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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度

2016-02-06 11:30:19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度篇一《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制度》 ...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度篇一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制度》

光照镇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长效管理规章制度

要搞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必须从搞好环境卫生开始,国家倡导开展的创建卫生环境活动,是新时期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有效方法,是建好城市,管理好城市,加强城市发展的有效途径,是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最佳结合点。创业难,守业更难;前人栽树,后人更要使这棵树茁壮成长;保卫光照镇卫生治理的品牌,抓好光照镇的巩固工作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职责,建立光照镇城科学长效管理机制势在必行。

一、指导思想

以“创建和谐社会”为指导,以“创卫必搞,成果必固,金牌必保”为思想理念,上下形成共识,着力研究探索卫生系统在国家卫生城市管理中应发挥的作用,精诚团结,主动承担,协调作战,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做好、做扎实。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

组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黄俊(光照镇卫生院院长)

副组长:田荣泉(光照镇卫生院防保组长)

成 员: 朱朝辉(光照镇卫生院办公室主任)

商科学

李娅玲

吴光梅

孙金艳

唐道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防保办公室,由田荣泉负责具体日常事务。

三、加强体系建设,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认真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全面分析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不断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加强城乡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应急网络建设, 进一步完善人员、投入和绩效考核等长效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应急工作的财政保障水平。

要结合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三大类十二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乡镇(街道)、村(社区)疾病控制人员及业务的培训、督导、考核等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按职能定位不断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水平和管理质量。

四、强化医防整合,提升监测预警等应急反应能力工作机制

1.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和传染病报告等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核,组织开展医务人员(特别是社区责任医生)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应急知识岗位培训,提高广大医务人员对传染病的警觉性和诊治能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 监测任务扎实开展传染病、死因等各项监测工作,整合医防资源,实现“关口前移”。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应急信息网络直报实时监控的质量,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作出反应,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 析,不断提高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测预警水平。

⒉完善卫生应急预案,开展培训演练。坚持平战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应急预案,加强预案的协同管理,明确操作规程,细化机构及人员职责。以急性传染病疫情(流感、疟疾等呼吸道和虫媒传染病为重点)、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为主要内容,认真开展防治知识、应急处置程序和现场处置技术等内容的培训。遵循科学、适用、有效的原则,开展综合应急演练。

⒊加强实验室建设,加快公共卫生应急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进度。 ⒋加强医疗机构、托幼机构等感染控制重点行业的消毒质量管理和感染因素监测。全力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学校是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主要场所,各医疗机构要高度关注学生发生传染病的诊断和报告工作;对发生在学校的传染病散发病例,除网络直报外,还必须第一时间按信息要求逐级上报。

五、科学有效做好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病疾病防控工作机制。

⒈ 预防控制流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等呼吸道传染

病。认真做好防控呼吸道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各项准备工作,储备必要的物资,一旦发生疫情,在积极救治的同时,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迅速控制疫情,防止疫情的扩散和蔓延。

⒉加强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加大艾滋病和性病防控力度,全面落实国家政策。继续以提高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干预措施覆盖率、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发现率、管理率、治疗率为重点,完成《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阶段工作指标,全面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进一步加强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工作的监测并上报。

3. 规范项目管理,抓好结核病防治。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和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继续做好可疑肺结核病人的网络报告、追踪和肺结核病人治疗的网络监控工作。提高肺结核病人社区管理水平,扩大医务人员直接面视下服药督导面。开展痰涂片、培养、药敏等细菌学检测,为提高肺结核病人的检出率和耐药难治病人的治疗提供指导。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工作。进一步提高结核病防治的“五率”(医疗机构病人报告率、病人转诊率、病人系统管理率、结核病防治机构追踪到位率 和病人家属筛查率),确保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覆盖率维持100%,新涂阳病人发现率保持在70%以上,新涂阳病人治愈率在85%以上。

4.按要求做好鼠疫、麻风病、登革热、疟疾、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脑脊髓膜炎、乙型病毒性脑炎、布鲁氏菌病、手足口病等传染病的监测报告和综合防治工作,及时处置疫情。

5.认真做好地方病防治工作。加强与农业等部门协作,做好布鲁氏菌病监测防治工作。根据《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和《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有关要求,做好碘缺乏病防治与监测,加强学生、家庭妇女等重点人群的健康教育,

6. 继续做好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死因、伤害监测网络直报工作,规范相关监测报告管理工作,结合慢病网络报告平台,建立慢病社区诊断-报告-分析-管理-干预- 评估体系,完成慢病社区综合防治的全覆盖。继续做好同公安、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不断提高死因监测和恶性肿瘤新发病例登记报告质量。

7. 进一步加强精神病防治工作。按照卫生部《重症精神疾病监管工作规范》,开展辖区内重症精神疾病监管工作;进一步健全精神卫生防治领导组织和基层网络,开展业务培训,全面掌握辖区内精神疾病的患病底数。协助做好低保精神病人的管理工作。

六、夯实免疫规划基础,减少疫苗针对传染病发生工作机制 ⒈ 加强依法和规范管理,严格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积极落实国家扩大 免疫规划工作。进一步做好规范化接种门诊建设和“送苗制”的实施,加强对疫苗和冷链系统的全程管理,确保疫苗和接种质量。

⒉推行预防接种服务均等化工程。在巩固和提高常规免疫接种率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查漏补种工作力度,提高儿童尤其是流动儿童一类疫苗接种率,实现适龄人群一类疫苗接种的均等化。建立有效的流动儿童免疫规划长效管理机制。

⒊巩固全镇无脊灰状态,有效防控麻疹、乙肝、流脑、乙脑等疫苗针对性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做好麻疹、流脑、乙脑等疫苗针对性传染病的监测工作,完成急性迟缓性麻痹等监测指标。

⒋与教育等部门相互配合,不断完善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制度,确保辖区内幼儿园、学校接种证查验率达到100%,并及时开展漏种疫苗的补种工作。

七、加强食品卫生与公共场所卫生长效管理

做好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监测等业务技术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重点加强以下工作:

1.要加强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日常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2.继续开展“五小”行业的整治,强化法律行为,促进他们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3.严格审查公共场所和食品单位的经营单位条件,促进业主对硬件设施进行改造和升级换代,逐步扩大食品与量化管理成果,把好《卫

生许可证》办证关和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关。

4.定期开展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的监督检测工作。

八、建立宣传舆论健康教育长效机制

人民群众素质的高低决定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好坏,要治本必须全面提高民素质。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板报、街头设点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爱国卫生宣传,弘扬爱卫意识,表彰爱国卫生先进集体和个人,转变陈旧的卫生观念和不良的卫生习惯。

2.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重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加强宣传,调动社会的各种力量,为较好开展城市长效管理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3.以健康教育为先导,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在“世界卫生日”“世界艾滋病防治 宣传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世界精神卫生日”和“世界糖尿病日”等时段,要集中宣传力量在重点场所、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宣教;开辟健康教育橱窗,社区服务中心、各乡镇卫生院,坚持到居民中采取多种形式举行健康教育,让居民了解更多健康知识,不断提高卫生意识,让他们享有更多卫生保健。

4.以健康教育促卫生安全,要对重点人群、学校老师、学生、公共场所、食品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搞好健康教育,定期开展《学校卫生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不断规范从业人员卫生行为和依法从业的行为。

九、建立“除四害”长效管理

认真贯彻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除四害”网络体系,落实“除四害”专项经费,积极响应爱卫办开展统一的“除四害”工作,配合县爱卫办做好鼠密度、蚊虫密度监测。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度篇二
《疾病预防控制科工作制度》

公共卫生科管理工作制度

1、在XX区疾控中心的技术指导下,以《XX市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和承市卫疾控【2014】16号文件为蓝本,制订相关制度。

2、定期对全院工作人员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包括鼠疫、霍乱、肺结核、疟疾、艾滋病等法定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法律法规及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对全院人员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知识的培训,及医院感染相关知识和职业暴露防护的培训。

3、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做好院内传染病防治各项工作。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疫情监测信息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与报告工作,确保网络直报系统灵敏畅通。

5、做好慢性病健康管理、健康教育宣传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工作。

6、完成区卫生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度篇三
《疾病预防控制管理制度》

疾病预防控制管理制度

(一)疫情管理制度

1、 建立并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

告制度,建立疫情自查与奖惩制度。

2、 协助专业机构开展疫点处理、排查密切接触者,留

观、随访、指导落实消毒预防等措施,工作记录完整。

(二) 传染病漏报

1、及时上报传染病

2、根据基本数据计算漏报率(基本数据包括:调查机构数、调查病人数、查出传染病种数、查出传染病人数)

(三)散发疫情规范处置

1、核查相关方案(布病、出血热、麻疹、猩红热、水痘、乙肝)

2、做好报告和记录

3、主要从传染源管理

4、密切接触者追踪和管理

5、采取有效措施切断传播途径

6、对高危人群采取适宜防护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度篇四
《疾病预防控制科工作制度》

疾病预防控制科工作制度

一、在院长的领导下实行科长负责制,科员分工负责。贯彻执行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在执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做好医院传染病疫情管理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工作及其他预防统计等各项工作。

四、认真落实慢病管理工作,完成肿瘤病例的统计及上报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生命统计工作,并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保管30年。

五、认真落实放射诊疗工作管理规定;完成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工作,定期对人员、设备进行检测。

六、完成辖区内孕产妇和儿童的体检以及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七、每年组织医院工作人员开展传染性疾病、慢性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放射工作人员防护等法律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孕产妇保健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提高母婴保健服务质量,保障妇女的身心健康。

二、围产保健:落实三级预防措施控制,做好出生缺陷筛查,提高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的质量,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

三、发现重症高危妊娠患者要做好登记报告、跟踪随访,协助转诊、会诊。

四、做好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发生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要按规定准时上报,做好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五、做好孕妇糖尿病、传染病、遗传性疾病的筛查及上报工作。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提高儿童保健服务质

量,保障儿童身心健康。

二、接受省、市、区级的业务指导,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新生儿情况。对所辖社区全面开展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新生儿期保健,婴儿期保健及幼儿期保健。

三、对辖区儿童及时入户进行新生儿访视,认真做好儿童体检,监测儿童生长发育情况。

四、加强高危儿的保健管理,增加访视次数、及时转诊治疗。

五、做好儿童听力、视力、智力发育及口腔初筛转诊工作。

六、按时参加区妇幼保健所工作例会。

七、做好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及出生缺陷人群监测工作,按时完成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报告。

八、建立健全各项业务档案,做好相关资料的登记。

九、向家长普及儿童卫生保健科学知识。

十、加强流动儿童管理及登记。

计划免疫工作制度

一、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开展或实施预防接种工作,保证预防接种注射安全。

二、准确地掌握本地常住、暂住和流动人口接种对象基本情况。

三、对适龄儿童建立免疫接种卡、簿、证,按时对适龄儿童实施免疫接种。

四、严格执行疫苗冷链管理制度。

五、每月制定一类疫苗接种用药使用计划。

六、按时上报计划免疫工作情况和报表,并完成上级下达的其它计划免疫工作任务。

七、定期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的培训,持证上岗。

八、严格执行疫苗使用管理制度,安全接种制度,发现异常反应及时处理、登记及报告。

肿瘤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一、疾病预防控制科负责全院报告的管理工作,做到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规章制度、考核办法、自查记录;设专职人员,落实基础登记报告工作情况。

二、医院建立肿瘤报告登记簿,对全部确诊的原发性恶性肿瘤以及中枢神经系统的良性肿瘤开展肿瘤报告。

三、临床医生发现肿瘤病例后,通过医院内肿瘤报告系统对肿瘤病例信息进行录入;要求肿瘤卡片信息填写规范、无错漏项、TNM分期填报准确。

四、建立肿瘤自查记录,每月与各科室及病案信息进行核对,并记录漏报。

五、对所有肿瘤报卡实行微机管理,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前上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肿瘤卡片有专人管理长期保存。

七、定期到住院部、病理科、病案室查找漏报,并对肿瘤漏报病例及时进行补报。

慢性疾病自查制度

一、疾病预防控制科专职慢病管理人员每月对肿瘤等病例报告工作进行自查。

二、每月对病理登记和全院出院登记本进行检查,查找漏报,对漏报的病历及时补报。

三、每月对出院病历信息进行搜索,查找肿瘤漏报告病例,并对漏报病例进行补报。

四、每月对死亡医学证明进行搜索,查找因肿瘤死亡的病例,并对漏报病例进行补报。

五、肿瘤病例的报告率达到100%。

慢性疾病及人口死亡报告工作培训制度

一、每年对各科室临床医生进行肿瘤及死亡报告知识培训一次。

二、每年制定培训计划,对培训记录进行汇总。

三、对死亡证明的填报事项进行培训,明确死因的填报顺序。

四、对肿瘤TNM分期以及肿瘤卡片的填写要求进行培训。

人口死亡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一、疾病预防控制科负责医院人口死亡信息报告的管理工作,设专职人员负责管理此项工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科及各临床科室分别建立人口死亡信息报告总登记和分登记本。

三、疾病预防控制科负责本辖区(原云集派出所)在家中、意外、非正常等死亡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填写。

四、临床各科室负责来院就诊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填写。

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时要求填写规范、无错漏项、病因填报准确。

六、当死者的有关情况不清,尤其是死亡原因不明时,要向死者家属调查死者生前的病史及症状体征,尽可能客观记录下来,并据此做出死因推断,填到调查记录里。

七、对于在家死亡者,根据死者家属提供的病史卡、居民身份证、社区证明和调查结果详细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各项内容,医生签名,加盖医疗机构业务专用章,并保存代办人及死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社区出具的死亡证明。

八、对于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部门法医鉴定或公安部门出具死亡性质证明后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保存公安部门证明、代办人及死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九、建立自查记录,定期检查核实并记录。

十、死亡医学证明书有专人管理发放、回收

十一、长期保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的第一联(填写单位存根),保存期限30年。

人口死亡信息网络直报制度

一、疾病预防控制科负责医院人口死亡信息网络直报信息工作。

二、建立健全人口死亡病例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制度,定期对工作进行自查。

三、建立健全人口死亡信息网络直报建设,有专用微机,定期对信息数据进行异地保存。

四、医院设专人负责人口死亡医学信息网络直报工作,并对此项工作进行质量控制。

五、专职人员每日对医院内上报的人口死亡信息进行审核,准确无误后,15天内通过国家人口死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上传信息。

六、对审核不通过的死亡报告卡及时进行订正。

七、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专人专柜,参照病志保存有关规定长期保存。

生命统计工作自查制度

一、疾病预防控制科生命统计工作专职管理人员每月对死亡病例工作进行自查。

二、每月对上传的居民死亡信息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人口死亡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核对,查找漏报,并对信息质量进行自查。

三、每月全院出院登记信息进行搜索,查找漏报的死亡病例,对漏报的病历及时补报。

四、死亡医学证明的报告率及时达到100%,不明死亡原因率小于5%。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度篇五
《XX县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奖惩制度》

从江县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奖惩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责任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及时调整、纠正和促进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各乡镇卫生院。

第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扣除院长和相关责任人一定比例的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并酌情给予其他形式惩罚措施。

(一)疾控中心要求上报的各种资料和报表,每种资料(或报表)每迟报1次,扣除1%,漏报1次扣除3%,并按《黔东南州干部作风告诫制度》精神,第一次全县通报批评,第二次约谈院长或相关责任人,第三次黄牌警告,且每次从该乡镇疾控工作年终考核总分中扣除0.5分。迟报、漏报次数以县疾控中心记录为准。

(二)参加疾控中心召开的培训或工作布置会议后,若参会人员没有落实相关工作的,院长扣3%,参会人员扣5%;若有迟到、未到、早退,且未向中心请假或说明情况的,每次扣参会人员5%。考勤以疾控中心记录为准。

(三)各项工作中,经上级督导暴露出的问题,下次督导时发现未落实整改措施的,每条问题扣5%。

(四)要求入村、入户走访调查的工作,若存在抄卡、闭门乱编乱造等情况,一经发现即扣10%。

(五)出现传染病零报,每次扣1%;出现传染病迟报,每1例扣1%;出现传染病漏报,每发现1例扣2%。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扣除院长和相关责任人(或片

区责任人)全部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且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年终考核评为全县最末名次。

(一)经上级督导发现存在免疫空白村寨。

(二)出现麻疹(或脊髓灰质炎)确诊病例,或病例在外地发病,但流行病学调查证实为在本乡镇内受到的感染。

(三)按贵州省监测标准,出现流脑、乙脑、白喉、百日咳、新生儿破伤风、15岁以下儿童乙肝暴发疫情;

(四)上级督导发现存在麻疹或AFP漏报情况;

(五)发热病人血检资料弄虚作假,实际血片数除以上报中心数据<80%,或经调查证实未开展血检工作。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扣除全院职工一定比例年终奖励性性绩效工资。

(一)乙肝首针及时接种率,经上级接种率调查,全乡(镇)半年调查未达75%,扣除5%,年终调查未达75%,扣除10%。

(二)县级免疫规划年终评审,得分<90分,扣除5%;<80分,扣除10%;<70分,扣除20%;<60分,全部扣除。

(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年终考核,得分<90分,扣除5%;<80分,扣除10%;<70分,扣除20%;<60分,全部扣除,且院长和副院长年终考核不称职。

第三条 若以上数点并存,奖励性绩效工资扣除比例相加累计,直至全部扣除。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奖励范围:

(一)县级免疫规划年终评审,得分≥95分的乡镇。

(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年终考核,得分≥95分的乡镇。

第五条 奖励资金为惩罚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得,由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筹安排。

第六条 本制度由XX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度篇六
《文档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研究生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在学研究生管理,保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简称“中国疾控中心”)正常的工作秩序和教学秩序,确保研究生培养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疾控中心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疾控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办学,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中国疾控中心的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中国疾控中心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中心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有益活动;

(三) 国家统招非定向研究生享受“普通奖学金”,医疗费用按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中国疾控中心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中心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中国疾控中心各项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 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新录取的研究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证件及证明,按新生入学有关要求,在规定日期内交纳各项费用后,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须书面向研究生管理部门请假,获准后方可延迟报到。请假时须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请假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自开学之日计算)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已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除外),除因不可抗力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中国疾控中心将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格检查。资格复查和体检合格者方予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复查或体检不合格者,由中心酌情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被录取者、在报考和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事实清楚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出,经中国疾病控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中心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日期返校,自开学之日起两周内,集中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等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参照退学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节 考勤与请假

第九条 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规定参加课程学习、社会实践、实习、实验等教学和科研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

在节假日、寒暑假期间,研究生应按规定的时间离、返校。

第十条 研究生管理部门要根据课程设置和研究生数量等情况,制定教学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缺课及旷课处理办法按第五十一条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与学业(课题研究)有关的各类出国(出境)活动,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附外方邀请函(及中文翻译件),经导师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领导同意后,报中国疾控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核,经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出国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如期归国后,应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报到,并报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一个月未返回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研究生因私出境,只能利用假期。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应出具医院证明,请病假连续一周以内须由班主任(或导师)批准,连续一周以上须由中国疾控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确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连续三天以内须由班主任(或导师)批准,连续三天以上须由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的部门负责人或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研究生每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应报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每学期请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学习总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须按休学处理。

请假期满,请假研究生须及时销假。如需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研究生本人。

研究生不按规定请假,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课论处,一天按4学时计算: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或科研活动;

(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含出国、出境);

(三)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自开学之日两周内不注册者;

(四)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归,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第十三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或科研活动连续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研究生须根据培养计划,在导师指导下选修课程,选修课程要求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生学分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研究生须按规定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且未办理退课手续者,按旷课处理,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课程安排遇有时间重叠时,必修课程不得申请免听,选修课程须在征得导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后自修缺课内容,在按时完成课程作业后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均采用百分制,必修课70分为及格,选修课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课程相应学分。

研究生根据专业需要在外单位修读的研究生课程,应事先征得导师同意、经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报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修读课程的成绩单(学分)经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核后,记入本人成绩。

第十七条 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允许重修一次,及格按70分记;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允许重考一次,及格按60分记。重修(或重考)不及格按实际成绩记载。

重修、重考的研究生须提交书面申请,于开学一周内到教学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重修、重考或缓考的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或考核,须在下一学年完成学习和考核。

第十八条 研究生旷课、旷考、缓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经全程考勤,缺课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总数三分之一者;经抽查考勤,有三次抽查未到课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第二年重修。

(二)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书面向主管部门申请缓考。因病申请缓考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被批准缓考者须向教学主管部门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擅自不参加考试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仍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三)旷考课程的成绩计为零分,并列入该课程总成绩的综合评定。旷考研究生认知错误后,由本人申请,经教学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参加该课程重修。

(四)凡考试违纪作弊者,考生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见第五十一条)。确有悔改表现者,在受到处分至少六个月之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批准,在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参加该门课程重修。

第四节 学制、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九条 全日制统招研究生学制为三年。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硕士研究生与硕、博连读研究生学制为五年(硕士二年、博士三年)。

第二十条 全日制统招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规定学制年限基础上延长一年;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一般不予延期。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不予注册,按结业处理。

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为二至四年。超过四年者,不得申请学位。

第五节 休学、停学(保留学籍)、复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休学: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工作,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的合同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治疗或休养的时间超过本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每学期请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工作,导师和研究生管理部门确认必须休学者。

研究生申请休学,须提交书面申请(因病休学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有效证明),经研究生导师和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中国疾控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批。

中国疾控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批后,发出休学通知,送达二级培养单位和研究生本人。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从研究生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时算起。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二十三条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学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停学(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研究生停学期间不享受在学研究生待遇,停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五条 休学、停学(保留学籍)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休学、停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开学前两周内书面申请复学。

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将本人复学申请和原就医医院出具的痊愈证明(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和工作)送交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核查。因其他原因休学或停学(保留学籍)者申请复学时,须将本人复学申请、休学期间的活动内容或必要的证明等材料,送交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核查,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研究生可复学报到注册,同时报中国疾控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逾期两周或以上未办理复学手续,将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第三十条处理。

(三)研究生在休学、停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按照第五章“奖励与处分”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研究生在休学、停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由本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退学、被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 转换专业、更换导师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入学后,不能办理转学。一般不予进行专业变更和导师调整。在学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可在相同专业内更换导师或相同学科内转换专业:

(一)导师在一年内连续出差、出国半年以上或因其它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研究生工作,由导师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提议或由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同意,同时征得研究生本人同意,可在本单位相同专业或同学科内调整或更换导师,并将调整结果报送中国疾控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研究生入学后因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转入其他专业学习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中国疾控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导师和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在本单位进行专业调整,调整结果须报送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

(三)因其它原因确需调整专业和更换导师者,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研究生所在单位管理部门须在核实有关情况后提出处理意见,经中国疾控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核,报中心主管领导批准。

(四) 本单位内若无法调整专业或更换导师,可报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协助解决。

(五) 研究生在学期间,只允许调整专业或更换导师一次。

第七节 退 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处理:

(一)一门必修课重修后仍不合格者;

(二)两门选修课重考后仍不合格者;

(三)经考核确认专业基础和科研能力难以坚持完成学业或学位论文者;

(四)在中国疾控中心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五)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培养单位,未参加中心规定的教学、科研等活动连续两周者;

(六)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

(七)休学、停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或准予复学,但逾期两周以上不报到参加学习或科研工作者;

(八)休学累计一年期满,身体复查不合格或其他原因不能复学者;

(九)经培养单位合同医院或三级甲等医院诊断的疾病或意外伤残,难以继续学习,且在一年内不能治愈者;

(十)隐瞒既往病史,录取后不能坚持学习者;

(十一)本人申请退学者。

研究生退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培养单位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附有关材料,经中国疾控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核,报中心领导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退学研究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中国疾控中心出具退学决议书,并及时送达研究生本人,无法送达者,在中心和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公告15天,同时报送北京市教委备案。

(二)退学的研究生,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本人后或公告期满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三)可以就业的退学研究生,按本人已有毕业学历和国家就业政策就业。并自退学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寻找接收单位。三个月内未能确定就业单位者,则由中心将退学研究生的档案、户口等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节 提前毕业、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 研究生修满规定学分,平均成绩达到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提前完成科研课题工作和学位论文撰写,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论文,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提前毕业的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于当年5月30日前报中国疾控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批,按要求进行答辩,通过后准予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如当年未能如期完成答辩,或答辩未获通过者,须继续按原培养程序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未能在学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学业,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须由研究生本人书面申请,导师同意,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于申请当年的5月30日前报经中国疾控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核,并报送中心主管领导审批。

延长学习年限者,在延长期内所需费用由二级培养单位与导师酌情处理。

第九节 毕业、结业、肄业、学位

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疾控中心注册的研究生,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习内容,修满学分,完成科研课题研究(工作)和学位论文的撰写,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将研究生全部相关材料交由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核,准予毕业,发给研究生毕业证书。

研究生在学制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学位论文答辩未获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或学位分委会表决同意,研究生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同时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未按规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视同自动放弃学业。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答辩或重新答辩未通过者,按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学习时间不足一年,未完成学位课程学习中途退学者,发给已修课程的成绩单。 研究生学习时间满一学年以上,完成学位课程学习,未完成学位论文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习内容,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按要求发表文章,提交学位申请书,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会和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可授予学位,发放学位证书。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度篇七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职责》

巴楚监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疾病预防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监狱疾病“三级防治”网络建设工作。

2、制定监狱疾病预防控制计划,开展监狱疾病监测工作和健康教育计划,监督检查防控措施落实请况。

3、负责监狱食品安全工作,及时开展监狱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医疗卫生事件的监测调查,落实具体控制措施。指导住院部和各押犯点卫生,组织开展卫生防病工作。负责监狱传染病、慢性病等疾病的防治工作。

5、负责监狱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的完善工作,负责监狱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的规范演练工作,负责监狱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6、负责监狱健康饮食、合理配膳、合理制定食谱等工作。

7、制定监狱疾病防治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计划工作,负责监狱民警、职工职业防护工作。

8、落实监狱计划免疫工作,负责监狱健康促进工作。负责医疗卫生事件的监测调查,落实具体控制措施。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组织开展卫生防病工作,负责考核和评价,对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9、负责与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监狱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联系,监监狱卫生所在地医疗防疫工作纳入当地医疗防疫计划。

10、负责与当地卫生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的外联工作,开展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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