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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曰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流程

2016-07-18 11:49:23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2016年5月1曰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流程(共6篇)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程序的演变及导致纠纷循环处理原因分析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程序的演变及导致纠纷循环处理原因分析一、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程序的演变过程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的对象是当事人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属民事产权纠纷的一种。其调处程序的演变过程如下:1 1991年7月11日以前,...

篇一:2016年5月1曰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流程
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程序的演变及导致纠纷循环处理原因分析

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程序的演变及导致纠纷循环处理原因分

一、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程序的演变过程

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的对象是当事人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属民事产权纠纷的一种。其调处程序的演变过程如下:

1.1991年7月11日以前,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是作为民事案件来处理的

1991年7月11日以前,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第二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当事人发生山林权属纠纷应先向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以争议相对方为被告,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以民事案件审理,对所争议的山林权归属作实体判决。原来处理该案的人民政府不是人民法院审理该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篇二:2016年5月1曰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流程
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程序

【2016年5月1曰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流程】

林地纠纷处理办法

林地纠纷处理办法如下:

1、申请

乡镇范围内发生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山林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调处,本镇内发生的单位之间的山林纠纷由镇人民政府立案并调查取证和调解,需要县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乡镇出具调查报告并提出行政处理意见送县林业局初审,初审后县调处办审查,后由县政府下文。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的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20日内,向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材料。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或者有关材料的,不影响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根据有关材料认定争议事实。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对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协助。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对林权争议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制作林权争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调解机构印章,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林权争议发生后,由主张方提出申请,集体山林、责任山林由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自留山由个人申请,凭《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到村民委员会调解处理,村民委员会调解处理不成的,提供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当事人应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当事人应按下列规定申请调处:

(1)发生在本乡(镇)境内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申请;

注意:这里的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 ,即:村、村民小组、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

(2)发生在本县辖区域内跨乡(镇)的,当事人可向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

当事人申请调处林权争议,均应向林权争议调处机构书面递交《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收到林权争议申请书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山林纠纷调处申请,并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3)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并附地形示意图;

(4)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5)证据的名称、来由、数量,证人的姓名、地址;

2、登记

3、受理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县(乡镇)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的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20日内,向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材料。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或者有关材料的,不影响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根据有关材料认定争议事实。

4、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主要依据。

当事人未持有林权证或者林权证确定权属有错误的,下列材料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证据:

(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或者发证时的档案清册。【2016年5月1曰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流程】

【2016年5月1曰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流程】

(二)土地改革时期,《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土地清册。

(三)20世纪60年代初,人民政府将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时(即“四固定”时期),人民政府确定的林地纠纷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

(四)20世纪80年代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的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时(即林业“三定”时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社员自留山证、社员责任山证及林业生产责任书等有关确定林地纠纷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

(五)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协议及附图。

(六)人民政府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权争议裁决、处理决定。同一人民政府对该林权争议有数次裁决、处理决定的,以最后一次裁决、处理决定为依据;同一林权争议上一级人民政府有裁决、处理决定的,以该裁决、处理决定为依据。

(七)人民法院对同一林权争议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

同时,下列材料可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

(一)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二)能够准确反映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2016年5月1曰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流程】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可以作为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林权证确定的权属有错误,原发证机关应当注销所发的林权证:

(一)发证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一方当事人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的;

(二)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发证时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土地改革前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凭证,不得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证据或者参考依据。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界限(即山林座落位置东至、南至、西至、北至)清楚而面积与实地不相符的,应当以四至界限为准;四至界限不清楚,而该权属凭证记载的面积清楚的,以面积为准;权属凭证记载的面积、四至方位不清又无附图的,根据权属参考凭证也不能确定具体位置的,应当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例确定其权属。

当事人对同一林权均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各方均分原则,结合自然地形等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申请请求,可以提出反请求。

篇三:2016年5月1曰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流程
2016全乡开展山林权属纠纷大调处方案

为保障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乡林业发展,加快现代化林业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省森林条例》、《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全县集中开展山林权属纠纷大调处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绳,以突出抓好山林权属纠纷调处为重点,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各类林权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林农造林育林的积极性,为建设山水、幸福麟潭营造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调解为主、突出重点的原则。凡出现的山林权属纠纷尽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调解成功的应签订书面调解协议。特别是要调处以下四类案件:影响城乡规划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重大案件;矛盾已经激化的案件;久拖未决的案件;涉及面广,易发生群体事件的重大纠纷案件。

(二)坚持依法处理、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积极履行职责,稳妥调处,做到依法调处、合情合理、证据充分、处理有据。

(三)坚持保护森林资源的原则。处理林权纠纷要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

(四)坚持维护稳定的原则。山林权属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乡人民政府报告。纠纷未处理前,不得确权颁证,不得进行流转,不得审批采伐,不得在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严防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确保林区社会秩序稳定。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山林权属纠纷大调处,处置一批久拖不决的山林权属纠纷积案。4月底前,通过排查摸底,建立完善我乡林权纠纷台账,制定调处方案,落实包案调处责任,全面开展林权纠纷集中大调处;在6月底前完成2起全乡重点林权纠纷案的调处;8月底基本调解完已排查出的山林纠纷。积极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维护林区秩序稳定,促进林业持续发展。

四、调处程序

(一)先易后难,先内后外,先急后缓。集中力量解决本辖区范围内较易解决或矛盾已经激化、急需调处的纠纷,再逐步解决调处难度大、案情复杂的纠纷。

(二)积极引导双方协商化解争议。要深入山林权属争议发生地,做好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教育引导工作,广泛开展政策法规教育,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理解遵守争议调处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有序开展林权纠纷调处。

(三)依法有序裁决争议。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争议,村调处小组和乡调处委员会要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书面形式将争议的起因、历史和现状,争议地点、四至、面积等基本情况,附上相关图表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乡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四)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当事人对乡政府下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时间内可向县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当事人对县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依法处理。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生效的复议决定或法院判决。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4月20日乡政府召开会议对全乡山林纠纷大调处进行全面部署。4月10日前成立乡两级调处委员会,抽调人员到位,对全乡开展纠纷大调处的调处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印发林权纠纷调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二)摸调并举。4月20日前,各村对辖区内的山林纠纷再次进行调查摸底,摸底情况表(附件)于4月22日前报乡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委员会。

(三)攻坚调处。从4月底起,乡调处委员会和村调处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有序进行调处,8月底基本调解完已排查出的山林纠纷。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网络。

1.成立乡林权纠纷调处委员会。为了加强领导,按照县里要求,4月10日前,抽调相应的人员成立乡林权纠纷调处委员会。

2.成立村级调处小组。由办事公道、群众信任、在当地有一定威望且对山林历史比较熟悉的老同志组成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小组。各村调处小组人员名单于4月18日前报乡调委会。

(二)制定方案,有序推进。4月20日前乡政府制定本辖区集中开展林权纠纷大调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

(三)全面排查,落实责任。一是要落实排查责任,由乡村两级和挂点驻村干部负责对辖区内林权纠纷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二是落实调处责任,对乡内所有山林权属纠纷实行县、乡、村三级受理调处机制,乡(镇)与乡(镇)之间山林纠纷由挂点县领导和乡党委副书记负责,林业部门协调配合;村与村之间山林纠纷由乡分管领导负责;村组与村组之间的山林纠纷由乡驻村班子成员负责,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确保村内纠纷不出村,乡纠纷不出乡。

(四)分级负责,分类调处。一是各村管辖区内发生的山林权属纠纷,由各村依法调解处理。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或林地使用权争议的,由乡(镇)政府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对不服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县法制办依法调处;属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或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政府将调查材料及书面处理意见报送县山纠办审核。若调查的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准确、处理结果恰当的,由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若程序不合法、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错误的,退回所调处的乡政府重新调查。二是各乡管辖区内,因山林流转发生的合同纠纷,由乡政府负责调处。调解无效的,依据调查的事实,按照林改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书面意见,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三是乡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等权属纠纷,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县山纠办依法调处。县山纠办调解无效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四是村、组集体或个人对林改中由政府颁发的林权证所登记的内容有疑问的,由持证人所在地的乡政府负责调查核实。核实无误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持证人;确实有误的,按照申办林权证的程序逐级向县林改办提出撤销或变更申请,并连同调查材料及调查报告一并报送,由县林改办进行审核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五)严格考核,注重实效

1.从2016年4月开始,各村山林纠纷小组在每月的7日、17日、27日以书面形式向乡调处委员会报告本村调处工作进展情况,由乡调委会汇总后,向乡人民政府报告全乡的工作推进情况。

2.乡调处委员会不定期组织全乡的调处工作检查,对措施到位、调处及时、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处置不当,致使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各村调处工作落实情况将列入村年度综合考评。

篇四:2016年5月1曰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流程
2016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县委关于集中开展林权纠纷大调处工作的部署,保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促进我公司林业健康发展。根据县集中开展山林权属纠纷大调处工作的要求,决定自2016年4月起在全公司集中开展山林权属纠纷大调处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成立工作组

由公司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钟伟平担任副组长,抽调对山场熟悉,善做思想工作和对法律法规基本掌握的有关人员为成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先行调解,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

群众来访反映的山林纠纷,要与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确保充分的依据,尊重历史事实,尽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对涉及面广,影响大,难度大的纠纷,进行重点调处。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矛盾较简单的纠纷先行调处,对纠纷复杂,依据不充分,事实较模糊的纠纷案件,整理好案卷材料呈报上级争取协助调解。

2.坚持依法处理,保护森林资源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积极稳妥调处,坚持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资源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的原则调处解决矛盾纠纷。

三、工作目标

4月底前,对公司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完善好纠纷台帐,制定各类纠纷的调解办法。通过全县开展林权纠纷集中大调处,争取在6月底前根据县政府工作要求,对部分重点难点较大纠纷山场实行领导包案调处一批较有影响的林权纠纷案件,完善签订租山补充协议,办好林权证。在9月底前健全排查调处山林纠纷间的有效机制和林权纠纷常态化调解管理运行机制。积极预防和减少新矛盾,维护林区秩序稳定。

四、山林纠纷存在的基本情况

公司林地总面积60.7万亩,已办林权证面积35.5万亩,仍有25.2万亩因涉及纠纷无法办证。目前,明显出现的纠纷山场有13.11万亩,重点分布在上告、坪山、水背、合头、龙下、竹山、古家营等。小叶岽林场山林涉及面积较大,情况复杂,公司山林总体存在的山林纠纷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人工林采伐后未及时抚育更新造林,造成林相改变为天然林;二是油茶林由于村集体多年未经营管理变为天然林,存在有的原不是茶林也说成是油茶林,小面积说成是大面积油茶林;三是原集体毛竹林逐年生长,面积扩大被村集体认定为集体山林;四是83年山林执照重证严重,造成原一直是国营林场经营的山林,村集体填照后出现争议,有的甚至出现多个集体重证;五是64年协议四址界线不清,造成山林带来争议。六是由于64年协议属国有,83年与村集体出现重照,高峰公司成立时将重证山林入股。七是新办五场91、92年租赁山场,村与村、村与组、组与组、户与户之间存在纠纷,不能确界,难于接界签名。大部分租山山场83年已分给农户为《责任山承包合同》,农户否认租山合同,难于签订补充协议。

五、调处程序和办法

(一)程序

1.无法协调解决的争议,集中力量查明事实,依据,整理呈文,说明起因,历史和现状,争议地点、四至面积等基本情况,附上相关图表,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政府,争取上级依法有序裁决。

(二)办法

1.对公司八个林场存在纠纷的情况做好台帐,弄清纠纷的起因、地点及面积。

2.对纠纷进行分类,统计查明事实依据,搜集相关合同、协议、依据。

3.对协商调处好的纠纷及时签订协议,及时制图办证,对无法协商解决的纠纷,搜集相关依据整理成文,提出意见,争取上级支持协助裁决解决。

篇五:2016年5月1曰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流程
2016物资总公司矛盾纠纷整治方案

为维护全县社会治安稳定,确保当前社会安全稳定,扎实推进“和谐平安”建设。从5月6日起至6月6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矛盾纠纷重点地区集中整治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扣“平安”主题,紧紧抓住矛盾纠纷的突出问题,紧紧抓住社会面安全防范及内保单位安全防范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升公众安全感,努力创造一个更加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此次矛盾纠纷重点地区集中整治活动的目标任务是:1、排查农村、城市征地拆迁等引发的矛盾纠纷;2、农村土地、山林、水利、矿产等资源权属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3、农村宗族势力活动引发的矛盾纠纷;4、经济债务、劳务工资方面的纠纷;5、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6、婚姻、家庭、邻里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7、交通事故、医患纠纷、食品药品安全等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8、校地、企地周边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9、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三、工作措施

为确保这次集中整治活动取得实效,组成2个专项行动组。

1、院内小区矛盾纠纷整治。对其中生活困难的人员,要想办法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对其中可能挑头、上访的人员,切实把他们稳控在当地;对个别重点人员该教育训诫的,要教育训诫;尤其是对违法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二是对“上海垦民”、老上访户,要加大稳控工作力度,切实落实“一帮一”、“几盯一”等措施,加强思想、法制教育疏导工作,坚决防止其越级异常访或出现有影响的事件。三是对重点涉法涉诉上访人员及缠访人员,要严格落实息访稳控责任。

2、各基层民爆站矛盾纠纷整治组。由潘圣才任组长,刘江勇、鲁期文任副组长,各安全员组成。主要任务:一是对各矿业主是否按要求进行规范操作,对爆炸物品是否按要求履行日清月结手续。二是对周边环境、社会治安环境进行整治,是否按要求规范经营和存在矛盾纠纷等问题进行整治。

四、实施步骤

这次集中整治行动月活动,从5月6日开始,到6月6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准备阶段(时间为5月6日—5月8日)通过宣传栏、宣传标语等途径为集中整治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5月9日前交县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时间为5月9日至6月2日)组织开展对院内小区、各基层民爆站点等集中统一行动,排查矛盾,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三)巩固提高阶段(时间为6月3日至6月6日)通过此次集中整治活动,积极探索矛盾纠纷工作的长效措施,切实提高防范,尤其是对存在赴省、进京非正常访苗头的重点人员确保不脱离视线,及时有效堵控,严防失控。

五、组织领导

这次矛盾纠纷重点地区集中整治活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综治委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

六、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专项行动小组要高度重视这次矛盾纠纷集中整治活动,切实按照整治内容和要求抓好各项工作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认清开展这次社会矛盾纠纷整治必要性,切实增强开展此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当前社会治安稳定。

2、紧密配合,形成合力。此次集中整治行动任务重、工作要求高,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按照职责分工,细化措施,紧密配合,扎实工作。

3、加强督导,狠抓落实。总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此次活动的组织协调、情况汇总、材料报送等,做到每阶段及时进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整改问题。

4、及时反馈,加强指导。活动期间,要认真做好情报信息收集上报工作,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果。总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向上反映整治行动情况。6月6日前将整治行动书面总结材料报县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篇六:2016年5月1曰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流程
2016年机关目标管理考核方案

为了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全面完成好全局2016年度各项工作,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善工作环境,改变机关干部职工工作作风,使县局的各项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考核任务

1、办公室: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当好领导参谋,协调好各股室站队的关系;及时处理公文,做好文件的撰写、缮印、对稿、归档、保密、会议记录、劳动工资、人事调配、干部职工报表等各项工作;处理机关日常事务,组织机关内部活动;做好电话记录,及时上传下达;搞好机关环境卫生、安全保卫、后勤管理工作;接待好群众来信来访;负责机关车辆安排、来往客人接待工作,确保全年的行政运行成本在去年基础上递减20%;督查县局各项工作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安排好节假日值班制度;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2、营林股: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法》、《省公民义务植树条例》、《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造林绿化意识;紧紧围绕生态环境建设,再造秀美山川,抓好全民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核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年检工作;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完成“森林城乡、绿色通道”工程建设造林4.35万亩,其中山上造林3.93万亩、山下平原造林0.42万亩;

(2)完成义务植树绿化点的幼林抚育500亩;

(3)完成义务植树20万株,并抓好县直机关单位“3·12”植树节示范点造林400亩,湿地公园认种认养基地60亩;

(4)完成育苗30亩;

(5)完成荒山造林2万亩,封山育林1.6万亩;

(6)完成中幼林抚育4万亩;

(7)建立以桂花为主的花卉苗木基地10000亩并组织实施;

(8)完成全县机关干部“建设生态文明,打造美丽”植树基地3000亩;

(9)完成速生丰产林建设0.7万亩;

(10)向上争取营造林项目。

3、林政股:宣传贯彻和执行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木材运输管理办法》等林业法律法规,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工作;搞好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采伐限额计划,进一步抓好封山育林、改燃节能工作,保护好森林资源;搞好木竹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和年检年审工作。做好林业工作站的业务指导工作,督促各站完成好县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严格办案程序,做好林业行政案件的审核监督工作;抓好各项林业规费的征收工作;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4、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宣传执行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加强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加大对饮食服务行业、野生动物驯养单位、珍贵树种培育单位的管理力度,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挖滥采珍贵树种以及无证贩运野生动物及名贵树种的违法犯罪活动;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5、财务股:贯彻执行《会计法》、《预算法》等财务法律法规;制订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并抓好落实;辅导各基层站的财务工作,监督其执行财务制度,健全完善会计制度;做好各项票据的领核、收发及缴存工作,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负责行政、事业及专项资金的帐务核算,并提供财务报表;搞好本系统的综合统计测算及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结算工作;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6、森工股:搞好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按时向省市行业管理部门报送所需文件、资料、报表,做好多种经营、林区公路、技改项目的申请工作;组织储备调运防汛所需的木材和毛竹;抓好全县森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及林场改制工作;搞好全县的商品木材、柴炭经销业务管理工作,做好木、竹及木竹成品半成品经营市场的规划设计工作;做好国有林场改制的收尾工作和负责国有林场县城剩余房屋土地的管理及租金的收取;指导森林公园管理局做好相关业务工作;完成212户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7、稽查队:督促乡镇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等基层执法单位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查处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据《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加强对木竹经营加工单位的木材来源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木竹柴炭运输的检查,发现违章运输的行为则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8、森防站:宣传贯彻森林检疫法规;及时制订森防检疫工作制度;对全县的森林病虫害作出及时准确的预测预报,发现虫情疫情及时进行防治;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的监测防治工作,突出抓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争取森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强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减少森林资源的损失;及时报送各类文件资料及报表;加强对基层业务人员的培训;大力普及森防科技知识;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森林病虫害发生率、成灾率分别控制在4‰、5‰以内;

(2)无公害总体防治率达到80%;

(3)种苗产地检疫率、木竹材等调运检疫率达到100%以上;(4)测报准确率85%以上。

9、防火办:大力宣传森林防火知识及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森林防火教育,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条例》和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批示和决定;组织协调指挥部领导成员到工作联系点检查指导森林防火工作;掌握本辖区森林火情,及时通报森林火险天气、火灾信息;严格审批造林整地等生产性用火;根据天气情况建议政府发布禁火令,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制订森林防火预防措施和森林防火扑救预案;组织、调度、协调乡镇政府指挥扑救森林火灾;及时配合森林公安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建立健全火灾火情信息台帐;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森林防火专业队的组织与管理;指导各乡镇森林防火半专业队标准化建设工作,并组织好验收;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0、计育办: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有关指示决定;贯彻“三为主”工作方针,以经常化、科学化、制度化为目标,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编制人口计划并检查人口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准确地掌握人口变动情况,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据,做好计划生育培训工作,开展各项服务活动,保证各项任务都能达标;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当年的计划生育率达到100%;

(2)环孕检率达到100%;

(3)“四术”落实率达到100%。

11、公益林保护管理办公室: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公益林保护管理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有关指示决定;搞好145.38

万亩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的规划、年度计划及检查验收工作;做好公益林森林资源样地调查和检查,健全各项内业资料的整理和建档工作;建立并落实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管理人员和护林员的管理培训,准确及时上报有关报表,使用和管理好生态公益林管理有关资金;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2、退耕还林办公室:宣传贯彻国家退耕还林政策;拟定退耕还林技术规程和管理办法;制订退耕还林规划、年度计划及作业设计,组织全县退耕还林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退耕还林调度统计、检查验收、技术指导;建立健全退耕还林档案;协助各乡镇场抓好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做好迎接国家阶段性核查验收工作;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3、木材检查管理站:木材检查人员要有大局意识,努力提高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廉洁意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执法机制,全力打造我县木材检查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严格执法行业新形象;督促木材检查人员忠实履行检查职责,根据各站的具体情况,充分发挥巡查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运输木材行为;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4、林地管理办公室: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林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搞好林地的调查、登记、统计工作,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林地利用规划,建立林地地籍档案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林地的管理、保护和使用情况;按照权限依法审查、核实、报批各类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依法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依法查处非法征、占用林地行政案件;对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5、林业调查设计队:认真搞好2016年度伐区作业设计,按照上级规定要求收费,严把质量关;做好林改后期工作,对林权证予以及时纠错、改证、补证;做好林地流转的评估服务和权属变更工作;做好林权所有者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评估服务工作;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6、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办公室: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化解群众的疑难问题,认真调查、公正调处山林矛盾纠纷;建立和完善山林权属争议调处操作规程;做好全县林改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7、宣传办公室:认真做好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项工作的宣传工作,及时宣传报道林业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事迹和人物;做好林业系统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信息更新等工作;联系新闻单位记者进行采访报道;做好林业信息的报送工作;收集好有代表性的图片及资料;组织好局机关刊物的编辑印刷与发送;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8、招商招工办公室:完成好县局的招工招商任务,及时报送招商招工各类报表;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9、林业技术推广站(油茶办):认真抓好油茶等优良品种以及其他林业实用技术的推广工作;利用现有条件抓好林业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全县油茶基地管理、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做好潋江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的各项工作;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20、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统一办理县林业局所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受理审批事项,包括审批、审核、许可、注册、登记、年审、备案等相关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林业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流程;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主要措施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1)学习制度:坚持每星期一上午集中学习制度,鼓励干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理论及业务知识,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政策、法律和业务水平。学习要有笔记,理论应与实际相结合。

(2)各股室(站、队)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性质,制订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及职责,并将各自职责张挂在墙上,便于群众监督检查。

(3)考勤考核制度:各股室(站、队)要坚持考勤考核制度,并建好考勤考核登记表,由局办公室不定期检查各股室(站、队)考勤情况。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席会议,缺席一次扣工资30元。请假需先写出请假条,经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请假半天的由股室(站、队)负责人核准,请假1天的由分管领导核准,请假2天以上的由主要领导核准。请假不得超过批准天数,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如超过批准天数,则按旷工处理。每旷工1天,扣除工资50元;一年旷工达到或超过12天的,则扣除一个月工资,年终考核为不称职或不合格;连续旷工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一个月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廉政建设制度:机关干部职工必须廉洁自律,洁身自爱,不准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不准假公济私,中饱私囊;不准贪污挪用,侵占公款;不准请客送礼、行贿受贿;不准参与赌博,不准涉足色情场所。违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开除公职的处分。

(5)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林业工作人员“五条禁令”,做到工作期间不喝酒,严禁酒后执法,不接受与工作有关的宴请。

2、加强两个文明建设:一是努力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二是开展创建和谐社会活动,坚持社会主义思想阵地,摒弃各种错误的、有害于事业的思想和行为,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增强干部职工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使之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人;三是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优美的工作环境、和谐的同志关系,激发干部职工的工作和学习热情,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及工作效率。

三、奖惩制度

县局干部职工必须紧紧围绕县局2016年度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模范遵守县局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县局安排的各项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县局将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工作出现差错致使事业遭受损失的,县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按比例扣除工资。执法部门应严格执行《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及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凡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的,将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1)2016年度的任务数参照2016、2016、2016、2016、2016年度完成数结合资源情况、今年全局收支情况和刚性支出增加情况确定。林政股、野保站、设计队、森防站、森工股、绿化办、扑火队在执法收入及创收收入中按总收入的18.24%提取包干经费、林地办按总收入的19.95%提取包干经费(包干经费包含交通费、差旅费、加班费、车辆修理费、误餐补贴等费用)。以上各股室未完成任务的按总收入的8.55%提取包干经费(稽查队按总收入的20%提取包干经费);超额完成任务的,超出任务部分的收入按28.5%提取包干经费(稽查队按超出任务部分总收入的25%提取包干经费)。

(2)没有经济管理目标并已完成各项任务的股室的奖励,视年终全局整体经济任务完成情况而定。

(3)各股室(站、队)每年需完成2篇以上稿件,没有完成的按照县局《局宣传目标管理考核方案》的规定执行奖惩。

(4)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局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案》中的规定执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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