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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回避制度

2016-02-16 09:48:42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亲属回避制度篇一《亲属回避制度》 ...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亲属回避制度》,供大家学习参考。

亲属回避制度篇一
《亲属回避制度》

**公司

亲属回避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员工队伍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工作岗位范围内实施回避。

第三条 亲属关系包括下列情形: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四条 出现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情形时,原则上工作岗位不得出现以下情况:

(一)在同一机构(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各层级)的工作岗位;

(二)在不同机构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或有制约、监督关系的工作岗位。

第五条 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单方有职务,无职务的一方回避;双方均无职务的,非业务骨干的一方回避。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建议和意见。

因回避需劝退、辞退的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进行处理。

因回避制度而调整工作岗位的一方,离职当月增发一个月固定薪酬的离职补贴。

第六条 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本人应在15日内提出回避申请,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接到回避申请后15日内调查核实并提出回避建议和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决定(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作出决定后15日内完成任务落实工作。

第七条 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处理。

已按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妥善处理而出现不良后果的,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回避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九条 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单位应当按管理权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录用、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配、出国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监察等工作中,凡涉及处理与自己有亲属关系人员的问题时,应及时向组织说明情况并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与相关的调查、审核和讨论,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员工引进、晋升、调配工作中要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后应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对下级机构执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亲属回避制度篇二
《公司亲属回避规定》

亲属回避规定

一、规定目的及意义

1.为避免公司内部任人唯亲,损害公司的利益,造成不正之风;

2.为了避免公司内部人员因负面感情因素影响工作开展;

3.为避免公司内、外部人员亲属裙带,形成消极的非正式组织,

基于以上情况,为确保公司正常运营,各项决策、管理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二、回避范围

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血系亲属与社会亲属。

1.血系亲属:夫妻、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甥)以及配偶。

2.社会亲属:战友、同学、原同事、朋友等非血系亲属。

三、回避事项

1.公司各部门凡涉及亲属关系的员工,应注意影响,不可在公共场合有过亲密动作,不可因吵架、分手等因素影响工作的开展。

2.公司中层以上人员(包括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得介绍、引见自己的亲属进入公司工作。

3.公司各部门凡涉及亲属关系的员工,其亲属不得与其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不得在其任职的部门从事工作,不得在其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职务和侵害公司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4.公司各部门员工在入司时不存在亲属关系,后建立血系亲属关系,应主动到综合部做好备案,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作调整。未到公司综合部做备案或不服从公司调整的员工,一经查出,做辞退处理。

5.任何员工的亲属在招聘入司前应主动向部门或公司综合部申报亲属关系,接受报批。凡不申报或未经报批入职者,在招聘入司后被查出的,将该员工及其亲属同时做辞退处理。

6.任何公司招聘的员工办理入职手续时,如与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属于同乡关系,应主动向部门或公司综合部申报关系,接受报批。凡不申报或未经报批入职者,在招聘入司后被查出的,将招聘员工做辞退处理。

7.在本制度实施之前已存在亲属关系的员工或与公司有亲属关系涉及公司业务的外单位

- 1 -

人员,应主动到综合部做好备案,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经综合考察后,酌情处理。凡隐瞒不报,一经查出,做辞退处理。

8.员工在从事各项工作时,凡涉及到其亲属的,都应主动回避。如当事人不主要动提出回避,负责主持该项工作领导要劝其回避,回避后工作方可进行。对未进行回避的,其所议定的事项结果取消,并重新进行。

9.对于违背上述2、3、4条规定的,公司对部门负责人处以100元的罚款,并对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同时做辞退处理。

四、其它规定

1、本规定由综合部负责解释、修订。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 2 - 落款 年 月 日

亲属回避制度篇三
《亲属回避制度》

亲属回避制度

为规范集团公司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形成良性竞争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一、近亲属关系

1、直系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本人的父母及子女。

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二、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在职正式员工。

三、回避范围

(一)岗位回避制:

1、集团公司总部部长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分管工作的部门工作。

2、集团公司总部副总级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系统主要负责人职务。

3、集团公司总部员工的亲属不得在总部同一部门工作。

4、各事业部副总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事业部的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

5、各地区市级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地区的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

6、各地区业务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部门(美容院)工作。

7、各地区院长/大院长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美容院工作。

8、各地区后勤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工作,不得同时从事财务、行政、工程、物流采购工作。

(二)工作回避制:

1、物流系统在各项物品采购上不得与本公司员工及亲属进行交易。

2、集团公司所有员工的亲属不得参与装修等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

3、集团公司所有租赁房屋的出租方不得为公司员工及其亲属。

4、在讨论干部任免、员工奖惩时,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5、公司对各岗位进行内部审计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四、回避程序

1、基层排查。排查的顺序先由员工本人如实自报在公司任职之亲属关系员工姓名,然后由

人事如实在亲属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2、整理上报。各地区/部门经过排查、登记确认无误后,填写《XXX地区/部门员工近亲属登记表》,报总部人力资源部。

3、汇总提案。根据各地区/部门填报情况,由总部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按本制度回避范围所列的规定,初步拟定员工回避方案,交集团公司高层审定。

4、回避原则。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5、实施回避。总部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集团公司高层审定的回避方案,属岗位回避的,对回避对象进行异地调整或岗位轮换。属工作回避的,对在进行某项工作时应回避的对象提前实行告知制度。

五、回避纪律

1、在排查阶段,员工应如实报知自己的近亲属姓名,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暂停其现岗位工作,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2、各地区/部门要如实填报本地区/部门员工近亲属的情况,如隐瞒不报的,将视同工作失职进行处理,对地区/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3、对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或提前申请回避的,相关负责人有权责令其回避,并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4、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为违规当事人说情,为其开脱责任,严禁包庇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或者为其出谋划策,一经查实将予以严厉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徇私枉法、营私舞弊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各级员工在被录用、晋升、调动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向人力资源部/地区人事申报在公司任职的亲属情况,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视同营私舞弊,予以严厉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6、对因联姻等新形成的亲属关系,也应按回避范围的规定进行相应岗位的调整,确实难以安排的其中一方必须自动提出离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六、本制度由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亲属回避制度篇四
《员工近亲属回避制度》

员工近亲属回避(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建立公平、公正的公司氛围,规范用人制度和岗位操作行为,规避公司业务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确保公司声誉及公司、客户利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和谐、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 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主管级以上管理干部或特殊岗位人员(人事/会计/出纳/仓管)。

2. 员工应回避的工作关系包括

2.1夫妻关系

2.2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孙/外孙子女、祖/外祖父母);

2.3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

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2.4 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姊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3. 亲属回避原则、定义及内容

3.1 回避原则: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关系的员工之间存在直接指挥、领

导、同一部门共事的同事关系,由级别低的一方回避;

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由级别高的一方

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3.2 亲属回避定义与内容:是指为了避免亲属因素对公司员工在任职

和相关敏感工作中产生消极影响,而对互为亲属关系的员工在所述工作中所做出的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公务回避和任职回避,具体内容如下:

3.2.1公务回避:是指员工本人或本制度规定回避的亲属关系,在开展

招录、选拔(含竞聘)、调薪、任免、评优、考核、奖惩、审计、监察、招标等特定敏感工作时应当实行回避。涉及本人及亲属的有关应回避的公务,本人不得参与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具体内容如下:(一) 公司在召开管

理层会议讨论管理层任免、员工奖惩时,应参加讨论但属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二)凡公司在招聘、任免、提拔、员工考评、加薪、晋升、员工调动过程中,涉及到应回避人员的,相关的审核审批人应主动申请回避,其签批权限自动上升一级。

(三)主管级以上人员推荐自己的配偶、亲属、朋友或有特殊关系的人员应聘时,应让其依照公司招聘程序单独前往公司指定招聘现场应聘,并让其在填写招聘表时如实填写与本人关系。不允许主管级以上人员带应聘者直接介绍给负责招聘的人事职员。

(四) 公司在管理或者技术人员内部选拔、任免时,主管级以上干

部不得直

接向人力资源中心推荐与本人有第三条所列回避关系的人员。

(五) 对员工考评、加薪、晋级时,主管级以上干部不得利用权力

之便为与

本人有回避关系的员工谋取私利,在考察或评议上述人员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六) 公司财务人员(含管理层)在对其亲属进行财务检查时,作

为被检查

对象的亲属应回避,并由其他人员代为检查。

(七) 行政监察人员(含管理层)在对其亲属实施检查时,作为被

检查对象

的亲属应回避,并由其他人员代为检查。

(八) 招投标工作及其他一切与之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工作。

3.2.2任职回避:是指本制度所规定亲属关系的员工,在担任特定职

务或岗位时应当实行回避。

(一)公司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

属于同一

上级的岗位,也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二)公司(中)高层、区域经理、督导主任、各分公司负责人的

近亲属,

不得在同一分公司工作。

(三)在同一个部门或分公司工作的,原先不存在回避关系的员工,

在出现

回避关系后,应按照本规定向所属人事主管部门汇报,申请回避。

3.3特殊情况:对于有特殊情况和特殊人员的,应报人事部门审核,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另行处理。

4. 回避处理方式

4.1主动申请。 对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关系人员已经发生用工事实的,

当事人应主动向所属单位人事主管汇报,申请工作回避;各单位人事主管每月28日前汇总人员资料,上报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后交总经办领导或董事长审批后,进行岗位调整或作劝退处理。

4.2 监督检查。 各分公司人事部门应对本规定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对违犯本规定的,应及时采取行政措施加以纠正。应回避的公司员工,如拒不服从公司合理安排;或在录用、晋升、调配或其他职务活动中发现存在蓄意隐瞒回避关系,或者应回避未予回避,导致公司利益受到直接或间接损害的,公司除对当事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予以纠正外,还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导致公司利益损失超过5000元的,将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4.3 举报。 公司全体员工对员工回避行使监督权,对于应回避而未

回避的,可以直接向人事部门或总经办举报。

亲属回避制度篇五
《亲属回避制度1》

亲属回避制度

结合我公司实际人力资源状况,为了增强团队合作精神,规避小团队现象在公司内部的发生,公司严格禁止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在公司内任职,一旦出现,请其中之一自行辞职;现已存在亲属关系的员工,可不必辞职,但需主动到人力资源部说明情况,由公司酌情处理安排;具体制度如下:

一、亲属关系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即本人、父母、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回避范围

大连尊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以及关联企业的所有员工。

三、回避程序

1、本人自报亲属关系,由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提出回避请示,经总裁办研究决定,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落实。

2、回避对象在回避前要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经相应的审计后方可离岗。

3、亲属回避工作要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各级领导和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亲属回避工作,也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授意、指使、暗示和托请他人进行干预。各级领导及员工要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审计监察委员会举报。

四、回避纪律

1、所有员工要做好亲属的思想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阻挠回避工作。

2、所有员工要认真落实回避制度。如不认真执行亲属回避制度,导致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从严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五、适用范围

有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以及关联企业。

亲属回避制度篇六
《管理人员亲属回避制度》

亲属回避制度篇七
《亲属回避制度》

公司亲属回避制度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员工队伍管理,确保公司各项决策、管理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相关定义

1、本制度所称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工作岗位范围内实施回避。

2、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血系亲属与社会亲属。

1)血系亲属:夫妻、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甥)以及配偶、近姻亲亲属(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社会亲属:战友、同学、原同事、朋友以及以上关系的血系亲属。

四、回避原则

1、公司财务、融资、经营、物流和化验部门领导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部门工作。

2、其他职能部门和各子公司员工的亲属不得和自己在同一个部门或车间的班组工作。

3、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单方有职务,无职务的一方回避;双方均无职务的,非业务骨干的一方回避。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后上交经营团队讨论,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做出决定。

任何员工的亲属在招聘入公司时应写明其亲属关系,凡不申报或未经报批入职者,在入职后被查出的,将对该员工同时做辞退处理。

五、回避纪律

1、在本制度实施之前已存在亲属关系的员工或与公司有亲属关系涉及公司业务的外单位人员,应主动到人力资源部做好备案,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经综合考察后,酌情处理。

2、员工在从事各项工作时,凡涉及到其亲属的,都应主动回避。如当事人不主要动提出回避,负责主持该工作的领导要劝其回避,回避后工作方可进行。对未进行回避的,其所议定的事项结果取消,并重新进行。

3、人力资源部在员工引进、晋升和调配工作中要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后要妥善处理。

4、公司全体员工对员工回避行使监督权,对于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部或监事会举报。

六、本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

亲属回避制度篇八
《信用社亲属回避制度》

一、亲属关系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即本人、父母、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回避范围

1、区联社机关干部有亲属在本联社机关工作的应回避。

2、区联社领导班子成员的亲属不得在区联社担任主任职务。

3、区联社领导班子成员的亲属不得在营业部、信用社担任主任职务。

4、区联社领导主任、副主任、股长、副股长的亲属在营业部担任主任、副主任(坐班主任)职务的应回避。

5、营业部、信用社、分社主任、副主任(坐班主任)的亲属在本单位工作的应回避。

6、储蓄事后监督员的亲属不得在储蓄所工作。同一储蓄所(柜)有亲属关系的应回避。

7、涉及贷款回收和责任贷款的暂不回避。

8、上述回避范围不含工勤岗位。

三、回避程序

1、本人自报亲属关系,由人事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回避请示,经联社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人事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2、回避对象在回避前要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如交接时发现涉及违章违纪贷款责任,应暂停回避,待收回贷款后,再行回避。回避对象要在规定时间内到岗,对不服从分配的,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3、亲属回避工作要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各级领导和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亲属回避工作,也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授意、指使、暗示和托请他人进行干预。各级领导及员工要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人事监察部门举报。

四、回避纪律

1、各基层信用社、营业部主任要做好亲属的思想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阻挠回避工作。

2、各基层信用社、营业部主任要认真落实回避制度。如不认真执行亲属回避制度,导致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从严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五、适用范围

区联社、联社营业部、信用社、信用分社、储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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