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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修订

2016-07-13 15:14:40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共6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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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新修改)
残疾人保障法,修订 第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康 复

第三章 教 育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 1 页/ 共18页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 刘律师编辑、整理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 2 页/ 共18页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 刘律师编辑、整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第 3 页/ 共18页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 刘律师编辑、整理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第八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九条 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十条 国家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十一条 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残疾人保障法,修订】

国家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

第 4 页/ 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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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抚恤和优待。 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第二章 康 复

【残疾人保障法,修订】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六条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第 5 页/ 共18页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 刘律师编辑、整理

新残疾人保障法四大亮点
残疾人保障法,修订 第二篇

新残疾人保障法四大亮点 解读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四大亮点

新华网北京4月24日电(记者吴晶晶陈菲)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24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残疾人保障法,修订】

对残疾人保障法的全面修订,是惠及全国8300多万残疾人的一件大事,对于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关专家表示,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呈现出四大亮点。

亮点一:禁止对残疾人歧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说,中国政府已签署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其内涵不限于教育、就业等歧视,还包括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等情形。

基于此,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除了歧视残疾人以外,对现在有些人侵害残疾人亲属以及工作单位的歧视,都是属于禁止基于残疾人的歧视。这既与国际公约衔接,又对于残疾人的权益保护更加充分。”李援说。

亮点二:开展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

有关单位的调查显示,我国每年约100万新生儿患有各种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出生人口质量,还造成了沉重的社会和家庭的经济负担。

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法律还明确,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专家表示,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对尽早发现和预防出生缺陷、促进残疾人康复等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保障法,修订】

目前我国尚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李援说,原来法规中只是规定各单位要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一项具体措施,这次提升为一个法律制度。这将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具有更有力的保障。

亮点四:强化各级政府在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的职责

国内外的经验表明,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需要以政府为主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消除对残疾人的影响和外界的障碍,保障残疾人平等权益的实现。

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法律还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

2015残疾人保障法解读(最新)
残疾人保障法,修订 第三篇

第一节 立法背景和基本结构

一、立法背景

我国残疾人立法是建立在残疾人事业发展基础之上的,即在残疾人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才开始进行相关立法。1953年我国成立了中国盲人福利会,1956年我国成立了中国聋哑人福利会,1960年两者合并成为中国盲人 聋哑人协会,1988年中国盲人 聋哑人协会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并后成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随后各地也先后成立了本地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以后,才开始推动制定相关法律,以规范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即先有残疾人事业,后有残疾人立法。

在中国残联、民政部等相关单位的大力推动下,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990年12月28日通过《残疾人保障法》,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残疾人保障法》的通过具有以下重要意义:第一,这是我国第一部旨在全面保障残疾人权利的专门法律,标志着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开始步入法治化轨道。第二,这是我国在社会法领域通过的第一部保护特殊群体的专门法律,对于其他特殊群体权利立法具有借鉴意义。比如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1996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是在《残疾人保障法》出台之后制定的。

在中国残联、民政部等相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的内容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比较协调,比如无障碍环境、社会保障两章基本上都是新增加的内容,其规定反映了新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特征和要求。第二,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进一步强化对残疾人的权利保障,进一步扩大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范围,进一步明确侵害残疾人权利的法律责任,对于保障残疾人各项权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三,《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过程正好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制定过程契合,《残疾人保障法》充分吸收了联合国公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二、基本结构

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共9章54条,2015年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共9章68条,基本结构如下: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1条至第14条,共14条。主要规定了立法依据、残疾人定义、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保障措施、残疾人的义务等内容。

第二章“康复”,包括第15条至第20条,共6条。主要规定了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与保障措施。

第三章“教育”,包括第21条至第29条,共9条。主要规定了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保障措施。

第四章“劳动就业”,包括第30条至第40条,共11条。主要规定了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和保障措施。

第五章“文化生活”,包括第41条至第45条,共5条。 主要规定了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和保障措施。

第六章“社会保障”,包括第46条至第51条,共6条。主要规定了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和保障措施。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包括第52条至第58条,共7条。主要规定了国家和社会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创造无障碍环境的责任和相应措施。

第八章“法律责任”,包括第59条至第67条,共9条。主要规定了残疾人权益受侵害后的救济途径和侵犯残疾人权益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包括第68条。主要规定了法律的生效时间。

三、重要提示

一是,《残疾人保障法》作为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基本法,其中规定了保障残疾人权利的诸多条款,但是保障残疾人权利的法律远不止《残疾人保障法》,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60多部法律中都有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内容。

二是,《残疾人保障法》作为保障残疾人权利的专门性法律,其中规定的许多条款比较原则、笼统,需要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配套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确保其实施。目前已经制定的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制定通过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地方性法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立法权的地级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残疾人保障条例。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依据,以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为基础,以残疾人保障法为核心,以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行政法规为配套,以优惠和扶助残疾人的地方法规为补充,全面保障残疾人权利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律体系。

我国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层级 宪法

第二层级 普通法律 民法通则、刑法、民诉法、刑诉法等

专门法律 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层级 普通行政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

专门行政法规 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

环境建设条例等

第四层级 普通地方法规 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等

专门地方法规 北京市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西省残

疾人保障条例、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等

第二节 重点法条解读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残疾人保障法》,我们挑选了一些比较重要的条款,与大家共同解读。

1.第2条解读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2条是关于残疾定义、分类和残疾人标准的规定。

如何对残疾进行界定是个十分困难的事情,不同国家对残疾采用不同的认定标准,至今国际上也没有形成统一无疑的残疾认定标准。

根据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条规定,残疾的构成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二是“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但是究竟何种情况下属于“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何种情况下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则由国务院制定具体的标准。目前执行的标准是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实施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5),该标准将残疾人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七类,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个等级。残疾一级和残疾二级一般被称为重度残疾。

凡是符合《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规定的人,就被认为是有某种残疾的人,即我国法律认定的残疾人。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2条第2款规定,残疾人至少有八类,即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肢体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多重残疾人和其他残疾人,但是目前《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中没有对“其他残疾”进行界定,因此“其他残疾人”在实践中尚未得到明确确认。

我国对残疾和残疾人认定采取比较严格的标准,目前我国有各类残疾人8500万,占人口总数的6.34%。在采取比较宽松认定标准的国家,残疾人占人口总数的比例已经达到18%,糖尿病人、酒精依赖者等都有可能被认定为残疾人。

各国残疾人比例逐年提高

英 国 1987年7.1% 1994年15% 2002年18%

美 国 1991年12.2% 2001年18%

澳大利亚 1976年4.8% 1993年18%

韩 国 2000年3.09% 2015年4.59% 2015年6%

中 国 1987年4.90% 2015年6.34%

2.第6条解读

第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6条是关于残疾人参加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授权残疾人可以通过不同的形式和途径参加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一般说来,这些形式和途径包括:第一,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参与政治生活,残疾人既可以通过选举代表其利益的各级人大代表,实现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间接管理,也可以被选举为各级人大代表,直接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第二,通过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来参政议政,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第三,通过参加考试或者选拔,成为国家公务员,直接成为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者。第四,通过行使结社权,成立残疾人组织并通过残疾人组织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五,其他途径,如通过言论、出版等途径发表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是落实第一款规定的具体举措。第二款是对国家机关的职责性规定,国家立法机关和政策制定机关,在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立法和政策制定时,应当主动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其主要目的是确保残疾人成为与己相关的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参与者,而不是旁观者,以便更好地保护残疾人的利益。第三款则是对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授权性规定。任何残疾人可以对任何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无论是提出建设性的建议,还是提出批评性的意见,都是残疾人的自主性权利,国家机关应当认真倾听,合理采纳。

3.第8条解读

第八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八条是关于残联职能的规定。

残疾人联合会(简称“残联”)是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其性质是人民团体,不是政府机关。

目前残疾人联合会包括中国残联、省级残联、市级残联、县级残联、乡级残联共五级。各级残联的职责主要包括四项:一是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二是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团结教育残疾人,四是为残疾人服务,一般简称为“代表、服务和管理”。【残疾人保障法,修订】

中国残联和地方残联开展工作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以及政府委托。

根据残联章程规定,各级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主席团行使代表大会职权,执行理事会是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承担残联的日常工作。

4.第14条解读

第十四条 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第14条是关于全国助残日的规定。

残疾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一种代价,因此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对残疾人进行扶持和帮助,避免仅仅让残疾人及其家庭承担残疾带来的不利后果。因此,《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作为国家和社会扶助残疾人的节日。

每年全国助残日,都会确定一个主题,并围绕这个主题广泛开展各种活动。主要活动内容包括:宣传贯彻《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倡导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宣传、倡导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鼓励帮助残疾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广泛开展各种具体的助残活动等。2015年全国助残日的主题是“帮扶贫困残疾人”。全国助残日不仅是扶助残疾人的重要节日,也逐渐成为宣传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载体。

联合国还专门设立了残疾人自己的节日,即每年12月3日的“国际残疾人日”,此外还有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世界精神卫生日,我国还设立有全国爱耳日、全国爱眼日等。

与残疾人相关的重大节日

全国爱耳日 3月3日

全国爱眼日 6月6日

国际残疾人日 12月3日

国际聋人节 9月的第4个星期日

国际盲人节 10月15日

世界精神卫生日 10月10日

5.第16条解读

第十六条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16条是关于如何开展康复工作的规定。

康复是指通过医学、工程、心理、社会、教育等手段,帮助残疾人恢复和补偿功能,最大限度地增强其参与社会的能力。广义的康复包括医学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而狭义的康复仅指医学康复。我国《残疾人保障法》中所指的康复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即医学康复。

《残疾人保障法》第15条中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第16条规定是落实第15条规定的具体举措,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重要内容:

第一,残疾人康复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实际”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即依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来确定康复工作的基本目标,同时要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不断加大康复工作投入,不断提升康复工作目标;二是我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和康复技术的实际,既要看到我国残疾人康复技术与其他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更要立足我国实际促进康复工作稳步发展,不断追求突破和创新;三是我国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实际,发展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目标是使广大残疾人获得康复服务,我国残疾人康复工作要立足于我国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实际状况,确定康复重点和康复计划。

第二,残疾人康复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原来的康复主要强调的是机构康复,即以康复医院、综合性和专门性的康复中心、综合医院的康复科室等作为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主体,即以康复机构为骨干。后来,国际上逐步认识到社区康复的重要性,并将社区康复作为康复工作的基础。在国际上社区康复指的是广义康复,包括健康、教育、生存、社会和权利五部分组成。在我国社区康复主要是指基层社区为残疾人提供的康复服务。无论是机构康复还是社区康复,都必须以家庭为依托,此处不再赘述。

第三,残疾人康复要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这是根据我国国情提出的,也是我国多年来开展康复工作的经验总结,有助于让尽可能多的残疾人享受到康复服务,让更多的残疾人能够承担得起康复服务费用。

第四,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我国目前有0-14岁残疾儿童387万,其中0—6岁残疾儿童140万。相当一部分出生缺陷或致残因素,如果能够早发现、早治疗、早康复,就可以通过较少的康复费用获得最佳康复效果,因此要“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这几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各地实施“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为贫困视力残疾儿童配发助视器;为贫困听力残疾儿童配发人工耳蜗并补贴手术和康复训练费用,以及配发助听器并补贴康复训练费用;为贫困肢体残疾儿童配发矫形器、轮椅、坐姿器、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为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和贫困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费用。

6.第21条解读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最新解读
残疾人保障法,修订 第四篇

2015年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第一部法律草案获得高票通过,这就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与18年前制定时相比,新法更加注重残疾人的权利实现,体现了以“平等、参与、共享”为核心的现代文明社会理念,成为建设和谐社会大背景下的残疾人权利宣言。该法共有9章86条,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立法背景] 我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1年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国的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状况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同时,社会上歧视、虐待、伤害残疾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代表法条]【残疾人保障法,修订】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法律解读] “基于残疾的歧视”是指基于残疾而做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目的或效果是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领域,损害或取消对残疾人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认可、享有或行使。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是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的一大亮点。作出这一修改的主要理由是: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的范围比禁止歧视残疾人的范围更宽。我国政府已签署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中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保证残疾人获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不受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视。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拒绝提供合理便利。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了一切形式的歧视,不限于教育、就业等歧视,还包括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等不作为情形;此外,现实生活中,歧视的对象除了残疾人以外,还包括与残疾人有联系的人或组织,如残疾人的配偶、残疾人的亲属、残疾人的照料者、残疾人的同事、残疾人的工作单位、残疾人供养和托养机构、残疾人组织等等,对上述对象的歧视都要禁止。

出生缺陷早预防早发现

[立法背景]

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约100万新生儿患有各种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其中30%在出生前后死亡,40%造成终生残疾,只有30%可以治愈或纠正,每年我国因出生缺陷和残疾儿的出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约10亿元人民币,这不仅严重影响我国的出生人口质量,还造成了沉重的社会及家庭经济负担。

[代表法条]

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法律解读]

对新生儿出生缺陷进行预防、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可以有效减少新生儿死亡和残疾的发生。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在“康复”一章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康复工作应当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对尽早发现和预防出生缺陷、促进残疾人康复等具有重要意义。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立法背景]

根据2015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我国各类残疾人达到8296万多人,占总人口的6.34%,目前尚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

[代表法条]

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法律解读] 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将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上升为国家制度。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规定的比例”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最低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不得低于1.5%)。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此外,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2015乡镇三项教育实施方案
残疾人保障法,修订 第五篇

第1篇:乡镇三项教育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县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县安委会《肥东县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意见》(东安〔20XX〕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总体部署。以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为出发点,推进依法治安工作;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为着力点,推进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为落脚点,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以增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执行力和公信力为主线,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提升安监队伍整体素质。

(二)工作目标

依法治安工作进一步加快。结合贯彻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安全生产组织体系进一步健全。加强镇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完善各部门及村(社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逐步推行安全生产委托执法。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进一步建立。从政府、部门、企业三个层面,进一步落实责任,完善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有效运行机制。

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事故预防与应对能力。

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素质进一步提升。滤布厂 通过开展教育培训,岗位考核、轮岗锻炼等措施,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恪尽职守、勤政为民、清正廉洁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

二、“三项建设”重点内容

(一)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1、健全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制度

一是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变化,修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考核办法,实行动态考核,执行月通报、季公布制度,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把安全生产作为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落实“一票否决”规定。二是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度。修订《xx集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要把职责规定细化分解到岗位及个人,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强化基层组织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指导村(社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违法行为报告职责。三是建立联合执法制度。按行政执法主体责任明确牵头部门,按监管工作职责划分落实相关参与部门,增强执法效果,减轻企业负担。四是建立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根据监管任务和对象的不同,建立县、乡镇、部门安监机构年度执法计划,建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职业卫生等行业和领域监督检查办法,全面推行制度化管理。五是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建立执法效果评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安全“三同时”及行政许可行为。试行委托执法和查处分离的执法体制。六是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发布制度,完善约谈和事故分析、通报制度。七是推行安全生产分级负责与属地监管、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办法,建立 “安全监管工作联系点制度”。八是建立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制度;建立事故企业“黑名单”发布制度。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情况评估。

2、建立完善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二是进一步健全安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联合督查等工作机制,完善安委会议事规则,进一步强化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在信息交流、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综合分析、拟定对策等方面的作用。三是规范隐患排查工作机制。规范隐患排查工作流程,建立隐患管理机制。四是建立企业安全生产ABC分类管理机制。全面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综合考评,按照“巩固A类、提升B类、整治C类”的原则,实行差别化、动态化管理。五是完善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机制。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依据新的重大危险源标准,实施重大危险源分等定级,全面落实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实时监控等制度。六是建立“安保互动”机制。结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ABC分类监管,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XX〕137号),与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相结合,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等高危及重点行业领域逐步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七是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投诉及信息处理机制。修订《xx集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八是建立事故查处协调机制。落实县政府授权、事故调查组负责制;完善安监、监察、检察、公安、劳动、工会等机关参与的事故调查、责任追究机制;定期开展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督查,公开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九是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建立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激励与约束机制,积极在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以及冶金、机械等工矿商贸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把安全标准化建设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企业评先创优等挂钩。加强对安全标准化建设的监管,将标准化工作与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安全标准化备案制度、公告制度、信息发布制度等,提高监管工作效果。

(二)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1、加快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进一步加强政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的组建和人员充实工作,加强指导协调,理顺管理体制,层层抓好落实,实现机构、编制、职责、人员、经费“五落实”。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既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又负责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完善应急救援预案,规范应急救援程序,加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器材;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提高应急救援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

2、加大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推广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技术,将其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和安全标准化、小型采石场关闭整顿工作结合起来;推广应用危险品运输车等行驶记录仪和GPS监控系统;对安全距离不足的加油站储罐、易燃易爆危险品罐车推广采用HAN阻隔防爆技术;支持使用测爆仪排查非法储存、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窝点;大力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使用,淘汰落后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认真贯彻执行高危行业企业提取安全费用,专门用于企业提高安全生产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认真实施高危行业存储风险抵押金制度,落实各项经济政策,对各类高危行业实行动态管理。

3、配置装备,改善安全执法条件

加大对安全监管装备的投入力度,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装备配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XX〕194号)要求,逐步规范我镇和相关部门安监机构的装备配置,不断提升安全监管技术装备水平。

4、实施“金安”工程,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加快我镇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县、乡镇、部门安全生产信息联网共享,建立健全包括重点企业、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安全健康等基础资料数据库。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1、加强机构建设,完善安全监管组织体系

县安监局要根据本轮机构改革增加的职能,调整内设机构,配齐监管人员。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内设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或明确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压滤机滤布 依据《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XX〕4号)要求,各乡镇要根据本辖区内各类企业和从业人员数量、辖区国内生产总值、相关产业和行业发展状况,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并实现人员、办公场所、微机、电话、照相器材、工作经费“六到位”,增强安全监管机构的履职能力。各村(社区)要根据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情况,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工作激励、惩处机制。在监管任务较重的地区建立安全生产监察中队。

2、加大对安全监管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着力提升安全监管队伍素质

要经常分析研究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规律和特点,及时把研讨成果转化为开拓创新的思路与决策。要加强思想教育,组织开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做安全发展忠诚卫士”主题教育活动。要强化业务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办好各类执法资格和专题业务培训班,加强新法律新法规、新知识新技术和现场检查业务知识的培训,着力提高广大干部履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系统《廉政准则》和安监人员“九条纪律”。

3、以提高执法效能为目标,加强作风建设

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现场,掌握实情,加强指导,解决实际问题。要积极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方法,总结借鉴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要严格规范执法文书制作、违法行为查处、隐患督促整改等行为。要推进政务公开,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及时总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在执法、事故调查、抢险救灾等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要把“三项建设”作为落实“安全生产年”活动重点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措施办法,目标要明确、任务要分解、职责要到岗、落实要到人,确保全县“安生生产年”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强检查督导。要把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与开展“三项行动”相结合,加强检查指导,县政府及安委办将组织专项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地各部门也要根据各时段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检查和自查。特别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职业卫生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检查、指导,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务求取得实效。

(三)建立工作机制,确保信息畅通。要建立信息沟通和情况汇报制度,及时总结、分析、研究活动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各项活动信息报送,要于每月20号前将活动开展情况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三项行动”、“三项建设”活动开展情况和信息报送情况将列为年终目标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2篇:乡镇三项教育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镇党委、政府关于《凤城镇深入开展“三项教育”活动方案的通知》(凤党发〔20XX〕19号)精神,确保活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普及法律知识,宣传国际国内形势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主旨,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法制观念,切实增强公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广大群众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 主要任务

(一)认真开展“法律八进”系列宣传活动

按照《关于印发凤城镇开展“法律八进”系列宣传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凤党发〔20XX〕17号)文件要求,各级各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整合人财资源,多途径,多形式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单位、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班子、进家庭”活动,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让法律走进千家万户,惠及广大干部群众。

(二)加强农民综合素质教育建设

为确保“三项教育”活动取得实效,真正使广大群众的综合素质得到明显提升,结合我镇农村实际,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大力开展农民(居民)综合素质教育建设。

农民(居民)综合素质教育建设的主要内容:以法制教育为核心开展形势教育、政策教育和法制教育,通过开展“三项教育” 活动,努力提升广大农民、城镇居民的综合素质,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

农民(居民)综合素质教育建设的主要形式:先抓试点,以点带面,全面铺开。具体方法为:一是明确东门、南门、北门、新区等4个社区作为村级试点单位。镇委、镇政府将从镇党政办、镇科技宣教中心、镇纪委、凤城司法所、镇农业服务中心、镇社会事务办、镇人社中心、镇妇联等单位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宣讲团,深入试点村宣讲国际国内形势、省情、州情、县情、镇情;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惠农惠民政策;宣讲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与农民(居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完成时限为2015年8月31日止。二是成立农民(居民)综合素质教育培训学校。要求明确场地、桌椅板凳、电视、电脑、影碟机、制度上墙、挂牌等硬件设施。三是力争2015年底前全面建立全镇25个村(社区)的农民(居民)综合素质教育培训学校,成立农民综合素质教育宣讲团,每年必须深入教育培训学校开展宣讲活动1至2次。四是组织编印《形势政策教育读本》;《农民法制教育读本》;《中小学生法制教育读本》及“三项教育”宣传单;各村(社区)也要落实宣传经费,编印宣传资料,开展送法进村入户活动。

三、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三项教育”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镇委、镇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迅速行动起来,组织开展好以法制宣传教育为重点的“三项教育”活动。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相关职能部门要扎实抓,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统筹安排,形成合力。各级党委、政府要统筹兼顾,把“三项教育”活动与维稳、信访、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六五普法”、“四下乡”、帮联驻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采取组织集中开展宣传与部门组织宣传相结合,以集中宣传为主,深入广泛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扩大宣传声势,增强宣传实效。

(三)建立长效机制。要通过“三项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不断总结和创新群众工作方式方法,建立农民(居民)综合素质教育培训学校等长效机制,丰富群众工作内容,不断提高群众工作的水平,确保“三项教育”活动经常抓、长期抓、成效好。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各乡镇“三项教育”活动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在人力、物力、财力上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要搞好信息反馈,注重经验总结、提炼和上报,及时报送“三项教育”活动相关简报、图片、总结材料等到镇“三项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凤城司法所)。

第3篇:乡镇三项教育实施方案

根据县安委会统一部署要求,为实现我县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目标,今年我乡将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现联系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巩固安全生产好势头为目标,以继续深入开展“三项行动”为重点,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的落实,促进全乡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实现县政府提出的“一杜绝、一控制、一减少”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目标。

(二)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三)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治理“三违”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

三、“三项行动”工作的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重点范围主要包括:

1、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2、学校食堂锅炉的特种设备;

3、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重点内容:

1、执法行动。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建设、生产、经营的;

(2)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公务员之家

(3)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4)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5)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2)防范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3、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2)加强事故警示教育,用血的教训教育身边的人;

(3)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4)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地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建设;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初)。按照“三项行动”内容的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做好层层宣传发动,着力营造全社会广发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推进工作落实阶段(5月至9月)9月上旬完成本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自查工作。

(三)巩固扩大成果阶段(10月至12月)

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4篇:乡镇三项教育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我镇“广元最具活力卫星城市”建设稳步前进,顺利实现“工业集中发展区、川北交通物流枢纽中心、职业教育示范基地、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点”战略目标,进一步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增强群众“做文明广元人,建美好新家园”信心,促进灾后重建顺利完成,为宝轮镇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发展软环境,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法制教育、文明教育、感恩教育三项教育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村(社)及镇域内相关单位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具体组织开展。坚持贴近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以人民群众为主体,以“三项教育”为载体,以提高全镇群众法律、文明、道德素质为目的,深入开展“教育入户”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意识,进一步培养群众文明道德观念,进一步树立灾区群众感恩思想,为全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教育活动内容

此次“三项教育”活动对象为:各村(社)城乡居民、镇属各部门、镇域内学校及医院、企事业单位、镇域内重点工程施工单位干部职工。教育活动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强力开展法制教育

各村(社)城乡居民、镇属各部门、镇域内学校及医院、企事业单位、镇域内重点工程施工单位干部职工要立足实际,抓住关联性、突出针对性,强力开展有选择、有重点的法制教育活动。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宪法类基础知识:重点宣讲《宪法》的内容,进一步增强农民的宪法意识,使群众明确宪法和法律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同时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民主法治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保障。

基层民主政治有关法律知识:重点宣讲《选举法》、《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与人民群众权利义务相关的内容。

维护稳定有关法律知识:主要宣讲《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宣讲使广大农民群众懂得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

民商事方面有关法律知识:主要宣讲《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重点宣传处理有关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如何处理家庭与邻里关系,有关经济交往中如何签协议和外出打工如何签合同,如何打官司寻求法律援助以及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基本国策有关法律知识:主要宣传《土地管理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环境保护法》等,重点宣讲农民群众在这些基本国策的法律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反法律会受到何种处罚。

社会类有关法律知识:主要宣讲《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信访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农业生产有关法律知识:主要宣传《安全生产法》、《农业法》、《森林法》、《水法》、《土地承包法》、《种子法》、《动物防疫法》。

(二)广泛开展文明教育

“三项教育”活动以文明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广泛、持续开展文明礼仪教育,普及文明礼仪知识,旨在不断提高我镇城乡文明程度和群众的文明素质,引导全镇人民与文明同行,促进我镇精神文明建设扎实推进,营造宽容、有序、和谐的社会发展氛围。

此次文明教育活动以各村(社)为基本单位,着力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覆盖到每一位城乡群众:

生活礼仪专题:以尊老爱幼、邻里和睦为重点,结合创建五好文明家庭、文明社区、文明村等活动开展生活礼仪教育。围绕日常生活重待人接物的基本礼节,宣传“讲究卫生”、“体态端庄”、“穿着得体”、“互相礼让”等礼仪知识。

社会礼仪专题:围绕社会交往中应遵守的基本礼仪常识和社会行为准则,结合三月学雷锋活动,大力宣传公民道德基本规范、保护环境、文明交通、文明乘车、文明出行、文明游览、文明就餐等礼仪知识。重点是抓乘车秩序和交通文明问题。

职业礼仪专题: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重点行业,尤其是直接服务于城乡群众的工作部门、单位和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加强文明用语、热情服务、礼貌待人、规范办事等服务礼仪的教育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各行业从业人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校园礼仪专题:以文明礼貌行为习惯养成教育为重点,将文明礼仪从娃娃抓起。组织镇域内各学校开展各种礼仪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师生之礼、同学之礼,在中小学开展礼仪、礼节、礼貌教育,使学生从小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深入开展感恩教育

牢固树立灾区群众感恩意识,深入开展感恩教育,是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要让灾区群众深刻认识到能够得以重建美好新家园,要真切感谢党委政府关怀、感谢澳门同胞援建帮助、感谢社会支持重建,要大力弘扬抗震救灾精神,让灾区群众常怀感恩之心,常为奋进之行,将感恩之情融入到社会生产、生活各个角落。

各村(社)要广泛、持续地组织群众参加感恩教育活动。通过对比教育和结队帮扶等活动,让全镇群众进一步理解和感谢党和政府的关怀,要让群众更加懂得珍惜今天的幸福生活,提升自我、奉献社会,化感激为动力,支持社会发展建设各项工作,搞好家园重建。要大力引导城乡群众感恩家人、感恩邻里、感恩社会思想,进一步巩固社会宽容、和谐氛围。

镇域内各学校要大力开展感恩教育系列活动。着力增强广大青少年的爱国意识、责任意识,培养青少年强烈的感恩情怀、浓厚的社会责任感和高度的社会公德心,使他们认识到,感恩是一种美好情感,是做人的道德,是处世哲学,是做人起码的支点,并且要持之以恒地坚持和传承这一文化,同时使广大青少年变得更加自信、更加自立、更加自强,在学习生活中不断塑造自我,立志为国家兴旺贡献青春和力量。

镇域内各企事业单位、各重点工程施工单位要积极参加感恩教育活动。要在干部职工心中树立经济发展离不开地方群众支持的思想,倡导各企事业单位、各重点工程施工单位服务社会、文明施工、文明生产,树立良好的行风,积极发展回馈社会。

三、活动要求

各村(社)、各参与单位要认识到宝轮镇作为广元最具活力的卫星城市,灾后重建各项工作在攻坚阶段,配合搞好“三项教育”活动是新形势下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的客观要求,做好“三项教育”宣传有利于为宝轮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软环境,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搞好“三项教育”活动,各村(社)、各参与单位需认真组织、落实责任,创新开展,努力达到“五个一”标准,即有一个书面实施计划、一个宣传专栏、一支宣传队伍、一套宣传电教设备和一个“三项教育”活动开展制度。

“三项教育”活动内容纳入各村(社)20XX年年度目标考核及各党支部评优细则。

2016在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人大常委会工作总结报告
残疾人保障法,修订 第六篇

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在中国共产党贵州省委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中央9号文件和省委15号文件精神,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走群众路线,按照中央的部署和省委的要求及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为实现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创造良好法制环境,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扎实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常委会依法履职能力。

通过先进性教育活动,常委会党组成员及机关全体党员受到一次深刻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锻炼,进一步增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在保持党的先进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认识上有了新提高;进一步增强了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在解决突出问题、建立新形势下人大机关广大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方面有了点击查看本资料原创网站更多文章新举措;进一步增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方面有了新进展;进一步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人大工作的信心,在完善人大工作制度、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方面有了新成效。

二、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

在中央9号文件和省委15号文件精神指导下,代表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进一步拓宽代表知情渠道,切实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我们向代表寄送《中国人大》、《人大论坛》、《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公报》,“一府两院”向代表小组提供政府公报、法院要情、检察要况,省统计局向代表小组提供季度、半年度、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增加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名额,坚持邀请代表参加常委会、专委会的执法检查和立法、工作调研。主任会议成员下基层调研,坚持同代表座谈,听取代表的意见。

加大督办力度,提高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质量。主任会议对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把代表提出的关于提高煤炭资源税税额、加快黔西南州“一路两桥”建设、净化学校环境打击危害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尽快制定并落实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4件建议作为主任会议督办件;把代表提出的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民办教育、农村看病难等9件建议作为代表跟踪督办件,交省人民政府办理,要求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充分听取代表意见,认真研究办理,及时答复代表。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多次深入实际进行调研,反复听取代表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加强跟踪督办,了解办理情况。办理完毕后,常委会和部分领衔代表同省人民政府及有关承办部门进行座谈,听取办理情况汇报,进一步征求代表的意见。由于督办力度加大,工作认真细致,办理质量明显提高,领衔代表表示满意。根据代表的建议,从2016年5月1日起,我省煤炭资源税税额统一提高到每吨2.5元;从2016年起,省财政新增安排1亿元资金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186万名贫困家庭学生全面实行免交书本费和杂费,新增安排6200万元专项资金解决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

改进代表活动方式,积极探索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职的有效途径。按照“小型、专题、深入、实效”的要求,根据代表意向,确定主题,组织代表开展视察和调研。着重就稳定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村消费品价格、病险水库治理、农村人畜饮水、失地农民安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老百姓关心的问题,深入各市州地开展视察。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组织在黔全国人大代表围绕农村电网改造、合作医疗、工程性缺水、“两基”教育、制定“十一五”规划等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并完成了澳门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团在黔视察的协调服务工作。

三、坚持以人为本、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常委会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民主立法,注重提高立法质量。去年共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15件,作出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1件。这些法规包括: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实施水法办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渔业条例、测绘条例、人才市场条例、文物保护条例、发展中医药条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司法鉴定条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预防和防止家庭暴力的决议。批准贵阳市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法规11件,批准废止1件。这些法规的公布施行,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进一步提供了法制保障。

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要求,制定我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是关系加快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点击查看本资料原创网站更多文章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大事。我们从2001年起着手前期调研工作,2016年列入立法规划,历经四年三审,于2016年9月第十七次常委会顺利通过。这是我省第一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该法规既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符合中央精神,又联系贵州实际,体现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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