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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假

2016-01-08 09:10:10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二胎假篇一《为生二胎假离婚 遇新欢变真离婚》 ...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二胎假》,供大家学习参考。

二胎假篇一
《为生二胎假离婚 遇新欢变真离婚》

为生二胎假离婚 遇新欢变真离婚

法院判男方补偿女方10万元,购置的小车归女方所有

有的夫妻为了多买一套房而“假离婚”,有的则为了拆迁时多分回迁房而“假离婚”,还有的夫妻为了规避计划生育政策而“假离婚”。但有时,“假离婚”当事人会变成“假戏真做”——不久前,广州市萝岗区法院就受理了一宗夫妻双方为了生育二胎而假离婚的案件,男方离婚后遇到新欢,假离婚成了“真离婚”。

生二胎年余 男方有外遇

原告阿珍诉称,自己与阿强于2000年登记结婚,并在2002年生育了女儿小飞,一家三口的小日子本来过得红红火火。

2008年1月,阿珍发现自己意外怀孕了,自己与阿强都很想将这个孩子生下来。但是考虑到双方均为萝岗区某医院正式职工,为避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双双被开除,两人便于两个月后办理离婚登记。7个月后,儿子小云出生了。

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仍保持着夫妻关系,共同抚养两名子女,且共同出资在阿强父母名下的宅基地建筑了3层半房屋以及购买汽车一辆。但阿强自2010年开始拒绝支付任何家庭费用和抚养两名子女,并与其他女性建立了恋爱关系。

阿珍认为,自己在离婚后与阿强的共同生活期间作出巨大牺牲,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后共建的房屋及购买的车辆所有权归自己,被告阿强抚养小云并独自负担抚养费;阿强一次性补偿自己15万元。

离婚后曾签订两份协议

萝岗法院经调查了解到,原来,在儿子小云出生后一年多,阿珍发现阿强的行为有些怪异,常常会三天两头不回家,她在外边也听到了“阿强又有了新欢”的传言。阿珍怕没有婚姻关系作为保障,阿强会变心,便与阿强达成了一份协议。

第一份协议约定:阿强与阿珍于2008年2月29日因计划外生育儿子,双方协议离婚。但双方离婚后仍保持夫妻关系,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离婚后

的财产为共同拥有,阿强每月支付6000元作为家庭使用。如阿强拒绝支付,阿珍有权向阿强追付此笔费用。

协议签订后,阿强的行为并没有收敛多少,于是在阿珍的要求下,二人于2014年又签了一份协议。

第二份协议约定:阿强、阿珍于2008年2月29日因要计划外生育儿子,双方协议离婚,现双方达成共识,儿子、女儿归男方抚养,离婚后共同建造的房屋和小车归阿珍所有,另支付10万元给阿珍作为补偿。

可惜,这份更为苛刻的协议并未留住阿强的人和心,当年8月,阿强与其新欢缔结了另一段婚姻关系。阿珍遂将阿强诉至法院,要求履行上述协议。

阿强辩称,自己与阿珍是因为感情破裂才协议离婚的,在离婚后才发现阿珍已经怀孕。自己出于守信和责任,才继续在经济上和生活上都对阿珍进行照顾。至于自己与阿珍签订的两份协议,均是阿珍以“向单位举报自己超生”为要挟的情况下签订的,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

子女随父亲 房屋归男方

女方离婚时已拿了另一套房

萝岗法院认为,阿珍向萝岗区某医院举报阿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不属于宣扬他人隐私或捏造事实,阿强主张其受原告胁迫、违背真实意思而签订两份协议书的理由不成立。

法院认为,阿强与阿珍在办理离婚手续后还生活在一起,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且应当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阿强承诺补偿阿珍10万元以及所购置小车归阿珍所有,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另双方婚后共同建造的房屋,考虑到两个子女均随阿强生活,阿珍无需支付抚养费,且阿珍在离婚时已取得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套房屋的产权,为保障阿强与两个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该房屋应由阿强使用。但是,阿强应支付对应的10万元给阿珍。

法官表示:“假离婚”同样受法律保护,如果对方见异思迁,另一方将是事件的受害者和牺牲品。同时,“假离婚”的起因,几乎都是为了规避各种社会管理秩序,或者是侵害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是于法不容的。(记者林霞虹 通讯员邓布兰)

二胎假篇二
《如何规定第二胎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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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定第二胎产假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 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第二胎产假如何规定?

1、生育二胎需要符合一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依法取得再生育证明之后即为计划内生育。除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外,无论第几胎,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均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产假等福利待遇。

2、二胎产假的长短

不管是一胎还是二胎,单胎顺产为90天,难产或多胞胎各相应增加15天。《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是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从上述规定来看,生育二胎不是晚育,晚育假三十天和其配偶的晚育护理假三天无法享受。当然,如果单λ能多给你30天晚育假,那就更好了。如果单λ批准的话,你还可以申请两个半月的产前假,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以前月工资性收入的80%。

3、产假期间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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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如果本人工资标准高于社会保险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仍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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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假篇三
《再婚、二胎假期规定及政策》

关于再婚、单独二胎的相关假期待遇及政策 声明:此文件仅为个人学习资料,相关资料由网上收集,未经权威认定,仅供参考!若有遗漏或错误,请有心的朋友及时指正并补充,及时分享、利他!感谢··

国家关于婚假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婚假和路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各地婚假——附表:..\国家对婚假的规定.doc

再婚婚假规定:享受法定婚假

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应享受婚假待遇。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职工享受三天的婚假。对于再婚者的婚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曾有明确答复,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年再婚婚假规定如下:

1、享受再婚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2、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再婚家庭:如果一方是初婚且达到晚婚年龄,另一方是二婚,那么初婚方仍享受晚婚假 备注:正常情况下,婚假最长三天,晚婚的具体婚假时间现在一般依据的是各省或者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己规定的,全国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 晚婚晚育奖励

(一)晚婚奖励政策

1、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

2、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单位在自行规定时,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

(二)晚育奖励政策

1、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必须有女方所在单位出具晚育的证明。

2、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3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3、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单位在自行规定时,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

比法定婚龄(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晚三年初次结婚就是晚婚,能享受晚婚假·

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女方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略有不同)为晚育,能享受晚育假 (辽宁省除外:辽宁省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属于不能按照晚育享受奖励的两种例外情况:

1.享受奖励的前提必须是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即女方不能未婚先育。 晚婚假,双方可以享受,同时达到法定晚婚年龄,双方同时享受,若只有一方达到,那达到方者享受晚婚奖励! 晚育假,只能一方奖励,通常是女方,和产假一同休·

陪产假(护理假)是女方晚育生产时,特定给男方享受的,一般7天,具体多少,请参考各地执行政策,如下:

附表:全国主要城市晚育假规定(一览表).doc

关于依法二胎的政策

多地规定女方生育单独两孩不享受30天晚育假:

湖南: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但生育“单独两孩”夫妇不能享受晚育假和男方看护假。

深圳:生育“单独两孩”的夫妇,不能享受30天晚育假,也不能享受男方10天看护假。

福建: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98天”,合法生育“二孩”不再享受晚育假。

江苏:晚育假只能享受一次。不管是“双独”还是“单独”生二孩的,都不会再有晚育假。同样,男方也没有护理假了。

重庆:《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不能享受增加晚育产假(20个工作日)的待遇。

四川:生育“单独两孩”的女职工不能享受30天的晚育假,同时男方也没有15天的看护假。

湖北:单独夫妇依法生育"二孩"可享产假和生育保险待遇。 据介绍,生育"单独二孩"的女职工至少可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云南:经批准生育"单独两孩"者,仍享有国家98天的法定产假;是晚育的仍享有给予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护理假7天。

吉林:《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多处进行了修改,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的天数由原来的90天增加到98天,对大月份终止妊娠对象,对照产假规定享受98天产假。

江西:生育“单独两孩”的女职工不能享受30天的晚育假,同时男方也没有15天的看护假。 山东:依法二胎,没有晚育假,男方没有护理假。

上海:单独二胎,没有晚育假,男方没有护理假。 浙江:单独二胎。没有晚育假,没有男方护理假(陪产假) 广东:单独二胎。没有晚育假,没有男方护理假(陪产假) ——未完待续

二胎假篇四
《二胎产假》

1.有些地方有晚育假,但不适合二胎, 生育二胎不是晚育,晚育假三十天和其配偶的晚育护理假三天无法享受。各地可能有不同,可咨询所在地计生委。 2.产假第二胎是怎么休假的

5.4.1 产检假 ·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5.4.2 产假 ·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水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父母双方系独生子女的(产妇及丈夫均为独生子女),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二胎假篇五
《国家关于女职工二胎产假的规定》

1、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2、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2条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四十七条第一款(一)、(二)、(四)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记过的行政处分,3年内不得评为先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缴纳后3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三)产假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

4、:《劳动部就处理劳动争议有关政策问题解答》二十、怎样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第四条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此,1989年劳动部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中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1990年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复函》(劳办计字(1990)21号)中进一步明确“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在处理有关女职工在“三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应全面理解、适用以上有关法规和文件。

5、依据劳动部上述解答针对女职工特别加了一个定语“实行计划生育的”,可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是合同续延到哺乳期满的条

6、《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可见,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只要有怀孕和生育的事实,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单位都应当无条件批准。

7、单位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怀孕流产能否请产假: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怀孕,流产可以享受产假,但不能享受产假待遇。产假和产假待遇是不同的概念。

8、产假是法定的,但产假待遇是生育保险待遇中的一部分。它是以建立在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二胎假篇六
《二胎产假》

今年25岁的某家纺公司女职工刘某,婚后生育一女(23岁后生育)。由于该女患有非遗传性残疾,2009年在取得合法手续后,刘某生育了第二胎。

问题:刘某能否享受晚育待遇?

回复:合法生育二胎是否享受晚育待遇

山东这边是这样规定的,请参考:《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据此,刘某虽然超过了23周岁,也取得了合法手续,但其生育的是第二胎,不符合晚育规定,因此不享受晚育待遇,也就是说不享受《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的60天晚育假及其60天的生育津贴,但仍可以享受90天产假及90天的生育津贴,并按规定申报生育医疗费。

二胎假篇七
《单独生二胎产假减30天可享生育津贴》

二胎假篇八
《二胎产假多少天2015年》

二胎产假多少天2015年

自从二孩政策开放后,不少家庭都打算再生一胎,但是对于职工妈妈而言,二胎产假多少天2015年?生二胎还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这些都是问题,小编介绍,按国家规定,生二胎产假只有98天,3个月多一点而已。另外,第一胎男方有10天左右的陪产假,但二胎是一天假也没有的。

按国家规定,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合计128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据了解,根据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这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生育一孩时能够享受的奖励性产假形成了鲜明对比。生育一孩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叠加享受包括晚育奖励产假和独生子女奖励产假等在内的奖励性产假后,总产假天数远远超过98天。

那么,生二胎产假工资如何发放?小编介绍,生育津贴跟产假是直接挂钩的,他俩是一对好基友。所以,产假少了30天,生育津贴也少了30天的补贴。 根据现行生育保险政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在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只要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不间断正常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就可以报销生孩子的费用。也就是说,不管你是生第几个,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有准生证的,费用都可以报销,报销标准都一样。 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如果本人工资标准高于社会保险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仍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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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假篇九
《二胎产假及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

二胎产假及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

一、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该规定的第七条规定了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另外无论二胎是否符合计划生育的规定都不享受晚育假,所以女职工二胎可享受98天产假。

二、生育保险待遇 如果二胎符合计划生育的规定,那么女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与一胎无异。只是生育津贴与产假挂钩,由于二胎不能享受晚育假,所以只能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如果二胎违反了计划生育的规定,则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相关法规:《江苏省生育保险规定》第23条:“下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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