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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名言

2016-02-04 10:19:50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法家的名言篇一《中国古代法律格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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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名言篇一
《中国古代法律格言》

中国古代法律格言 一、管子是我国古代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和经济学家。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制、国家转型的关键时期,诸侯各国的思想家进行着激烈的思想大论战。儒家、法家、道家、墨家等学派在治国方略的选择和运用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其中核心的是法家的“德治”与“法治”之争,而最早提出“法治”主张的思想家是时任齐国国相的管仲。管仲推行了一系列社会变革措施,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治国理论,即以法治国的主张。作为法家的重要代表之一,管子的思想丰富而有影响力。《管子》主张以法治国,执法公正,同时,也非常重视“德”对民众的教化功能,充分认识到人民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管子》治国理民的思想方略。

1、“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明法解》)

释义:法是治国的标尺,是社会的客观准则,如果没有法,国家就将混乱不堪,人们的行为将没有规矩约束,法之所以这么重要其根据在于法本身是公平正义的。

2、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管子•任法》

释义:这是对周朝“刑不上大夫”、“刑有等级”制度的巨大挑战,他要求君主和官吏在适用法律上要“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因为法律是公平的,法在根本意义是代表国家的整体利益的,是统一天下的最高标准。管仲将法律称为“公法”,认为法具有最高权威,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功能,任何社会成员都不能置于法外,凌驾于法律之上。即使法自君出,但是法律高于意欲,君主也应带头遵守法律,君主不得随意更改法律,也应有悟守法律的义务,并要求官吏和百姓同样遵守法律。

3、法律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管子•法禁》

释义:君主大臣和百姓平民同样应当遵从法律。

4、“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管子•任法》 释义:法是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在法律面前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5、“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管子•明法解》

释义:作为法家先驱的管仲以尚法、重法而著称,他反对西周把“礼治”作为政治生活的最高准则,主张治理国家应当以法为依据,任法而国治,舍法而国乱。

6、人主之所以令行禁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故上令于生利人,则令行;禁于杀害人,则禁止,令之所以行者,必民乐其政也”《管子.形势解》

释义:要立治民之刑、法,必先符合民情,为民所乐,才能“令行禁止”,可谓从

心理上把握住了“治民”的要害。

7、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管子.版法解》

释义:在国家的管理过程中,法是一种十分具体的工具。如何正确地使用法,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危。要执法必严,执法公正。

8、法者,定分止争也。

释义:典出《管子•七臣七主》“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定分:确定名分。止争:止息纷争。法律中常用这个词语表示确定物的权属。

二、孟子(约前372~前289),战国时期伟大的思想家,儒家的主要代表之一。名轲,邹(今山东邹城市)人。约生于周烈王四年,约卒于周赧王二十六年在孟子生活的时代,百家争鸣,“杨朱、墨翟之言盈天下”。孟子站在儒家立场加以激烈抨击。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思想,提出一套完整的思想体系,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被尊奉为仅次于孔子的“亚圣”。

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德治思想,发展为仁政学说,成为其政治思想的核心。他把“亲亲”、“长长”的原则运用于政治,以缓和阶级矛盾,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

孟子把伦理和政治紧密结合起来,强调道德修养是搞好政治的根本。他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后来《大学》提出的“修齐治平”就是根据孟子的这种思想发展而来的。

孟子哲学思想的最高范畴是天。孟子继承了孔子的天命思想,剔除了其中残留的人格神的含义,把天想象成为具有道德属性的精神实体。他说:“诚者,天之道也。”孟子把诚这个道德概念规定为天的本质属性,认为天是人性固有的道德观念的本原。孟子的思想体系,包括他的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都是以天这个范畴为基石的。

1、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 《离楼上》!

释义:只有善德不足以处理国家的政务,只有法令不能够使之自己发生效力。意谓治理国家必须把行善政与行法令结合起来。

2、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 释义:有一定的产业收入的人才有一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没有一定的产业收入的人便不会有一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假若没有一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就会胡作非为,违法乱纪,什么事都干得出来。

三、 韩非子是法家创始人,主张依法治国人人平等的原则。后来法家发展成霸

道思想,与孔孟之道儒家思想演变出的王道思想,共同用于社会治理之道。韩非子生活于公元前3世纪,是战国后期韩国的王族,他口吃,不善言辞却善著书。 韩非子生活的时代,韩国国势日益削弱,他出于爱国心,屡次上书韩国国王,建议变法,主张统治者应当以富国强兵为重要任务;但国王并没有采纳。于是,他根据历史上治国的经验教训和现实社会状况,写出了《五蠹》、《孤愤》、《内外储说》、《说林》、《说难》等十余万字的政治论文,辑为《韩非子》一书。他的这些论文在韩国不受重视,却传到当时的强国秦国,很受秦始皇的喜欢。秦始皇举兵攻韩国,韩国国王派遣韩非出使秦国求和,秦始皇留下他准备重用,当时任秦国丞相的李斯是韩非子的同学,深知韩非子的才能高过于他,出于嫉妒,于是向秦始皇进谗言诬陷他。秦始皇听信谗言,将韩非子投入监狱并毒死了他。

韩非子的主要著作《韩非子》是先秦法家学说集大成者的著作。这部书现存五十五篇,约十余万言,大部分为韩非自己的作品。当时,在中国思想界以儒家、墨家为代表,崇尚“法先王”和“复古”,韩非子的法家学说坚决反对复古,主张因时制宜。韩非子攻击主张“仁爱”的儒家学说,主张法治,提出重赏、重罚、重农、重战四个政策。韩非子提倡君权神授,自秦以后,中国历代封建专制主义极权统治的建立,韩非子的学说是颇有影响的。

1、言无二贵,法不两适。

释义:除了君主的命令,没有第二尊贵的言论,国家的法令不能同时迎合公私双方。

2:一民之轨,莫如法;厉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若刑。刑重,则不敢以贱易贵;法审,则上尊而不侵

释义:统一人们的行为规范,没有比法律更好的;整饬官吏,威慑民众,消除荒淫怠惰的行为,禁止欺诈虚伪的风气,没有比用刑更好的。刑罚重,低贱的人就不敢侵犯高贵的人;法律严,君主就受人尊重而不被侵凌。

3、“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韩非子·五蠹》 释义:要根据今天的实际来制定政策。

4、“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

释义:制定了“法”,就要严格执行,任何人也不能例外。

5、黄帝有言曰:上下一日百战

释义:没有制度、规则、法治的约束,没有人民的主权、治权,上下一日百战的戏会没完没了地上演

6、故明主之治国也,明赏(释义:明确地行赏),则民劝功(释义:劝勉立功);严刑,则民亲法(释义:重视刑罚)韩非子主张实行严刑峻法。

7、故治民无常,唯法为治。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释义:治理臣民没有永恒不变的常规,只有用法律。法律随时代而变化则社会稳定,治国的措施适应社会现实,就会发挥作用。(法家眼睛向前看,主张变法)

8、行义示则主威分,慈仁听则法制毁

释义:表彰个人品行,就分去了君主的威势;听信于仁义说教,就败坏了法制

9、明主之道,臣不得以行义成荣,不得以家利为功,功名所生,必出于官法。 释义:英明君主的治国之道是,臣民不得因给私家谋利而得到功名,功名的取得,必须根据国家的法律。

10、峻法,所以禁过外私也;严刑,所以遂令惩下也

释义:峻法是用来禁止过失、排除私心的,严刑是用来执行命令、惩罚臣下的

11、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释义:法律不会奉迎显贵臣子,就像墨绳不会避绕木头的弯曲之处一样。

四、法家另一代表人物商鞅:商鞅战国时期政治家,思想家,著名法家代表人物。“少好刑名之学”,专研以法治国,受李悝、吴起等人的影响很大。

1、名言: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 释义: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2、 禁奸止过,莫如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国无刑民,故曰明刑不戮。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所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其乱也 ——《商君书·赏刑篇》

其他:

1、„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清.纪昀《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2、有此上士,则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东汉.虞延

3、惩其未犯,防其未然 长孙无忌《唐律疏议》

4、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 ——司马迁《史记·太史公自序》

5、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所贵良吏者,贵其绝恶于未萌,使之不为非,非贵其拘之囹圄而刑杀之也 —— 西汉.桓宽《盐铁论》

6、 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沈家本

法家的名言篇二
《法家思想》

法家的名言篇三
《韩非子名言》

韩非子名言

1.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法一定要让人明了,而术一定不能被人觉察)

2.虚则知实之情,静则知动者正。(臵身事外,才会看清真相;保持冷静,才能制定出行动原则)

3.虚静无事,以暗见疵。(保持虚静无为的状态,往往会从隐蔽的角度得知他人的行为漏洞)

4.故去喜去恶,虚心以为道舍。(所以应该将亲近好厌恶等情绪一并抛弃,才能成功地使用权谋之术)

5.君无见其所欲。(君主不应该表露自己的喜好)

6.去好去恶,臣乃见素;去旧去智,臣乃自备。(君主隐藏自己的好恶,才会得见臣下的本来面目;抛去旧有的成见,不显露自己的智慧,才会让臣下各守其职)

7.人主好贤,则群臣饰行以邀君欲,则是群臣之情不效。(君主喜欢任用贤能之士,那么臣下就会自我粉饰迎合来君主)(说明∶还是让大家各司其职,别把希望寄托在个别的贤能之士身上,防止权利的偏移)

8.群臣见素,则大君不蔽矣。(群臣本来的面目显现出来,那么君主就不会收到蒙蔽了)

9.是故去智而有明,去贤而有功,去勇而有强。(不用智慧可以明察,不显贤能可以成就大业,不逞勇武依然强大)

10.见而不见,闻而不闻,知而不知(看见就好像没看见,听到好像没听到,知道好像不知道)

11.君见恶,则群臣匿端;君见好,则群臣诬能。(如果是君主所厌恶的,那么群臣就会将其隐匿起来;如果是君主所喜好,那么群臣就会弄虚作假来迎合)

12. 倒言反事以尝所疑。(故意正话反说或正事反做,来试探臣下)

13. 制在己曰重,不离位曰静。重则能使轻,静则能使躁。(权柄在手就是所说的重,不离本位就是所说的静。持重者能够控御轻浮者,宁静者能够克制急躁莽撞)

14.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具体事务交由各级负责人去执行,而君主应保证中央权力的巩固。只要君主能在准确把握全局,那么四方的臣民就会效劳)--国家的大权,要集中在君主(“圣人”)一人手里,君主必须有权有势,才能治理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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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众人助之以力,近者结之以成,远者欲之以名,尊者载之以势。(众人会全力帮助 他,身边的人乐于结交他,远方的人真心赞誉他,权高位重的人也会推崇他)

16. 君人者释其刑徳而使臣用之,则君反制于臣矣。(君主听凭臣下私自施予刑罚与恩德,这样一来就会反为臣下所控制)

17.使杀生之机,夺予之要在大臣,如是者侵。(生杀予夺之权落在臣下手中,如此一来君主就有失势的危机)

18.爱多者则法不立,威寡者则下侵上。(过于宠溺臣下,法令就难以确立。缺乏威严就会被臣下欺凌)

19.爱臣太亲,必威其身;人臣太贵,必易主位。(过于宠信臣下,必然会危及君主自身;臣下权势过重,必然有篡位之心)

20.人主无威而重在左右。(君主维修丧失转而要仰仗臣下了)

21.佯爱人,不得复憎也;佯憎人,不得复爱也。(假装憎恶,就无法对其再加以憎恶;假装憎恶,就无法再对其施以恩惠)

22.树橘柚者,食之则甘,嗅之则香;树枳棘者,成而刺人。故君子慎所树。(种植橘柚,吃起来是甜的,闻起来是香的;而种植荆棘,长大了却会刺伤人。)(说明∶栽培人时应个格外谨慎)

23.夫有材而无势,虽贤不能治不肖。故立尺材于高山之上,则临千仞之溪(xi1),材非长也,位高也。(有才干而没有权势,即使是贤人也无法控御不肖之徒。一尺长的木材树立在高山之上,就能俯瞰万丈深渊。这并非是木头长,而是它所处的地位高。)

24.世有不可得,事有不可成。(世间总有得不到的东西,也总有办不到的事)

25.存亡在虚实,不在于众寡。(一国的存亡要看权柄是否掌握在君主手里,而不应看国家武力的强弱)

26.一手独拍,虽疾无声。(一只手击掌,即使再用力也不会有声音)

27.故势不便,非所以逞能也。(所以,当形势不便时,是不应该逞强的)

28.荡而失水,蝼蚁得意焉。(鱼游到岸边搁浅的是时候,就会被蝼蚁吃掉)

29.火形严,故人鲜灼;水形懦,人多溺。(火的形态看起来是严酷的,所以很少有人被灼伤;水的形态看起来是柔弱的,所以经常有人淹死)

30.去其智,绝其能,下不能意。(君主隐藏智慧,不露才能,臣下就无法猜测他的意图)

31.事有举之而有败,而贤其毋举之者。(事情有做了却不成功的,但这也胜过不去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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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私行胜,则少公功。(营私舞弊之风盛行,臣下就不能尽职为君效力了)

33.诱道争远,非先则后也,而先后心皆在于臣,上何以调于马?(在路上赛马,不是领先就是落后,而此时还总是关注对手的话,又怎么能得心应手地驾驭自己的马呢?)

34.不以智累心,不以私累己;寄治乱于法术,托是非于赏罚。(不因过度思考使内心疲惫,不因个人私欲而令自身受害;依据法令和权谋来治理国家,通过赏罚来彰显是非。)

35.圣人之道,去智去巧。智巧不去,难以为常。(圣人处世,是不需要智虑与机巧的。因为不抛弃智虑机巧,就很难维持长久。)

36.巧为輗,拙为鸢。(做车輗是聪明的,做木鸢却是愚笨的)(说明∶考虑成本与实际功效)

37.且夫物众而智寡,寡不胜众,智不足以遍知物,故因物以治物。(相对于复杂的世事来说,个人的智慧是很渺小的,个人的渺小智慧难以处理繁杂事务,所以应该利用工具来处理事务)(比如∶法律制度及司法人员的设臵等)

38.利莫长于简,福莫久于安。(最大的利益莫过于简朴,最大的福泽莫过于安稳)

39.因可势,求易道。(根据可以成功的形势,来寻求易于成功的方法)

40.和氏之璧,不饰以五采。(像和氏璧那样的美玉,不必用五色饰物来装饰)

41.凡德者,以无为集,以无欲成,以不思安,以不用固。(凡是德都是因为无为而聚集,因无欲而成就,因不思而安稳,因不用而牢固。

42.故视强,则目不明;听甚,则耳不聪;思虑过度,则智识乱。(用眼过度,则视力下降;用耳过度,就会听力下降;用脑过度,就会思虑混乱)

43.去甚去泰,身乃无害。(行为不过度,才不会危及己身)

44.烹小鲜而数挠之,则贼其泽;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烹调小鱼却屡次翻动,那就会令其破碎不全;治理大国却屡次更改法令,那就会使百姓不看其苦)

45. 时有满虚,事有利害,物有生死。(时机的盈虚是并存的,世事的利弊是兼有的,事务的生死是一体的)(说明∶君主不可因为这些不可避免的得失而怨怒)

46.恬淡有趋舍之义,平安知祸福之计。(恬静淡泊之后才能把握取舍的原则,平稳安闲之后才能察知祸福的端倪)(说明∶拒斥外界的诱惑)

47.不为小害善,故有大名;不蚤见示,故有大功。(不被小事妨害自己的长处,所以能取得大名;不过早显示自己的才能,所以能成就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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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行贤而去自贤之心,焉往而不美?(做贤德的事情却不以贤德自居,还有什么事是办不好的)

49.太山不立好恶,故能成其高;江海不择小助,故能成其富。(泰山不以自己的好恶来选择土石,所以成就了它自身的高大;江海不分大小来容纳河流,所以成就了它的广博)

50.夫物者有所宜,才者有所施,各处其宜,故上下无为。(世间万物都各有特性,不同的才能有不同的施展方向,令有才干者各得其所,所以君主就可以无为而治。)

51、道私者乱,道法者治 不吹毛而求小疵。——《韩非子〃大体》

52、胜而不骄,败而不怨。——《商君书〃战法》

53、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快,苦则求乐,辱则求荣,生则计利,死则虑名 商君书

54、千里之堤,毁于蚁穴。 (韩非子〃喻老)

55、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韩非子〃难一)

56、欲速则不达。 《韩非子〃 外储说左上》

57、长袖善舞,多钱善贾。《韩非子〃五蠹》

58、巧诈不如拙诚,惟诚可得人心。《韩非子〃说林上》

59、华而不实,虚而无用。 《韩非子〃难言》 《韩非子》

60、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夫千乘之王,万家之侯,百室之君,尚犹患贫,而况匹夫... ...亲朋道义因财失,父子情怀为利休。急缩手,且抽头,免使身心昼心愁;儿孙自有儿孙福,莫与儿孙作远忧。”...司马迁写的<史记>意思是说天下人为了利益而蜂拥而至,为了利益各奔东西。

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 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

 智术之士,必远见而明察,不明察不能烛私;能法之士,必强毅而劲直,不劲直不能矫奸。

 与死人同病者,不可生也,与亡国同事者,不可存也。

 小信成则大信立,故明主积于信。赏罚不信,则禁令不行。

 以肉去蚁蚁愈多,以鱼驱蝇蝇愈至。

韩非子说:“法、势、术三者不可缺少,“法”是指法制、法律;“势”指权力、权威;“术”指办事、用人的方法和艺术,也就是政治手腕。” 4

 韩非子说:“明主之行制也天,其用人也鬼。天则不非,鬼则不困。势行教严逆而不违,……然后一行其法。”

 韩非子说: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不独满于堂。”

 韩非子说: “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於法之外,不为惠於法之内,动无非法。”

 韩非子说:“明主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盲者处平而不遇深溪,愚者守静而不陷险危。如此,则上下之恩结矣。”

 韩非子说:“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

 是以志之难也,不在胜人,在自胜也。故曰:自胜之谓强。 (订下心愿,志向是难的,不在胜别人,而在战胜自己的懒怯疑。。)

  爱臣太亲,必危主身;人臣太贵,必易主位

 千乘之君无备,必有百乘之臣在其侧,以徙其民而倾其国;万乘之君无备,必有千乘之家在其侧,以徙其民而倾其国

 黄帝有言曰:上下一日百战

 臣主之利相与异者也。何以明之哉?曰:主利在有能而任官,臣利在无能而得事;主利在有劳而爵禄,臣利在无功而富贵;主利在豪杰使能,臣利在朋党用私

凡奸臣皆欲顺人主之心,以取亲幸之势也。是以主有所善,臣从而誉之;主有所憎,臣因而毁之。凡人之大体,取舍同者则相是也,取舍异者则相非也

 人主之患在于信人。信人,则制于人

  故为人臣者,窥觇其君心也无须臾之休,而人主怠傲处其上,此世所以有劫君弑主也

  夫妻者,非有骨肉之恩也,爱则亲,不爱则疏

  偏借其权势,则上下易位矣。此言人臣之不可借权势也

 故人行事施予,以利之为心,则越人易和;以害之为心,则父子离且怨   故明主之治国也,明赏,则民劝功;严刑,则民亲法

  夫民之性,恶劳而乐佚。佚则荒,荒则不治,不治则乱,而赏刑不行于天下者必塞

  故治民无常,唯法为治。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  明君无为于上,群臣竦惧乎下

  圣人之治民,先治者强,先战者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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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名言篇四
《法家的法律观》

法家的法律观及法治思想研究

AHTHONG

【学科分类】中国法律思想史

【写作年份】2002年

【正文】

摘 要

先秦诸子百家争鸣时期是中国哲学的黄金时期,在这一时期,奠定了中国文化的总格局,其中最大的成就,就是产生了儒、道、法三大思想潮流。法家汲取五行文化和八卦文化的民生主义原则和辨证思维精神,并综合了儒、道两家的文化思想和谋略思想,至韩非而形成高度完备的哲学体系。法家的主要主张在于其对绵延了两千多年的“中华法系”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而至明清的历代学者,只能做技巧性改动。由此可见,法家的法律观及其法治主张,是一种完全的,超前成熟的意识形态,无论对于经济,政治以至文化的法律观念,都是完整的概括和指导,但是,与现代法律思想不同,法家的一切思想都是涵盖于具有中国特色之中--一切均以政治为目的,为政权服务,甚至有些观念可以归纳为政治手段。法家的所有思想均是“中华法系” 所特有的理论基础,而非与当今的法律思想一一对应。如果纯粹以西方的“公法”、“私法”之分来清理法家的思想,则会只剩下干巴巴的几条,显得十分苍白无力,有“削足适履”之感。完全成为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子,与它指导了两千多年的“中华法系”的灵魂地位难以相称。笔者力图从“中华法系”的源头出发,探讨法家思想在特定社会背景下的真实面目,揭示两千多年前一个社会空前板荡的局面下,一群知识分子寄望与他们的“法律”来挽救民族,振兴国家的思想体系。因而在本文中,尽量引用法家的原文原意,争取求实,从简,清晰,通俗,做出一次尝试性探讨。

一.春秋战国法家流派及其法治观点

春秋战国是一个动荡不安的过渡时期,面对着“礼崩乐坏”的局面,许

多有志的知识分子“以九家之术,蜂出并做,各引一端,崇其所言,以此驰说”来挽救那样一个处在阵痛中的社会。法家以其独特的视角,针对社会变革中的各种问题,提出自己鲜明的见解和主张。诸子百家在各方面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神权、君权和民权、礼与法、德与刑等问题上。法家思想分化于道家,吸收于儒家,批判于墨家,极力推崇“法治”并为封建法制社会设计了几乎至完美的蓝图和草案,可谓开一代理论与实践体系之先河。

法家的开山鼻祖可以追溯到周朝的姜尚。但姜尚的著作遗留下来的很少,而史书记载的关于姜尚的仅限于“武王伐纣”一段。从现存的典籍来看,先秦时期的法家的主要人物包括:管仲、子产、李悝、吴起、慎到、申不害、商鞅,以及法家集大成者韩非。

管仲在齐国执政40多年,主持了齐国政治经济方面一系列改革。“任政于齐,齐桓公以霸,九合诸侯,一匡天下,管仲之谋也”。管仲的主要思想如下:

(1)“仓廪实则知礼节”。管仲是注意到上层政治建筑的根基是经济基础的第一人。管仲十分重视礼仪廉耻是“国之四维”。但他更看重物质生活条件,并认为只有人民免于冻馁,才谈得上礼仪法度。作为权倾一时的上层人物,能认识到经济与礼法的关系,实为难能可贵。而这一原则也被以后的法家人物们所认可并继承(法家历来主张奖励耕战)。

(2)“修旧法”、“ 令顺民心”。管仲执政早期,面对齐国的内忧外患,力主“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在制定新法时注重“令顺民心”,“俗之所欲,因而与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为此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废除井田制,鼓励鱼盐贸易,“三选”为官,规划全国机构,使齐国迅速强大起来。

子产,姓公孙,名侨,郑国大夫。子产在中国法律史上是一位开天辟地式的人物。他的法律主张是值得特书的一笔。

(1)“铸刑书”,颁布成文法。按照西周的惯例,奴隶主对奴隶的处罚,完全由他们自己临时决断,任意使用。作为执政大臣,子产的惊人之举便是“铸刑书”,在改革田制和赋税的基础上,把自己制订的刑书铸在鼎上,公布国民。这一做法立即遭到保守势力的反对,晋国的大夫叔向警告说“先

王议事以制,不以为劈”,“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视为郑亡国的先兆。子产写信回应“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现在刑鼎的内容已经失传,但子产的举动无疑对当时和后世的思想界产生了莫大的震撼。

(2)“不毁乡校”。乡校是郑国国民聚会议论政事的场所。有人劝子产毁掉乡校,子产却不同意,“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这种主张广开言路,择善而从的态度可以说是难能可贵的。 说到子产,不能不提一下郑国的另一位大夫,邓析。邓析曾私造“竹刑”。这一点与子产相近,但邓析的另一惊人之举是聚众讲授法律并助人诉讼。据记载,邓析“好刑名,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与民之有狱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胯”。邓析可以说是中国古代第一位律师,虽然其影响并算大,但助人诉讼的做法,实为中国早期的法律工作者。

李悝,一说李克。魏文侯在位时任相,并主持魏国变法。对经济,政治,法律的弊端进行大胆的改革。

(1)“使民无伤而农亦劝”。李悝继承了管仲的政治经济理论,首次对经济进行改革,“废沟洫”,“尽地力,善平籴”,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抑制工商业,这一做法后来为商鞅所推崇。

( 2 ) “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李悝果断地对特权世袭制进行了“外科手术”,加强了国君的权力,削弱了贵族的势力,巩固了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

( 3 ) 著《法经》。李悝在法学理论上的最大贡献就是编著成中国古代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法经》。分为六篇: 《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这部法典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作为指导思想,成为中国古代刑事法典的标准样本。

吴起,卫国人,后受楚庄王重用主持楚国变法。吴起的法律思想不及他的军事思想,现仅做简单提示。

慎到,早年曾“学黄老道德之术”,是从道家分化出来的法家。他长期在齐国谡下宫讲学,在法家思想理论上独树一帜。慎到的法律思想侧重论“势”。所谓“势”,即权势,权力。“民一于君,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慎到认为“势”是君王立世之本。权力是诸多政治因素中最为核心的东西。有权者治人,无权者治于人。君主专制的第一原则就是维护

并巩固自己的权势。“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推行法令,只能依靠权势而非礼德,所以他反对儒家的“礼治”。慎到已经察觉到一条真理,即国家法律的实施必须以国家政权为后盾。

慎到的思想,对君王独裁隐含着一丝保留的态度,“亡国之君,非一人之罪也;治国之君,非一人之功也”。这其中与老子的道学思想有相通之处,或许与慎子的道家气质不无关系。

申不害,郑国人,曾在韩国任相15年。他也是从道家分化出来的法家,“本于黄老而主刑名”,与慎到不同,他力主“术”,即“君人南面之术”。申不害不大谈“法”,甚至晚年离开法而“独断”,与法家的精神背离,以至韩非批评他“徒术而无法”。但韩非却从申不害的理论汲取精华并加以深化,后来史家并称为“申韩”。

申不害的“术”,即“无为”。这种“无为”只是“示天下无为”,外表不为所动,内心里一刻也不能闲着,积极运转“天地之网”以刺探臣下的一举一动,“三寸之机运而天下定;三寸之机正而天下治”。申不害的“术”为韩非所继承,并更加技巧化,后文将详细论述,在此不做深谈。 商鞅,卫国人,亦称卫鞅。商鞅的思想侧重于论“法”,并明确提出“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的主张。商鞅与慎到,申不害并称为前期法家三巨子。商鞅的突出贡献在于“变法”,把国家的法律,法令彻底付诸实施,并取得了巨大成功,“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诸侯亲服,获魏楚之师,举千里之地,而今治强”。商鞅的法治主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制令各顺其宜”。商鞅的变法在秦国先后两次:一次始于公元前359年,另一次始于公元前350年。但两次均受到前所未有的抵制和阻挠。商鞅提出“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从历史进化观的角度解决了必须变法的问题。首次提出社会是不断前进的,法令应当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既不能复古,也不能超前。

(2)奖励耕战,“缘法而治”。法家一贯主张发展农工生产,抑制商业。商鞅更是把这一观点推广到法律角度。废井田,开阡陌,鼓励耕织,奖励军功,富国强兵,成为商鞅以后秦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3)壹赏,壹刑,壹教。所谓壹赏,指赏赐只对农战和告奸的人,重点

是奖励军功。做到“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而壹刑,是指“刑无等级,无论何人,有不从王令,犯上作乱者,一律处刑”。商鞅认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所以必须平等用刑。壹教,是指“不合法令,不利于农战的思想言论,必须取缔”,这种做法,实际上是要法家思想成为统一思想,以致到秦后期发展到“焚书坑儒”的地步。

(4)“禁奸止过”、“以刑去刑”。在法律思想方面,商鞅不同于前辈的突出特点便是“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商鞅的主张片面地认为只有加重刑法,才能防止老百姓犯罪和重犯。使国家法令得以推行。这种“以刑去刑”的思想是和儒家的“以德去刑”针锋相对的。商鞅的“以刑去刑”论,夸大了国家暴力机器的镇压作用,以至于后来面对风起云涌的农民起义浪潮除了更加残酷地镇压之外,完全一筹莫展,走入了理论上的死胡同。 韩非无疑是法家集大成者的人物。他师承于荀子,以“性恶论”为理论基础,全面吸收“法、势、术”思想并熔于一体,终于完备了法家严密而又逻辑的理论体系。韩非精心提炼了封建专制理论,相当高超地发掘法家的学术思想,以致于后来者只能在技巧上和实践上加以发挥而从理论上无法突破。这一伟大的天才理论家高屋建瓴地阐述了法家思想并发展至极端,他的思想将在第三,四节详细论述,现只做简短介绍。

二、法家思想与道儒思想的相互渗透及影响 历来史学家认为,儒、道、法三家思想构成了中华文化的源渊。先秦诸子百家争鸣,实际上有较大影响的不过十几家,而对后世产生历史性影响,只有儒、道、法三家。而事实上,儒、道、法三家思想并非人们想象的那样严格区分,相互对立的。三家文化思想均起源于《春秋》、《诗》、《易》等传统经典,而后在战国时期,不断分化为诸多流派。“昔仲尼殁而微言绝,七十子丧而大义乖。故《春秋》分为五,《诗》分为四,《易》有数家之传。战国纵横真伪分争,诸子之言,纷然淆乱。”这也就是说,“百家争鸣”是从孔子以后开始的,至孔子弟子时,学术见解已经分化,形成百家学派,后经不断合并、吸收、亡佚,真正传于后世的,只有儒、道、法。

如果说儒、道两家还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话,那么法家则纯粹是后生的,兼收并蓄,并终自成一家的思想体系。从历史上看,法家的代表

法家的名言篇五
《关于法的名言》

1、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Wendell phillips, American leader against slavery 美国废奴运动领袖 菲力普斯 W) 2、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E.Burke, Btritish statesman 英国政治家 伯克 E) 3、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Lawence Durrell, British writer 英国作家 达雷尔 L) 4、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Voltaire, Frech writer 法国作家 伏尔泰) 5、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Charles Dickens, British novelist 英国小说家 狄更斯 C) 6、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Mark Twain, American writer 美国作家 马克·吐温) 7、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Horacl Annexley Vachell,British writer 英国作家 瓦谢尔 H A) 8、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英国作家 丁尼生 A) 9、 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英国诗人: 申斯通) 10、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古希腊剧作家 索福克勒斯) 11、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美国总统 :威尔逊 ) 12、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 好的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 亚里士多德) 13、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英国作家 哥尔德斯密斯 ) 14、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 (古希腊哲学家 柏拉图) 15、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 (美国总统 杰斐逊) 16、国人生活中最显著而又有益的事情莫过于对法律的广泛研究了。 (法国法官 托克维尔 ) 17、惩罚是对正义 的伸张。 (英国 奥古斯丁) 18、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 (美国作家 马克·吐温)

19、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一种犯罪越是普通,越是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 (英国作家 柯南·道尔爵士) 20、在个人自己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 (美国作家 马克·吐温) 21、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国法学家 波洛克) 22自然法即神灵法,只是用来约束每一个个体的法律,我们必须坚定地拒绝遵守。我们应该坚定地遵守忽视神灵法的规章制度,因为规章制度赋予我们和平、比较好的政府和稳定,因而对我们来说,规章制度比神灵法更好,因为如果我们采用神灵法的话,他会将我们陷入迷惑、无序和无政府状态。 (美国作家 马克·吐温)

成语(点击查看详解) 解释

败法乱纪 败:毁坏,摧残;乱纪:破坏法纪。败坏法令,扰乱纪律

不足为法 足:值得;法:效法。不值得学习、效法

横行不法 指不守法纪,放肆妄为

坏法乱纪 破坏法制和纪律

军法从事 按照军法严办

没法奈何 指没有办法,无计可施

目无法纪 不把法律放在眼里。形容胡作非为,无法无天

目无王法 不把国家法律放在眼里。形容胡作非为,无法无天

抱法处势 比喻把法和势结合起来,用势来保证法的推行。

不二法门 不二:指不是两极端;法门:佧行入道的门径。原为佛家语,意为直接入道,不可言传的法门。后比喻最好的或独一无二的方法。

不法常可 法:当做模式、法则;常可:长久被人们认可的成规惯例。不把常规惯例当做永

远不变的模式。

不法古不修今 指不应效法古代,也不应拘泥于现状。

不及之法 指不适用的法规。

吹大法螺 法螺:做佛事时用的乐器。原比喻佛之说法广被大众。后借以讽刺吹牛皮,说大话。

春秋笔法 指寓褒贬于曲折的文笔之中。

大吹法螺 比喻空口说大话。

大法小廉 旧时指大臣尽忠,小臣尽职。

大明法度 明:严明;法度:规矩,制度。大力严明制度、法规。

法不阿贵 法:法律;阿:偏袒。法律即使是对高贵的人,有权势的人也不徇情。形容执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不徇情 法:法律;徇:偏私;情:人情,私情。法律不徇私情。指执法公正,不讲私人感情。

法海无边 佛教中比喻佛法广大如大海,无边无际。

法家拂士 拂:通“弼”。法家:明法度的大臣;拂士:辅弼之士。指忠臣贤士。

法力无边 法力:佛教中指佛法的力量;后泛指神奇超人的力量。佛法的力量没有边际。比喻力量极大而不可估量。

法轮常转 法轮:佛家语,轮有二义,一为运转,一为摧碾,佛运转心中清净妙法以度人,且摧毁世俗一切邪惑之见。指佛法无边,普济众生。

法外施仁 旧时指宽大处理罪犯。

奉公守法 奉:奉行;公:公务。奉公行事,遵守法令。形容办事守规矩。

官法如炉 指国家如炉火无情。

讲经说法 讲传宗教经典,宣扬宗教教义。亦指引经据典地谈说议论。

居官守法 旧指做官要遵守法律法规。

就地正法 在犯罪的当地执行死刑。

欺公罔法 欺骗公众,无视法律。

如法炮制 炮制:用烘、炒等针药材制成中药。本指按照一定的方法制作中药。现比喻照着现成的样子做。

舍身求法 舍身:舍弃身体;求法:寻求佛法。原指佛教徒不惜牺牲自己,远道求经。后比喻为了追求真理而不惜牺牲自己。

生公说法 生公:晋末高僧竺道生,世称生公。竺道生解说佛法,能使顽石点头。比喻精通者亲自来讲解,必能透彻说理而使人感化。

贪赃枉法 赃:赃物;枉:歪曲,破坏。贪污受贿,违犯法纪。

绳之以法 根据法律制裁。

无法无天 旧指不顾国法和天理,任意干坏事。现多形容违法乱纪,不受管束。 枉法徇私 指官吏违法乱纪,包庇坏人坏事。

舞文弄法 舞、弄:耍弄,玩弄;文:法令条文;法:法律。歪曲法律条文,舞弊徇私。 小廉大法 旧时指大臣尽忠,小臣尽职。

违法乱纪 违犯法令,破坏纲纪。

想方设法 想种种办法。

逍遥法外 逍遥:优游自得的样子。指犯法的人没有受到法律制裁,仍然自由自在。 严刑峻法 峻:严酷。严厉的刑罚和严峻的法令。

现身说法 佛教用语。指佛力广大,能现出种种人相,向人说法。现指以亲身经历和体验为例来说明某种道理。

言出法随 言:这里指法令或命令;法:法律。话一说出口,法律就跟在后面。指法令一经公布就严格执行,如有违犯就依法处理。

以身试法 身:亲身,亲自;试:尝试。试着亲身去做触犯法律的事。指明知故犯。 约法三章 原指订立法律与人民相约遵守。后泛指订立简单的条款。

以文乱法 文:指儒家的经典。引用儒家的经典,非议国家法令。

执法如山 执行法律象山一样不可动摇。

知法犯法 知道法律,又违反法律。指明知故犯。

作法自毙 自己立法反而使自己受害。泛指自做自受。

徇私枉法 迁就私情而违反法纪。

徇情枉法 徇:曲从;枉:使歪曲。曲从私情,歪曲和破坏法律,胡乱断案。

大经大法 根本的原则和法规。

法出多门 指各部门都自立禁令,法制繁苛,政令不一,使民不知所从。

法出一门 谓法律统一,前后一致,不能随意变通。

法灸神针 神奇的针灸技术。

法脉准绳 犹言法则标准。

法无二门 见“法出一门”。

法无可贷 谓按法律不可宽恕。

奉公如法 奉行公事,遵守法令。

伏法受诛 伏法:由于违法而受处死刑;诛:杀死。犯法被杀。

井井有法 有条理、有法度。

隆刑峻法 刑法重而严。

明罚敕法 罚:刑罚;敕:整饬。严明刑罚,整顿法度。

明法审令 审:谨慎。申明法令,使人人遵守,谨慎发布命令,避免出现差错。 墨守成法 见“墨守成规”。

弄法舞文 弄、舞:耍弄,玩弄;法:法律;文:法令条文。指玩弄文字,曲解法律条文,以达到徇私舞弊的目的。

如法泡制 见“如法炮制”。

深文峻法 犹言严刑峻法。

贪赃坏法 见“贪赃枉法”。

贪脏枉法 贪污受贿,违犯法纪。

为法自弊 作定自弊。

违条犯法 违犯法律条文。

违条舞法 见“违条犯法”。

舞文玩法 见“舞文弄法”。

依法炮制 依照老办法制中药。后比喻按照已有的模式去做。

正法眼藏 ①佛教语。禅宗用来指全体佛法(正法)。朗照宇宙谓眼,包含万有谓藏。相传释迦牟尼以正法眼藏付与大弟子迦叶,是为禅宗初祖,为佛教以“心传心”授法的开始。②借指事物的诀要或精义。

正法直度 度:标准。严正法律,统一标准。

执法不阿 阿:迎合。执行法律公正无私,不屈从权势。

祖宗成法 指先代帝王所制定而为后世沿袭应用的法则。

祖宗法度 指先代帝王所制定而为后世沿袭应用的法则。

祖宗家法 封建时代祖先制定的家族法规。

作法自弊 谓自己立法反而使自己受害。语出《史记·商君列传》:“(秦惠王)发吏捕商君。

商君亡至关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商君喟然叹曰:‘嗟乎!为法之敝,一至此哉!’”

法不传六耳 〖解释〗指极端秘密,不能让第三者知道。

画一之法 〖解释〗指全体遵行、无一例外的法令政策。

卖法市恩 〖解释〗市:买。指玩忽法律而随意宽恕罪犯以求得好处。

没法没天 〖解释〗旧指不顾国法和天理,任意干坏事。现多形容违法乱纪,不受管束。 取法乎上,仅得乎中 〖解释〗取上等的为准则,也只能得到中等的。指做事要高标准严要求。

如法砲制 〖解释〗依照成法,砲制中药。比喻照样仿做。

王子犯法,庶民同罪 〖解释〗王子犯了法,和老百姓一样处以罪刑。指王法对于王子、平民是一样的。

依法砲制 〖解释〗依照老办法制中药。后比喻按照已有的模式去做。

以法为教 〖解释〗以:用;教:教育。引用法律条文充当教育的内容。

正身明法 〖解释〗端正自身,严明法纪。

别无它法

不法之徒

恩深法驰 驰:废弛。因恩情深厚关系密切而不执行法纪

执法犯法

法家的名言篇六
《中国法家思想之内涵》

中国法家思想之内涵 国政研究报告━节录自李光耀的法治观-以中国法家思想来验证) 宪政法制组政策委员 陈新民 追溯中国法家之历史,大体上可以春秋时代的管仲为先驱,其后历经战国时期的李 悝、吴起,中期的商鞅、慎到、申不害,末期的韩非子、李斯等人,为主要的代表 人物。关于法家的著作,我国已汗牛充栋,本文不欲再狗尾续貂的就先秦法家诸子 各个人的思想来分别论述,而先综合法家思想的内涵,来接续对应李光耀相关的法 治见解。 法家的见解,可略举其重点如下: 一、以「法」为本 法家之所以被称为法家,乃是其强调治国之道系藉由法律来达成,也就是以「法」 治国,而此点正是与儒家所强调之以「礼」治国的最大不同之处。在战国时代,由 于传统儒家所提倡的「礼教」因欠缺强制力,故无法有效的维持公平客观的秩序, 而导致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及加速封建制度的瓦解,故集权专制乃逐渐建立,而法 家也顺应时势之所趋应运而生。而当时法家之所以会受到特别之重视,乃是由于他 们的目标放在富国强兵之上,主张富强必奠基于法治的基础。而「富国强兵」更是 当时各国是否得以生存且不被他国兼并的最重要方法。所以,法家思想明显可见是 依循着当时恶劣的历史政治环境现实所产生的「救亡图存」之道! 中国法家祭出「法」,作为国家富国强兵,以救亡图存,法因此带有浓厚的「工具 论」。法家将「法」视为这种治国的良方,「法」便具有特殊的价值与特性,研究 法家甚有成就的陈启天,便认为法家的「法」,具有下列几种特殊的政治意义,法 是;1.明分止争的标准;2.齐众使民的标准;3.成文客观的标准及4.因时制宜的标 准。 著名的史学家杨树藩教授也综合了韩非子,这位集法家大成者,对于法律的特性有 四点:1.稳固性;2.公平性;3.公开性;4.时代性。这四点看法大致上中肯,我们 也可以在加以阐述如下: 1.法的平等功能:这是韩非子法治思想中,最重要的一环。韩非子曾言:「法不阿 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 夫」(韩非子·有度)。因此,凡是违反国家律令者,不论其身份究属皇亲贵族或 贩夫走卒,一律都得受到处罚,此亦是商鞅所说的:「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 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书· 赏刑)之「刑无等级」的观念。于是,在这种类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下,下层阶级之民众

当乐于守法,而上层阶级之权贵亦不敢违法,如此,国家政治 之运作与社会秩序之维持当能齐一也。因此,法律的平等功能,等于严格执法的代 名词。韩非子的这种「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与儒家的「刑不上大夫」且 有天渊之别。 2.法的明确功能:「法者,编着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 子·难三);「法者,宪令着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 者也」(韩非子· 定法)。如此,由于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因法之公布而得到了明 确性,于是法令便成为了一国之人行动的共同准绳也。这是强调国家实证法律的重 要性。也是要与儒家的强调「礼教」有本质上的差异。因为,礼教是存于人民的心 中,以及伦理之上。法家强调这种国家立法及官吏立法,并且广被民知,而形成一 个客观的秩序,这点颇符合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律明确性」与「法律安定性」的精 神,所以法律有齐一国家秩序的作用。韩非子也称:「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 (韩非子·五蠹)。便是此理。此明确功能也正是「法公开性」的表现。 3.法的威吓功能:商鞅认为:「以刑治则民威,民威则无奸,无奸则民安其所乐。 以义教则民纵,民纵则民乱,乱则民伤其所恶。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 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甚于严刑。故王者以赏禁,以刑劝,求过不求善,藉刑 --------------------------------------------------------------------------------2 中国法家思想之内涵 以去刑」(商君书·开塞)。在此,商鞅提到了一个重要的观念,即为处罚奸佞之 徒及违反法令规定者,不仅须予以处罚,尚须以「严刑」相加,方使其不敢再犯, 并收杀一儆百的效果。故管仲亦曾言及:「尊君在乎行令,行令在乎严罚。罚严令 行,则百姓皆恐;罚不严,令不行,则百姓皆喜」(管子·重令)。所以就控制社 会、管理国家的实用性而言,当是「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 (韩非子·显学),而此论点,乃是建立在「人性本恶」的思想之上,盖人性是 「骄于爱,而听于威」的。所以国家应该使用法律,且是使用严厉的法律来使臣民 的精神绷紧到极限,也因此「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 (韩非子·五蠹);「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 威而归其利矣」(韩非子·二柄),而人民畏于严刑峻罚,自然可以受到国家的驱 使也,韩非子也说道:「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

所欲。而好 恶者上之所制也,民者好利禄而恶行罚,上掌好恶以御民力,事实不宜失矣」(韩 非子·制分)。就此意义而言,法家的法治,无异于实施高压的恐怖政治。才会有 此动辄以严刑伺候的思想,另一句韩非子的名言可验证之:「学者之言,皆曰轻刑, 此乱亡之术也,凡赏罚之必者,劝禁也」(韩非子·六反)。 4.法的现实性:法作为国家统治的工具,以及社会秩序的客观标准,而其目的乃作 为国君遂行意志,进而使国家达到富强的境界,所以,法律必须有其实用的现实性。 所以,法家是最强调实事求是,不泥古而不化。法律必须随着时代及社会需要而作 迅速变更。前面提到法的明确功能时,虽然韩非子有「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 的看法,这是指任何现行法而言,并不反对法律未达到更佳目的,所因时制宜。商 君书:「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 (商书·更法);管子也说:「民不道法,则不祥。国更立法以典民,则祥。…… 法者不可恒者也」(管子·任法);「古之所谓明君者,非一君也。其设赏有厚有 薄,其立禁有轻有重,迹行不必同,非故相反也,皆随时而变,因事而动」(管子 ·任法);韩非子也说:「治民无常,唯法为治,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故民朴而禁之以名,则治;世智而维之以刑,则从。时移而法不易者,乱;世变而 禁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也,法与时移,而禁与世变」(韩非子·心度)。韩 非子这句「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已成为千古名言。 5.法的主观性:法律代表国君及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法家对于法律的产生无须 顾虑人民的想法。即可在两点中显现出来: 第一,认为法律可以外在地使人民达到国家所要求的中规中矩,也就是单靠法律即 可达到目的,无庸考虑人民的感情。韩非也说道:「夫必恃自直之箭,百世无矢。 恃自圜之木,千世无轮矣。自直之箭,自圜之木,百世无有一,然而世皆乘车射禽 者,何耶?隐括之道用也。」(韩非子·显学),这句话说明了光靠德厚无法使人 民奉公守法,唯有靠法律(隐括)的外在强制力方可,也是持人性本恶的看法。 第二,认为「民智无用论」,同样韩非子在上述显学篇中也提及「今不知治者,必 曰『得民之心。』得民之心而可以为治,则是伊尹,管仲无所用也。将听民而已矣。 民智不可用,犹婴儿之心也。」韩非认为慈母为小儿剃发以防头顶长疮,但婴儿犹 啼哭不止,不知所受者是小苦,但剃发

后可获极大好处,以证之法律带给人民是小 痛苦,而国可获得大利。因此法律不必顾及人民的感受,完全依君主的主观判断即 可,人民未必能了解国家的用心。这点儒家孔子也有类似的「民可使由知,不可使 知之」的看法,强调民智的「无用」与「低落」。因此,韩非既要求国君要「明于 3 中国法家思想之内涵 圣人之术,而不苟于世俗之言」同时,「明主者使天下不得不为己视,使天下不得 不为己听」(韩非子·奸劫弑臣),这与儒家思想的「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 视」也形成绝对的对比。 所以法家对法这种主观性,包含了制定者对法价值的主观判定拥有独揽权,因此, 换一句较现代的用语来形容:法家毫不在乎,也利用所谓的「民粹主义」。 二、以「术」、「势」为辅 法家基本上可分三派即商鞅重法、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也。然此三者,则为法家 思想之集大成者韩非子将其融于一炉。不过,法家之所以称为法家,非法令制度不 足以成也,然「术」、「势」之重要性亦不可偏废,其对「法」而言实具有相得益 彰之功能。不过法家思想之内涵,仍当以「法」为本,而以「术」、「势」为辅。 此也是法家名称之所以来源,以下,便就此辅佐「法」的二个配套理念,略加以论 述之。 (一) 法家思想中的「术」 以韩非子对「术」的认知而言:「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 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韩非子·定法),故「术」就某种程度而言, 乃是实行及运用法律及御臣治民的方法。归纳韩非子的思想,「术」基本上可以有 四大类,即立法的「术」、执法的「术」、御臣的「术」和外交的「术」: 1.立法之术:所立之法必须是「设民之所欲以求其功,故为爵禄以劝之;设民之所 恶以禁其奸,故为刑罚以威之」(韩非子·难一);且「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 (韩非子·五蠹)。而「一」就是说所立之法相互间不可以矛盾;「固」就是说立 法之后不可朝令夕改,使人民不知所从。 2.执法之术:执法所秉持的第一原则必须要公平,要「不避亲贵,法行所爱」(韩 非子·六反),且必须要有确实的证据,故「有赏者,君见其功;有罚者,君知其 罪」(韩非子·难一),换言之,即「赏不加于无功,而诛必行于有罪者也」(韩 非子·奸劫弑臣)。 3.御臣之术:韩非子认为人必自为而为私,故不可能有什么天生的「清洁之吏」, 唯有在周密的知奸之术和严厉的刑罚下,官吏才能必然的不敢枉法为私。故言

「臣 有奸必知,知者必诛。是以有道之王,不求清洁之吏,而务必知之术也」(韩非子 ·八说)。 4. 外交之术:韩非子认为「力多则人朝,力寡则朝于人」(韩非子·显学),故应 当极力充实国家之军事与经济力量,其方法则为「明其法禁,必其赏罚,尽其地力, 多其积,致其民死以坚其城守,天下得其地则其利少,攻其国则其伤大,万乘之国 莫敢自顿于坚城之下,而使强敌裁其弊也,此必不亡之术也」(韩非子·五蠹)。 (二) 法家思想中的「势」 大体上,法家所讲的「势」有广狭二义,广义的「势」指一切的形势而言,狭义的 「势」则指权势而言。是故,法家所谓的势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实,凡能够洞察 时势及掌握运用权势者,当有助于治国平天下。故韩非子言:「抱法处势则治,背 法去势则乱」(韩非子·难势),而「人主之所以身危国亡者,大臣太贵,左右太 威也」(韩非子·人主),因此「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制也; 势者,胜众之资也」(韩非子·八经)。所以「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 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威势者,人主之筋力也。今大臣得威,左右擅势,是人 主失力,人主失力而能有国者,千无一人」(韩非子·人主)。 故法律的设立与执行都要配合时宜,并藉由严刑峻罚以建立人主之威信,而其运用 的方法则又需藉助「术」不可。为此,可知法、术、势三者相辅相成也--即「以术 置法,以法立威,威立则令行」者也。 三、.法家实行法治的结果 就现代的法律存在观点而言,法是作为保护人民基本权利以防止国家权力侵害而设。 但相反的,中国古时的法家思想,严明法律的目的,对内乃是为了维护君主专制、 巩固王权而用,此两者之不同,不可不察也。盖法家追求的是富国强兵,只有透过 法令才能强迫人民从事耕战,而此便是法家所强调的「以法胜民」的观念,而也只 有透过法令此一统治工具,国君方能有效统摄臣民也。所以「无威严之势,赏罚之 法,虽尧舜不能以为治」(韩非子·奸劫弑臣)。法的成就霸业功能:法家思想之 所以能为战国时期各国所重视,最主要的当是其声称具有振衰起弊、成就霸业的功 能。就史实而论,亦足证其言不虚。以战国七雄而言,秦国后来之所以能一统韩、 赵、魏、楚、燕、齐六国,乃是秦孝公在位时能重用商鞅变法,励精图治,故至秦 始皇时方能一统天下。故司马迁评论到:「行之十年,秦民大悦。路不拾遗,山无 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

法家的名言篇七
《第五讲 法家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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