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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变更诉讼请求

2016-05-26 11:09:32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如何变更诉讼请求(共5篇)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怎样写 Microsoft Word 文档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的写法: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法院指定或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必须要书面变更诉讼请求。写好后在期限内直接交到法院就行了,最好交到承办法官那里。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鉴于在开庭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不断的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如何变更诉讼请求》,供大家学习参考。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怎样写 Microsoft Word 文档
如何变更诉讼请求 第一篇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的写法: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法院指定或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必须要书面变更诉讼请求。写好后在期限内直接交到法院就行了,最好交到承办法官那里。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鉴于在开庭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不断的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给自己代理的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诉累,特根据自己的认识对此略作整理,希望能对他人有益,也希望同仁不吝指教。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56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34条第3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35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二、我的认识

1.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及提出反诉的要件:只能基于先前提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行为,即与先前提出诉讼请求为同一法律关系。反诉一般认为是与本案有关联,并能抵销、吞并、排除本诉中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及提出反诉的时效期间:

1) 《民诉意见》:在法庭辩论前结束;

【如何变更诉讼请求】

2) 《举证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结束;

3) 以上二种规定显然不尽相同,但一般认为后法优于前法,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请或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如何变更诉讼请求】

4) 关于普通程序: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5) 关于简易程序:大多数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大多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司法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是允许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随时提出证据的。由此,根据《民诉意见》及《举证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法庭辩论前提出。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_____ 性别: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 住址:______ 电话:__

委托代理人:

变更诉讼请求事项:

(写明增加的具体请求)

事实与理由:

(写明事情经过、纠纷产生的原因等)

证据和证据来源:

(写明证据名称、件数等)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附:申请书副本 份 申请人:

年 月 日

例一: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厦门华信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 平 董事长

住所地:厦门市香莲里26号

申请人:台湾吉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 平 董事长

住所地:台北敦化南路二段65号世贸大厦16楼

作为厦门华信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台湾吉丰建设有限公司诉湖南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厦门泰安实业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大洲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解除项目转让合同案的原告方,厦门华信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台湾吉丰建设有限公司基于法庭第一次开庭审理与休庭后的进一步调查取证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事项如下:

1、请求判准将《“厦门第一广场”变卖协议书》第二条第1项关于“乙方同意按照2002年6月24日的《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原则,变卖„厦门第一广场‟项目以清偿乙方拖欠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厦门分公司(下称中建四局)、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下称厦门工行)、思明区政府和中山房地产公司、戊方、丙方的债务,并同意在甲方负责还清上述中建四局、厦门工行、戊方在厦门中院申请执行的全部债务以及思明区政府和中山房地产公司应分配6000平方米写字楼、丙方人民币(币种下同)1106万元(包括已经支付的106万元)义务的前提下,将„厦门第一广场‟变买给甲方”,变更为“乙方同意按照2002年6月24日的《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原则,变卖„厦门第一广场‟商品楼土地使用权与在建

工程以清偿乙方拖欠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厦门分公司(下称中建四局)、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下称厦门工行)、戊方、丙方的债务,并同意在甲方负责还清上述中建四局、厦门工行、戊方在厦门中院申请执行的全部债务并支付丙方人民币(币种下同)1106万元(包括已经支付的106万元)的前提下,将„厦门第一广场‟商品楼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变买给甲方”;

2、请求判准将《“厦门第一广场”变卖协议书》第二条第2项关于“乙方对厦门工行的负债主要是指(2000)厦经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债义务”的约定,变更为“乙方对厦门工行的负债仅指(2000)厦经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债义务”;

3、请求判准将《“厦门第一广场”变卖协议书》第二条第3项关于“乙方对戊方的负债是(2000)雨经初字第201、2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该款由甲方代为履行”,变更为“乙方对戊方的负债是(2007)长中民再终字第197、1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该还款义务由甲方代为履行”;

4、请求判准撤消《“厦门第一广场”变卖协议书》第二条第4项关于“乙方对思明区和中山房地产公司的债务是指„厦门第一广场‟建成后乙方分配给思明区政府和中山房地产公司的6000平方米写字楼,该部分债务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配合甲方与思明区政府和中山房地产公司谈判签署合作开发协议”的约定;

5、请求判准将《“厦门第一广场”变卖协议书》第二条第8项关于“上述由甲方代为偿债金额合计约1.2亿元,各方同意以该价款作为变卖„厦门第一广场‟的总价款”,变更为“各方同意以16742.68万元作为变卖„厦门第一广场‟的总价款,扣除上述由甲方代为偿债的金额外,所余部分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

6、请求判令被告厦门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变更与撤消相应条款后的《“厦门第一广场”变卖协议书》,将16742.68万元转让款中扣除其代华信公司偿还的债务约91831949元后余款约75594850元支付给原告厦门华信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7、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2003年3月20日,原告厦门华信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台湾吉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厦门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厦门第一广场”变卖协议书》,在该协议的第二条第8项,约定华信公司以约12000万元的对价将“厦门第一广场”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变卖给大洲公司,由大洲公司代华信公司偿还其所欠约12000万元债务。该对价系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厦门市银兴评估有限公司对厦门第一广场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所做的价格评估为根据。然而,一方面,经调查,银兴评估公司关于“厦门第一广场”资产评估价值9576万元的结论,系大洲公司及其代理人对评估人员施加影响,有意降低“厦门第一广场”资产实际价值而形成的,另一方面,根据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评估机构对“厦门第一广场”资产在同一时段的价值所做的评估,其价值应为16742.68万元。因此,《“厦门第一广场”变卖协议书》关于以12000元的对价将“厦门第一广场”项目转让给大洲公司的约定,显失公平,属于可撤消的合同。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华信公司与吉丰公司依法有权选择变更,并要求按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评估机构对“厦门第一广场”资产在同一时段的价值所得出的评估价格转让“厦门第一广场”项目。

(二)《“厦门第一广场”变卖协议书》第二条第2项约定,“乙方对厦门工行的负债主要是指(2000)厦经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债义务”。然而,除此所谓的“主要债务”之外,作为合同的乙方华信公司与厦门工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次要债务”。但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大洲公司将泰安公司与国信公司所欠厦门工行的借款本息867万元当成了华信公司所欠厦门工行的“次要债务”,一并从本应支付给华信公司的项目转让款中代泰安公司与国信公司偿还了厦门工行。华信公司在当时误以为,在大洲公司以项目转让款代泰安公司与国信公司偿还债务后,泰安公司与国信公司会将867万元偿还给华信公司,但经多次追讨,泰安公司与国信公司拒不承认该债务。因此,就《“厦门第一广场”变卖协议书》第二条第2项的约定而言,在华信公司方面,显系重大误解的结果,属于可撤消的合同,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华信公司与吉丰公司依法有权选择变更。

(三)《“厦门第一广场”变卖协议书》第二条第3项约定,“乙方对戊方的负债是(2000)雨经初字第201、2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该款由甲方代为履行”。然而,在签订该协议时,由于(2000)雨经初字第201、202号民事调解书系生效法律文书,故华信公司确信该二调解书所确认的债务系华信公司所欠国信公司的真实债务。然而,经再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撤消了(2000)雨经初字第201、202号民事调解书,再审所确认的华信公司所欠国信公司的债务减少了47%以上。因此,就《“厦门第一广场”变卖协议书》第二条第3项的约定而言,在华信公司方面,也系重大误解的结果,属于可撤消的合同,华信公司与吉丰公司同样有权选择变更。

(四)《“厦门第一广场”变卖协议书》第二条第4项约定,“乙方对思明区和中山房地产公司的债务是指„厦门第一广场‟建成后乙方分配给思明区政府和中山房地产公司的6000平方米写字楼,该部分债务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配合甲方与思明区政府和中山房地产公司谈判签署合作开发协议”。然而,事实上,所欠思明区和中山房地产公司的6000平方米写字楼的债务,与华信公司无关,而系泰安公司之债务。鉴于在签订协议时,转让的不只是作为华信公司资产的“厦门第一广场”商品楼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而且还包括泰安公司委托华信公司所建的思明区政府办公楼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华信公司误以为在其同意转让思明区政府办公楼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后,泰安公司会如约支付其代建工程款,因此,其始同意转让了包括泰安公司委托华信公司所建的思明区政府办公楼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在内的整个“厦门第一广场”项目。但是,经多次追讨,泰安公司不但拒不支付华信公司代建工程款,反以思明区政府办公楼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系华信公司自行转让给大洲公司为由,拒不承认其应向华信公司支付工程款。因此,就《“厦门第一广场”变卖协议书》第二条第4项的约定而言,在华信公司方面,也系重大误解的结果,属于可撤消的合同,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华信公司与吉丰公司请求人民法院撤消该约定并对《“厦门第一广场”变卖协议书》第二条第1项与此相关的内容予以变更,合理而正当。

(五)经变更与撤消前列条款后,基于《“厦门第一广场”变卖协议书》的约定,大洲公司本应支付华信公司项目转让款167426800万元,扣除其应代华信公司所欠债务累计约91831949元(具体包括华信公司所欠中建四局债务4286万元、所欠厦门工行约21726949元、所欠国信公司折合人民币约16185000元、所欠吉丰公司11060000元)后,尚应支付华信公司转让款约75594850元,因而应予支付。

以上请求,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增加诉讼请求如何处理》
如何变更诉讼请求 第二篇
【如何变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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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增加诉讼请求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审判实践中,诉讼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一般只对原审诉讼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是,往往有案 件当事人因为一审时的粗心或者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例如,一些当事人在一审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比较原则,只是提出了一项损害赔偿数额,而 其据以支持诉讼请求的理由在一、二审程序中发生了变化,比如说由一审的违约损害赔偿变更为二审的侵权损害赔偿。实践中还有的由违约损害赔偿变更为二审的无 效合同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后者由一审的股东之间诉讼变更为二审的股东代表诉讼。在这些情形中,表面上看是诉讼请求的变更,实际上是提出了一项新的诉讼请 求,对此如果二审迳行审理、裁判,可能会违背两审终审的原则。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 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根据该条之规定,如果你想变更赔偿数额,只能请二审法官进行调解,如果对方不同意调解,或者最后当事人双方达 不成调解协议,你只能另行提起诉讼。

本文来源:法帮网(fabang.com)【如何变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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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的一审案件,能否增加诉讼请求》
如何变更诉讼请求 第三篇

发回重审的一审案件,能否增加诉讼请求

案件重审是重新开始一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案件重审时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民事证据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不适用于重审案件,案件重审,应当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给当事人重新设定举证期限。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为满足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需要,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至于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否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应主要考虑是否是同一原告针对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中追加诉讼请求,受诉法院对增加的诉讼请求有无管辖权,合并审理是否会造成对原诉讼请求审理的拖延等因素。如果原告在重审中增加的请求与原诉讼请求在性质上相同,且合并审理不会导致诉讼的拖延,法院应当予以合并审理,以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诉讼资源.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认为:案件重审适用新的一审程序,原告可以减少诉讼请求,也可以增加诉讼请求,包括就原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生的事实提起的诉讼请求,但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性质应当相同。新增的诉讼请求应当适用举证时限的规定。对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当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如何变更诉讼请求】

一、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诉讼请求提出规定了期限。《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举证期限在开庭之前,诉讼请求的改变自然应是在开庭审理前提出,而不是在开庭审理中或开庭审理后提出了。举证期限届满后,是不允许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除非有该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的例外情形。

《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二、结论

综上,在民事诉讼发回重审阶段,按一审程序审理,原告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增加诉讼请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如何变更诉讼请求 第四篇

[篇一: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国营______化工厂。地址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林______,厂长。

委托代理人:袁______,______化工厂办公室主任。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增加诉讼请求:

责令被告陈______拆除在______化工厂土地上所建之新楼房和旧平房,退回被其侵占的土地计63。45平方米。

事实和理由:

在我厂诉陈______侵权纠纷一案中,我厂已提出了诉讼请求,列举了事和证据。为了维护我厂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财产不受侵犯,彻底解决纠纷,根据新增加的诉讼请求,现列举以下事实和证据:

我厂(原告)新建27楼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申请规划,同年______月份正式破土动工。被告陈______的新建楼房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申请批准,开始动工兴建。当我厂27#2层施工完毕,正准备动手盖3层的时候,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上午______时,被告陈______以我厂27#楼影响其住房采光为由,湘雅医院

住址:长沙市湘雅路87号

法定代表人:陈方平职务:院长电话:4327353

申请事由:

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9658。48元;误工费1447。2元;交通费11000。00元;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68。00元;营养费5000元;亲属处理医疗纠纷住宿费300。00元、误工费300。00元、交通费904。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3249。91元;误工费1447。2元;交通费11000。00元;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68。00元;营养费5000元;亲属处理医疗纠纷住宿费300。00元、误工费300。00元、交通费2145。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贵院定于2007年7月12日开庭,因申请人在起诉与开庭之间产生必要费用,所以申请人提出上述请求,敬请同意。

此致

开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7月9日

[篇五: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原告:龙x清,女,汉族,1984年1月7日出生,户口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xx镇正x村x组;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永和开发区永x大道东9号金x花园70x房,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手机13724825670。

被告:禹x华,男,汉族,1981年5月24日出生,户口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xx镇xx村深山民组;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永和开发区永x大道东9号金x花园70x房,手机:131788xxx93,32981xx;

增加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在被告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增城市新塘分行开户、卡号6227-0033-2556-0108-9xx内的款项;

2、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在被告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塘头支行开户、卡号622848-00830-7707-60xx内的款项;

3、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在被告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塘头支行开户,卡号622202-3602-0166-712xx内的款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近日发现被告在夫妻共同经营广州市黄埔区创x气动液压机械经营部的过程中,被告对原告隐瞒情况,开具个人私人帐号对外收取经营部的货款等经营收益,具体帐号如下:在被告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增城市新塘分行开户、卡号6227-0033-2556-0108-9xx;在被告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塘头支行开户、卡号622848-00830-7707-60xx;在被告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塘头支行开户,卡号622202-3602-0166-712xx;三个帐号的存款余额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特此增加诉请。

此致

增城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龙x清

代理律师:卢愿光

20xx年9月28日

[篇六: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女、汉族、19——-年12月——日出生、住址:-瑞州区前-房。

代理人:郭伟俊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40岁、住址:呼和浩特-。

请求事项:

请求在申请人诉杜——一案中增加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从2011年1月1日起至归还房屋止侵占房屋造成的损失(按照每月1000元计算现在已经为13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待鉴定机构收取后确定)、诉讼费、和交通费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侵权纠纷一案已经由贵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前是申请人的弟媳,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兄弟离婚,申请人一直念在双方曾经的感情因素让被申请人暂住在本案所争议的房屋中十多年,在申请人向贵院提起让被申请人腾出房屋的诉讼时只是要求被申请人交还房屋则可,而且还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只要被申请人搬出房屋诉讼费甚至都可以不予追究。但被申请人把申请人的宽容当做软弱,而且一直对法院的正常审理工作不予配合,提供虚假信息拖延审理,并且多次对法院和申请人进行欺骗,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不被进一步的扩大和继续侵犯,现在申请人向贵院提起以上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的项目和数额,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申请人:xxx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如何变更诉讼请求 第五篇

[篇一: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1972年5月14日出生,工作单位:冀中能源峰峰集团大淑村矿职工。

请求事项:

1、原诉讼请求第2项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变更为:依法确认<离婚协议书>第三条无效。

2、其他诉讼请求不变。

变更理由:

现女方及女儿居住的两间平房是申请人结婚后卖掉婚前房产后购买的房产,自今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也就是说两间平房没有房产证,属于产权不清,不属于男女双方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没有权利处分不属于自己的房产,其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约定。所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恳请法院依法确认<离婚协议书>第三条无效。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x日

[篇二: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彭建云,男,汉族,19xx年11月7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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