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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存款准备金比例

2016-06-13 11:37:11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财政性存款准备金比例(共3篇)现行存款准备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现行存款准备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问题一: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划分不够明确、具体,会计科目严密性设计存在缺陷,基层难操作,监管难到位。一是,财政性存款的资金范围界定不清。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中发现个别金融机构财政性缴存款和一般性缴存款缴存范围会计科目存在重叠。例如,农信社“2...

《现行存款准备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财政性存款准备金比例 第一篇

现行存款准备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问题一: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划分不够明确、具体,会计科目严密性设计存在缺陷,基层难操作,监管难到位。一是,财政性存款的资金范围界定不清。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中发现个别金融机构财政性缴存款和一般性缴存款缴存范围会计科目存在重叠。例如,农信社“2012财政性存款”,纳入一般性缴存款范围,明显背离财政性缴存款管理;“2013待结算财政款项”、“2014地方财政库款”、“2015县级财政预算外存款”纳入一般性存款缴存范围。这种缴存会计科目体系设计,首先在名称上混淆了财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是一种会计科目的滥用。其次,这更是一个明显的政策漏洞。财政性存款全额缴存,而一般性存款的缴存比例仅为6%,农村信用社只要将财政性存款不纳入二级科目核算就可以达到少缴财政性的目的。因此,基层人民银行在进行非现场监督时困难重重。(报表时是否报送二级科目?)二是,存款类金融创新产品会计指标口径不一致,缴存范围模糊不清。然而,对于结构性存款1,没有明确的科目范围核定,金融机构极易由于金融创新而扩大原未缴科目的核算范围,使应缴纳入缴存的资金未能纳入缴存范围,导致缴存款遗漏、少缴。多数用于投资的募集资金计入了存款类会计科目,并按照法定比例缴存存款准备金;但是也有一些科目商业银行认为其不涉及到本金的转移或属于理财投向,将部分结构性存款计入了保证金存款账户或代客理财账户,未缴纳存款准备金。三是,缴存科目范围中部分科目应该纳入却未纳入。其中典1 结构性存款由普通存款与嵌入其中的衍生金融工具复合而成,通常表现为客户向银行出卖与普通存款相关的利率或汇率等方面的期权,由银行用于投资,并向客户提供高于普通存款收益的期权费收入。

型的就是保证金科目,由于该科目没有纳入缴存准备金范围,没有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制约,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该科目不断扩张,产生更多的派生存款。再有,金融机构银创新而派生新的业务并相应新增设科目的,新增设科目不能保证及时上报人民银行予以核定,导致应纳如缴存的科目没有及时缴存。四是,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与备付金账户合二为一,统一为准备金账户,加大了日间考核的难度,不利于基层货币信贷管理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法定存款准备金变动情况和变动趋势。

问题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执行标准有待完善。一是,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行行、农村合作银行在存款准备金率差异较大。尤其是对于农商行,在2003年之前完成改制的农村商业银行在存款准备金率上享受的是和普通商业银行一样的待遇。虽然其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商行,但是仍然发挥着支持“三农”的作用,涉农业务仍然占其总资产业务的70%以上,而改制后18%的存款准备金率和改制前执行的14%、支农比例高执行13%的准备金率之间存在着4-5个点的巨大差异,对其支农的政策性引导作用完全消失,是否会促使其服务“三农”的取向有所影响值得深入探究。与此同时,处于改制后的农商行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是否存在过渡期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 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的通知》(银货政[2006]8号)文件中提到:“2006年7月5日后新组建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挂牌后给予一个季度的过度期”。但是,在此之后再没有相应规定,且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个地人民银

行分支机构在近几年当中通过请示总行并没有执行过度期政策,该文件似乎已丧失其有效性。而没有过渡期,在短时间内大幅度提升存款准备金率势必会严重影响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不利于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而如果存在过渡期,这个过渡期的时间长度设定为多少合适也有待研究。二是,村镇银行现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主要参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当地”概念过于模糊,不易于界定,而单纯因地理位置而区别对待也有失公允。

问题三:法定存款准备金日间考核存在漏洞。理论上,中央银行应该根据金融机构一般性存款余额时时动态监测考核存款准备金缴存情况。但是当前营业部门运用的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只在次日才能产生“存款准备金透支罚息”提示,而对于日间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不足没有任何提示。由于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与超额存款准备金账户合二为一,存款准备金账户和清算账户两户合一,金融机构在日间操作中,有时会因为会计人员疏忽在超额准备金不足的情况下调拨大额资金,导致超额准备金透支,侵占实际存款准备金使其余额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此种情况时有发生,金融机构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就可以自由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而核算系统却仍可以正常结算,为此,会计核算人员很难在该过程中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存款准备金监测的意义和价值,降低了存款准备金的严肃性。

问题四: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分散、手段不足。

(1) 财政性存款管理有待规范

财政性存款属于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一部分,经办财政存款的金融机构应将其全额划缴人民银行。由于种种原因,财政性存款的管理一直没有成为基层人民银行资金来源管理的重要内容。一是,就是在问题一中提到的资金范围不清导致在执行监管时缺少界定依据,难以甄别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的资金来源和真实性质,缺乏有效监管手段。二是,基层人民银行对财政性存款缴存的监督管理,仅限于审核金融机构会计科目反映的财政性存款是否全部缴存,忽略对其他会计科目的审核,很难形成有效监管。三是,财政性存款缴存账户分散,增加了管理难度。按照财政存款属地缴存原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划缴的财政存款一直实行单独设立账户进行核算,同一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均在人民银行开立了财政存款专用账户。截至2012年10月,大连市各金融机构在人民已拿回那个分支机构开立的财政存款账户达 个,多头开户、分散开户,不利于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以及对账户中财政存款变化的监测、统计、分析。四是,人民银行管理范围内的财政存款由国开和营业部门分别掌握,两部门之间缺乏统一规定的数据统计分析平台和管理协调机制,业务操作分割、核算数据分散,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财政存款管理的脱节。

非税收入

(2) 新设机构“时滞”

目前,对于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在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核定以前是否可以开始营业,以及营业所涉及的业务范围都暂无明文规定。在当前管理模式下,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

在准备金缴存范围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核定前就可以加入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接受结算凭证。这是在基础准入环节忽略了准备金账户管理,在没有缴存准备金的情况下吸收公众存款,是存款准备金管理的真空,在某种程度上比存款准备金的少缴与漏缴的性质更为严重。

问题五:处罚

《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的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明确了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权。

1.《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对金融机构违反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行为做出了法律规定:

中资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违反存款准备金的行为都依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人民银行可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违反存款准备金的行为都依据《人民银行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金融机构违

《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现状、缺点、问题、措施》
财政性存款准备金比例 第二篇

一、我国现行存款准备金的制度现状

1.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法律主体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法律关系主体为人民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存款人三大类。

2.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

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权力归属人民银行,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一)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1

3.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缴存主体

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缴存主体范围可以归纳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功能的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同时还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其中令人注意的还有金融控股公司(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

4.存款准备金制度金缴纳的范围

对于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金缴纳的范围主要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中,根据法律文本的具体规定,可以总结为两大类:财政类存款和其他类型存款。财政类存款包含财政金1 《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第二十二条

库存款、地方财政预算外存款、基本建设存款、机关团体存款或军事单位等财政性存款。其他类型存款可以继续分为机关团体存款和个人存款。财政类存款一般实行全部上缴人民银行,而其他类型存款由金融机构按照实时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上缴人民银行。

5.我国实行差别准备金制度

我国差额存款准备金制度正式建立的标志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通知》的颁布。目前我国存款准备金率分为两个档次:大型存款类金融机构执行的比率和中小型存款类金融机构执行的比率,前者往往比后者略高一点。

具体来说讲,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我国的金融机构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会与其资产质量状况、资产充足率等相关联。在我国使用存款准备金率高的金融机构往往都是资本充足率比较低、不良贷款比率相对较高;反之,在我国使用存款准备金率低的金融机构一般资本充足率就相对高、不良贷款比率相对低。2

6.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中的计提方式

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计成方式主要包括存款准备金的期间的计算,存款基数与持有期的确定和考核。我国法律文本中存款准备金的期间的计算与考核也相当复杂,其依据是相关法规和通知。我国实行的是时点法无时差准备金制度,在实际计提方法中是以旬为计算期间单位的,以旬末的存款余额作为存款基数的,持有期实际为缴存滞后5天并保持l0天。 2 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通知》(2004)。

7.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中的罚则

为了保证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执行,相关的法律规范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检查监督,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于一定数额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缺点

1.作用效果过于猛烈。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的微小变动,就会造成法定准备金的较大波动,对经济造成强烈影响;

2.准备金比率的频繁变动会给银行带来许多的不确定性,增加了银行资金流动性管理的难度,因而易于受到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反对;【财政性存款准备金比例】

3.受到中央银行维持银行体系目的的制约——降低法定存款准备比率容易,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难。

三、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存在问题

1.存款准备金制度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形成统一体系,影响其可操作性。

虽然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为金融制度的实施提供了众多法律依据,但是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法律依据众多,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中。并且我国存款准备金率频繁调整,与执行、罚则有关的文件数量大而且分散,并且有些法律文件无法进行衔接,相关部门没有进行系统的归纳和解读,使得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在操作和管理时遇到了

很大的障碍。3

2.存款准备金率调整行为的不可诉性

对于人民银行调整存款准备金行为的可诉性而言,我们可以得出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那么基本上无法就人民银行调整存款准备金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对行政行为人的权力的救济,很难从司法诉讼角度出发。不过可以在技术性规则领域,可以借鉴“行政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回避制度与行政责任制度”的路径。4

【财政性存款准备金比例】

3.人民银行调整存款准备金过于频繁

每次人民银行出台关于调整存款准备金的法律文件形式都是通知,属于部门规章。频繁出台关于存款准备金的通知,是不利于法的稳定性,影响法的实施效果。例如在2012 年 12 月竟然连续调整了 3次存款准备金,从法律角度来说是不支持这样的做法的,部门规章过于频繁会导致法律适用主体很难适应,从而影响其实施的效果。

4.差额存款准备金制度不完善

我国实施差额存款准备金制度已有十多年了,实施的效果并不明显。作为法律和经济关系而言,这项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并未和社会经济实况结合起来。过于简单化的差额准备金制度实施的是一刀切的做法,我国东西经济贫富悬殊,西部信贷资金缺口巨大,此区域的资金流动性较弱,仅仅以当前的标准远远不能满足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5 3 石千凡:《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的有效性分析》,《商业文化(上月刊)》,2011 年第 5 期。

4

【财政性存款准备金比例】

5 戴桂洪:《中国行政程序法治现代化》,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120 页。 陆岷峰,高攀:《我国近十年存款准备金率调控的回顾与展望——基于阶段性视角的分析》《财经科学》,,2011

四、改革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应对措施

1.建立起系统化、具有衔接性的存款准备金制度

改变当前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分散、之间冲突、杂乱无章的状态。立法部门应从合目的性、适当稳定性、适当平衡性、实际出发性角度出发,将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法律汇编、法律清理、法律编撰等,形成一个完整、清晰、有效的有关的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法律体系,融入到一个大的金融法律体系中,为金融制度的实施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使得人民银行在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问题上进行更好的管理和操作。

2.针对人民银行调整存款准备金行为的不可诉性,建立日常监督体制

针对人民银行调整存款准备金行为的不可诉性,建立专门的监督体制,人民银行作为调整存款准备金的行政部门,那么作为人民银行的上级部门,国务院可以建立有效的专业的监督体制,对存款准备金调整行为的酝酿和出台进行专业监督,并改变或撤销存款准备金调整中的不当行为。具体来说就是要完善监管机制和在国务院监督机构、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之间建立信息反馈机制。

3.人民银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的行为要稳定

作为部门规章,人民银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等法律文件的有效日期要相对延长,以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可实施性,同时也是为了存款准备金制度中的其他主体利益的保护。而且现在发达国家存款准备金率保持一个比较低的水平,而且处于一个稳定的状态,所以说

《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政策与制度》
财政性存款准备金比例 第三篇
【财政性存款准备金比例】

存款准备金政策与制度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世界上美国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成为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1998年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有以下七项:

(一)将原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帐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帐户。

(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3%下调到8%。准备金存款帐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三)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法定准备金的交存分以下情况:

1.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人民银行总行。

2. 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其总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

3. 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总行统一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行。

4. 城市信用社(含县联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农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现行体制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5.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存入其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

6. 经批准,已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其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法人(或其一家分行)统一存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

【财政性存款准备金比例】

(四)对各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

1. 各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当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行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旬末该行全行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低于8%。【财政性存款准备金比例】

2. 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暂按月考核,当月8日至下月7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金融机构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月末该机构全系统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低于8%。

从1998年10月起,上述金融机构统一实行按旬考核。

3. 各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人按旬(旬后5日内)将汇总的全行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

4. 现在执行按月考核存款准备金的城市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暂按月(月后8日内)将汇总的全系统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自10月份起统一执行按旬(旬后5日内)报送一般存款余额表的制度。

5. 各金融机构按月将汇总的全系统月末日计表,报送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定期对金融机构上报的有关数据进行稽核。

6. 从2001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法人每日应将汇总的全系统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日计表,

报送人民银行。

(五)金融机构按法人统一存入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低于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额的8%,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处以罚息。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帐户出现透支,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金融机构不按时报送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按月报送月末日计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八条予以处罚。上述处罚可以并处。

(六)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由缴来一般存款利率7.56%和备付金存款利率7.02%(加权平均7.35%)统一下调到5.22%。

(七)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范围。将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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