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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016-07-13 14:03:36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共6篇)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有关问题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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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篇

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有关问题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

[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

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与《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衔接工作的有关问题

一、根据•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就„2006‟2号)规定,

•再就业优惠证‣审批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即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发•再就业优惠证‣。

二、根据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2006‟61号)“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政策审批的截止期暂定到2008年底,税费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及国家税务机关有关文件规定,原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仍按有关规定向相关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年审。持证人员的基本信息及其享受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继续记录在原•再就业优惠证‣内。

三、持证人享受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累计未满3年的,但•再就业优惠证‣已过有效期,各经办机构继续予以年审。

经年审后延长有效期的•再就业优惠证‣使用到享受满3年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为止。“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指在2008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审批的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

四、上述人员在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年审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广州市†再就业优惠证‡年审登记表‣,经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后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再就业优惠证‣年审、补换发手续按原规定执行。

——摘自•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与†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函„2009‟170号)【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四)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第186号)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

的有关问题

一、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一)认定申请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1.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

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4.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为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

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一)减免税申请;

(二)•再就业优惠证‣;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

的有关问题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经济实体申请认定

【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经济实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具体办法按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

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目录
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篇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发展、服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定向投送系列手册之四

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汇编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编

【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前言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学习了解、掌握并全面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正确有效地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促进生产要素流动,引导资源优化配臵,扩大社会就业,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服务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保证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能够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保证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能够切实享受自身的合法权益;便于各级党政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比较全面系统地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我局组织人员对现行有效的、主要涉及地方税务系统管理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汇集和整理,以期对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深入贯彻、宣传和学习,为我市经济在鲁中地区率先崛起、建设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本手册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二部分为减免税概述;第三部分介绍如何办理减免税手续;第四部分为下岗再就业分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第五部分为新旧政策衔接问题。 由于时间仓促和汇编整理的水平所限,疏漏之处在所难免,请在学习和执行中参照对应文件;如国家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变化与调整,以新出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广大纳税人在学习和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直接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联系。感谢对我市地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00六年五月

一、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时,依法享受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减免税的概述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减税、免税规定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同时也是税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正确制定并严格执行减免税规定,可以更好的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减

税、免税可以分为三种基本形式:税基式免税、税率式免税、税额式免税。减税、免税按照其在税法中的地位,可分为三类:法定减免、临时减免、特定减免。

国家之所以在税法中要规定减税、免税,是因为各税种的税收负担是根据经济发展的一般情况的社会平均负担能力来考虑的,税率基本上是按平均销售利润率来确定的,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不同的纳税人之间或同一纳税人在不同时期,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负担能力上会出现一些差别,在有些情况下这些差别比较悬殊,因此,在统一税法的基础上,需要由某种与这些差别相适应的灵活的调节手段,即减税、免税政策来加以补充,以解决一般规定所不能解决的问题,照顾经济生活中的某些特殊情况,从而达到调节经济和促进生产发展的目的。

三、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的程序:

符合政策性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征收机关按审批权限审批。具体手续如下:

1、纳税人持申请报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到主管征收机关大厅领取《减免税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后,报送到主管征收机关办税大厅,同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2、主管征收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表》及有关

证明、资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根据分局分管领导审批意见,属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无论同意与否均拟文答复纳税人。属权限范围外的,应填写《减免税呈批表》报市局审批。经市局审批同意减免税的,由征收机关将《减免税申请表》和同意减免税的批复文件送纳税人一份。经同意减免税的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应按期填报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经营收入的情况。

3、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享受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四、下岗再就业分税种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

1、下岗失业人员个体经营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底,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设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4]228号)

2、新办服务型企业安臵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

2015实现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再就业
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篇

一、当前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实施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观念和意识还很淡薄。由于受传统观念、手工操作习惯等方面的束缚,相当一部分税务干部包括不少领导干部对实施“科技加管理”战略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或存有误区,思想观念仍停留在传统的“人管人”上,实际征管还习惯于手工传递信息及领导协调上;片面强调硬件配置和设备更新,而忽视了设备和信息的利用程度和使用效益;片面地把征管改革理解为外在机构和人员的重新组合,而忽视了信息化对税收管理从形式、内容到管理制度上提出的新的要求,认为信息化只是对手工劳动的简单替代,特别是对信息化应用规律的认识模糊。

(二)计算机专业人才匮乏,复合型人才欠缺。目前,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我们基层征管部门能够熟练地掌握和应用信息技术手段处理日常税收工作的干部还很少,屈指可数的计算机人才彼于应付日常维护工作,专业才能得不到有效利用和发挥,深层次的信息技术应用开发受到制约,能够适应新技术发展要求的专业人才更显紧张,如对大型数据库、中小型计算机、网络管理等方面人才奇缺。基层管理分局目前特别缺乏那些既懂计算机,又懂税收业务和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人才紧缺问题,已成为严重制约税收征管信息化发展进程的“瓶颈”。

(三)信息共享利用水平低。这些年,计算机网络建设日新月异。全市国税系统都建成了自身的局域网,设置了自己的网页,并已实现网络联通。但计算机网络的应用,特别是广域网的应用相对滞后,缺乏一个基于广域网的大型数据库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一是许多基层税务机关存在计算机操作与人工操作并存的局面,计算机的应用只停留在简单的录入纳税人基本信息、打印报表、开票征收等初级阶段上,计算机的信息管理和数据处理功能远没有得到应有的应用,税收信息的利用率极低。二是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内部的各专业化子系统,如税收征管系列、出口退税系列、稽查系列等这些系统的信息之间,缺乏沟通,相互进行“信息割据”,每一割据区信息往往不能很好共享,形成了许多“信息孤岛”,造成信息资源在系统内无法有效充分利用的局面。三是国税系统内部的信息化建设与整个社会大环境的信息化建设不“接轨”,横向联合滞后,与外部网络如金库、海关、工商、银行、地税、商检及政府等至今不能进行信息联网、数据共享,对纳税人征管信息的掌握缺乏主动权。因此社会信息化程度也成了影响我市税收征管信息化发展和效能的一大问题。(四)计算机基础征管数据信息失真。现有计算机中基础征管数据不准确、不真实,存在许多“垃圾数据”,真假混杂使大家对机中数据都不敢用。究其原因,一是基层数据录入人员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差。受理窗口人员将纳税人自报信息录入系统后,责任人未将调查中发现的不符信息及时进行修改维护重新录入计算机;二是调查执行人员工作不细,不能及时发现纳税人的变化情况,以至有的征管数据“从一而终”历经几年从不进行变更维护,早已不能反映企业的基本情况;三是明知故犯,为某种目的而擅自改动数据;四是对计算机数据采集管理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考核措施,数据采集的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存在“机外监控”,如违规操作和有意篡改数据等。

(五)岗责定位有待进一步合理、规范。一是审批权限设置不合理。审批权和调查权不在同一分局,由于协调方面的原因,推诿、扯皮、多头调查情况仍然存在;二是征管系统过于复杂化,税收管理员必须抽出绝大部分精力处理工作流,税收精细化管理难以到位;三是征管资料、数据的报送上信息化、统一化、规范化仍显不足。上级各部门经常逐级向下要相关数据,许多是重复数据,基层管理人员要化费大量时间、精力一遍遍地查找、统计、上报而税收管理员和各职能部门取数口径均为征管系统数据库,各职能部门是完全可以直接根据需要从数据库中取数,只是在对某些数据出现疑虑的地方,可要求管理人员进行核实,从而把税收管理员解放出来,专心从事税源管理工作。

(六)管理监督不到位。一是系统设计范围较窄。该子系统目前只能对4个年度指标和11个月度指标进行机内监控,大量其它执法行为无法运用机器监控;二是监控质量上存在误差。机内所监控的事项,部分指标取数存在误差:如小规模纳税人超标信息,在取数上混淆申报期和所属期;逾期申报未处罚上,8.0系统查询该纳税人按期申报,但子系统仍认为该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纳税人注销未缴销发票上,8.0系统查询该纳税人为定期定额户,使用定额票,无须注销的情况;一般纳税人收入未达标,未能将出口企业和加油站剔除;三是监控对象的不确定性。由于市区征管模式的差异,发票缴销、申报处罚、加收滞纳金等,管理分局无权处理,无法落实追究责任;四是文件依据的滞后。由于子系统开发较早,而新的文件层出不穷。如在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上,新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后,一律不得取消资格。

2015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及工作情况自查报告
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中发[2002]12号、*委发[2002]3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委发[2015]11号)通知精神,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年初下达的再就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在县委、县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下,经县级各部门的通力配合,共同努力,我县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达到了预期的工作目标,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按照*委查[2015]2号文件督查要求,经组织专人开展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制定出台再就业配套政策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省、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中发[2002]12号,*委发[2002]31号和市委、市政府*委发[2002]24号文件要求,我县结合自身实际,及时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具有指导意义、操作性强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了再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目前,制定和出台的配套文件有:中国共产党***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委发[2015]17号),中国共产党***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级部门促进再就业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委办发[2015]20号),中国共产党***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和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的通知》(*委办发[2015]54号),《关于县级领导干部和部门帮助联系社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的通知》(*委办[2015]32号),中国共产党***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委办[2015]42号),县人事局、监察局、编办、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五部门《关于开展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情况调查的通知》(*人发[2015]9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县20个乡(镇)设立劳动保障机构的通知》(*编办发[2015]4号),***县人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联审小组,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府办[2015]22、23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就业服务管理工作规程》(*劳社发[2015]27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发[2015]28号),***县国税局《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15]80号),***县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地税发[2015]20号),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十二个县级部门联合行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劳社[2015]10号)等14个配套性文件,各类文件对享受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对象的认定和管理,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以及再就业培训补贴和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援助等扶持政策做了明确规定,文件的出台对加快我县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二、建立完善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按照市委、市政府将扩大就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目标责任体系的要求,建立了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县级十五个部门参加的全县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建立健全了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了各乡(镇)党委、政府、各部门“一把手”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把再就业各项工作纳入了政府目标管理,逗硬考核,实行工作任务层层分解督促落实。为把工作落到实处,我县以中国共产党***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委办发[2015]20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县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等十七个县级部门关于再就业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并对每个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具体目标任务,实行层层分解,纳入年度考核,为我县大力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落实,提供了有效的组织和措施保证。为把工作落到实处县人民政府今年把再就业工作任务目标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并把新增就业人员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再就业、救助对象就业等任务层层分解,下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再就业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监督,对资金的筹集,使用项目作了明确规定,现运行良好。

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情况

按照中发[2002]12号、*委发[2002]31号、*委[2015]11号规定:全省城市街道县政府驻地的城关镇和较大的建制乡(镇),应设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要求。为抓好机构平台建设,县委、县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并以*委发[2015]17号文件明确规定,曲山、擂鼓两镇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其余乡镇设立劳动保障工作站,县编委以*编办发[2015]4号

2015浅论个体工商户建账难的原因及对策
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篇

为了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质量,规范个体工商户账簿设置和使用管理,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我国个体经济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通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总局对1997年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体户按实记账,税务机关按实征收,这无论对纳税人或税务机关来说都是有益的,纳税人能够正确核算经营情况,盈利亏损心中有数,每月交多少税也很清楚,税务机关按帐征收,应收尽收,以此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但个体工商户由于自身素质、财力、意识等多方面原因,虽然他们对自己的经营收入和利润水平心知肚明,有本明细账,可以按照规定建账核算,但为了不将生产经营情况如实反应给税务机关,不愿建账,造成个体工商户建账建制长期以来一直难以推广。一、个体工商户建账的成因1、个体工商户自身不愿建帐由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与个体业户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相差甚远,不建账可以带来“利润空间”,个体业户实行建账按实计征,怕加重税收负担,聘请会计人员又会增加经营费用和成本,还要定期接受税务部门的稽查,还不如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一定了事”永无后患。2、税务机关对个体户建账缺乏正确的认识因为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省事又方便,督促个体户建账既费时费力,而建假账难以杜绝,建账难以成为税款征收的依据,建帐后税款更加难以控管,依账征收到的税款还不如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造成不少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个体户建账只停留在口头上,没有对不建账户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导致建账建制难以全面推广。3、个体工商户建账能力有限不少个体户愿意建账,但由于自身能力和水平所限,大多数纳税人对财务税收知识了解甚少,就其本身能力而言无法准确建账,而且大多数个体户规模相对较小,无力承担专职财务人员工资费用,想聘请财会人员代账,但出于工资较低,怕负责任等原因,大多数财会人员不愿代账,于是有些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建账,但中介机构不能依法实施会计监督,建账准确性不高,造成“为建账而建账”的现象。4、税收优惠政策出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体工商户建账建制的推行起征点提高和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大部分个体工商户被认定为不达起征点户,这些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商业户不再需要申报缴纳税款,对这部分业户的建账也就无从谈起,且会影响到其他个体业户的建账积极性。5、现在征管模式造成发票索取难(1)税务机关对个体业户普遍采用定期定额征税的方式,每月按核定的不开票销售额缴纳定额税,对需开票部分还需再缴纳税款,不少个体工商户为了达到少缴税就尽量少开票。(2)大多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小,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加上市场竞争激烈商品销售的毛利相对较低,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全额征税,个体工商户实难以承受。现有定期定额加发票的征管模式,直接造成发票难以索取,从而影响了的成本核算和建帐建制推行。二、解决个体工商业户建账难的工作举措1、开展税法宣传,提升建账氛围(1)大力宣传建账的作用、目的和意义,充分认识业户实行建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依法治税的需要,也是个体经济自身发展的需要,努力在个体业户中形成依法建账的氛围。(2)加强个体业户办税人员财会知识辅导,提高个体户的建账能力,促进业户合法经营,平等竞争。2、分类推行建账,促进有序建账税务机关应明确凡是领取营业执照有固定场所的个体户,都必须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济业务,正确核算盈亏。修订后《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所以对经营规模大的个体户建立复式账,其他业户建立简易账,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业户,根据《征管法》的相关规定,须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方可暂不建账,但必须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3、规范税款征收,以防税款流失对建账个体业户征收方式上可取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提高税款征收科学性,由于建假账或账证不全等情形个体户的大量存在,基层征管力量难以满足逐户核定的需要,对于建账初期,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充分考虑个体户建账初期税收征管可能面临的客观情况,以防止税收流失。4、加强发票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发票是记账和核算的合法凭证,发票是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

2015税政法规股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篇

税政法规股二00八年年度工作总结

县国税局:

2015年,在县局党组的直接领导和市局流转税科、所得税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法规科的指导下,我股紧紧围绕县局中心工作,以求真务实、改革创新为基础,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为重点,以促进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构建和谐国税为目标,在人员少、任务重、中心工作多的情况下,基本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2015年年度工作总结及明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2015年工作总结

(一)强化税法宣传培训效果,增强税收风险防范能力

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税务干部依法治税能力和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是我股的中心工作之一。为了达到目的,一是充实税务干部税收业务,充分利用“六员培训”、“周五学习日”机会,对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及管理办法及时组织传达学习,选派业务骨干参加省、市局的各项业务培训,提高了全局人员对税收政策的理解掌握能力。二是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财务人员税收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4月份,我局举办了全县自营出口企业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出口退(免)税知识培训班,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班,学习了有关税收政策,分析和讨论了日常工作中容易发生的问题及注意事项。三是利用“税法宣传月”活动时机,走上街头发放税法宣传资料,走进学校讲解税法,坐堂接受纳税人咨询。四是平时将新的税收政策通过媒体传播、宣传栏宣传、直接送达等方式,及时向纳税人宣传,要求纳税人严格执行到位。一年来,通过宣传、学习和培训,我局干部职工税收执法基本到位,没有发生原则性的执法错误;纳税人的依法经营、诚信纳税意识进一步增强,没有发生重大偷、抗、骗税案件。

(二)树立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理念,严格执法管理

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今年税务部门的重点治理工作,我股将这一精神贯穿于具体工作的始终,确保了税收执法行为的正确、规范、到位。

1、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5〕15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15]180号)文件精神,我股派专人到省局学习,及时调整税务行政许可范围,抓好取消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的后续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传达贯彻有关文件精神,不断规范许可行为,并加强对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通过检查,发现了自身的不足,例如:行政许可资料填写还不很规范;行政许可申请基层单位传递不及时;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不够等。针对这些问题,我局进行了认真的纠正。一年来,我股共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22件,未发生一件许可决定差错。

2、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是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最前沿、最基础的工作,该认定的不认定、不能认定的进行了认定,都是错误的执法行为。为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我股严格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进行审核、报批,规范一户、认定一户,至12月10日止,新认定了15户新办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责令认定了2户老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了6户不合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确保了我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未出大的问题。

3、加强企业减免税审核工作。为了把握好减免税的审核关,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我股加强了减免税的审核工作。一是做好增值税免税纳税人的申请审核,二是做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申请审核,三是做好减免税纳税人的年审工作。对纳税人提出的申请,我股都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了实地核查,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上报县局或市局审批,让企业及时享受到优惠政策,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退回企业,并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今年我股共受理了16户减免税资格申请,通过书面审核和实地核查,有3户不符合条件,未取得免税资格,有13户通过了县局或市局审批,取得了减免税资格,其中:废旧物资经营企业8户,所得税税前扣除2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1户,农民专业合作社1户,销售自产农业产品1户。对27户老减免税户进行了年审,保留了25户,取消了2户免税资格。

4、抓好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工作。新《企业所得税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确保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我县的顺利实施,我股做了大量的宣传、培训、调研和分析预测工作。一是做好内部的培训工作。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逐条进行认真的学习和讨论并通过内网听取专家讲解,在4月份进行了专业考试。二是做好纳税人的宣传、培训工作。我股在加强平时宣传的基础上,于4月份组织企业财务人员举办了一期新所得税法培训班,详细讲解了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变化和容易出现的问题,并组织纳税人积极参与了全市国税系统新企业所得税法电视大奖赛。三是做好调研、预测工作。由于相关政策的变化,不但会对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有一定的影响,而且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会产生很多新的问题,为了认真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全面掌握新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收入变化情况,正确分析新法实施对所得税征管的影响,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股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收入的影响和征管的变化情况进行了测算和调研。3月份,我股选择了烟草、供电、三力制药三户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户按税率的变化、税前扣除的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分别进行了收入的分析和预测,这三户企业2015年完成企业所得税877.9万元,税率调至25%后,将减少所得税收入58.9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计算将增加所得税5万元。招待业务费按实际发生额60%扣除的变化,对所得税收入增加15万元。税收优惠政策变化对我县所得税收入没有多大的影响。以吉安兴嘉皮草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进行了企业所得税典型案例分析,完成了一篇《新税法框架下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思考》的调研文章,9月份,对我县2015-2015年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管理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11月份,组织完成了《关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峡江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几点思考》两篇调研文章,指出了现行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如何加强征收管理的建议。为新所得税法在我县顺利实施创造了条件。

5、严格出口企业免抵调和退税管理工作。今年,我县共有7户企业实际发生了自营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税管理业务。为了加强出口企业管理,防范税收风险,我股认真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深入实地了解企业的生产能力,核实进项税额抵扣情况,查看出口货物单证备案收集情况,检查账务核算情况,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审核上报。至2015年9月份,我股共审核上报市局审批出口货物调库税额1663025.40元,退库税额1923403.32元,未发生一次错误,出口退税工作有效地支持了我县企业的发展,为峡江经济注入了活力。

6、采用新方法做好2015年度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税收调查是直接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服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财税工作乃至国家经济工作决策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税收调查工作又是一项涉及面广、业务量大的综合性工作,调查内容涉及与企业有关的所有税种,工作难度大。为确保了2015年税收调查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我股强化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保持调查人员相对稳定,并协调好与税源管理部门、征管、稽查、信息中心等部门关系,及时按质按量完成了工作。今年我县共有38户纳税人列入2015年度全国税收调查,其中一般纳税人36户,小规模纳税人2户。调查行业包括了造纸、化工、水泥、铁矿、医药等支柱行业,调查对象2015年度缴纳增值税总额占我县该年增值税入库总额的85%,而消费税更达100%,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7、认真做好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2015年是新所得税法实施的第一年,我股在积极推行、实施新税法的同时加强了对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截止2015年6月5日,我股共完成7户外商投资企业和101户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共调增所得额370.39万元,调增所得税73.80万元。

(三)坚持税收服务经济,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1、全面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政策。2015年,我局累计为510户未达起征点的个体户免征增值税763200元,其中:下岗失业人员累计206个,其他人员304户;为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办理税务登记证25户,免收工本费1000元,不折不扣地落实了税收优惠政策。

2、全面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政策。一是对宝林胶合板厂2015年4季度应退增值税26148.69元,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全部予以了退库。二是对4户新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企业进行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经实地考察和审核,批准了一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3、全面落实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刚实施,许多企业对企业所得税法的各项优惠政策都不太清楚,我股在政策宣传到位的基础上,主动到各企业了解情况,告知各项优惠政策的享受条件和审批程序,受到纳税人的好评,2015年,为2户企业办理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手续。审批税前扣除财产损失41.08万元

(四) “考”“究”并重,严格把持执法考核质量

为了规范执法行为,让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真诚服务真正落到实处,我股根据县局制定的《税收数据与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子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和《峡江县国税局2015年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对我局全体干部职工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考核,并实行责任追究,奖惩兑现。

1、严格二十八项税收数据与征管质量指标考核。此项考核中我股涉及到十一项考核指标,通过对2015年的考核,各项指标都以达标,没有出现差错。

2、严格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是检验我局税收执法人员执法效果的重要措施,为了规范执法行为,尽量减少执法差错,我股做到勤监控,快反馈,重整改。即每天上午9点钟前必须进行监控,并将监控情况详细记录在册,将监控到的差错第一时间通知有关责任部门,并至始至终跟踪整改结果。2015年,我局共产生税收执法差错2户(次),扣2分,在全市17个考核单位中排名第七位。

3、进行全面的执法检查。为了更加深入、全面检查我局税收执法行为,根据《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吉市国税发〔2015〕2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我股组织人员对2015年至2015年6月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执法检查,共检查出十一个方面的执法差错,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了整改。

4、严格责任追究。对执法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错误,在责令整改的同时,严格责任追究。今年我股通过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追究责任人员2人(次),经济惩戒20元,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追究责任人员9人(次)。

通过考核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局执法水平的提高。

二、2015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税收政策还不太熟悉,理解不透。比如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细则;出口退税税收政策;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等,有待加强学习。

(二)工作效率有待提高。比如有的工作完成得不及时,质量不高。

(三)对出口企业监管有待加强。下户少,掌握企业情况不祥细,存在税收风险隐患。

三、2015年工作计划

(一)加强业务学习,加强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争取做到岗前半小时学习业务,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尽量把握政策关,为县局和领导出谋划策。

(二)继续做好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严格执法管理,监督各项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三)做好“二十八项税收数据与征管质量指标考核”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工作。争取税政法规部分十一项指标考核得满分,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零差错。

(四)做好所得税汇缴工作。明年是企业所得税征管最关键的一年,应通过对新所得税法实施第一年的所得税汇缴工作,发现问题,加强征管。

(五)继续做好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各项减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正确处理好秉公执法、坚持原则与招商引资、发展区域经济的关系。

(六)继续严把出口退税审核关。近年来,我县自营出口业务逐年增加,税务部门的税收风险越来越大,为避免偷、骗税行为在我县的发生,我股应严把出口退税审核关。

(七)继续做好税法宣传工作。明年将有多个税种法规出台,我股应充分做好宣传、培训准备,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在我县的顺利实施。

(八)做好市局和县局临时安排的各项工作。

税 政 法 规 股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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