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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的策略

2016-07-21 13:20:35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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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行政执法的策略
浅论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目 录

内容摘要„„„„„„„„„„„„„„„„„„„„„„„„„(1)

关 键 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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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法治国是党中央提出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就必须切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因此,本文针对依法行政方面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对于保证严格依法行政,实施依法治国,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从国家权力分工的一般原理、行政机关机关与公民法人的关系,行政机关在实施依法治国中担负的责任、推动整个社会化进程的需要四个方面阐明了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这一重要论点;然后针对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行政执法体制上进行了系统分析,阐明了健全法制,加强执法监督,依法行政的必要性。最后,着重提出了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对策。

【关键词】行政执法 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

论文提纲

一、依法行政是法治国的关键

(一)从国家权力分工的一般来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二)从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的关系来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三)从行政机关在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中担负的重要责任来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四)从推动整个社会法治化进程的需要来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行政执法的策略】

二、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行政机关与人大的权限范围划分不清

(二)行政机关的职能、管理机构和从事制度还没有完全转变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三)许多行政行为告别是行政程序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和严格的法律监督机制。

三、严格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对策

(一)要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

(二)要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

(三)要建立行政机关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保证行政机关决策合法有效,切实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法制化【行政执法的策略】【行政执法的策略】

浅论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人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因此,探讨依法行政的问题,严格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的策略】

一、依法行政是法治国的关键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包括完善法律体系,健全民主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增强法制观念等诸多内容。其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一)从国家权力分工的一般来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在国家权力中,行政权是最活跃、最具主动性的部分。1、与立法权相比,行政权最活跃,在我国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绝大部分要由行政机关来执行。行政机关在我国国家机关序列中,所占的比重最大,拥有的部门的最多,人数最众,涉及面最广,因此,在纸上的法律变成现实生活中的法律,主要在于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2、与司法权相比行政权最具主动性。司法权的运用奉行“不诉不理”原则,不是给予当事人和主管机关请求,司法机关不得径自审判,因而司法权具有被动性;而行政权的运行则具有主动性,它必须从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积极主动地满足人民群众各方面的要求,可以说,没有行政权的积极主动运行,依法治国就失去了主要产支柱。

(二)从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的关系来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这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是

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主要表现在:1、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而非平等协商关系;2、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决定具有单方面性,即在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决定并不需要征得公民、法人的同意;3、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的决定具在先进性,即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同意,虽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这并不影响决定的执行。由此可见,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二者在事实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行政机关处于“强者的地位,公民、法人处于“弱者”地位,这容易出现“强者”侵犯“弱者”的情况。因此,要维护公民、法人和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权的正当行使,就必须把行政管理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做到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的策略】

(三)从行政机关在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中担负的重要责任来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通过实施法律,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提供重要保证。在依法治国的方略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和立法机关的依法立法、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共同构成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其中,依法立法是基础,公正司法是保障,面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依法立法,就是要按照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意愿,建立起科学、严谨和完备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这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强了立法工作,加快了立法步伐,可以说,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已经基本形成。在国家社会、政治、文化和其它领域,已经基本上做到有法可依。那么在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强化严格执法,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则是一个比立法更加迫切和艰巨的任务。法律的实施是所有

篇二:行政执法的策略
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大力推进依法行政 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行政执法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政府法治建设最主要的内容和环节之一。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要“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经过几年的实践,我国基本形成了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督,违法有追究的行政执法制度体系。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依法执法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对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要求也日益强烈,这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行政执法的策略】

当前,依法行政已不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口号,它既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整个社会对政府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正视并顺应这种新形势、新要求,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效能和水平,提供良好的执法保障。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行政执法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消极执法、违法不究等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趋利执法问题

行政执法是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应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但一些行政机关的权力与利益仍没有完全脱钩,一些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把执法权当成机关、个人谋取利益的手段,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执法利益部门化。作为公共权力的异化,个别执法部门以行政执法的名义,乱收费、乱罚款、乱审批、乱摊派,搞变相创收,形成利益集团进行权力寻租。二是行政执法利益私人化。有的行政执法部门甚至给执法人员定指标,将收费、罚款完成情况与个人奖金挂钩。三是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滥用。部分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根据个人意愿、好恶进行裁量,甚至以人情、物质等利益作为自由裁定的交易砝码,使行政执法失去了应有的公平性和恰当性。严重扭曲了行政执法既定的目标追求,不仅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效率,还产生了大量的行政违法行为,滋生了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

(二)执法冲突问题

执法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理应为实现政府的管理目标而共同努力、相互配合与支持。但在实践中,行政执法的状况却并非完全如此,执法不协调和冲突已成为一个严重影响行政效能和政府形象的突出问题。目前,一些行政执法权在横向上交叉较为严重,部门之间职责不清,进而导致执法冲突;在纵向划分上也缺乏明确分工,执法重叠较为严重,常常造成上下两级行政执法机构同时对一个违法行政行为进行处罚,并发生冲突的现象,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三)执法方式相对滞后的问题

随着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行政机关要善于运用现代化、电子化管理手段更新行政执法方式和方法。但现实中,一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仍多采用简单执法方式。例如,有的执法部门不注重日常管理,仍然习惯采取突击执法的方式,甚至使一些违法现象与集中整顿执法变成了“游击战”,不仅执法效率低下,而且社会效果不理想,有损行政执法行为的严肃性。

(四)执法监督乏力问题

1.责任追究不到位。责任追究是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执法监督强制力和约束力的体现,同时也是目前执法监督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只纠正错案,不惩戒责任人;只追究单位责任,不追究个人责任”的现象。这就需要建立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惩教结合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2.监督主体未形成有效监督合力。权力缺少监督,必然造成异化和腐败。当前,行政违法案件之所以屡屡发生,最根本原因之一就是对行政权制约和监督不力。虽然我国基本形成

由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诸多监督主体构成的监督体系,但仍未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实际情况并不尽如人意。

二、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落后行政观念的消极影响

依法行政首先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只有牢固树立权力本原意识,才能摆正自己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这些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提高,能够逐步学习运用法律思维来处理问题、进行行政决策,但受到固有的、落后的行政观念影响,有些行政执法人员的认识不到位,有些还比较片面化,仍然把行政执法作为简单管理甚至“对付”行政相对人的工具。

(二)行政体制的阻碍因素

目前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可以从体制的缺陷中找到其深层原因,一方面,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正在建立和完善中;另一方面,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管理领域形成的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仍在起作用。这种旧的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着权责不清,关系不顺的弊病。特别是行政管理体制既存在行政执法职权划分不清的现象,又存在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造成行政执法避难就易、相互扯皮、争权夺利等现象时有发生。

(三)行政监督中的制约因素

1.监督体系的制约性原因。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已较为健全,但各种监督主体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督权限、方式、程序、范围不够明确等问题,彼此又缺乏联系和沟通,缺乏监督合力,尚未形成一个严密有序、分工合理、协调互动、科学高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就行政内部监督而言,对具体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除了政府法制机构的综合监督外,通常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自己负责,造成了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无效监督状态。就外部监督而言,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均存在一些不足,且多限于对个案的事后监督,客观上难以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常规性监督。

2.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制约性原因。行政执法监督是众多监督主体之一,属于行政机构内部的层级监督,基于行政管理的层级性,其监督效果较其他监督方式而言应当更明显,监督范围也突破事后监督,同时侧重于事前和事中监督。但造成现阶段行政执法监督乏力的原因,既有认识上的因素,更有制度上的制约。认识上,不少部门担心责任追究会影响部门的形象和执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不愿意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予以追究。制度上,多数部门既缺乏明确的岗位职责和执法绩效考核监督基础制度,也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等监督结果制度,如没有将监督的结果与执法工作人员的奖惩切实挂钩,对于监督、考核的结果,有的部门、系统既不表彰也不通报批评;有的只奖优,不罚劣;有的通报批评不计入个人档案,没有监督力度。以上这些做法都使得监督制度的作用难以落实。

三、规范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对策

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集中反映了我们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的基本矛盾,即先进的法治理念与落后的行政执法观念、制度的矛盾。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大力培育行政法制理念,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和制度,特别是将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增强执法监督效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

(一)积极培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理念

行政执法人员是一切行政活动的最终实施者,实现制度约束之下的依法行政,是我国法治走向良性运作的根本。为此,我们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必须十分重视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培育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综合素质。1.加强培训教育。规范行政执法,只有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执法意识的培育和教育,不断增强他们的法治思维能力,才能让依法执法、规范执法从法治理念转变为自觉行为,并贯穿到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这是依法行政工作得以真正落实并且取得实效的重要保

证。2.建立激励机制。在用人制度方面、在政绩考核方面,将考核重点转到严格实施法律、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通畅、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和法治环境上来,以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新意识。3.注重制度性引导。制度不仅具有先导作用,还具有强制性的推进功能。为此,我们在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方面,要按照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贯彻和体现现代法治的价值、理念和原则,以此促进行政执法人员法制观念的形成。

(二)着力健全行政执法的体制、机制和制度

1.严格遵循“以人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内在要求,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改革,必须认真进行调查和分析,注重民主参与和社会广泛论证。

2.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服务中心工作为基础,合理整合、划分不同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职能重点和执法权限,逐步做到职能法定、机构编制法定、权力责任法定、执法程序法定,使各主体都能够依法履行职能,依法行使执法权限。同时,要持续完善和推进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综合行政执法的理论和实践工作,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系,以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执法趋利和执法冲突问题。

3.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细化行政执法岗位职责。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的量化指标体系。通过厘清、界定和行政执法的依据、职权,明确分析各行政执法环节、各行政执法岗位和流程的具体职权和责任,改变过去行政机关只是领导干部责任制的责任承担方式,将职权和职责按照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层次和具体岗位合理配置,为行政执法权的运行建立可操作性强并便于考核的工作机制。

4.注重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和手段。要树立执法为民、文明执法的观念,改进行政执法方式,积极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和解等柔性执法方式,将执行法律的刚性和人文精神的柔性结合起来,做到刚柔相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要依托电子信息化手段进行行政执法,创新行政管理模式,有条件的行政系统和行业,在规范行政执法,尤其是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业务岗位职责,把对行政行为的监管由过去的“人管人”、“人盯人”等简单的、低效的方式,转变为“制度管人”、“程序管人”的规范化、程序化电子操作系统管理模式,加强事前、事中监督,既可预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也可使行政效率大大提高。

(三)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增强执法监督效果

责任是法律制度的生命,是违法者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要将政府责任真正落到实处,有效地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监督,尤其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首当其冲。针对现行行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确立监督机构的权威性。行政执法监督是“硬碰硬”的事情,要使监督机制行之有效,监督者首先必须具有权威。一是监督主体要高位、独立。承担监督责任的机构必须依法具有相对较高的地位和较强的职权,在人、财、物等方面具有自主独立性,避免受到不应有的外部影响,特别是来自被监督者的牵制和制约,才能够保障监督的措施和责任追究能够落到实处。二是要建立监督责任制度。即从制度上明确监督者的监督责任以及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机构的人员的责任,真正做到“监督者受监督、负责任”,从制度上促使监督者自觉履行监督职权,尽可能杜绝监督不作为的现象发生。

2.加强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结果的落实。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关键在于执行和落实。只有把监督考核结果与奖惩、晋升等挂钩,把执法的优劣作为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主要政绩对待,与单位和个人的荣誉、利益和晋升相连,行政监督一系列制度才能起到预期的作用。否则,不仅不能对违法行政起到威慑和遏制作用,行政监督工作也难以顺利进行。

3.加快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行政执法行为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管理范围“从摇篮到坟墓”,执法工作量大,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都要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找准工作的切入点,认真开展依法行政。各行政监督机构都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监督机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监督机制和方式,推进各项监督制度的落实。

篇三:行政执法的策略
2015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摘要:总结了近年来在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所遇到的几个突出问题:一是部分乡镇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比较淡薄;二是“自费执法”现象仍然存在;三是违反程序执法时有发生;四是职权异化;五是征收社会抚养费难以到位;六是执法队伍不够稳定、执法人员错位,素质偏低。然后从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协调和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提高计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计划生育 行政执法 问题 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普法教育的不断推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得到不断加强和提高。但在基层单位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给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也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缺乏公平、公正。因此,正视和解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是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提高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者的执法水平,确保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前提。如何解决所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就近年来的工作经历谈谈个人的浅见。

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1、部分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比较淡薄。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在其职权所辖范围内,之所以拥有执法权是其法定职位所规定的,因此,其执法行为必须应当依据法律来开展,但是,在部分基层单位,由于领导法制意识不强,对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往往不是依法,而是依据个人的情感,情绪,以及依据和管理相对人的“关系”等因素开展工作,执法随意性比较明显,因此,也就将法律赋予的“职权”演变为“个人权利”,导致行政侵权,违反程序执法,甚至腐败等一系列现象发生。

2、“自费执法”现象仍有存在。由于受市场经济所引发一些腐朽思想冲击,在计生队伍中也有少数人往往因利益的驱动,出现了“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加之乡镇财政供给严重不足,个别乡镇将政策外超生等等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和罚款作为给计生机构的日常经费、职工福利资金的来源或补贴,造成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严重背离。

3、违反程序执法时有发生。法律的执行要求执行者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所规定的一整套程序和步骤来进行,而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由于长期以来就存在这样一些认识偏差:计划生育是国策,怎么搞都有理;计生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若按照法定程序办事,计生对象早逃之夭夭,消弱了工作力度等等,这些错误认识使少数部分计生执法者无视计生法律、法规之规定,或者为了追求工作的效率,不依法定程序,甚至违反程序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未背离执法目的,但程序不到位同样是违法。

4、职权异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权是一种职权,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职权往往被异化为个人权利或者特权。其职权异化的表现有:一是以“人情”作为执法的尺度。由于受历史传统影响,在计生执法工作中,常常出现面对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但执法尺度不相径庭,其执法尺度依据是违法者与自己是否有人情关系,这种关系的亲密度如何。二是权钱交易。有些执法人员难以抵制金钱的诱惑,把职权蜕变为个人私权,并将其作为筹码进行交易,使得违反计生法规者逃避了法律的追究;三是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武断专横、拖延履行职责、该罚不罚、处罚程序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随意而定,甚至因个人恩怨而刻意报复等现象层出不迭。

5、社会抚养费难以征收到位。近年来虽然人们的生育观念有了转变,但个别育龄群众受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仍未根除,超政策外生育现象时有发生,乡镇人民政府及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此依据法律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但很难征收到位,其原因是:一是超政策外生育者经济能力差,交不起。二是个别超生者抵制不交,作为计生部门无法律依据的保障措施及强制措施;三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的强制执行到位率也是很低的,这样给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带来了很大难度,也给计生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

6、计生执法队伍不稳定、人员错位、素质偏低。现在的乡镇计生机构人员受乡镇行政管理,县级以上的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只负责其业务指导等。近年来各级计生部门对乡镇计生执法人员进行了法规知识培训,并为其办理了行政执法证件,但乡镇工作头绪多,机构也多,人员极不稳定,有的计生工作人员刚刚熟悉计生工作却又被调入其它单位,而新调入人员又缺乏工作经验和计生法规知识,形成恶性循环,导致人员错位,工作素质偏低,这些情况都严重制约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

二、解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之对策。

1、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观点、思想、心理和知识的总称,它对法治实践有重大影响。当今社会强调“法律统治”、“以法治国”,崇尚法治,政府同公民一样必须受法律的支配,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服从法律规定。因此,要克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人治”等问题,必须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尤其是要增强计生干部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从执法主体思想意识层次上杜绝其违反执法、职权异化等现象,改变其淡薄的依法行政观念。

2、切实加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针对执法人员而言的。计生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与未能很好贯彻这一精神有关,比如“自费执法”、违反程序执法就是没有贯彻“有法必依”,而以“人情”为执法的尺度则是对“执法必严”的违背。因此,必须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要求切实加强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克服其以“人情”为执法尺度等错误做法。

3、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

虽然我们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在不断完善,但监督不力的情况却还存在,不仅其他行政部门如此,计生行政部门也是同样存在。要克服计生行政执法中的种种问题,必须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除了依靠整个国家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外,笔者认为更为重要的是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事业自身的监督机制,一是完善计生系统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以上级部门对下级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为主的模式,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动态检查和静态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下级行政执法在执法程序、法律文书、档案管理是否规范;认定事实、处罚依据、案件定性是否准确。二是建立、健全、完善系统外部监督机制,通过政务公开,畅通群众信访渠道,增强计生行政执法透明度,同时充分发挥和拓宽村民自治委员会和计生协会在计生行政执法中的民主监督职能。只有真正建立了一套属于群众的监督机制,才能使执法人员不敢不依法,不敢随意执法。

4、协调和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

由于计生部门受法律法规之规定权力所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及督促计生对象落实各项节育手术和“三查”等无强制性措施,致使行政执法难以到位,为此,各级政府应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充分利用组织、宣传、公安、工商、监察、法院、广播、人劳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对于拒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该采取组织措施的采取组织措施,该动用法律强制手段就动用法律强制手段,这样就形成全社会的齐抓共管局面,促使计生对象不敢不守法,不敢违法。

5、提高计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提高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是保证其依法执法和正确执法的重要基础。一是把好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关。二是对在岗执法人员强化法律基础知识,依法行政知识等学习。三是创造条件选送执法人员到法律院校进修,以适应法律知识、法律制度的更新。四是举办执法人员政策、法制理论研讨会,交流执法经验,解决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只有建设好一支高素质的计生执法队伍,才能真正公正、公平地贯彻执行好计生行政法律、法规。

6、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不可否认计生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相当一部分是由执法者个人错误的思想意识造成的。因此,有必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应当对计生干部坚持不懈地抓好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搞好党纪政纪、工作纪律、人生理想教育,使执法者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只有树立了正确的依法行政理念,才能将计生行政执法中可能出现的许多问题防范于执法主体之思想意识中。

篇四:行政执法的策略
2015基层工商所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工商行政管理的目标就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就是要加强对市场主体及市场经济行为的监督管理,就是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市场内各类经营主体进行监管。以保证每个经营户知法、懂法、守法。营造一个良好的竞争机制和竞争环境,真正做到公平交易。

目前就我国工商体制而言,行政执法的大量工作是由基层工商所来承担。基层工商所已经基本具备了有法可依,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等方面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在一些地区、一些部门还相当严重,这种现象的存在将有损于执法部门在群众中的形象。我们必须对其进行研究和探索,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切实把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纠落到实处。基于此,本文将对基层工商所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加以探讨。

一、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执法指的是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权限将国家法律规范付诸于实施的活动。现行执法就面临严重的问题。首先是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执法不是严格依法办事,而是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乱处罚、乱罚款,擅自越权执法。其次是执法不到位,定性不准确。部分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程序混乱,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敷衍草率,使违法者有可乘之机,钻法律空子,进行不合法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一些无证经营者,受执法单位个别人的庇护,有恃无恐,不缴或少缴税费,获取暴利,破坏了经济秩序。再次,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处罚,丧失了法律的权威。有的由于执法力度不够,执法环境较差,案件久拖不决,致使简单案件变得复杂化。一些执法部门,对自己有利的事情争着管,特别是涉及罚款处理的案件。而对自己没有利的事情则嫌麻烦,互相推诿不愿意管。最后,判决的执行工作阻力重重。有的判决涉及三角债问题而难以执行;有的当事人自恃靠山强硬,拒不执行;还有的无理取闹,抗拒执行,甚至殴打执法干部。

二、影响公正执法的原因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有历史背景,也有现实基础,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某些行政法规不能与时俱进某些行政法规不能与时俱进。有些法规、法条不能及时修正,市场发展快、变化大已经不适应现在市场的需要。由于法律不能及时出台,不能产生规范和调整作用。尤其是当不良社会关系已趋于定型,再用法律禁止,难免造成法不责众的现象。同时,由于立法滞后一些地方只能用条例、规章甚至用政府通知来代替法规使用,使其失去法律的严肃性。造成一些经济领域长时间无法可依,严重影响了公正执法的效率。而一些已颁布执行的法规,条款也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达不到预期的实际效果。

(二)行政法规权限不明主要是法规、法条之间存在交叉,多头处罚、多层处罚情况时有发生。

(三)执法条件落后,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到执法机关办事常遇到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还有的执法人员素质低下,贪图享乐,吃请受贿。为一些违法者逃脱法律的制裁,成了金钱和人情的俘虏,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去甚远。一是部分执法人员文化程度不高,尤其是基层执法机构人员表现更为突出。其中真正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少数,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员更少。二是执法队伍的知识结构不合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中,经济纠纷大量出现,要求执法人员不仅要懂法律,还要懂经济、懂外语。而实际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人不多,三者兼而有之的就更少。三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经济交往频繁,社会经济关系日趋复杂,违法犯罪手段也更加先进和隐秘,要求执法人员有过硬的业务能力。而现在执法人员业务技能还有相当差距。

执法条件也有很大的局限性。有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不足,难以完成日益繁重的执法任务,任用非公务员执法的情况比比皆是。使用这些业务不精通,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的人员,不可能提高执法公正性。有的执法机关经费紧缺,执法人员的调查差旅费由个人垫支,办案经费不能保障,办案很难及时到位。有的执法机关办公

篇五:行政执法的策略
2015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原因及对策

文章标题: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原因及对策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暴力抗法主要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物、乱搭乱建、违法户外广告,清理取缔违法占道经营、扣押当事人违法经营物品的过程中较易发生。近年来,全国工作中普遍存在着暴力抗法行为且有蔓延的趋势。现就行政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的原因、危害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行政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的原因

暴力抗法一般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或受委托的组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遭到暴力对抗的现象。具体表现为被管理对象不服从管理,使用辱骂、殴打、集体起哄、围攻、强行夺取被依法扣没物品等行为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甚至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造成暴力抗法行为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执法对象的特殊性。行政执法的管理对象一类为下岗职工、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以及残疾人,是生活在社会低层的弱势群体,为了生活摆摊设点、小本经营,以达到养家糊口的目的;另一类为逃避各种规费从而获得最大利润的“老游击队员”;还有一类是征地拆迁户及违建户。由于这些相对人整体素质较低,法律观念不强,个别人法律观念淡薄,不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城市建设大局利益的关系,成为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暴力抗法行为的主要群体。

2、行政执法环境的孤立性。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中,市民依法办事意识不强,对违反法律法规所产生后果的认识不深,对依法行政工作缺乏理解。对执法队伍权力的使用,有的市民在符合自身利益时,就不管其它情况一味“支持”,要求立即行使并见效;不符合自身利益时就不配合、不支持甚至阻挠。同时,由于相对人经济地位低、知识水平低、法律观念淡薄,更容易获得不明真象的市民同情,导致行政执法环境孤,如有居心不良者蓄意煽动,就很可能发生暴力抗法事件。

3、执法保障的脆弱性。由于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具有强制手段,除非由政府组织的重大拆迁、强制施工等重大活动,难以得到公安机关的有效保障。一旦出现暴力抗法,执法工作难以开展,严重时执法人员自身安全都难以保障。而且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事件时,一般是按照民事纠纷进行处理,打击力度不够难以起到警示作用,对暴力抗法者的惩处不及时、不到位,这就助长了抗法者的嚣张气焰,进一步导致相对人对执法人员的轻视,暴力抗法事件的出现也就在所难免,并且导致暴力抗法事件恶性循环。

4、执法手段的欠稳妥性。

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有一部分也与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执法作风、执法用语等有关系。随着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但也存在个别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滥用职权、违反执法程序、不文明执法的现象,只一味地强调严格执法,不重视做好相对人思想政治工作,处理方式方法欠稳妥甚至简单粗暴,而没有从亲民执法,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和高度去执法,从而导致暴力抗法行为瞬间发生。二、暴力抗法的危害1、影响了城市的整体建设。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征地拆迁速度不断加快,征地拆迁户不断产生。而同时,受经济利益的趋使等因素影响,一些村民未经审批擅自违法建设。在强制拆迁和拆除过程中,部分违建拆迁户为维护自己不正当利益,采取上访、阻挠施工甚至暴力抗法的行为,影响城市的整体建设。

2、影响了城市的形象。下岗职工、失地农民等弱势群体整体素质较低,法律观念不强,个别人法律观念淡薄,不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城市建设大局利益,对生存现状不满。而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又没有为他们留下足够的市场空间,即便有市场可成本又太高,从而使他们“有市不进”,于是就有了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摆摊点等违章现象,成为城市“脏、乱、差”的根源之一。而清理、取缔占道经营,维护市容市貌是行政执法人员义不容辞的工作职责,当这些相对人因违法经营被处罚时,往往会把行政执法人员当作发泄对象甚至直接暴力抗法,影响城市形象。

3、增加了行政执法成本,降低了行政执法效率。

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严重阻碍了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妨碍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增加了行政执法成本,降低了行政执法效率,影响了行政执法队伍的形象。个别事件甚至危害极大,严重危害着执法人员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使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威的依赖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4、侵犯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

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冲击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侵犯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造成了构建文明和谐社会的障碍。三、对暴力抗法的对策暴力抗法的产生后果往往非常严重,一旦发生都是不小的损失甚至损失难以弥补,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很有必要提前加强防范和加强事中控制,以有效遏止暴力抗法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1、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为行政执法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2、加强自身建设。加强队伍建设,

篇六:行政执法的策略
2016规划局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创新社会管理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管理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现就本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行政指导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按照“经典规划、精致建设、精细管理”的要求,探索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方法,充分运用行政指导手段,不断完善行政执法机制,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为构建和社会,建设富庶美丽幸福新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行政指导是指在本局职能、职责或管辖范围内,为适应规划管理需要,保障城乡规划顺利实施,在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范围内,适时灵活地采取辅导、提示、告诫、劝勉等非强制性方法,谋求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以有效地实现规划实施管理目的、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活动。

推行规划行政指导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应当在本局法定职责、职能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所实施的指导行为不应违背法律精神、法律原则,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

2、正当性原则。通过说法、说理的过程向行政相对人展示行政指导的正当性,从而最大限度地谋求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导指导的主动配合,不得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尽量避免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3、必要性原则。如果采用行政指导能够实现规划管理目的,不再实施权力性行政行为。同样,如果实施行政指导的客观依据不存在,也不能为规避行为的法律责任而实施行政指导行为。

4、平等性原则。实施行政指导时,应当确立与行政相对人的平等关系,可以通过平等协商、双向互动方式,交换行政管理意见,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规划实施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5、自愿性原则。实施行政指导要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自主选择,通过综合指导说理,使行政相对人认同和自愿接受,达到预期管理目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不得因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不利措施。

6、公开性原则。实施行政指导要对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指导的内容、形式,切实保障其知情权。

三、指导措施

秉持“预防为主、教育纠正、苗头预警、轻违告诫”的理念,推行柔性执法,坚持“事先预警告诫、事中纠正制止、事后教育规范”,将行政指导贯穿于行政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充分体现预防与惩戒、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促使行政相对人自行纠正或杜绝违法行为。

(一)规划方案行政辅导。根据建设单位申请,积极发挥管理和服务职能,实施规划方案行政辅导,组织评审、论证及重大项目方案竞选、评审,帮助建设单位对规划方案进行优化。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采取“提前介入、主动对接、全程跟踪、优质服务”等措施,对工程建设做到辅导现行、源头把关、过程控制,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要求实施。

(二)执法事项行政提示。执法人员在建设工程日常巡查监管中,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建设苗头、倾向性行为的,及时通过提醒、警示、宣传等方式方法劝止建设单位,以预防和避免违法建设的发生。

(三)轻微问题行政告诫。违法建设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按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不予行政处罚,运用告诫方式,告知建设单位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免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四)处罚案件行政劝勉。建设单位发生二次以上违法建设行为,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不服从规划部门作出停止建设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约见建设单位负责人,就有关事项进行谈话,督促其完善相关制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谈话内容应如实进行登记或记录。

(五)处罚案件回访。对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回访,督促指导纠违措施,巩固执法效果,促使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建设行为。

四、工作方法

(一)实施规划方案行政指导制度。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行政指导内容包括:一是受理建设单位规划方案审查申请;二是审查规划方案相关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的要求;三是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规划方案竞选、专家评审;三是根据方案竞选及专家评审情况,提出修改意见。

(二)实施巡查监管行政指导制度。在建设工程批后监管中发现相对人有需要本局提醒、警示、纠错情况时,应及时发放提示书或警示书、行政告诫书、行政建议书等进行行政指导。

(三)实施案件回访行政指导制度。在案件跟踪回访制度基础上,结合软环境和效能建设监督回访内容,实施案件回访行政指导制度。回访时,执法人员携带《案件行政指导回访表》,记录相对人违法行为改正情况,了解相关人对本局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实施步骤

(一)试点启动阶段。在本局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的试点项目,细化工作标准和具体要求。

(二)全面实施阶段。在内部试点的基础上,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行政指导工作程序,逐步扩大行政指导工作实施范围,落实层级责任,明确工作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为进一步推进本局柔性执法提供制度保证。

(三)总结提高阶段。对行政指导工作实施以来的成效和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存在问题进行落实整改。各单位必须于11月下旬前将本部门行政指导工作总结、行政指导项目列表等送交局政策法规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行政指导工作是一项日常性、业务性和全局性的工作,为保障行政指导工作的顺利推进,进一步加强行政指导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成立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局长任组长,其他领导为副组长,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全局行政指导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属各单位和分局也要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的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业务处室位共同配合的工作格局,各有关单位要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具体责任人。

(二)以点带面,循序渐进。一是先行试点。各有关单位和处室要突出重点,选择一至两项行政指导试点项目,以点带面,稳步推进。二是适时完善制度。在推行行政指导过程中要边学习、边探索、边实施、边规范,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机制。

(三)加强联动,协同高效。开展行政指导工作是一项全新的系统工程,各有关处室和单位要通力协作、强化配合,局政策法规处要抓好牵头协调工作;其他各相关业务职能处室和单位要把行政指导纳入自己的工作范围,根据自身的业务需要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指导。

(四)广泛宣传,积极互动。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调动行政相对人与本局双向互动配合的积极性,使广大行政相对人认同行政指导、接受行政指导,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及时总结行政指导工作的经验成果,将行政指导工作作为规划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凸显执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六)加强评估,严格考核。按照市软建办《2016年度软环境和效能建设工作意见》文件要求,已将行政指导工作纳入市直部门的日常考核内容,为确保行政指导工作落到实处,顺利通过考核,局决定将该项工作列入各单位年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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