前后,人才交流中心不会像有人事权单位一样,提醒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然也无法领奖励。

另外,对于大量没有北京户籍的北漂夫妇来说,光荣证必须到孩子户籍所在地办理,所以即使知道有这个奖励,当事人也未必愿意专门离开北京办光荣证。

日前,新京报记者调查了20位生活在北京、有稳定工作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他们半数没领过独生子女费,大多是不了解这件事,连光荣证也没有。当听说奖励费每人每月大概五元时,则表示“不领也罢”。

奖励标准跟不上时代发展

独生子女奖励费出现于上世纪80年代。

1980年,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以下简称《公开信》)。信中提到,对于独生子女家庭,要给予照顾。各地各单位据此出台了包含奖励费在内的照顾政策。奖励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没工作的则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发放。

到了90年代,各地出台条例,专章要求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除孩子十八(有的是十四、有的是十六)周岁前父母每月可领奖励费外,退休后还可享一次性奖励。

奖励标准全国并不统一,总的来说,额度都不高。

以北京为例,父母双方“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延续了30余年。河南和上海算是现行标准比较高的,前者在2010年由每月10元提高至20元,后者在2011年由原来的2.5元提高至30元。

在央企工作的陈女士介绍,在他们单位,奖励费是作为员工福利发放,工会经费给予补贴,每月50元,已属“高标准”。

独生子女奖励费,并非一直“无关紧要”。

“你小时候,爸妈每月工资只有四五十块钱,十块钱够咱家一个礼拜的伙食了”,1979年出生的陈佳(化名)总听妈妈这么说。

即使到了1991年,那时“一个普通职工月工资100多块,每月多发5块,也是不错的福利。”东城区人口计生委相关负责人回忆。他在北京计生系统工作了20多个年头。该负责人介绍,当时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旨在让公众更好地理解并遵守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

除了奖励费标准跟不上时代变化,一些当时出台的奖励政策,如今也无法执行。

以医药费为例,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依据《公开信》内容,要在就医等方面,照顾独生子女及其家庭。

就此,各地出台了报销城镇企业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的政策。但到了九十年代后期,国企改革,大批企业倒闭重组,公费医疗体系瓦解,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开始实施,这一“优惠”不了了之。

奖励该废除,还是提高?

如今,中央决定启动“单独二孩”新政,各省需修订地方计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这无疑成为计生奖惩等一系列政策完善的契机。

近年来,提高独生子女奖励标准的呼声,不绝于耳。2008年前后,《北京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曾酝酿修订提高独生子女奖励费标准。今年全国两会,仍有人大代表对此呼吁。

但也有专家认为,在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的大背景下,“‘独生子女父母光荣’应逐渐淡出计生部门和公众的思维”。浙江大学人口所研究员尹文耀说。

他指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已提到放开“单独二胎”,以后还要逐渐过渡到“普遍允许生育二孩”。各地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可改为按政策生育奖励。“比如政策允许你生两个,结果只生了一个,就没有资格获得奖励。但奖励标准可以(比独生子女奖励费标准)提高。”

国家卫生计生委咨询专家、南开大学人口所教授原新则建议,“新的生育政策下,各地独生子女费可考虑取消。但对既往政策已形成且无法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可适当提高奖励与养老扶助标准。”

北京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区县人口计生委负责人告诉新京报记者,正在系统内征求修订意见的《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独生子女费的修改并不是重点,“取消‘承诺只生一个’奖励的呼声,比较高。”

他解释,现行条例规定,符合生育二孩条件夫妇,承诺“只生一个”的,一次性给予500元以上奖励。“这种奖励政策明显与时代不相称。”

据了解,多省份有“承诺终身只生一个”,就给予奖励的政策。在人口大省河南,这一奖励标准是每人2000元以上。

失独扶助金亟待提高

为了远离伤心的人和事,年近六旬的昭昭妈妈,9年没回过自己的家。9年前,她的独生子李昭(化名)猝死。如今,她靠着微薄的退休金艰难度日。

全国到底有多少失独家庭,官方尚无明确数字。民进中央曾在提案中写道,

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篇五
《苏州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最新》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06]4号

苏政发[200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次性奖励的对象为2002年12月1日以后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对2002年11月30日前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可参照实行一次性奖励。对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发放标准为2400元至3600元,具体数额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经费来源

(一)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二)兼并、转让、改制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有困难的,由所在地财政解决。

(三)本意见实施前已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所在地财政解决。今后依法实施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四)对转让、改制、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经费负担有困难的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组织实施

对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是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政策,直接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国资、经贸、人口计生、财政、劳动保障、税务、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企业职工了解发放一次性奖励金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增强企业落实这一政策的自觉性。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企业及时兑现奖励金,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主管单位: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办单位: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苏ICP备05068230号

地 址:苏州市体育场路4号 邮编:215006 E-mail:web@mail.szldbz.gov.cn

今年起,我市将对企业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进行一次性奖励,昨天,计生部门进一步公布了具体实施细则。根据细则,奖励对象可在5月4日至5月23日期间前往指定地点进行登记,奖励金将在半年内发放到位。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

此次登记对象包括: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退休人员,由其配偶或子女代为登记;此外,终身无子女的退休人员也可享受此次奖励。2008年1月1日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将待省政府修改《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后按规定执行。

2008年5月4日至5月23日期间,以上退休人员可前往现居住地社区(村)或在苏部省属企业进行登记;居住在外地的退休人员可委托配偶或子女登记,也可进行邮寄登记。登记时,所需证件包括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子女为1963年1月1日后出生,原件或复印件);《职工退休养老证》;子女《身份证》;终身无子女对象须提供《终身无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证明。

如果《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经遗失,可到本人档案中查寻存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或《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独生子女申请表》或曾经领取过独生子女奖励金财务今财务记录签字凭证,上述材料之一的复印件均可作为有效证明。

此外,根据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都能被认定为“终身无子女退休人员”:终身未婚且未收养过孩子;夫妻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过孩子;再婚夫妻中未生育、未收养过孩子又无继子女的一方;丧偶或离婚的一方未生育和未收养过孩子又无继子女;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其孩子在18周岁前死亡又不再生育者。

对养老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奖励对象,奖励金将通过养老金帐户代为发放;其余人员将由人口计生部门委托街道(镇)发放。苏州市人口计生委咨询电话为68266016,68261392。

(摘自姑苏晚报)

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篇六
《失独家庭补助标准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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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家庭补助标准2014 核心提示:失独家庭补助最新政策如何规定补助标准?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具体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

失独家庭补助标准2014

一、经济扶助

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五部委发出《通知》提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加大经济扶助力度,做好养老保障工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广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二、保障房优先安排

开展社会关怀活动,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三、城乡医疗

《通知》提出,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四、养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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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入住养老机构

《通知》要求,做好养老保障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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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篇七
《独生子女费怎能三十年不变》

独生子女费怎能三十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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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南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汇总 面试热点汇总

2014河南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为8月18日至22日,面试时间预计在11月份。考生们在更好地复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的同时,对于2014河南公务员面试也应该提前着手进行准备。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每月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曾经成为整整一代人的家庭记忆。但是,从1982年起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的这一奖励政策,32年来很多省份几乎没有什么变化。5-10元的独生子女奖励,在目前物价水平下,几乎可以忽略。是否干脆取消?抑或存留?已成为一个现实的尴尬问题。

按照现在的消费水平,5-10元还不够塞牙缝的,别说提高孩子的健康水平,连平时买个贵点的玩具、零食都不够。再加上申请和领取独生子女费手续繁琐,如今这项政策的覆盖面正逐渐缩小,很多独生子女家庭已经不屑于领取这点“蝇头小利”。

32年过去了,对独生子女的奖励标准却一直没有变化,究其原因,或许和时下的计划生育形势有关。政策颁布之初,国家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比较高的奖励,主要是倡导一种优生优育的社会氛围。而现在,这种氛围不仅已经大致形成,而且呈现出与奖励政策剥离的趋势。一方面,与居民收入挂钩的高额社会抚养费,让超生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另一方面,生活标准提高和育儿成本增加让越来越多的父母选择了只生一个小孩。这意味着,是否选择独生不再是受奖励政策影响,而是出于对惩罚措施的惧怕和出于生活品质的考量。

同时,伴随着国家放开“单独二孩”政策,倡导更加合理的多层次生育架构将成为政策调控的方向。在这个时候,对独生子女生育进行过度奖励将有可能加重财政负担,与其这样,倒不如顺其自然,让这项政策寿终正寝。这也是一些地方不愿意提高标准的原因。

乍看起来,这种考虑未尝不可,但是实质上它却是奖励思维的产物。1982年,各地根据相关文件中“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的意见,制定了相应的奖励标准,并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那时候政策设计的初衷无疑是奖励先进,推动计划生育政策。而现在独生子女成为普遍选项,如何来奖励这类庞大的群体,已经超出了制度设计的职能。而这种奖励模式本身不改变,即使把独生子女抚育费提高到一定标准,甚至与居民收入挂钩,也将可能陷入工作推进动力不足的泥沼。

然而,这笔费用却远没有到取消的程度。与其他家庭相比,独生子女家庭需要背负更沉重的养老压力,而且在抵抗社会风险上处于天然的弱势。在当前以家庭养老为主的背景下,

一旦失独,父母将会很容易陷入无人养老的困境。即便是独生子女能够健康成长,其父母的养老压力仍要大于其他群体。从这个角度来看,发放独生子女费,用一定的补贴减少他们抚育小孩的成本,与其说是奖励,倒不如说是政府对民生兜底的一种姿态。

独生子女家庭需要的是保障性补贴而不是奖励。事实上,随着我国生育结构逐渐完善,未来倡导独生子女或将不再是政策的主导方向,过去奖励先进的土壤也会逐渐消失。奖励失去理由,全方位的保障则需要及时补位,用独生子女补贴来代替独生子女奖励应该成为有关方面主动承担的公共责任。通过提高独生子女补贴标准,进而对其在就业、养老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建立完善的独生子女家庭补偿、救助机制,可能更符合新的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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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篇八
《员工独生子女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经开亦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员工独生子女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为解决公司员工独生子女的医疗费用报销问题,免除员工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报销条件

一、凡我公司正式员工的独生子女(包含双胞胎、多胞胎)年龄在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的门诊费、住院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可予以按50%的比例在公司报销,已开具分割单的公司按分割单上的未报销金额进行报销,但不超过医疗费总额的50%。

二、新员工在试用期结束转正后,应及时将其独生子女的有关资料送人力资源部备案,报销起始日期从备案之日起开始。员工试用期内,其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报销。

第二条 报销范围和时间

三、医药费的报销范围为在门珍就医费用和住院费,下列费用不在报销范围之内: 1、门诊挂号费;

2、不能提供医疗费用明细的相关费用; 3、属于自费(自付)药的医疗费用; 4、员工子女在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

5、整容整形,美容保健,矫正牙齿,洗牙,营养滋补药品等因非疾病就医的费用; 6、以上非报销项目的范围以国家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最新政策为准。

四、医疗费报销日期为每月15日至2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发生年度内报销,当年12月份发生的费用可顺延至第二年的1月份报销。

第三条 报销流程及注意事项

五、员工报销医疗费前应填写好《医药费报销单》,自行粘贴好相关单据。

六、报销费用时应提供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处方、机打处方等相关就诊资料备查,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无误后退还给员工保存。

七、门诊诊疗费用专用收据需加盖有医院收费章和详细日期。

八、员工独生子女医疗费经人力资源部审核金额、财务部审核票据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给予报销。

九、员工独生子女医疗费报销完毕后,由公司财务部为员工开具费用分割单。 第四条 未尽事宜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证明

注:原始单据留我单位存查。 经办人: 经手人: 单位盖章

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证明

注:原始单据留我单位存查。 经办人: 经手人: 单位盖章

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篇九
《最新2014全国福利及补贴规定的税收法规汇总》

各地福利及补贴相关税收法规汇总

福利及补贴的一般性规定

全国性文件----《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纳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

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

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

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

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 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

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

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

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

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

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

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

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

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确定。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

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

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

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三、关于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征税问题

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一般应将全部奖金或年

终加薪、劳动分红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并计算后提

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加当月份工资、薪金,

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份工资、薪金

加上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

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免予征税。

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

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

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

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全国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

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

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

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

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贴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区关于通讯费的要求

天津市

《天津市地税国税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

一、通讯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二、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务或职称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三、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能够提供证明差旅起止时间、地点等合法凭证的,按差旅费管理办法发放的差旅费,准予扣除。

四、职工住宿租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七、职工交通补贴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十、职工食堂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浙江省(不含宁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

[2001]118号)

一、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2.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3.既按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事业单位必须事先将本单位通讯费补贴的具体方案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否则一律不得予以扣除。

北京市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京地税个[2002]116号)

一、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全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

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海市

(已失效)《上海市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3]135号)

纳税人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可选择据实列支或包干使用的方法处理,但不可二种方法混合使用。采用包干使用方法的纳税人,应制定办公通讯费包干使用方案,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包干使用办公通讯费的方案,由纳税人根据企业经营业务需要并参照市政府制定的市级政府机关通讯费标准制定。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无关人员的通讯费不得税前扣除。

广东省

《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01号)

1.上述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未有统一规定前,省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纪发[2002]31号,见附件1)第二条规定的通讯费补贴标准执行;市(区)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广州市财政局、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监察局《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财行[2006]283号,见附件2)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2、除上述第一点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第四点的规定,其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江苏省(含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

(已失效)(苏国税发[2003]第147号/苏地税发[2003]163号)

各地区关于通讯费补贴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据真实、合法凭证据实扣除,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向职工发放的现金不得税前扣除。

山东省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

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公务通讯补贴,同时又在单位报销相同性质通讯费用的,其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凡发放公务通讯补贴的单位,应将本单位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文件或规定等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人收入项目的管理,对于擅自改变工资构成,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福建省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9] 38号)

关于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除按我省通讯工具改革的有关规定配发并在规定额度内按实报支话费外,各地区各单位发放的代金或自行确定的其它通信补贴应并入个人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辽宁省(不含大连)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2007]5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4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为其职工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通讯费用,可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依据合法有效凭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河南省(河南省国税网)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3]18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相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暂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1.允许税前扣除通讯费用的职工是指其工作业务与企业经营管理有直接关系的职工,其通讯费用是办公业务必需的;

“2.职工税前扣除的通讯费用不超过每人每月200元,且有真实的通讯费用发票;对职工的通讯费用凡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以上规定中税前扣除的通讯费是以员工的数量和费用的总量来计算的。无论是单位的还是个人的,也不论每个人的费用是否超过200元,只要总量不超过即可。

四川省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川国税函[2004]108号)

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每人每月100元以内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目前四川省暂未制定扣除标准,因此暂不作扣除。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的文件规定,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扣除标准的,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税。

沈阳市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未对企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通讯补贴要并入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党政机关的通讯补贴标准企业不得比照执行。

吉林省

(已废止)《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51)企业职工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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