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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林地收益分配保障政策

2016-07-26 10:51:34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林地收益分配保障政策(共6篇)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流转有何规定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流转有何规定? 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 《意见》规定“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根据法律规...

欢迎来到中国招生考试网http://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栏目,本文为大家带来《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林地收益分配保障政策》,希望能帮助到你。

篇一: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林地收益分配保障政策
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流转有何规定

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流转有何规定? 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

《意见》规定“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根据法律规定,集体林地应当实行承包经营制度,但是,考虑到全国各地林业生产经营状况差异较大的情况,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意见》提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这部分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允许流转,同时设定了三个条件:

一是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和优先承包权;

二是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体现大多数成员的意愿;

三是流转的收益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维护成员的利益。

此外,集体林权流转还要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篇二: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林地收益分配保障政策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测试题及答案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测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

1.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 A )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

A 经营主体

B 投资主体

C 行为主体

D 市场主体

2.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明晰( D )是基础,放活经营权是关键,落实处置权是手段,保障收益权是出发点和落脚点。

A 林地所有权

B 林地使用权

C 林木所有权

D 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3.集体经济组织将林地林木发包给农民经营时,应当按照( A )来确定承包林地林木的份额。

A 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

B 每户劳动力的人数

C 每户平均人数

D 每户平均劳动力人数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 )。通常以( )为主要依据。(A)

A所有成员;在册户籍

B常住人口;在册户籍

C所有成员;居住年限

D常住人口;居住年限

5.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D )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

A 当地乡镇政府统一式样

B 当地县级政府统一式样

C 当地省级政府统一式样

D 全国统一式样

6.林改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放活经营权。对( ),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

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 ),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B)

A 用材林;生态林

B 商品林;公益林

C 用材林;防护林

D 商品林;防护林

7.经政府划定为公益林的,要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A )。

A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B 本集体经济组织

C 经营者

D 管护者

8.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 D)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

A 农民得实惠 生态受保障

B 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

C 中央补一点 地方筹一点

D 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

9.林权管理机构对已经受理的林权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工作日内,在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 ( )。(B)

A 30个;10天

B 10个;30天

C 15个;30天

D 20个;10天

10.对于林权合法有效,申请林权登记的林木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以及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的,林权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C )个月内予以登记发证。

A 1 B 2 C 3 D 6

11.依法征收承包经营的林地,要依法给予相应补偿。林地补偿费应当归林地所有人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安置补助费用应归( C)所有;地上附着

物和林木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所有人所有。

A 林地所有人

B 林地使用人

C 林地承包经营权人【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林地收益分配保障政策】

D 林地所有人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人

12.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紧紧抓住(A )这个核心。

A 明晰产权

B 放活经营权

C 落实处置权

D 保障收益权

二、多项选择

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 ABCD )。

A 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

B 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

C 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

D 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ABCD )的目标。

A 资源增长

B 农民增收

C 生态良好

D 林区和谐

3.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 BCD ),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原则。

A 所有权

B 知情权

C 参与权

D 决策权

4.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在(ACD )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

A 依法 B 公证

C 自愿 D 有偿

5. 6.以下哪些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ABC )。

A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B 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

C 坚持依法办事

D 坚持先易后难

7.承包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中需要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主要责任包括(ABCD )。

A 造林育林

B 保护管理

C 森林防火

D 病虫害防治

8.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建立( ABCD )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作用。

A 县(市)直接领导

B 乡镇组织实施

C 村组具体操作

D 部门搞好服务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林地收益分配保障政策】

9.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要依照法律、尊重民意、因地制宜,改革的内容和具体操作程序要(BCD )。

A 简明 B 公开

C 公平 D 公正

10.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以(ABCD )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改革。

A 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B 放活经营权

C 落实处置权

D 保障收益权

三、判断题

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必须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可生效实施。

A 正确

2.公益林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入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商品林按照基础产业进行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作用,政府给予必要扶持。

B 不正确

3.公益林经营管理主要涉及到林权主体和管护组织,应把林权主体和政府建立的管护组织一并列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对象。

A 正确 4.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林权抵押登记职能,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批准采伐,但可以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A 正确 5.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对林业生产经营实施组织管理的最基层机构,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要充分发挥其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和作用。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林地收益分配保障政策】

不正确

6.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本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所有,但在分配时,农户得大头,集体经济组织得小头。

A 正确 7.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但流转后可以改变林地用途。

A 正确 8.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A 正确 9.实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政策。

B 不正确

10.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B 不正确

篇三: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林地收益分配保障政策
2015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第1篇: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集体林权制度虽经数次变革,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制约了林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现就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林业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大,就业空间广。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是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繁荣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林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育林业发展的市场主体,发挥市场在林业生产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促进现代林业发展。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五)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六)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七)总体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三、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八)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垦殖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九)勘界发证。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十)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公益林。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十一)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十二)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十三)落实责任。承包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四、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十四)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严格控制公益森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

(十五)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十六)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沙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的县乡,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十七)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妥善处理农村林业债务。

(十八)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中介服务健康发展。

五、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九)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因势利导,确保改革扎实推进。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建立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改革方案的制定要依照法律、尊重民意、因地制宜,改革的内容和具体操作程序要公开、公平、公正。在坚持改革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确保改革符合实际、取得实效。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林改工作人员包括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强化调度、统计、检查、督导和档案管理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决不允许借改革之机,为本人和亲友谋取私利。要健全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妥善解决林权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稳定。

(二十)切实加强和改进林业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适应改革新形势,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林业宏观管理、公共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工作指导,改进服务方式。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要加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政府主导、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防病虫害、防乱砍滥伐的工作机制。建立科技推广激励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实施林业科技入户工程。加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乡镇林业工作站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十一)努力形成各方面支持改革的合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各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作用,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贡献力量。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事关全局、影响深远。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贡献。

第2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大家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经成为了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点,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成为了农民期盼的焦点,成为了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切入点,同时也成为了林业发展的新起点。今天应论坛组委会邀请,由我给各位介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主要精神和主要内容,分10个方面作个介绍。先介绍第一个问题。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内涵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改革。主要包括两层涵义:

一是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也就是依法实行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制度,确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和林木所有权人的主体地位。

二是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也就是依照《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法律规定,完善制度建设和深化林业体制机制改革,保障农民和林业经营者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林地林木的权利。

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这四句话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是基础,放活经营权是关键,落实处置权是手段,保障收益权是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通常也将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简称为基础改革或主体改革,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简称为深化改革或配套改革。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

林地是农村宝贵的资源,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我国集体林地面积25、48亿亩,占全国林地总面积的60、1%。长期以来,集体林地资源的经济价值得不到充分体现,集体林地生产率低下,有几组数字可以反映出来:

第一组数字,根据2015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18亿亩耕地平均每亩产出686元,而43亿亩林地资源平均每亩产出只有22元,当然林业立地条件与耕地无法相比,林业立地条件较差,而且林业还具有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不能单纯地简单地比。但无论怎么说差距还是很大的;

第二组数字,全国平均森林蓄积量为85立方米/公顷,世界平均森林蓄积量为180立方米/公顷,德国、法国等林业发达的国家最高达200—300立方米/公顷,而我们25亿亩集体林地只有50立方米/公顷。也就是说,集体林地的平均森林蓄积量只有全国平均森林蓄积量的一半多一点,山上没东西。而大家多知道,集体林区大多分布在水、气、热等立地条件较为优越的南方,象华东、华南、西南等地区。这么低的蓄积量,说明了什么?说明了我们原来集体林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不合理,农民不珍惜

林业用地,不愿意去经营林业。而我们的国情是人多地少,8亿农民对经营的林地热情不高,这是很危险的事情。因此,不改革集体林业没有出路,可以说是大改革大发展,小改革小发展,不改革没发展,改革是唯一出路。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林地收益分配保障政策】

第三组数字,全国山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69%,山区拥有全国90%以上的森林资源,山区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6%。全国2000多个行政县中有70%是山区县,全国目前有592个国家级贫困县,有496个分布在山区。可以说在山区、林区,“三农”问题(农业、农村、农民)就是“三林”问题(林业、林区、林农)。所以,搞好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改善山区生产生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集体林业没有成为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营主体不落实,始终没有解决好广大农民群众对于林地和林木的产权问题,农民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经营主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林业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是经营机制不灵活,现行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不能适应林业发展的客观要求,老百姓有一句顺口溜,我山不能我种、我种不能我砍,我砍不能我得,就集中反映了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问题。

中央十分关注林业的改革和发展,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提出了“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明确了农村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奠定了法律和政策基础。福建、江西、辽宁等省率先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实践,开展了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的显著成效,得到了广大农民的真心拥护。胡锦涛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指出“林改意义确实很重大”。温家宝总理在江西考察时提出“在山区、林区,林权制度改革与农村耕地改革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我和国务院的同志下决心要加快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回良玉副总理多次深入林区调研考察并作了许多重要指示和批示。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改革集体林权制度”的要求,2015年中央1号文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也分别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做出了部署。中组部、中宣部、中农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研究室、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国家档案局等部门主动介入、积极参与调研和出台政策,合力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为引领改革,把握方向,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2015年6月8日,中央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

三、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回顾

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大体经历了五个阶段:

一是土地改革时期,分山分林到户阶段。1950年6月颁布的《土地改革法》规定了大森林、大荒山和矿山归国家所有,没收和征收的山林、茶山、桐山、竹林、果园等可分土地应按适当比例统一分配,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1年4月政务院在《关于适当地处理林权,明确管理保护责任的指示》中指出:零星分散的山林,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分别进行清理和确定林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明。

二是农业合作化时期,山林入社阶段。1953年开始,全国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林业和农业一起走上合作化道路。1956年6月全国人大颁布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除少量零星的树木仍属社员所有外,幼林和苗圃、大量成片的经济林和用材林,由社员所有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从互助组到初级社然后到高级社,农村林业逐步由分散经营转向集中统一经营。【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林地收益分配保障政策】

三是人民公社时期,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阶段。1958年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人民公社化运动迅速开展,实行政社合一管理体制。1960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提出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对农村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实行“四固定”,固定给生产队使用,并且登记造册。1961年《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要求开展确定山林权属工作,提出必须坚持“谁种谁有”原则。1966年开始“文革”动乱,再次将社员的少量零星树木全面收归集体所有。人民公社时期,山林实行集体统一经营。

四是改革开放时期,林业“三定”阶段。198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全国开展了以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十项政策》颁布,确定“取消木材统购,放开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的木材自由上市,实行议购议销”,集体林区木材经营进一步放开。198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滥砍滥伐的指示》,要求“集体所有集中成片的用材林,凡没有分到户的不得再分”、“重点产材县,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进山收购”。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多个林业改革试验区开展了山地开发、资源林政管理、木竹税费、林产品流通市场、林业股份合作等一系列触及林权制度的改革实践,起到了作示范、探路子、出经验的作用,但没有形成以林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全局性的改革大势。

五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入了全面推进和深化阶段。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福建、江西、辽宁等省进行了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胆探索,并取得了显著成效。2015年中央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入了全面推进和深化阶段。

纵观集体林权制度变革的历程,集体和林农对于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益,在“分与统”、“放与收”中几经调整,但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及其思想观念的长期束缚,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不到位,理想化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自身规律及经济社会发展客观实际之间的差距,始终是林业发展迈不过去的一道坎。南方集体林区“大资源、小产业、低效益”的现象比较普遍。究其根源在于,林农还未真正成为产权意义上的经营主体。所以说,此次改革不是把集体山林“一分了之、一卖了之”,更不能将改革目的曲解为私有化。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要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上全面落实“四权”的综合性改革。要确立林农的经营主体地位,“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重新构建一个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特别是对林地使用权,在承包期内要给予林农相对完整的物权。从而有效释放农村劳动力的巨大潜能和林地的巨大生产潜力。实践证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选择

,是必须付诸行动的当务之急。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长期以来,林业发展的制度设计滞后,特别是林地经营制度这一根本性问题没有解决,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林业建设的需求。因此,中央选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用改革的办法解决林业发展中的制度建设问题。《意见》从战略的高度,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了科学定位,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林业改革与发展的全过程,妥善处理好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关系,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明确提出了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坚持生态优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重点突出了以农民得实惠为根本要求,依法还山于民、还权于民、还利于民,依法保障农民的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制度建设是基础,政策措施是保证,统筹考虑、协调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意见》提出“五个坚持五个确保”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是对历次改革实践的深刻总结、高度概括、内涵丰富,全面把握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方向。主要精神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实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改革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政策。要公平地落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维护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还山于民”。

二是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改革涉及到相关利益群体,需要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既要维护集体利益,又要做到“还利于民”,让农民在林业生产经营中多得利,得“大头”,同时要坚持不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把生态受保护作为改革的底线,维护生态安全。

三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农民是改革决策和实施主体,改革的政策、内容、方法、程序要让农民明白,改革的结果要让农民满意,真实体现大多数农民的意愿,特别是改革方案必须依法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切实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权。

四是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从改革一开始就要进行科学谋划,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做到“依法、规范、有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是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在改革中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区施策。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依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选择适合当地实际的改革模式,不搞一刀切,使改革更加符合实际、更加具有特色、更加适应发展要求。

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五大基本原则中,我们可以看出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其重要性与农业耕地改革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程度更高,改革的保障手段更加有力,改革的具体措施更切合实际,改革的效果更加明显突出。

六、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在具体操作上要通盘考虑、分步实施。中央《意见》提出用5年左右时间,实现基本完成改革任务,主要有四个方面原因:

一是农民对改革的认识有个过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需要给予一定的时间,让农民吃透改革精神、掌握改革政策,充分体现农民决策改革的真实意愿。

二是改革任务十分艰巨,不能急于求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很具体的工作,且大量工作都在实地勘界、登记和发证,需要有充足的时间,才能确保任务完成和改革质量经得起历史检验。

三是历史遗留问题多,不能草率处理。这次改革是在数次改革基础上的深化,情况非常复杂,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才能做到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不留隐患。

四是各地差异较大,不宜强求一个进度。改革是手段,发展才是目的,尤其是西部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社情、民情、林情决定了需要时间来研究探索改革模式,通过改革解决好发展问题。同时,从国外林权制度改革实践来看,确立产权也是经历漫长的过程。

因此,各地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有长期的思想准备、渐进的工作方法,切不可操之过急,更不能用行政命令限期完成,要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同时又要积极引导,加快推进改革,稳妥推进改革。中央《意见》提出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既有时间上的总体要求,又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符合农村改革客观实际。

在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改革任务的基础上,围绕“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的全面落实,需要进一步深化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服务监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内涵丰富,其主要任务可以归纳为六大制度建设。

(一)集体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制度

中央《意见》明确指出,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由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其中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包括林地和林木的改革,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农村集体林地基本经营制度的内涵,主要体现以下四层含义:

一是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由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明确规定林地承包期是这次改革的核心政策,充分表明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不动摇,给予农民承包经营林地林木的“定心丸”,符合农村经济和林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对实现农民持续增收、推动现代林业发展,促进林区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这里需要明确:林地承包期为70年,是指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不包括集体流转和其他方式承包等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期限。对在中央《意见》下发前已确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并依法经民主决策的,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二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统一管理,民主决定经营方式。根据法律规定,集体林地应当实行承包经营制度,但是,考虑到全国各地林业生产经营状况差异较大的情况,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中央《意见》提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对于保留多少是“少量”,政策上没有明确规定,大部分改革地区的做法是一般控制在10%以内,当然,能不保留的,尽量不要保留。

三是实行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制度,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所谓家庭承包,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每一农户作为承包人与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地林木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方式。家庭全体成员享有平等的初始产权。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将林地林木发包给农户承包经营时,应当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林地林木的份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按户承包,按人分地”,也叫“人人有份”。

所谓其他方式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集体林地和林木,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建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地林木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方式。这些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林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四是集体林木所有权随林地承包经营权转移,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是林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与耕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的不同点,林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实行“树随地走”的政策,确保改革后农户能继续经营。

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在数次改革的背景下展开的,许多集体林权已经确定了经营主体,包括集体划定的自留山、集体确定的责任山、集体流转的经营山、集体划拨给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经营管理区、以及集体林地林木被占用等情况,需要区别对待、认真梳理,逐步解决存在的问题后,落实林地承包经营制度,确立农民经营主体地位。中央《意见》实事求是地提出分类处理办法:

一是“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也就是按林业“三定”政策划定的自留山,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和经营。一些地方改革中把责任山转为自留山或者补划自留山,这种做法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因为自留山在林权抵押、林权流转时还会遇到法律障碍,权利受到限制。如《物权法》第184条规定,自留山是不能作为抵押的。

二是“已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这里“已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包括集体流转(承包)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和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也包括集体确定的农户责任山。这次改革前集体流转的林地,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流转期限过长、面积过大、租金过低等问题。中央《意见》提出的处理办法,充分体现了尊重历史的政策,通过完善合同可以处理好的,宜采取完善合同、继续经营的办法;对违反法律规定,大多数成员要求解除合同的,要依法纠正。按林业“三定”政策确定的责任山,属于均等方式分配的,可以确立林地承包经营权。

三是“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垦殖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提出了集体林地、林木的权属关系要在这次改革中依法确立。在此基础上,逐步解决好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问题。

四是“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提出了妥善处理林权争议的方法,明确有权属争议的林地林木不得随意确定经营主体和发放《林权证》,必须先解决纠纷,后落实经营主体,防止强行占用林地林木,避免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影响林区稳定的局面。

(二)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中央《意见》指出,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通过设立用益物权,确保农民拥有长期而稳定的林权。

林权实地勘界、登记工作量非常大,也是把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质量的关键环节。历次林权制度改革往往忽视了这一点,留下了有证无山、有山无证、山证不符、界线不清等许多隐患,给林区生产经营稳定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派出熟悉农村工作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到改革第一线,现场指导农民进行勘界确权,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明确。确保林权权利人、林地与林权证记载相符,权源资料准确完整,避免发生林权纠纷。

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属于不动产物权,应当依照《物权法》和《森林法》的规定,进行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通过登记公示而发生法律效力,以对抗第三人,防止自己利益受到侵害。

(三)林业分类经营制度

中央《意见》指出,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划定为公益林。

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这里体现了三项政策的放开:

一是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其林地要种什么树种、什么时间种、培育目标是什么等经营方向可以自主决定。

二是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以选择单独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等经营模式,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三是木材作为商品,可以自主决定要不要卖、怎么卖、卖给谁。政策赋予承包经营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发包人和其他任何第三人都无权进行干涉。

商品林经营涉及到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现阶段主要有两个观点。物权保障的观点认为,林业分类经营管理后,公益林可以依法限制采伐利用,商品林要取消采伐限额管理和行政许可制度,保障林木所有者的处置权,通过市场机制调动农民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同时,农民在改革后保护自有财产的意识普遍增强,不会发生大面积的森林采伐;资源保护的观点认为,取消采伐限额管理和行政许可制度,必然造成森林过量采伐,危及生态安全,目前取消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条件尚不具备,并且森林限额采伐制度是《森林法》规定,取消森林限额采伐制度涉及法律问题。综合两个方面观点,中央《意见》提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对于如何解决好林木采伐自主权,也就是说如何落实处置权,这是当前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林地收益分配保障政策】

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开发森林旅游业等。严格管理和保护公益林,是林业建设中需要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当前,公益林补偿标准低,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因此,需要从政策上进行适当调整,弥补公益林经营者的经济损失,在不降低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情况下,允许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植业和养殖业;允许利用森林景观,开发森林旅游业。同时设定了两个条件,一是不破坏生态功能,也就是不同类型的公益林区,其所发挥的生态功能不因经营活动而受到破坏。二是依法,也就是经营活动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益林也就是《森林法》规定的五大林种中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公益林采伐受到严格限制。中央《意见》规定:“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中央《意见》规定与《森林法》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采伐规定是一致的,实行禁止性或控制性公益林采伐利用政策。

(四)权益保障制度

中央《意见》指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农户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可以进行林权流转。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二是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林地补偿费是给予林地所有人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投入及造成损失的补偿,应当归林地所有人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人的生活安置,对林地承包经营权人自谋职业或自行安置的,应当归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所有人所有。

三是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集体林地被划入公益林范围的,无论是否承包到户,特别强调补偿资金要落实到农户,进一步从政策上维护农民的利益。

(五)公共财政支持集体林业发展制度

一是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

二是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

三是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是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沙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

五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县乡,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将按照1元/亩的标准,全国安排25、48亿元林改工作经费补助,以支持各地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六是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

(六)林业社会化服务制度

林业社会化服务制度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

二是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介服务健康发展。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三是扶持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组织,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特别是重点扶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四是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

五是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八、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

可以用三句话、十二个字来概括:叫形势大好、形势喜人、形势逼人。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第一,现在全国已经完成明晰产权面积8、78亿亩,占集体林地面积的34、5%。

第二,目前我们全国有23个省以省政府或者是省委、省政府名义发布了本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文件。

第三,目前全国有29个省成立了本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机构。

第四,目前全国有12个省在全省全面推开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这12个省按先后顺序是福建、江西、辽宁、浙江、河北、云南、安徽、湖北,重庆、河南、贵州、四川。有望近期在全省推开的省有:陕西、吉林、湖南、海南等省。

第五,在配套改革方面进展得也比较好,福建省在配套改革中建立了两大机构,一个是林权登记管理中心,一个是林业综合执法机构,省叫总队,市叫支队,县叫大队,省、市、县三级都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江西建立了林业产业发展基金,每年安排5000万,专门扶持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像油桐、油茶、毛竹等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等,江西每年拿出2000万鼓励农民参加森林火灾的保险和森林病虫害的保险,凡是农民自愿参加保险的,政府承担的保费不低于30%,农民承担的保费不高于70%,另外加快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建设,目前已经建成50个,同时规范林业产权交易中心的收费标准。

第六,中央将择期召开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第七,各部门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都给予了大力支持,包括中宣部、中组部、中纪委、财政部、发改委、司法部、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国家档案局等。

九、关于改革的标准

关于改革的标准或者说指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上层建设、意识形态上的事情,要提改革的标准不太准确,不像数理化的东西有个标准,但在实际上、客观上是有需要的,尤其是明晰产权基础改革这部分,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你说完成了,总要衡量一下吧,成立机构、开了多少会、宣传培训、改革方案、是不是投票了、农民有没有表决、程序中有没有公示、档案是否建立等等这些都是衡量的标准。但是,仅仅靠这些指标来衡量明晰产权还显得不够,还应该有数量化的指标,只有这样作了,才能确保明晰产权真正落到实处。我们理解有三大重要指标,三个一般指标。哪三个重要指标可以衡量明晰产权基础改革成效呢?

第一个重要指标就是(家庭)承包率。在承包率中要考虑三个不同的层次来定具体的数字,比如说山区、林区可以考虑定到百分之八十以上,比如说丘陵、一般的地区可以考虑定到百分之六、七十以上,对一般以农业为主的地方,对林业依赖性相对差的地方,可以考虑定在百分之四、五十以上,要考虑不同区域把指标定得更加科学完整一些。承包率是最主要、最根本的指标,这是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基本制度的具体体现。

第二个重要指标叫准确率。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个方面含义就是指宗地是否准确、四至范围是否准确,第二个方面含义就是面积是否准确,林地有斜坡的面积,有水平的面积,差别很大,我们在“三定”时搞的五花八门,下步我们要搞深化改革,林权证要升值的,林权证相当于财产一样,可以去抵押的,现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国家林业局正在研究这件事情,抵押贷款这块有好几个省都搞出具体办法来了,像福建、江西、云南、贵州、湖北,都已经拿出了具体办法,要进行林权的抵押贷款,就要求面积、蓄积等都要准确。

第三个重要的指标就是发证率。改革的最终表现形式是看林权证发了多少,因此发证多少是衡量我们明晰产权基础改革是否完成的一个重要指标。

除此之外,还有几个相关指标也比较重要,一个是纠纷的调处率;一个是档案方面,叫建档率;再一个是群众的满意度,抽查就行。下步要衡量明晰产权基础改革是否完成,就用这些指标来衡量,用三大主要指标、三个一般指标,实行评分制。对成立机构、建立领导小组、领导是否重视、开了几次会、搞了多少宣传培训等等都是改革的过程,最重要的是这六个指标。

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

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正在积极稳步推进,但各地进展还很不平衡,主要是由于一些地区特别是领导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仍然存在“三怕”思想:一怕山林分户经营,资源管理跟不上,引起乱砍滥伐;二怕改革成本高,地方财力跟不上,导致基层组织运转困难;三怕历史遗留问题多,引发矛盾纠纷,影响林区稳定。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党委政府重视,高度认识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实行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福建、江西、辽宁、浙江、河北、云南、安徽、湖北、重庆、河南、贵州、四川等改革先行省有一个普遍经验:就是各级党委政府都能站在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主要领导亲自调查、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解决实际问题,高位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周密组织部署,建立工作机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对农村重要生产资料再分配、内部利益再调整的一项重大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稍有不慎,很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因此,从改革一开始就要进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环环相扣,步步深入。在改革谋划上,各级党委、政府要在深入调研、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出台推进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改革范围、基本原则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把握林改的工作方法和方向。在推动机制上,需要建立“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确保林改工作健康稳步开展。在工作方法上,采取先试点后推开、先易后难的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三)成立工作机构,强化部门协作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战场在山区,落实林权需要实地勘界,核准林地四至和林木资产,需要逐乡、逐村、逐户确权登记、建立档案核实,涉及千家万户,工作量非常大,改革成本非常高。因此,党委、政府要成立改革领导机构和组建工作机构,加强工作领导和具体改革任务落实。安排专项的工作经费,保障改革顺利开展。组织、宣传、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税收、统计、档案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努力形成各方面支持改革的合力。

(四)坚持依法办事,尊重农民意愿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要依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实行林地承包经营制度,宜家庭承包经营的要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要依法采取其它方式承包,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准确把握改革方向。同时,农民是改革的主体,改革要尊重民意、因地制宜,把政策交给群众,让群众当家作主,改什么、怎么改、何时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决定,民主决策改革方案,自主选择改革方式,自主确定经营管理形式,自主决定山林收益分配方案。确保改革的内容和具体操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五)做好宣传发动,开展业务培训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件创造性的工作,需要舆论先行,业务培训跟上,解决改革中认识和操作问题。一方面要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党报、党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宣传媒体,采取丰富多样的宣传形式,深入宣传改革政策。通过宣传,把政策交给群众,让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参与改革。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改革工作人员包括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工作。按照自上而下、逐级落实的做法,层层抓好培训工作,使参与改革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吃透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掌握改革的方式方法,提高应对改革复杂情况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改革质量符合要求。

(六)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涉及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综合改革,需要对相关法律和政策有所突破,创建新型产权关系下的适应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当前要重点研究解决六个方面政策措施:一是改革林木采伐管理制度;二是建立林木、林地流转制度;三是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四是完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五是建立公共财政支持林业发展制度;六是扶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制度。通过制度的调整完善和改革创新,不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形成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长效机制。林业主管部门也要适应改革新形势,尽快转变管理方式,进一步强化林业宏观管理、公共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的职能,为改革作出积极贡献。

第3篇: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在今年9月召开的首届亚太经合组织林业部长级会议上,胡锦涛主席强调,要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调动全社会发展林业的积极性。这一重要指示,既是中央对林业改革的最新要求,又为深入推进林业改革指明了方向。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深刻把握内在精髓,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林业改革不断引向深入,动员全社会力量,投身林业建设,为实现林业“双增”目标、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增进人类福祉作出新贡献。

一、改革是林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具有巨大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既承担着改善生态状况、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的历史重任,也承担着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的重要使命。大力发展林业,加强生态建设,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事关建设生态文明。进入新世纪以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着力开展工程造林和规模治理,森林资源逐年增加,生态状况不断改善,生态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生态需求和木材需求的持续增长,我国森林资源不足、质量不高、生态产品和林产品短缺的问题依然日益突出。我国的森林覆盖率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2/3,人均占有森林面积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4,人均占有森林蓄积量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7、造林良种使用率仅为51%,与林业发达国家的80%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同时,我国具有发展林业的良好条件,全国有45、57亿亩林业用地,还有8亿亩可治理的沙地和近6亿亩湿地,三者合计是耕地面积的3倍多。18亿亩耕地解决了我国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而近60亿亩的林地、可利用沙地和湿地却没有解决我国的木材等林产品供给问题。究其原因,关键就在于林业体制机制不活,林业生产关系不能适应林业生产力的发展,全社会经营林业的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改革是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不竭动力,是破除阻碍林业科学发展的体制和机制性障碍的必由之路,是挖掘林业自身潜力的根本途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只有不断深化改革,才能解决林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只有不断深化改革,才能激发林业发展的活力,调动全社会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形成推动林业发展的强大力量。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林业改革,2015年6月颁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随后又召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推动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建设生态文明的首要任务、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选择、破解“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摆上了战略位置,坚持五级书记抓林改;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扶持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主动支持林改;各级林业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宣传培训,全力服务林改;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衷心拥护、积极参与林改,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平稳、顺利、扎实推进,取得了重大成效。

截至2015年8月,全国已有25个省区市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集体林地确权面积已达到25、24亿亩,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92、23%;发证面积达到21、70亿亩,占确权林地面积的85、95%,全国已有8222、25万农户获得了林权证。同时,扶持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面积扩大、标准提高,良种补贴、造林补贴、抚育补贴、林机具补贴等公共财政扶持政策相继出台,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健康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迅速发展壮大,总数已达10万多个,县级以上林权管理服务机构达到近1000家。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改革的综合效益日益明显。改革前,一些地区免费送树苗上门也没人种,改革后,农民主动花钱买树苗造林,各地造林面积大幅度增加。福建省连续5年造林突破200万亩,为改革前年均造林的2倍。重庆市2015年造林798万亩,超过前10年的总和。山西省近5年森林面积由1700万亩增加到3400万亩,人均森林面积由0、5亩增加到1亩。农民精心抚育经营森林,把树当菜种,把山当田耕,积极发展林下经济等林业特色产业,森林质量明显提升,生态功能不断增强,林地产出率显著提高。全国林地直接产出率由2015年的84元/亩提高到2015年的260元/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效地促进了农民就业增收,辽宁省本溪市农民大力发展林下种植业和林下养殖业,形成了山上种树、林中放蜂、林下种参、参里养蛙的立体经营模式,全市出现10万元户1、6万户、百万元户3000多户、千万元户120户、亿元户3户,走出了一条不离乡、能就业,不砍树、能致富的发展之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2001年农民人均收入只有2216元,2015年仅红枣收入一项就超过3万元,增长了10多倍。

实践证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极大地解放了27亿亩集体林地的生产力,取得了“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的双赢,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同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还深化了我们对林业改革规律的认识,为国有林场和重点国有林区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

三、当前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点

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下一步应当把改革重点由调整人与地、人与林的关系转移到调整所有者与所有者、所有者与政府的关系上来,进一步创新机制,集中力量重点突破,抓住发展林下经济和扶持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两个关键,搞好技术、资金、市场三项服务,力争在短期内取得更大的综合效益。当前要抓好以下四项重点工作。

一是加强林权管理,保障农民权益。牢牢把握落实林地承包经营权这一关键,稳定林地家庭承包关系,不断深化改革。建立健全林权动态登记、档案管理、承包合同管理、林权纠纷调解仲裁等制度,大力推进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交易服务平台,规范林木和林地经营权流转。鼓励农民以森林资源为资本与龙头企业合作经营,盘活森林资源,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加快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保障公平交易,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是创新政策机制,全面放活经营。健全完善林业公共财政制度,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完善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种补贴政策,以及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扶持政策。健全完善农民经营林业的自我发展机制,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健全森林保险机制,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大规模流向林业,不断增强林业发展的活力。

三是加快职能转变,提升服务水平。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基层林业工作站都要转变职能,着力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重点加强技术服务、市场服务和信息服务,为林农发展林业提供技术支撑、方便条件。要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良种培育、丰产栽培、森林经营等方面的技术优势,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示范服务,带动周边林农科学经营森林。进一步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让农民在森林经营中获得应有的利益,进一步激发农民经营培育森林的积极性。大力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解决好林地承包到户后一家一户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落实财政支持、税费优惠和金融扶持政策,使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不断发展壮大,逐步成为农村现代林业建设的重要力量。

四是发展林下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发展林下经济是实现农民增收、林业增效的突破口。各地要立足资源优势,突出特色,大力发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产业,实现长中短有机结合、上中下综合利用、林农牧复合经营,提高林地综合利用率和产出率,把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为农民就业增收拓展新的空间。发挥林业龙头企业的作用,推广“公司+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经营模式,提高林业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实现林下经济的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市场化经营。

篇四: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林地收益分配保障政策
2015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探讨

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探讨

近几年来,**区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策,把促进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发展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作为当前新农牧村建设的突破口,作为发展现代农牧业的重要抓手,作为遏制土地抛荒、确保农牧业基础的着力点,作为发展农牧村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新的增长点,通过采取广泛宣传引导、试点示范带动、建设平台规范服务、政策扶持激励等一系列措施,促进了我区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顺利进行。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新特点

从近几年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来看,我区土地流转呈现出面积逐年增加,形式灵活多样,作法趋向规范,影响日益扩大的特点。据调查统计,截至2015年底,我区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65949.19亩,其中:转包9535.19亩,占14.5%,转让1500亩,占2.2%,互换11687亩,占17.8%,出租36643亩,占55.6%,股份合作3378.8亩,占5.1%,其他形式流转3205.2亩,占4.8%。土地经营权流转主要呈现三种规模经营模式:

一是农牧民合作社带动型,合作社+农牧户的发展模式,即通过成立各类农牧民合作社,带动农牧户流转经营。如玛曲县扎西唐欧拉羊养殖合作社,以草场、牲畜入股的方式,流转草场5万多亩,将流转牧户的草场,统一经营管理、统一抗灾保畜、统一畜疫防治、统一生产和销售、统一按股分红,这样,既提高了草场的利用率,又增强了畜牧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形成了权、责、利共担的现代畜牧业管理体系。并吸纳16家流转户的劳动力担负合作社饲养员工作,解决无畜户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共同分享合作社的收益。据调查统计,2015年底,社员人均收入比非社员增加200元,年人均收入达到4562元。

二是种养能手带动型,即种田能手或养殖大户租赁土地,凭借合作社平台实现规模经营。如洛大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原村支部书记郎有才发起,带动全村102户苗木种植户组织参与合作社。租赁闲置土地2000余亩建设苗木种植基地。合作社统一苗木籽种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技术规程,统一技术培训,并组织群众投工投劳进行实际操作。据调查统计,2015年苗木种植面积为2000余亩,年利润达1400多万元,吸收合作社成员750人,人均收入达到1.87万元,即增加了农牧民收入,又有效解决了农牧村土地弃耕、抛荒的难题。

三是龙头企业带动型,公司+基地的发展模式。在不改变土地所有制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权益和依法有偿自愿原则的前提下,采用长期租赁或季节性托管等方式,实现集中联片种植、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之路。如卓尼县佛光藏药材专业合作社是由佛赐藏药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牵头组建,合作社吸纳周边300多户农牧户发展种植丹参、唐古特大黄、秦艽、羌活等藏中药材2400多亩,经过几年的探索实践、从当初的单一种植秦艽发展到现在的种植秦艽、羌活、唐古特大黄、独一味等十多个品种的藏中药材,现已初步形成了“公司+合作社+基地+农牧户”的藏中药材产业发展规模。特别是合作社坚持以科技化、市场化、规模化、规范化为导向,加强与甘肃农业大学、**区农业技术推广站和**区科技开发交流中心等对口科研机构的技术合作,使他们长期成为合作社的技术支撑单位。在基地建设中积极引进新技术、新项目、培养农民技术工。为带动我区藏中药材产业化、规模化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现实意义

实践证明,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有序规范流转,对促进新农牧村建设,发展现代农牧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是可以解决“谁来种地养畜”的问题。当前,由于外出务工的收入远远高于在家种田养畜的收入,农牧村青壮年基本上都外出务工了,留在家的只是老弱病残人员,没有耕种养畜能力。加之,部分农牧民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在思想上存在一定的顾虑,由于务工经商收入不稳定,担心承包耕地或草场一旦流转出去,自己想种地或养畜时还能不能收回自己的耕地或草场,害怕失去最基本的生存保障,自己不种不养也不愿让他人耕种放牧。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利于解决目前“谁来种地”、“谁来养畜”的问题。

二是可以解决土地撂荒闲置的问题。据调查统计,目前全区土地撂荒主要是季节性的撂荒,占土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土地撂荒闲置从分布上看,主要分布在城郊乡镇或少数边远、零星、贫瘠耕地的村组。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抓紧研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鼓励和支持撂荒闲置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流转,有利于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三是可以解决土地规模经营的问题。目前,就我区农区而言,大多数农户仍然维持着“一家三四口,种地五六亩,分散七八处”的生产经营格局,不便于开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便于农业机械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不便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这已成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突出障碍。因此,只有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将土地承包权价值化、资本化、市场化,实现生产要素宽范围、大规模地优化配置,才能引导社会资金源源不断地流向农牧村,促进农牧村经济和现代农牧业的发展。

四是可以解决土地经营纠纷问题。当前,在农牧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中,有很大部分与土地纠纷有关。农牧村土地纠纷,根源在于多数农牧户土地流转不规范、合同内容不完善,农牧村土地流转平台建设滞后,土地纠纷不能得到及时的调解、仲裁和司法处理。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使农牧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有可靠的保障,有利于化解土地纠纷,能够为农牧村的和谐稳定奠定制度基础。

三、现实问题分析

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农牧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牧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现代农牧业发展及增加农牧民收入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受观念、利益、制度、政策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农牧民有“恋土”情结和担忧顾虑。土地对于农牧民来说,既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又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也是农牧民求发展的重要资源。由于传统思想意识、宣传引导不够广泛深入和农牧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等原因,致使农牧民“恋土”情结较浓和担忧顾虑较多。特别是随着年龄的增加,在外打工越来越困难。尤其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取消农业税和实行农业各项补贴等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之后,土地更成了农牧民的聚宝盆,农牧民的“恋土”情结更强了。加之相当一部分农牧民对土地流转政策认识不清,担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后,没有了稳定收入,失去生活保障;担心各种惠农补贴享受不到,自身利益受损。又加之国家逐年增加补贴力度,农畜产品价格的普遍上涨,土地的亩均净收入绝对量呈增长态势,使得农牧民不愿意把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农牧民的这些顾虑和担心,制约着土地流转,是一些地方土地流转速度慢、规模小、合同期限短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重视不够。县市乡镇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对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尚未引起高度重视,没有把这项工作作为“三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存在着越位和缺位现象。在对土地流转管理工作中,有的不顾农牧民意愿,对当地土地流转制定硬性指标,习惯于用行政手段要求农牧民流转土地经营权,有的顺其自然发展,未能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鼓励、引导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缺乏行之有效的土地流转管理制度,使土地流转尚处于一种自然无序的状态。

三是缺乏健全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县市乡镇村尚未健全农牧村土地流转服务网络,不能及时开展土地流转工作信息发布、项目推介、政策咨询、纠纷调解等经常性事务以及经验总结、推广。在供求主体之间缺乏专门从事农牧村土地流转的中介服务组织,使流入者找不到合适的流出者,而需要土地的人则又找不到有意向的出让者。由于缺乏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支撑,农牧民在土地流转中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往往出现利益分配不合理,农牧民拿小头,大户或企业拿大头的现象。

四是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在土地流转活动中,由于一些农牧民法律意识淡薄,往往是口头约定的多,统一、规范地签订具有法律效力书面合同的少,即使有书面合同,其格式、内容也不够规范、完整,流转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表述不清,漏洞百出,特别是对农牧业各种补贴,没有明确谁有土地谁受益、还是谁经营谁受益的问题,容易出现纠纷,并且难以调处。同时,这种土地流转的随意性很强,难以形成规模,使具有规模化经营能力的经营主体无法实现最佳规模经营效益。

五是流转服务机构不健全。各县市及乡镇村尚未健全农牧村土地流转监管机构,目前承担此项工作的农经部门,其地位和监管职能不相匹配,在日常服务和监管方面工作乏力,对违法违规的农牧村土地流转未能发挥真正的监管作用。

六是缺少相应的保障机制。对离土农牧民没有相应的转移就业促进机制,没有比较完善的为其解除后顾之忧的生活保障机制,没有平衡利益关系的流转价格调控机制,农牧民缺少对未来生活保障预期信心,所以不敢流转或不敢长期流转,重新就业也很难安心。

四、推进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几点建议

进一步深化完善农牧村基本经营制度,推进农牧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建设现代农牧业,是党的十八大赋予的新的重要任务。特别是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对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现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加大对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着重解决对土地流转认识不深不透的问题。一要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文件和法律法规。一号文件连续十年关注“三农”,目的就是从各角度凝聚合力,加强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三农问题是重中之重,是安天下、稳民心的工作,对保持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意义非常重大。如何才能在新形势下,加快发展现代农牧业、增强农牧村发展活力。文件有不少新的提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其一是在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的背景下,只有进行农牧业经营机制的改革创新,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农民合作社、农牧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才能满足现实农牧村发展的需要。

其二是工商资本进入农牧业要管制,要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牧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资本有强烈的下乡冲动,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释放的信号是既有所鼓励又有所限制,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牧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牧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资本下乡”目前争议很大。赞成者认为资本下乡于民于企业于当地政府都是有利的,是“三赢选择”,可以盘活原来分散低效率的农牧业,满足工业化、城市化的需求;反对者认为这种做法会出现“政企合谋,农牧民受损”现象,其实这些担忧是完全可以通过规范的政策能够避免的。

其三是补偿金不落实的不得征地。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严格征地程序,约束征地行为,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其四是用5年完成承包地确权登记。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牧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加快农牧村宅基地在内的农牧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牧村集体产权制度,是激发农牧业农牧村发展活力的内在要求。以上新的提法,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体,面向广大农牧村和社会,广泛深入地大力宣传,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二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注意抓典型、树榜样,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让更多农牧户认识到土地流转带来的好处,增强土地流转的信心,促进农牧民积极、主动、自觉、自愿地加入到土地流转中来。三要严格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充分尊重农牧民群众的意愿和农牧民的主体地位,要得到农牧民的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损害农牧民利益。

二是强化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建设。一要建立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机制,鼓励农牧民流转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牧村劳动力转移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制约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两个关键因素。如果没有农牧村劳动力的转移,而片面强调土地的规模经营,就会使农牧村剩余劳动力无事可做,陷入生活困境。只有人“动”了,动地才能顺理成章,水到渠成。因此,探索建立土地流转激励机制,愿意流转土地的农户民,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对其再创业、再就业给予优先支持;出台种植养殖大户优惠扶持政策,鼓励规模经营;完善养老统筹、医疗保险等基本生活保障机制,为农牧民流转土地解除后顾之忧。二要建立机构,服务土地流转。要建立土地流转服务和仲裁机构,建立中介组织,培育土地流转市场。建立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机构,根据不同产业、区域,科学确定各类农地的质量、等级,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估,为土地公平流转提供服务。同时,逐步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和司法判决的农牧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体系,切实维护好农牧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是强化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范化管理。农牧村土地流转关系农牧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必须坚持农牧民自愿,科学引导,依法有序,规范运作。一要认真地规范整理和永久管理好农牧村土地承包档案资料,力争在全区范围内实施农牧村土地承包微机化管理,逐步建立起农牧村土地承包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二要重视做好农牧村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的指导工作,(

四是加大财政和信贷支持力度。一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农牧村土地流转专项经费,支持农牧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和信息化平台建设,扶持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整合各类支农项目,向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专业大户、农牧民合作社和农牧业龙头企业基地等规模经营主体倾斜;金融部门要加大对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实力强、资信好的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加强农牧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担保公司开展为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五是处理好在“工业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三化同步及新农牧村建设中的关系。一要处理好政府推动与群众自愿的关系,积极稳妥健康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二要抓好城与乡的关系,在山区、郊区等不同的地点进行探索;三要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乡镇要大力推广,在城镇规划范围内审慎进行。

篇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林地收益分配保障政策
2016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调研报告

近年来,我县在做好土地流转,坚持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上,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涉农企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人才为重点,以提高农民素质和农业技能为核心,以政策扶持为动力,突出机制创新,培育了一批综合素质高、生产经营能力强、主体作用发挥明显的新型农民队伍,造就了一批辐射带动作用显著的涉农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推进了我县农业农村发展,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走出了一条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探索之路。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县共发展各类涉农龙头企业55家,组建农民合作社400家,有5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40个、各类专业大户2776户。全县共培育新型职业农民4.5万人次,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805个。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壮大。一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实做强。我县始终把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要抓手,以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为平台,通过精心包装农业项目,积极引进外地客商,引导本地工商资本和民营资本向农业产业开发,发展规模效益农业,培育壮大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大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运而生。目前,全县共有农产品加工企业55家,资产上千万的10多家,国家级龙头企业1家,省级龙头企业4家,市级以上龙头企业33家。特别是金农米业集团成功跻身国家级龙头企业,实现了我县国家级龙头企业零突破。2016年,龙头企业已实现销售收入28.8亿元,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带动农民增收中发挥着骨干作用。二是农民合作社发展迅猛。2016年4月,绿万佳种养专业合作联社正式成立,该联社通过整合优势资源,在原有的17家合作社、龙头企业、经营服务部等基础上创建而成,有效地改善了当前合作社生产单一、经营粗放、服务环节脱钩、经济效益较低等现状,为农民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和机械化探索出了一条新的途径。联社现有成员3286人,建立种养基地583个,实现双赢利润8000万元,极大地带动了我县农民合作社的迅猛发展,将千家万户的农民有序带入产业发展轨道,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目前,我县共有农民合作社400家,其中国家级示范社6家、省级示范社12家、市级示范社32家,登记入社农户3万户,带动农户4.9万户,建立基地14.5万多亩。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得到了省市领导的充分肯定,被评为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先进县。三是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蓬勃兴起。在劳动力加速转移、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农村土地流转不断增加等因素影响和推动下,我县种养专业大户呈现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种养大户大量增加,经营规模不断扩大,集约化水平日益提高。据不完全统计,全县现有种粮大户186户,其中百亩以上85户;养殖大户1000多户,其中万头以上4户,1000头以上110户,500头以上433户。一些种养大户在不断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和市场化经营方式,生产经营模式已转为家庭农场模式。这种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的经营特点。四是新型职业农民绽放异彩。我县多渠道、多形式组织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作为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为培育对象搭建项目对接、技术信息、行业交流、融资等四大平台,有力地推动全县农业企业、种养大户规模化发展。以“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阳光工程、金蓝领工程、雨露工程、农业科技进村入户工程为平台,培育了一批有文化、有技术、有素质的技能型、管理型和专业型的新型职业农民,已成为农业大军的“领头羊”。几年来,共培训农民10万余人次,其中新型职业农民4.5万人次。传统农民转变为职业农民,既增强了农民增收致富的能力,又为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提供了持续动力。日前我县被列为全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县,成为全市入围的4个县市区之一。

2、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健全。一是健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以农技推广制度改革为契机,积极创新机制,已全面完成14个乡镇农技推广服务站,实现了基层农技推广机构100%覆盖。现有基层农技专业技术人员254名,涉及粮油、种子、蔬菜、茶叶、果树、畜牧,土肥植保、机械、病虫害防治、农村能源等专业。二是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建立了县、乡、村三级动物疫病防疫检疫防控体系,其中设立了14个乡镇防疫检疫站,选聘了61个防检员,实行财政全额拨款,做到定岗、定编、定人。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上,达到免疫密度100%目标,有效控制了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通过做好免疫物质调拨,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培训等措施,实现动物疫病监测全覆盖,全面保障了免疫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推进农产品质量监管。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坚持农产品品质和数量并举,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并举,政府主导与企业主体并举,形成了培育、发展、检测、保护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打响了“三辣”、“桃苑金猪”、“鱅”等一批无公害、特色农产品,产品远销国内外。目前,全县拥有中国绿色食品标志6个。四是加快农产品市场流通。着力引进发展了百亩锦江农产品物流中心、恒龙物流、和达天下物流等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使之成为区域性的农产品集散中心、价格形成中心、信息交流中心和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同时,大大培育农村经纪人、农产品运销专业户等农村各类流通中介组织,积极拓宽与乡村消费相匹配的农贸市场、农资超市、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渠道,继续实施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社对接,构建一体化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激活了农村消费潜力。

3、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一是推行土地流转新机制。我县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积极探索、推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新机制,推进流转主体多元化,使土地流转从单一的农户之间流转向农业企业、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等共同参与流转转变,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率和生产效益。我县共有耕地总面积38.57万亩,其中土地流转面积11.7万亩,涉及农户近万户,流转率达33%;林地面积103.5万亩,流转面积26.87万亩,流转率达25.96%。土地流转后的农业产业化规模经营有力地解决了农村有地无人种、有人没能力种、有地无技术种等问题,促进了农民增收。二是创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土地流转服务平台。逐步建立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台,构建县、乡、村三级流转服务网络。2016年,我县就设立了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在14个乡镇建立了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和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服务中心设置了咨询和综合接件、信息服务、农村产权流转审查办理、金融服务和纠纷调解等窗口,主要办理信息发布、组织交易、成交备案、代办登记、融资服务等业务,为构建县、乡、村三级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体系奠定了基础,进一步促进了农村资源向资本转化。三是加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自今年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来,我县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由县领导任团长,从县直各单位抽调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为成员,组建了14个驻乡工作团,全力指导协助村组开展土地确权登记、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实行县、乡、村、组四级责任落实制。目前,已完成全县14个乡镇、186个村、1614个村小组、68794户农户的测绘,确权面积达38.57万亩,下一步等待市里软件安装并着手进行数据录入。该项工作得到了省、市的高度肯定,人民日报于8月24日对我县在土地确权方面的做法、成效和成功经验进行了报道。四是推动农村融资体制改革。我县积极探索金融机构改革新途径,组建了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引进农业担保和保险机制,通过银保合作、银企合作、银政合作,积极拓展业务空间,缓解农户和涉农企业资金难题。今年8月份开展的“财政惠农信贷通”融资试点工作,是当前创新财政支农体制机制、强化财政资金引导、撬动金融资金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举措,既是一种探索创新,更是今后改革的方向和必然趋势,对广大农民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是“及时雨”,是“雪中送炭”。我县迅速行动,成立领导小组,进行调查摸底,合理调配信贷资源,并向农民合作社倾斜。自我县第一批1个亿的信贷计划批复下来后,省500万、市250万和县500万的配套资金已全部到位,部门与合作银行也已签订协议,放贷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开展。此举极大的发挥了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大了融资资金对农业的信贷投入,切实解决了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融资困难问题,促进了新型农业主体做大做强。

二、三个共性

从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发展来看,有以下三个共性:

1、规模化。适度规模化,是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稳定开展生产经营的重要基础。没有规模化就不能保证足够的收入,没有足够的收入就不能保证新型经营主体的稳定性。我县已流转的水田面积达11.7万亩,占全县总面积的33%;已流转林地达26.87万亩,占总面积的25.96%,且流转的水田、山地大多集中在龙头企业、合作社、经营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手中,规模经营效率明显显现。比如,九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投资10亿元在芦洲乡建成了一个全省最大、连片面积达1.1万亩的花卉苗木基地。公司以每亩90元租赁农民土地和雇聘当地农民等方式,实现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至今已种植花卉苗木4.5万株,发展花卉苗木基地3万余亩,辐射带动农户2.6万户,成为我县首当其冲的花卉苗木富民产业龙头企业。

2、专业化。当前我县基本生产模式为“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基地+农户”,但实践证明,社会化服务必不可少。专业化的社会服务可以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生产成本,促进增产增收。我县已建成14个乡镇农技推广服务站,实现了基层农技推广机构100%覆盖。现有基层农技专业技术人员254名,涉及粮油、种子、蔬菜、茶叶、果树、畜牧,土肥植保、机械、病虫害防治、农村能源等专业,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健全。

3、标准化。举例来说,作为粮食大县,我县在推行高标准农田、粮田方向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生产资料投入、整地、播种、育苗、栽培、灌溉和收割等生产全程都推行标准化。与此同时,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机制,坚持农产品品质和数量并举,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并举,政府主导与企业主体并举,形成了培育、发展、检测、保护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打响了“三辣”、“桃苑金猪”、“蒙山猪”等一批无公害、特色农产品,产品远销国内外。目前,全县拥有中国绿色食品标志6个,有力推进了现代农业发展升级。

三、四点体会

在发展过程中,我县根据现状,不断进行创新摸索,逐步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主要有四点体会:

1、要从制度上赋予农民更加完整的土地财产权。农民需要政策激励,更需要制度公平。我们的土地制度与管理体制改革还不到位,农民土地权益保护仍存在重大制度缺失,土地收益分配明显是向城市、向非农部门倾斜,农民得到的太少。要赋予农民更加完整的土地财产权,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关键。要通过产权的有效分割和清晰界定,赋予农民更加完整的土地权利(包括排他的使用权、独享的收益权及自由的转让权),使农民感觉到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一是坚持农民主体,推进土地确权。近年来,虽然我县涉农龙头企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快速发展,但农业生产经营“一家一户”单打独斗、“靠天吃饭”落后意识仍然存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迫切需要。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始终是农业生产的主人。要依法稳妥开展土地确权登记,确保合同、证书、地块、面积“四到户”,清晰产权归属、强化物权登记管理,赋予农民更加完整的土地权利。通过产权的有效分割和清晰界定,使农民成为土地真正的主人,是确保土地流转的关键。今年我县开展了整县推进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由县领导任团长,从县直各单位抽调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为成员,组建了14个驻乡工作团,全力指导协助村组开展土地确权登记、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实行县、乡、村、组四级责任落实制,确保全面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二是开展农村产权交易,创新土地管理制度。建立完善以土地流转为主要业务的农村产权市场体系,是保障土地管理机制创新、规范、平衡推进的关键。我县借鉴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建立了县级农村产权综合交易中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有利于让市场发现农村产权价值,实现农村资源效益最大化,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引导农村“三资”资本化进入流通市场,切实破解农村“三资”入市难、流通难、增值难、议价难问题。探索建立土地信托公司,引导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户个人将合法拥有或具有处置权限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信托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使农民收益由过去的单纯收租金变为“基本地租+浮动效益”。积极完善交易流转、抵押登记、处置变现等中介机构和服务体系,切实盘活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和抵(质)押贷款提供配套服务。建立土地增值评估机制,让农民获得更多的土地增值收益。探索建立农村闲置宅地置换、流转、退出机制和农村闲置宅基地综合治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偿使用机制,努力在土地资源自由流动、集约使用方面积极突破,把土地资源变为土地资本。

2、要引导土地、政策、资金、人才向新型农业主体靠拢。一要引导土地向新型主体流转。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土地确权,建成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服务平台和经营纠纷调处体系,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登记、鉴证和合同备案制度。通过完善利益分配机制,推广租金动态调整、土地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法,积极引导农村土地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二要引导资金向新型主体流入。培育农村“内生”的金融组织,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探索完善“龙头企业十农户”、“基地十农户”的贷款担保模式,解决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贷款难的问题。三要引导人才向新型主体聚集。深入实施新型农村人才培养工程,通过创业培训、市场指导、资金支持等措施着力培养一批职业农民。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投身农业、扎根农村。

3、要建立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取得农村融资新突破。融资难题是个普遍问题,主要体现在“贷款难、费用高、网点少”。要建立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加快农村金融创新。一是转变观念。金融部门要与时俱进开发更多适合农业、农村、农民的金融产品,土地、房屋、农产品是农村最大的资源资产,要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激活农村静态资产,为农村金融抵押担保提供支撑。二是培养农村金融的本土力量。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培养农村金融的本土力量。农业贷款关键是担保,成立农业担保公司,专门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提供贷款担保。推广综合性农民合作社发挥农民资金互助组织作用,调剂农户间资金余缺,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解决融资难题的能力,成为农户与金融机构搭建融资的桥梁。三是创新贷款品种。开展农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质押,探索农业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融资的新途径。进一步增加抵押贷款品种,盘活农民土地资源,赋予农民更多土地财产。积极探索开展农村宅基地、农村类知识产权等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服务,创新涉农贷款担保方式、实物抵押方式、资金发放和结算方式,实现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金,开辟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新渠道。四是加强农村金融服务网点建设。引导金融机构网点下延,在居民多的大村增设网点,对偏远村和人口少的村点增设村级金融服务站。五是完善农业保险机制。需要继续深化农业险种改革,不断完善现有险种与理赔机制,更加有效的为农业发展提供保障与支撑,让保险为农业的发展遮风避雨。除水稻、油菜、棉花、能繁母猪等险种之外,要发展农业保险新险种,将优势特色农产品等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畴,扩大农业保险实施范围。同时进一步扶持农业商业保险的发展,实现双赢双保险。

4、要采取有效举措保障新型农业主体经营权益。一是规范准入门槛。要进一步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及农业经营主体的准入门槛,防止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假职业农民和经营主体,切实保障真正经营者的权益。二是强化风险防控。主要包括金融风险、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和市场风险。应该从金融、生产技术、产业链、农业保险等方面入手,采取相应措施,完善健全机制,降低风险系数。整合涉农资金,建立农企合作、银企合作,破解货款难题。三是加强扶持力度。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倾斜方面,上级部门还要加大对新型主体的扶持力度,出台各项优惠政策,将农业补贴新增部分和涉农项目向新型主体倾斜。如出台金融、科技、产业、社保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保障机制和扶持体系极为重要。

篇六: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林地收益分配保障政策
2015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管理调研报告

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管理调研报告

按照部党组的统一部署,我们先后对天津、河北、江苏、浙江、广东等五省市的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同时委托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赴江苏、浙江两省进行了重点调研。调研工作重点围绕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和土地市场现状、存在问题、原因及对策进行了分析,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现状与问题

城乡结合部是土地交易最活跃的地区之一,具有隐形交易、非法交易量大、交易秩序混乱的基本特征。具体表现在: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快速膨胀、建设用地总量失控,各类用地交错、市场交易主体复杂,隐形交易突出、交易秩序混乱,土地交易形式多、数量大,违法用地和违法交易大量存在等几方面。

(一)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快速膨胀、建设用地总量失控

城乡结合部是城市建设快速扩张的重点地区,该区域土地利用结构中农用土地急剧减少,建设用地快速膨胀,建设用地已经成为城乡结合部的主要地类。杭州市城乡结合部约有70%的土地被农户个人建房占用,其中滨江区13平方公里的土地只剩1平方公里可用,而这1平方公里土地需安置农民建房的就占了近65%.温州市欧海区仅1998年,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就达5937亩,其中大部分为集体建设用地。苏州市城乡结合部耕地全部转为建设用地的"无地队"达58个,加上下属县市,"无地队"多达200多个。佛山市城区总面积为77.8公里,城乡结合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占近20平方公里,其中,顺德市大良镇城区总面积12.7平方公里,"城中村"占地就达4.3平方公里。

(二)各类用地交错、市场交易主体复杂

一是多头供地。土地供应的主体既有城市政府,也有乡(镇)、村、村民小组,甚至农民个人。二是土地利用状况复杂: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混杂,不同主体的集体所有土地(村集体、乡镇集体、村民小组)交错,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插花,工业生产用地和居住用地互相渗透。城乡结合部土地使用者和土地利用结构变化速度快,杭州市近十年来,城乡结合部许多农户已经不止一次地经历征地拆迁,搬了建,建了搬,拆迁成本越来越高,政府、开发商和农户投入也越来越高。三是经济成分多元化。温州市瓯海区1998年工业生产总值中,国有、集体、城乡个体、其它经济成份所占比例分别为:0.07%、12.12%、33.32%和54.57%.该区辽东村,农户经商的比例为100%,有企业400多家,其中在自家宅基地上从事作坊生产的一、二百家。四是居民构成复杂。城乡结合部居住的既有城市居民,又有农村居民,(

(三)土地交易形式多样,隐形交易突出、交易秩序混乱

城乡结合部既有国有土地交易,又有集体土地交易。集体土地交易形式多样: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江苏省1999年查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给开发商用于房地产开发土地478宗,1594亩,每宗地平均面积3.3亩。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转让、出租、抵押房产形式,连带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四川省内江市1992年以来,通过各类形式流转的集体土地14452宗,面积6483亩,平均每宗地0.4亩。三是农村集体以联营等方式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实质是农民集体只出地,不参与经营,不负责盈亏,只按年收取地租。廊坊市由村集体以土地入股联办企业引起的非农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906.7亩。四是农村居民以转让房产形式,连带转让土地使用权。五是农村出租房屋,引起土地出租。合肥市黄山东西路南部各200米长度的范围内,分属常青乡曙光村和朝阳村民宅,其中曙光村出租房屋56间,朝阳村出租62间,平均月租金30—60元/平方米。两个行政村2000多户村民,90%的居民户,每户有3—5间,约40—70平方米的私房出租。在各种交易形式形式中,隐型交易是其共同的特点。温州的辽东村,全村有10%的农户私自卖了住宅,而其中在本集体内流转的只有5%.廊坊市城乡结合部有70%的农户私下出租房屋,郑州市城乡结合部有90%的农户私下买卖或出租房屋。

(四)违法用地和违法交易大量存在

1999年辽宁省清理出各类违法用地8005宗,其中: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用地的2017件;农民住宅向城市居民出售或城市居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1475件;未经批准擅自将集体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1177件;乡镇企业因破产、兼并等,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没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744件,几项合计5413件,占违法用地总数的67.6%.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混乱的现状是长期以来城市建设自发扩展、城乡结合部土地产权不清、土地利用和管理政策不明、管理不到位造成的。

(一)工业化、城市化带动了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快速膨胀,是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混乱的外部推动力

工业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需要相应规模的土地作支撑。城乡结合部是受城市发展和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冲击最大的地区。随着城市化和工业的外移,民营经济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对生产经营、生活场所提出了新的需求。一方面大量的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发展,加大了建设用地的需求,使城镇向外扩张的速度加快;另一方面也带动了城市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进一步加剧了建设用地需求。这些快速增长的建设用地需求迅速涌入城乡结合部,致使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需求急剧增加,其用地特征呈现出:农业用地不断减少和非农建设用地快速增加,土地供应总量失控。其最根本的原因是,对于用地者而言,在城乡结合部取得土地和房屋的成本远远低于城区,带动了用地需求;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而言,转让、出租土地、房屋获取的经济收益又远远高于农业收入,在比较利益的驱动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往往乐于把农用土地私自转为建设用地或建房出售、出租,牟取高额回报。同时,外来人口蜂拥而至,价格低廉的私宅成了他们的安居所在,在一定程度上使农村私宅租赁有愈演愈烈。

(二)集体土地产权不明,权益不清、多头代表,是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混乱、违法交易和隐形交易的内因

当前,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设置不完整、权利内容不全以及国家对土地的管理权与土地所有权的界定不清,致使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代表不清,集体土地使用权权能与权益不明,从根本上限制了集体对其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行使处分权和收益权。按照新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际上存在三类形式: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实际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归属并不明确、清晰。由于任何一个农民都不是所有者,而集体经济组织并无专门机构也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村农民集体、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就成为抽象的、空虚的概念。由于具体的土地所有人事实上很难落实,集体土地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集体土地的收益应如何分配?集体成员行使土地所有、使用、经营、收益和处置等权利与责任如何体现?"集体"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应该如何处罚?村长、村委能否代表集体土地的权益、产权?"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如何保障和体现?村民个体对土地的权益如何确认?正是这些基本的问题没有得到明确,出现了农村集体土地的"多头"所有者代表,村书记、村长认为自己是代表,处置村集体土地理所当然,村民个人认为就是自己的土地,其他人管不着,甚至部分土地使用者认为自己用的地就是自己的。这种"多头"代表,又都不代表的状况,驱动利益各方私自建设、私自处置、隐形交易、违法交易,牟取私利。

(三)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不合理,是产生城乡结合部土地问题的直接动因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任何经营行为首先考虑到的步是经济利益问题。农民在集体土地上从种水稻到种菜,由种菜到建大量厂房、私宅,集体土地由合法到违法利用等,可以说根源就在于土地收益在其间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也就是地租的作用。农用土地收益除上交国家农业税外,农民实得收益较低,而非农用途收益远远高于农业用途收益,比较利益促使农民从心理上愿意变农地为非农地。另一方面,随着工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仅靠镇级人民财政收入或有限的国有土地收益返还,完善镇现状用地的市政及公共设施,镇能级政府有相当大的困难。同时,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是根据年产值核算,补偿标准低,而不是按价补偿,农民不愿意国家征地,因此,乡镇政府一方面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力发展工业,招商收资,从而通过增加税收、劳动力管理费等方式增加财政收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用地、隐形交易采取默认和纵恿,从而加剧了集体隐形市场的大量存在和违法用地的形成。

(四)政策不明,管理薄弱,加剧了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的混乱和隐形交易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城市国有土地管理的规定及具体操作来说,已相对比较详尽和完善,但对于城乡结合部用地,尤其是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缺乏明确的操作指导,管理力度十分薄弱。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并未对农民房屋出售、出租的范围和宅基地的土地权利性质作出明确地界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能否流转、如何流转,破产、兼并除外的该如何处理又缺乏明确规定。上述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欠缺或不明确,为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农户等各方违法用地、隐形交易、违法交易提供了借口;而对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而言,由于缺乏明确管理依据,往往采用全面禁止或放任自流,城乡结合部恰恰成了管理的禁区或灰色地带,进一步加剧了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的混乱。

三、规范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的对策与建议

随着新《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耕地保护国策得以法制化,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成本和难度加大,各地开始注重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的调整和管理,以此解决城市建设对土地的需求。

各地在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和土地市场管理上进行多方面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开展城乡结合部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和流转试点。杭州市以"两进"推进"一化",即"农户进公寓小区"(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取消农民个人建房,由政府主导,企业化运作,统一建住宅小区,城市用地范围外则取消单家独院建房,实行多家集中联建),"乡镇企业进工业园区","推进城乡结合部城市化进程".苏州市出台了《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对城市规划区、县城镇及省以上开发区范围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后,可以依法流转。湖州市结合乡镇企业转制,在明晰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前提下,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唐山市和秦皇岛市对"城中村"改造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鼓励集体土地所有者、农户和开发商三方面自愿组合,对"城中村"进行改造,按规划统一建设住宅小区。

强化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市场公开。杭州市对城乡结合部的国有划拨地入市实施了"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并探讨将政府收购储备范围扩展到城市内现有集体建设用地。广东、江苏等地设立了有形土地市场,要求包括城乡结合部在内的土地使用权交易进场公开挂牌交易,规范市场。

探讨城乡结合部集体建设用地向国有建设用地转化。浙江省对部分城市城乡结合部乡镇企业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在土地补偿到位、使用者主动申请、所有者同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不再办理征用手续,直接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苏州市、杭州市等地探讨了调整现行征地补偿办法,采用按价征购的办法转为国有。

上述这些探索和实践,为进一步规范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通过调研,我们认为,规范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的根本出路是:在严格实行用途管制,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扩张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城乡结合部现有建设用地的产权主体和土地权益(所有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区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外,制订相应的政策,明确管理者、所有者和用地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各方积极性,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大力开展市地整理和市地置换,通过规范的土地市场实现城乡结合部现有建设用地的易主(改变所有者、使用者)、易位(改变位置、置换)、易用(改变用途),解决城市建设用地需求。

(一)完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圈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城市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城市发展跨过或绕过城乡结合部向外盲目扩张。运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用途管制等手段,严格限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并采用经济手段和政策调控措施,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取得成本,鼓励用地者利用城乡结合部现有建设用地。

(二)加强土地登记工作,明晰城乡结合部土地产权。

加强城乡结合部土地产权制度建设,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和相应的权益,加快土地登记进度,通过确权和土地登记,分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和农用土地界限,集体建设用地要明确土地所有者主体及相应的土地使用者,同时结合土地证书年检,保持城乡结合部土地登记资料的现势性。

(三)制度创新,鼓励流转,规范管理。区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外,分别制订政策,规范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管理。

城乡结合部是城市和相邻农区的结合部,横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外,即城乡结合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分为"圈内""圈外"两部分。这两部分的土地利用方向是不一样的,"圈内"土地主要是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圈外"土地主要是作为农用土地及少部分集体建设用地。因此,必须区分"圈内""圈外",制订不同的利用政策和管理对策:

1、对于城乡结合部属于"圈内"的部分,其土地利用和管理政策必须有利于向城市建设用地转化,即必须纳入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转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

第一,对于已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地区,取消农户个人建农民住宅和乡镇企业建设新占农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转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推行农户进住宅小区和乡镇企业进工业园区。即:"圈内" 农户申请新建住宅的,一律不再批准农户建住宅,一律进居住小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其宅基地指标可折为相应的价款抵扣所购买的商品房价;"圈内"乡镇企业建设需要增加建设用地的,一律进工业园区使用国有土地,并在土地出让金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二,对于已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农民住宅和乡镇企业用地),则应制订相应政策和措施,结合市地整理、政府收购储备等工作,采用"转权让利"的办法,鼓励其转为国有土地进入市场依法流转。其中,存量农民住宅用地可结合市地整理,由开发商、所有者、使用者三方面自由组合进行城中村改造,建商住小区,政府在出让金收取上给予一定的优惠;也可以由政府主导,企业化运作招标建设,对城中村进行改造建现代化小区,建设中各项规费按农村宅基地标准执行,农户原宅基地和农房折换为相应的价款,以调产权或货币安置的办法进行补偿,土地相应转为国有土地,农户以调产权方式取得或以成本价方式购买的小区房屋产权归农户所有,允许出租,也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对于"圈内" 已有乡镇企业,鼓励其向工业小区转移,符合规划的,土地补偿到位、使用者自愿、所有者同意的,报经政府批准,也可转为(或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法流转。

2、对于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城乡结合部土地,即"圈外"土地,在土地利用上,要保证以农用地和少量集体建设用地为主导,即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第一,严格控制增量建设用地。停止圈外城乡结合部农户单家独院式分散建房,实行多户连片的集中式建房;乡镇企业建设需要新用地的,一律进工业园区建设或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二,圈外符合规划且经依法批准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在严格管理的条件下,应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不改变权利性质的情况下流转,即"保权让利促流转".具体而言,现有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土地置换或建新拆旧等方式,迁村并点,向城镇和中心村或工业园区集中,建新拆旧中需要短期增加农用地转用指标的,经批准可以给予一定的周转指标,封闭运行,到期归还;农户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过程中,原住宅符合规划的,允许其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其他农户。对于符合规划且经依法批准取得的乡镇企业用地等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在明确所有者主体的前提下,所有者可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让渡、租赁或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提供给使用者使用(类似国有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在使用年期内,使用者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收益主要归土地所有者。集体建设用地不适用于举办娱乐或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流转的最高年限不得突破国有土地的最高年限。

(四)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规范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城乡结合部非法土地交易和隐形土地交易大量存在,因此必须采取措施,提高土地市场的公开性。当前主要应抓好以下几项配套制度:

1、积极设立公开的土地市场,为城乡结合部的土地交易提供公开挂牌交易的场所,以提高交易机会,降低交易成本,规范交易行为;

2、建立和完善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将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的范围扩大到城乡结合部的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

3、建立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和信息公布制度,为使用者、投资者提供现势土地登记信息和土地市场信息资料;

4、完善土地证书查验制度,土地证书查验的重点地区是城乡结合部,重点查验各类非法交易、隐形交易和擅自改变用途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五)当前急需要做的几项工作

1、尽快研究明确集体土地权益,并结合土地变更登记和土地证书查验,摸清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现状,对非法用地隐形交易和擅自改变用途的行为进行清理,明确城乡结合部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2、总结各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试点经验,抓紧出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办法》,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行为。

3、抓紧研究出台市地整理、置换的政策,鼓励城乡结合部按规划调整用地结构和集约用地。

4、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建房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出台相应的规范和整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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