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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假规定2016

2016-01-08 08:36:30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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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新婚假规定2016》,供大家学习参考。

新婚假规定2016篇一
《2015最新国家法定婚假规定》

2015最新国家法定婚假规定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初婚公民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晚婚初婚者可享受15天晚婚假(包含3天法定婚假);二婚者只可享受3天的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2015最新国家法定婚假规定。

国家关于婚假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婚假和路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也就是说,带薪休假。如果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规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会额外得到7天假期的奖励。如果晚婚者在城镇里居住但是没有工作的,或者是私营企业的老板,一般由居委会或者镇政府给予相应的晚婚奖励。如果晚婚者是私营企业的雇员,老板也应当给他们婚假,假期时间和在国有企业一样。 二婚婚假规定

二婚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应享受婚假待遇。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职工享受三天的婚假。对于再婚者的婚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曾有明确答复,

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2015年二婚婚假规定如下:

一、享受二婚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婚假天数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正常情况下,婚假最长三天,晚婚的具体婚假时间现在一般依据的是各省或者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己规定的,全国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

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应享受婚假待遇。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职工享受三天的婚假。对于再婚者的婚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曾有明确答复,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晚婚晚育奖励

(一)晚婚奖励政策

1、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

2、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单位在自行规定时,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

(二)晚育奖励政策

1、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必须有女方所在单位出具晚育的证明。

2、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3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3、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单位在自行规定时,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

通过律师365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婚假内容,是不是很多看官都了解了

2015最新国家法定婚假规定呢?其实很多时候劳动者是享有很多福利待遇,法律方面是有明确规定的。

新婚假规定2016篇二
《2016劳动法公休假规定》

2016劳动法公休假规定

一、年休假的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如何进行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1、单位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2、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3、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综上所述,本案中,年休假由单位统筹安排,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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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假规定2016篇三
《2016全国各地晚婚的婚假是多少天?》

2016全国各地晚婚的婚假是多少天?

晚婚的婚假是多少天?这是很多即将要结婚的新人想要了解的。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条令,符合晚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但是各地婚假规定并不一致,所以假期也是有所差别的哦,接下来就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婚假5天+晚婚假10天=15天

1、一、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

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二条 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

第四十二条 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实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六条 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

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三十六条 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第三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新婚假规定2016篇四
《2013年最新全国各地婚假规定》

2013年全国各地婚假规定一览表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 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陕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接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二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二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8天

“第三十六条 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

中国人民解放军: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八条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四十八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_

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

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江西省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条 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

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宁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一条 (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资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农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当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增加的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以及看护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

“第四十二条 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实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第二十五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 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 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的农村义务工。”——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新婚假规定2016篇五
《2016年退休新规定 退休年龄速查 速算》

退休年份

2016

2017

2018退休年龄50.55151.5出生年份1965.519661966.5举例说明:某一先生1979年出生,查对照表,2043年举例说明:某一女士1969年出生,查对照表,2023年退休,当年54201952

202052.5

202153

202253.5

202354

202454.5

202555

202655.5

202756

202856.5

202957

203057.5

203158

203258.5

203359

203459.5

203560

203660.5

203761

203861.5

203962

204062.5

204163

204263.5

204364

204464.5

20456519671967.519681968.519691969.519701970.519711971.519721972.519731973.519741974.519751975.519761976.519771977.519781978.519791979.51980

043年退休,当年64岁对照表,2023年退休,当年54岁

新婚假规定2016篇六
《2016新驾考扣分规定》

2016新驾考扣分规定

《规定》对考试收费进行了明确:严禁以各种名义,向驾校、考试场收取费用。取消驾驶人考试场向学员收取的科目一、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服务费40元,科目二、三考试服务费80元。建立驾驶人考试监督员队伍,从全市驾培机构公开选择一批思想品德好、公道正派、精通业务的管理人员或教练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由支队聘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督员,对各考试场的考试工作进行现场监督。

"不超3千8违者罚200万",据悉这是考驾照费新规定中的内容。在最新的获取C照费用标准中,培训和考试费用将不会超过3300元,即便是加上体检费、工本费等,最终总的费用也会控制在3830元内。如果驾校胆敢再收取其他费用,将面临最低5000元,最高200万元的沉重处罚。

2016年1月1日新的《机动车驾驶证使用规定》就要开始执行了。发现有扣分处罚的条款非常多,粗略算下来有27条最容易被罚,如果全犯了要扣掉126分。想想我那只有12分的驾照,这必须是一件大事,不废话,下面就给大家讲讲整理好的"驾照新规"扣分细则, 请大家看了务必分享

● 以下5种违规 扣12分

1、高速公路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调头:在高速公路倒车、逆行这简单就是祸国殃民、害人害己、破坏社会稳定、破坏人民关系和睦最恶劣行径。

2、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修改):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由原来扣6分改为扣12分。10次车祸9次快,我国绝大部分的车祸都因为车速过快造成的。所以对超速驾驶的处罚加重,是举脚赞同的好主意。

3、酒驾醉驾:酒驾除了扣分外,还并处扣证6个月,罚款2000元以下。醉驾则并处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驾照。

4、事故后逃逸但未构成犯罪:这里重点解释一下什么是事故后逃逸,但未构成犯罪:事故逃逸后,未造成人员重伤也未造成30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就不构成犯罪,反之,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的财产损失达到30万以上就构成了犯罪。

5、未悬挂、伪造、变造、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修改):这里需要特别提醒一下,安装车牌号现在也有明确而且详细的标准。如果车牌安装不符合规范,也会处扣12分处罚。

● 以下4种违规 扣6分

1、驾驶证被暂扣后继续驾驶:驾驶证被暂扣后,一定不能再次驾驶。否则会再次扣6分,整个处罚就是重上加重了。

2、在堵车时占用应急车道行驶:应急车道又叫生命通道,是当道路有事故发生,让救护车、清障车快速前往处理时预留的专用车道。平时大家都好好地遵守着,但是一预到大塞车就都不管不顾了。

3、未按规定避让校车的(新增):这次的《驾照新规》增加了一条规定,校车拥有道路使用优先权,也就是说私家车要避让校车先行,否则扣6分。校车先行的规定,在国外早已经出现并执行多年,现在国内也同样开始重视,这是举国共庆的好事。

4、闯红灯(修改):闯红灯的处罚也更加严厉了,由以往的扣3分改为扣6分。关于闯红灯的危险,已经讲过千次万次了这里就不再重提。

● 以下9种违规 扣3分

1、经人行道未减速、停车、避让行人:我国的交规中是优先保护行人的,所以当你驶经人行横道、斑马线时,一定要减速避让行人,必要时刻也可以停下车等待行人通过。

2、高速公路匝道超车:匝道本身就比较狭窄,强行超车极容易产生刮蹭事故。而且大部分匝道都伴随着大幅度过弯,加速超车时容易因为离心力而失控翻车。所以请各位谨记匝道不要超车,扣分事小,车祸事大啊。

3、未按照禁止标线指示行驶:禁止标线包括有黄色单、双实线;禁止转弯、直行、调头等,如果违反规定驾驶将面临扣3分的处罚。

4、转弯车未让直行车或行人先行:国内的道路设计当中,右转车辆不受信号灯影响。如果刚好又有人行横道的话,就会看到行人与右转车互相抢道的混乱场面。为了避免事

故纠纷,明令规定转弯车辆必须让行人先行。

5、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车未让左转车先行:因为国内驾驶室是设置在左边,左转车辆的右边会形成视角盲区。如果有右转车辆不避让的话,就会发生碰撞事故。

6、不按规定道路行驶:在高速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道路行驶,给予扣3分处罚。例如在快速车道慢速行驶。

7、超速驾驶但未超过限速50%:不同程度的超速驾驶有不同程度的处罚,如果未超过限速的50%,只会扣3分。

8、未给特殊车辆让行:在国外,当救护车、救火车的信号声响起时,道路上的车辆都会马上靠边停车让行。这是社会群众整体素质高的表现,因为他们都知道这些车是去救命、救灾的。所以无论是否扣分处罚,大家在遇见救护车、救火车这些特殊车辆时,请及时避让。

新婚假规定2016篇七
《2016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最新版》

2016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最新版

新劳动法关于病假工资是如何规定和计算的呢?下面为大家整理了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新婚假规定2016篇八
《2016中小学校服管理新规定》

2016中小学校服管理新规定

近一时期,部分地区出现了"毒校服""丑校服"情况,影响孩子身心健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成为热点焦点,亟待对中小学校服管理进一步规范。相关部门先后组织6个调研组赴10余省份开展校服工作专项调研,并整理分析各地反映的问题和已出台的校服管理文件;专门组成多部门及有关专家参加的起草组反复论证,广泛征求了32个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部分学校校长、教师、学生的意见,反复修改完善。

《意见》认为,校服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严格依法进行校服企业登记注册,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明标识"制度,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鼓励实行双送检制度;学校要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选用学校要建立家长、学生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加强校服采购管理,加强采购公示,实行采购备案,同时依法严厉查处违规生产企业和销售商,建立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各地要逐步使更多学生能够穿着校服,提倡对家庭贫困学生等群体无偿提供校服。

很长一段时期,我国中小学生的校服设计及美观问题也备受关注。《意见》要求各地逐步健全校服式样推荐评议制度。可开展校服遴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式样设计。

有专家也指出,此次意见提出"购买校服遵循自愿原则","立足生态环保探索校服回收利用机制"等措施,在贯彻实施中依然是难点,可行性仍待论证。

据悉,国家标准委于近日同步发布了关于中小学生校服的国家标准。教育部教育装备研究与发展中心开展了"最美校服"征集活动,近期将公开评选。

新婚假规定2016篇九
《2016考研注意:考试规定和公告新变动》

2016考研注意:考试规定和公告新变动

网上预报名时间提前

2015年考研预报名时间是9月25日至9月28日,而今年考研预报名时间提前了一天,为9月24日至9月27日。网上正式报名的时间没有变,即10月10日至10月31日,准备预报名的考生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现场确认时间不再统一

去年全国统一的现场确认时间,而今年的《公告》规定现场确认时间的具体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报考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这就要求考生要及时关注本省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发布的公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现场核对并确认,逾期不能补办。 准考证打印时间提前

准考证打印时间提前了一天,今年的准考证打印时间为12月14日至12月28日。 退役士兵专项招生计划

根据规定,2016年起,国家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该计划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专项专用,不得挪用。

中医考试科目变化

初试科目一般设置四个考试科目,即政治、外国语、专业基础和专业综合。而部分专业仅需要考三门科目,需要考三门科目的专业学位硕士今年相较于去年多了一个中医硕士。 《公告》和《规定》对各方面的考研信息做了一个全方位的详细规定,感兴趣的考生可以将这两个文件详细解读一下。

进入9月中后旬,考试时间也越来越近,考试大纲发布在即,考生们也需重点关注。欢迎大家关注中公考研网,了解更多大纲信息。

随着天气渐渐转凉,秋季的脚步临近,考研人告别酷热的8月,在不知不觉中进入到秋季强化阶段。在这一关键时期,不论从身心上还是复习备考,考生都进入了疲惫时期,因此一定要学会适当调节自己的情绪,考研人从不言放弃。中公考研特为广大学子推出2016考研秋季集训、专业课一对一、精品网课、vip1对1、系列备考专题,针对每一个科目要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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