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用文档 > 推荐 > 国家保密机构制度

国家保密机构制度

2016-02-16 10:22:46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国家保密机构制度篇一《《机关保密制度》》 ...

国家保密机构制度篇一
《《机关保密制度》》

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传输的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杜绝内部信息外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是指不用来存储、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储存介质。它包括移动硬盘、软盘、U 盘、光盘、磁带及各种存储卡。

第三条 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禁止以任何形式传输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

第四条 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信息发布、传输的保密管理工作坚持“谁上网谁负责”和“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原则,向网站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

第五条 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的保密工作由各单位负责,并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由芜湖市编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执行。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网保密管理制度规定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三、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办审查批准。

四、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取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己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五、 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单位和用户,应由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面向社会开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开办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涉密信息,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当地保密工作部门。

六、用户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对其管理的邮件服务器的用户,应当明确保密要求,完善管理制度。

七、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把保密教育作为国际联网技术培训的重要内容。互联单位与接入单位、接入单位与用户所签定的协议和用户守则中,应当明确规定遵守国家保密法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信息的条款。

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涉密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编办保密办负责我办计算机网络的统一管理,维护网络正常运转,各科室不得擅自在网络上安装其他设备。

第二条 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外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密的信息系统专网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外网)物理隔离。党政信息专网计算机不得上国际互联网。

第三条 凡是上国际互联网的信息要经我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做到涉密的信息不上网,上网的信息不涉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上网人员的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条 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五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应保证储存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并派技术人员在现场负责监督。

第六条 各科室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在 24 小时内向通江县国家保密局报告。

第七条 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第八条 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编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执行。

国家保密机构制度篇二
《单位保密制度》

海洋食品市场管理委员会

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保证我单位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五条各部门人员发现国家秘密被泄漏或可能泄漏时,应当及时制止,举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章保密机构

第六条建立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保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明确一名主任分工负责。配备专职保密员,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保密工作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同时设兼职保密干事。各级保密组织的成员和各单位的保密员如有变动,要及时增补,使之健全。

第八条保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对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单位保密委和同级单位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规定。

(二)、制定修订海食委的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所属各部门的保密工作。

(三)、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检查,及时总结和借鉴保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部门和个人,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密、泄密事件者,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批评通报,直至报请惩处。

(四)、负责审定我单位的定密、调密范围和项目,制定严格的防范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五)、负责指导、检查本单位的涉外、科技、机要、通信、宣传报道、会议、文书等方面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密

第九条国家秘密的确定

(一)、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另发、以下简称“保密范围”)确定密

级。

(二)、海食委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知悉人员,同时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日常工作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四)、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请示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九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即时变更。

第十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延长或缩短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部门决定,也可以由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一条定密工作的承办、审核、批准密级的确定由涉及秘密的相关业务部室制定人员具体承办,部室负责人审核,保密办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保密办公室应建立台帐制度,及时纪录各处室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有关情况。

第四章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

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十五条所有秘密载体,均属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私有。工作需要,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妥善保管。涉密人员工作变动或退休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属于绝密事项的秘密载体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限定直接需要部门的有关人员或专人使用。

第十七条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八条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十九条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保密办负责人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二十条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制秘密载体,应当经保密办负责人批准;

(二)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三)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第二十一条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保密办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二条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保密办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确因工作需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二十三条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第二十四条销毁秘密载体,应登记造册,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后,送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场所集中监销。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五章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国家保密机构制度篇三
《机关单位保密制度范文》

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活动。

二、计算机操作人员未经上级领导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信息和资料以及用户名、口令等内容。

三、网络设备必须安装防病毒工具,并具有漏洞扫描和入侵防护功能,以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检测。

四、计算机操作人员对计算机系统要经常检查,防止漏洞。禁止通过网络传递涉密文件,软盘、光盘等存贮介质要由相关责任人编号建档,严格保管。除需存档和必须保留的副本外,计算机系统内产生的文档一律删除,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样品等必须立即销毁。

五、具有互联网访问权限的计算机访问互联网及其它网络时,严禁浏览、下载、传播、发布违法信息;严禁接收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

六、对重要数据要定期备份,定期复制副本以防止因存储工具损坏造成数据丢失。备份工具可采用光盘、硬盘、软盘等方式,并妥善保管。

七、计算机操作人员调离时应将有关材料、档案、软件移交给其它工作人员,调离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严格保密。接替人员应对系统重新进行调整,重新设置用户名、密码。

八、对于违反本规定,发生泄密事件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09年7月10日

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计算机的管理,切实做好涉密计算机的安全保密,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涉密计算机的管理。

第三条 涉密计算机的管理由保密办公室按工作职责分别管理。涉密计算机由办公室统一定制涉密计算机标识牌,并建立涉密计算机管理台帐。

第四条 涉密计算机的使用部门应负责本部门涉密计算机的日常保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涉密计算机的使用部门应按本规定对涉密计算机进行定期的保密安全检查,并作好记录备案。

第六条 涉密计算机中的涉密信息应标明密级,其密级应与正文相符。

第七条 涉密计算机的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涉密计算机的正常运行和管理,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或问题,自己不能解决的,应向部门负责人报告,以便妥善处理。

第八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分别设置CMOS口令和WINDOWS登录用户口令进行身份鉴别,口令长度不得少于10个字符,一般应是大小写英文字母、数字、特殊字符中两者以上的组合。

第九条 严禁无关人员操作涉密计算机。

第十条 涉密计算机上必须安装防病毒等安全软件。

第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应与国际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禁止与其它非涉密计算机进行单机对联。

第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中的资料应实行安全备份,以防止病毒的感染或硬件的受损造成资料丢失。备份磁介质(软盘、优盘、光盘、移动硬盘、磁带等)应标明密级进行登记,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按照《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的维修由办公室派专人送到有保密维修资质的公司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

第十四条 镇政府保密领导小组不定期对涉密计算机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将根据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09年7月10日

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传输的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杜绝内部信息外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是指不用来存储、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储存介质。它包括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及各种存储卡。

第三条 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禁止以任何形式传输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

第四条 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信息发布、传输的保密管理工作坚持“谁上网谁负责”和“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原则,向网站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

第五条 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的保密工作由各部门负责,并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这项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由前孙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从2009年7月10日起执行。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软盘、移动硬盘、U盘、光盘、磁带、存储卡等存储介质。

第三条 保密办公室对各部门执行本制度负有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条 各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严禁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严禁借给外单位使用。

第六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办公场所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场所的,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和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携带绝密级移动存储介质,须有两人以上同行。

第七条 严禁工作人员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磁存储介质和电子设备带入重要涉密场所。

第八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存必须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须的保密设备,存放在保密设备里。日常由使用人员保管,节假日交由部门指定的专人统一保管。

第九条 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必须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存放到保密设备里。

第十条 需要归档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按相关规定归档。

第十一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送外部维修时,必须到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 第十二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进行信息清除处理。信息清除处理时所采取的信息技术、设备和措施应符合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由保密办公室登记造册,并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到指定的销毁点销毁,各部门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四条 禁止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

第十五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本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失泄密隐患的,按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涉密计算机网络管理制度

一、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涉密计算机的安全保密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保密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保密培训,并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

三、 涉密计算机实行专人专机管理,非涉密计算机的安全保密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涉密计算机。

四、 涉密计算机及与党政网连接的计算机不得与互联网相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五、 载有涉密内容的载体(包括软盘、硬盘、光盘)不能带离保密地点,移动办公设备上不能有涉密内容,严禁涉密内容在与Internet相连的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

六、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涉密内容的销毁必须有效且不可恢复,必要时送保密部门进行销毁。

七、在Internet上发布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发布的信息必须由办公室主任进行保密审查后才能发布。

八、 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国家保密机构制度篇四
《单位二级保密管理制度》

单位二级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计算机安全使用保密管理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和《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单位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简称涉密计算机是指用于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我单位在内网中计算机都属于涉密计算机必须具有能接受省保密工作部门统一监管的连接互联网违规报警功能粘贴由省保密工作部门统一制发的密级标识并做好登记备案。

二、涉密计算机原则上专机专用特殊情况需多人使用的由科室、单位指定专人管理。

三、涉密计算机使用及保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保密管理规定的要求确保防护设施的安全可靠。 绝密级便携式计算机必须存放在保险柜中机密级以下的便携式计算机要存放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密码文件柜中。

四、涉密计算机只能在本单位使用严禁借给外单位、转借他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计算机外出的需填写“涉密计算机外出携带登记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逐件登记涉密计算机内的涉密信息。返回时保密工作机构对其携带的涉密计算机进行保密检查以确保涉密计算机的安全。

五、涉密计算机的传递按照《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的要求管理。

六、涉密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连入国际互联网等非涉密网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严格一机两用操作程序未安装物理隔离卡的涉密计算机严禁连接国际互联网。

七、涉密计算机日常管理人员是涉密计算机安全保密的责任人,其日常保密管理职责如下:

1、应设置8位数以上的开机密码以防止他人盗用和破译开机密码应定期更改。

2、 应在涉密计算机的显著位置进行标识不得让其他无关人员使用涉密计算机。

八、涉密计算机必须配备安全保密查杀病毒、木马等的国产杀毒软件。配备的安全产品需经省保密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检测和安装、维护。

九、涉密计算机使用的打印机、传真机等设备按涉密计算机的同等级别进行管理不得与其他非涉密计算机网络及通讯网络连接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无线功能的信息设备。

十、涉密计算机的维修原则上由信息中心负责。需外送维修的维修前应进行登记将涉密信息备份后彻底清除涉密信息或拆除所有涉密存储介质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维修点进行并有保密人员在场。维修完毕后进行核对、技术测试和审查符合有关标准后才能投入使用。

十一、涉密计算机因使用人员岗位变动、使用期满等原因交回时对涉密计算机进行检查、确认并做好登记备案、妥善保管需归档的应按相关规定归档。

十二、不再使用的涉密计算机应由使用者提出报告由单位领导批准后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处理确保有关内容和数据不可恢复。禁止将未经技术处理的涉密计算机转为非涉密计算机或进行公益捐赠。

十三、责任人每半年对涉密计算机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做出文字或电子记录发现丢失应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存储了涉密信息的硬盘、光盘、软盘、移动硬盘及U盘等。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具有能够接受省保密工作部门统一监管的违规连接互联网报警功能。

二、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必须按其所涉及的秘密等级粘贴省保密工作部门统一制作的密级标识。

三、绝密级移动存储介质由单位或使用部门指定专人统一保管并必须存放在保险柜中机密级以下移动存储介质由使用人保管并存放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码文件柜中。

四、高密级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低密级的计算机或设备上使用严

禁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或其他设备上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五、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的涉密计算机或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严禁借给外单位、转借他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的需填写“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携带登记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逐件登记涉密存储移动介质内的涉密信息。

六、复制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须经单位领导批准且每份介质各填一份“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并赋予不同编号。

七、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传递应按《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八、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外送维修或数据恢复必须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维修点并有保密人员在场。

九、移动存储介质因使用人员岗位变动、使用期满等原因交回时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检查、确认并做好登记备案、妥善保管需归档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连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一并按时归档。

十、不再使用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由使用者提出报告由单位领导批准后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处理确保有关内容和数据不可恢复。禁止将未经技术处理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转为非涉密环境使用或进行公益捐赠。

十一、责任人每半年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做出文字或电子记录发现丢失应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涉密网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和计算机信息网络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使用涉密网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该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反动、色情、邪教等有害信息。

第三条 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对涉密网的统一管理和维护并对网络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其工作同时接受相关公安、保密等主管部门的指

导和要求。

第四条 坚持“控制源头、加强检查、明确责任、落实制度”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原则规范和完善信息网络的日常管理注意加强对计算机及其存储介质硬盘、软盘、光盘、磁带等的管理特别是对涉密计算机及其存储介质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明确管理职责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五条 加强对涉密网上网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和管理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保密法规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杜绝网上泄密事件发生。

第六条 接入涉密网的计算机必须与非涉密计算机系统实行物理隔离。

第七条 涉密计算机要求设有符合要求的开机启动密码、系统帐号、屏幕保护、资源共享保护等严格的保护措施涉密系统只能安装涉密操作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

第八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由专人操作管理必要时只与专网相连且在工作完成后立即脱离网络。

第九条 涉密计算机上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并配置必要的安全策略。

互联网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为加强互联网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是指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提供给国际互联网站或其他公众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

第二条 互联网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互联网站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并应该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完善和落实信息登记、审批责任制。

第三条 除新闻媒体已公开发表的信息外本单位各科室及相关单位提

供的上网信息应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

第四条 本单位任何个人不得利用网站、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五条 单位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第六条 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国家秘密。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部门或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七条 提供信息发布的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对拟发布信息即将向网络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

二、对已发布信息进行定期地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接受上级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单位分管领导应履行的职责

一、定期对网络管理人员进行保密法规、保密纪律、保密常识教育增强信息保密观念和防范意识自觉遵守并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二、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密防范措施。

三、发现国家秘密网上发布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保密工作部门通报网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情况。

第九条 保密工作小组组长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单位网上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

二、协助参与涉及多个部门拟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

三、向市委保密委员会报告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中的重要情况。

四、负责对网上发布信息进行经常性保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

国家保密机构制度篇五
《13 保密组织机构与职责》

保密组织机构与职责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文规定了我公司保密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与权限。 本文适用于我公司保密组织机构的管理。

2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5月25日起施行)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3

保密组织机构图

3.1 保密委员会主任为公司法人,委员由公司职能部门和技术部门、生产制造部门等研制生产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3.2 保密委员会下设保密办公室,保密办公室下设保密技术小组和定密小组。

3.3 保密办公室设在公司,并设有专职保密工作人员,在公司保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日常保密工作。

3.4 保密技术小组,成员由技术部经理及技术部门的涉密骨干组成。

3.5 定密小组,成员由保密办主任、保密办副主任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4 职责

4.1 保密委员会

4.1.1组织领导全公司各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

法规,监督检查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我公司保密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保密组织机构

4.1.2 审批我公司各种保密规章制度、实施计划措施。

4.1.3 审批确定保密要害部位、涉密事项及涉密岗位的密级、涉密人员等。

4.1.4 确定保密公室职责和成员组成,并对保密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1.5 坚持保密委员会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

部署、总结年度保密工作。

4.1.6 组织推广保密工作先进经验,表彰、奖励我公司的保密先进集体和个人。

4.1.7 组织查处失、泄密事件,并督促检查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

4.1.8 完成上级保密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

4.2 保密办公室

4.2.1在公司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对我公司各部门的保密工作进行管理、

指导和监督检查,每年进行两次保密工作大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保密检查情况通报》向公司保密委员会报告和向全公司进行通报。

4.2.2 依据国家和上级保密法律法规,负责组织修订、完善我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实施办法和专项保密工作方案。

4.2.3 负责向公司保密委员会提出改进保密工作的意见和措施组织协调各方面

的保密工作,具体落实公司保密委员会的工作决策和部署。

4.2.4 配合保密委员会组织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

4.2.5 对全公司重大涉密活动和涉外保密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4.2.6 负责全公司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

4.2.7 组织、指导定密、变更密级及解密工作。

4.2.8 监督检查对外交流和宣传等方面的保密审查。

4.2.9 对国家秘密事项及其载体和知悉范围的确定进行指导和监督。

4.2.10 组织、制定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对保密要害部位的保密防范措施和设施

设备组织实施保密检查。

4.2.11 组织推广保密工作先进经验,组织评选我公司的保密先进集体和个人。

4.2.12 组织查处失、泄密事件,制止、纠正、查处有关保密违法、违纪行为,

并组织采取补救措施。

4.2.13 完成上级保密部门和公司保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4.3 保密技术小组

4.3.1 监督检查研发与生产过程中的保密工作落实情况,制止和纠正日常工作中

有关保密违纪违法行为。

4.3.2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研发与生产过程中的保密工作落实情况提出建

议。

4.4 定密小组

4.4.1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定我公司密级项目界定范围。

4.4.2 负责审定我公司产生的秘密事项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工作。

4.4.3 依据我公司各个岗位承担涉密任务的涉密层次、涉密幅度、涉密等级、涉

密数量和涉密时效等,对涉密岗位及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的涉密等级、涉密时限作出界定。

4.4.4 依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变更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涉密时

限。

4.5 公司领导

4.5.1 董事长

4.5.1.1 对我公司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确保国家有关部门保密工作的方针

政策、法律法规在我公司的贯彻执行。

4.5.1.2 为我公司贯彻实施保密工作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保障。

4.5.2 分管保密工作的公司领导

4.5.2.1 对我公司保密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

4.5.2.2 对我公司保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总结,确保保密管理制度的组织实

施。

4.5.2.3 及时组织研究解决保密工作的重要问题。

4.5.2.4 保证我公司保密工作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切实履行职责。

4.5.3 分管其他业务的公司领导

4.5.3.1 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4.5.3.2 熟悉分管业务工作中的保密工怍情况(包括清楚分管业务工作中的保密

工作重点,清楚分管业务工作中的国家秘密事项情况,掌握分管业务工作中涉密人员的基本情况等)。

4.5.3.3 保证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4.5.3.4 在重大涉密活动中,要求保密办公室进行保密管理和监督。

4.5.3.5 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我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4.6 各部门负责人

4.6.1 对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

4.6.2 负责监督检查保密法律法规、保密制度在本部门的实施执行情况。

4.6.3 做好本部门密件、密品和涉密场所的保密、安全、防范工作。

4.6.4 解决本部门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保密问题,制止和纠正本部门有关保密违

纪、违法行为。

4.6.5 实施对本部门保密工作的管理和检查。

4.6.6 对本部门员工进行经常性保密教育和保密提醒。

4.6.7 对本部门产生的涉密事项的密级(确定、变更和解除)、涉密岗位、涉密人

员及其涉密等级、涉密时限进行初步拟定。

4.6.8 及时向保密办公室通报本部门保密工作情况。

4.7 专职保密工作人员

4.7.1 负责全公司的日常保密管理工作,对全公司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监督和检查。

4.7.2 协助上级保密机关和公司保密办公室查处失、泄密事件,制止、纠正、查

处有关保密违法、违纪行为。

4.7.3 建立保密工作档案,如实记载保密委员会工作情况和各成员履行职责情况

以及全公司保密制度的实施情况。

4.7.4 完成上级保密部门、公司保密委员会和保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4.8 兼职保密工作人员

4.8.1 关心全公司的日常保密管理工作,对相应范围的保密工作进行配合、协调、

监督和检查。

4.8.2 协助上级部门和公司保密办公室查处失、泄密事件,制止、纠正、查处有

关保密违法、违纪行为。

4.8.3 做好相关工作的密件、密品和涉密场所的公司的保密、安全、防范工作。

4.8.4 协助解决本部门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保密问题。

国家保密机构制度篇六
《公司保密工作制度》

公司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和xx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企业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集团公司利益,保障集团公司投资、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遵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企业秘密是关系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安全和利益,依照一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和信息。

第三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都有维护国家秘密和集团公司企业秘密的责任,集团公司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集团公司保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省委、省政府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不断加强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的安全,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

第五条 集团公司保密工作贯彻突出重点、积极防范、内外有别,既确保国家秘密、企业秘密,又便于各项工作开展的方针。

第六条 集团公司综合事务部在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集团公司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的工作,并指导所属企业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七条 根据集团公司的企业性质和日常工作的特点,集团公司企业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重大战略部署和投资决策、经营中的秘密事项;

(二)集团公司年度计划、未下达的考核及评价指标,未公开的财务数据;

(三)集团公司未公开的重大经营决策以及为决策所提供的资料、数据及其他秘密事项;

(四)有关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重组、兼并、破产、关闭中涉及的秘密事项;

(五)集团公司重要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财务分析及涉及投资项目的其他秘密事项;

(六)历年投资、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重点科技成果,发明创造的关键技术、工艺、参数,重大科研项目的开发规划等秘密事项;

(七)集团公司重要会议记录、会议专题报告和重要会议召开之前涉及的秘密事项;

(八)人事档案、未公布的人事任免、工资分配、人员奖罚方案等事项;

(九)查处重大违纪、审计等案件所涉及的秘密事项;

(十)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保守的秘密事项。

第八条 在日常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确定。

第九条 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按其性质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第十条 属于集团公司企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按规定标明密级。秘密文件、资料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由经办部门或承办人提出,报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审批。在办文结束后,交集团公司综合事务部保密室存档。

第十一条 已归档保存的文件、资料的密级,由保密员根据其内容和保密期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定期进行调整:

(一)凡已批准对外公开或已超过保密期限,不再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予以解密;

(二)凡秘密程度已经降低,但仍要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保密的文件、资料,予以降密;

(三)凡随时间推移,内容需加以保密或限制使用范围、领域的文件、资料,予以重定密级。

第三章 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应严格按国家保密工作的规定和程序处理:

(一)未经原确定密级的单位确认或者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摘转;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后

由保密员或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指定的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必须在保密措施完善的设备或场地中保存。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对外经济往来与合作中需提供的文件、资料,内容如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属于集团公司企业秘密范围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应按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处理:

(一)未经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批准,不得复制、摘转;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保密员或集团公司领导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必须在保密措施完善的设备或场地中保存。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对外经济往来与合作中需提供的文件、资料,内容如涉及集团公司企业秘密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请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或所属企业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举行涉及国家秘密或集团公司企业秘密的会议和进行其它具有保密要求的活动,应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要求,其正式会议记录由集团公司保密室保存。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根据需要设专职保密员(机要秘书),负责保密的具体工作。所属企业也必须按规定配置专职或兼职保密员。

第十六条 专、兼职保密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政治责任感、思想水平和专业素质,热爱本职工作,有事业心和进取心。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设保密委员会,在省保密局和集团公司党委的

统一领导下,指导、部署和检查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保密工作,其工作职责主要有: 第四章 保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拟定集团公司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细则,并贯彻落实;

(三)指导、监督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保密工作,确保保密工作有人管、管到位,责任落实;

(四)结合典型事例,定期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体员工的保密观念;

(五)定期召开集团公司保密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制定工作计划

(六)严肃处理失、泄密事件,并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

(七)定期组织保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保密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八)规划、指导、实施集团公司现代办公设备的保密技术和保密措施,监督、检查和落实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计算机、办公网络及办公自动化系统的保密措施;

(九)加强对可能接触或掌握重大秘密的工作人员的防泄密、保密教育,完善电话通讯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的保密制度,努力提高保密技术防范能力;

(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国家保密机构制度篇七
《单位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

为了加强机关保密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室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切实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递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要时刻提高警惕,严守保密纪律。

二、加强保密文件的日常管理,健全手续。保密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编号、传阅和保管,一律由办公室保密员负责。

三、秘密文件、资料要单独保管,确保安全,未经批准严禁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外出。

四、秘密文件要及时送领导批示,紧急密件、密电要随到随送、不过夜;一般密件要在三天内处理完毕。领导阅办完毕,及时退回办公室。收、退秘密文件都要履行签字手续。

对领导批示需要送有关人员阅看的保密文件,由保密员通知有关人员到办公室阅看,严禁将密级文件带走。

五、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要及时交办公室登记保存,个人不得存放。

六、查阅秘密文件、资料、档案,要认真遵守保密规定和有关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摘录和引用。

七、翻印、复印文件、资料必须报经原设密单位的批准,且翻印、复印件和原件一样进行严格管理。

八、不准在社会上的印刷厂和营业场所印刷秘密文件、资料。

九、文秘人员对收到和发出的文件要按规定进行清退。凡需销毁的保密文件、资料,必须交回办公室,由办公室进行销毁统一处理。销毁涉密文件、资料,应由2人同时在场,并履行销毁和监销手续。

十、凡不易公开的工作业务等重要事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十一、加强会议保密管理。要严格控制与会人员。属内部会议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随意散播。

十二、加强通讯工具使用保密管理,涉密人员不准使用他人赠送的手机,不准将手机带入涉密会场,不准在有线电话和移动电话中谈论国家秘密。

十三、加强计算机保密管理。涉密材料完成打印后,要及时存放到其它介质上,并采取加密措施,存放到安全地点。临时存放在计算机硬盘中,要采取稳妥地加密措施,防止其他人调阅。禁止在能进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中存放涉密文件、资料。

十四、加强对局保密工作的领导。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担任保密员。

十五、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失密、泄密和损失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故意泄密并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国家保密机构制度篇八
《保密制度汇编》

保密制度汇编

目 录

一、保密守则。

二、保密领导小组职责。

三、专(兼)职保密干部的职责。

四、保密室管理制度。

五、保密工作制度。

六、文件的保密管理制度。

七、档案保密工作制度。

八、要害部门保密制度。

九、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十、复印机、传真机、有线和无线通信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十一、计算机保密及操作守则。

十二、领导干部保密工作制度。

十三、新闻报道的保密审查制度。

十四、失泄密事故处理制度。

十五、保密工作奖惩制度。

十六、保密工作检查评比制度。

十七、保密干部培训制度。

十八、阅文保密制度。

一、保密守则

单位全体人员均应自觉地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

(十)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十一)不准密件平邮;

(十二)不将内部文件、资料、刊物作废纸出售;

(十三)不得擅自翻印、复印、全抄、录音秘密以上文件、资料、刊物。

二、保密领导小组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保密工作方针、政策、规定和指示,增强自身保密意识。

二、承办上级保密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保密工作事宜,及时提出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意见。

三、按照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年度或每个时期的保密工作计划

四、采取各种形式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本会全体人员的保密意识。

五、深入实际,开展保密调研,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意见。

六、及时开展保密检查,善于发现苗头,督促和帮助单位切实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坚决堵塞各种失泄密漏洞。

七、组织、协助、参与追查各种失泄密和窃密事件,并按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理工作。

八、主动掌握保密工作信息,及时向上级保密部门翻印情况和报告工作。

九、以身作则,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和各项制度,确保不丢失、不泄露国家秘密。

三、专(兼)职保密干部的职责

一、熟悉本职业务,主动、认真地进行工作,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工作任务。

二、认真贯彻上级有关保密工作方针、政策、规定和指示,及时向本级保密组织和领导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承办上级保密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保密工作事宜。

三、遵照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和领导的有关指示,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年度或每个时期的保密工作计划。

四、自觉参加学习,增强自身的保密意识。

五、经常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

六、及时进行保密检查,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堵塞各种失泄密漏洞。

七、组织、协助、参与追查各种失泄密和窃密,并按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理工作。

八、掌握保密工作信息,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和报告工作。

九、以身作则,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和各项制度,不丢失、不泄露国家秘密。

十、敢于向一切违反保密法规、制度的现象和各种失泄密、窃密的行为作斗争。

四、保密室管理制度

一、保密室应当设在有利于安全保密的地方,安装各项保密设施。

二、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室或者经指定的管理人员负责收发,有关调查案件材料、人事档案材料等,可由经办单位负责。领导同志亲启的文件,由亲启者拆封,若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拆封后应当交保密室登记保管。

三、对发出、收进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逐件进行登记、编号、办好收发手续。

四、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一律不得通过普通邮政进行。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时,必须进行登记及办理签收手续。

五、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按照制发机关规定的阅读范围,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传阅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在办公室内进行。

六、组织传阅秘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员负责。

七、对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定期清查、清退,每季度进行清查、清退一次。


国家保密机构制度相关热词搜索:国家电网保密管理制度 国家保密制度 国家保密法律制度

最新推荐成考报名

更多
1、“国家保密机构制度”由中国招生考试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欢迎参与中国招生考试网投稿,获积分奖励,兑换精美礼品。
3、"国家保密机构制度" 地址:http://www.chinazhaokao.com/tuijian/236688.html,复制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
4、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