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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学籍

2016-07-29 14:39:56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山西学籍(共6篇)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提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

山西学籍(一)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提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第三条 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中小学生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电子化学籍系统。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督查各地和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设省级中小学生数据库和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

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管理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和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中小学校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各中小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学校应有分管校领导及职能科室,每校都要有学籍管理员,规模较大学校可设多名学籍管理员分别管理。

第二章 学生学籍信息管理

第四条 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审核、全省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中小学校须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为本校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对学生学籍进行规范管理。

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六条 各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学籍档案并永久保存。学校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校基本信息表(附件1);

(二)校区基本信息表(附件2);

(三)在校生分班名册(附件3);

(四)学生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情况(附件7,8,9,10);

(五)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件4);

(六)毕业生花名册(附件5);

(七)结业证书存根(附件11);

(八)学历证明存根(附件12);

(九)初中、高中学校初一、高一新生录取花名册。

(十)相关凭证资料、学生奖励处分材料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七条 学生因入学、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等原因使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及学籍进行转接、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更新确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

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每学期末向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呈报。

第八条 学校合并,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其学籍档案移交原学校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三章 入学、注册

第九条 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实行“六·三”制或九年一贯制。全省普通高中教育年限为三年,实行三年制或与义务教育阶段连贯的六年、十二年一贯制。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学生学籍以学校为单位建立。

小学、初中招生计划、服务范围及其它招生要求由县级教育部门按属地原则确定。普通高中学校按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招生范围。各学校严格按计划招生,并为所有正式录取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民办中小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建立学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

划,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招生后为学生建立学籍;民办高中学校按省下达的招生计划制订招生办法,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招生。招收的学生由学校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为学生建立统一学籍。

第十条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流入地接受中小学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并按照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建立、接管学籍。

第十一条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15天之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发展)报告;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山西学籍(二)
山西省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内部资料,严禁它用)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 行)【山西学籍】

第六条 各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学籍档案并永久保存。

一、学校基本信息表;二、校区基本信息表;三、在校生分班名册;四、学生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情况;五、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六、毕业生花名册;七、结业证书存根;八、学历证明存根;九、相关凭证资料、学生奖励处分材料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将适时通知各校领取有关表格)

第十六条 小学班容量限定在45人以内,永久不能突破。初中班容量限定在50人以内,永久不能突破。普通高中高一年级班容量限定在50人以内,一年内不能突破;高二、三年级班容量限定在56人以内,永久不能突破。所有中小学班容量达到限定的,该班将不能再接受任何形式的转入学生。班容量超过限定的,学生电子学籍将不能进入该班。 第十九条 普通中小学校不允许留级。

第二十条 中小学生如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山西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

第二十七条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转入、转出学校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学

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结。初三、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不办理任何原因的转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转学均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根据《管理细则》(试行)条款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本学期城区学校除陈家塔小学、窑坪希望小学、胜利小学、第四中学、郭家滩中学部分年级外其它各校均不办理转入手续。城区各学校要严格执行《管理细则》(试行)规定。

另外,各校负责学籍管理的管理员每天要进入学籍管理系统进行查看,如有需办理业务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同时,管理员要经常查看保德中小学生学籍管理QQ群,关于学籍管理中的信息会及时在群里下发。

各校学籍管理员要在学期开始后一星期内将学校各年级各班的学位异动情况上报校长。以便学校及时有效的控制学生流动。【山西学籍】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试行,待正式文件出台后,将下发到各学校。各校接到后负责学籍管理的领导和管理员要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文件中的各项规定。

山西学籍(三)
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要求,促进普通高中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二、入学

第三条 应届初中毕业生经参加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按照省教育厅核定的普通高中规模轨制和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招生方案所录取的高中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四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开学后一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如被发现有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由学校取消其学籍,并报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按照省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注册的有关规定,为每名学生建立学号,直到毕业。学生在休学、复学后以及在本市范围内转学者,学号保持不变。学生编号共14位:第1、2位为各市代码,由省教育厅统一编制(其中大同01、朔州02、忻州03、吕梁04、太原05、晋中06、阳泉07、临汾08、运城09、长治10、晋城11、省直12);第3、4位为县(市、区)编号,由各市编制;第5、6位为学生入学年份代码,取所在年份后两位;第7位为学校类别代码,0为公办普通高中,1为民办普通高中;第8、9位为学校编号,由各市统一编号并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第10位为学生类别代码,统一编为2;第11、12、13、14为学生代码(其中第11、12位可以为班级代码),由学校按学生报到顺序统一编制,从0001号起依次顺延。

学生跨省、市转学的,转出学校即注销其学号。由省外转入省内或省内跨市转学的,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学号,并注明该生为转学学生。注销和新建学号,都必须及时报告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经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 普通高中每班学生数应控制在一定的数额内。高一年级招生班容量原则上控制在50人以内,三年内最大班容量不得突破56人。转学、借读、复学均占班容量数量。

第八条 各高中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填写学籍登记表(附件1),编制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2)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县、市教育局。各市务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当年高一新生注册数据盘报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审核备案。经省教育厅审核的学生学籍是各市、各学校建立学生综合发展报告、组织学业水平考试、发放高中毕业证书和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的依据。

普通高中学生不予留级。

三、转学

第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办理转学手续须提供转学申请表(附件4)、转学证明、家长调动工作证明、户籍迁移证明、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发展报告册、学生学籍卡片及新生入学录取登记表等有关证明材料。跨省(市)转学的,需提交转出地省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主管部门确认的成绩证明。

转学手续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完毕。除父母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第十条 普通高中学生的转学执行普通高中之间同级互转的原则。学生转学应转入与原校同级或低一级的学校、与原校相同的年级,不得转入低于原校的年级。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校可准予因学习有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但必须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按照中等职业学校隶属关系报相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四、借读

第十三条 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学生。如学额许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借读: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在当地就读有困难者;父母双方均在我省务工的农民工子女。

第十四条 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学校证明,到接受学校办理借读手续(附件5)。借读生不做为学校正式学生,借读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半。

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凡在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五条 借读学生的各学科的模块考试、学分认定、基础素养评定、学期评语等事宜,均由借读学校负责进行。借读期满,应如实向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提供在校期间的全部情况。借读学生的综合发展报告册、学业水平考试、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发放、毕业升学考试等均回原校进行。

五、休学、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需要长期治疗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包括学生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同意,报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手续(附件3)。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者,可由学生及其监护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县、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休学。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学生因病休学的原因必须记入学生综合发展报告册中,并附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符合复学条件,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安排在适当年级就读。

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一个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两年,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六、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准予退学(附件6)。

第十九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校应及时注销退学学生的学籍。

七、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条 高中修业期为三年。普通高中学生的毕业条件为:普通高中学生须修满三年,并且每学年在每个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总学分至少达到144个(其中必修学分至少116个,学习各学科课程标准所设置的选修模块至少获得22个学分,学习学校自主开设的选修模块至少获得6个学分);参加并全部通过规定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基础素养评价总评达到合格。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者,由学校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附件9)。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对准予毕业的学生,由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附件8),经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验印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由校长签章,加盖学校公章及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后生效。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的毕业情况载入学籍卡片,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补发,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附件

10),经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能补发一次。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于本办法中所规定的退学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相应肄业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

肄业时间。

八、考勤评价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和参加综合实践活动、班会、校会和课外活动等统一规定的活动,实行考勤制度。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对无故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家访,与学生家长互相配合加以教育。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评价考核办法按照省教育厅印发的《山西省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发展报告制度的通知》、《山西省关于实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通知》和《山西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分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评价相关情况及时记入学生综合发展报告册中。

十、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扬、表彰和奖励。

对学生的表扬、表彰和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入学校档案和学生综合发展报告册中。

第二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

【山西学籍】

对学生的处分意见由教导处(或政教处)提出。要告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并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然后申报,经学校校务会议决定,校长签署公布,并报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做最后裁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学生经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一年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有显著进步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综合发展报告中。

处分未撤销者及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受处分者,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山西学籍(四)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提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第三条 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全面建立并实施电子化管理系统。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督查各地和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设省级中小学生数据库和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

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安排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和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中小学校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各中小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采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学校要有分管校领导及职能科室,每校都要有学籍管理员,规模较大学校可设多名学籍管理员分别管理。

第二章 学生学籍信息管理

第四条 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审核、全省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中小学校严格按照国家、省及市、县有关规定和为本校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对学生学籍进行规范管理。

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并推行学生教育卡,记录学生的相关信息,实现学生身份识别、考勤、学籍异动、营养餐、乘坐校车等业务管理。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六条 各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学籍档案并永久保存。学校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校基本信息表(附件1);【山西学籍】

(二)校区基本信息表(附件2);

(三)在校生分班名册(附件3);

(四)学生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情况(附件7,8,9,10);

(五)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件4);

(六)毕业生花名册(附件5);

【山西学籍】

(七)结业证书存根(附件11);

(八)学历证明存根(附件12);

(九)初中、高中学校初一、高一新生录取花名册;

(十)相关凭证资料、学生奖励处分材料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七条 学生因入学、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等原因使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及学籍进行转接、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各级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审核,每学期末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呈报。 第八条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其学籍档案移交原学校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三章 入学、注册

第九条 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实行“六•三”制或九年一贯制。全省普通高中教育年限为三年,实行三年制或与义务教育阶段连贯的六年、十二年一贯制。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学生学籍以学校为单位建立。

每年招生前,小学、初中招生计划、服务范围及其它招生要求有县级教育部门按属地原则确定。普通高中学校按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招生范围。各学校严格按计划招生,并为所有招收学生建立

学籍档案。

民办中小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建立学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由学校按有关规定为学生建立学籍;民办高中学校须按照省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招生。招收的学生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为学生建立统一学籍。 第十条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流入地接受中小学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并按照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建立、接管学籍。

第十一条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1个月之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发展)报告;

山西学籍(五)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学生信息采集表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学生信息采集表

山西学籍(六)
山西省学籍管理系统入口:http://zxxs.sxed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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