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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2016-02-17 09:39:36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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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党费收缴管理制度篇一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一、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的具体体现。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按时按照标准交纳党费。

二、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应按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党支部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党员交纳党费标准进行审核。党员在缴纳党费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认真按照应交纳党费基数计算党费,做到准确无误。

三、根据上级党组织规定,村支部两委干部规定每月缴纳党费1元,每季3元,农村党员每月缴纳党费0.5元,每季度1.5元。

四、所有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在哪里,就向哪里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五、党员因外出统计、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交纳党费有困难的,经支部批准,可以提前集中交纳党费,也可以请他人或家属转交。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不允许少交或不交。对于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七、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以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八、加强对党费的管理。支部书记收缴的党费,应建帐管理,及时造册,统计清楚,按季度上缴,并妥善保管好资料。机关党委每年年底前,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不准滥用党费。

八、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农村党费收缴管理制度篇二
《党费收缴制度》

党费收缴制度

一、 党员必须亲自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有特殊情况的,可委

托其他委员转交。

二、 党员必须按期交纳党费。一般应按月交纳党费,党员如

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视为是自行脱党,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支部讨论并上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将其除名。

三、 党员必须按规定交纳党费,按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交纳

党费具体标准的规定,不可少交。党员自愿多交纳党费,可以不限。

四、 党费必须由支部专人负责,一般由支部组织委员管理,

若需换届,必须及时办好移交手续。

五、 支部应按月将本支部收入、上缴党费的金额详细计入

《党费收缴登记簿》。

六、 收缴党费人员必须及时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不得个

人长期保管现金。

七、 党费的收缴情况,支部应每半年检查一次。

八、 前一年度党费收缴工作结束后,支部可通过张贴公示

榜、在党员大会上通报等方式,向全体党员报告党费收缴情况。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一、 请假报告制度。党员到外省、市、县(区)工作,探亲

访友,居住地临时变化的,事先应向党支部报告。外出三至六个月的应转出临时组织关系;外出六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由于种种原因不能转出组织关系的,应定期回所在党支部参加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组织活动的应向支部请假。

二、 书信联系制度。流动党员要将所去工作单位或临时居住

地的详细地址、名称、联系办法向党支部说明,以便联系,党支部要认真填写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建立书信联系,定期介绍支部工作情况、学习重点。党员要按时交纳党费,并定期给党支部写信,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支部和党员每季度至少通信一次。

三、 登门家访制度。在春节、元旦、中秋等重大节日,流动

党员回家期间,的那个支部成员或党小组组长要到流动党员家中走访,认真进行一次谈话,交流思想,沟通情况,提要求,交任务,发挥流动党员应有的作用。

四、 定期汇报制度。转出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没季度要向

原党支部口头或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有书写能力的年终要有书面总结汇报材料。

五、 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制度。流动党员原则上回党组织

关系所在单位党支部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六、 奖惩制度。对表现突出、作用发挥好、贡献大的党员,

党支部要进行表扬;对个别不执行本制度,长期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履行党员义务的党员,经批评教育仍不转化的,要依据《党章》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制度

一、 建立完善党内表彰奖励制度。坚持弘扬正气,鼓励先进。

每年“七一”期间,对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进行表彰,以培树典型,提高党员的工作水平和工作成效。

二、 建立党内谈心谈话制度。党员干部之间、党员干部与党

员之间及党员与党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党组织负责人要带头开展谈心活动,做到“五必谈”:党员取得成绩时必谈、遇到困难时必谈、发生矛盾时必谈、出现过错时必谈、存在问题时必谈。

三、 建立“送温暖、献爱心”和走访慰问制度。在每年元旦、

春节、“七一”等重大节日期间,党支部要认真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走访慰问老党员及生活困难、患病住院的党员。在党员、家庭成员去世、家庭受灾或发生意外、生活遇到特殊困难时、党组织对这些党员家庭走访慰问,鸡鸡创造条件解决党员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增加党员的归属感。

四、 建立政治关怀制度。重视党员的成长进步,尊重党员主

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党组织的

换届选举、重要事项决定、发展党员、党费收缴、实用等党员关注的问题都要进行公开,保障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五、 建立困难党员登记制度。针对不同党员的需求采取不停

地帮扶措施实施救助,特别是对生活困难党员、年龄较大党员等做好深入细致的调查,确保弱势群体党员始终处在组织的关爱之下。

六、 党组织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党内激励、

关怀、帮扶机制的新载体,提升激励、关怀、帮扶党员工作整体水平。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按照乡镇党委的统一部署每年进行

一次,以保持党员的先进性、纯洁性,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目的。

二、 民主评议党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平等

的原则,按照评议的内容,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程序。

1、 组织准备阶段。党支部要结合本村党员队伍现状,有针

对性地制定好评议工作计划,确定本次评议的重点,明确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动员,做好思想发动工作。

2、 学习教育阶段。紧密联系当前形势任务和党员的思想工

作实际,组织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中央、省、市、县委的有关文件,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活动,提高教育实效。

3、 自我总结阶段。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每个党员要对照

党员标准、评议内容,认真总结一年来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写出党性分析材料,肯定成绩,找准问题,剖析原因,明确努力方向。

4、 民主评议阶段。评议前,支部要听取党外群众对本党支

部党员的意见。评议以党员大会的形式,先由党员自我总结,进行党性分析,然后对党员逐个进行评议。评议中要敢于触及思想,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自觉参加评议活动。

5、 组织审定阶段。召开支委会,对党内外群众评议的情况。

在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综合后,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每个党员逐一形成组织意见,及时反馈给党员本人。

6、 表彰处理阶段。对模范作用突出的党员,经党员大会讨

论通过,报乡镇党委审核,可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对评议中暴露的违纪违规等问题,要认真查明,严肃处理。对不合格党员,要妥善做好组织处理工作。

四、 评议工作结束后,支部形成总结材料报乡镇党委,并接

受检查和验收,达不到要求及时进行补课。

农村党费收缴管理制度篇三
《永顺县农村党员党费收缴暂行办法(定稿)1》

永顺县农村党员党费收缴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党员的教育和管理,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切实提高农村党员对党的认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收缴原则

第一条 采取相互协商、主动交纳的原则。通过村支部积极引导和做工作,提高农村党员的认识,理解国富民强与党的领导密不可分的重大意义,启发农村党员自觉提高缴纳党费的标准,为党的伟大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条 实行自主申报、民主评议的原则。每年初,先由党员自主申报个人月平均收入。然后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对党员自主申报情况进行评议,确定党员的月平均收入,按其标准收缴党费。支部根据党员的月平均收入将党员分成4类,即:贫困党员、一般党员、固定收入党员、农村党员干部。

第三条 按照动态管理、适度调整的原则。每年,党支部根据党员的收入现状和个人申报情况,对4类人员进行一次调整,并提交支部党员大会通过。

二、收缴标准

第四条 贫困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年满80周岁的党员、在家待业的学生党员、下岗转入的失业党员、依靠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低保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常年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特别困难的党员,经个人提出申请,党支部研究后,报上一级党委审批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五条 一般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元。一般党员主要是指直接依靠农牧渔业等生产活动获取收人的党员。 第六条 固定收入党员,按照一定比例交纳党费。

(一)外出务工的党员,月平均收入(税后)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者,按1元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至3000元(含3000元)者,按月平均收人0.2%交纳党费;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0.3%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按0.5%交纳党费;10000元以上者,按1%交纳党费。

(二)从事经营项目的个体工商户党员,党费交纳按照每月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七条 农村党员干部,按照一定比例交纳党费。单位离退休转入农村党支部的党员干部、职工和在职村党员干部,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养老金)和基本报酬(补贴)为计算基

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流动党员。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有固定收入的参照第六条规定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每月0.5元的标准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费交纳情况作为评选优秀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村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三、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 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农村党费收缴管理制度篇四
《党费收缴管理规定》

西涝台小学关于贯彻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有关问答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按照规定交纳党费。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实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五条 企业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障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六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

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即: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第九条 农民党员中,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5元;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交纳党费;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月平均纯收入,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十一条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第三条、

第四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交纳党费0.5元。

第十二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三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四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通常情况下,先由党员本人将党费交给党小组长,再由党小组长交给支部组织委员,然后由组织委员集中上交上级党委。

第十五条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流动党员返回原居住地或原单位后,原所在党支部应及时查验其《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党费交纳情况。

第十六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七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通过省辖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等汇交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需汇交中央的由省委组织部转汇中央组织部,然后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组织部开具收据,并转交本人或其亲属

第十八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十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上交和留存党费的比例:以党员全年实交的党费总额为基数,各省辖市党委,每年上交省委20% (包括上交中央5%),留存80%;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消防部队、警卫局党委,上交省委30%(包括上交中央5%),留存70%。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上缴省委的党费应于次年2月底前一次性汇入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委和基层党委可以留存党费。县(市、区)委留存党费比例、可以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及其留存比例,由各省辖市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及有党费留成单位党委,向上级党组织缴纳党费,应通过银行汇入上级党费账户,不要直接缴纳现金。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二十六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上缴的党费可按50%比例,定期下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非公经济党组织中党员交纳的党费可大部分或全部返还给非公经济党组织,作为非公经济党组织开展活动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九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三十条 每项党费支出,都要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批件齐全,手续完备。要有书面使用申请报告或填写党费使用审批单,经主管党费的处(科)室审查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三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是代同级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党费。各级组织部门、有留成党费的基层党委主要负责人要经常过问党费工作,分管负责人对党费工作负领导责任,职能处(科)室负责人对党费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第三十四条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党费帐薄、凭证、报表等党费会计资料要按规定立卷建档,妥善保管。要认真做好机构改革和党组织设置调整中党费档案的移交、清收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不允许将党费与其它经费混存混放,不得用党费账户办理非党费存汇业务。党费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

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党性强、作风正,有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坚持原则并懂得一定财务知识的同志从事党费管理工作。要保持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对新接管党费管理工作人员,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

第三十七条 党费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必须严格按照党费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党费帐薄移交手续,并由主管领导亲自监交,由移交人、接替人、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盖章)。新接管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帐薄,连续记帐,不得自立新帐。

第三十八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者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包括每名党员实际交纳党费情况。

第三十九条 各省辖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每年2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省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县(市、区)委组织部及有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要于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级党组织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及数额;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西涝台小学

农村党费收缴管理制度篇五
《乡农村基层组织制度汇编》

##乡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二〇一五年七月

1、“四议两公开”工作法

2、农村“两委”干部碰头会制度

3、“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4、“两委”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

5、党务、村务、财务公开日制度

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7、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8、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9、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10、“三会一课”制度

11、党员联系群众制度

12、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13、党费收缴制度

14、廉政建设制度

15、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16、村民会议制度

17、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18、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19、村委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20、农村财务管理制度

21、党支部工作职责

22、村委会工作职责

23、党支部书记工作职责

24、村委会主任工作职责

“四议两公开”工作法

凡是村级重大事务和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都要按照“4+2”工作法决策、实施,其基本程序包括“四议两公开”。“四议”是指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是指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村党支部会提议。对村内重大事项,村党支部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使提议符合本村发展实际,符合群众意愿。

村“两委”会商议。根据村党支部的初步意见,组织“两委”班子成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对意见分歧比较大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

党员大会审议。对村“两委”商定的重大事项,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审议。召开党员大会审议前,须把方案送交全体党员,在党员中充分酝酿并征求村民意见;党员大会审议时,到会党员人数须占党员总数的2/3以上,审议事项经应到会

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党员大会审议后,村“两委”要认真吸纳党员的意见建议,对方案修订完善,同时组织党员深入农户做好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

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党员大会通过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主持,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表决。参加会议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讨论事项必须经全体村民代表或到会村民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决议通过。

决议公开。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通过的事项,一律在村级活动场所和各村民小组村务公示栏公告,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

实施结果公开。决议事项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实施结果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

农村“两委”干部碰头会制度

第一条 总则

农村“两委”干部碰头会是农村“两委”干部进行工作协调、沟通情况、酝酿协商的一种议事形式。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加快信息沟通,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议内容

1、农村“两委”干部通报、沟通各自分管工作情况;

2、安排、部署近期工作;

3、督促处理日常事务;

4、协调党政工团之间的工作;

5、其它需要讨论研究的重要工作;

6、研究处理突发性事件。

第三条 会议规则

1、农村“两委”干部碰头会议每周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周一,遇有紧急情况和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

2、农村“两委”干部碰头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

农村党费收缴管理制度篇六
《农村党建工作目标管理和责任制度》

农村党建工作目标管理和责任制度

第一章 党建目标管理

党建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党支部每年根据上级党委规定的党建工作目标和学校党建工作现状,制定党支部工作目标和党支部工作目标考核细则,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党支部要把目标分解到小组、党员个人,做到一级抓一级,全面完成任务。

第一节 加强党建工作领导

第一条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做到书记全面抓,委员会分工抓。责任落实,抓出成效。

第二条 全面贯彻党建工作制度。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建工作会议,专题讨论党建工作。分析党建工作形势,研究改进党建工作措施,讨论决定党建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坚持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班子成员都要有自己的联系点,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指导党建工作。党支部书记和党支部成员每年要写出一至两份具有指导意义的调查报告、论文或经验材料。

第四条 建立民主评议党建工作制度。党支部每半年组织一次党内群众对党建工作的评议。支部每半年组织一次党内外群众评议党建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改进党建工作。

第五条 抓好党务干部自身建设,每年分别对支部书记、支部委员进行一次系统的党建工作业务培训。

第二节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第六条 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民主生活会,总结工作,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统一认识,增强团结。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校级党员领导每年参加支部活动十次以上,参加支部民主生活会不少于4次,注意了解支部班子成员的思想、工作情况,协助支部搞好班子建设。

第七条 严密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党员大会。党支部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讨论决定党内重大问题;支部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两个月上一次党课。

第八条 加强党性观念,坚持汇报制度。党员每季度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支部汇报思想情况,平时遇到问题汇报;党支部每月向党委汇报一次工作;党委每半年向市委汇报一次工作。

第九条 按时改选换届。党支部任期届满,要按时改选,无特殊原因要在三个月内改选换届完毕,如需提前或延后,事先必须向上级党委请示。

第三节 抓好党员教育管理

第十条 党支部要建立健全党风责任制。制定年度党员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党员教育活动。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在全体党员中进行系统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爱国主义、社会主义、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教育,党风党纪教育,形势任务教育等。

第十一条 努力办好党校。充分利用各种教育手段,建立多种形式的党员教育阵地。

第十二条 抓好党员评议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把评议党员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抓好;把思想教育作为中心环节来抓;注意对党员的平时考核,做到心中有数;坚持从严党的方针,严格标准,搞好调查摸底,提高评议质量。

第十三条 深入开展“双学”活动和“双工程”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党内“争先创优”活动作为发挥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有效形式。党支部要充分利用这两种形式,结合本支部的实际,制定竞赛方案和考评细则,深入进行思想发动,精心组织领导,创造性地把竞赛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

第十四条 广泛开展党员责任区活动。把党员责任区同“双工程”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严格的检查考评、表彰制度;注意总结“双工程”活动和党员责任区活动的经验。

第十五条 坚持贯彻责任制度。结合党风党纪教育检查,纠正党员违纪问题。

第十六条 按党费收缴管理规定,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党支部每季度要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十七条 健全各种会议和活动的记录、考勤、考评制度。做到有记录本、考勤册、考评表。

第四节 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第十八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 党支部要制定发展计划,按照《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认真做好发展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坚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制度。组织部负责对发展对象入党前的集中培训,党支部负责入党积极分子的日常教育培养工作。对重点培养对象,支部每季度考核鉴定一次,非重点培养对象每半年考核一次。入党积极分子入党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

第二十条 做好预备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部每半年对预备党员培训考核一次;支部每季度对预备党员考核一次;预备期满按期讨论转正,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一条 讨论吸收新的党员和预备党员的转正,要严格履行程序,做到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第五节 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每季度对支部的党建工作检查一次,每半年检查评比一次。考评结果通报各支部。

第二十三条 各支部每季度对照党建工作目标管理的内容进行一次自查。自查的对象包括党员个人和支部两个层次。进行自下而上检查考评。考评结果通报党员个人。

第二十四条 检查既要有量地考核,又要有质的考核,而且要注意质的考核。不仅要听取汇报,还要查看原始记录和听取各方面意见;既要注意总结推广目标管理的优点,又要查出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及时改进。

第二章 党建分析研讨和议事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状况

做一次系统调查,进行科学分析。对党的建设状况做到心中有数。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每季度要对本支部党员的思想、作风和发挥作用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活动。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写出一份党建工作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每半年举办一次党建工作研讨会。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探讨党建工作,分析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党建工作形势,讨论决定党建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措施,部署党建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与党员责任区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主要党政领导同志每年固定一个联系点。并要经常深入联系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指导工作。

第三十条 党支部主要领导同志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抓好典型,因地制宜地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支部书记可布置专题,到联系点进行调查研究,把一切带有普遍性或有价值的调查意见及时报告党委。

第三十二条 广泛开展党员责任区活动。每个党员都要密切联系群众,精诚相待,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体贴人、爱护人,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做好责任区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可根据需要向党员分配联系群众的责任区任务;党员要认真接收,以身作则。

农村党费收缴管理制度篇七
《党费收缴标准》

党费收缴标准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要求,党费按照以下标准收缴: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4、单纯依靠耕地收入的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

6、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参照第2条规定交纳党费。

7、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8、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1条、第2条规定交纳党费。

10、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1条、第2条规定交纳党费。

11、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2、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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