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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会计

2016-05-21 10:26:53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商品流通会计(共5篇)商品流通企业会计核算商品流通企业会计核算1商品流通企业增值税的核算(一)供应阶段1.商业批发企业购进商品业务的账务处理若外购商品发生合理损耗,以[例6-27]为例,则相应的账务处理为:借:库存商品 10,000贷:物资采购 10,000入库数量减少,金...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核算》
商品流通会计 第一篇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核算

1商品流通企业增值税的核算

(一)供应阶段

1.商业批发企业购进商品业务的账务处理

若外购商品发生合理损耗,以[例6-27]为例,则相应的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10,000

贷:物资采购 10,000

入库数量减少,金额不变,进项税可以按票抵扣。

[例6-27]某百货批发公司购进商品一批,全部款项12700元,若其中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00元,税额为1700元,对方代垫运费1000元,取得承运部门开具的普通发票一张,价税款项合计及代垫运费已由银行划拨,则该业务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商品采购 10,000 经营费用-运费 93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70 贷:银行存款 12,700

上述货物验收入库时,发现有1000元的货物毁损,根据毁损商品报告单,企业作分录为: 实际入库商品;

借:库存商品 9,000

贷:商品采购 9,000

毁损商品: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170

贷:商品采购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

2.商业零售企业购进商品业务的账务处理

(1)一般购进商品业务的账务处理

例:某零售店进服装一批,不含税进价为1000元,税金170元,含税零售价1500元。账务处理如下: ①购进时按进价走账

借:物资采购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贷:银行存款 1,170

②同时,办理入库手续

借:库存商品 1,500

贷:物资采购 1,000

商品进销差价 500

(2)商业零售企业实行增值税后,购进商品业务的账务处理

商业零售企业特点,就是所有购进的货物排在货架上,都是按照售价标价的,所以它的账务核算,使得库存商品售价和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形成形影相伴的关系。只有库存商品动,商品进销差价也会动,一般是这样的关系。

(3)进货退出的账务处理。

零售企业购进的商品在验收入库后,由于各种原因,要向供货方提出退货要求,经同意后,可将原购进商品退还原供货单位。发生进货退出时,应按商品含税零售价冲减“库存商品”科目,同时相应调整“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同时还应将收回的已付进项税额予以冲销。

[例6-28]某零售商业企业本月上旬购进A种商品2000件,每件进价50元,增值税额8.50元,含税售价65.52元,经甲营业柜组拆包上柜时,发现有200 件质量上有严重缺陷,经与供货单位协商,同意退货。如数退出该商品后,收回价款存入银行。

根据有关单证,作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1,700 商品进销差价 3,104 贷:库存商品-甲营业柜组 13,10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这笔业务在登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时,应在“进项税额”专栏中用红字反映

(二)销售阶段

1.商业批发企业销售商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一般销售商品业务和账务处理

(2)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①委托代销商品

[例6-29]某百货商场委托某代销店代销洗衣机20台,双方合同约定,每台洗衣机不含税价1000元,每销售一台,商场付给予代销店手续费50元。本月末,商场收到代销店转来的代销清单1张,销售了10台,并收到收取手续费的结算发票1张,注明手续费金额500元。百货商场应根据结算清单向代销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结转收入。

委托方:

1.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2.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3.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4.再根据收到的手续费结算发票,作账为:

借:经营费用

贷:应收账款-××代销店

5.收到××代销店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代销店

受托代销商品账务处理如下:

①借:受托代销商品 11,700

贷:代销商品款 11,700

②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应付账款-××百货商场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代销商品款 11,7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1,700

③借:应付账款-××百货商场 500

贷:代购代销收入 500

④借:应付账款-××百货商场 9,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200

2.商业零售销售商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例6-30]某零售商品采用售价金额核算,1999年9月5日购进B商品一批,进价10,000元,支付的进项税额1700元,同时支付运费100元,取得承运部门开具的运费普通发票,款项通过银行转账;该批商品的含税售价为14000元;9月20日,该批商品全部售出,并收到货款,增值税率为17%,假设9月初无期初同类商品的存货,则该零售店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3)商品售出收到销货款

借:银行存款 14,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14,000

借:商品销售成本 14,000

贷:库存商品 14,000

(4)月份终了,按规定的方法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14,000÷(1+17%)=11,965.81(元)

销项税额=11,965.81×17%=2,034.19(元)

借:商品进销售收入 2,034.19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34.19

(5)月末结转商品进销差价

借:商品进销差价 4,000

贷:商品销售成本 4,000

商业企业除了进出口应税消费品涉及消费税的核算外,最主要的是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由于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纳税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因而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

(一)自购自销金银首饰应缴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一般金银首饰销售业务

以旧换新销售业务

按加收的差价和收取的增值税部分,借记“现金”等科目;按旧首饰的作价与加收的差价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 以旧换新的金银首饰无论是增值税还是消费税都以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来计算征收的……企业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账务处理。

例:某首饰店一新首饰的含税售价为2340元,以旧换新的旧首饰作价为1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商品采购 1000 现金 1194.70 贷:商品销售收入 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4.70 [(2340-1000)÷1.17×17%=194.70]

消费税:

借: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57.26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7.26

[(2340-1000)÷1.17×5%=57.26]

(二)金银首饰的包装物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金银首饰包装物有单独作价的,有跟金银首饰一起作价的。

随同金银首饰销售不单独作价的包装物,其收入同所销售的商品一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包装物收入应缴的消费税与金银首饰本身销售应缴的消费税一并计入“销售税金及附加”;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单独作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因此,包装物收入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三)自购自用金银首饰应缴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按税法规定,商品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馈增、职工福利,奖励、样品,当作为福利给员工的时候,属于外购货物改变用途,增值税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

[例6-31]某珠宝店(系增值税一般纳人)某月将金项链150克奖励优秀职工,成本为15000元,当月同样金项链的零售价格为130元/克。则:

应纳消费税=130÷(1+17%)×150×5%=833.33(元)

增值税进项税转出=15000×17%=2550(元)

借:应付福利费 18,383.33 贷:库存商品 1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55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833.33

进价金额核算又称“进价记账、盘存计销”,是以进价总金额控制实物负责人(或柜组)经营商品进、销、存情况的一种核算方法。它的核算特点是:商品购进后,登记按实物负责人设置的库存商品明细账,只记进价金额,不记数量;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贷记“商品销售收入”账户,平时不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定期进行实地盘点,查明实存数量,用最后进价法计算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这种核算方法,一般为经营鲜活商品的零售企业所采用。鲜活商品包括鱼、肉、禽、蛋、蔬菜和水果等。这是由鲜活商品的特点所决定的。首先,鲜活商品在经营过程中,一般需要经过情选整理,分等分级,按质论价;其次,随着商品鲜活程度的变化,随时需要调整零售价格,由此而产生早晚不同的时价;第三,鲜活商品交易频繁,且数量零星;第四,鲜活商品容易干耗、腐烂变质,损耗数量难以掌握。因此,在会计核算时难以控制其数量,一般只核算其金额。

一、商品购进的核算

经营鲜活商品的零售企业,主要是向批发企业购进商品,也可以直接向农村承包户、专业户采购商品。商品的交接方式,一般采用“提货制”或“送货制”。货款结算方式主要采用转账支票结算,也有采用银行本票和现金结算的。

商品购进的业务程序一般是:由购货单位委派采购员到供货单位采购商品,由供货单位填制专用发票。在采用“提货制”的情况下,采购员取得专用发票后,当场据以验收商品。商品运回后,由实物负责人(或柜组)根据采购员带回的专用发票,对商品进行复验。在采用“送货制”的情况下,则由采购员取回专用发票,直接交与实物负责人(或柜组),由其负责验收。

不论采用何种商品交接方式,实物负责人(或柜组)验收商品后,都要填制“收货单”一式数联,其中一联连同供货单位的专用发票一并送交财会部门。财会部门审核无误后,根据专用发票和转账支票存根联,借记“商品采购”账户和“应交税金”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根据“收货单”,借记“库存商品”账户,贷记“商品采购”账户。库存商品一般按经营类别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并按照商品类别,以进价金额登记库存商品明细分类账。

企业验收商品时,如发生实收数量与应收数量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对于短缺商品,若确属供货单位少发,可以要求其补发商品或退回多收货款;若属途中损耗,则作为经营费用列支。对于溢余商品,若确属供货单位多发,应补作进货,并补付供货单位货款,或者将其多发商品如数退回;若属途中升溢,则冲减“经营费用”账户。

二、商品销售的核算

经营鲜活商品的零售企业,其销售方式主要是采用现金交易。当天营业结束后,由各营业部门根据实收销货款填制“商品销售收入缴款单”一式数联,连同当天的销货款一并送交财会部门。财会部门当面点收无误后,应由出纳员在“商品销售收入缴款单”上签收,并加盖现金收讫章,其中一联退回缴款部门留存备查,财会部门自留一联。然后将各营业部门交来的销售款汇总后,全部解存银行。然而,企业取得的销货款是含税收入,其中包含了销项税额,因此,需要将含税收入调整为销售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收入÷(1+增值税率)

然后,根据“商品销售收入缴款单”及计算的结果,借记“现金”账户,贷记“商品销售收入”账户和“应交税金”账户;根据银行解款单回单,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现金”账户。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习题与答案》
商品流通会计 第二篇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练习题

一、判断题

1.企业在预付货款时,不能作为商品购进,只有在收到商品时才能作为商品购进。( √ )

2.享有商业折扣和现金折让的情况虽然是不同的,但它们在核算上都是以实际支付的货款作为商品的采购成本。( × )

3.仓库商品销售和直运商品销售都属于商品销售,因此在核算上没有什么不同。( × )

4.企业在预收货款时,由于转移了商品所有权,因此可以作为商品销售。( × )

5.在进行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时,不符合确认条件但商品已经发出的情况下,应将发出商品通过“发出商品”账户来核算。( √ )

6.库存商品发生短缺,不论是自然损耗还是责任事故,经领导批准由企业列支时,均列入“销售费用”。( × )

7.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商品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 ( √ )

8.企业对于未计提过跌价准备的、完全丧失了使用价值的商品,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账户,贷记“存货跌价准备”账户。( × )

9.批发商品异地销售一般采用提货制和送货制。( × )

10.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出来的商品销售成本,比较接近现行的市场价值。( × )

11.购进专供本单位自用的商品属于商品购进的范围。( × )

12.为收取手续费替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不属于商品销售的范围。( √ )

13.售价金额核算企业购进商品短缺或溢余时,应按商品售价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 × )

14. 商品流通企业的业务主要包括商品生产,商品销售,商品储存三个环节。( × )

15. 采用售价金额核算的企业购进商品退补价时,若只更正购进价格,只需调整“商品进销差价”账户和“应交税费”账户,而右以不调整“库存商品”账户。( √ )

二、单选题

1.企业购进商品支付货款时,实际发生现金折扣,应计入( B )账户。

A.“销售费用” B.“财务费用” C.“主营业务收入” D.“在途物资”【商品流通会计】

2.南海百货批发公司日前售给春风百货商店搪瓷烧锅800只,每只11.56元,今发现单价开错,每只应为11.66元,当即开出更正发票予以更正,该笔业务属于( B )。

A.购进商品退价 B.购进商品补价 C.销售商品退价 D.销售商品补价

3. 某商业企业购进商品一批,其中商品价款150 000元,发生的运输费用5 500元,增值税额25 500元,则该批商品的采购成本为( B )。

A、5 500元 B、150 000元 C、155 500元 D、175 500元

4.商品销售成本的计算方法中,商品零售企业常采用的是( C )。

A.个别计价法 B.加权平均法 C.毛利率法 D.先进先出法

5. 零售商品的流转是流转的( D )。

A、起始环节 B、销售环节 C、中间环节 D、最终环节

6.直运商品销售的突出特点是商品由供货单位直接运达购货单位,在账务处理上不使用( B )账户。

A.“商品采购” B.“库存商品” C.“销售费用” D.“主营业务成本”

7.期末结存商品金额偏低( A )。

A.商品销售成本就会偏高,毛利额就偏低 B.商品销售成本就会偏高,毛利额也偏高

C.商品销售成本就会偏低,毛利额就偏高 D.商品销售成本就会偏低,毛利额也偏低

8.商品流通企业向生产粮食的农民收购粮食,收购价为58 000元。其应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金额是( D )元。

A.4060 B.5800 C.9860 D.7540

9. 对于同地购进商品的交接方式一般采用( D )。

A.发货制 B.提货制 C.送货制 D.送货制或提货制

10.在“数量进价金额核算法”下,“库存商品”的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均按( B )记账。

A.售价 B.进价 C.数量 D.可变现净值

11.在商品购进业务中,采取预付货款方式的,应以( C )时,作为购进商品的入账时间。

A.预付货款 B.承付货款 C.实际收到商品 D.签订合同

12.购进商品发生短缺,查明原因后,是定额内损耗,应( A )。

A.列作“销售费用” B.可不作会计处理

C.列作“营业外支出” D.列作“其他应收款”

13.在商品先到货款未付的情况下发生因商品品种、质量与合同不符而拒付货款时,购货方在会计上应( A )。

A.不作会计账务处理 B.冲“应付账款” C.冲“销售费用” D.列作“其他应付款”

14.“商品进销差价”账户是资产类账户,它抵减的账户是( B )。

A.“商品采购” B.“库存商品” C.“主营业务收入” D.“受托代销商品”

15.采用售价金额核算的商业零售企业,其库存商品明细账的设置要求是( C )

A.按商品类别 B.按进价批发 C.按实物负责人 D.按商品名称及规格

16. 零售企业购进退补价业务,如只更正购进价格的,在核算上应调整的账户是( B )

A.库存商品 B.商品进销差价 C.主营业务收入 D.本年利润

17.代销商品是销售商品的一种方式,牵涉到委托方和受托方两个方面,处在委托方立场上的商品称为( C )。

A.受托代销商品 B.库存商品 C.委托代销商品 D.代销商品款

18. 批发企业商品盘点发生短缺时,经查明属于自然损耗的,经批准可以入( D )。

A.管理费用 B.待处理财产损溢 C.营业外支出 D.销售费用

19. 进价金额核算适用于( C )

A.商品批发企业 B.农副产品收购企业 C.经营鲜活商品的零售企业 D.专业性零售企业

20. 在零售企业采用售价核算法下,( C )账户是按进价核算的。

A.库存商品 B.主营业务收入 C.商品采购 D.商品进销差价

三、多选题

1.对批发商品购进的核算,应设置的账户有( ABD )。

A.商品采购 B.库存商品

C.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D.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购进商品发生拒付货款和拒收商品一般会出现下列情况:( ABD )。

A.先拒收商品,后拒付货款 B.先拒付货款,后拒收商品

C.先商品验收入库,后拒付货款 D.先支付货款,后拒收商品

3.直运商品销售的核算具有的特点是( ABCD )。

C.直接以“商品采购”账户核算 D.随时结转成本

4.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具体有( ABCD )。

A.数量进价金额核算法 B.数量售价金额核算法 A.商品的购进和销售业务同时发生 B.一般不通过“库存商品”账户核算

C.售价金额核算法 D.进价金额核算法

5.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计算发出商品成本,可采用的计算方法有( ABCD )。

A.个别计价法 B.加权平均法 C.毛利率法 D.先进先出法

6.对批发商品销售的核算,应设置的账户有( ABD )。

A.主营业务收入 B.主营业务成本

C.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D.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 AB )是指企业购进商品,有时因供货单位的计价错误或按暂作价计算等原因,使商品的进价与实际进价发生差异。

A.进货退价 B.进货补价 C.进货退出 D.进货折扣 8.流通企业常用的商品交接方式有( ABC )。

A.提货制 B.发货制 C.送货制 D.代理制 9.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CD )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A.商业折扣 B.现金折扣 C.销售折让 D.销售退回

10. “商品采购”明细账可采用的登记方法有( BC )

A、三栏式账页登记法

A、库存商品 B、同行登记法 C、抽单核对法 D、复式登记法 11. 采用售价金额核算,月未需要调整的账户有( BC ) B、主营业务成本

B、商品购进 C、商品进销差价 C、商品销售 D、主营业务收入 12. 商品流通企业商品流转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BCD ) A、委托加工销售

四、实务题

(一)批发企业商品进销存的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1.大连鞋帽公司2010年4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商品账进):

(1)1日,业务部门转来大连制帽厂开来的增值税发票,开列童帽375箱,,每箱300元,合计货款112 500元,增值税19 125元,并收到自行填制的收货单(结算联)467号,经审核无误,当即签发转账支票付讫。

借:商品采购——大连鞋帽厂112 500

应交税费——增(进) 19 125

【商品流通会计】

贷:银行存款 131 625

(2)3日,向大连运动鞋厂订购26码运动鞋5 000双,每双37.50元,合同规定先预付货款的30%,15天后交货时,再支付货款的70%。当日签发转账支票,预付大连运动鞋厂运动鞋的货款56 250元。

借:预付账款——大连运动鞋厂 56 250

贷:银行存款 56 250

(3)4日,储运部门转来收货单(入库联)467号,向大连制帽厂购进的375箱童帽,每箱300元,已全部验收入库,结转童帽的采购成本。

借:库存商品——童帽 112 50

贷:商品采购——大连鞋帽厂 112 500

(4)14日,银行转来厦门运动鞋厂的托收凭证,附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555号,开列23公分运动鞋2 000双,每双30元,合计货款168 000元,增值税税额28 560元,运费330元,并收到自行填制的收货单(结算联)470号,471号,经审核无误,当即承付。

借:商品采购——厦门运动鞋厂168 000.00

应交税费——增(进) 28 583.10

销售费用 306.90

贷:银行存款 196 890.00 D、商品储存【商品流通会计】

借:库存商品——23公分运动鞋 168 000

贷:商品采购——厦门运动鞋厂 168 000

(5)18日,业务部门转来大连运动鞋厂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列26公分运动鞋5 000双,每双37.5元,合计货款187 500元,增值税税额31 875元,并收到自行填制的收货单(结算联)472号,今扣除已预付的30%货款后,签发转账支票,付清其余70%的货款及全部增值税税额。

借:商品采购——大连运动鞋厂 187 500

应交税费——增(进) 31 875

贷:预付账款——大连运动鞋厂 219 375

同时

借:预付账款——大连运动鞋厂 163 125

贷:银行存款 163 125

2、大连交电公司2010年7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进货退出、退补价):

(1)7日,开箱复验商品,发现入库的华生牌台扇中有30台质量不符合要求,每台160元,与大连电扇厂联系后同意退货,收到其退货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退货款4 800元,增值税额816元,并收到业务部门转来的进货退出单(结算联)011号。

借:库存商品——华生牌台扇

借:商品采购

应交税费—增(进) (2)8日,储运部门转来进货退出单(出库联)011号,将30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华生牌电扇退还大连电扇厂,并收到对方退还货款及增值税税额的长支票5616元,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5 616

贷:应付账款——大连电扇厂 5 616

(3)22日,储运部门转来收货单(入库联)235号,向光辉灯具厂购进书写台灯100箱,每箱205元,已全部验收入库,结转台灯的采购成本。

借:库存商品——书写台灯 20 500

贷:商品采购——光辉灯具厂20 500

(4)24日,业务部门转来光辉灯具厂的更正增值税专用发票248号,更正本月22日发票错误,列明书写台灯每箱应为202元,应退货款300元,增值税51元。

应交税费—增(进)

借:库存商品——书写台灯 (5)26日,收到光辉灯具厂转来的转账支票一张,金额351元,系支付的退货款及增值税,支票已存银行。

借:银行存款 351

贷:应付账款——光辉灯具厂 351

(6)29日,业务部门转来大连自行车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列28式永久牌自行车100辆,每辆270元,合计货款27 000元,增值税税额4 590元,并收到自行填制的收货单(结算联)236号,款项尚未支付。

借:商品采购——大连自行车厂 27 000

应交税费——增(进) 4 590

贷:应付账款——大连自行车厂 31 590

(7)30日,业务部门转来大连自行车厂的更正增值税专用发票371号,更正本月29日发票错误,列明28式永久牌自行车每辆应为272元,补收货款200元,增值税34元,经审核无误,今连同前欠款一并以转账支票付讫。

借:商品采购——大连自行车厂 200

应交税费——增(进) 34

应付账款——大连自行车厂31 590

贷:银行存款 31 824

3.大连百货2010年8月发生的直运商品销售业务:

(1)8日,银行转来杭州造纸厂的托收凭证胶增值税发票(发票联)111号,开列白纸200令,每令250元,合计货款50 000元,增值税8 500元,该白纸直接由铁路运给广州百货公司,杭州至广州的运费250元由大连百货公司代垫,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当即承付。

借:商品采购——杭州造纸厂 50 000

应交税费——增(进) 8 500

应收账款——广州百货公司 250

贷:银行存款 58 750

(2)10日,收到本公司驻杭州造纸厂采购员寄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282号,商品已发往广州,该批白纸销售单价为351元,合计货款70 200元,增值税11 934元,当即连同垫付的250元运费,一并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

借:应收账款——广州百货公司82 134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 200

应交税费——增(销) 11 934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 000

贷:商品采购——杭州造纸厂 50 000

(3)16日,银行转来购货单位承付的收账通知,其中天津百货公司54 720元,青岛百货公司42 360元。

借:银行存款 97 080

贷:应收账款——天津百货 54 720

——青岛百货公司42 360

(4)23日,银行转来杭州造纸厂的托收凭证及增值税发票(发票联)142号,开列白纸250令,每令220元,合计货款55 000元,增值税9 350元,该白纸直接发往西安百货公司,杭州至西安的运费400元由大连百货公司代垫,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当即承付,根据合同规定运费由本企业负担10%,购货方负担90%。

借:商品采购——杭州造纸厂 55 000

应交税费——增(进) 9 352.8

销售费用 37.2

应收账款——西安百货公司 360

贷:银行存款 64 750

4. 大连百货2010年8月发生的商品盘点短缺和溢余的经济业务:

《商品流通会计分录》
商品流通会计 第三篇

1.借:在途物资—上海某化妆品公司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 000

销售费用 5 000

贷:银行存款 239 000

2.借:库存商品—台扇3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 000

贷:应付票据 351 000

3.借:库存商品—化妆品200 000

贷:在途物资—上海某化妆品公司200 000

4.借:在途物资—国外某公司 441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5 000

贷:银行存款 516 300

5.①入库 借:库存商品—进口商品 441 300

贷:在途物资—国外某公司 441 300

【商品流通会计】

②同时 借:销售费用 3 000

贷:银行存款 3 000

6.

①进口

借:在途物资—国外某公司 8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9 600

贷:银行存款 1 029 600

②支付费用

借:销售费用 5 000

贷:银行存款 5 000

③验收入库

借:库存商品—进口化妆品 880 000

贷:在途物资—国外某公司880 000

7.

①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是13 000元(100 000×13%)

借:在途物资—浙江某专业户 87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 000

贷:库存现金 100 000

②验收入库

借:库存商品—农产品 87 000

贷:在途物资—浙江某专业户 87 000

8.

借:预付账款—张某专业户30 000

贷:库存现金 30 000

9.

①收购龙眼总价款80 000元

借:在途物资—张某专业户 69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 400

贷:预付账款—张某专业户 80 000

②按合同应补付货款50 000元

借:预付账款—张某专业户 50 000

贷:库存现金 50 000

10. 借:库存商品—芒果 73 600

贷:在途物资—张某专业户 69 600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4 000

11.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44

贷:销售费用 800

银行存款 3 744

12.借:库存商品—运动服装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 000

贷:银行存款 585 000

13.①商品尚未出售或尚未结转成本50%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29 250

贷:库存商品—运动服装 2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 250

②商品已全部出售或已结转成本50%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29 25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 250

(二)

1.①借:银行存款 351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000

②借:主营业务成本 250 000

贷:库存商品—冰箱 250 000

2.①借:应收票据 23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②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000

贷:库存商品—白酒 100 000

3.①借:银行存款 1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②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000

贷:库存商品—香烟 800 000

4.借:应收账款—台州某百货公司5 000

—福州某百货公司5 000

贷:银行存款 10 000

5.借:应收账款—台州某百货公司351 000

—福州某百货公司 351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 000

6.借;银行存款712 000

贷:应收账款—台州某百货公司356 000

—福州某百货公司 356 000

7.借:银行存款150 000

贷:预收账款—福州某商场150 000

【商品流通会计】

8.借:预收账款—福州某商场150 000

银行存款 54 7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 750

9.①发出商品

借:发出商品 200 000

贷:库存商品 200 000

②付运费

借:应收账款—福州某商业企业3 000

贷:银行存款 3 000

10.①销售

借:银行存款 17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 500

应收账款—福州某商业企业 3 000 ②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000

贷:发出商品 100 000

11.①出口销售收入748 000元(110 000×6.80)

借:应收账款—××外国公司 748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748 000 ②支付运杂费(2000+8000)*6.8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68 000

贷:银行存款 68 000

③结转销售成本600 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000

贷:库存商品—空调机 600 000

④计算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购进的成本×(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出口货物数量×购进单价×(征税率-退税率)

=600 000×(17%-13%)

=24 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4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4 000 ⑤计算当期应退的增值税额

当期应退的增值税额=当期出口货物购进的成本×退税率

=当期出口货物数量×购进单价×退税率

=600 000×13%

=78 000(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或其他应收款) 78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78 000 ⑥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78 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或其他应收款) 78 000

12.①出口销售收入612 000元(90 000×6.80)

借:应收账款—××外国公司 612 000【商品流通会计】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612 000 ②支付运杂费(4000+6000)*6.8

借:销售费用 68 000

贷:银行存款 68 000

③结转销售成本600 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000

贷:库存商品—空调机 600 000

④计算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购进的成本×(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出口货物数量×购进单价×(征税率-退税率)

=600 000×(17%-13%)

=24 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4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4 000 ⑤计算当期应退的增值税额

当期应退的增值税额=当期出口货物购进的成本×退税率

=当期出口货物数量×购进单价×退税率

=600 000×13%

=78 000(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或其他应收款) 78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78 000 ⑥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78 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或其他应收款) 78 000

13.借:应收账款—福州批发商刘某 351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 000

14.借:银行存款 345 000

销售费用 6 000

贷:应收账款—福州批发商刘某 351 000

15.借:应收账款—泉州某零售企业 702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 000

16.借: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

贷:应收账款—泉州某零售企业 23 400

17.借:应收账款—上海某吸尘器零售商 58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000

18.借:银行存款555 750

主营业务收入 2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 250

贷:应收账款—上海某吸尘器零售商585 000

(三)

1.

借:库存商品—空调机 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 000

贷:银行存款 2 340 000

2.

借:银行存款 2 000 000

贷:预收账款—华联商场2 000 000

3.

借:银行存款 2 34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000 4.

借:库存商品—鲜活海产品(螃蟹)43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5 000

贷:银行存款 500 000 5.

①进口

借:在途物资—法国某公司 727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3 700

贷:银行存款 851 200 ②支付费用

借:销售费用 25 000

贷:银行存款 25 000

③验收入库

借:库存商品—进口化妆品 851 200

贷:在途物资—法国某公司851 200

6.

借:预收账款—华联商场2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 000 银行存款 596 000 7.

借:库存商品—冰箱 1 200 000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商品流通会计 第四篇

[篇一: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商品流通企业财务行为,促进商品流通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独立核算的所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各种经济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商业、粮食、外贸、供销合作社、图书发行、物资供销企业以及以从事商品流通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本的复印件。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企业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企业财务部门应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利用企业的各项资产,经常委托他人代销商品或为他人代销商品,还需设置“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款”、“受托代销商品”账簿。另外可根据企业业务量大小和业务需要增删需设置的总账账簿。

3、明细分类账的设置

根据增设的总账账簿,我们还应增设相关明细账簿,如“在途物资”明细账,可按客户名称设置;“库存商品”明细账,反映商品的手法结存情况,可按商品的种类、名称、规格和存放地点设置,要求采用数量金额核算法。在按实际成本计算已销商品成本时,库存商品的发出可按个别计价法(分批实际成本计价)、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进销差价和毛利法。如果企业是商品零售企业,还需设置“商品进销差价”明细账,该账户因是“库存商品”的调整账户,所以它的明细账的设置口径应与“库存商品”明细账一致。“经营费用”作为反映商品流转整个经营环节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应按费用的种类,如运输费、装卸费、整理费、广告费等分类反映。

“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可以按商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或不同的销售部门设置。商品流通企业明细账的设置,除了上述明细账外,其余与工业企业明细账的设置相同。

4、其它问题

因商品流通企业存在较之服务业不同的成本计算问题,所以为了便于成本计算需要外购或自制许多计算用表格,所以在建账时也要有所准备,否则到月末结账时会手忙脚乱,如已销商品进销差价计算表、商品盘存汇总表、毛利率计算表等。

[篇四: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商品流通企业财务行为,促进商品流通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独立核算的所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各种经济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商业、粮食、外贸、供销合作社、图书发行、物资供销企业以及以从事商品流通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本的复印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企业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企业财务部门应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利用企业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企业设立时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法定的资本金即注册资金,包括国家、法人个人和外商等投入的资本金。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本企业职工以其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国外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

第七条、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吸收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企业资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期筹集。一次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第一次筹集的资金不得低於投资者认缴出资的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由於投资者在出资过程中违约,致使企业无法按期足额筹集资本金的,企业应当依法追究投资者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投资的,其所占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超过20%的,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30%。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九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企业对资本金依法享有经营权,可用於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占用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一条、在经营期内,投资者对其投入企业的资本金,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中外合作企业按合同中约定在合作期内一方先行收回投资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在缴纳所得税前收回投资的,须报经主管部门财政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即为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

投资者对企业的净资产按其出资比例或合同、协议规定享有所有权并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三条、企业的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包括: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及可转换为股本的溢价净收入等;资本金汇率折算差额;企业因分立、合并、变更和投资时资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资产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的现金、其他资产以及按国家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款项。

盈余公积金包括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等。

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金按规定可用於弥补企业亏损,也可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於注册资金的25%为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企业的负债包括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

(一)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长期款项等。

(二)流动负债是指在1年内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短期债券、应付帐款、预收货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等。

第十五条、各项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均应按实际发生额核算。已经发生而数额尚未确定的负债,应当根据有关凭证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再行调整。

第十六条、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三章流动资产

第十七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收入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现金的帐面余额与库存金额核对相符,银行存款与银行对帐单金额核对相符。

第十九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应收政策性补贴、其他应收款项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其中,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发生的贴现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二十条、企业可按月预提坏帐准备金,於年度终了再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清算,计入当期费用。未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据实计入当期费用。

企业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计入当期费用;少於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和收回已核销的坏帐时,冲减当期费用。

坏帐准备金的具体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预计出现的坏帐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自定。

[篇五: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商品流通企业财务行为,促进商品流通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独立核算的所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各种经济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商业、粮食、外贸、供销合作社、图书发行、物资供销企业以及以从事商品流通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本的复印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企业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企业财务部门应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利用企业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企业设立时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法定的资本金即注册资金,包括国家、法人个人和外商等投入的资本金。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本企业职工以其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国外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

第七条、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吸收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企业资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期筹集。一次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第一次筹集的资金不得低於投资者认缴出资的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由於投资者在出资过程中违约,致使企业无法按期足额筹集资本金的,企业应当依法追究投资者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投资的,其所占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超过20%的,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30%。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九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企业对资本金依法享有经营权,可用於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占用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一条、在经营期内,投资者对其投入企业的资本金,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中外合作企业按合同中约定在合作期内一方先行收回投资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在缴纳所得税前收回投资的,须报经主管部门财政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即为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

投资者对企业的净资产按其出资比例或合同、协议规定享有所有权并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三条、企业的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包括: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及可转换为股本的溢价净收入等;资本金汇率折算差额;企业因分立、合并、变更和投资时资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资产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的现金、其他资产以及按国家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款项。

盈余公积金包括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等。

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金按规定可用於弥补企业亏损,也可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於注册资金的25%为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企业的负债包括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

(一)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长期款项等。

(二)流动负债是指在1年内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短期债券、应付帐款、预收货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等。

第十五条、各项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均应按实际发生额核算。已经发生而数额尚未确定的负债,应当根据有关凭证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再行调整。

第十六条、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三章流动资产

第十七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收入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现金的帐面余额与库存金额核对相符,银行存款与银行对帐单金额核对相符。

第十九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应收政策性补贴、其他应收款项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其中,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发生的贴现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二十条、企业可按月预提坏帐准备金,於年度终了再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清算,计入当期费用。未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据实计入当期费用。

企业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计入当期费用;少於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和收回已核销的坏帐时,冲减当期费用。

坏帐准备金的具体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预计出现的坏帐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自定。

第二十一条、存货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销售、耗用而储备的商品、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储备或加工的商品、材料物资等视为企业的存货;企业代其他单位销售、储备或加工的商品、材料物资等不作为企业的存货。存货按下列原则计价:

购入的,商品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即商品进价成本计价;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按原始进价加由企业负担的可直接认定的运杂费等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净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加工费、缴纳的税金以及扣除加工过程中的有关收入后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报关单等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有关协议或按市价计价。

各种存货销售或领用时,企业可分别选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毛利率法等确定其成本。企业可根据存货的特点,选用不同计价方法,同一种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二条、存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於盘盈、盘亏及毁损、报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处理: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和毁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於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三条、企业可按月预提商品削价准备金,年末再按库存商品余额的3━5‰清算,计入当期商品销售成本。

商品削价准备金专项用於弥补商品削价损失(指商品销价低於进价的损失)。使用时作抵扣削价商品的进价处理。

第四章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於经营主管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应划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分别核算。

第二十五条、企业固定资产的计价: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保险等费用计价,国外购入的还包括进口税金。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净支出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改扩建发生的实际净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规定的价款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计价。

接受捐赠、从境外调入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企业可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企业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固定资产应依法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或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在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支出,包括工程设备、材料等专用物资、预付工程价款、未完工程支出等。在建工程支出按实际成本计价。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的折旧。

在建工程完工以前因试营业发生的营业收支,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未完工程支出。单项工程报废或毁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八条、企业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季节性停用、修理停用的设备;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提折旧:未使用、不需用的机器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应采用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或工作量法。商品检测设备、电子计算机及经财政部批准的部分设备也可选用加速折旧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企业应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附后)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固定资产目录和折旧年限。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的应提折旧额一般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值、预计残值率和分类年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法: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二)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方法:

1、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

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1━预计残值率)]/总行驶里程

2、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

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值(1━预计残值率)/总工作小时

3、按照台班计算折旧:

每台班折旧额=原值(1━预计残值率)/总工作台班数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法: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以前2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平均摊销。

(四)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法:

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

第三十二条、企业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毁损、报废损失较大的,可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过2年。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商品流通会计 第五篇

[篇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我部重新制定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第五十九条主管会计单位除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本级的会计报表外,还应根据本级会计报表和经审查过的所属单位会计报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

第六十条行政单位在报送月报、季报、年报时都应编写报表说明书。报表说明书包括报表编制技术说明和报表分析说明。

报表技术说明主要包括: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和结果的影响等。

报表分析说明一般包括:基本情况,影响预算执行、资金活动的原因,经费支出、资金活动的趋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对上级会计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行政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制定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在行政单位同时停止执行。各部门自行制定的适用于行政单位的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一

行政单位会计凭证(略)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书面证明,是会计事项唯一合法凭证,登记明细账的依据。行政单位原始凭证主要有:

1、收款收据;

2、借款凭证;

3、预算拨款凭证;

4、固定资产调拨单;

5、开户银行转来的收、付款凭证;

6、往来结算凭证;

7、库存材料的出库、入库单;

8、其他足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经过的凭证和文件。

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的,并作为登记账簿依据的凭证。行政单位的记账凭证主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三种。

[篇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金和会计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行为,保证会计决算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范围、编制内容、工作组织、填报审核、汇总上报、质量核查及数据资料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规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指行政事业单位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和各项资金管理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四条通过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收集汇总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经费来源与运用、资产与负债、机构、人员与工资等方面的基本数据,全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为财政部门审查批复决算和编制后续年度财政预算提供基本依据,并满足国家财务会计监管、各项资金管理以及宏观经济决策等信息需要。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对于不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但纳入财政预算范围、且与各级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款关系的其他单位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章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组织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按照“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由财政部实施统一管理,各部门、各地区依据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第七条财政部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主要是:

(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下发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格式和工作处理软件,并组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与软件培训。

(三)组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

(四)负责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信息上报和对外提供工作,并对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信息披露实施统一管理。

(五)组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六)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库和网络管理体系。

第八条中央各部门(含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和有关中央直管企业集团,下同)按照全国统一的工作程序、编报规范和时间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报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布置与培训工作。

(二)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管理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分库。

第九条各地区(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的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

工作程序、编报规范和时间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报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布置与培训工作。

(二)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三)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分库。

第三章会计决算报告的内容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报表附

注和财务分析。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包括:(一)报表封面。(二)主表。(三)补充指标表。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封面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方式等文字信息,以及单位统一代码、基本性质、财政预算代码、预算管理级次、隶属关系、报表类型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主表、补充指标表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应上报的内容。主表适用于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补充指标表仅适用于相关业务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附注用于注明需特别说明的有关报表编制事项,主要包括:报表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以及特殊事项的说明和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是对本单位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指标增减变动情况和原因的分析。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应当同时记载在纸介质和磁盘介质(或光盘介质)上。

第四章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统一编制时间点为每年的12月31日。

第十八条各部门、各地区应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确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基本报告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基本报告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独立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基本报告单位原则上应实行逐户录入。对于确实不具备基本报告单位逐户录入条件的,可按照财政部每年统确定的原则适当调整录入级次。

第二十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会计决算报告。

(一)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各级财政对单位预算的批复文件,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项。各项收支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年终结账。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

(二)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会计决算报告,做到数字真实、计算正确、内容完整、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第二十一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财政部统一下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说明及软件操作要求,认真编制会计决算报告。

(一)报表封面应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财政部统一规定如实填报。报表编制完毕后,须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报表编制人员审查、签字并盖章。单位公章应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不得以财务专用章代替。

(二)报表各项指标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制订的报表编制说明、指标解释认真编制,做到表内项目之间、表与表之间、本期数据与上期数据之间相互衔接。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单位核拨经费给其他不属于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由拨款单位代编决算,具体应按照财政部代编决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核

第二十三条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单位必须认真做好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核工作,确保上报数据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编制范围是否全面,是否有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二)审核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要求。

(三)审核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审核单位账簿与报表是否相符、金额单位是否正确,有无漏报、重报项目以及虚报和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

(四)审核报表中的相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包括表间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

(五)对报表与上年数据资料进行核对,审核数据变动是否合理。第二十五条会计决算报告审核的方法应采取人工审核与计算机审核相结合。

(一)人工审核:包括政策性审核和规范性审核。政策性审核主要以现行财务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对重点指标进行审核;规范性审核侧重于报告编制的正确性和真实性及勾稽关系等方面的审核。

(二)计算机审核:利用软件提供的数据审核功能,逐户审核报表的表内表间关系、检查数据的逻辑性及数据的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会计决算报告审核的工作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自行审核、集中会审、委托审核等多种形式。

(一)自行审核: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上报会计决算报告前应自行将本单位报表、磁盘

以及有关数据资料,按统一规定的审核内容进行逐项复核。

(二)集中会审:各部门、各地区组织专门力量对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决算报表、磁盘及相关资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及要求进行集中对账或分户复核。

(三)委托审核:委托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数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各地区要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核工作,凡发现报告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虚报、瞒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错误和问题,应要求有关单位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

第六章会计决算报告的汇总与上报

第二十八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采取自下而上方式,按时层层汇总上报。

第二十九条各地区的财政部门应对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汇总会计决算报表、本级汇总会计决算报表及本级代编经费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并对有关收入支出、内部往来项目等汇总虚增进行调整和剔除后,形成本地区汇总会计决算报表,并作为各级财政总决算相关数据的来源。

第三十条中央各部门应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会计决算报表、部门本级会计决算报表和本级代编经费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并对有关收入支出、内部往来项目等汇总虚增进行调整和剔除后,形成本部门汇总会计决算报表。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各地区汇总会计决算报表要以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数据为准,不得随意调整数据和科目,更不能虚报、瞒报和随意结转。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各地区编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汇总会计决算报告,应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七章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

第三十三条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管理部门为加强会计决算管理,促进提高会计决算信息质量,依法组织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的抽样核查。

第三十四条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由财政部组织实施,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由各地区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工作要求分级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的样本采集依据“随机抽取、适当调整”的原则,采取随机抽取与定向选择相结合的方式。

(一)随机抽取:通过计算机随机确定核查样本。

(二)定向选择:对会计决算报告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以往年份核查不合格单位,列为核查样本。

第三十六条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的内容由财政部每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情况以及财政检查工作要求统一规定。基本内容包括:报告编制范围是否齐全、会计决算报表与单位账簿是否一致、报表编制口径与汇总方法是否正确、向不同部门提供的报表数据是否一致等。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核查内容进行补充。

第三十七条被选定为核查对象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核查,应按照核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如实、及时提供所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有关会计资料,并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对核查结果实行及时通报制度,对于会计决算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应工作责任。

第八章会计决算数据资料管理

第三十九条会计决算数据资料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中以各种介质存放的各类报表、编制说明、分析报告、总结材料。

第四十条中央各部门和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对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会计决算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并从计算机中传出备份保存。

第四十一条中央各部门和各地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资料。

第四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资料进行管理和维护,配备必要的计算机技术人员,明确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分户会计决算数据资料,以及涉及国防、安全等国家保密部门的会计决算数据资料,要严格实行密级管理。

第四十四条对外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汇总会计决算数据资料,应有公函请求,并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

第四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发布上级财政部门管理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信息。

第四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做好会计决算数据密级管理的同时,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和网络等先进技术,认真做好会计决算资料的“数据共享”,以提高会计决算信息的利用效率。

第四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会计决算信息专题研究分析,做好会计决算信息服务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提供有关会计决算信息资料。

第九章会计决算报告的工作责任

第四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认真编制会计决算报告,全面、真实反映本单位会计决算信息。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如实编制会计决算报告,不得漏报、瞒报或因工作不认真错报有关会计决算信息,更不得编造虚假会计信息;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提供虚假会计决算信息,不得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会计决算信息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于违反规定、提供虚假会计决算信息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各部门、各地区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本部门、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考核,对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因工作组织不力或不当,拖延报送会计决算报告或数据差错严重,给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部门、各地区可依据本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财政票据是指省财政厅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处罚或结算的合法凭证。

第二条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具备独立核算资格,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单位的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财政票据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财政票据实行限量购领、定期缴验制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的购领、保管、使用、缴销,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四条单位首次申领票据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应持省级以上收费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县物价部门颁发的<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单位法人证明、收费收据购领申请书,经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凭证购领使用记录簿>,方可购领<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银行代收单位)或收费票据(委托代收单位)。

使用罚没收据的执法机关须持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县政府颁发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经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江苏省罚没收据领用记录簿>,方可领用罚没收据。

第五条单位再次购领票据时须持<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据)记录簿>缴旧领新,并登记缴销及领用票据的本数、起讫号码、收款金额等。

第六条单位在财政票据启用前,应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少联、错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办理更换手续。

第七条单位按规定从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购领的各类专用财政票据,必须持文件依据到财政部门办理备案后使用,并按“票款分离”收缴办法和操作规程将所收资金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实行银行代收方式的单位收费事项发生时,应根据财政部门编发的单位代码和收费项目代码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交由当事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款,代收银行审核无误后向当事人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简称机制票据)。

实行银行代收的执罚机关处罚事项发生时,应填写<沛县罚没收入专用缴款单>,交由当事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收银行缴款后,处罚机关据缴款回执开具罚没收据。

第九条符合当场收缴条件的单位,应提出委托代收申请并填制<委托代收申请表>,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采取委托代收代缴办法后,方可购领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含定额收据和专用收据)。

第十条实行委托代收方式的单位应于收费(处罚)事项发生时,当场收款并开具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但当日(最迟次日)必须将所收金额汇总解缴财政。

非税收入汇总解缴时,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执罚机关直接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罚没收入专户),注明所用收据的起讫号码及“汇总”字样,送代收银行收款后,必须将机制票据记账联与收费收据记账联配对记账,将机制票据收据联粘贴在相对应的收费收据存根后,以备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一条单位须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票据,不得串用混用,严禁转借、转让、代开和买卖。票据使用时,内容填写必须完整准确,印章齐全,不得涂改。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联次齐全。

第十二条对收费(处罚)单位之间的合法征收行为及往来事项,交款单位出具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内划手续并代开收据,收据须加盖执收单位财务专章和会计印章。

第十三条严格实行票据缴验制度。单位应建立票据内部审核制度,核对内部各单位使用票据的册数、号码、收取金额、已缴财务入帐金额、已缴财政金额,确保票款一致。向财政部门缴销票据时,单位应填写<收费(罚没)票据缴验表>,连同票据存根(附机制票据收据联)缴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四条单位不得私自印制、出售、伪造财政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收费或罚款。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缴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五条单位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财政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财政票据实行“年终零结存”制度。年度终了时,单位所领财政票据应全部清理核销。已填写的票据收入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入账。

第十七条单位已开据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个别用量特别大的票据存放确有困难的,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第十八条票据销毁须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单位不得自行销毁。对符合销毁条件的票据,单位应填写<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销毁申请表>,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组织票据销毁工作。

第十九条撤消、合并、分立及收费项目被明令取消的单位,应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领记录簿”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将已领未用票据全部清理。不得私自转让、销毁票据和票据购领记录簿。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以及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非税收入实行依法征收、票款分离、银行代收、专户存储管理办法。

第三条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增加或取消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的,执收单位须持相关文件按规定程序报县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单位收费应办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江苏省收费员证>;执法机关实施处罚应办理<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和<江苏省行政执法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收执罚。

第五条单位收费或执罚应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在公共场所向社会公布收费(处罚)的文件依据、收费(处罚)项目、标准、范围、收费的减免政策及减免项目等。

第六条单位组织收入应按规定使用省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票据。

第七条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部门会计机构统一核算,不得设置账外账。

第八条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沛县收费罚没收入收缴分离暂行办法>(沛政发[2001]53号)和<沛县非税收入“票款分离”操作规程>(沛财综[2003]12号)。

第九条实行银行代收方式的执收单位应于收费事项发生时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交由缴款人将款项送存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代收银行开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第四联作为收入入帐依据。

实行银行代收的执法机关应于处罚事项发生时填写<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缴款单>,交由当事人将款项送存财政部门指定的罚没收入专户,执法机关凭缴款单回执开具<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并作为收入入帐依据。

第十条实行委托代收方式的执收(执罚)单位应按规定于收款事项发生时向当事人开具<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含专用及定额收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其他收入使用)、<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将所收资金于当日(最迟次日)汇总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具体缴款方法同第九条),收费单位应将代收银行开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第四联与手工收据记帐联配对入帐,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

第十一条单位对组织的收入应及时入账,按月与财政部门核对,确保收入账账相符。

第十二条对缴费人因特殊原因提出减免的,执收单位应依据政策规定的减免标准和范围,按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凡不属政策规定减免范围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批准减免。

基本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基本支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二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月度用款计划,坚持按预算、按计划执行进度办理支出。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

第四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严禁乱发津贴奖金。

第五条单位人员经费应按照人事部门审批的工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无故拖欠、截留挪用。确因工作需要雇用临时人员的,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用人和工资待遇的审批。

第六条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或单位委托金融机构办理个人帐户发放。

第七条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单位人员工资变动、增人增卡、减人停卡,应根据人事部门批准的手续,减资和减人停卡手续应于工资人员减少的当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门;增资和增人增卡手续应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严禁虚报冒领工资。

第八条单位应加强公用经费的内控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对重点支出项目参照项目支出管理。

第九条购置办公用品,应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机构统一办理,按计划领用。对购入办公用品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通过“固定资产”核算。购进大批同类材料物品,应通过“材料”科目核算,并相应健全入出库手续。

第十条单位应加强会议费管理,严格履行会议审批制度,压缩会议规模,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借会议费名义报销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会议费支出严格按县政府<印发〈关于会议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沛政发[1997]7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应加强电话费管理,对办公电话、传真机和网络等费用支出,推行定额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单位应加强车辆燃修费的管理,实行车辆派车单制度和车辆里程考核制度。同时应完善单车燃修费审批和管理办法,对大项维修实行跟踪管理,定点维修。

第十三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159号)规定执行。公务招待应建立就餐通知单制度。严格控制就餐人员和就餐标准。

第十四条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项目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各项财政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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