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年假有效期(共4篇)带薪休年假的通知致:全体同事由:人事部事:关于修改带薪年休假规定的通知日期:2008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为了配合条例的实施,将修改公司《员工手册》中工作满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7天的相关规定。即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条...
《带薪休年假的通知》
年假有效期 第一篇
致:全体同事
由:人事部
事:关于修改带薪年休假规定的通知
日期:2008年4月1日
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为了配合条例的实施,将修改公司《员工手册》中工作满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7天的相关规定。
即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条例规定执行员工年休假制度:员工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0天。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休假另外核算:
1、 员工有病假、事假、停薪留职等假期的,年累计工作时
间从销假之日开始核算。
2、 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2007年12月31日前的年休假按公司《员工手册》原规定执行,并不作跨年累计。所以,2007年累计的年假有效期最迟延到2008年5月31日为止,请员工配合执行。
此致!
《年休假统计卡》
年假有效期 第二篇
年休假卡
2010年年休卡签领记录表【年假有效期】
年休假卡应用指南【年假有效期】
1、 年休假卡适用于不希望全部统筹安排带薪年休的企业,每年根据员工的社会用工年限核定
年休假天数,按照一天一张年休卡的标准核发给员工,员工同时予以签收。 2、 带薪年休假为了便于管理使用,规定年休假每次申请不少于一天;
3、 带薪年休假的有效期设置原则,公司可根据员工的情况灵活设定有效期限,千万不可将有
效期设定为一年,避免员工在领取到年休假卡后立即使用完并提出离职,让公司无法控制。 4、 为了避免员工对带薪年休假过期作废产生疑义,企业可以另行规定作废年休假卡可以按一
定的标准价格购回(如按50元、100元、150元、200元等购回)或按日薪标准回收。
《休假管理制度》
年假有效期 第三篇
休假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障员工的正当权益,维护公司的良好工作秩序,规范员工出勤、加班及休假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有员工休假的管理。
三、职责
1、请假须由本人办理,填写《休假申请单》,并在集团OA系统中报备,楼面人员OA假单可由人事专员代为填写。
2、人事部负责本制度的起草、颁布、实施、解释及修订工作。
3、出勤及休假统计结果是计算员工工资的重要依据,所有假单必须至人事部汇总,人事部全面负责数据审核,并提交副总经理审批后生效。每月月头将上月考勤数据导入集团ERP系统中。
四、休假规定
1、国家法定节假日:
1.1员工每年可按政府及集团的规定,享受以下全薪法定节假日:
元旦一天(一月一日)
春节三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一天(农历清明节当日)
劳动节一天(五月一日)
端午节一天(农历端午节当日)
中秋节一天(农历中秋节当日)
国庆节三天(十月一日、二日、三日)
1.2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时,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按照集团统一要求安排员工节假日的工作或休息。
2、事假
1、员工请事假需本人办理,正常情况下须提前两天以上向直属上司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直属上司签批意见后,由本人转交副总经理审批(副总经理、总经理休假须由副董事长批准),然后报备人事部,同时休假申请要在集团OA上填报;特殊情况下可以短信、电话的方式先请假,然后补办书面及OA的请假呈批手续。所有的请假手续必须在假期发生前完成。
2、特殊事件申请事假,需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前半小时内电话、短信或其它方式请示直属上司,经过直属上司同意后方可休假。并在返回工作岗位当日内补办相关请假手续,并报备人事部。
3、若提前结束事假,须到人事部办理销假手续,假期按实际天数计算,销假后按正常出勤处理。事假手续不齐备(因急事未事先申请、无书面手续等),员工必须在上班后当天补办手续,并报备人事部。
4、事假规定:
4.1保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是每位员工的责任,对于没有按照规定提前提出请假申请而突然提出休假的员工,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推迟其休假时间。
4.2申请事假必须填写《休假申请单》办理好事假书面申请手续并在集团OA上填报,经直属领导及副总经量批准后方为有效(原则上不接受口头请假)。员工申请的事假在批准后方可休假。
4.3事假为无薪假期,事假扣薪将依据本人的月薪资总额和实际事假天数,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4.4员工申请事假,原则上一次不能超过15天(特殊情况除外);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含)者,不得参与公司当年度的调薪、加薪、分红等。
4.5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怀孕期间,因个人原因需请事假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可适当放宽期限。
3、病假
1、员工因病需请假治疗或休息,需填写《休假申请单》并在集团OA上报备,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要求住院治疗或休息证明,经副总经理同意,人事部核实,方可休假。如属突发急症,应尽快致电部门负责人,向人事部口头报告,并于病愈复工第一天凭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假建议书,补办请假手续。病假时间超过15天的,须于规定的15天病假期满前凭医院证明续假,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2 、员工请病假将依据本人的工资标准(含固定薪酬、浮动薪酬、福利和各类津贴)和病假天数扣除缺勤工资,按广州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0%根据病假天数发给病假工资。
3、 员工因患大病需住院治疗时,可享受与本公司连续工龄相对应的医疗期(公司连续工龄五年以下三个月,五年以上六个月);申请病假不得超过规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
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工伤假
工伤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从事与业务有关工作时所受到的伤害。所有工伤必须有医院证明,经政府劳动部门审核认定方可按工伤处理。
1、发生工伤事故后,应视员工伤势情况尽快送往医院治疗,并立即向部门负责人及有关领导报告。
2、部门负责人必须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出具书面证明并填写《事故报告书》,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后向有关部门申报工伤保险。
3、工伤相关待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5、婚假
1、凡在入职公司转正后登记结婚的员工,且符合国家规定结婚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结婚手续后,可享受3天的婚假,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视工作性质可以增加10天(婚假按自然天数计算)。
2、再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不能享受晚婚假。
3、员工申请婚假的,应自注册结婚登记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休完,逾期不申请婚假的视为员工自动放弃,不得另行申请。入职前已领取结婚证的,不再享受婚假。
4、申请婚假,必须提前15天凭《结婚证》(证件办理日期必须是在公司转正后的时间内)办理请假手续,《结婚证》(正本)及《休假申请单》交人事部审核副总经理签名后方可休假。
5、婚假为全薪假期。
6、 产假
1、在公司任职满1年,且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下,可享受产假福利待遇。
2、女员工生育,产假90天(包含产前检查15天)。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证》 者增加产假3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因难产而剖腹、Ⅲ度会阴破裂者,增加产假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者,增加产假15天(前两项不能相加计算)。
3、流产假(只限于领取《同意生育通知书》或《生育证》的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的15天;2个月至4个月的30天;怀孕满4个月(含)以上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流产假42天;满7个月以上的死胎、死产等给予75天的产假。怀孕女员工必须在妊娠开始三个月内提交书面申请到集团人力资源部,并出具有效的《准生证》,方可申请上述假期。女员工必须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并提供复印件给人事部,如不能提供则不能给予35天的独生子女优待假期。
4、计生假:上环,3天;女性结扎,21天;男性结扎,7天。
5、男员工在其妻子产假期间可给予看护假10天。
6、女员工生育后1年内在上班时间可享有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即可推迟或提前1小时上、下班,具体安排必须与部门负责人协商。【年假有效期】
7、女员工需休产假的应至少提前1个月办妥请假手续。填写《休假申请单》并附区县级或以上正规医院医生的诊断报告,由部门负责人与人事部协商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产假按相关生育规定执行(非法生育除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造成的生育,属严重违纪,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且不需补偿;公司不作劳动关系解除的,其产假期间按事假处理。
8、产假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7、年假
1、在集团或公司服务满一年(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员工,从第二年起,每年可享受5天带薪年假;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假:
2.1在公司工作未满一年者。
2.2连续旷工2天,或累计旷工3天者。
2.3全年请休病、事假累计超过26天者。
2.4 员工自动离职。
2.5员工如在当年度已休年假,但年终汇总之病、事假天数又超过前款规定的,不再享受下一年度年假。
2.6 年假天数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2.7年假应在不妨碍工作的范围内,由各部门根据业务情况需要协调安排休假;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安排员工休年假的,无特殊情况的员工应当服从安排。如因工作需要,公司有权随时要求员工销假回公司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
2.8除集团分管副总裁特批外,员工不得将年假累积至下一年度。逾期未休年假,由员工提出申请,按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或员工放弃休假的,视为对公司的奉献,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8、慰唁假
1、员工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之父母等)不幸去世,可申请三天全薪慰唁假;旁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不幸去世,可申请一天全薪慰唁假。
2、慰唁假结束后,请假员工提供亲属的《死亡证明》,按有薪假期计。
9、加班
1、加班定义: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因部门或公司工作需要、经审批同意而安排的延长工作时间,即为加班。加班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计划加班、临时紧急加班。
2、计划加班:即公休假日或国家法定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人事部申报、逐级审批;
3、临时紧急加班:公司或部门的突发性工作,需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完成的,应提前24小时向人事部申报、审批;如因任务紧急不能提前申请,须于事后1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申请,逾期作无效处理。
4、加班规定
4.1公司原则上不安排员工加班,如因自身工作需要自行加班或因工作的延续性自然延长的工作时间,不计加班;
4.2特殊情况确需安排加班的,由本人或部门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批准、副总经理批准后生效。员工加班须提前申报、审批后方可执行,原则上不允许先加班后申请,无申请或申请后未经批准的加班均属无效。
4.3员工加班后,可以申请调休或补休,但必须至少提前3天向直属上司提出申请,擅自调休或补休的作旷工论处。
4.4 员工应在3个月内补休或调休完毕,否则视为放弃补休或调休。特殊情况需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延期。
4.5 员工平日、公休日加班,填写《加班申请单》,呈部门负责人审批,经人事部审核并核对考勤记录后,方可计算加班,并作为调休或补休的依据,否则不作加班考勤记录。
4.6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填写《加班申请单》,呈副总签批、经人事部审核、由分管副总裁和董事会审批后,方可计算加班,并按实际加班情况计算加班费。
4.7加班起止时间以打卡为准;如工作外勤需加班,加班起止时间须在加班申请表中注明加班时间段,以公司副总经理审核确认签名为准;加班计算的最小单位为1小时,不足1小时者剔除不计。
4.8副总经理级(含)以上人员除节假日值班外(值班不计考勤,不计加班工资),一般情况下不安排加班。如确因工作需要加班,需事先申请,并注明加班内容和特殊加班原因。
4.9以下情况不计付加班费:
4.9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
4.92公差外出已领出差补助的员工。
4.93 因员工故意延误工作导致加班的。
《企业规章制度范本》
年假有效期 第四篇
[篇一:装饰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1、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3、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企业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会议制度
为有效地实行经理负责制和健全民主管理,特制订各种会议制度。
一、经理办公会议
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由总经理主持,管理层次人员参加,必要时请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内容:
1、学习和贯彻政府有关建设工作政策;
2、讨论年(季)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3、讨论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针、人事劳资与分配等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二、工作会议
每周召开一次,由总经理主持,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项目总工作工程师参加。会议内容:
1、各部室负责人汇报工作的执行和完成情况;
2、传达上级有关的重要规定和内部的工作措施或决定;
3、听取各种加强管理和改进工作的会议;
4、讨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三、职工大会
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总经理主持,十九、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并经总经理批准,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二十、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帐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余款与银行对帐单相符,现金、银行日记帐数额分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帐数额相符。
二十一、因公出差、经总经理批准借支公款,应在回单位后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二十二、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投资、工程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二十三、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报总经理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二十四、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二十五、未经董事会批准,严禁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二十六、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办公用具、用品购置与管理
二十七、所有办公用具、用品的购置统一由办公室造计划、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
二十八、所有用具必须统一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办公柜、桌、椅要编号,经常检查核对。
二十九、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其它事项
三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财务资料。
三十一、积极参与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通过筹集资金的活动,尽量使资金结构趋于合理,以期达到最优化。
三十二、配合公司业务部门对项目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监督管理。
三十三、自觉接受上级主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并按其要求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篇四:中小企业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中小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定。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适用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并且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6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已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必须如实争取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并签字承诺,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7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失业证和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8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位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进行专业技术脱产培训的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第11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3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使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14条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15条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16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法<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 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9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成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1条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2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23条企业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第24条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企业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职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预见的,由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赔偿金,但约定赔偿金总额应原则控制在职工1个月工资总额以内。
第25条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26条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7条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28条职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上午:-:,下午:-:。
第29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30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31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32条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其中计件工资单价的计算公式:式中:g是计件单价;ga是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gb是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和167是常数,2代表最低工资和平均工资的中间值,167是月法定工作时间(以小时为单位);t是制造单位产品所消耗的小时数,即工时定额。
第33条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4条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5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36条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当地基本生活保障费(当地最低工资的80%)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37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职工赔偿金可从职工月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的不超过职工工资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3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39条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40条企业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41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传真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8)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
(9)职工辞职办理移交手续,不办理移交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42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牌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企业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敢于同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1)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43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车间主任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企业;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二节奖励与惩罚
第44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45条职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企业,服从安排,成为职工楷模者,给予通报表扬。
第46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47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记过、解除劳动合同三种。
第48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一个月内被书面警告3次(含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书面警告6次(含6次)以上的,予以记过1次: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10分钟以上)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6)擅自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8)在禁烟区吸烟的;
(9)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10)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49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记过1次;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含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含6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4)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5)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气灶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0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时间超过6日(不含6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2日(不含12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企业录用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5)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1条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职工经济损失赔偿每月控制在工资额20%以内,扣款后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应保证其最低工资发放,职工离职应一次性结清。
第52条对职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职工所在的车间主任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提交人事部门,再由人事部门提交总经理室审批。经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向违纪职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必须包括职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过30日。
第53条职工对企业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申诉程序:第一步,向车间主任申辩事实与理由;第二步,对车间主任再次处理不服的,向人事部门申辩事实与理由;第三步,对人事部门再次处理不服的,向总经理室申辨事实与理由,总经理室作出的再次处理决定为本企业最终处理决定。
第四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54条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企业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55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56条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57条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58条严格遵守企业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59条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秘密文件、资料、档案。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60条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按规定移交给企业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61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62条未经企业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业务。
第63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工从离开企业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或者自营同类产品和业务,企业按月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
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执行。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五章附则
第64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65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66条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第67条本制度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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