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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制会

2016-05-07 15:04:35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公安法制会(共3篇)公安法制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浅谈公安法制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公安法制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为社会的发展与和谐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新时期,研究公安法制工作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对进一步明晰公安工作的职能和权限,全面加强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公安法制工作的法律特性,立法、...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公安法制会》,供大家学习参考。

《公安法制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
公安法制会 第一篇

浅谈公安法制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公安法制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为社

会的发展与和谐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新时期,研究公安法制工作

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对进一步明晰公安工作的职能和权限,全面

加强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公安法制工作的法

律特性,立法、司法、执法上的监督和规范,以及服务内外,教育

培训等方面,探讨了公安法制工作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力求更加

注重公安法制建设,使公安工作再上一个台阶。

【关键词】公安;法制工作;作用周恩来总理曾说过:“国家安危,

公安系于一半。”而公安法制工作是则是贯穿所有警务工作的一条

主线、一条生命线。随着1990年公安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公安法

制工作会议,确定了公安法制工作的基本方针、任务和目标,明确

提出:“要将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

化”。近些年来,公安法制工作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取

得了显著的成绩,在公安工作中也具有不容忽视的地位。因此,本

文现就公安法制工作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谈一些自己的看法。一、

执法依据和保障作用

法制的意义不同于法治,一般说来,法制是静态意义上的,主要

是指法律和制度,法制建设主要是指制定各种法律规范,健全各种

法律制度,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则指的是法律作用于社会的一系列过

程。我们认为,公安法制工作,既包括动态意义上的法制,也包括

静态意义上的法制。法制工作贯彻于公安工作的始终,是公安工作

的核心,也是公安机关执法的依据,对公安工作起保障作用。(一)

执法的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要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法制工作就

将这个法律细致化,利于操作,使其具有可行性。在执法过程中,

要明确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区分,对于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

而对于私权利,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一定

要严格依法办事,即使某种行为存在社会危害性,但如果没有法律

的明文规定,决不可擅自处理,避免侵犯公民的私权利。因此,法

制部门通过将法律条文分解、细化,使民警融会贯通,在对案件进

行操作时,明确什么是违法,什么是合法,什么是当罚,什么是不

当罚,这样,执行依据清晰明了,执行起来也可以有的放矢,不至

于错抓、误罚。同时,法制将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限定在

法律规定的应有框架之中,对执法质量标准的判断也以是否正确执

行法律为前提。民警执法中应该牢牢把握法律的原则界限,严格、

忠实地履行法律,把法制作为执法的依据。(二)执法的保障

某些时候,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会存在一些尴尬,比如说:“严

格依法办事,便有可能引发所谓的民愤:考虑民愤,便往往可能偏

离了法律”。在这里我们可以分析民愤的产生有一个不可忽视的社

会原因,不仅仅是一个“法”与“情”的关系,更包含了我国社会,

特别是农村社会普遍遗留的旧观念与法治社会对社会调整的新范

围、新手段的冲突问题。①乡规民约、陈规陋习往往与公法的调整

范围相冲突,朴素的报复要求常常与法律不符。如果法制工作实行

得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这个尴尬,对公安民警执法有了保障

作用,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法制工作坚决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确定力,使民警执法

时不受外部因素的影响而偏离法律,尊崇法律无需“迎合”民意。

其次,法制工作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文明执法,提高公安机关

的公信力,增强执法的透明度,树立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在这个

过程中,法律的权威,为民警执法提供坚强后盾,只要是严格依法

办事,就没有后顾之忧,保障了民警的人身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民警的工作的积极性,力求把工作做

实做好。二、监督和规范作用

现阶段,公安机关的法制工作不仅局限于公安立法、法律政策研

究咨询,更承担着监督执法和规范执法的作用。从当前的公安法制

建设和执法实际来看,公安法制工作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和规范作用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程序的监督

和规范

众所周知,没有程序上的公正就没有实体上的公正,而程序上的

{公安法制会}

公正往往是公安机关执法工作中的薄弱点,因此,许多程序上的公

正就需要法制部门来把关,在具体的工作分工上,公安机关需要有

一些人脱离具体的办案,对民警办的案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把它

作为一个成品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或者由公安机关自己做出处罚决

定。公安机关凭借法制部门与法院、检察院在工作上进行沟通,法

制机关相当于公安机关内部的法律支撑机构。程序上的监督,具体

来说包括:对公安刑事、行政执法监督和司法工作审核、检查、复

议、指导和纠正等。

在对实体公正进行监督和规范时,法制部门严把案件审核关,全

方位的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处罚是否得当,特

别是对于刑事案件,审查强制措施的使用是否合法和恰当等等,通

过审核,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提高办案的质量。在机构设置上,

公安机关设置有法制科,同时刑侦大队、禁毒大队、甚至包括每个

派出所都设专职或兼职法制人员,确定案件的性质或做出行政处罚

决定。其目的也是根据办案情况,可以随时了解案件存在哪些问题,

提高办案质量,在执法上更好的为公安工作提供监督和规范作用。

(二)对本级和下级公安机关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和可行性进行监督和规范

法制工作的另一个作用就就是对规章和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

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看其是否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是

否与公安部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审核其是否具有可行性,

是否符合当地的实际;一旦发现审核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或

上级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提出修改或废除意见。这是一种

立法和司法上的监督和规范,(三)对公安干警守法的监督和规范

主要表现为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党纪、政纪和法纪上的监督

和规范。相比人大、检察和监察机关的监督,这种监督方式更加直

接也更有利于整改。一支专业化、正规化的公安队伍,不仅顺应人

民群众对公安执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也要充分展示公安机关

严格公正规范和理性平和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避免民警在执法活

动中出现审查犯罪嫌疑人时滥用强制措施、违反办案程序、办人情

案、关系案等情况,监督民警坚守其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在办理

案件和日常执法时忠于法律和制度,忠于事实和真相,忠于人民群

众的观点,自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宣传和服务作用

宣传和服务是指公安法制部门紧紧围绕公安中心工作,自觉的履

行自觉的职责,充分发挥的综合智能作用,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两

个方面:(一)在公安机关外部进行法制宣传、调研

公安工作是一项群众工作,人民群众是公安工作最广泛、最直接、

最敏感的信息来源,人民群众在对付各种犯罪及治安问题方面的智

慧和力量是公安工作取之不尽的社会资源。公安机关进行法制调研

一方面是为了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征求意见,

力求达到人民群众的满意,这也是新时期公安法制工作的要求。在

具体实践中,加强对违法青少年法制教育,创建法制教育基地,确

保青少年法制教育取得实效;加强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

探索建立打防控一体化的警务运作机制,深化社区警务战略,有针

对性地加强流动人口的法律培训,提高暂住和流动人口的法制观

《浅谈公安法制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
公安法制会 第二篇

浅谈公安法制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

作者:陈文志 郑杰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公安法制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为社会的发展与和谐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新时期,研究公安法制工作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对进一步明晰公安工作的职能和权限,全面加强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公安法制工作的法律特性,立法、司法、执法上的监督和规范,以及服务内外,教育培训等方面,探讨了公安法制工作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力求更加注重公安法制建设,使公安工作再上一个台阶。

【关键词】公安;法制工作;作用周恩来总理曾说过:“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而公安法制工作是则是贯穿所有警务工作的一条主线、一条生命线。随着1990年公安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公安法制工作会议,确定了公安法制工作的基本方针、任务和目标,明确提出:“要将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近些年来,公安法制工作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公安工作中也具有不容忽视的地位。因此,本文现就公安法制工作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谈一些自己的看法。一、执法依据和保障作用

法制的意义不同于法治,一般说来,法制是静态意义上的,主要是指法律和制度,法制建设主要是指制定各种法律规范,健全各种法律制度,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则指的是法律作用于社会的一系列过程。我们认为,公安法制工作,既包括动态意义上的法制,也包括静态意义上的法制。法制工作贯彻于公安工作的始终,是公安工作的核心,也是公安机关执法的依据,对公安工作起保障作用。(一)执法的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要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法制工作就将这个法律细致化,利于操作,使其具有可行性。在执法过程中,要明确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区分,对于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而对于私权利,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即使某种行为存在社会危害性,但如果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决不可擅自处理,避免侵犯公民的私权利。因此,法制部门通过将法律条文分解、细化,使民警融会贯通,在对案件进行操作时,明确什么是违法,什么是合法,什么是当罚,什么是不当罚,这样,执行依据清晰明了,执行起来也可以有的放矢,不至于错抓、误罚。同时,法制将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应有框架之中,对执法质量标准的判断也以是否正确执行法律为前提。民警执法中应该牢牢把握法律的原则界限,严格、忠实地履行法律,把法制作为执法的依据。

(二)执法的保障

某些时候,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会存在一些尴尬,比如说:“严格依法办事,便有可能引发所谓的民愤:考虑民愤,便往往可能偏离了法律”。在这里我们可以分析民愤的产生有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原因,不仅仅是一个“法”与“情”的关系,更包含了我国社会,特别是农村社会普遍遗留的旧观念与法治社会对社会调整的新范围、新手段的冲突问题。①乡规民约、陈规

陋习往往与公法的调整范围相冲突,朴素的报复要求常常与法律不符。如果法制工作实行得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这个尴尬,对公安民警执法有了保障作用,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法制工作坚决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确定力,使民警执法时不受外部因素的影响而偏离法律,尊崇法律无需“迎合”民意。其次,法制工作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文明执法,提高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增强执法的透明度,树立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权威,为民警执法提供坚强后盾,只要是严格依法办事,就没有后顾之忧,保障了民警的人身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民警的工作的积极性,力求把工作做实做好。二、监督和规范作用

现阶段,公安机关的法制工作不仅局限于公安立法、法律政策研究咨询,更承担着监督执法和规范执法的作用。从当前的公安法制建设和执法实际来看,公安法制工作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和规范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程序的监督和规范

众所周知,没有程序上的公正就没有实体上的公正,而程序上的公正往往是公安机关执法工作中的薄弱点,因此,许多程序上的公正就需要法制部门来把关,在具体的工作分工上,公安机关需要有一些人脱离具体的办案,对民警办的案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把它作为一个成品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或者由公安机关自己做出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凭借法制部门与法院、检察院在工作上进行沟通,法制机关相当于公安机关内部的法律支撑机构。程序上的监督,具体来说包括:对公安刑事、行政执法监督和司法工作审核、检查、复议、指导和纠正等。

在对实体公正进行监督和规范时,法制部门严把案件审核关,全方位的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处罚是否得当,特别是对于刑事案件,审查强制措施的使用是否合法和恰当等等,通过审核,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提高办案的质量。在机构设置上,公安机关设置有法制科,同时刑侦大队、禁毒大队、甚至包括每个派出所都设专职或兼职法制人员,确定案件的性质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其目的也是根据办案情况,可以随时了解案件存在哪些问题,提高办案质量,在执法上更好的为公安工作提供监督和规范作用。

(二)对本级和下级公安机关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监督和规范 法制工作的另一个作用就就是对规章和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看其是否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公安部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审核其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符合当地的实际;一旦发现审核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或上级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提出修改或废除意见。这是一种立法和司法上的监督和规范,(三)对公安干警守法的监督和规范

主要表现为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党纪、政纪和法纪上的监督和规范。相比人大、检察和监察机关的监督,这种监督方式更加直接也更有利于整改。一支专业化、正规化的公安队伍,不仅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也要充分展示公安机关严格公正规范和理性平和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避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出现审查犯罪嫌疑人时滥用强制措

《公安法制》
公安法制会 第三篇

(一)执法规范化建设

1.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部党委提出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三基”工程建设,全面推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是确保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执法公信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举措。

一、有利于提高公安机关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水平

二、有利于及时、高效的开展执法监督,使执法监督信息化、科学化

2.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总体要求

确保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

3.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转变执法理念,注重执法效果。

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

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流程。

4.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主要措施{公安法制会}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二)新时期对公安执法工作的新要求

1.执法为民

2.严格、公正执法

3.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

4.以人为本

5.尊重和保障人权

6.宽严相济

7.和谐执法

8.提高公安队伍法律素质

1.公安行政法的渊源

宪法 有关行政法律法规

2.公安行政法的分类

3.公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公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公安行政法律法规制定、实施以及行政争议解决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公安行政法具体规范当中又高于公安行政法具体规范的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追求的准则。

1.公安行政主体的概念、特征

指享有公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公安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

(1)行政主体是具有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2)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3)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后果的组织。{公安法制会}

(4)行政主体一般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提当。

{公安法制会}

2.公安行政主体的类型

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权限与义务

★人民警察在执法工作中的权限:{公安法制会}

(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实施行政处罚;

(三)对特定人员实行人身强制;

(四)当场盘问、检查和继续留置盘问;

(五)按照规定使用武器;

(六)按照规定使用警械;

(七)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和搜查;

(八)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先通行和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九)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的约束措施;

(十)限制通行、限制停留和交通管制;

(十一)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技术侦察措施;来源:{公安法制会}

(十二)依照法定程序实行现场管制。

★人民警察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二)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三)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四)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民警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警察身份。

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

人民警察法律责任,是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构成侵权,或者警察人员在实施执法行为时,由于违法而其行为最终构成犯罪时,依法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民警察的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

(二)追究刑事责任及给予行政处分

(三)降低或取消警衔

(四)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1.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 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这是构成行政行为 的主体要件。(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 ,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主观方面的要件。(3)行为主体在客 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职责的行为。即有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这是 行政行为成立的客观方面的要件。(4)行为的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 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合法要件

(1)主体合法。

(2)权限合法。

(3)内容合法。

(4)程序合法。

(5)形式合法。

2.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结果是要使对象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其效力表现为对管理相对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影响。

1即时生效。{公安法制会}

2受领生效。

3告知生效。

4附条件生效。

3.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公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公安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完成公安行政管理任务,对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及其其他行政决定行为。公安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罚款、没收、拘留,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留置、传唤、查封、扣押、冻结、扣缴、强制隔离、强制戒毒等。

4.公安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关系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看对象是否特定

看能否反复适用

是否直接决定权利义务

1.公安行政执法程序的含义及价值

行政执法程序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在实施法律及法定行政行为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法、期限和可以采取的手段、措施及其应用范围和对象的总称。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五)公安行政执法监督与救济

1.公安行政执法监督

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党的组织、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行为实行的监督,以及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机构对各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2.公安行政复议

是指公安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或法定行政机关对下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3.公安行政赔偿

指公安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4.公安行政补偿

公安行政补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5.公安行政诉讼

公安行政诉讼,是指公安行政相对人在与公安机关发生行政争议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其要求以法定程序审查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公安行政相对人的诉讼主张是否妥当,以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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