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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存款缴纳存款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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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财政性存款缴纳存款准备金(共3篇)财政性存款管理完善财政性存款业务管理 字号已有3条评论2012年10月22日06:58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孙文金纠错|收藏将本文转发至:人行江西省鹰潭中支在对辖内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财政性存款专项调查中,发现各家银行均存在占用应缴而未缴财政存款现象,本文从国...

欢迎来到中国招生考试网http://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栏目,本文为大家带来《财政性存款缴纳存款准备金》,希望能帮助到你。

篇一:《财政性存款管理》

完善财政性存款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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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评论2012年10月22日06:58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孙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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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江西省鹰潭中支在对辖内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财政性存款专项调查中,发现各家银行均存在占用应缴而未缴财政存款现象,本文从国库视角分析财政性存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财政性存款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职责分散,难以形成有效监管合力。《中国人民银行法》对财政性缴存款的监督检查至今没有明确规定,基层央行在实际工作中检查职能定位不明确,往往比照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进行操作——货币信贷部门负责组织存款准备金管理、监督和处罚工作,会计部门负责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的会计科目审定工作,营业部门负责存款准备金的报表审查、资金收缴和日常非现场考核工作。由于缺乏法律监督机制,在实际工作中,信贷部门难以掌握财政存款的真实情况;此外,金融机构报送人民银行的报表是月(旬)度业务状况表,只有一级科目的合计数据,而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范围有的是要按二级科目数据缴纳的,会计营业部门难以及时对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做出判断。同时,因各商业银行财政性存款与代理国库业务直接相关,如地方财政库款、待结算财政款项、财政预算存款等财政性存款实际上是由国库部门进行管理,但相关法律却并未明确授权国库管理财政性存款职责。

(二)会计科目使用缺乏严密性,导致大量的财政性资金以一般存款的形式游离于金融机构之间。由于人民银行对银行机构核定财政性缴存款范围是依照其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进行划定的,而没有明确要求哪些资金应纳入此会计科目核算,又因为一个账户多重资金性质的问题,因此将应缴存的财政资金纳入非缴存科目核算,成为银行机构逃避缴存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三)商业银行故意规避财政性存款上缴,给人民银行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度。财政性缴存款属于不生息资产,而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又通常以专户的形式存放在各家金融机构,对于这部分吸收的财政性资金,金融机构不仅需要支付办理财政存款划转、支付等核算成本,而且全部缴存人民银行后也只能获得0.05%的手续费。因此,从自身经济效益出发,金融机构并不会将这些资金全部归入财政性存款科目核算,而是把一些该纳入财政存款缴存范围的资金纳入一般存款,然后进行投资和放贷从而获取相应的利润。而对于地方财政部门而言,将财政性资金存放在商业银行,由于资金量大,受到商业银行的特殊待遇,还可获得相当可观的利息收入。

完善财政性存款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财政性存款业务政策依据。建议央行及时出台一些指导性强的文件,进一步明确对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业务的核算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明晰金融机构缴存范围、缴存科目代号及名称、缴存时间、报表报送要求、处罚规定、检查监督等,以便于基层央行和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操作掌握。

(二)明确责任,强化协作,促进监管系统化。建议央行建立相关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由国库部门负责制订国库存款和财政存款的相关申报、填报方式和有关各项制度规章,并对财政性存款进行统计,再交由会计营业部门记账。会计、营业部门将日常的考核信息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货币信贷部门,对于欠缴等异常情况在发生时及时通知货币信贷部门;赋予国库部门对财政性存款缴存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监督职责,并定期由货币信贷部门和国库部门联合对被考核金融机构进行专项现场检查。财政性存款缴纳存款准备金

(三)适应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重新确认缴存范围,促进财政专户管理规范化。一是建议在全面推开财政集中支付改革的同时,将金融机构吸收的所有财政性存款包括1998年划出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等重新纳入财政性存款范围,分阶段、分机构方式全额缴存人民银行。二是建议从集中支付管理角度出台补充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财政专户为集中支付账户体系的组成部分,并根据各行规定的财政性存款科目,统一对可以核算和开设财政性存款的会计科目进行规范,严格审核专户下资金性质分类,避免银行机构在会计科目下开设财政专户的随意性。三是进一步加快国库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实现专户资金纳入国库管理。人民银行应加快完善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TCBS)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全面实现资金汇划系统和与财政、税务、银行之间的横向联网;并在此基础上大力开展国库直接支付业务,直接由国库收纳、拨付专户资金,使财政资金更加方便、快捷地直达用款单位和个人。

(四)适时改进对财政性存款的计息方式。将财政性存款缴存计付手续费适当提高,或比照人民银行对国库存款计息标准对缴存财政性存款计付利息,提高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的吸引力和积极性,有效遏制因揽存财政性存款引发金融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防止预算单位受利益趋动违反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管理规定而在各金融机构之间游离

篇二:《财政性存款缴存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具体对策》

财政性存款缴存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具体对策

摘要:近些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如基层的中国人民银行对财政性存款缴存问题上存在的认识问题和各类金融机构受到利益方面的驱使,因此,巨大数目的财政存款一般以机关团体存款的具体形式存放于商业银行当中,这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中央银行信贷资金出现大量流失的现象,造成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具体效用消失,所以从根本上说,我们需要从法律构建、制度建设、加强管理等方面进行着手,在明确相关问题的前提下,有效规范财政存款缴存业务。

关键词:财政性存款缴存;问题;对策

国库存款是指在国库的预算资金(含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存款;其它财政性存款是指诸如未列入国库存款的各项财政在金融机构的预算资金存款以及部分由财政部指定存入金融机构的专用基金存款等,近年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明确提出“财政性存款是各级财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掌管和支配的一种财政资产,包括国库存款和其它财政性存款”。1作为中央银行基础货币构成的一部分,财政性存款自身具有收纳、投放、日常管理及使用效率,其优劣程度对货币政策和各项财政预算能否正确执行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并且对国家金融宏观调控的实行和财政资金的合理运用起到了巨大的监督和制约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许多金融机构由于责权不明、认识偏差等问题,在办理日常的财政性缴存业务过程中存在种种问题,这需要在日常的操作当中进行改进,才能获得解决。

一、财政性存款缴存问题对金融运行的影响

1.1财政性存款若未能按照相应规定缴存,便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国家正常的宏观经济调控及货币政策的执行

从国家和各个金融机构的角度来说,有效加强财政性缴存款的相应管理,对于抑制商业银行信贷过分扩张和投资过热的问题有很大作用。此外,一般来说,财政性存款在转化为商业银行一般存款后,首先,由于在商业银行当中存放的财政性资金具有量大、存放时间长的特点,不管央行制定和出台什么样的准备金率上调的货币政策,都不能设计到财政性存款的关键问题;而且商业银行实行的是市场化经营模式,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其终极目标,所以,由于财政性存款的数量较大,商业银行为了获取相应的利润,一定会将这些财政性资金进行投资、放贷,这样便可以有效减少财政资金安全系数,但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看到,市场的投资风险是无法预知的,所以投入到投资项目当中的财政资金也伴随着巨大的风险,比如说,在我国信用市场中,我国金融机构存在着大量的不良贷款,这充分说明了投资的风险性。 1周琳.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缴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值得关注[J]. 广西金融研究,2008(5).财政性存款缴纳存款准备金

1.2财政性存款若不能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核算和缴存,不利于公共财政的执行和使用 2002年开始,国家开始进行相应的财政国库管理体制改革活动,这能够帮助对国库财政资金实施统一管理,并对其进行集中收付活动。在改革之后,除了财政预算之外的存款,财政资金的大部分应存放于人民银行的专门国库部门,并由国库实现直接支付,这是财政性存款的具体管理步骤,但是,由于财政性存款管理问题未能得到有效处理,这在很大程度上,为国库资金分流提供了各种类型的手段。根据现有的各类问题,我们发现,商业银行由于追求利润,经常进行相应的秘密操作,利用不正当竞争等手段将财政资金存放到各种机构,最后进行转支付,这种不恰当的管理方式,不仅违背了财政国库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使商业银行和谐公平的竞争局面被打破,更增添了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和人员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的难度,不利于财政性存款的合理管理。

二、财政性存款日常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2.1基层央行对财政性缴存款业务存在相应的认识上的偏差

缴存款业务包括存款准备金缴存和财政性存款缴存两方面内容。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人民银行缴存财政性存款,是缴存款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2从1998年开始,人民银行总行对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了革新,对所过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根据法人情况进行相应的统一考核,而对财政性缴存款,却并能明确其划缴时间和具体划缴手段,所以,基层央行在对财政性缴款的问题上,仅能够比对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制度规定进行管理。

2.2各个金融机构受到利益驱使,经常发生有意规避缴存财政性存款的问题

财政性缴存款从根本来说,属于不生息资产类型,目前人民银行只能够按其日平均余额的万分之五计付相应的手续费,手续费收入较低,远不如将财政性存款转化为一般性缴存款的能够获得的收入。因此,各个金融机构对缴存财政性存款问题上很不积极。根据相关调查,财政部门存放在商业银行的财政性存款主要有社会保障基金存款、基建存款、国债资金存款、特设专户(国家政策性补贴资金)存款、部分地方财政库款等。一般来说,这些存款的以单位活期存款、机关团体存款形式在商业银行中进行存放,有效改变了财政性存款的存放形式。

2.3存在大量不规范的现象

2.3.1科目设置不规范

科目设置不规范问题是财政性缴存会计科目存在的最大问题之一,如中国银行反映的 8530科目, 它包括了 8531、8532、8533、8534、8535 二级科目余额, 而人民银行文件规定缴存科目不包括8534 科目。这说明了其科目设置有着相当的不规范性。 2中国人民银行吕梁市中心支行会计科课题组.财政性存款缴存问题值得关注[J].消费导刊,2009(18).

2.3.2科目设置不统一

各个银行的科目设置存在着大量的不一致现象,如对待报解款项, 工商银行使用“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等5个科目核算, 建设银行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进行核算, 中国银行则使用“代结算财政款”科目进行核算。

2.3.3 串用会计科目, 将应缴存财政存款纳入非缴存财政存款的会计科目核算

以农村信用社为例,根椐相关的文件和制度规定,农信社代理国库业务时,在“2013待结算财政款项”一级科目(一般性存款科目) 下,设置“2013××”二级科目( 财政存款缴存科目)。但是,由于串用会计科目,农信社向人民银行缴存财政存款时,经常将本属于“2013××”的财政缴存款项作为一般性存款混入“2013”科目当中。人民银行营业部门以金融机构会计报表为标准审核其缴存的财政存款, 但会计报表数据为所有一、二级科目合计数, 无法直观反映已纳入二级科目核算的财政存款数据,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财政存款真实性和正确性无法确认。4

2.4各类报表填报不规范 许多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办理财政性缴存机器相关业务时,由于相应的核算方式的不同,未能提供旬报和辖区的报表,一般只是进行缴存清单的手工填写,按照清单上显示的余额进行缴存,这便无法核对已缴存金额与报表上的应缴存金,而且,由于各个金融机构的缴存余额表的形式和格式不够统一,有时科目变更仅能依靠手工更改, 提高了漏缴存款的可能性。

2.5监督管理操作性不强,监督手段有缺陷

目前, 缴存财政存款在政策监督上、业务等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种类的分工。最终汇总到会计营业部门,然后,会计营业部门按相关文件,对各商业银行按月(旬)报送的《业务状况报告表》(《试算平衡表》) 等报表进行审核,若存在报表不实的现象, 会计营业部门便无权进行查证与核实工作。对商业银行在缴存款中出现的一系列违规现象,若一昧套用《行政处罚法》进行处罚非常不便。目前处在运行的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对缴存财政性存款未设置自动提示功能,只能依靠人工进行查询,十分不利于缴存款的管理工作。同时对缴存财政性存款是否计至千元,系统也不能给予提示。

三、加强财政性存款缴存业务管理的建议

3.1缴存款问题的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定需要得到明确,更好地统一缴存会计科目和报表 3

43刘云云.日常管理财政性存款缴存的缺陷与建议[J].华南金融电脑,2008(9). 同3

在实际缴存范围方面,财政存款一般局限在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或作为国库经收处办理国库收纳业务时形成的相应资金当中,所以,财政性缴存款所有的监督责任都属于国库业务,并由国库部门进行统计后交营业部门记账,这在法律上已经给予确认,尽管如此,相应的支付仍然未能得到明确,需要出台更加详尽地财政存款缴存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的缴存时间、范围、程序和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手段及相关罚责,为规范财政存款提供制度和法律等方面的保障。

此外,由于金融机构的会计科目代号、名称及科目存在着不一致性,需要对其进行统一,并规范金融机构叫存款会计科目和报表格式,有效便利缴存款问题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3.2理顺财政存款入库与缴存的关系, 加强监督检查

缴库与缴存的关系需要获得理顺。待入库款项不作为财政存款缴存, 而要求按规定时间划入国库, 至于金融机构代理金库存款必须作为财政存款予以缴存。如果财政存款没有及时入库, 则以占用财政资金进行处罚, 可适用《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 如果代理金库存款没有缴存, 则作为违反缴存款规定进行处罚, 适用《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

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人民银行要针对金融机构会计科目变动频繁的情况进行及时的跟踪管理,人民银行会计部门要对财政性存款的缴存范围、比例、时间以及截留、迟缴或少缴等违规行为加大检查和处罚的力度,以促进财政性存款的合规性。

3.3适当提高财政性存款缴存业务手续费标准, 或对财政性存款进行计息,完善会计集中核算系统, 增加财政性缴存款的自动提示功能财政性存款缴纳存款准备金

2003年1月1日开始,我国利息管理出台了一项重大改革,人民银行对国库存款(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专项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按单位活期存款计付利息。目前人民银行已经开始对国库存款按照单位活期存款的方式进行计息,从市场经济发展考虑,需要对代理财政存款进行活期存款计息,使商业银行代理财政缴存款获得一定的利息利润,提高商业银行经办业务的积极性。对缴存财政性科目是否计至千元亦设置提示功能, 以便及时发现缴存款核算不规范现象。

参考文献:

[1] 李杰臣,张美华.基层央行缴存财政性存款业务亟待规范[J]. 内蒙古金融研究,2010(1).

[2] 刘云云.日常管理财政性存款缴存的缺陷与建议[J].华南金融电脑,2008(9).

[3] 中国人民银行吕梁市中心支行会计科课题组.财政性存款缴存问题值得关注[J].消费导刊,2009(18).

[4] 周琳.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缴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值得关注[J]. 广西金融研究,2008

(5).

篇三:《现行存款准备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存款准备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问题一: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划分不够明确、具体,会计科目严密性设计存在缺陷,基层难操作,监管难到位。一是,财政性存款的资金范围界定不清。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中发现个别金融机构财政性缴存款和一般性缴存款缴存范围会计科目存在重叠。例如,农信社“2012财政性存款”,纳入一般性缴存款范围,明显背离财政性缴存款管理;“2013待结算财政款项”、“2014地方财政库款”、“2015县级财政预算外存款”纳入一般性存款缴存范围。这种缴存会计科目体系设计,首先在名称上混淆了财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是一种会计科目的滥用。其次,这更是一个明显的政策漏洞。财政性存款全额缴存,而一般性存款的缴存比例仅为6%,农村信用社只要将财政性存款不纳入二级科目核算就可以达到少缴财政性的目的。因此,基层人民银行在进行非现场监督时困难重重。(报表时是否报送二级科目?)二是,存款类金融创新产品会计指标口径不一致,缴存范围模糊不清。然而,对于结构性存款1,没有明确的科目范围核定,金融机构极易由于金融创新而扩大原未缴科目的核算范围,使应缴纳入缴存的资金未能纳入缴存范围,导致缴存款遗漏、少缴。多数用于投资的募集资金计入了存款类会计科目,并按照法定比例缴存存款准备金;但是也有一些科目商业银行认为其不涉及到本金的转移或属于理财投向,将部分结构性存款计入了保证金存款账户或代客理财账户,未缴纳存款准备金。三是,缴存科目范围中部分科目应该纳入却未纳入。其中典1 结构性存款由普通存款与嵌入其中的衍生金融工具复合而成,通常表现为客户向银行出卖与普通存款相关的利率或汇率等方面的期权,由银行用于投资,并向客户提供高于普通存款收益的期权费收入。

型的就是保证金科目,由于该科目没有纳入缴存准备金范围,没有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制约,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该科目不断扩张,产生更多的派生存款。再有,金融机构银创新而派生新的业务并相应新增设科目的,新增设科目不能保证及时上报人民银行予以核定,导致应纳如缴存的科目没有及时缴存。四是,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与备付金账户合二为一,统一为准备金账户,加大了日间考核的难度,不利于基层货币信贷管理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法定存款准备金变动情况和变动趋势。

问题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执行标准有待完善。一是,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行行、农村合作银行在存款准备金率差异较大。尤其是对于农商行,在2003年之前完成改制的农村商业银行在存款准备金率上享受的是和普通商业银行一样的待遇。虽然其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商行,但是仍然发挥着支持“三农”的作用,涉农业务仍然占其总资产业务的70%以上,而改制后18%的存款准备金率和改制前执行的14%、支农比例高执行13%的准备金率之间存在着4-5个点的巨大差异,对其支农的政策性引导作用完全消失,是否会促使其服务“三农”的取向有所影响值得深入探究。与此同时,处于改制后的农商行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是否存在过渡期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 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的通知》(银货政[2006]8号)文件中提到:“2006年7月5日后新组建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挂牌后给予一个季度的过度期”。但是,在此之后再没有相应规定,且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个地人民银

行分支机构在近几年当中通过请示总行并没有执行过度期政策,该文件似乎已丧失其有效性。而没有过渡期,在短时间内大幅度提升存款准备金率势必会严重影响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不利于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而如果存在过渡期,这个过渡期的时间长度设定为多少合适也有待研究。二是,村镇银行现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主要参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当地”概念过于模糊,不易于界定,而单纯因地理位置而区别对待也有失公允。

问题三:法定存款准备金日间考核存在漏洞。理论上,中央银行应该根据金融机构一般性存款余额时时动态监测考核存款准备金缴存情况。但是当前营业部门运用的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只在次日才能产生“存款准备金透支罚息”提示,而对于日间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不足没有任何提示。由于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与超额存款准备金账户合二为一,存款准备金账户和清算账户两户合一,金融机构在日间操作中,有时会因为会计人员疏忽在超额准备金不足的情况下调拨大额资金,导致超额准备金透支,侵占实际存款准备金使其余额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此种情况时有发生,金融机构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就可以自由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而核算系统却仍可以正常结算,为此,会计核算人员很难在该过程中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存款准备金监测的意义和价值,降低了存款准备金的严肃性。

问题四: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分散、手段不足。财政性存款缴纳存款准备金

(1) 财政性存款管理有待规范

财政性存款属于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一部分,经办财政存款的金融机构应将其全额划缴人民银行。由于种种原因,财政性存款的管理一直没有成为基层人民银行资金来源管理的重要内容。一是,就是在问题一中提到的资金范围不清导致在执行监管时缺少界定依据,难以甄别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的资金来源和真实性质,缺乏有效监管手段。二是,基层人民银行对财政性存款缴存的监督管理,仅限于审核金融机构会计科目反映的财政性存款是否全部缴存,忽略对其他会计科目的审核,很难形成有效监管。三是,财政性存款缴存账户分散,增加了管理难度。按照财政存款属地缴存原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划缴的财政存款一直实行单独设立账户进行核算,同一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均在人民银行开立了财政存款专用账户。截至2012年10月,大连市各金融机构在人民已拿回那个分支机构开立的财政存款账户达 个,多头开户、分散开户,不利于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以及对账户中财政存款变化的监测、统计、分析。四是,人民银行管理范围内的财政存款由国开和营业部门分别掌握,两部门之间缺乏统一规定的数据统计分析平台和管理协调机制,业务操作分割、核算数据分散,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财政存款管理的脱节。

非税收入

(2) 新设机构“时滞”

目前,对于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在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核定以前是否可以开始营业,以及营业所涉及的业务范围都暂无明文规定。在当前管理模式下,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

在准备金缴存范围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核定前就可以加入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接受结算凭证。这是在基础准入环节忽略了准备金账户管理,在没有缴存准备金的情况下吸收公众存款,是存款准备金管理的真空,在某种程度上比存款准备金的少缴与漏缴的性质更为严重。

问题五:处罚

《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的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明确了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权。

1.《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对金融机构违反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行为做出了法律规定:

中资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违反存款准备金的行为都依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人民银行可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违反存款准备金的行为都依据《人民银行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金融机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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